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企业重组案例(论文文献综述)
郑静[1](2021)在《僵尸企业处置路径及效果研究 ——以*ST常林为例》文中提出自中共十八大倡导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各行各业都在紧锣密鼓的落实去产能工作,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消除各行各业存在的产能过剩问题。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供给侧改革,将“去产能”排在改革的首要位置,指出僵尸企业的存在会继续引发和扩大产能过剩现象,造成发展资源浪费,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大力倡导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置和清理。同年,中央经济会议也提出,在出清“僵尸企业”时,不能一味求快,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结构性处置影响,做好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工作,在处置路径的选择上,尽量选择兼并重组方式。2019年经济工作会议再次重申,处置“僵尸企业”要遵从“有序推进”原则。“有序推进”原则意味着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而应该综合考虑僵尸企业处置的内部成本和外部影响,做到“能活的尽量促其活,实在活不了的则让其死”。考虑到目前疫情对经济和就业的冲击,帮助僵尸企业脱困、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则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据此背景,本文首先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对僵尸企业的研究,界定了相关概念,以预算软约束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利益相关者及资产重组理论为研究基础,分析其传导机制;其次,本文统计了我国僵尸企业的分布现状、成因以及一般处置路径。并以*ST常林为例,分析其是“僵尸企业”的界定方法,处置背景和路径选择,以及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法。最后通过分析资产重组绩效、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来评价僵尸企业的处置效果。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为:对于僵尸企业处置路径的选择可以结合当前的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需求;对于资产重组方的选择,可以优先考虑实际控制人的下属子公司。通过对案例企业的绩效分析,本文还发现*ST常林的资产重组绩效较好,市场反应良好;除偿债能力有所欠缺,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都有明显好转,企业价值提升;公司治理能力优化,战略转型升级,研发创新能力增强。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企业要选择合适的脱僵路径、恢复自身发展活力以及政府和市场要尽好各自的责任的相关建议。
孙建[2](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重整融资属于企业融资的范畴,直接目的是解决重整企业的融资困境。重整融资不仅是重整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而且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正式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但是对于重整融资制度,无论是立法、司法解释还是司法文件均涉及较少,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位和缺陷,突出表现在重整融资方式不够多元、融资方案缺乏法律规制、重整融资市场不够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未形成闭环等方面。根据取得资金的基础,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资产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几种类型。制定重整融资方案时,既需要不拘一格地获取资金,又需要结合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情况、效益成本、融资环境,选择具体的融资方式或融资方式组合。重整融资方案应当作为重整计划的必要条款。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也应将重整融资方案的可行性作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的重要依据。同时,构建重整融资制度还需要统筹用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离不开重整融资市场的培育和府院联动机制的健全。重整融资市场的培育,主要体现在重整投资人的培育、重整资本市场的培育和重整融资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府院联动机制作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反映了司法权主导、行政权配合共同完成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任务的现实需要。政府参与重整融资制度既有正当性基础,也需要把握好参与边界,核心问题在于厘清法院和政府的职责范围,具体应做到坚持市场化的原则、遵循法治化的底线、体现专门化的要求和实现制度化的效果。综上,重整融资是企业重整的基础和前提,对该命题的深入挖掘和梳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重整企业融资为研究对象,紧紧围绕我国重整融资中的现实问题,通过国内外重整融资的相关理论、立法现状和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期望为完善我国重整融资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佳明[3](2021)在《汉日同声传译中省力策略的应用与分析 ——以2019年大连—关西地区友好交流合作会议模拟口译为例》文中认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日之间不断加深各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其中,在经济、商贸领域,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会议日益频繁。同声传译由于其节省时间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大型会议中。根据吉尔认知负荷模型,同传是一个复杂的多任务处理过程,为保证良好的口译效果,译员有必要采取策略为自身的精力负荷减压,即省力策略。因此本报告将以吉尔认知负荷模型和释意派理论为理论指导,以笔者在外交外事口译课上所做的2019年大连—关西地区友好交流合作会议的模拟同声传译为实践基础,对其中笔者采用的体现省力原则的策略进行分类,就本次口译活动中使用了省力策略而达到减压效果的成功案例和运用了省力策略但没能达到减压效果的失败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和今后应采取的解决策略。报告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目前口译特别是同声传译被广泛应用的事实以及同声传译的特点出发,引出本论文的选题意义和专业性。第二章从口译项目介绍、任务特点、译前准备、理论依据和译后总结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本次口译实践的具体情况,为第三章的案例分析做铺垫。在第三章中,笔者找出在本次口译中体现省力原则的策略,分为三类,分别是:切分与重组、省略信息和归纳与概括,并列出具体的案例。在成功案例中,笔者就使用该策略的原因、依据和效果展开深层次的分析;在失败案例中,笔者反思失败原因,提出解决策略。在第四章中,对本次口译实践进行总结,为今后的汉日同声传译提供借鉴。
滕净[4](2021)在《企业重组中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重组作为要素再配置的一种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多地被用于业绩转亏为盈、调整资本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另外,趁着“实现国内外双循环”、“释放经济产能”等政策的东风,企业重组凭借其能够化解产能过剩,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优势在当下发展如火如荼,引爆了资本市场。再加之,在“万重创业”、“草根创业”、“大众创新”的新浪潮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股东进入资本市场,参与到企业重组中来。但是目前重组中个税的诸多弊端会增加自然股东的当期税负,或者陷入“无现金纳税”的困境,自然人股东难以在重组中释放自身经济活力,从而阻碍重组进程、伤及资本,影响资本市场正常运行。因此,优化重组中的个税政策迫在眉睫。囿于数据难以取得,目前国内对重组中的个税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大多局限于北纬通信和国投中鲁等这些公开披露的案例,比较少地探讨其他公司的情况。在个税方面重组中的自然人股东会面临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在重组业务中是否普遍存在?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会给征纳双方带去怎样的风险?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用以弥补目前重组业务中个人所得税制度方面的缺陷?在开始论文之初,笔者就这些方面进行思考,以问题为导向,开启研究历程。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在本次研究中将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论文研读法联合使用,以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观点,通过真实案例具体分析重组中自然人股东的个税问题。首先,通过文献综述、概念界定、相关理论梳理构建理论框架;其次,对重组中涉及个税的股权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进行梳理,另外,为了说明重组中个税的问题,在第三章中还将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进行补充,以勾勒出重组涉及个税政策的发展历程,从现行政策的层面简述重组中个税存在的问题;之后,结合风范股份重组案例从案例背景、案例分析、案例中涉及的个税问题分析、可能涉及的涉税风险点几个方向对重组中个税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发现目前重组中的个税存在殊性税务重组适用性不协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确认时点前置、分期纳税方式不能有效缓解税负压力过重,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最后从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完善征收管理方式两个大的方向分别提出优化建议,希望通过以统一的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为导向、合理确定自然人股东的纳税时间、涉及合理的纳税递延期、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四个方面对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优化。
任芷怡[5](2021)在《国有钢铁企业重组动因及绩效分析 ——以中国宝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钢铁产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战略支柱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如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低等不良后果。为解决这种不良后果并推动钢铁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优化,2016年国家明确指出钢铁产业应严格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我国钢铁企业整合的政策,以推动国有钢企甚至民营钢企的改革。本文以中国宝钢的一系列并购重组为线索,研究了钢铁产业改革背景下的宝武合并及“宝马”重组。通过对宝钢集团重组动因、绩效结果的研究,不仅能看出强强联合的兼并重组道路对于目前我国钢铁产业的贡献及效果,更为后续开展强强联合的企业提供指导和借鉴。本文的研究内容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研究铺垫的部分,进行了绪论的分析,梳理了重组的定义、动因以及包括国企改革背景、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供给侧改革在内的宏观研究背景,概述了我国钢铁产业从诞生之初到目前的发展情况和现状,以及近年来钢铁行业的重组特征。接着是案例研究的部分,此部分选取了宝武合并和宝马重组两个案例,介绍了案例主体、事件的概况以及案例选择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从国家政策、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市场势力四个方面分析案例合并重组的动因,对重组后的绩效分别进行了短期财务绩效、长期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的分析;最后是根据前两个部分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对中国宝钢系列重组案例的分析,发现宝钢系列重组后即满足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又非常贴合当前所倡导的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在短期绩效上表现良好,长期绩效也得到了明显提升,随着协同效应逐步释放,非财务绩效表现也十分亮眼。由此,本文认为中国宝钢系列重组为我国其他行业和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实战指导和借鉴案例。
藤悦[6](2020)在《南洋科技资产重组的财务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军工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军工企业证券化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但是由于军工装备的保密需求以及行业的特殊性,其资产证券化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尤其是航天科技的资产证券化率不足20%。不少公司开始寻求其他途径实现军工资产上市,而资产重组作为扩大公司规模、占有市场的有效手段之一,能够迅速将军工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达到证券化的目的。对于国家来说,资产重组能够有效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对于企业来说,通过对所拥有的资源进行整合,能够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南洋科技作为高端膜类制造企业,虽然拥有较高的行业地位,但是其各项财务指标均低于行业水平,并且新产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吸收社会资金,南洋科技选择通过资产重组改善这一状况。而彩虹公司和神飞公司作为以无人机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业,一直在寻求机会上市,实现军工资产证券化。因此,2016年在地方国资委的推动下,南洋科技通过资产重组来转换体制机制,吸收彩虹公司和神飞公司的无人机产品,丰富其产品结构,吸收社会资本,优化企业的资源配置。文章基于财务绩效的视角,运用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分析法和EVA分析法对此次资产重组的绩效进行评价分析,发现无人机产品的注入,让南洋科技的财务绩效有所改善,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进而分析得出产品结构的变化和第一大股东的变更是南洋科技财务绩效变化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南洋科技资产重组方案、过程的分析,结合重组前后企业财务绩效的变化,得出对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建议:要顺应政策导向、选择恰当的重组公司和持续关注重组后的企业状况。
闫飞[7](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教育部[8](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王晶晶[9](2020)在《中国海运业国际化路径选择 ——以中远海运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海运市场加速整合,海运业陷入运力持续过剩、运量增速下跌的恶性循环。在海运业发展受限的情况下,国内外大型传统海运业为扭转困局出现了新一轮大规模兼并重组风潮。中远海运重组形成,马士基吞并汉堡南美,海洋网联船务从日本邮船、商船三井和川崎汽船中诞生,韩进海运宣告破产等等。企业兼并接连发生,航运联盟几番重组,全球海运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市场结构愈发趋向寡占。在这一背景下,为进一步推动海运业国际化的发展,本文对中远海运的国际化路径选择进行了深入研究。由定量分析得知,海运业国际化发展是为扩大全球市场竞争优势,中国海运企业的境外投资面对的不再只是本土市场竞争,而是参与争夺世界航运市场份额。由案例分析得知,海运业往往以航线代理以及设立海外办事处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并与本土企业合作合资占据境外市场,进而设立独资子公司或绿地投资布控全球航线。国际化路径遵循着网状布局→本土经营→全球运作→联盟组建→兼并重组→联盟重建的路径演进。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中,寡头企业纷纷抱团组建联盟,又通过兼并重组快速获得实际控制权,导致联盟瓦解,形成动态平衡。由产量博弈分析可知,成立联盟后各成员能获得更多的福利。若各成员实力均等则在联盟成员数为4时达到各自利润增加值最大化。只有实力相当的寡头才能维持长期的合作联盟,也只有规模相当的联盟之间才能相互抗衡。由价格博弈分析可知,兼并重组,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兼并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兼并重组的趋势是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必然结果。由进化博弈分析可知,市场上选择联盟或兼并的企业是稳定有限的,现有联盟的市场占有率维持在80%左右,市场中依旧存在大量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中国海运业的国际化有“走出去”、“走进去”和“走上去”三个层次。为进一步“走上去”,中远海运应审时度势,在实现海外大区域管理的同时避免过度扩张;结合当前海运市场形势,大多数有实力的海运业“走进去”的契机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于尚处于“走出去”阶段的企业而言,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份额,减少资源内耗和同质化竞争,才能不被吞并。海运业的大势所趋是整合企业内外资源,建立行业联盟。
全华贤[10](2020)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研究 ——以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推动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为了有效推进钢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兼并重组成为重要的方式,政府的推动作用尤为重要。本文介绍了广西柳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供给侧改革以来的三次不同模式的兼并重组实践,通过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政府及钢铁大省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经验,针对问题及经验总结出政府加快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对策建议。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认识到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兼并重组前期、中期及完成后还有大量的事宜需要政府部门推动。建立兼并重组项目推动组,以项目管理的形式,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是政府推动兼并重组的组织保障。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需要大量相配套的政策进行支撑,所有政策应由各级政府层层分解落实,是政府推动兼并重组的制度保障。政府干预应当适度,通过调配钢铁企业重组地区周边的社会资源,解决企业职工的基本诉求,降低职工兼并重组后的离职风险,是政府推动兼并重组的治理手段。建立良好的钢铁工业市场环境,充分尊重钢铁企业重组的意愿,鼓励支持多种形式的重组,是政府推动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
二、日本企业重组案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企业重组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1)僵尸企业处置路径及效果研究 ——以*ST常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僵尸企业 |
2.1.2 企业绩效 |
2.2 理论基础 |
2.2.1 预算软约束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资产重组理论 |
2.3 处置效果的衡量方法 |
2.3.1 资产重组绩效法 |
2.3.2 财务绩效法 |
2.3.3 非财务绩效法 |
3 我国上市公司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一般处置路径 |
3.1 我国上市公司僵尸企业相关数据统计 |
3.1.1 僵尸企业数量状况 |
3.1.2 行业分布状况 |
3.1.3 地域状况 |
3.1.4 所有制状况 |
3.2 僵尸企业的成因 |
3.2.1 企业自身丧失发展能力 |
3.2.2 地方政府希望获得高额财政补贴 |
3.2.3 银行存在一定程度不良动机 |
3.3 僵尸企业一般处置路径及比较 |
3.3.1 并购重组 |
3.3.2 托管经营 |
3.3.3 资产重组或剥离 |
3.3.4 破产重整 |
3.3.5 僵尸企业四种处置路径比较 |
4 *ST常林及其具体处置路径分析 |
4.1 *ST常林公司概况 |
4.1.1 *ST常林公司简介 |
4.1.2 *ST常林重组前组织架构及股权结构 |
4.1.3 *ST常林僵尸企业的认定 |
4.2 *ST常林沦为僵尸企业的原因及选择重组路径原因 |
4.2.1 *ST常林沦为僵尸企业的原因 |
4.2.2 *ST常林公司选择资产重组路径的原因 |
4.3 *ST常林公司资产重组具体方案 |
4.3.1 重大资产置换 |
4.3.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4.3.3 募集配套资金 |
4.3.4 债务处置及职工安置 |
5 *ST常林处置效果评价 |
5.1 资产重组效果评价 |
5.1.1 重组市场反应 |
5.1.2 重组绩效评价 |
5.2 财务绩效评价 |
5.2.1 财务指标评价 |
5.2.2 经济增加值评价 |
5.3 非财务绩效评价 |
5.3.1 公司治理水平优化 |
5.3.2 企业战略转型成功 |
5.3.3 研发创新能力提升 |
6 研究结论及相关政策性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政策性建议 |
6.2.1 基于政府角度 |
6.2.2 基于企业角度 |
6.3 不足与展望 |
6.3.1 本文不足之处 |
6.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重整融资制度概述 |
一、重整融资与企业融资 |
二、重整融资的制度价值 |
三、重整融资的制度变迁 |
四、重整融资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资产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资产出售 |
二、资产证券化 |
第三章 债权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借款融资 |
二、发行债券 |
三、可转债 |
第四章 股权融资的法律规制 |
一、增资 |
二、减资 |
三、股份让渡 |
四、债转股 |
五、股权调整相关问题及处置 |
第五章 重整融资方案的制定和审查 |
一、重整融资方案与重整计划的关系 |
二、重整融资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
三、重整融资方案相关问题及建议 |
第六章 重整融资的市场培育 |
一、重整投资人的培育 |
二、重整资本市场的培育 |
三、重整融资信息化建设 |
第七章 重整融资中的府院联动 |
一、府院联动的基础 |
二、府院联动的边界 |
三、政府介入重整融资的比较分析 |
四、我国府院联动的反思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汉日同声传译中省力策略的应用与分析 ——以2019年大连—关西地区友好交流合作会议模拟口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口译实践介绍 |
2.1 口译项目介绍 |
2.2 口译任务特点 |
2.3 译前准备 |
2.4 理论依据 |
2.5 译后总结 |
第3章 案例分析 |
3.1 切分与重组 |
3.2 省略信息 |
3.2.1 省略冗余信息 |
3.2.2 省略阐述性信息 |
3.2.3 省略已知信息 |
3.3 归纳与概括 |
第4章 总结 |
4.1 口译实践总结 |
4.2 口译策略总结 |
4.3 局限性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音频文字化资料 |
附录2 术语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译着、论文以及从事的口笔译实践活动 |
(4)企业重组中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及存在的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以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企业重组的基本概念及动因 |
一、企业重组的定义 |
二、企业重组的类型 |
三、自然人股东参与重组的动因 |
第二节 相关基础理论 |
一、协同效应理论 |
二、税制设计的一般原则 |
三、税收连续性 |
四、纳税必要资金 |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现状 |
第一节 重组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
一、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三、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所得税政策 |
第二节 重组中涉及个税政策的现状 |
一、重组中涉及个税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发展历程 |
三、重组中个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企业重组中个税处理分析:以风范股份为例 |
第一节 案例背景 |
一、案例选取 |
二、重组背景 |
三、收购方概况 |
四、被收购方概况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重组方案概述 |
三、个税处理分析 |
第三节 该重组案例中自然人股东涉税问题分析 |
一、特殊性税务重组适用性不协同 |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确认时点前置 |
三、分期纳税方式缓解税负压力不足 |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
第四节 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分析 |
一、诱导自然人股东转变身份,增加税务风险 |
二、各地税务机关处理方式不同,提升纳税人税务风险 |
三、提升税收征管人员个人风险 |
第四章 优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
一、以统一的重组税收政策为导向 |
二、合理确定自然人股东的纳税时点 |
三、设计合理的纳税递延期 |
第二节 完善征管配套措施 |
一、提升内部管控效率 |
二、建立健全投资环节的备案管理制度 |
三、利用现代技术建立社会信息统计库 |
四、加强税务机关人员对重组业务的培训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有钢铁企业重组动因及绩效分析 ——以中国宝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重组内涵 |
1.2.2 重组动因 |
1.2.3 重组绩效影响因素 |
1.2.4 重组绩效与评价方法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内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和改革背景 |
2.1 重组的定义 |
2.2 重组动因理论 |
2.2.1 协同效应理论 |
2.2.2 规模效应理论 |
2.2.3 市场势力理论 |
2.3 供给侧改革背景 |
3 中国钢铁产业发展及重组特征 |
3.1 中国钢铁产业发展历程 |
3.1.1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7 年) |
3.1.2 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2 年) |
3.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1993~2000 年) |
3.1.4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国民经济高速增长时期(2001~2015 年) |
3.1.5 供给侧改革时期(2016 年至今) |
3.2 中国钢铁产业发展特点 |
3.2.1 产量与需求不对等 |
3.2.2 产业集中度低 |
3.2.3 产业布局不合理、产品结构失衡 |
3.2.4 出口盈利能力不足 |
3.3 中国钢铁企业重组概况 |
3.3.1 中小企业之间的重组 |
3.3.2 大型企业主导的对中小企业的重组 |
3.3.3 大型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 |
4 中国宝钢重组案例概况与动因 |
4.1 案例主体介绍 |
4.1.1 宝钢集团和宝钢股份 |
4.1.2 武钢集团和武钢股份 |
4.1.3 中国宝武集团 |
4.1.4 马钢集团和马钢股份 |
4.1.5 案例选择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
4.2 重组事件及方式概述 |
4.2.1 宝武合并重组 |
4.2.2 宝马联合重组 |
4.2.3 重组方式选择的原因分析 |
4.3 中国宝钢系列合并重组动因分析 |
4.3.1 贴合政府政策,推进强强联合 |
4.3.2 释放协同效应,增加公司效益 |
4.3.3 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公司成本 |
4.3.4 提高市场势力,提升市场份额 |
5 中国宝钢系列重组绩效分析 |
5.1 基于市场法的短期绩效分析 |
5.1.1 宝武合并重组 |
5.1.2 宝马联合重组 |
5.2 基于财务指标的长期绩效分析 |
5.2.1 偿债能力分析 |
5.2.2 营运能力分析 |
5.2.3 盈利能力分析 |
5.2.4 成长能力分析 |
5.3 基于非财务指标的绩效分析 |
5.3.1 契合国家战略 |
5.3.2 协同效应释放、规模效应显现 |
5.3.3 市场势力扩大 |
6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宝钢系列重组即满足自我发展又契合国家战略 |
6.1.2 重组后短期绩效良好,长期绩效提升 |
6.1.3 非财务绩效表现良好,协同效益逐步显现 |
6.2 研究建议 |
6.2.1 落实供给侧改革,政府支持必不可少 |
6.2.2 国有钢铁企业责无旁贷,重组势在必行 |
6.2.3 强强联合有利于推动我国钢铁产业更好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1:2005~2020 年我国钢铁行业重组事件统计 |
附录2:2016~2020 推动钢铁产业重组的政策统计 |
附录3:重组的形式 |
附录4:混合所有制改革历年政策统计 |
附录5:事件研究法详细步骤 |
致谢 |
(6)南洋科技资产重组的财务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军工领域相关资产重组文献研究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2章 资产重组与财务绩效相关理论 |
2.1 资产重组相关理论 |
2.1.1 资产重组动因理论 |
2.1.2 资产重组运作模式理论 |
2.2 财务绩效相关理论 |
2.2.1 财务绩效的界定 |
2.2.2 财务绩效评价方法 |
第3章 南洋科技资产重组概况 |
3.1 资产重组交易双方介绍 |
3.1.1 资产重组主体—南洋科技 |
3.1.2 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彩虹公司、神飞公司 |
3.2 资产重组方案及过程 |
3.2.1 南洋科技资产重组过程 |
3.2.2 南洋科技资产重组方案 |
第4章 南洋科技资产重组财务绩效分析 |
4.1 事件研究法 |
4.2 财务指标分析法 |
4.2.1 偿债能力比较分析 |
4.2.2 盈利能力比较分析 |
4.2.3 营运能力比较分析 |
4.2.4 发展能力比较分析 |
4.2.5 财务风险分析 |
4.3 EVA分析法 |
4.4 南洋科技财务绩效变化原因 |
第5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南洋科技资产重组启示 |
5.2.1 顺应政策导向,选择恰当时机 |
5.2.2 理性选择目标公司,注重协同效应 |
5.2.3 关注资产重组后的变化 |
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海运业国际化路径选择 ——以中远海运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跨国企业的国际化路径研究 |
2.2 服务业国际化进入模式 |
2.3 海运业国际化的相关研究 |
2.3.1 物流业的组织网络 |
2.3.2 海运业的国际贸易 |
2.3.3 海运业的战略联盟 |
2.3.4 海运业的兼并重组 |
2.4 文献评述 |
3 中国海运业的国际化发展现状 |
3.1 海运业的定义 |
3.2 中国海运业国际化发展现状 |
3.2.1 行业背景及走势 |
3.2.2 市场格局与供需 |
3.2.3 企业特征和层次 |
3.3 中国海运业国际化发展问题 |
4 案例分析:中远海运国际化的演进、动因与机理 |
4.1 中远海运的国际化路径演进 |
4.1.1 中远海运的发展现状 |
4.1.2 国际化经营模式对比 |
4.1.3 国际化路径演进分析 |
4.2 中远海运的国际化决策动因 |
4.2.1 模型构建和变量说明 |
4.2.2 变量统计和回归分析 |
4.3 国际化路径选择的内在机理 |
4.3.1 海运企业的特殊性 |
4.3.2 战略联盟的必要性 |
4.3.3 兼并重组的必然性 |
4.3.4 联盟兼并的平衡性 |
5 结论和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10)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研究 ——以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来源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分析方法 |
1.4.2 文献分析法 |
1.4.3 比较研究方法 |
1.4.4 实地调研法 |
1.5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理论及相关政策 |
2.1 供给侧改革及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概念 |
2.1.1 供给侧改革的内涵 |
2.1.2 企业兼并重组的内涵及类型 |
2.2 相关理论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资源配置理论 |
2.2.3 政府干预理论 |
2.3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 |
2.3.1 中央政府相关政策 |
2.3.2 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政策 |
3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现状及政府所起作用 |
3.1 钢铁企业现状及兼并重组对供给侧改革影响 |
3.1.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现状 |
3.1.2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对供给侧改革的积极影响 |
3.2 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
3.2.1 发布支持性政策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 |
3.2.2 制定限制类政策倒逼企业重组 |
3.2.3 运用行政命令式促进兼并重组 |
3.2.4 调整和优化区域资源配置 |
3.3 本章小结 |
4 广西政府推动柳钢集团兼并重组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4.1 广西政府推动柳钢集团兼并重组的背景和意义 |
4.2 柳钢集团的基本情况 |
4.3 广西政府推动柳钢集团兼并重组实践 |
4.3.1 柳钢集团与广西钢铁集团兼并重组的实践 |
4.3.2 柳钢集团与十一冶集团兼并重组的实践 |
4.3.3 柳钢集团与中金公司兼并重组的实践 |
4.4 存在的问题 |
4.4.1 政府各类审批流程耗时长 |
4.4.2 土地使用规划及拆迁问题解决不及时 |
4.4.3 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不到位 |
4.4.4 公共交通资源匮乏 |
4.4.5 职工安置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 |
4.5 影响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原因 |
4.5.1 政府治理方面的原因 |
4.5.2 政策制定方面的原因 |
5 国内外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经验分析 |
5.1 国外发达国家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经验分析 |
5.1.1 英国政府实践情况 |
5.1.2 美国政府实践情况 |
5.1.3 日本政府实践情况 |
5.2 中国钢铁大省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经验分析 |
5.2.1 河北省政府实践情况 |
5.2.2 山西省政府实践情况 |
5.3 经验分析 |
6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加快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对策建议 |
6.1 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环节 |
6.1.1 建立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推进组 |
6.1.2 优化完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各项业务审批流程 |
6.2 提供必要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
6.2.1 制定完整的与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相配套的政策 |
6.2.2 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细化和落实 |
6.3 调控市场资源,维护正常秩序 |
6.3.1 合理调配、整合钢铁企业重组前后的社会资源 |
6.3.2 充分考虑兼并重组钢铁企业职工的诉求 |
6.4 有效推进钢铁企业各种类型重组的实现 |
6.4.1 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
6.4.2 支持钢铁企业进行“双跨”重组 |
6.4.3 加强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走出去” |
7 结论及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四、日本企业重组案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僵尸企业处置路径及效果研究 ——以*ST常林为例[D]. 郑静.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汉日同声传译中省力策略的应用与分析 ——以2019年大连—关西地区友好交流合作会议模拟口译为例[D]. 关佳明.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1(02)
- [4]企业重组中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D]. 滕净.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5]国有钢铁企业重组动因及绩效分析 ——以中国宝钢为例[D]. 任芷怡.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6]南洋科技资产重组的财务绩效研究[D]. 藤悦. 阜阳师范大学, 2020(07)
- [7]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8]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9]中国海运业国际化路径选择 ——以中远海运为例[D]. 王晶晶. 浙江大学, 2020(02)
- [10]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政府推动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研究 ——以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例[D]. 全华贤. 广西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