一、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常建忠[1](2015)在《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以追求经济增长为目的的经济学几乎在经济领域占有统治地位,导致在现实经济中的许多领域的发展不可持续,由此诱发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和生态问题。这使得人们在某些领域重新反思理论应用的正确性,法经济学的诞生为这一反思过程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法经济学以追求公平与效率为主要目的,为解决社会经济运行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了理论和方法。煤水共生,煤炭开采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也对水资源产生一定的影响和破坏。随着煤炭产量的快速增长和开采强度的不断加大,引发了煤炭开采区域地下水的破坏、河道断流、人畜饮水困难、水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山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重要的煤炭能源基地,煤炭的开采外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山西省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煤炭开采使原本不充足的水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引发了煤炭开采区域地下水的破坏、河道断流、人畜饮水困难、水污染严重等一系列生态环境效应,水资源成为制约山西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水资源贫乏是山西省的基本省情,特别是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极度破坏也是山西省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因此,如何减少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构建“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在“以煤补水”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法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结合其它的经济理论和方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本文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以公平和效率作为研究“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出发点,首先对煤炭开采与水资源利用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分析,在此基础上,主要运用两种方法进行了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及影响的数值测算。一是结合山西省的相关数据资料,运用生态环境功能价值评估法,分析了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量,构建了煤炭开采对水资源价值损失核算的指标体系,对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的价值损失量进行核算。二是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对主要煤矿周边的居民展开问卷调查,询问被调查者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并以此为基础,测算出山西省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影响及破坏的价值。接着,构建了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破坏的补偿机制,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补偿机制的框架主要包括补偿原则、主体确定、标准确立及补偿的实现。按照分析结果选择了“庇古税”和“产权”的补偿路径,具体路径为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预防保护区进行补偿、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基金、市场化途径,生态融资;补偿方式主要为直接资金补偿、产业补偿、人才补偿及其他补偿。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是:第一,煤炭开采与水资源保护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煤炭企业、社区居民等,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重利益博弈显示,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有效调和,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利益失衡现象。因此,为重塑煤炭开采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需要建立“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第二,根据生态环境功能价值评估方法,本文对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及破坏所需补偿费用进行了测算,并基于直接市场法测算了煤炭开采造成水资源的价值损失,得出大矿时代煤炭开采吨煤排水系数为0.42,据此得到2013年山西省因采煤破坏地下水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36亿元;采用市场价值法得出2013年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居民缺水经济损失为3.83亿元;通过水污染价值核算得出采煤水质污染造成的人畜缺水损失、排放工业废水的治理费用,矿坑排水污染损失共计31.68亿元;采用机会成本法测算出2013年采煤导致水浇地变成旱地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25亿元、水土流失经济损失为3亿元。综合上述结论,本文最后得出2013年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破坏的补偿费用为53.12亿元。第三,本文采用条件价值法分析煤矿周边地区居民支付及受偿意愿。在分析被调查者支付意愿及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之后,测算出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影响破坏的支付意愿约为109.5元/年,由此计算出山西省当年因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影响破坏的支付意愿约为29.31亿元;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影响破坏的受偿意愿约为164.8元/年,最后得出山西省当年因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影响破坏的受偿意愿约为51.96亿元。综合第二、三个结论,取二者的平均值52.54亿元作为山西省煤炭开采造成的水资源破坏的损失价值。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要提出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机制、基金制度、技术保障制度等的建设与完善,这是构建“以煤补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根本保证。本文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1)构建了法经济学视角下分析“以煤补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公平与效率是法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而法经济学为煤炭开采过程中各利益主体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提供了思路。为了实现煤炭开采利益主体的公平与效率,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度来设计“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框架,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协调煤炭开采中各利益者的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发展。(2)本文根据煤炭开采对水资源价值损失影响的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市场法,定量分析了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的价值损失量,为估算山西省大矿时代水资源价值损失提供了较为客观的方法,有利于煤炭开采中水资源修复补偿的科学、公平、及时妥善处理。本文的研究结果为山西省构建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和破坏的补偿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3)较生态补偿的相关研究相比,将条件价值评估法运用于煤炭开采对于水资源的破坏评估尚少,本文通过分析煤矿周边地区居民的支付意愿及受偿意愿,在对山西省重点煤矿区周边的居民的偿付意愿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分析煤矿周边地区居民的支付意愿及受偿意愿,从而推算出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的补偿价值,该研究结果为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郭振中[2](2014)在《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各位代表: 我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过去的一年,在中共太原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召开常委会会议8次,主任会议19次,审议
王瑾,米睿民,李嘉[3](2010)在《二十八载倾情,还龙城碧水蓝天》文中提出今年2月4日,国家住建部正式授予太原市“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于一个老工业基地,一个被环境问题困扰的城市来说,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一次次视察、调研、审议,一件件地方性环保法规的出台,一项项推动环保的决议,记载着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注和监督环保的坚实足迹。 ?
王瑾,米睿民,李嘉[4](2010)在《咬定青山不放松 只为并州天更蓝水更清——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余载环保监督工作回眸》文中提出今年2月4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授予太原市"国家园林城市"的称号。消息传来,并州沸腾了,人们欢呼雀跃、奔走相告,太原入选"国家园林城市"一时成为街头巷尾、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或许在南方一些城市的人们看来,这有点小题大做,但是,对于一个老工业基地,对于一个为环境问题困扰多年的城市来说,能够取
涂艳成[5](2009)在《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性事务”是《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进行创制立法的一类立法事项。然而,由于法律对于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从而给地方立法实践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因此,本文拟在理清“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研究脉络、回顾其制度建立的历程、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法律询问答复的解读的基础上,以期能相对清晰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地方性事务”在制度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立法主体逐步扩大的发展过程。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已具有一定数量。这类地方性法规广泛分布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组织法领域中,且其具体立法事项种类繁多。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时有所偏重,其立法的重点领域主要是行政管理领域,具体立法事项主要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但是这类地方性法规却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陷入了极少被适用的窘境。由于“地方性事务”边界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立法机关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相抵触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来判断“地方性事务”。一般将“地方性事务”理解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它是不需要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不需要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立法事项。
苏磊[6](2007)在《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日益严重的恶劣环境下,对水资源的管理利用不合理,造成水资源危机更加深化。本论文对山西省现行地方水事立法中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从山西省现行水资源管理立法的主要内容入手,通过对一些相关的管理立法的评价分析,找出其中的不足,例如水权转让制度的尚未确立,水资源价格机制的不合理,管理体制上的不利人为因素,法律责任的过于原则等,深入分析,阐述思路,从山西的水权制度及水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提出改善意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制定出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有效地为解决山西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对策,这是我们的目标。
李强[7](2004)在《张宝顺代理山西省省长》文中指出本报1月10日讯 (记者李强) 今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成平出席,常务副主任纪馨芳主持。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会。会议经过表决,决定接受刘振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决定任命张宝顺为山西省
李强[8](2003)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文中提出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李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今天下午在并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田成平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明年1月9日至1月10日在太原举行。根据主任会议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为:审议和批准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张江汀[9](2002)在《全面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 努力开创全省水资源工作新局面》文中研究说明
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索引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1.1 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 |
2.1.2 煤炭开采与水资源利用关系的研究 |
2.1.3 法经济学在煤炭开采生态补偿中的适用性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有关生态补偿的研究 |
2.2.2 煤炭开采与水资源利用的关系研究 |
2.2.3 煤炭开采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 |
2.2.4 法经济学在“以煤补水”生态补偿中的适用性 |
2.3 研究述评 |
第3章 对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剖析及利益博弈分析 |
3.1 对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剖析 |
3.1.1 煤炭资源开采生态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
3.1.2 煤炭资源开采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不足 |
3.2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 |
3.3 煤炭开采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 |
3.3.1 地方政府与煤炭企业的博弈 |
3.3.2 水利部门与煤炭企业之间的博弈 |
3.3.3 煤炭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的博弈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煤炭开采对水资源价值损失预测研究 |
4.1 研究区域选择及煤炭资源与水资源概述 |
4.1.1 山西省煤炭资源开发现状 |
4.1.2 山西省水资源现状 |
4.2 山西煤矿区煤炭开采对水资源影响 |
4.2.1 采煤对水资源的影响 |
4.2.2 采煤对水环境的影响 |
4.2.3 采煤对水生境的影响 |
4.2.4 采煤对水安全的影响 |
4.3 构建煤炭开采对水资源价值损失预测的指标体系 |
4.3.1 指标选取的原则和目标 |
4.3.2 指标体系的构建 |
4.4 煤炭开采对水资源价值损失的预测 |
4.4.1 预测方法的选择 |
4.4.2 水资源价值损失的预测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居民偿付意愿视角下的煤矿区水资源补偿研究 |
5.1 条件价值评估法 |
5.1.1 CVM 的概念及优点 |
5.1.2 CVM 的发展及在国内外应用 |
5.1.3 CVM 的经济学原理 |
5.1.4 CVM 的分类 |
5.1.5 CVM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2 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价值损失评估调查问卷设计 |
5.2.1 预调查方法 |
5.2.2 调查问卷内容设计 |
5.2.3 统计分析方法 |
5.3 煤炭开采对水资源破坏价值损失评估案例调查 |
5.3.1 被调查区域状况分析 |
5.3.2 样本数据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
5.3.3 样本数据的基本特征分析 |
5.3.4 被调查者认知程度情况分析 |
5.4 被调查者支付意愿(WTP)的分析 |
5.4.1 支付意愿统计结果 |
5.4.2 模型选定 |
5.4.3 Logit 模型结果分析 |
5.4.4 支付意愿计算 |
5.5 被调查者受偿意愿(WTA)的分析 |
5.5.1 受偿意愿统计结果 |
5.5.2 模型选定 |
5.5.3 Logit 模型结果分析 |
5.5.4 受偿意愿计算 |
5.6 煤炭矿区水资源破坏价值损失评估 |
5.7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煤补水”生态补偿机制框架的构建 |
6.1 补偿机制的原则 |
6.1.1 帕累托最优原则 |
6.1.2 公平补偿原则 |
6.1.3 可持续发展原则 |
6.1.4 行政补偿与非行政补偿相结合原则 |
6.2 补偿机制的主体确定 |
6.2.1 补偿主体的确定 |
6.2.2 受偿主体的确定 |
6.2.3 监督主体的确定 |
6.3 补偿机制标准的确立 |
6.4 补偿的实现 |
6.4.1 补偿依据 |
6.4.2 补偿的路径选择 |
6.4.3 补偿的具体途径 |
6.4.4 补偿方式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完善“以煤补水”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制度 |
7.2.2 强化“以煤补水”生态补偿的监管机制 |
7.2.3 健全“以煤补水”生态补偿的基金制度 |
7.2.4 推进“以煤补水”生态补偿的技术保障制度 |
7.2.5 建立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责任机制和考评制度 |
第8章 本文的不足之处及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附录 山西省煤炭开采对水资源补偿的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地方性事务”的制度解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制度变迁 |
第二节 《立法法》及其说明、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一、《立法法》中的“地方性事务” |
二、《立法法》草案说明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三、《立法法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二章 “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概念界定 |
一、“地方性事务”的词义解释 |
二、“地方性事务”的学理解释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方法 |
一、概括性研究 |
二、专门性研究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主题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划分 |
二、“地方性事务”的立法主体 |
三、不相抵触原则 |
第三章 法律询问答复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一节 人民代表人身保护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二节 人事争议处理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三节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规范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节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章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及其适用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数量考察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概况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分布概况 |
第四节 “地方性事务”立法的适用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立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地方性事务”立法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山西省水资源概况及特点 |
1.1 山西省水资源概况 |
1.1.1 山西省概况 |
1.1.2 山西省水资源概况 |
1.2 山西省水资源特点及现状 |
2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制度立法概况 |
2.2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
2.2.1 水资源管理基本法律制度 |
2.2.2 取水权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2.2.3 水污染防治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
2.2.4 计划和节约用水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
2.2.5 水源、水工程保护方面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
2.2.6 水法律责任制度 |
2.3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立法存在的问题 |
2.3.1 水权转让制度尚未确立 |
2.3.2 管理体制上存在人为的分割 |
2.3.3 水资源的价格机制不合理 |
2.3.4 与相关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有力的协调机制 |
2.3.5 法律责任过于原则 |
3 完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
3.1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立法完善的思路 |
3.1.1 开发、利用和保护相辅相成、不能分割 |
3.1.2 可持续利用水资源 |
3.1.3 经济对水资源管理的制约 |
3.1.4 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
3.2 完善山西省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管理的法律制度 |
3.2.1 建立与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
3.2.2 建立完善水行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3.2.3 排污收费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
3.2.4 完善水行政管理制度 |
3.3 强化山西省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 |
3.3.1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3.3.2 加强山西省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以煤补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常建忠. 山西财经大学, 2015(09)
- [2]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N]. 郭振中. 太原日报, 2014
- [3]二十八载倾情,还龙城碧水蓝天[N]. 王瑾,米睿民,李嘉. 人民代表报, 2010
- [4]咬定青山不放松 只为并州天更蓝水更清——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余载环保监督工作回眸[J]. 王瑾,米睿民,李嘉. 记者观察(下半月), 2010(07)
- [5]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D]. 涂艳成. 上海交通大学, 2009(S2)
- [6]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苏磊. 山西财经大学, 2007(10)
- [7]张宝顺代理山西省省长[N]. 李强. 山西日报, 2004
- [8]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N]. 李强. 山西日报, 2003
- [9]全面贯彻新时期治水思路 努力开创全省水资源工作新局面[J]. 张江汀. 山西水利, 2002(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