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上)(论文文献综述)
张松伟,戎素梅[1](2022)在《2021年财政部“黄牌”警示47类政府采购行为》文中研究说明2021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41则(1246号-1486号)。其中,涉及47类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黄牌"警示,并给出了处理结果。第一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结果: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于采购项目,
张松伟,冯君,罗帆[2](2021)在《财政部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69则(977号—1245号)。集中梳理、通读这269则公告之后发现,2020年,财政部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并给出了相应处理结果。
财政部[3](2020)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中认为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吴昊[4](2020)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卖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拥有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是维护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实现政府采购目标、强化提升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构建进入了新阶段,政府采购制度实践的发展催生了新问题,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制度设计出现了新调整,政府采购监管也需要新的平衡与互动,研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界定分析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概念,主要研究了政府采购及其各方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及救济承担的概念、特点等,并对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进行了对比论述。本文还立足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不同层面,结合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典型案例情况分析,分别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探讨,也比较分析了现行有关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制度设计、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入手,结合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不同途径,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梁海欣[5](2020)在《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为了公众利益而进行的采购,采购主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采购,体现采购的公平性、竞争性和规范性。然而现实中,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投标现象的屡禁不止带来的治理难题与信任危机成为政府采购领域一大痛点。目前,在学术层面,对于串标行为治理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分析串标行为的特征机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提出防治串标的策略等,而公共管理学方面研究串标行为的治理问题相对缺乏;在现实层面,监管部门在治理政府采购串标行为过程中存在查处手段不统一、惩治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研究政府采购串标行为的治理问题,进一步检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对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公平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论文围绕政府采购中的串标治理问题展开研究。一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分析政府监管部门治理政府采购串标行为及监管现状;二是采取访谈法,选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各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执法方面的具体做法并进行分析。三是运用案例分析法,以广东省为例,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政府监管部门治理串标行为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最后,从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水平、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完善和提升,尽可能解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治理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的难处,以及监管执法环节薄弱的问题,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提供智力支持,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胡敏之[6](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放管服”改革实施已近5年,期间为推行简政放权,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大幅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和资质资格许可;为实现放管结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创新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法,结合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为促进服务优化,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了现代信息技术融入政务服务,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跟进“放管服”改革的过程中,将政府采购法制中与“放管服”改革理念相悖的突出问题作了个别条款的规范和细化,并于2018年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了“主体职责清晰、监管机制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等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目标。随着“放管服”改革纵深推进,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与“放管服”改革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亟需以“放管服”改革理念为指引进行完善。本文主体内容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深入分析了“放管服”改革理念内涵,核心在于以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法,实现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放管服”改革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完善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放权采购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结果为导向健全监管制度和为供应商给营造便利环境。最后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放管服”变革过程中的演变实践,提出了“放管服”视角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变革路径。第二部分论述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制不适应“放管服”改革之外在表现。在简政放权方面表现为采购人权责不清,由于采购人主体地位长期缺失,采购权长期碎片化行使造成了采购人主体责任缺位,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在放管结合方面表现为侧重事中程序监管,在采购程序被严格执行的情况下,采购责任因不与采购结果挂钩而难以追究,缺乏监管实效。在优化服务方面表现为服务规范缺失,由于采购人缺乏服务意识、采购服务平台功能不完备等原因造成了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时面临诸多不便,服务效能欠缺。第三部分提出了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具体举措。在“放”上要厘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强化采购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责任,明晰采购人权责;在“管”上要减少采购审批事项、加强绩效管理在监管中的应用和重点监管采购结果,以结果为导向健全监管制度;在“服”上要增强采购人服务意识、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和减少采购收费项目,为供应商营造便利环境。
杨勤豪[7](2020)在《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政府采购规模逐渐变大,政府采购的重要性也开始显现,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也是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便捷、公开透明可以使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使各项财政经济政策得以贯彻落实,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四川省作为西部地区重要省份,自2003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随着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政府采购监管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未实现合力、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手段不够丰富等问题。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不仅使政府采购的目的和政策功能没有实现,同时也降低了采购单位的便利性。本文以寻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为研究工具,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对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现行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结合放管服精神和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关要求。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主体间协作机制建设、形成监管合力,转变传统程序导向型监管理念,加强采购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完善建议。以期切实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质效,达到监管目的。
陈宏轩[8](2020)在《上海市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发展迅速,采购规模逐渐扩大,且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采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比如采购制度体系仍需健全,采购流程有待优化,电子化采购程度不高等。其中,串通投标的问题日益显着,对市场的合理竞争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串通投标现象治理的研究,有助于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操作流程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基于政府失灵理论,结合上海市政府采购的实际,通过对采购数据和典型案例的研究和参与主体的访谈,分析上海市治理串通投标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成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对串通投标的治理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治理的成效却仍有待提升,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的参与动力不足,参与程度不高;二是治理依据不充分,治理权责不清晰,治理时存在无从下手的情况;三是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无法对违法供应商形成有效震慑。因此,政府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提升对串通投标现象的治理效果,一是进一步健全治理体系,包括划清治理依据和权责,加强对参与主体的引导教育,构建全流程、多主体互相监督的防控链,二是完善治理串通投标的机制保障,通过构建电子评估体系、建立治理串通投标的宽免机制、激励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等手段,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探索治理的新模式新方法,探索建立串通投标的陪审团判定制度、采购人自主定标的制度,同时提升治理主体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提高治理串通投标行为的效果。
王周欢[9](2020)在《构建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重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我们必须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作梳理,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实现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为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修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全过程政府采购从项目预算开始到支付完成,其过程应包括预算和需求、招标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验收支付、争议处理和绩效评价等几个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0](2019)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渝府办发[2019]1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1月11日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是更加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的需要,是加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推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近年来,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上)(论文提纲范文)
(1)2021年财政部“黄牌”警示47类政府采购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第五类 |
第六类 |
第七类 |
第八类 |
第九类 |
第十类 |
第十一类 |
第十二类 |
第十三类 |
第十四类 |
第十五类 |
第十六类 |
第十七类 |
第十八类 |
第十九类 |
第二十类 |
第二十一类 |
第二十二类 |
第二十三类 |
第二十四类 |
第二十五类 |
第二十六类 |
第二十七类 |
第二十八类 |
第二十九类 |
第三十类 |
第三十一类 |
第三十二类 |
第三十三类 |
第三十四类 |
第三十五类 |
第三十六类 |
第三十七类 |
第三十八类 |
第三十九类 |
第四十类 |
第四十一类 |
第四十二类 |
第四十三类 |
第四十四类 |
第四十五类 |
第四十六类 |
第四十七类 |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政府采购参加人 |
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 |
第四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第五章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
第一节一般规定 |
第二节招标 |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 |
第四节询价 |
第五节单一来源 |
第六节框架协议 |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
第一节合同订立与履约管理 |
第二节履约验收 |
第七章争议处理 |
第八章监督检查 |
第九章法律责任 |
第十章附则 |
(4)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概念和分类研究 |
(二) 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主要权利研究 |
(三) 关于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四) 关于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的研究 |
(五) 关于义务承担方面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个别访谈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四) 问卷调查法 |
四、相关理论分析 |
(一) 公平正义理论 |
(二) 权利制约权力理论 |
五、研究内容 |
六、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一) 主观条件 |
(二) 客观条件 |
第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中供应商权利义务概述 |
一、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的含义及特点 |
(二)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联系与差异 |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 |
(二)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 |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义务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及其救济 |
(二) 政府采购供应商义务及其承担 |
(三) 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权利义务 |
第二章 权利救济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权利救济模式及现状分析 |
(一) 权利救济模式的选择 |
(二) 制度设计层面 |
(三) 实践操作层面 |
三、权利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四、现有完善解决方案的分析 |
(一) 完善质疑和投诉程序方面 |
(二) 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方面 |
第三章 义务承担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分析 |
(一) 基本情况 |
(二) 相关分析 |
二、义务承担方式及现状分析 |
(一) 制度设计层面 |
(二) 实践操作层面 |
三、义务承担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存在问题 |
(二) 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权利救济和义务承担的建议 |
一、制度设计层面 |
(一) 合理划分权利义务 |
(二) 优化完善行政救济程序 |
(三) 优化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二、实践操作层面 |
(一) 推动权利救济途径清单化和公开化管理 |
(二) 推动权利救济程序流程化和信息化管理 |
(三) 加强义务承担的宣传和引导 |
(四) 提升权利救济处理的公信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现状小结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现状 |
2.1 政府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
2.2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过程 |
2.3 政府采购串标行为治理成效 |
2.4 本章小结 |
3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的存在问题 |
3.1 治理过程存在问题 |
3.1.1 监管治理流于形式 |
3.1.2 执法过程不规范 |
3.1.3 查处手段不统一 |
3.1.4 惩治力度不足 |
3.2 治理成效方面存在问题 |
3.2.1 治理比例不高 |
3.2.2 治理效果不明显 |
3.3 本章小结 |
4 政府治理串标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法律制度层面原因分析 |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2 监管机制不健全 |
4.1.3 市场诚信体系不健全 |
4.2 政府层面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过多干预 |
4.2.2 “功利政绩观”影响 |
4.2.3 监管队伍力量不足 |
4.2.4 “地方保护”政策影响 |
4.3 社会层面原因分析 |
4.3.1 存在地区行业乱象 |
4.3.2 缺乏社会监督 |
4.3.3 缺乏行业自律 |
4.4 本章小结 |
5 对策研究 |
5.1 法律制度层面对策研究 |
5.1.1 完善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
5.1.2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
5.1.3 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
5.2 政府层面对策研究 |
5.2.1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
5.2.2 提升政府监管治理水平 |
5.2.3 规范监管部门执法过程 |
5.3 社会层面对策研究 |
5.3.1 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
5.3.2 加强行业自律 |
5.3.3 提高社会监督意识 |
5.4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6.1 基本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问题的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问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6)“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动态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放管服”背景下政府采购法制理论阐述 |
第一节 “放管服”改革目标与方式 |
一、“放管服”改革目标 |
二、“放管服”改革方式 |
第二节 “放管服”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完善之要求 |
一、简政放权要求放权采购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
二、放管结合要求以结果为导向健全监管制度 |
三、优化服务要求为供应商营造便利环境 |
第三节 “放管服”进程中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相应变革 |
一、我国政府采购法制适应“放管服”要求的变革过程 |
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制适应“放管服”要求的变革路径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不适应放管服要求之外在表现 |
第一节 采购人权责不清,与简政放权要求不相称 |
一、采购人主体地位长期缺失 |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难以追究 |
三、采购人主体职责规范欠缺 |
第二节 事中监管侧重,与放管结合要求不匹配 |
一、程序控权之监管偏向 |
二、事中监管忽视资金支出效果 |
三、事后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
第三节 服务规范缺失,与优化服务要求不吻合 |
一、采购信息服务不完善 |
二、采购制度性费用优化不到位 |
二、采购服务平台功能不足 |
第三章 依“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法制之具体举措 |
第一节 放权采购人,强化主体责任 |
一、厘定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权限 |
二、增强采购人自主权 |
三、强化采购需求责任 |
四、强化履约验收责任 |
第二节 以结果导向健全监管体系 |
一、减少采购审批事项 |
二、加强绩效管理在监管中的应用 |
三、重点监管采购结果 |
第三节 完善政府采购社会服务 |
一、增强采购人服务意识 |
二、加快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建设 |
三、减少采购收费项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2、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 |
1、研究理论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五)创新和不足 |
二、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现状 |
(一)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
1、四川省级政府采购规模 |
2、四川省级政府采购执行流程 |
(二)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内容 |
(三)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取得的效果 |
三、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横向监管未形成合力 |
(三)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监管薄弱 |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内部监管乏力 |
(五)政府采购监管手段不够丰富 |
四、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法律制度顶层设计不够 |
(二)监管力量各自为政,协同不足 |
(三)监管理念落后,且当事人专业水平不够 |
(四)法制意识淡薄,内部控制建设不足形同虚设 |
(五)信息化水平比较落后 |
五、完善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
1、统一政府采购法制适用 |
2、优化法律责任设置 |
(二)加强监管主体间协作机制建设,形成监管合力 |
(三)转变传统监管理念,加强采购专业队伍建设 |
1、加强预算管理和履约验收监管 |
2、探索实施采购绩效评价 |
3、加强采购专业队伍建设 |
(四)建立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协调机制 |
1、加强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 |
2、发挥行业自律机制 |
(五)加强大数据建设,实现“互联网+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上海市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和结构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政府采购 |
(二)串通投标 |
二、理论基础:政府失灵理论 |
第三章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对串通投标现象的治理现状、问题及原因 |
一、上海市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现象的治理方法 |
(一)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现象的制度安排 |
(二)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现象的参与主体 |
(三)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现象的手段方式 |
二、上海市对串通投标现象干预失灵的典型表现 |
(一)政府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干预失灵中市场整体表现 |
(二)政府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干预失灵中各参与主体的典型表现 |
三、上海市治理串通投标现象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治理主体的参与动力不足 |
(二)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 |
四、上海市治理串通投标现象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治理串通投标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
(二)治理串通投标的政策制订缺乏针对性 |
(三)治理依据不充分,治理权责不清晰 |
(四)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机制失效 |
第四章 国外治理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的经验借鉴 |
一、国外治理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践经验 |
(一)韩国治理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践经验 |
(二)美国治理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行为的实践经验 |
二、国外治理经验对上海市的启示 |
(一)专业的串标鉴别体系 |
(二)完善的制度保障 |
(三)加强对供应商的引导教育 |
第五章 完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现象治理的对策 |
一、健全治理串通投标的法律体系 |
(一)明确治理依据 |
(二)厘清治理权责和边界 |
二、进一步提升治理串标主体的治理效能 |
(一)提升治理主体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
(二)建立串通投标的陪审团判定制度 |
(三)探索采购人自主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定标模式 |
三、完善治理串通投标的机制保障 |
(一)构建电子评估体系,提升电子化采购水平 |
(二)建立治理串通投标的宽免机制、激励机制 |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访谈记录表 |
二、访谈提纲 |
后记 |
(9)构建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采购代理制导致采购当事人法律关系不清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淡化。 |
(二)采购预算与采购需求缺乏刚性制约与独立评价体系导致采购需求不明确。 |
(三)采购方式的多样性与采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采购效率低下。 |
(四)以评审专家为主导的评审制度与评审方法导致限制采购人的作用与优质优价目标的实现。 |
(五)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导致政府采购合同监管的缺失。 |
(六)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难以及时、有效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二、构建全过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一)重新确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
(二)以采购标准为基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需求。 |
(三)整合采购方式与简化采购程序。 |
(四)建立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制度与评定分离的定标制度。 |
(五)完善政府采购履约管理与监督制度。 |
(六)建立及时、有效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上)(论文参考文献)
- [1]2021年财政部“黄牌”警示47类政府采购行为[J]. 张松伟,戎素梅. 中国招标, 2022(02)
- [2]财政部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J]. 张松伟,冯君,罗帆. 中国招标, 2021(02)
-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J]. 财政部. 中国政府采购, 2020(12)
- [4]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与义务承担问题研究[D]. 吴昊. 苏州大学, 2020(03)
- [5]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治理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D]. 梁海欣. 暨南大学, 2020(07)
- [6]“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制的完善[D]. 胡敏之.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四川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研究[D]. 杨勤豪. 郑州大学, 2020(02)
- [8]上海市治理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宏轩.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7)
- [9]构建全过程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J]. 王周欢. 中国政府采购, 2020(01)
- [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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