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11月在香港召开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论文文献综述)
邢蕊[1](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文中提出新亚药厂是抗战时期发展颇为迅速的民族化学制药厂。新亚化学制药厂是1926年5月由会计师许冠群、药师赵汝调等人合伙创立的弄堂小厂。第二年改组为新亚化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初创时期经营人寿水、化妆品、注射液和中性玻璃。“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事变”后,受国内抵货运动的影响,药厂全面收缩化妆品,扩充制药部。先后设立药丸、药片、药膏工厂,购入机器设备。1933年原有厂房不敷应用,制药部迁入新闸路1095号,而麦根路用于专制各种玻璃。两年后设立新亚化学药物研究所研究国产药材的有效成分和星牌药品的剂型改良。到全面抗战前,药厂实现初步发展,行业地位提升。全面抗战初期,制药行业面临厂房被毁、财产侵占和交通阻隔等困境。新亚药厂积极应对。针对战时卫生材料和传染病增加的情形,上海本埠先后成立了新亚卫生材料厂、新亚血清厂等联系机构;为了实现普通原料自给和产品改良,成立新亚生物研究所的同时加大发明奖励刺激;为了开拓后方业务,成立香港新亚药厂转运原料、设备及药品。租界沦陷后,沦陷区设立商业统制会严格控制物资流动,上海与外界交通几乎断绝。新亚却发展成为以药厂为核心横跨金融、地产、棉纺织等各个领域,联系企业达35家之多的“新亚王国”。但好景不长,战后美药倾销,国民政府管制,制药行业陷入惨境,新亚药厂的经营也陷入困境。新亚药厂之所以能从弄堂小厂迅速发展为“新亚王国”,离不开药厂良好的环境适应力和产品竞争力。而药厂之所以具备两大竞争优势的背后又离不开总经理许冠群的经营和企业家精神的支撑。许冠群不仅是企业的创办者、所有者,更是抗战胜利前企业的最高经营者。他的社会关系、经营理念和企业决策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新亚药厂在他的领导下表现出强大的活力,也随他的离开而走向衰落。所以本文将试图梳理新亚药厂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药厂对战争的应对,集中考察企业家许冠群对新亚药厂的影响。
刘君[2](2020)在《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29年,在南京国民政府鼓励创办企业,颁布《公司法》、《工厂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传入中国半个多世纪的乳业的本土化渐趋完成的时代背景之下,沈九成因个人际遇创办生生牧场。在5年左右的时间里,生生牧场便发展为近代上海最大的华商牛乳场。自1929年至1949年的20年时间里,在生生牧场的发展变迁中,其经理凡四变。据此,生生牧场20年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29年至1933年,由沈九成的长子沈鹏程担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创办和初步发展期;二是1933年至1940年,沈九成出走三友实业社后,自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快速发展期;三是1940年至1946年,由沈九成的三子沈万灵担任经理,为生生牧场的调整期;四是1946年至1949年,生生牧场被中国国民党的中央信托局接收,为生生牧场的衰退期。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生生牧场的发展战略和销售战略均有所不同。1929年至1933年,生生牧场初始创办,奶牛的采购、员工的招聘、土地的租赁,以及生产设备的买入,奠定了生生牧场营业及发展的基础。此一时期,生生牧场通过文化濡化、竞争者定位、与三友实业社合作等销售方法,将企业的新鲜牛奶消费群体牢牢固定在社会上层人士之中。1933年,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之后,通过产品结构的调整、销售模式的扩大、以及制定灵活的销售策略,使生生牧场的规模快速增长,其消费者群体由社会上层人士逐渐向社会中层人士下移。但是,随着日寇的入侵、上海的沦陷,生生牧场的销售规模因日伪政府的配给制度而萎缩。1940年8月24日,沈九成被绑架之后,将生生牧场交由三子沈万灵经营。沈万灵在艰难困苦的沦陷时期,调整生生牧场的销售战略,以生生牧场的“A”字消毒牛乳只为社会上层人士提供。这一销售战略的调整,维持了生生牧场在日伪时期的艰难生存。1946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企业员工联合国民党的战后接收人员,诬告沈九成、沈万灵为汉奸。生生牧场因此被中央信托局接收。在中央信托局管理上海生生牧场时期,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多方干扰,不断萎缩,使得生生牧场走向衰落。基于对生生牧场1929至1949年间四个时期生产销售活动的研究,从微观的视角展现了近代的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变迁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一方面,牛奶的消费人群从社会上层人士扩展至社会中上层人士,又因为社会环境的变迁上移至社会上层人士。物的社会生命史,不仅是一个经济关系,还受到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制约。另一方面,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政治环境的保障。经营自由作为经济增长的前提,是企业生产销售活动能否正常展开的必要条件。生生牧场的发展历程,是近代中国国民党国民政府时期经济增长和经济衰落的见证。
刘刚[3](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认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贾龙阳[4](2019)在《法塔赫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塔赫是“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阿拉伯语的英译转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代表巴勒斯坦利益的政治组织。1956年,法塔赫由亚西尔·阿拉法特为首的巴勒斯坦青年在埃及筹建,1959年正式成立于科威特。成立之初,法塔赫坚持组织独立性,主张武装斗争是实现巴勒斯坦建国的唯一方式。1965年,法塔赫正式开始对以武装斗争,这是阿拉伯国家对以斗争陷入低谷时的应激反应,也是国际社会在巴以问题上有失公允的必然结果。在开展对以武装斗争后,法塔赫组织规模迅速增加,在巴勒斯坦地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1964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成立,法塔赫于1967年加入并迅速成为第一大政治派别。1968年,法塔赫在卡拉梅战役中以弱胜强,重创入侵的以色列军队,在提振阿拉伯国家对以斗争低迷士气的同时,自身国际地位与政治影响力也不断提高。1969年,法塔赫赢得巴解组织内部选举,阿拉法特成为巴解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自此,法塔赫的方针政策正式成为巴解组织的信仰纲领和行为准则。卡拉梅战役后法塔赫实力的迅速膨胀,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在法塔赫影响力不断扩展的背后,隐含的是组织内部矛盾的凸显、政治分歧加剧以及盲目自信等危机,而在这些危机掩盖下频繁干预他国主权的越轨行为,使阿拉伯国家与法塔赫的关系渐行渐远,最终引发与约旦的流血冲突,法塔赫因此遭遇重挫。面对内外压力,法塔赫选择借助恐怖主义手段摆脱困境,相继发动或参与多起针对阿拉伯国家、以色列和西方国家的恐怖袭击。但是,投入与产出成反比的恐怖主义,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法塔赫在借助恐怖主义手段获得一定关注的同时,阿拉伯国家的猜忌、国际社会的谴责以及以色列更为猛烈的报复接踵而至,法塔赫由此失去的不仅是外界的信任和内部的民心,还有巴勒斯坦解放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正义性,而这也成为日后法塔赫在巴以问题中合法地位和话语权屡遭质疑的重要原因。在践行恐怖主义的同时,法塔赫并没有吸取与约旦反目成仇的经验教训,非但没有找到一条与阿拉伯国家的和谐相处之道,反而变本加厉地忽视和干涉他国内政,参与和激化地区矛盾,最终引发黎巴嫩内战。黎巴嫩内战导致法塔赫生存环境更加恶劣,阿拉伯国家对其猜疑顾忌之心更重,自身国际形象更因此一落千丈。暴力活动的持续威胁,促使以色列在1982年发动旨在消灭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武装力量的黎巴嫩战争,而这场战争也使法塔赫受到毁灭性打击,组织结构濒于崩溃,对以政策被迫转向缓和。1987年,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爆发反抗以色列暴政的第一次巴勒斯坦人大起义,这场大起义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不仅迫使以色列重新正视巴勒斯坦人的权利诉求,还使陷于困境的法塔赫重获新生。在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情况下,巴勒斯坦于1988年宣布建国。进入1990年代,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这为巴以问题走向政治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契机。法塔赫顺应历史潮流,与以色列签署《奥斯陆协议》,使政治解决巴以问题成为双方乃至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使在中东地区盛行多年的恐怖主义一时成为众矢之的,更为以和平方式解决世界其他地区宗教、领土、民族争端提供了最真实的范例和最良好的佐证,从而掀开了巴以和平进程新的篇章。同时,《奥斯陆协议》也推动了法塔赫主导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的建立,巴勒斯坦人在建立实体国家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巴以矛盾根深蒂固,巴勒斯坦内部关于对以政策始终存在分歧。伊斯兰激进组织哈马斯的强势崛起,导致法塔赫的内政外交政策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加之以色列右翼政府的重新上台,进而引发巴以和平进程再度瘫痪。2004年,阿拉法特病故,面对权力真空,法塔赫各派势力迅速展开博弈。这种政治内耗,不仅严重制约了组织本身的发展,还使法塔赫在与哈马斯角逐巴勒斯坦最高权力的议会斗争中频遭失败,巴勒斯坦政治格局也由此受到更多伊斯兰宗教势力的影响。巴勒斯坦的内部分裂,导致法塔赫的国际国内形象严重受损,削弱了法塔赫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在国际社会的作用。伴随着外交话语权的丧失,法塔赫在与以色列的外交斗争中更显颓势,加之国际局势的纷繁复杂,法塔赫以及巴勒斯坦的未来更加堪忧。国际社会与法塔赫的历史以及巴以问题的走向息息相关。美国在巴以问题上长期奉行双重标准,巴以问题更是美国在中东地区输出意识形态和美国式价值观的最好媒介,加之国际格局的变迁乃至总统个人好恶,都使美国巴以政策缺乏公平性和稳定性,也严重损害了美国与法塔赫的关系。苏联在法塔赫发展过程中曾扮演同盟者的角色,但苏联对法塔赫的援助往往带有政治附加条件,目的是与美国争夺在中东地区的利益,这种利己主义倾向明显的外交政策成为苏联与法塔赫关系的最大隔阂。中国与法塔赫既有蜜月期,也有冷战期,但总体而言,双方关系整体向前的趋势并未改变,改革开放后,中国在继续支持法塔赫正义事业的同时,也在巴以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建设性作用。阿拉伯前线国家在历史上曾为巴勒斯坦解放事业做出贡献,但这些国家为自身利益干涉法塔赫和巴以问题的做法,始终是影响双方关系的主要障碍。联合国在巴以问题上曾扮演冲突“制造者”的角色,但随着第三世界力量的崛起和世界多极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联合国开始扮演巴以冲突“调停者”与和谈“促进者”的角色,不断改善同法塔赫的关系,联合国也由此成为当今巴以问题不可或缺的外部推手,也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巴以问题仲裁核心。欧洲国家曾是美国巴以政策的跟随者,但伴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欧盟巴以政策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与法塔赫的关系也持续改善,特别是对巴勒斯坦民生问题的关注,为巴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
于峰[5](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研究说明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谈笑[6](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俞灵灵[7](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陈明辉[8](2017)在《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与近代社会体育事业(1924-1949)》文中提出西方近代体育传入中国后,逐渐与中国社会的救国思潮相结合,形成了影响广泛的体育救国思潮,极大地促进了西方近代体育在中国的发展。然而,重要的国内外赛事和全国性体育组织几乎都掌握在以基督教青年会为代表的外国人手中。随着反帝爱国运动的高涨和收回教育权运动的发展,收回体育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热心体育事业的社会名流及一批受过体育专业教育的体育专业人才的共同努力下,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于1924年正式成立。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的发展,经历了萌芽、发展、停滞、复会、恢复重建,直至改组的曲折历程。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成立后,先后采用董事制和理监事制,不断完善组织的内部结构,同时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议事制度和内控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组织的有序运行。以张伯苓、王正廷、沈嗣良、董守义等为核心的领导群体成员热心会务,并通过邀请社会各界名流担任职务等方式,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网络,对中华体协的生存和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通过编译、发行体育书刊,举办体育讲习会、体育讨论会和体育培训班,组织体育表演团,派遣体育指导员,联络社会各界名流、放映体育电影及举办体育展览等方式积极传播体育,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育观,而且还通过组建各种社会体育组织,开展各种体育活动,使得体育空间不断拓展,逐渐由学校推及社会,由东部地区扩散至西部地区,推动西方近代体育在中国的社会化和普及化进程,促进了西方现代文明在中国的传播和扩散。在此过程中,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通过与政府开展广泛的合作,使得南京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得以扩展、国家渗透能力和政治控制能力得以增强,推动了现代民族国家建构。随着各种体育赛事的发展,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逐渐建立起一个包括统一的赛事规范、多层次的赛事格局、多元化的赛事目标、中西合璧的赛事内容及现代化的体育设施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体育赛事制度,推动了民国时期体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进程。此外,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还以体育为载体开展体育慈善活动,扩展了社会体育事业的范畴和体育文化的内涵,而且还在一定程度起到了补助政府行政之作用。作为民国时期社会体育事实上组织者和领导者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不仅积极发展国内社会体育事业,而且代表中国开展国际体育交往。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不仅致力于加入国际体育组织,主办、参与国际体育赛事以及开展国际体育间的交流与考察,而且积极向世界传播中华传统体育,极大地推动了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代表的西方近代体育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在推动中国体育国际化进程的同时,还借助国际体育舞台,开展体育公共外交,在展示和塑造中国国家形象,提高中国国际地位,敦睦邦交及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推动了中国融入世界的脚步和中国的国际化进程。
钟远明[9](2017)在《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抗战胜利后四年间内战成为主调,在内战背景下国统区铁路的经营与建设问题是战后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粤省铁路作为国统区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建设过程成为战后动荡四年间中国铁路的典型缩影与真实写照,且极具特色。该省铁路历经自清末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后近40年的发展,在国家政权力量的主导下,从孤悬岭南到融入全国铁路系统,奠定其经营与建设的基本格局与重要基础;而战后四年则是衔接粤省铁路经营建设在抗战以前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重要过渡转型阶段。此阶段开启的首要步骤是国民政府从日军手中接收粤省铁路各路段,恢复原有经营,在此基础上重启粤省铁路营运,但过程未如人意,对之后的经营建设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阶段开启的另一个关键步骤是国民政府重建对粤省铁路的统一管理,推动该省铁路各路段进一步整合;而铁路管理新模式的引入亦是战后中国铁路管理一次全新的探索与尝试,并产生持续的影响。由于战争的贻害,国内外局势复杂,粤省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丕变以及粤省铁路自身基础状况限制等,粤省铁路在战后四年间的经营建设肩负“恢复战前标准”沉重任务之余还需致力于“推动建设”。尽管各项日常经营事务——机务、工务、财务、行车、警务以及客货运输等取得一定的进步,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基础极为脆弱,与抗战前水平仍相去甚远。此外,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美国积极参与战后中国铁路建设,美援也成为粤省铁路建设得以启动的重要资金依赖;而在引入利用美援的憧憬下,广东军政当局喊出“复兴华南”的号召,锐意以粤省铁路为中心展开一系列建设项目,与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合作开展多项具有重要价值与长远意义的铁路工程,然而这些铁路工程在混乱的时局中始终未能完工,对广东地方经济建设推动作用有限,难以满足当地发展的需求。随着国民党在广东的统治行将崩溃,粤省铁路经营亦陷入空前困境;在人民政府正确政策方针以及原铁路职工的促成下,粤省铁路在新旧政权更迭过程中实现较为平稳的过渡,民国路政在广东得以转换新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铁路事业的一部分。
刘文祥[10](2017)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国立武汉大学珞咖山校园,是国民政府时期为数不多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案例中的重要代表。作为由美国建筑师主导设计的中国国立大学校园,珞咖山校园的建筑风格和文化意涵,是中西建筑文化交流史上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而其建设过程和当时的师生校园生活,亦值得深入探究。本文充分利用了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及美国等地的馆藏未刊原始档案,在教育史、建筑史、社会经济史等领域间进行跨学科研究,对这一在中国近代建筑史和教育史上具有双重重要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深入探讨。近代以来,武汉地区的高等教育校园校舍建设曾长期发展滞后,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落后地位,这一状况直到国立武汉大学成立并开始珞珈山新校舍建设方才发生根本改变。1928年国民政府改组重建国立武汉大学,其筹备过程中适逢“宁汉对立”和大学区制改革试行,新大学曾经历了省立与国立间的短暂摇摆,最终由蔡元培确定为国立大学,并组织建筑设备委员会,为建设新校园做准备。武大新校舍建设计划最早由筹备委员李四光提出,选址过程经历了多次变更,在李四光、叶雅各、开尔斯及建委会其他委员共同决策下最终确定。在珞珈山新校址范围内,武汉大学依照《土地征收法》开展了持续8年的土地征收,其间发生了多次迁坟、拆迁和土地纠纷,武大校方、地方土着、中央及地方政府等方面在其间发生了复杂的利益纠葛和博弈,体现出当时中国教育与政治权力的复杂关系,以及精英知识分子与底层民众间的鸿沟。珞珈山新校舍建设的经费来源十分复杂,在中央和湖北省各担半数的150万元初期财政拨款以外,另有中央和湖北省政府的追加拨款、湖南省政府及汉口市政府的补助款、美国及英国退还庚子赔款、黎氏兄弟私人捐款、平汉铁路局技术合作协定补助款等来源。这些拨款的进程各有不同,其间亦经历了众多曲折与反复。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主要由美国建筑师开尔斯进行,李锦沛、石格司等建筑师也参与其中并发挥重要作用。开尔斯建筑师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旅行经历,这些成为他设计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的重要背景。新校舍前后两期工程,分别主要由汉口汉协盛营造厂和上海六合建筑公司承建。两大营造厂在施工过程中都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均总体上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建设。由开尔斯主持设计的珞珈山校园建筑,在风格上契合当时的“固有形式”潮流,在近代中国民族形式建筑发展史上占有重要一席之地,但其中也融合了大量其他元素。开尔斯、李锦沛等人在珞珈山演绎“中国固有形式”的过程中,受到中山陵建筑设计的深刻影响,而在具体设计实践中,也展现出对中国南北不同地域建筑元素的融合,及对“中西合璧”和“古今融合”的尝试。面对形式与功能的矛盾,也在探索中不断尝试进行调和折衷。珞珈校园与武昌东湖密不可分。民初任桐的大东湖风景区构想和30年代周苍柏“海光农圃”的建设,是近代东湖风景区开发先驱。与此同时,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建设也是东湖风景区建设最早的拓荒实践,武汉大学的道路建设极大改善了东湖交通状况,而珞珈校园本身也成为了民国时期武昌东湖作为风景旅游地的核心景观和主要游憩地之一。作为大学校园的珞珈湖山,在30年代的武汉三镇发展成为一个“世外仙源”,也形成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大学生活模式。
二、2002年11月在香港召开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11月在香港召开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回顾 |
(一) 传统中药堂研究 |
(二) 近代中国新药研究 |
(三) 企业经营管理与个案研究 |
(四) 研究评述 |
三、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四、重点、难点、创新点与概念界定 |
(一) 重点 |
(二) 难点 |
(三) 创新点 |
(四) 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步发展 |
第一节 药厂的创办 |
一、近代中国上海西药制造行业发展概述 |
二、新亚药厂的创办与初期经营 |
第二节 药厂的初步发展 |
一、经营方向的转变 |
二、历次增资的动机与手段 |
三、药厂的组织结构与生产概况 |
四、稳步发展与行业地位的提升 |
第二章 战时环境下药厂的应对与经营 |
第一节 战争前期的应对与经营 |
一、战争初期的整体影响 |
二、药厂的应对及经营的转变 |
第二节 沦陷之后药厂的应对 |
一、沦陷后的环境变化 |
二、药厂的应对 |
第三节 内战时期药厂的经营 |
一、战后的经济环境 |
二、药厂的经营 |
第三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研发 |
第一节 早期的产品研发 |
第二节 星牌药品的研制 |
一、星牌药品的研究条件 |
二、星牌药品的研究结构 |
第四章 新亚药厂的产品结构及营销 |
第一节 新药药厂的产品结构 |
第二节 新亚药厂的营销 |
一、多样的宣传策略 |
二、营销网点的建立与调整 |
第五章 许冠群的企业家精神及其关系网络 |
第一节 许冠群的成长及经营理念 |
第二节 许冠群的关系网络 |
第三节 许冠群的企业决策 |
结语 |
一、战争对制药企业的影响与新亚药厂的发展特点 |
二、新亚药厂的核心竞争优势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录五 |
致谢 |
(2)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依据 |
1.2.1 理论依据 |
1.2.2 现实依据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近代奶业史的研究 |
1.3.2 近代农业企业史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生生牧场的创办与生产经营的展开(1929-1933年) |
2.1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背景 |
2.1.1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个人际遇 |
2.1.2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政策背景 |
2.1.3 沈九成创办生生牧场的行业时机 |
2.2 生生牧场的创办 |
2.2.1 奶牛的采购及其生产管理 |
2.2.2 土地的租赁 |
2.2.3 员工的招聘 |
2.2.4 生产设备的买入 |
2.3 沈鹏程时期生生牧场生产经营的展开 |
2.3.1 文化濡化:形塑消费者饮食习惯的企业经营方法 |
2.3.2 横向拓展:以奶妈为竞争者定位的企业经营策略 |
2.3.3 纵向连合:与三友实业社合作的企业经营模式 |
第三章 生生牧场的迅速发展与销售规模的扩大(1933-1940年) |
3.1 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的经过 |
3.1.1 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与沈九成出走三友实业社 |
3.1.2 沈九成接掌生生牧场 |
3.2 从单一鲜奶到全面化战略:生生牧场产品结构的调整 |
3.2.1 牛奶 |
3.2.2 冰淇淋 |
3.2.3 奶油 |
3.2.4 其他乳制品 |
3.3 生生牧场的销售模式 |
3.3.1 订户模式 |
3.3.2 专卖店模式 |
3.3.3 杂货店模式 |
3.3.4 交易会模式 |
3.4 生生牧场的销售策略 |
3.4.1 药品、食品、饮品:产品的物质功能定位 |
3.4.2 “国货”:产品的政治功能定位 |
3.4.3 营养与健康:产品的社会功能定位 |
3.4.4 早餐与现代性:产品的生活方式功能定位 |
3.5 生生牧场迅速发展的原因 |
3.5.1 沈九成与穆藕初交往考证 |
3.5.2 沈九成的经营经验与企业家才能的展现 |
第四章 生生牧场销售战略的调整与等级结构的嵌入(1940-1946年) |
4.1 沈九成被绑案与沈万灵接手生生牧场 |
4.2 生生牧场生产等级的提升 |
4.2.1 上海市乳业等级制度的建立 |
4.2.2 生生牧场的质量控制与等级提升 |
4.3 生生牧场消费等级的嵌入 |
4.3.1 近代上海的社会分层与牛奶的品牌选择 |
4.3.2 生生牧场消费人群的社会结构 |
4.3.3 日伪时期生生牧场销售对象的上移 |
第五章 生生牧场的衰退与政治权力的介入(1946-1949年) |
5.1 中国国民党接收生生牧场的经过 |
5.2 中央信托局与生生牧场的衰退 |
5.2.1 中央信托局接收生生牧场与国民党的派系斗争 |
5.2.2 中央信托局管理上海生生牧场时期的衰退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沈九成父子年谱初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3)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法塔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特点创新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特点创新 |
第一章 法塔赫的初创与奠基(1959-1967) |
一、法塔赫的建立 |
(一) 法塔赫建立的历史背景 |
(二) 阿拉法特与法塔赫的建立 |
(三) 法塔赫早期核心成员 |
二、法塔赫的早期思想主张与分歧 |
(一) 法塔赫的早期思想主张 |
(二) 法塔赫早期内部分歧 |
三、阿拉伯政治团体对早期法塔赫的影响 |
(一) 埃及穆斯林兄弟会对早期法塔赫的影响 |
(二) 阿尔及利亚民族解放运动对早期法塔赫的影响 |
四、早期法塔赫与巴解组织关系 |
(一) 巴解组织成立的背景 |
(二) 早期法塔赫与巴解组织的对立与竞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塔赫的崛起与巴勒斯坦恐怖主义的泛滥(1967-1973) |
一、法塔赫坚持对以武装斗争 |
(一) 阿拉伯国家对以斗争受挫与法塔赫坚持武装斗争 |
(二) 法塔赫武装斗争面临巴勒斯坦内部竞争 |
二、卡拉梅战役与法塔赫的崛起 |
(一) 法塔赫的武装斗争引发卡拉梅战役 |
(二) 法塔赫的强势崛起与内外危机 |
三、“黑九月”事件与巴勒斯坦恐怖主义的泛滥 |
(一) 约、巴多重矛盾引发“黑九月”事件 |
(二) 法塔赫遭受重创与实践恐怖主义呼声的高涨 |
(三) 法塔赫“黑九月”组织及其恐怖主义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塔赫谋求建国与暴力活动的反复(1973-1993) |
一、法塔赫建国战略的调整与内外分歧 |
(一) 法塔赫“渐进式”建国方案的提出 |
(二) 法塔赫内部及巴解组织的分裂 |
二、黎巴嫩内战与法塔赫艰难处境 |
(一) 法塔赫成为黎巴嫩内战的催化剂 |
(二) 黎巴嫩内战导致法塔赫举步维艰 |
三、黎巴嫩战争与法塔赫的衰落 |
(一) 法塔赫暴力活动诱发黎巴嫩战争 |
(二) 黎巴嫩战争导致法塔赫岌岌可危 |
四、第一次巴勒斯坦人大起义与法塔赫重获新生 |
(一) 法塔赫面临内忧外患 |
(二) 第一次巴勒斯坦人大起义对法塔赫的影响 |
五、法塔赫谋求缓和与巴以和平进程的开启 |
(一) 法塔赫面临内外困境 |
(二) 法塔赫参与巴以和平进程与《奥斯陆协议》的签署 |
(三) 《奥斯陆协议》对法塔赫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塔赫执政与暴力冲突再度升级(1993-2018) |
一、法塔赫执政与哈马斯的挑战 |
(一) 法塔赫推动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的建立 |
(二) 法塔赫与哈马斯的矛盾冲突 |
二、法塔赫内外交困与第二次巴勒斯坦人大起义 |
(一) 巴以和平进程搁浅与法塔赫的执政危机 |
(二) 法塔赫寻求出路与第二次巴勒斯坦人大起义的爆发 |
三、阿拉法特逝世与法塔赫的渐趋式微 |
(一) 巴以冲突再度升级与阿拉法特深陷困境 |
(二) 阿拉法特逝世对法塔赫的影响 |
(三)“后阿拉法特时代”法塔赫的内部危机 |
(四) 法塔赫失去执政地位与巴勒斯坦内战 |
(五)“两国方案”的危机与法塔赫处境的艰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塔赫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
一、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一) 1960 年代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二) 1970 年代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三) 1980 年代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四) 1990 年代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五) 21 世纪法塔赫与美国的关系 |
(六) 对法塔赫与美国关系的评价 |
二、法塔赫与苏联(俄罗斯)的关系 |
(一) 1960 年代法塔赫与苏联的关系 |
(二) 1970 年代法塔赫与苏联的关系 |
(三) 1980 年代法塔赫与苏联的关系 |
(四) 法塔赫与俄罗斯的关系 |
(五) 对法塔赫与苏联(俄罗斯)关系的评析 |
三、法塔赫与中国的关系 |
(一) 中国与早期巴勒斯坦问题 |
(二) 1960 年代法塔赫与中国的关系 |
(三) 1970 年代法塔赫与中国的关系 |
(四) 改革开放后法塔赫与中国的关系 |
(五) 对法塔赫与中国关系的评价 |
四、法塔赫与阿拉伯前线国家的关系 |
(一) 法塔赫与埃及的关系 |
(二) 法塔赫与叙利亚的关系 |
(三) 法塔赫与约旦的关系 |
(四) 法塔赫与黎巴嫩的关系 |
(五) 对法塔赫与阿拉伯前线国家关系的评价 |
五、法塔赫与联合国的关系 |
(一) 1967-1987 年法塔赫与联合国的关系 |
(二) 1987-2000 年法塔赫与联合国的关系 |
(三) 2000 年后法塔赫与联合国的关系 |
(四) 对法塔赫与联合国关系的评价 |
六、法塔赫与欧共体(欧盟)的关系 |
(一) 法塔赫与欧共体的关系 |
(二) 法塔赫与欧盟的关系 |
(三) 对法塔赫与欧共体(欧盟)关系的评价 |
第六章 法塔赫组织构成的分类研究 |
一、法塔赫的上层组织结构 |
(一) 法塔赫大会 |
(二) 法塔赫革命委员会 |
(三) 法塔赫中央委员会 |
二、法塔赫的地方组织结构 |
三、法塔赫的成员标准 |
四、法塔赫的武装组织 |
(一)“暴风”突击队 |
(二)“坦齐姆”组织 |
(三) 阿克萨烈士旅 |
(四)“第14部队”(Force 14) |
(五)“第17部队”(Force 17)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法塔赫发展历程的解析 |
二、法塔赫与国际社会关系评价 |
三、对法塔赫和巴以问题未来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一) 档案 |
(二) 着作 |
(三) 学位论文 |
(四) 期刊论文 |
(五) 报刊文章 |
(六) 网络文献 |
二、中文文献 |
(一) 着作 |
(二) 期刊论文 |
(三) 报刊文章 |
(四) 网络文献 |
三、网络资源 |
附录一:相关名词中英文对照 |
附录二:法塔赫大事记 |
在学期间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致谢 |
(5)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6)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7)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8)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与近代社会体育事业(1924-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一) 近代体育社团研究概况 |
(二) 中华体协研究概况 |
(三) 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四、概念说明 |
第一章 中华体协的成立及其演变 |
一、中华体协成立的社会历史背景 |
(一) 西方近代体育的传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
(二) 民族危机笼罩下体育救国思潮的兴起与发展 |
(三) 反帝爱国运动的兴起与体育主权意识的觉醒 |
(四) 中国体育人才的成长和推动 |
二、中华体协的发展演变 |
(一) 萌芽期(1910-1924) |
(二) 发展期(1924-1937) |
(三) 停滞期(1937-1941) |
(四) 复会期(1941-1945) |
(五) 恢复重建期(1946-1949) |
第二章 中华体协的治理结构 |
一、中华体协的组织结构 |
(一) 会员制度 |
(二) 组织形态的演变:从董事制到理监事制 |
(三) 领导群体分析 |
二、中华体协的运行机制 |
(一) 议事制度 |
(二) 内控机制 |
第三章 中华体协与体育的国内传播 |
一、中华体协与体育的大众传播 |
(一) 编辑、出版体育刊物 |
(二) 编译、撰写体育着作 |
(三) 放映体育电影 |
二、中华体协与体育的群体传播 |
(一) 开展体育巡回表演 |
(二) 举办体育讨论会和体育演讲 |
(三) 举办体育讲习会和培训班 |
三、中华体协与体育的人际传播 |
(一) 联络社会各界名流 |
(二) 派遣体育指导员 |
四、中华体协的体育观 |
(一) 对体育内涵的理解 |
(二) 对体育精神的阐扬 |
(三) 对体育功能的解读 |
第四章 中华体协与体育空间的拓展 |
一、体育空间扩散:由学校推及社会 |
(一) 成立各种体育联合会 |
(二) 组建各地分支会 |
二、体育空间迁移:由东部走向西部 |
(一) 西部地区分支会陆续建立 |
(二) 西部地区体育赛事兴起 |
第五章 中华体协与体育赛事制度的确立与规范 |
一、制定统一的赛事规范 |
(一) 制定运动竞赛规则 |
(二) 制定业余运动原则 |
(三) 审订各项运动记录 |
二、推动体育设施建设 |
(一) 建设体育场地 |
(二) 推动国产体育器材的创制和发展 |
三、构建多样化的赛事类型 |
(一) 多层次的赛事格局 |
(二) 多元化的赛事目的 |
(三) 中西合璧的赛事内容 |
第六章 中华体协与体育慈善活动的开展 |
一、中华体协体育慈善活动 |
(一) 社会救济 |
(二) 同业救济 |
(三) 抗战募捐 |
(四) 赞助卫生、教育事业 |
(五) 赞助体育事业 |
二、中华体协体育慈善活动的方式 |
(一) 举办体育慈善比赛 |
(二) 举办体育慈善拍卖 |
(三) 设立体育基金 |
三、中华体协体育慈善活动的特征与影响 |
(一) 中华体协体育慈善活动的特征 |
(二) 中华体协体育慈善活动的影响 |
第七章 中华体协与体育的国际交往 |
一、加入国际体育组织 |
(一) 参加远东业余体育协会 |
(二) 融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
(三) 加入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
二、主办及参与国际体育赛事 |
(一) 主办及参与综合性国际运动会 |
(二) 主办及参与国际单项锦标赛 |
三、开展国际体育间的交流与考察 |
(一) 走出去:派遣体育专家、运动队出国考察与交流 |
(二) 引进来:邀请外国优秀运动员、体育专家指导体育 |
四、中华体协国际交往之透视 |
(一) 推动体育进步,融入国际体坛 |
(二) 展示和重构国家形象,提高国际地位,寻求国际化 |
(三) 开展体育公共外交,敦睦邦交,促进世界和平 |
(四) 反对外国侵略,维护国家主权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9)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抗战以前粤省铁路从分治到整合的进程 |
第一节 粤省铁路分治的形成 |
一、美国方面关于省三支线的兴筑及其困境 |
二、商办铁路公司对粤汉铁路广东段的修筑与经营 |
三、英国势力笼罩下广九铁路的兴筑与经营 |
第二节 抗战爆发前粤省铁路的整合 |
一、省内整合:政治介入粤省铁路内部事务 |
二、融入全国铁路系统:四大铁路管理局(工程局)合并 |
第三节 抗战爆发前后粤汉广九两路接轨 |
一、接轨问题的起源 |
二、中央、地方与英国关于接轨问题的立场与纠缠 |
三、两路接轨促成“香港通道”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粤省铁路经营的恢复与统一管理的重建 |
第一节 粤省境内粤汉、广九等路段的接收与营运初步恢复 |
一、陆军第二方面军铁路接收事宜 |
二、交通部驻粤人员的铁路接管 |
三、粤省境内粤汉、广九等路段交通营运的恢复 |
第二节 海南岛铁路之接收与初期经营 |
一、日军对海南岛铁路的营建概况 |
二、海南岛铁路接收乱局 |
三、海南岛铁路接收初期之经营及困难 |
第三节 粤省铁路统一管理的重建 |
一、粤汉区铁路管理局之建立 |
二、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在粤组织机构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抗战胜利后粤省铁路的日常经营 |
第一节 粤省铁路营运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助 |
第二节 粤省铁路经营中的主要事务 |
一、机务 |
二、工务 |
三、财务 |
四、行车 |
五、警务 |
第三节 客货运输状况及其进步与不足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抗战胜利后粤省铁路新工程与广东地方建设 |
第一节 美援、“复兴华南”计划与粤汉区铁路 |
一、打造华南“美式铁路典范” |
二、以铁路带动“复兴华南”计划 |
三、“美援”的落差 |
第二节 开发海南岛:海南环岛铁路之建设及窘境 |
一、海南环岛铁路建设基础与建筑计划 |
二、开展海南环岛铁路计划中的困难 |
三、环岛铁路计划的搁置与地方民众的反应 |
第三节 连通粤汉干线与广三段:建设广州西南大桥 |
一、工程缘起 |
二、战后路局、省府与市府合作筹筑西南大桥 |
三、工程计划与中辍 |
第四节 运输煤炭以济广东:狗牙洞支线建设 |
一、缺煤的广东 |
二、粤湘边境、粤北煤矿的早期开发与狗牙洞支线雏形 |
三、支线工程开展与相关概算 |
四、推进支线工程的现实困难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路政在广东的转换 |
第一节 粤省铁路深陷经营困境 |
一、财政极度困难 |
二、粤省铁路工潮迭起 |
三、路局高层离心离德 |
四、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南迁广州 |
第二节 广州机厂等设备人员迁台 |
第三节 人民政府对粤省铁路的接管与改造 |
一、接管前夕之情形 |
二、粤省铁路的接管与改造过程 |
三、粤省铁路交通恢复与营运展望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史料来源 四、本文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
近世中西建筑文化交流与晚清民初大学校园发展历程 一、近世以来西人眼中的中国建筑 二、风格交错的晚清民初中国建筑及大学校园 三、“中国固有之形式”与国立大学校园建设 四、清末民初武汉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校园建设 第二章 |
国立武汉大学的组建与珞珈山新校址的选定 一、从国立武昌中山大学到国立武汉大学 二、武汉大学新校舍的酝酿和建筑设备委员会的成立 三、珞珈山新校舍的选址过程 四、珞珈山新校址内的土地征收与纠纷 第三章 |
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及工程营造 一、建筑师开尔斯与珞珈山新校舍的建筑设计 二、汉协盛营造厂与新校舍一期工程 三、六合建筑公司与新校舍二期工程 第四章 |
珞珈山新校舍建设的经费来源与支出 一、珞珈山新校舍一期工程的经费来源 二、珞珈山新校舍二期工程的经费筹措 三、对民国时期珞珈山校园建设经费收支的分析 第五章 |
珞珈山校园的建筑语汇和文化意涵 一、珞珈山校园的总体规划及空间布局 二、“南北”与“东西”:珞珈山校园的建筑风格 三、现代大学校园与复古建筑形式的折衷碰撞 第六章 |
藏修息游焉:湖山风景与校园生活 一、武昌东湖:由荒郊野泽走向近代风景游憩地 二、武汉大学与东湖风景区 三、民国时期珞珈山的校园生活 结语 附录一 |
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地契信息统计表 附录二 |
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建筑一览表 附录三 |
民国时期珞咖山校园规划设计主要建筑工程师一览表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后记 |
四、2002年11月在香港召开第十六届世界会计师大会(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上海新亚药厂研究(1926-1949)[D]. 邢蕊.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2]上海生生牧场发展变迁研究(1929-1949)[D]. 刘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3]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4]法塔赫研究[D]. 贾龙阳.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2)
- [5]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D]. 于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6]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7]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8]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与近代社会体育事业(1924-1949)[D]. 陈明辉.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7)
- [9]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D]. 钟远明. 武汉大学, 2017(06)
- [10]国民政府时期的国立大学新校园建设 ——以国立武汉大学珞珈山校园为中心[D]. 刘文祥.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