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士丁尼立法活动的经济原因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锁[1](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提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李伟芳[2](2019)在《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文中指出由统治者不断地通过立法的途径,赋予原本诉求于伦理道德的社会现象以法律的形式和强制力,是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中重要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公元前二三世纪之交至公元一世纪之间,在统治阶层的推动下,古罗马道德立法的频率和出台的道德法律数量都达到了历史的高潮。而这一阶段也正是古罗马经历重大社会历史变革、由共和向帝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对这一时期的古罗马道德立法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仅能够使我们对古罗马道德传统和道德法律等具体问题有更为清晰的了解,而且还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挖掘道德立法与古罗马帝国化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对共和向帝制转变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及其具体历程的复杂性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作者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运用历史学的史论结合和历史比较的方法,借鉴法哲学和社会学的相关启示,利用古典史学和法学资料以及近现代研究成果,将古罗马道德立法置于其所产生发展的古罗马社会历史进程中,对其背景、原因、过程、内容、特点、结果及影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认为,共和后期以降的道德立法在挽救道德危机、恢复共和传统道德习俗(mos maiorum)的旗帜下展开,但其实质是统治阶层通过对道德规范的强制化和体制化稳固及加强对政治局势的把控和社会调控。一方面,道德立法是古罗马统治者应对共和危机的产物;另一方面,在推进道德立法的进程中,统治者加强了对个人和权力阶层的监督和控制,促进了权力的集中,加强了文化建设,形成了有利于新政体的合意与和谐,在事实上推动了共和的解体和帝制的形成与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历史背景,分别从古罗马共和道德传统、传统道德监督机制以及古罗马共和末期以降的道德危机三个方面来揭示古罗马道德立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历史条件。本章重点分析了古罗马人将国家命运归因于道德传统习俗(mos maiorum)的道德观念,这一点有助于正确理解道德因素对于古罗马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以及古罗马社会道德立法的历史必然性。第二章旨在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受其传统道德观念影响,古罗马人在论及道德法律、道德改革等相关问题时,往往将其单纯地归因于对统治者对道德沦丧的应对和对传统道德风习的回归。但本文认为,道德立法在古罗马的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本章首先从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共和后期道德危机下加强道德建设、重建社会秩序的历史需要进行了分析;然后进一步挖掘了道德立法所蕴含的政治动因;最后对古罗马统治者推动道德立法的意识形态动机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聚焦于古罗马道德立法的主要内容和过程。从共和早期的萌芽到共和晚期至帝制初期的高度发展,受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统治者所侧重的道德立法的领域和功能也各自不同。早期统治者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少有关注,而是在平贵斗争影响下在选举公正领域展开立法。共和后期以降,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但总的来说侧重点在于政治道德的领域,此外也对文化教育和文娱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观培养给予更多的注意力。帝制初期早期元首们在延续共和道德立法传统的同时,对稳定家庭社会秩序的立法给予更多的关注。第四章着重分析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通过对史料的梳理和论证,特别是运用史学比较的方法,本章提出:服务于政治、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是古罗马道德立法进程突出的特征之一,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道德立法政治功用的不同;此外,注重法治思想和重民轻刑的人文精神也是古罗马道德法律有别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血源性、等级性、人治和以刑法为中心的特点所在;此外,古罗马道德立法还表现出部分道德法律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有限、但表征功能突出的特点。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本章提出古罗马道德立法对古罗马的道德建设、法治进程和社会历史转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德立法有助于社会转变时期道德建设、有助于法治精神的建设,更为重要的是,道德立法间接推动了权力的集中、有助于共和与帝国体制的衔接和罗马文化影响力的加强,对于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且在前文对于古罗马道德立法影响和意义以及局限性的分析基础之上,重点揭示本研究对当代社会道德立法问题的启示意义,以期对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律建设有所借鉴。
刘旭东[3](2019)在《法律的可诉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的可诉性意指任何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理论及实践中都可以直接以法律作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争议解决的请求;同时,法官也因法律要素的完备、细致而易于对纠纷进行直接裁判。法律的可诉性内含深刻的法治逻辑。首先,法律的基本内容是权利,而权利的存在必然同时要求权利救济渠道的存在,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是维护权利的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没有法律的可诉性,司法启动就将无从谈起;其次,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始终是法治的永恒主题。行政权是最具侵犯性的公权力,实践中,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主要是依靠司法权予以完成的,司法权的充分施展也依赖于法律的可诉性;最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日益凸显,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必然在实践中要求法律须完善有关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举证方式及证据鉴定等内容的规定,这也指向了法律的可诉性。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法律可诉性的问题上存在着发展迥异却又殊途同归的现象。英美法系强调“从事实出发”,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本就发源于诉讼,衡平法则在令状缺失的情况下保证了法官得以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直接断案,先例制度中的“区分先例”及“法官造法”技术则为新型利益纠纷提供了司法救济,在法律“空白”处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不被法律所遗弃。上述事实使得英美法系国家天然地信奉着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决定了法律的可诉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不言而喻的。大陆法系则注重“从规范出发”,追求完备精致的法典,而必然出现的立法“空白”现象则决定了“法典唯一论”将会引发大陆法系法律在可诉性方面的障碍。为弥补这一缺陷,当代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重视通过对司法判例的运用来提升法律的可诉性。作为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大陆法系国家提升法律可诉性的经验显然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各大部门法领域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可诉性欠缺现象。私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充分运用,法官对法律规则的恪守过于执着乃至于死板,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仅仅将规则视为审判依据,在缺乏规则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对之进行裁判,即便存在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况,其适用方式也过于简单,缺乏规范性;公法可诉性欠缺主要体现为法律规范中责任规定的缺失,即相关立法在为权力机关设定了大量权力的基础上,并没有为这些权力搭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或是有权力无责任,或是责任条款极其笼统,或是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公民无法针对部分公权力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法可诉性的欠缺则主要体现为“宣言性立法”过多,部分法律条款既没有规定有关主体,也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而仅仅是在宣示国家特定的态度或政策。私法可诉性的提升在于法律原则的充分运用,实现法无明文规定下法官得以依据原则判案。公法与社会法在可诉性方面的不足需要由细化法律规则来弥补,即实现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整性、明确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处理机构、解决程序和执行机构,并尽量减少宣言性立法。司法解释亦是提升法律可诉性的有效辅助手段,司法解释可以有效地阐明法律的真实含义,甚至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司法解释还可以发挥“造法”的作用,弥补法律的空缺,故而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的阐明甚至补缺推动了法律的司法适用,提升了法律的可诉性。同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诸多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裁判与补充成文法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的实践功能,这使得它们天然地与法律的可诉性密切相关。
疏会玲[4](2015)在《保护与限制的双重性——查士丁尼犹太政策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查士丁尼时代是东罗马帝国脱离罗马-拉丁文化圈、向以希腊-东正教文化为特征的拜占庭身份转换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也是拜占庭犹太人从古代晚期到中古时期的重要转折阶段。在恢复地中海霸权、推广基督教化的思想指导下,查士丁尼奉行民族保护与宗教限制相结合的犹太政策,在保护犹太人公民身份和权益的同时固化其二等公民地位,限制犹太教势力的发展,干预犹太民族传统。根本而言,查士丁尼所推行的宽容与严苛并存的犹太政策总体服务于其重建罗马帝国、推广基督教化的基本国策。从某种意义上说,查士丁尼的犹太政策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既沿袭了罗马帝国以及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犹太政策——把此前帝国的犹太人政策加以法典化,同时又开启了盛行于帝国中后期的反犹运动的先河,进而为此后犹太人在中古基督教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
马锋[5](2013)在《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查士丁尼统治时期是拜占庭帝国承上启下的时代。查士丁尼时代的辉煌来自于他的军事伟业。查士丁尼时代的军事成就离不开军事战略的合理利用。查士丁尼时代的军事战略分为三种类型:纵深防御战略、攻势防御战略和守势吓阻战略。纵深防御战略源自君士坦丁大帝的军事改革,成为拜占庭帝国基本的军事战略。攻势防御战略是拜占庭帝国在查士丁尼时代的特殊选择,是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军队西征的主要军事战略。守势吓阻战略在查士丁尼时代出现了雏形,到莫里斯时期得到了完善。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三种军事战略都有使用的空间。从统治者维护政治权威的角度考虑,统治者对这三种军事战略喜爱的次序依次是攻势防御战略、守势吓阻战略和纵深防御战略。这三种战略都是建立在总体防御的基础上,因此符合拜占庭的基本国情。攻势防御战略具有拓边倾向,是拜占庭皇帝梦寐以求恢复地中海世界大一统的有效手段。攻势防御战略反映出国家战略目标中统一优先于和平的秩序安排。守势吓阻战略是一种类似于前沿防御的军事战略,适合于内政主导型的国家战略文化。在这种军事战略使用的情况下,拜占庭帝国能够维护国内的安定和繁荣。这种战略符合拜占庭帝国国家战略中追求国内和平的目标,只是放弃了统一优先的原则。纵深防御战略是一种在国力下降和敌我力量对比不利于己方的情况下被迫选择。在这种军事战略下,国家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国内和平。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简介4至7世纪东地中海世界的军事变革和查士丁尼时代的历史环境。中间三个部分依次分析了三种军事战略的产生、发展、转变以及对三种军事战略的评价。最后部分分析了军事战略对时代的影响。第一章主要论述了4至7世纪东地中海世界的历史变革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军事变革,以及查士丁尼时代的面貌。4至7世纪是一个从古典时代向中古时代过渡的大变革时代。拜占庭帝国在这个变革时代获得了自己的特性,确立了各项制度。在拜占庭帝国早期的历史中,生存成为了第一位的需要,因此军事变革就成为了大变革时代的要义。4至7世纪,东地中海世界经历了戴克里先、君士坦丁大帝、查士丁尼、莫里斯和希拉克略进行的军事变革。这些变革使得先前以重装步兵为核心的罗马军团演化为以骑兵为支柱的拜占庭特色的中古军队。查士丁尼时代是这个军事变革承上启下的时代。查士丁尼时代的军事变革成就和其他各项制度的完善,使其成为了拜占庭帝国的第一个黄金期。在这一部分,文章还探讨了拜占庭帝国国家战略的手段,以及军事战略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第二章具体分析了纵深防御战略的产生和运用。纵深防御战略是君士坦丁大帝开创的一项基本的军事战略,为拜占庭帝国后世沿用。在查士丁尼时代纵深防御战略运用的战例是拜占庭帝国与波斯之间的战争。拜占庭帝国与波斯之间的战争是力量相对均衡的两大帝国之间的争霸战争。拜占庭帝国运用纵深防御战略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实现国家战略的目标。第三章探讨了国家战略目标发生了秩序的调整,统一优先于和平。在这种国家战略调整的背景下,查士丁尼发动了收复失地的西征军事行动。而攻势防御战略就成为了西征的有效手段。贝利撒留运用攻势防御战略在北非取得了汪达尔战争的辉煌胜利,但是这种战略却在意大利战场不能顺利完成使命。两个战场的不同进程反映出攻势防御战略的优劣性。第四章具体分析了守势阻绝性战略形成的背景,发展的态势。守势吓阻战略代替攻势防御战略是拜占庭帝国国力下降的必然选择。守势吓阻战略在查士丁尼时代出现了雏形,到莫里斯时代获得了成熟。守势吓阻战略在查士丁尼时代主要用于多瑙河防线和哥特战争中期的三次罗马围攻战。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查士丁尼时代三种军事战略的影响。军事战略与国家战略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反应。军事战略服从于国家战略,同时又影响了国家战略使用的效果。军事战略产生的军事震慑是国家战略有效运行的核心。查士丁尼时代的三种军事战略是由地中海世界当时的局势决定的,反过来又影响了地中海世界历史发展的走势。
吴治繁[6](2011)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文中认为民法法典化是当代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然而从历史的角度将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的统一和复兴结合起来,探讨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和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从而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启思与借鉴,却为数不多。同时,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汹涌和中国作为世界重要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崛起,中华民族的统一和伟大复兴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对该问题的探讨和论证愈发显得重要与紧迫。本文立足于上述学术研究背景和时代背景,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使用纵向叙事的方式,将民法法典化不仅视为一项立法活动,更视为一个历史和文化现象,试图探讨和论证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统一与复兴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并形成具有规律性的认知。1.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除“导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从法律全球化和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凸显民法典的统一价值导出论题。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价值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思路,以及基本界定等内容进行交代。第二章,“法典和法典化概念的历史解读”。本章采用中西方两条线索,分别梳理“法典”和“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一、关于“法典”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首先,本章从考察法典的中西辞源入手,分别对法典的中文和西文表述及其历史涵义进行分析,进而指出,中西方法典在其诞生之初就被赋予了对既有法律资料进行整合与汇编的含义。接着,本章对中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分析。关于中国古代法典,本章认为,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成为中国两千年传统社会的基本法典。律在结构体例上日益精进,在内容上涵盖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超稳定的综合性法典,并与大一统多民族国家形成了形神兼具的契合。同时,本章梳理并回顾了西方法典的历史沿革,并将西方法典文明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早期习惯或判例的文字化、法律条文和规则系统化汇编或重述、近代欧陆的法典化运动。在分析梳理中西方法典历史的基础上,本章认为,法典的涵义是多元的。最后,本章指出,无论中西方,法典都是带着统一、协调既有法律的使命产生的,统一成为法典的原初意义和基本特征。法典最初仅具有统一法律规范的形式意义,随着法典在社会生活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典在不同时代逐渐被注入了思想和灵魂,并最终生成了法典精神。二、关于“法典化”的涵义及其历史发展。本章在对法典化的一般概念进行界定后,分析了法典化统一法律的价值、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学理价值。在此基础上,对中西方的“法典化”历史进行了梳理分析。本章认为,在中国,自战国时代编纂《法经》开始,法典化技术逐渐发展成熟,独具特色,并一以贯之,相沿不替两千余年,在中国传统的大一统中央政治制度之下,法典化成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统一的重要手段,中华民族形成了特有的超稳定的大一统法典化传统和律典法律文化。相比之下,欧洲的法典化历史则显得跌宕起伏。罗马时代形成了发育良好的法典化传统和文化,在查士丁尼时代达至巅峰,并为近代法典化运动奠定了基础。进入中世纪,由于受到政治、宗教等多种因素的拖累,早起法典化传统出现了严重的断层,法典法让位于各种部族习惯法,陷于沉寂。进入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和罗马法的复兴催生了法典化运动。本章认为,近代西欧法典化运动是民族国家的法典化运动,法典与民族及国家有着密切联系,在每一个民族国家内,法典很好地维护了民族独立与统一,维护了民族的切身利益,成为民族的重要文化符号与象征。在民族国家之间,法典成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对象。第三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本章着重探讨民法法典化的理论问题,为下文对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与个案解读做理论铺垫。首先,本章由民法之于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导出民法与民法典的内在关系,认为民法典既是民法法典化的产物,也是民法的最高法律表现形式。其次,本章对民法法典化的理性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近代理性主义哲学催生了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而理性主义自然法又为近代欧洲民法法典化运动提供了完备而充分的理论给养和支撑,使民法典具备了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形式理性要求民法典具有严谨而周全的体系,严密的逻辑结构,以及可预见性,使民法典获得独立性和自治性。而价值理性则赋予民法典以民法作为私法的普世价值理念和价值智慧。人格平等、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价值就是民法典实现民法人文、人本追求的具体体现。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成为民法典长盛不衰的秘诀,成为支撑民法典屹立不倒的脊梁。第三,本章对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与社会功能进行了分析与揭示,并认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决定了民法典具有价值宣示、统一私法和重构社会秩序等基本功能。最后,本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笔者从两个方面阐述其民族性。其一,民法典是民族法典,这体现在民法典使用本民族的通用语言书写和表达,充分尊重和体现本民族的民事习惯,并体现和表达民族精神、民族品格和民族文化;其二,在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的关系上,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同时,民法法典化能够强化民族认同并促进和维护民族统一第四章,“民法法典化的历史经验解读”。本章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选择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作为近代样本,选择欧洲民法法典化作为当代样本,分别深入其历史社会背景、时代思潮和法典化经过,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微观”梳理和挖掘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动因,分析民法法典化与民族统一和民族复兴的关系。通过分析论证,笔者认为,无论是近代各民族的民法法典化,还是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对中华民族都具有极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通过对近代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法典化历史的历史解读,本章认为,民法典具有统一民族国家私法的强大功能;作为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物,民法典是民族国家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表达形式;民法典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法律表达,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是民族国家的精神旗帜和民族统一的象征。通过对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的分析解读,本章认为,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是近代欧洲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继续和深化,是欧洲在完成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结合之后,对民族国家模式的超越在法律上的投映,也是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和欧洲泛民族现象在法律上的表现。笔者认为,未来的欧洲民法典将具有软法性质、超民族性和政治性质。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理想反衬出当代中国的民法法典化道路。欧洲通过民法法典化推进欧洲认同和欧洲一体化的方式对中国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第五章,“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回顾与展望:以民族统一与复兴为视角”。本章立足于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并对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与弊端加以剖析,在此基础上,本章对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统一和复兴进行了可能性与可行性分析和展望。在前文理论分析、历史解读和规律探讨的基础上,本章将前述论证结论运用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本文首先对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并指出近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与中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内在关系。然后从剖析当代中国法律四分格局的现实与弊端入手,论证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目的性、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而分析和展望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在华民族统一与复兴事业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本章认为,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所形成的制度樊篱与文化心理障碍不利于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民族的统一是必由之路,而法制的统一是民族统一的重要标志和途径。中华民族统一的法制历史和法典化传统、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与尝试、全球法律趋同和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历史机遇、两岸四地经济的依存关系、民族传统的文化心理共性、当代中国(大陆)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等有利因素为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应是能够充分利用上述诸多有利因素,籍以消除两岸四地私法制度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为目的和己任,在借鉴西方国家法典化经验的同时,合理观照和吸收台、港、澳三地的私法制度和中华民族传统因素,求同存异,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法典化。本章认为,一部以增进民族共同福祉和民族认同为目的的民法典,能够为两岸四地私法制度的统一打下基础,能够最终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与复兴。2、本文的创新点首先,本文意在论证对于一个具有法典化传统和尚未实现统一的民族而言,民法法典化能够实现其私法统一进而维护和促进民族统一与复兴,该研究成果或将填补国内学术界关于民法法典化之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意义缺乏研究的空白。其次,本文的研究以当代法律全球化为背景,立足于中华民族统一文明的历史传统(尤其是大一统的法制文明)和近现代民法法典化的经验积累,探索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民法法典化克服两岸四地因私法制度不同所造成的市场壁垒,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和经济共同体从而实现民族共同福祉,增进民族认同,进而促进民族统一,为中华民族的统一与伟大复兴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路径,其分析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再次,本文通过将法典化所蕴含的内在统一价值与民族统一价值进行理论衔接和论证,意在通过二者共通性论证民法典对中华民族统一的重要作用,这为学术界探讨中国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和必然性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最后,本文是对中国民法典问题的基础性研究,其研究成果可充实和完善我国民法法典化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对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立法模式、立法精神及民法典的价值、意义等方面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3.本文的不足之处:首先,由于笔者知识结构的有限,本文将研究视域限定在大陆法系,只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民族的法典化,而对英美法系的法典化没有涉及,这也使本文的论证结论无法在全面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更接近合理,这将是笔者今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其次,本文在对历史上民法法典化的实证分析和历史个案解读时,选择了较具典型性的法国、德国、日本和欧洲民法法典化现象,但样本数量相对较少,使得论证结论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相对不足。第三,由于文章涉及民法学、法律史学、民族学、法文化学、法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是一个较为宏大的题材,鉴于笔者知识结构和论证能力的有限,尚无法娴熟驾驭该主题,因此,对相关研究领域及其观点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诸多不合理和不成熟之处,造成对文章主旨的论证不充分,对某些问题欠缺规律性认识。最后,资料的占有程度对论文研究影响至深。笔者虽竭尽全力,但限于资料尤其国外文献收集的困难以及个人学识与能力的局限,资料来源仍存有局限。因此,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进行学术研究,尤其是进行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这是作者应努力的方向。综上,笔者认为,本文只能被视为一个入门级的生涩作品,笔者始终抱着借论文写作学习和提升的心态,以此为起点,希冀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进一步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苏彦新[7](2010)在《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的历史基础 ——以中世纪罗马法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近代西欧大陆主要国家的私法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近代西欧大陆的私法根源于罗马法并经由中世纪的法律,即主要由罗马法、教会法与日耳曼法的冲突与融合、吸收与同化而形成。但是,西欧中世纪的多元法律体系的生成与演变、竞争与并存、冲突与融合,尤其是三种法律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它们同具体的社会、经济与政治之关系如何,且为何罗马法经由中世纪之蜕变而成为近代西欧大陆的私法基础。同时,罗马法之精神、观念乃至于具体法律制度向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的转化历史细节是如何进行的,这些问题是论文所着力研究的。而罗马法的精神、观念与具体制度与近代欧陆社会之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所需法律的契合是论文要证成的命题。这些主题与内容是围绕中世纪罗马法的线索铺叙并展开的。因此,论文由引论、四章与结论所构成。引论论述了论文对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并就这一论题的中外相关法律文献及其它的文献作了较为细致的梳理与使用的简要说明。同时,作者论述了论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对历史与法律史进行研究的方法论省思。引论最后表明了作者的立场与态度。接下来的第一章对近代西欧大陆的私法的根源,即对罗马法进行了研究。借助于历史叙事,研究了罗马私法在罗马国家的重要历史阶段的演变,探研了罗马私法生成的方法与途径以及罗马私法的独特思维方法,包括古希腊思想与罗马法之关系。而且本章的研究还论及罗马法同罗马社会之政治、经济与文化之关系,揭示罗马法的精神与特征,洞见罗马法为近代西欧大陆国家继受与采用的品质与性质。罗马法是一种蕴含着满足市民日常生活需要的,特别是商品经济需要的一种法律。接下来的章节为本论文的重心,主要探讨了罗马法在西欧中世纪沉寂与复兴的历史过程与背景。首先研究了罗马法的局部保留与罗马法的粗俗化,接着探讨了罗马法得以复兴的具体背景与条件。深刻地探讨了罗马法这一“变色龙”如何经由中世纪不同时期的罗马法的学术之研究、演变、提炼而形成一种精致的私法制度体系。通过历史展开研究了在中世纪不同的罗马法法学派与其他学者对罗马法研究的方法,着重探讨与梳理了经院哲学方法对罗马法研究的影响,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法学家对罗马法演化成为精致的私法并满足近代西欧社会之需要,所作出的贡献与发生的影响。经由中世纪法学家之连续的精研,罗马法之理论一脉得以延续,从而为近代西欧大陆国家继承罗马私法做了理论准备。第三章则从一种纵向与横向的比较视角,通过揭示不同法律,主要是罗马法、教会法与日耳曼法(包括庄园法与封建法)之精神与特征,以资证成罗马法以其独特的品质与内容成为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继受的主题。同时,也对以罗马法与教会法为基础所形成的共同法予以研究,研究与探讨了两法即罗马法与教会法相互作用的结果。第四章则通过具体国别,主要以法国法与德国法为例,具体研究了西欧大陆两个主要代表性的国家,即法国与德国如何在两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继受、采纳与适用罗马法的历史细节与过程。同时,这一部分的其它内容还着力于法国法与德国法在接受罗马法的具体方法与路径之研究。最后是本论文的结论。本文认为罗马法作为反映简单商品经济的一种法律,以及罗马法在历史演变中,经由中世纪罗马法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提炼与濡化,进而让罗马法以其特有的品质与制度为同它一起互动生成的近代欧陆社会提供了一种现成的法律,即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有了现成的了。同时,论文还揭示了文艺复兴运动的思潮带来的人的解放。教权与王权、天国与地国、精神与肉体之间的纠缠与斗争,这些中世纪无法回避的问题,都为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二分,为政教的最终划界分离提供了回旋空间。此外,还有不论基督教之大公会议、宗教改革还是日耳曼人的法高于王权的观念也都在为一个个人之自由与运用自己的理性,以及有限政府的新时代的到来累积条件。基督教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式微,宗教对商业逐利行为和财产私有的观念转变、松动,民族国家崛起与个人之关系的畛域与分界,从而出现了一个经济生活的新型社会。商品自己不会到市场中去要找到商品的监护人,为了让渡商品必须承认对方对商品让渡的权利,为了商品有序流转与交换必须建立交易的规则,对此正是罗马法,特别是罗马私法之人法、物法包括物权与债权之制度提供了现成的了,而罗马法与此要求则是合辙齿啮。
陈勇[8](2010)在《查士丁尼法典评析》文中研究表明传统上,历史学家一般都把查士丁尼统治时期视为拜占庭帝国的"黄金时代"。原因主要在于查士丁尼皇帝前所未有的文治和武功。军事方面,这一时期拜占庭帝国不仅从蛮族入侵的浪潮中得以复苏,而且开始了"再征服运动",收复了许多过去原属罗马帝国的领土,大有重建罗马帝国的势头;文
王小波[9](2010)在《《罗得海商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罗得海商法》形成于公元8世纪左右,因地中海东南部的罗得岛而得名,是在地中海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之下,产生于拜占庭帝国的成文法典,内容涉及海事贷款、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海事法律制度,是研究拜占庭史和世界海商法史的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罗得海商法》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继承和发展古代海商法律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海商法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约公元前20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等法律文献中已经有了海商法的萌芽。《汉谟拉比法典》中与海商法有关的条款更是多达10个,内容涉及商船租金、船工责任、两船相撞责任等等,堪称当时世界最完善的海商法。古代埃及和腓尼基地区虽然未曾发现有与海商法有关的法典传世,但其造船业与航海业的发达让我们相信当时海事规则的存在,传说罗得岛上的海商法就是渊源于腓尼基人的海商法,我们寄希望于新的考古成果的发现能够给出有力的证明。早在古希腊时期,罗得岛就已经是东地中海一带的航海贸易中心,往来穿梭的各民族和地区的商人们都喜欢把海上贸易纠纷放在罗得岛来解决,久而久之,这里便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海商法律文化。当时的罗得岛人是周围一带的海上主宰,有着强大的海上舰队和严明的组织纪律,他们及时总结了航海贸易中频繁发生的共同海损等习惯规则,由此形成了公元前3世纪左右的《罗得海法》。《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曾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用来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但《罗得海法》的文本并没有完整保存下来,有关内容仅散见于古罗马法学家的着作中。从这一点来讲,罗马人对海商法虽然没有原创性的贡献,但是古罗马法学家们在着作中对《罗得海法》所做的有关记载,明显地影响了海商法的成长。拜占庭帝国早期,皇帝查士丁尼下令把古罗马着名法学家的学说着作及法律解答汇总整理,于533年编成《学说汇纂》,其中收录了法学家们就“有关的海事活动”和“罗得弃货法”所做的记载和法理阐述。在《学说汇纂》中纳入这部分内容,既是查士丁尼地中海统治政策的需要,也是地中海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进入公元7世纪以来,阿拉伯为争夺地中海霸权而进行的扩张战争,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拜占庭帝国的商业经济。在希拉克略王朝和伊苏里亚王朝的努力下,拜占庭帝国形成了繁忙的商业性海运系统,海上贸易活动非常活跃,君士坦丁堡成为当时世界的商业转运口岸。频繁的海上贸易往来不仅推动了拜占庭商业经济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拜占庭法律文化的进步。拜占庭与东地中海的商人们在海上贸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商业习惯,将这些约定俗成的贸易惯例加以整理,汇编一部法典供人们在航行与经商时共同遵行已是势在必行,《罗得海商法》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应运而生。它是若干世纪以来地中海航海习惯和贸易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在性质上属于习惯法的汇编。就其所处的时代而言,《罗得海商法》的内容可谓非常全面,如关于船舶与货物的规定,就涉及到船舶的租赁、船舶运输的定价、运费的支付、船舶的适航义务、船上物品的保管、船舶与货物的损失等诸多方面;关于海上贸易活动参与者的规定,则涉及到船上工作人员及其薪酬、船上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乘客的权利义务、在船上或港口发生的盗窃与抢劫、海盗与斗殴等方面;除了这些基本的规定外,《罗得海商法》还确立或重申了一些典型的、重要的海商法律制度,如海事合伙与贷款、船舶碰撞与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与比例分摊等等。《罗得海商法》在中世纪的拜占庭与东地中海贸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出现结束了拜占庭帝国与东地中海一带的海上贸易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海上贸易活动有了更大的安全保障。《罗得海商法》通常被附在着名法典《埃克洛加》之后,作为帝国商业改革的措施而推广使用,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被吸收进了马其顿王朝的《帝国法典》之中。阿拉伯人在对拜占庭文化进行吸收和改造的过程中,也根据《罗得海商法》发展出了自己的海商法,于公元800—1050年间在西地中海地区广泛使用。不仅如此,比《罗得海商法》晚几个世纪的《阿玛斐表》、《康索拉多海法》、《奥列隆法典》、《威斯比海法》和《汉萨城镇条例》等众多海商法典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罗得海商法》的影响,对比一下法条内容后就会发现,其中的很多制度性规定如船舶弃货的程序、共同海损等等甚至是从《罗得海商法》照搬过来的,只不过是同一制度在不同的海商法典中做了不同的表述,或者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进。《罗得海商法》对中世纪的法律传统也产生了直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康孟达、灰脚法庭、商人法等领域。总之,《罗得海商法》上承古代两河流域和希腊等文明发达地区的海商法,在此基础上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中的海商法做了重要继承和发展,下启中世纪的《阿玛斐表》和《康索拉多海法》等着名海商法典。《罗得海商法》对保存和发展古代海商法律文明做了重要贡献,为后来的海商立法奠定了基础,它所确立或者重申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等方面的制度,影响从中世纪一直持续到现在。因此来说,《罗得海商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是世界海商法史链条上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张日元[10](2010)在《公元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所谓拜占廷帝国,是指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的东罗马帝国。公元330年,君士坦丁大帝正式启用新都“新罗马”(即君士坦丁堡)。此后,拜占廷帝国虽以罗马帝国继承人自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经不断地远离罗马世界的原有特征。拜占廷帝国开始出现新的转型,其最明显而典型的表现是拜占廷帝国在4世纪接受基督教为国教。基督教这个曾经“小而默默无闻”的宗教从此在拜占廷帝国迅速崛起,成为帝国唯一正统宗教信仰;到9世纪时,拜占廷帝国已经完成了宗教信仰上的转型。随着拜占廷帝国的基督教化,基督教也逐渐融入了帝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中,并成为决定拜占廷帝国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所以,基督教在拜占廷帝国的历史发展中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不了解拜占廷基督教就无法了解拜占廷历史。本文的目的是,从宏观的角度对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的基督教化加以探讨,以期能够回答如下两个问题:首先是基督教为什么会成为拜占廷帝国的唯一正统宗教信仰;其次是基督教融入帝国后产生了什么重要影响。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迅速崛起,帝国基督教化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与基督教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与异教相比,基督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自出现时起就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并且在拜占廷帝国早期其组织逐渐变得更加完善,更具有排它性。完善的教会组织成为基督徒对抗异教、传播基督教的坚固堡垒。对时人精神需要的迎合也是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基督教不但对当时人们所关注的问题,如人死之后会是什么样子、以及现世为什么存在这么多痛苦等作出了自己的宗教阐释,而且还给当时的人们提供了一付“治剂”——皈依基督教。“圣徒崇拜”是拜占廷帝国早期最活跃的基督教信仰,它充分体现了基督教本身所具有的重要特征。一是圣徒崇拜对一些盛行的、传统的异教习俗予以接纳和改造;二是它不但给当时拜占廷人们的焦虑心态提供了精神上的安慰,而且还为他们提供了世俗的帮助。在政治上,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既为帝国君主提供了新的神圣君权论,也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对当时的世俗统治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于是,基督教得到了拜占廷帝国君主的大力扶持。君士坦丁大帝通过确立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为基督教化的进一步发展铺平了道路;塞奥多西大帝通过确立基督教的国教地位,为基督教取得对异教的胜利提供了合法依据;查士丁尼大帝则通过自己的神圣基督教帝国理论与实践,将基督教化运动推向了巅峰。同时,基督教在得到帝国君主扶持的过程中,逐渐融入帝国政治,在拜占廷帝国形成了一种“教俗一体”的政体。在融入拜占廷帝国政治的同时,基督教也融入了帝国的经济与社会。自313年《米兰敕令》颁布后,教会从拜占廷帝国早期的君主那里得到了一系列的经济特权,为教会经济的崛起获得了重要的推动力。而且,拜占廷帝国早期的教会与其以前相比,拥有了更多的经济收入之源。于是,在拜占廷帝国早期,教会经济逐渐成为了帝国内不可忽视、甚至影响政局的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同时,在拜占廷帝国早期,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与其自身经济力量的壮大,基督教也开始扮演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一是担负起了社会救助这一重要社会职责;二是基督教伦理开始融入世俗社会伦理中。在拜占廷帝国早期,随着帝国基督教化的发展,如何处理与古典文化之间的关系成为基督教不可规避的一个问题。基督教对古典希腊、罗马文化采取了一种“接纳”和“为我所用”的态度,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文化。基督教文学与艺术是基督教文化中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从一个教徒人数约占帝国总人口十分之一的小教派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帝国唯一的国教,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四点:一是基督教迎合了当时人们的精神与现实需要;二是它在政治上迎合了帝国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得到了统治者的扶持;三是它对异教信仰与古典文化采取了“接纳”的态度;四是它拥有完善的教会组织。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在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逐渐融入了帝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中,形成了“教俗一体”的政体、强大的教会经济、基督教社会救助和社会伦理、以及独特的基督教文化。
二、查士丁尼立法活动的经济原因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查士丁尼立法活动的经济原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2)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二、研究概况 |
(一) 文艺复兴至二十世纪中叶的相关讨论 |
(二) 现当代西方史学界相关研究成果 |
(三) 国内的研究进展 |
(四) 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资料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背景 |
第一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观 |
一、道德与共和 |
二、道德与政治 |
三、道德与法律 |
第二节 古罗马传统道德监督机制 |
一、家长法权 |
二、监察官制度 |
三、传统道德监督机制的式微 |
第三节 古罗马道德危机与共和危机 |
一、共和的瓦解与帝国的形成 |
二、道德危机的表现 |
三、道德危机的本质 |
小结 |
第二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动因 |
第一节 应对危机、重建秩序 |
一、稳定家庭、增加人口 |
二、防止身份僭越、稳定社会秩序 |
三、维护公民内部的相对和谐 |
第二节 加强政治管理 |
一、最优者治国的政治理想 |
二、政治竞争的符号资本 |
三、政治博弈的工具 |
第三节 罗马帝国的道德辩护 |
一、征服正义论 |
二、统治者身份和特权地位 |
三、去希腊化的标准和规范 |
小结 |
第三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过程和内容 |
第一节 政治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选举公正的立法 |
二、关于行省官员政治道德的立法 |
三、倡廉抑奢的立法 |
第二节 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关于宗教信仰的立法 |
二、文化教育领域的立法 |
三、公共娱乐领域的道德立法 |
第三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立法 |
一、传统的婚姻道德观 |
二、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条件 |
三、奥古斯都家庭道德立法的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特征 |
第一节以权力阶层为主体对象 |
一、共和早中期平贵斗争的产物 |
二、共和后期贵族政治自我调节的机制 |
三、独裁时期个人集权的工具 |
第二节 法治的主导思想 |
一、平等和契约精神 |
二、权力制约的思想 |
三、重民轻刑的取向 |
第三节 突出的表征功能 |
一、受限的法律可操作性 |
二、有限的法律应用性 |
三、道德立法的表征功能 |
小结 |
第五章 古罗马道德立法的结果和影响 |
第一节 转型时期的有益尝试 |
一、转型时期道德建设的必要手段 |
二、困境中的坚持与改进 |
三、多元因素影响实效 |
第二节 古罗马法治进程的推进 |
一、罗马法内容的丰富 |
二、法律主体的扩大 |
三、法治精神的增强 |
第三节 古罗马帝国化进程的推进 |
一、权力的集中 |
二、帝国文化建设 |
三、合意与和谐 |
小结 |
结论 |
一、道德立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
二、道德立法的原则 |
三、道德立法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法律的可诉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法律可诉性问题的提出 |
一、法律基本特征中的可诉性问题 |
(一)可诉性与法律的特征 |
(二)可诉性在我国法律特征理论中的普遍缺失 |
二、“可诉性”的多种言说指向 |
(一)作为诉讼依据的法律之可诉性 |
(二)作为诉讼对象的法律之可诉性 |
(三)作为诉讼对象的行为之可诉性 |
(四)作为诉讼对象的社会纠纷之可诉性 |
三、法律可诉性的规范意涵 |
(一)法律可诉性在本文中的界定 |
(二)法律可诉性命题的理论澄清 |
四、法律可诉性的功能指向 |
(一)法律的科学性角度的分析 |
(二)法律的功能实现层面的分析 |
五、法律可诉性缺失的成因分析 |
(一)可诉性缺失的普遍成因 |
(二)我国法律可诉性缺失的特殊原因 |
第二章 法治逻辑中的法律可诉性 |
一、权利本位法律观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 |
(二)救济与诉权 |
二、权力制约与法律可诉性 |
(一)法治的核心要义 |
(二)现代司法的控权功能 |
三、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可诉性 |
(一)社会公共利益:现代法治的基本任务 |
(二)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路径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之法律可诉性的比较分析 |
一、英美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普通法与衡平法:法律可诉性的外部观察 |
(二)判例制度:法律可诉性的内部探析 |
二、大陆法系与法律的可诉性 |
(一)大陆法系传统法律的可诉性欠缺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可诉性的提升 |
三、两大法系可诉性比较背后的理念差异 |
(一)进化论理性主义、建构论理性主义与法律可诉性 |
(二)法律可诉性在制定法国家的提升及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可诉性欠缺在我国不同法律部门中的表现 |
一、私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禁止拒绝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 |
(二)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运用缺失 |
二、公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部分责任条款较为笼统、模糊 |
(二)部分行政行为不可诉 |
(三)部分法律主体不可诉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阙如 |
三、社会法部门中法律的可诉性 |
(一)宣言性立法数量广泛 |
(二)法律主体、运作模式和责任后果设置不当或模糊不清 |
第五章 强化法律可诉性的实践方案 |
一、法律原则在私法领域的充分运用 |
(一)私法领域法律原则的分类 |
(二)通过存于法律明文、基础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三)通过存于法律上面之原则提升私法可诉性 |
二、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的法律规则科学化 |
(一)法律规则逻辑构造的完善 |
(二)若干重点领域可诉性之提升 |
三、通过司法解释提升法律可诉性 |
(一)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可诉性 |
(二)指导性案例与法律的可诉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获奖情况 |
(5)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研究意义 |
(一) 军事史和军事战略研究是拜占庭历史研究的应有之义 |
(二) 查士丁尼时代是 4 至 7 世纪军事变革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 |
(三) 军事战略是军事制度的核心内容 |
二、 文献综述 |
(一) 原始文献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早期拜占庭帝国的军事变革和查士丁尼时代 |
第一节 4 至 7 世纪的东地中海世界和军事变革 |
一、 边境危机与东地中海世界的变化 |
二、 戴克里先时代的军事变革 |
三、 君士坦丁大帝时代的军事变革 |
四、 查士丁尼时代的军事变革 |
五、 莫里斯时代的军事变革 |
六、 希拉克略时代的军事变革 |
第二节 查士丁尼时代的历史环境 |
一、 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帝国面临的国际环境 |
二、 拜占庭帝国稳定外部的治策 |
三、 查士丁尼安定国内的方式 |
第三节 查士丁尼时代的国家战略和军事战略概述 |
一、 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帝国的国家战略 |
二、 军事战略与国家战略关系的理论分析 |
第二章 纵深防御战略 |
第一节 君士坦丁大帝的开创 |
一、 几种军事防御战略的概念和分析 |
二、 纵深防御战略概述 |
三、 纵深防御战略形成的条件 |
第二节 查士丁尼时代纵深防御战略的运用 |
一、 纵深防御战略是拜占庭-波斯战争的必然选择 |
二、 纵深防御战略运用的条件 |
第三节 查士丁尼时代的战例 |
一、 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波斯战争概述 |
二、 第一次拜占庭-波斯战争的爆发 |
三、 战争的转折点:达拉斯城战役 |
四、 第一次拜占庭-波斯战争的结束 |
五、 第一次拜占庭-波斯战争的战略分析 |
第四节 有关纵深防御战略的争论和评价 |
一、 有关纵深防御战略的争论 |
二、 有关纵深防御战略的评价 |
第三章 攻势防御战略 |
第一节 查士丁尼时代攻势防御战略与纵深防御战略的关系 |
第二节 贝利撒留创立攻势防御战略的背景 |
一、 攻势防御战略与两种军队组织文化 |
二、 攻势防御战略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 |
第三节 攻势防御战略的战例 |
一、 汪达尔人战前的态势 |
二、 拜占庭帝国的战争资源分析 |
三、 汪达尔战争的开始和发展 |
四、 特里卡梅伦会战 |
五、 汪达尔战争中的攻势防御战略总论 |
六、 攻势防御战略的两种类型及深层次分析 |
第四节 攻势防御战略的评价 |
一、 攻势防御战略的影响 |
二、 攻势防御战略的局限 |
第四章 守势吓阻战略 |
第一节 攻势防御战略演变为守势吓阻战略的背景 |
一、 守势吓阻战略概述和三种军事战略比较 |
二、 守势吓阻战略的条件 |
第二节 查士丁尼时代守势吓阻战略的成型和战例 |
一、 哥特人简史和哥特战争概述 |
二、 贝利撒留在意大利的战斗与三次罗马围攻战 |
第三节 莫里斯对守势吓阻战略的完善和《战略学》 |
一、 莫里斯对守势吓阻战略的完善 |
二、 莫里斯与《战略学》 |
三、 守势吓阻战略与军区制的关系 |
四、 守势吓阻战略的不利影响 |
第五章 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的影响 |
第一节 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在帝国国家战略中的地位 |
一、 军事战略服从于国家战略 |
二、 军事战略对国家战略的影响 |
第二节 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与地中海世界 |
一、 地中海世界局势决定军事战略选择 |
二、 查士丁尼时代的军事战略影响了地中海的历史走势 |
结语: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在帝国生存中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价值和意义 |
0.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0.2.3 研究价值和意义 |
0.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0.3.1 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
0.3.2 基本思路 |
0.4 基本界定 |
0.4.1 民族 |
0.4.2 民族国家 1. 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的历史解读 |
1.1 中西各民族的法典传统及其涵义 |
1.1.1 中西各民族的“法典”词源考辨 |
1.1.2 中华民族的法典传统 |
1.1.3 西欧民族的法典传统 |
1.1.4 法典的涵义:基于中西各民族法典的共性 |
1.2 法典化的概念及其历史 |
1.2.1 法典化的一般概念 |
1.2.2 法典化的重要分类:形式性法典化与实质性法典化 |
1.2.3 法典化的价值 |
1.2.4 中西各民族法典化的历史概说 |
1.3 本章小结 2. 民法法典化的理论基础 |
2.1 民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
2.2 民法法典化的理性 |
2.2.1 理性主义自然法 |
2.2.2 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 |
2.3 民法典的功能 |
2.3.1 价值宣示 |
2.3.2 统一私法 |
2.3.3 重构社会秩序 |
2.4 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 |
2.4.1 民法典是民族法典 |
2.4.2 民法法典化促进和维护民族统一 |
2.5 本章小结 3.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经验解读:以民族统一为视角 |
3.1 近代大陆法系民族国家的民法法典化 |
3.1.1 法兰西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
3.1.2 德意志民族与统一民法典 |
3.1.3 日本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
3.1.4 大陆法国家民法法典化的启发和借鉴 |
3.2 当代欧洲民法法典化 |
3.2.1 欧洲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与现状 |
3.2.2 欧洲民法法典化存在的合理性与现实障碍 |
3.2.3 欧洲民法典的性质 |
3.2.4 欧洲民法法典化的启示 |
3.3 本章小结 4. 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与现实:以民族统一与复兴为视角 |
4.1 中华民族的近代民法法典化尝试 |
4.1.1 中华民族:从文化共同体到政治共同体 |
4.1.2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和基础——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
4.1.3 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尝试 |
4.1.4 民法法典化与中华民族统一的关系——基于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解读 |
4.2 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与弊端 |
4.2.1 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现实及历史成因 |
4.2.2 当代中国法律四分格局的弊端 |
4.2.3 从当代中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看民法法典化 |
4.3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与中华民族的统一和伟大复兴 |
4.3.1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基于中华民族的历史与现实 |
4.3.2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现实基础:基于两岸四地的经济与法律共性 |
4.3.3 当代中国民法法典化推动和促进中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构想与展望 |
4.4 本章小结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及译着类 |
(二) 中文论文及文章类 |
二、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的历史基础 ——以中世纪罗马法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时空维度与术语说明 |
四、研究方法与理想类型 |
五、态度与立场 |
六、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罗马法的历史与成就 |
第一节 罗马法的历史 |
一、罗马法的分期 |
二、共和时期与罗马私法 |
(一) 共和初期:十二表法 |
(二) 共和后期:罗马私法的发展 |
三、帝政时期与古典罗马私法 |
(一) 帝政前期:古典罗马法学 |
(二) 帝政后期:法典编纂 |
第二节 罗马法的精神与特征 |
一、罗马法的精神 |
二、罗马法的特征 |
(一) 对罗马法特征的不同观点 |
(二) 罗马法的特征 |
第二章 罗马法的沉寂与新生 |
第一节 中世纪早期的罗马法 |
一、西罗马帝国的解体与立法 |
二、罗马法的局部保留 |
三、罗马法粗俗化 |
第二节 罗马法复兴的背景与条件 |
一、罗马法复兴的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气候食物与经济状况 |
(三) 十字军东征 |
(四) 大学学术与书写文本的优势 |
二、罗马法复兴的条件 |
(一) 意大利的罗马法保留 |
(二) 《学说汇纂》的发现 |
(三) 法学家的直接作用 |
第三节 罗马法的研究进程 |
一、注释法学 |
(一) 注释法学与经院哲学 |
(二) 教学、注释、文献 |
(三) 考试与学位 |
(四) 贡献与影响 |
二、评论法学 |
(一) 经济变化与政治影响 |
(二) 经院哲学与知识氛围 |
(三) 评论法学与研究方法 |
三、人文主义法学 |
(一) 人文主义法学的背景 |
(二) 人文主义法学的范式:权威的相对性 |
(三) 人文主义法学 |
(四) 布鲁日大学与高卢风格 |
(五) 人文主义法学与实践 |
(六) 现代学说汇纂适用 |
(七) 荷兰与人文主义法学 |
(八) 人文主义法学的贡献 |
第四节 西班牙新经院主义法学 |
第三章 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的冲突与融合 |
第一节 罗马法与教会法 |
一、教会法的历史 |
(一) 教会法的演变 |
(二) 古典教会法的特征与适用 |
二、罗马法与教会法的联系与区别 |
(一) 罗马法与教会法的联系 |
(二) 罗马法与教会法的区别 |
第二节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
一、日耳曼法的演变 |
(一) 罗马法汇编 |
(二) 蛮族法典 |
(三) 王室立法 |
二、封建法与庄园法 |
(一) 封建制与封建法 |
(二) 庄园法 |
三、日耳曼法的精神观念 |
(一) 日耳曼法的精神 |
(二) 日耳曼人的法观念 |
四、日耳曼法的特征 |
(一) 分析日耳曼法特征的视角 |
(二) 日耳曼法的特征 |
五、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关系 |
(一) 法律的精神与观念 |
(二) 法律概念与规范 |
第三节 中世纪共同法(ius commune)的形成 |
一、共同法的概念 |
二、共同法:两法(utrisque iuris)的相互作用 |
(一) 两法之一般关系 |
(二) 两法相互作用事例:侵权与契约 |
三、共同法与地方法:继受与同化 |
第四章 罗马法与西欧适用 |
第一节 罗马法与法国 |
一、罗马法在法国的演化 |
(一) 法国南部的罗马法 |
(二) 法国北部的罗马法 |
二、罗马法融入习惯法的方法 |
三、法国法偏离罗马法 |
四、罗马法的支配地位 |
第二节 罗马法与德国 |
一、继承罗马法前的政治与法律 |
二、继受罗马法的原因 |
(一) 继受罗马法的知识与宗教氛围 |
(二) 经济因素 |
(三) 继受罗马法的直接原因 |
三、继受罗马法的途径与方法 |
(一) 罗马法的理论继受 |
(二) 罗马法的实践继受 |
四、继受罗马法的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地图一 |
附录地图二 |
附录地图三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馀墨添絮 |
(8)查士丁尼法典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查士丁尼法典编纂的背景 |
二、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及其特点 |
三、查士丁尼法典的影响 |
(9)《罗得海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三、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海商法溯源 |
第一节 海商法的萌芽时期及其表现 |
一、两河流域文明时期 |
二、古埃及时期 |
三、腓尼基时期 |
四、古希腊时期 |
五、古罗马时期 |
第二节 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的海商法 |
一、查士丁尼时期的地中海政策与立法活动 |
二、《学说汇纂》中的海商法规范 |
第二章 《罗得海商法》的形成 |
第一节《罗得海商法》的形成时间 |
第二节《罗得海商法》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 |
一、拜占庭帝国的社会经济状况 |
二、拜占庭帝国的商人、商人团体及商业习惯 |
第三节 《罗得海商法》形成的政治基础 |
一、东地中海地区的政治局势 |
二、利奥三世的改革 |
第四节 《罗得海商法》形成的法律文化基础 |
一、罗马-拜占庭帝国私法发达的传统 |
二、罗马-拜占庭帝国对法学教育的重视 |
三、罗马-拜占庭帝国对立法活动的重视 |
第三章 《罗得海商法》的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的文本、结构与序言 |
一、《罗得海商法》的文本 |
二、《罗得海商法》的结构 |
三、《罗得海商法》的序言 |
第二节 《罗得海商法》:人法篇 |
一、船上工作人员 |
二、乘客 |
三、海盗 |
第三节 《罗得海商法》:物法篇 |
一、有体物 |
二、无体物 |
第四节 《罗得海商法》:债法篇 |
一、债的一般理论 |
二、契约之债 |
三、准契约之债 |
四、私犯之债 |
第四章 《罗得海商法》与罗马-拜占庭法的关系 |
第一节 《罗得海商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
一、《罗得海商法》对罗马法的继承 |
二、《罗得海商法》对罗马法的发展 |
第二节 《埃克洛加》 |
一、《埃克洛加》的性质与特点 |
二、《埃克洛加》的历史影响 |
三、《罗得海商法》作为《埃克洛加》附录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农业法》 |
一、《农业法》的性质 |
二、《农业法》与《罗得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
三、《农业法》的历史作用 |
第四节 《帝国法典》 |
一、《帝国法典》出台的历史背景 |
二、《帝国法典》的内容 |
三、《帝国法典》的历史影响 |
四、《罗得海商法》与《帝国法典》的关系 |
第五章 《罗得海商法》的历史影响 |
第一节《罗得海商法》对拜占庭与东地中海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罗得海商法》对伊斯兰海商法的影响 |
一、阿拉伯人与地中海的接触 |
二、阿拉伯人对拜占庭文化的汲取 |
三、社会变化与伊斯兰法的发展 |
四、《罗得海商法》影响下的伊斯兰海商法 |
第三节《罗得海商法》对后世海商法的影响 |
一、中世纪与近现代的着名海商法典 |
二、《罗得海商法》对后世海商法的影响 |
结语 |
一、《罗得海商法》的理论贡献及其历史局限性 |
二、《罗得海商法》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关于‘罗得弃货法’”的译文 |
二、《罗得海商法》译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在学期间主持或者参与课题情况 |
(10)公元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论文的选题与结构 |
一 选题原因及目的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与安排 |
四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基本史料及前人研究综述 |
一 相关原始资料 |
二 近现代国外学者的研究评述 |
三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第一章 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化之内动力 |
第一节 完善的教会组织及其神圣使命 |
一 教会组织的萌芽 |
二 4至9世纪的拜占廷教会——"国中之国" |
三 教会之神圣使命 |
第二节 末世论、罪及恶魔:基督教化的精神动力 |
一 关于末世的观念 |
二 罪 |
三 恶魔 |
第三节 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的圣徒崇拜 |
一 圣徒崇拜渊源及界定 |
二 圣徒崇拜功能 |
三 圣徒崇拜与异教习俗 |
第二章 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基督教的政治角色 |
第一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的政治功能 |
一 "神圣皇权"理论的阐释 |
二 地方管理的有益补充 |
三 对君主专制的制约与社会矛盾的调和 |
第二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君主对基督教的扶持 |
一 君士坦丁大帝皈依基督教之动机 |
二 君士坦丁大帝时代——基督教化之外在动力的开启 |
三 塞奥多西大帝时代——基督教化之外在动力的承继 |
四 查士丁尼大帝时代——基督教化之外在动力的极致 |
第三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教俗关系概述 |
一 教俗之间的蜜月期——君士坦丁大帝时代 |
二 教会对至尊权的重新审视期——塞奥多西大帝至查士丁尼时代 |
三 至尊权的巅峰期——查士丁尼大帝时代 |
四 教俗之间的裂痕期——后查士丁尼时代至圣像毁坏运动时代 |
第三章 4至9世纪基督教对拜占廷帝国经济、社会的融入 |
第一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教会经济的发展 |
一 教会经济崛起之推动力——经济特权的获得 |
二 教会经济收入之来源 |
三 典型的教会经济——修道院经济考察 |
四 教会经济力量之评估及其影响 |
第二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基督教的社会角色 |
一 基督教的社会救助 |
二 基督教社会伦理及其影响 |
第四章 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基督教文化 |
第一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的基督教文学与教育 |
一 基督教文学、教育与古典文化的渊源 |
二 基督教文学、教育的发展 |
三 基督教文学、教育的影响 |
第二节 拜占廷帝国早期艺术的基督教化 |
一 基督教艺术的萌芽——约公元4世纪前 |
二 拜占廷基督教艺术的形成——约公元4至6世纪 |
三 圣像的盛行——约公元7世纪 |
四 基督教艺术的最终定型——约公元8至9世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学术成果 |
四、查士丁尼立法活动的经济原因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2]古罗马共和向帝制转变时期道德立法研究[D]. 李伟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3]法律的可诉性研究[D]. 刘旭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保护与限制的双重性——查士丁尼犹太政策初探[J]. 疏会玲. 世界民族, 2015(05)
- [5]查士丁尼时代军事战略研究[D]. 马锋. 东北师范大学, 2013(01)
- [6]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追究 ——侧重于民族统一与复兴的视角展开[D]. 吴治繁.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7]近代西欧大陆私法的历史基础 ——以中世纪罗马法为中心[D]. 苏彦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7)
- [8]查士丁尼法典评析[J]. 陈勇. 历史教学问题, 2010(04)
- [9]《罗得海商法》研究[D]. 王小波. 东北师范大学, 2010(10)
- [10]公元4至9世纪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研究[D]. 张日元. 南开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