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公正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张雪宁[1](2020)在《案例指导制度形成机制的问题研究 ——以美国司法判例形成为参考》文中研究表明司法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而存在的,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恰恰又是对司法效率的需求。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案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应然选择。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恰恰是推进同案同判实现的制度保障,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必要路径。在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不断推进,速裁程序适用的深入探索,社会的迅速发展而造成的案件结构的不断更迭,无一不显现出我国对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指导效用的需求。而在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第10个年头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程序,参照的标准,案件的适用与拘束力,指导实效却依旧没有散发出其应有的“成熟魅力”。在最高院对指导性案例进行逐级筛选与编写的过程中,殊不知,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案例的公布是多么急切的渴求。正是因为我国在推进案例指导制度过程中经验的不足与对技术性实践探索的薄弱造成了案例指导制度的遴选机制与实践的不相匹配,阻碍了制度本身价值的实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选报程序,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是实现同案同判,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相较而言,美国司法判例的运行程序与适用规则的发展已相对完善,因此本文将充分还原美国司法判例的形成机制,期冀其能为我国指导案例的遴选程序的完善提供技术指导与理论支撑,并就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探索。在导论部分的,本文先从引发笔者思考的根源性问题着手,探究本课题研究将会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民众监督等方面所产生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国内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分析进行梳理,理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现有的遴选机制以及在制度完善的理论探索,以及美国司法判例制度的形成程序及参考价值,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在正文部分,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共四个章节,分别从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行遴选机制进行梳理,及拘束力的法律规定及适用现状、美国司法判例形成机制的还原与拘束力问题的探究、以及在美国司法判例形成机制的视阈下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借鉴意义等角度进行对比分析。首先,本文就我国现行的选报程序进行梳理,包括从推荐主体、选定标准、决定与公布以及汇编与清理等程序性问题的法律规定入手,探究我国在程序的选用上所存在的包括公布主体单一化、程序的不科学、选定标准的相对原则化、公布实践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以及在指导效能提出的案件数量少、范围窄以及使用率低难以达到应有的指导效果等问题。同时对由于理论与实践中对“应当参照”的解释不一所导致的指导性案例拘束力缺位问题所引起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不强以及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隐性化适用的问题。通过在程序与效能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到制度改革的着力点,能够实现制度完善的精准发力。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美国的司法判例制度的发展相对而言更为成熟,虽然其法院系统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但法院仍具有垂直的审级制度的划分,与平行的区域管辖之别,所以就案件的形成与约束程序性问题而言,与我国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学者对于美国司法判例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了先例遵循制度的源流考察、司法统一的功能以及对遵循先例的内容上,而缺乏对什么样的案件判决能够最终成为具备一定拘束力的判例,以及其形成的程序性问题的探究。所以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先就目前成为判例所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公布,进行论述,并指出我国在这个问题的认知上所存在的误区。随后再就其形成的规则,程序包括提出主体、时间、审查标准与决定的主体、时间、公布等进行梳理,填补我国理论界对于判例形成的程序性问题研究的空白,为我国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论参考。那么同时,也就美国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当判例的公布过于谨慎或过度公布时对整个法律体系所产生的影响进行探析,找到我国在案例指导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制度困境和症结,并提前找到可化解的“良方”。再次通过实证案例的形式,对美国司法判例的拘束力问题,包括其适用问题进行对比总结,还原后续案例对判例的具体适用规则。由宏观进行着手,对判例的法源类别及效力进行界定,并探究决定判例是否具备拘束力的两个关键性要素,即法院的级别和司法管辖的范围,以此明确不同法院的司法判例在不同的适用法院的范围及效力的规则。同时,在明确具备效力与否的问题之后,从判例中对判例适用的相似性区别技术以及面对冲突判例时的选择规则进行提炼,明确在相似性案件比对中的实质事实一致、提炼原则与规则一致以及推理论证过程一致等比对方式以及在冲突判例选择中的级别优先、时间优先、事实优先以及公正优先等选择原则。并对司法判例的推翻机制以及案件推翻的适用标准进行了罗列。通过这样的理论和实践中对司法判例制度的适用规则与原则的分析与论证,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美国司法判例的适用现状,进行经验性总结,为我国赋予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大小与比例、在案件的适用规则的完善以及编纂与推翻的原则规定上提供一个样板支撑,以便能够更加科学、严谨的深化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最后,通过对于司法判例的全面研究,以及对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存问题的探析,建设性的提出案例指导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内容、措施和效能实现的制度保障,为我国的制度深化改革提出相应的对策借鉴。总体上,从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指导效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价值角度出发,从制度的架构上进行改革,多元化案例的公布主体,增加案例的公布总量与案件类别,同时提高案件公布的实效,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利,同时亦给予基层法院公布参照案例的权利。再次,在发现的主体与方式及时间上也要进行灵活安排,推进主动发现与被动发现相结合的发现路径,畅通和完善社会推荐的渠道和反馈机制,提高推荐主体的积极性。在案件的审查程序设定上,要统一案件的初查程序,提高审查的效率,前置案件的决定时间,以能够让法官在审理案件及撰写文书的过程中详略得当,起到预先的繁简分流的效果,避免重复审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建立案件的内部审查公示制度,在公布前进行充分的听取意见与筛查程序,保障指导性案例的公正性与完整性,规制公布的时间与周期,健全遴选的标准并进行公布,使得遴选有据可循,规范公布行为。再者,为了切实保障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能够得到应有的实现,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改革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制定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强化案例的释法说理效果,明确案例的拘束力,确定适用的规则与冲突选择的原则,构建案例的编纂与清理机制。通过这样的制度构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架构与程序,明确适用的规则与要求,让指导性案例真正发挥实效起到应有的指导效果。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恰恰体现出当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断取长补短,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的趋势,也是法律体系不断优化不断完善的现实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建立是以成文法为主,用法律条文形成法律的框架,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判例法所固有的典范性、互补性、及时性能够弥补成文法原则、抽象所导致的法律的僵死或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不可能预先性的包罗万象,亦无法事无巨细,但也不可朝令夕改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优化案例的遴选程序,提高公布的效率,明确适用的规则,保障应有的效力,实现指导案例的价值目标正是当前指导案例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也是优化我国的法律结构的必然选择。
陆俊松[2](2018)在《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我见》文中提出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保证其公正行使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议题之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会造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直接损害。本文认为,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主要依靠的是行政人的伦理自觉。为了使行政人在面临自由裁量权时能够主动听从伦理的召唤,国家需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系统的伦理道德知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伦理技能训练、成立专门的行政人伦理组织、实行伦理奖励、追究伦理责任。
姚坤[3](2017)在《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文中提出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大量事项的程序规定缺乏明确规定,若公民援引正当程序要求,要求保障自身最基本的程序权利,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裁量权进行审查,法院应该如何审查?文章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出发,针对于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探讨应该适用何种判决标准。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分析世界主流国家对此采用的审查标准、理念,从中得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益的经验。通过提取多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典型案例,来分析近年来法院对此裁判标准的变化,并分析现行裁判标准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明显不当和滥用职权现行判决的传统误区,让裁判标准回归其应有的功能。根据目前缺乏《行政程序法》的现实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结合我国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新增的“明显不当”裁判标准,提出需要将“违反正当程序”解释为“明显不当”的一种情形,以此来建立合法性和正当性二元司法审查标准。进一步明确行政程序所需要遵守的“正当程序”基本内涵。并从精细化司法的角度,根据程序违法程度不同采用不同形式的裁判方式,建立多层次的裁判体系,来寻求监督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平衡点,适应日益复杂司法实践需求。既能帮助法院采用合法合理的判决方式,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还可以维护公民基本的程序权利,为促进法治的进步添砖加瓦。
梅丽鹏[4](2016)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有效适用,研究了反垄断执法程序内部的制衡和外部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衡。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与监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宽大政策、行政指导等问题的研究,理出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需要,提出建立中国竞争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裁分离、实行行政法官、建立竞争法庭的必要和实施办法。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三大法律制衡的理论的发展,探究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的基本法学理论,探讨了三大理论对反垄断法及执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和发展,总结和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研究了古典学派的自由竞争、新古典学派的完善竞争、有效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发展和适用,又对软法和硬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和软硬法结合理论是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构成、权力设置、救济和监督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的考量、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损害后果的经济学分析体现了对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阐释了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加强三理论作用,对反垄断司法制衡、执法部门内部制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了反垄断执法理论对执法的影响。首先,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应用,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其次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重要影响,欧美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竞争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启示和影响,再次分析了软硬法兼施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反垄断行政指导在反垄断执法中地位明显。提出了因为执法内部的制衡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初步调查权的设定、中止调查和承诺规定、宽免政策、听证规定等执法程序设定不同导致执法后果差异,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由于执法部门规章不同导致造成的反垄断法分裂执行和执法条块化和威权不足的后果。着重分析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执法部门在执法风格和执法方式及执法透明度不同形成的执法竞争和效率低下,反垄断程序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及司法对反垄断执法审查力度不够和问题。第三章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与效果。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制衡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存在着反垄断职责交叉、执法力度和执法认定方式、执法效果不同导致形成执法条块分割,进一步造成对反垄断法的执法肢解。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举报、受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听证、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复议和诉讼整体程序进行剖析,对比法国和欧盟委员会、日本在反垄断执法中遵守的程序理清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法律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形成制约关系,认为新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上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下级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制衡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对司法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制衡进行了研究,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反垄断司法的最新实践。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并对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如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学习欧美建立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制度。还分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本章通过对反垄断司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的反垄断司法法律制衡中不足。第五章是对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理论做出的进一步适用,对前几章分析的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中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针对三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利分散、执法竞争、效率不高、分解法律的情况提出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内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裁审分离,反垄断竞争执法局只负责调查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罚。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防止滥权和执法不一,推行行政法官制度促进执法中立。为解决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制衡提出建立竞争法庭,统一审判反垄断等竞争案件,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建立优秀稳定的竞争法官队伍,推行法院尊重行政的模式,建立均衡的司法和执法系统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叶桂仓[5](2014)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教育惩戒一直是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的管理中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其作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教学管理方式,却经常处于“风口浪尖”。教育惩戒对于学生而言,是一个“恶性”的外界施加,行使不当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这就对教师如何实施惩戒提出了要求。惩戒效果的优劣,关键是教师在执行过程中其自由裁量权能否有效、恰当行使。教育惩戒是一种动态的操作机制。作为一个动态、多阶段的操作机制,教育惩戒内含事实认定、情节轻重判断、执行方式选择等多个步骤。在这种动态过程中,教师是教育惩戒执行的实际操作者。教师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扮演了多重和不可或缺的角色。教师在违规事实的认定、情节轻重的判断中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在选择惩戒方法、执行时间与地点时充当了执行者的角色。无论是裁判者,还是执行者,都需要教师的能动性,需要教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是教师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和表现。基于此,本文对于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系统研究。绪论部分是本文的概述部分,内容包括选题缘由、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文献综述,核心概念界定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一、二、三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第一章对教师自由裁量权存在语境,即教育惩戒,进行分析。在明晰其内涵的基础上,分别在语用学和哲学层面进行解读。接下来对教育惩戒进行分类,将教育惩戒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法律授权行政主体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第二章是对教师自由裁量权的探讨。通过法理学视角,分析教师自由衡量权存在的正当性,探讨其兼具权利和权利的双重法律属性。第三章构建了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性、合法性、可救济性等。第四、五章是本文的实证调研部分。第四章通过访谈和案例分析,论证了教师自由裁量权在教育惩戒中的现实存在。而第五章,主要是对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教师自由裁量权失范的表现进行了阐述,主要表现为:惩戒不作为和惩戒不当。并对失范的原因给予了探究与归纳。第六章是本文的对策部分。在该章中,以立法规范、理与人的结合、权利制衡、多元监督这四个模式为出发点,规范教师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合法行使,从而真正发挥教育惩戒的价值。
吴荣鹏[6](2013)在《法官角色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及其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由法官行使的一种司法权力,在实现公平正义、弥补法律局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官所承担的法律人、社会人、行政人的多重角色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需要通过尊崇司法独立、培育清明司法文化、提升法官自身修养、完善外部监督等方式来消解法官角色的冲突,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
廖波澜[7](2013)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学中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历来受到行政法学界的高度重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鲜明、特点灵活,对立法的不足有着充足的弥补。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能提高行政效率,以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实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易于被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危害极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进而影响法律的威严性和严肃性,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很有必要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以保障其公正行使。本文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研究。论文的基本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等相关理论。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的列举,分析这些观点所存在的异同,并提出了作者所认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即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个案实际,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对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分类等方面作了分析研究,从而从不同角度、层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宏观把握。第二部分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借鉴了王名扬教授在《美国行政法》中提出的行政机关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六种原因来说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法律的局限性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提高行政效率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律中存在的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矛盾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调和和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第三部分提出了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体表现为:显失公共,裁量目的不当,不适当考虑等五个方面,并详细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的成因,主要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易于被滥用,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较少,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薄弱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再结合所列举出滥用的表现方面论证了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进而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三种途径,即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行政规制,来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构想。在该部分中,结合西方两大法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在立法规制方面,从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两方面入手,对立法进行完善,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执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源头是起到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其次在司法审查方面,司法审查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该部分中从司法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合理性原则说起,然后提出了司法审查的标准,最后详细阐述了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最后在行政内部控制方面,从自律与他律两方面入手即提高行政执法者的素质与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相结合,通过加强行政复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等手段用以构建一个有效的行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王雅琴[8](2013)在《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可能是全国各地城管建置的最初始动因。而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权的附随物,也是城管执法所具有的一个最显着特点。正是这一显着特点,又使城管执法权的约束程度成为最具广泛性的关注焦点。随着城管行政执法建设的逐渐成熟,对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他律的基础上,开始自
王黎辉[9](2010)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如果行使得当不但可以极大地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效能,而且可以在实际执法中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然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种弹性极大的权力,在执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一旦被滥用,不但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且将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因此,研究如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理论界和执法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课题。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实践,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构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控制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理论分析。本章是论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笔者从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及其产生、发展的原因开始分析,进而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特点作了归纳,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分析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这些理论问题的分析是进一步研究如何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基础。第二章: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现状研究。本章中,笔者先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归纳了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六种主要表现形式;然后,笔者结合复议、诉讼、听证等工作中发现的工商执法典型案例,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笔者从主客观方面出发,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问题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治理模式的思考。本章主要阐述了笔者关于如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建设的设想。笔者具体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进行治理的设想:一是通过建立处罚裁量实体基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作用等方式,对处罚裁量权进行实体控制;二是通过建立程序规则、加强利益沟通等方式,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程序控制;三是通过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层级监督功能、建立处罚裁量长效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力度。
胡铁耀[10](2008)在《浅谈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特点、优越性和危害性及其制约的分析说明,旨在让更多的法律人和社会各人士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足够的重视,共同关注它的公正行使,从而为法治社会服务。
二、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公正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公正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案例指导制度形成机制的问题研究 ——以美国司法判例形成为参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指导案例遴选机制及其拘束力的实践现状 |
第一节 现行指导性案例的选报机制 |
一、推荐主体及程序 |
二、决定主体 |
三、选定标准 |
四、编写主体 |
五、公布主体 |
六、公布时间 |
七、案例的效力 |
八、案例的汇编 |
九、案例的清理 |
第二节 选报程序现存问题研究 |
一、公布主体的单一化 |
二、案例选报程序的不科学 |
三、选定标准的相对原则化 |
四、公布时间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 |
五、案例“指导”效能弱化 |
第三节 指导案例拘束力的缺失 |
一、对“应当参照”的解释不一 |
二、释法说理效果不强 |
三、指导案例的隐形化适用 |
第二章 美国司法判例的形成研究 |
第一节 判例形成概述 |
一、判例的公布(Publish) |
二、判例公布比例 |
三、对不予公布(unpublished)的误解 |
第二节 判例形成的程序 |
一、提出主体 |
二、提出时间 |
三、审查标准 |
四、决定主体 |
五、决定时间 |
六、公布主体 |
七、公布时间 |
八、公布与汇编 |
第三节 判例公布的问题研究 |
一、过度公布 |
二、过度谨慎 |
第三章 美国判例的拘束力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判例的效力界定 |
一、判例作为一种法源的归类 |
二、判例拘束力的分类 |
第二节 判例的拘束 |
一、决定判例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一:法院级别 |
二、决定判例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标准二:司法管辖范围 |
第三节 案件相似性区别技术 |
一、实质事实一致 |
二、提炼判例规则与原则一致 |
三、论证推理过程一致 |
第四节 冲突判例的选择 |
一、优先遵循级别较高的法院的判例 |
二、具体事实更贴近的判例 |
三、作出时间更晚的判例 |
四、更为公正的判例 |
第五节 判例的推翻 |
一、推翻判例的主体 |
二、推翻判例的事由 |
第四章 司法判例制度对指导案例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多元指导案例的公布主体 |
一、赋予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布指导性案件的权利 |
二、赋予各基层人民法院公布参照案例的权利 |
第二节 灵活指导性案例的发现机制 |
一、法院内部 |
二、外部推荐 |
第三节 完善指导性案件的审查程序 |
一、统一案件的初查程序 |
二、前置指导性案件的决定时间 |
三、建立案件的内部公示制度 |
四、规制指导案例的公布时间与周期 |
第四节 完善指导案例的遴选标准 |
一、细化标准内涵 |
二、扩大实质标准 |
三、增设形式标准 |
第五节 改革指导案例的撰写 |
一、健全指导性案例判决的全文公开 |
二、强化指导性案例编写的释法说理 |
三、完善指导案例的编写规则 |
第六节 制定我国指导案例适用规则 |
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 |
二、确定指导案例的适用规则 |
三、构建指导性案例的编纂模式 |
四、建立案例的清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的约束 |
二、司法的约束 |
三、行政自制 |
(一) 为行政人提供系统的伦理道德知识 |
(二) 为行政人提供伦理技能训练 |
(三) 成立专门的行政人伦理组织 |
(四) 实行伦理奖励 |
(五) 追究伦理责任 |
(3)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制度现状 |
(一)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 |
(二)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司法现状 |
二、域外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制度之比较 |
(一)英美法系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评析 |
(二)大陆法系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评析 |
(三)域外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制度的启发 |
三、我国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判决标准探析 |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 |
(二)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的关系 |
(三)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的区别 |
(四)《行政诉讼法》新增“明显不当”所带来的新契机 |
四、我国行政程序裁量司法审查的制度完善 |
(一)在“明显不当”中引入“违反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
(二)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4)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现状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创新点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的内容与不足 |
第2章 法律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运用 |
2.1 权力制衡理论及其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1.1 两级分权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递进 |
2.1.2 权力制衡分权和司法审查 |
2.1.3 权力制衡理论在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应用 |
2.2 竞争理论及其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2.1 自由竞争理论和完善竞争理论的发展 |
2.2.2 有效竞争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发展及应用 |
2.2.3 竞争理论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2.3 软硬法理论及其反垄断执法中的应用 |
2.3.1 软硬法理论的适用和发展 |
2.3.2 行政指导和竞争倡导制度设立体现的软硬法结合实施 |
2.3.3 软硬法结合理论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反垄断执法权力制衡的效果分析 |
第3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突出问题 |
3.1 反垄断分权执法致反垄断法分裂执行的问题 |
3.1.1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程序设定的不同方面 |
3.1.2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表现不同 |
3.1.3 两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凸显的问题 |
3.2 反垄断执法依据和程序不完善的问题 |
3.2.1 宽大政策执法依据不同导致不同的执法后果 |
3.2.2 适用中止与终止调查制度适用缺乏规范和透明度 |
3.2.3 程序不完善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
3.2.4 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规范 |
3.3 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约束问题 |
3.3.1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和实体案件判断不同的冲突 |
3.3.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制度不明 |
3.3.3 司法审查专业性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
第4章 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效果 |
4.1 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的制衡 |
4.1.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导的执法协商机制运行效果 |
4.1.2 不同执法部门执法权重叠形成的限制分析 |
4.1.3 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协调与竞争体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 |
4.2 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的制衡 |
4.2.1 反垄断执法程序法律渊源与规定 |
4.2.2 规范反垄断执法前期程序和工作机制 |
4.2.3 规范反垄断案件听证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4.3 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制衡 |
4.3.1 个案授权导致下级执法约束过度 |
4.3.2 新修行政复议法适用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完善 |
4.3.3 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监督体现内部权力制衡 |
第5章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制衡 |
5.1 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1 反垄断执法部门与法院的司法制衡架构 |
5.1.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90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1.3 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 |
5.2 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 |
5.2.1 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 |
5.2.2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 |
5.2.3 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 |
5.2.4 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 |
5.3 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 |
5.3.1 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
5.3.2 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与分析 |
5.3.3 对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 |
第6章 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制衡机制设计 |
6.1 成立统一独立的反垄断执法部门 |
6.1.1 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的设立与执行程序 |
6.1.2 竞争委员会内反垄断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
6.1.3 完善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流程设置 |
6.2 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制度设计 |
6.2.1 推行反垄断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6.2.2 建立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
6.2.3 建立行政法官制度 |
6.2.4 反垄断制衡制度的执行 |
6.3 竞争法庭的设立 |
6.3.1 我国竞争法庭设立的现实需要 |
6.3.2 国外竞争法庭的设立法律参照 |
6.3.3 我国竞争法庭的设立方式与制度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期刊类 |
三、博士论文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缘由 |
(二) 论题说明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 核心概念界定 |
(六) 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教育惩戒:教育管理方式之中的应然 |
(一) 教育惩戒的解读 |
1. 教育惩戒的语用学层面解读 |
2. 教育惩戒的哲学层面解读 |
(二) 教育惩戒的基本类型 |
1. 以存在场域为维度的分类 |
2. 以实施主体为维度的分类 |
(三) 学校场域中的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性质 |
1. 教育惩戒的谱系学考察 |
2. 学校法律地位分析 |
3. 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
二、教师自由裁量权:教育惩戒中的理性审视 |
(一) 教师自由裁量权概述 |
1. 自由裁量权的价值解读 |
2. 教师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解读 |
(二) 教育惩戒中教师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正当性分析 |
1. 立法层面缘由要求教师拥有自由裁量权 |
2. 教育惩戒的教育性要求教师拥有自由裁量权 |
3. 惩戒行为实施中的“人治”因素要求教师拥有自由裁量权 |
(三) 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
1. 权力与权利 |
2. 教师自由裁量权的双重复合性 |
三、基本原则:教师自由裁量权的遵循之道 |
(一) 教育性原则 |
(二) 合法性原则 |
(三) 公平原则 |
(四) 禁止不当连接原则 |
(五) 比例原则 |
(六) 可救济性原则 |
四、教师自由裁量权的在场:教育惩戒过程性剖析 |
(一) 教师观念中的教育惩戒的自由裁量权 |
(二) 教育惩戒行使过程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 |
1. 学生违规事实认定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 |
2. 学生违规行为情节判断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 |
3. 具体惩戒方式选择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 |
4. 具体惩戒时限和场合选择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 |
五、行使中的审视: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失范 |
(一) 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失范 |
1. 教师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中的失范 |
2. 教师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惩戒方式选择中的失范 |
3. 教师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惩戒时间和场合选择中的失范 |
(二) 教育惩戒中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失范的原因分析 |
1. 教师自身因素影响 |
2. 教师所处的外部环境因素 |
六、顺天之木,以致其性:教师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
(一) 立法规范: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则前提 |
(二) 理与人的结合: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人员基础 |
(三) 权利制衡: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学生参与 |
(四) 多元监督:教师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法官角色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由裁量权概述 |
(一) 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法官 |
(二)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前提是法律无相应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
(三)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是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观念 |
(四) 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目的是实现具体正义 |
(五) 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司法权力, 体现司法意志 |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分析 |
(一) 实现公平正义 |
(二) 弥补法律局限 |
(三)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四) 促进法律的创新发展 |
三、影响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的法官角色分析 |
(一) 法律人角色及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
(二) 社会人角色及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
(三) 行政人角色及其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
四、规制法官角色对自由裁量权影响的路径选择 |
(一) 理顺法院内部及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
(二) 培育清明的司法文化 |
(三) 提升法官自身修养 |
(四) 强化外部监督 |
(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 |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
1. 国外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界定 |
2. 国内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理解 |
3. 笔者的观点 |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 |
1. 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与法律、法规 |
2.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由”的权力 |
3.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具有特定性 |
(三)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
1. 以行政自由裁量的形式为标准 |
2. 根据法律规定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划分 |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局限性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
1. 法律自身局限性 |
2. 法律“外部”的局限性 |
(二) 提高行政效率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
(三) 法律中存在的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矛盾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调和 |
(四) 我国国情所决定 |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
1.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
2. 自由裁量目的不当 |
3. 不适当的考虑 |
4.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5. 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致 |
(二)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身易于被滥用 |
2. 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较少 |
3. 缺乏有效的控权机制 |
4. 行政程序法制建设薄弱 |
5. 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偏低 |
(三) 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危害 |
1.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2. 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
3. 助长特权思想,导致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 |
4. 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
5. 降低行政效率 |
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途径 |
(一) 立法规制 |
1. 立法规制原理阐述 |
2. 完善实体立法的技术手段 |
(二) 司法审查 |
1.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 |
2. 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 |
3. 构建完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 |
(三) 行政内部控制 |
1.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
2.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享有自由裁量权是城管执法题中应有之义 |
(一) 自由裁量权是执法权———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理解 |
(二) 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定位 |
(三) 目前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类型 |
二、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与规制的必要性 |
(一) 保留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进步、城市管理的需要 |
1. 公平正义需要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 |
2. 科学管理需要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 |
3. 高效行政需要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 |
4. 弥补实在法律规定的不足需要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 |
(二) 规制执法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治进步、保护权利的需要 |
1. 防止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膨胀或擅自扩大。 |
2. 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
3. 确保执法相对人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不受抑制。 |
三、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自我规制———现状、成效、问题与解决思路 |
(一) 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基本现状 |
(二) 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取得的成效 |
(三) 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
1. 在某些方面, 自由裁量行为变相成了羁束裁量行为。 |
2. 规定执法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普遍偏低, 权威性不高, 且相关规范之间的一致性欠缺, 极易引发争议。 |
3. 各自为政制定裁量标准, 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法治原则, 也有碍实现实质正义。 |
4. 处罚标准不够细化也欠合理。 |
(9)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对行政裁量权的认识 |
一、“行政裁量权”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
二、对行政裁量权概念的比较分析 |
三、行政裁量权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含义及特点 |
一、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含义 |
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特点 |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
一、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是适应市场监管活动复杂多变性的需要 |
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是实现工商执法个案正义的需要 |
三、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成文法局限性和法律滞后性的需要 |
四、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存在是发挥工商执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需要 |
第二章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主要表现形式 |
一、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的裁量 |
二、选择减轻处罚的裁量 |
三、选择从轻处罚的裁量 |
四、选择从重处罚的裁量 |
五、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裁量 |
六、处罚相关程序的裁量 |
第二节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主要问题 |
一、对于是否实施处罚的裁量过于随意 |
二、实施处罚时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 |
三、处罚裁量前后不一致、反复无常 |
四、实施处罚时恣意裁量、裁量不说理、突破法律裁量 |
五、处罚裁量中考虑不相关因素 |
第三节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问题成因分析 |
一、处罚裁量权本身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
二、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善 |
三、对处罚裁量权缺乏有效的制衡 |
四、执法人员的个体因素 |
五、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 |
第三章 对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裁量权治理模式的思考 |
第一节 对处罚裁量权的实体控制 |
一、对实体裁量中的共性问题制定规则 |
二、探索建立处罚裁量的实体基准 |
三、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 |
第二节 对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
一、建立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 |
二、构建执法过程中的利益沟通机制 |
三、建立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
第三节 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
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对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层级监督功能 |
二、建立处罚裁量权的日常长效监督机制 |
三、完善对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浅谈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及特点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点 |
1、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而不是行政权力。 |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
3、自由裁量权本质上体现的是司法意志,而不是法官的意志。 |
4、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和危害性 |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或者不当行使也会带来一些有悖于法治社会的弊端 |
三、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
(一)加强对法官的管理 |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权的独立 |
(三)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
(四)强化保障程序公正的微观制约措施 |
(五)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职业司法队伍 |
四、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公正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案例指导制度形成机制的问题研究 ——以美国司法判例形成为参考[D]. 张雪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之我见[J]. 陆俊松. 行政与法, 2018(06)
- [3]行政程序裁量的司法审查[D]. 姚坤.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7(12)
- [4]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D]. 梅丽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5]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惩戒中的教师自由裁量权研究[D]. 叶桂仓. 西南大学, 2014(01)
- [6]法官角色对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及其规制[J]. 吴荣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10)
- [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D]. 廖波澜. 广西师范大学, 2013(S1)
- [8]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 王雅琴. 法律适用, 2013(03)
- [9]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自我控制机制研究[D]. 王黎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2)
- [10]浅谈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制约[J]. 胡铁耀. 法制与社会, 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