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辽宁私募基金向民营资本转型研究

推进辽宁私募基金向民营资本转型研究

一、促进辽宁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健[1](2020)在《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企业是社会发展重要的微观基础和基本单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活跃因素。公司是企业组织发展的高级形态,对促进经济发展与推进工业化的作用更加重大。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西方世界崛起与扩张的关键,他与公司发展的历程相伴而行。为了维持和巩固当时现有商业规则,近代西方诸国实施公司立法活动,至此西方世界出现真正意义上营利性法人的“公司”概念。对比西方世界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自身特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实践共经历六次变革:第一次变革是1872年具有公司法替代效用的《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第二次变革是1904年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中国首部《公司律》颁布;第三次变革是1914年首次邀请商人参与制定的《公司条例》颁布;第四次变革是1929年首次确立公司“营利”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五次变革是1946年确立以公司制发展国营事业目的的《公司法》颁布;第六次变革是1993年确立公司概念重新正式走入中国经济社会规定的《公司法》颁布。由于中国当代公司法的完善建设都得益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实践,所以本文以近代公司法颁布的时序为线索,针对与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所关联的特许公司制度《轮船招商局章程》以及四部公司法,对其公司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前提、利益集团博弈过程以及经济影响进行研究,进而揭示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演化规律。本文依据制度演化理论、演化博弈论进行研究,以公司法演化的时序为线索,从晚清公司制思想产生开始,商人进行公司实践发端,主要分析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的五个阶段过程,包括公司法律制度萌芽阶段商人实践与特许公司制度的替代、特许公司制度向准则公司制度的探索与转化、官商共同参与修律奠定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官商共同兴办工业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再到抗战期间统制经济下官商进行公司产权争夺导致公司法律制度走向异化,以及五个阶段过程中官僚、商人、其他集团多方博弈行为特征,最终得出评述性结论。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提出公司法律制度萌芽、起步、初步发展、规范发展、异化五阶段演化模型。第三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1840-1872)。主要分析在无公司法的条件下,由于华商进行附股导致原有法律制度框架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官僚制定《轮船招商局章程》的过程。第四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1872-1904)。主要分析在《轮船招商局章程》的示范下公司治理逐渐显露出官商集团监管经理人缺失问题,导致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中央政府颁布《公司律》的过程。第五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阶段(1904-1914)。主要分析在《公司律》下公司内部道德风险问题与官剥商权情况,以及商人偷懒行为与机会主义,导致《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民主,官僚与商人共同颁布《公司条例》的过程。第六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阶段(1914-1929)。主要分析《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家族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公司所承担的非营利性目的过多而影响公司发展,在涉及根本性商办公司改革方面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南京政府颁布1929年《公司法》的过程。第七章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阶段(1929-1946)。主要分析1929年《公司法》以私企业为规范对象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国民政府颁布1946年《公司法》的过程。论文第八章是结论。

吕阳[2](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曾荣胜[3](2019)在《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在老百姓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在互联网上进行的金融相关活动也逐渐被大家日益接受与熟悉。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实现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金融法治的完善。同时,由于其传播快、涉面广、门槛低等特点,加上监管不完善、立法滞后,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研究,包括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状、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情况、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思考。全文共分为五章,按照描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展开。第一、二章是描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犯罪现状;第三、四章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存在困境及其原因;第五章就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进行展开,提出意见与建议。第一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为了明确区分犯罪的类型、确定犯罪圈、准确适用刑法、推动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明确定义非常重要。笔者在综合各种观点基础之上,结合发展趋势,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观点,明确犯罪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第二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分析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发展的趋势,以及目前监管立法和司法现状。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趋势主要是犯罪数量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犯罪方式与手段不断创新、并且犯罪态势与类型逐渐成型。而目前的监管立法情况是分散化、滞后性特点很明确,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外的监管主要依据传统的金融法规,很少单独立法。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律风险越积越多,犯罪的危害性日趋严重,涉及的罪名仍然是传统的金融犯罪罪名,但其行为模式必须具有可嫁接于互联网技术的可能。第三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首先是坚持金融自由,鼓励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与保障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的限度性问题带来刑法规制的价值矛盾。其次金融刑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会进一步延伸与扩展,包括刑法保障地位越过行政监管,对金融犯罪打击过度,金融犯罪的刑法体系不完善,解释中存在偏差等。再次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野蛮发展,特别是对民间金融法律定位不清,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导致刑法在适用中产生了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产生冲突。第四章是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监管有很强的必要性,而目前的监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并且导致了刑事风险的不断累积。目前对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不清,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带来了不少的困境。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客观基础有别于传统金融活动,目前的立法规制又基于传统的金融行为,导致目前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在互联网金融中很难适用,包括对非法性的认定,侵犯法益的保护等。第五章是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刑法规制要有基本立场与限度,要立足于金融本质,刑法进行介入,但要保持限度与谦抑性。在此基础上,要保持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包括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区分行业风险与金融犯罪。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过程中,要考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益处与意义,坚持二次违法性原则。在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保持与行政监管立的衔接与协调。在此基础下,确定刑法规制的入罪标准并对相关罪名进行完善;提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以及相关罪名的目的限缩。

黎明[4](2015)在《经济资本化转型进程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浙江温州民间资本运作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比较长的时期内,投资仍然是拉动宜宾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随着国有企业投资能力的逐步下降,新型投融资平台已经成为各地探索保证投资稳定增长的路径。盘活国有资本,做大金融资本,开放民间资本,加快推进经济资本化进程,加快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无疑是实现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必然选择。本文意图通过近期对浙江省温州、福建省石狮等地民间资本管理运作调研,对推动宜宾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具体建议。

李冰[5](2014)在《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文中指出在对民间资金与民营资本研究的现状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加强民营企业自身建设、加强政府支持、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等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王庆娟[6](2012)在《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资金相对充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大量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民营企业自身治理结构的不合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不健全,抑制了民间资金的流动和转化,必须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创新投融资体系来促使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拓宽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王震川[7](2011)在《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是经济发展的热门话题,也是国内外共同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张杰关于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和解决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问题的另一角度和思路。在研究中,张杰发现,民营企业的金融困境是渐进改革过程中的内生现象,其实质是信用困境。民营企业金融困境的解除不能依赖于现有的国有金融框架,而要寻求以内生性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创新。关于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研究主要从宏观方面总结概括了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必要性,但在具体的实施方面研究的深入度不足,所以本文就从具体的操作层面上来提出一些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方法以及途径进行研究。

慕丽杰[8](2009)在《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推动力,不仅在现代经济增长因素分析中得到了理论支持,而且在现代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也得到了实践验证。区域金融是金融发展的中观层次,区域金融是指一国内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一样,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现象。近年来,作为一个区域化特征明显的发展中大国,我国中西部经济金融发展速度和水平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且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区域发展差距的扩大和非均衡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进入“十一五”时期以后,正处在重要转折和发展时期的我国金融业开放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也会更大,加之现有政策存在忽视区域金融差异的倾向,金融发展重外延和总量扩张、轻内涵和质量优化的倾向严重影响着金融整体效率的发挥。如果这种非均衡现象不加以协调,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更不利于国家金融的整体发展。如何在区域金融领域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促使其协调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我国区域战略实施进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本文通过综合区域经济理论、金融协调理论、区域金融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等相关研究成果,试图开辟一块新的研究领域,即立足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视野从金融深化与发展的角度来研究区域经济结构变迁中金融作用的差异、规律与机制,并结合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实际重点阐述了实现中国区域金融发展与完善的制度安排及实际操作。在界定研究内容和研究对象的基础上,论文建立了如下的论证主线:拟从理论分析和实证比较角度来探析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演进路径,找寻促进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一般规律,旨在为缩小区域间金融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提供有益的政策主张。从区域金融作用于区域经济的内在机制的角度,结合中国东、中西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指标和数据,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以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分析、比较分析和计量分析等方法,通过研究和比较东部区域与中西部区域有关金融发展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增长速度等具体指标,具体描述了中国中西部区域金融发展滞后的实际状况并分析了金融发展滞后的原因,进而从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角度对中西部区域因金融发展滞后所带来的与东部区域之间经济增长非均衡性做了尝试性分析和探讨。最后,从中西部区域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现状角度出发,针对缩小区域间的经济增长差距,实现东部与中西部区域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本文较为系统地提出了促进中西部区域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中心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部分:在具体研究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问题时,文章注重特色和实际分析,本文研究的内容安排是这样的:第一、绪论部分介绍研究背景,提出研究问题,探讨研究的实践意义、技术路线和总体框架。第二、介绍国内外区域经济理论和区域金融理论的研究现状,对区域经济理论和区域金融,以及有关金融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进行简要阐述。第三、从区域金融作用于区域经济的内在机制的角度,分析中国东部和中西部区域金融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差异。第四、实证分析中国区域经济和区域金融发展的现状和特征,多角度分析中国东中西三大区域经济和区域金融发展的非均衡差异,并最终概括中国区域金融发展非均衡性的未来变化趋势。第五、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因素探讨。第六、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效应分析。结合传统区域经济理论,系统分析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所带来的效应,最终得出结论,负效应大于正效应,总体的马太效应非常明显,进而论证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现状必须调整的必要性。第七、推进区域金融发展与完善的对策构想。在结合理论和中国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对策内容包括:区域金融中心的培育、区域金融机构和区域资本市场的完善、区域创新系统的建立、区际金融合作及区域金融政策的加强。

王洪东[9](2008)在《欠发达地区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探析》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藏富于民"已成现实。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对民间资金的依赖程度显着提高。加快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已经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迫切要求,因为资本的增长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的前提条件;中国经济增长与资本形成高度相关;资本不足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将成为地区投资的主要来源。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面临着直接渠道欠缺;间接渠道不畅。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使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化。

邹健明,刘国春,马亚学,许晓华[10](2007)在《乐山市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实践和研究》文中指出闲散于民间的货币资金或因分散而形不成投资,或因信息闭塞而没有找到好的投资项目,或因投资环境制约等原因而闲置,没有形成资本因而也没有增殖功能,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乐山实现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就是要使这种闲置的资源转化为创造财富的资本,并在循环往复的运动过程中不断增殖,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造富于一方人民。

二、促进辽宁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促进辽宁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本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4.1 本文的创新点
        1.4.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2.1 理论基础
        2.1.1 经济演化理论
        2.1.2 制度变迁的演化理论
        2.1.3 演化博弈论
    2.2 分析框架
        2.2.1 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制定的规则与过程
        2.2.2 公司法律制度演化博弈的参与者行为
        2.2.3 公司法律制度的博弈均衡与演化
        2.2.4 具体分析方法与模型介绍
第3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萌芽(1840-1872):华商公司实践与《轮船招商局章程》的制定
    3.1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社会历史背景
        3.1.1 “公司”语源考察
        3.1.2 公司法律制度缺失的社会根源
    3.2 华商公司的首次实践
        3.2.1 西方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评说
        3.2.2 近代华商公司的具体实践路径
    3.3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3.3.1 晚清政府原有法律制度无法容纳新生经济因素
        3.3.2 华商集团与洋商集团的竞争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3.3.3 传统民营企业中的公司制度因素影响
        3.3.4 官僚体制下传统官营制度的路径依赖
    3.4 《轮船招商局章程》制定的演化博弈分析
        3.4.1 航运业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3.4.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3.4.3 地方政府洋务派与华商集团、洋商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3.4.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3.5 《轮船招商局章程》颁布的经济影响
        3.5.1 通过发行股票达到了募集资金的目的
        3.5.2 利用航运业达成了与洋商竞争的效果
        3.5.3 社会上掀起了积极投资兴办公司的热潮
        3.5.4 官督特许公司制度是公司法的初次探索
    3.6 小结
第4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起步(1872-1904):官督公司没落与《公司律》的颁布
    4.1 《公司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4.1.1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盛行
        4.1.2 特许制度下官督公司的没落
        4.1.3 特许制度下商办公司的崛起
    4.2 《公司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4.2.1 晚清工商业发展急需突破公司法律制度瓶颈
        4.2.2 官督公司模式的缺陷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4.2.3 官督特许公司治理实践推进法制化进程
        4.2.4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扶持工商业法规化
    4.3 《公司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4.3.1 晚清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4.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4.3.3 官僚经理与洋务派、股东集团的演化博弈分析
        4.3.4 中央政府的立法行为选择
    4.4 《公司律》颁布的经济影响
        4.4.1 提高了工商业者的地位和社会影响力
        4.4.2 约束了各级官吏改善官商关系
        4.4.3 终结了官督商办公司模式
        4.4.4 推动了民族工商业发展
    4.5 小结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初步发展(1904-1914):官商共同修律与《公司条例》的颁布
    5.1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5.1.1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官剥商权局面的改善
        5.1.2 《公司律》颁行后公司治理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
        5.1.3 家族公司的创建
    5.2 《公司条例》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5.2.1 《公司律》无法使中国建立真正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
        5.2.2 官督公司模式回光返照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5.2.3 《中华民国约法》倡导自由经济政策
        5.2.4 《改定大清商律草案》开创立法调查先河
    5.3 《公司条例》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5.3.1 民初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5.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5.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修律的演化博弈分析
        5.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5.4 《公司条例》颁布的经济影响
        5.4.1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形成
        5.4.2 家族公司规模的壮大
        5.4.3 官僚与商人可以均衡博弈
        5.4.4 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发展阶段
    5.5 小结
第6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规范发展(1914-1929):官商兴办工业与1929年《公司法》颁布
    6.1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6.1.1 《公司条例》颁行后私人资本投资的扩张发展
        6.1.2 《公司条例》颁行后家族公司企业集团的迅猛发展
        6.1.3 《公司条例》颁行后官僚资本投资公司的热情高涨
    6.2 1929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6.2.1 《公司条例》缺失法人持股制度导致公司对外投资发展滞后
        6.2.2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冲突
        6.2.3 《建设大纲草案》倡导重点发展国有经济政策
        6.2.4 《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规定国家资本主义政策
        6.2.5 《公司条例》奠基中国公司法体系
    6.3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6.3.1 民国中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6.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6.3.3 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关于立法的演化博弈分析
        6.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6.4 1929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6.4.1 公司法人持股制度的发展
        6.4.2 投资控股公司的产生
        6.4.3 民营经济得到鼓励与支持
        6.4.4 公司营利目的的回归
    6.5 小结
第7章 公司法律制度的异化(1929-1946):官商产权争夺与1946年《公司法》的颁布
    7.1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发展状况
        7.1.1 1929年《公司法》颁行后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
        7.1.2 统制经济下国营公司向官僚垄断公司的转变
        7.1.3 民营公司生存环境的转折与恶化
    7.2 1946年《公司法》颁布前的法律制度前提
        7.2.1 1929年《公司法》难以适应大力发展国营事业的需要
        7.2.2 抗战爆发统制经济政策导致官商利益的冲突
        7.2.3 《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规定政府控制国家经济主体的合法性
        7.2.4 《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为战后政府与民资合办公司提供依据
    7.3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演化博弈分析
        7.3.1 民国后期利益集团博弈系统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7.3.2 利益集团的认知分析
        7.3.3 商人集团与官僚集团、官僚经理的演化博弈分析
        7.3.4 中央政府立法行为选择的转变
    7.4 1946年《公司法》颁布的经济影响
        7.4.1 公司注册登记数量激增
        7.4.2 国营公司规模空前扩张
        7.4.3 有限公司与外资公司迅速增长
        7.4.4 民营经济产权弱化与衰败
    7.5 小结
第8章 评述性结论与现实启示
    8.1 评述性结论
        8.1.1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后世公司立法对前世立法制度创新的结果
        8.1.2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官僚集团与商人集团持续博弈均衡的结果
        8.1.3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转化的结果
        8.1.4 官商集团谈判能力的差异变化是近代公司法律制度演化成败的关键
        8.1.5 近代公司法律制度保障较好的时期是商人集团公司发展的发达时期
    8.2 现实启示
        8.2.1 营业自由立法是激发企业活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
        8.2.2 简政放权制度是完善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2)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主要内容
    四、论文研究方法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受惠群体较小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一、VAR模型结果
        二、分位数回归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英国社区照顾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香港安老服务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三、“互联网+养老”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3)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专着中业务研究多法律研究少
        二、论文中系统研究少专项研究多
        三、法律论文的研究主要聚集于五个方面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创新
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结构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概念界定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范围划定
    第四节 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概念的意义
        一、犯罪分类的重要前提
        二、刑法准确适用的基础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圈确定的需要
        四、推动现行金融刑法的发展变革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现状分析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手段的互联网化
        二、犯罪结果具有无限延展可能性
        三、犯罪社会危害性、聚集性与扩散性并存
        四、犯罪主体主要为互联网企业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发展趋势
        一、犯罪数量的增加
        二、犯罪方式及手段的创新
        三、犯罪类型逐渐确定成型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监管立法现状及评析
        一、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行政监管规定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现状评析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情况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司法现状
        一、刑事法律风险大量积累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危害性日趋严重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的罪名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困境
    第一节 刑法规制困境的法律价值矛盾分析
        一、坚持金融自由的必要性
        二、保障金融秩序的限度性
    第二节 金融刑法规制缺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延伸
        一、行政法视角下刑法保障法地位的逾越
        二、金融刑法打击过度
        三、犯罪圈过大与罪名调整失衡
        四、金融犯罪刑罚体系的不完善
        五、金融犯罪的刑法解释偏差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领域刑事规制新困境
        一、民间金融法律定性不清
        二、刑法扩容方式选择的冲突
        三、罪名保护侧重产生偏差
        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刑法保护的冲突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困境的原因探析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缺陷
        一、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必要性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历程
        三、监管弊端导致刑事风险不断累积
    第二节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界限不清
        一、行政犯理论中的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
        二、我国行政犯行刑区分困境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中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适用的客观因素考量
        二、金融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展开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立场与限度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价值平衡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二次违法性原则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规制体系的衔接与协调
        一、刑法规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协调
        二、刑事立法与行政监管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标准与罪名完善
        一、入罪标准的确立
        二、相关罪名的完善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司法限缩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适用的司法理念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的目的性限缩
余论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4)经济资本化转型进程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浙江温州民间资本运作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温州资本管理运作及经济发展情况
    (一)民间资本管理的“温州模式”
    (二)温州市 2014 年主要经济指标
二、温州资本管理运作的主要特征
    (一)民间资金管理运作的主要做法
    (二)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规避同质化竞争
    (三)健全地方特色资本市场体系
    (四)民间资本运作纳入法制化管理
三、温州民间资本管理运作的启示
    (一)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产业发展
    (二)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减少负担激活民间资本活力
    (四)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
四、宜宾民间资本运行的基本情况
    (一)宜宾民间资金运行的主要特征
    (二)宜宾民间资金运作存在的问题
五、激活宜宾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一)改善投资环境激活民间资本
    (二)着重发挥国有资本的杠杆效应
    (三)打造川南金融中心做大金融资本
    (四)科学运作 PPP 项目盘活国有资本
    (五)建立活跃民间资本的地方金融体系

(5)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资金与民营资本研究的现状与回顾
二、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 数据处理
    (二) 模型建立和实证分析
三、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 企业自身建设落后
    (二) 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发展滞后
四、促进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的主要措施
    (一) 加强民营企业自身的建设
        1. 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2. 提高盈利能力
        3. 民营企业改革
    (二) 加强政府支持
        1. 依法设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2. 制定相应政策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
        3. 完善风险投资制度
    (三) 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1. 放宽和降低市场准入标准
        2. 规范民间借贷
        3. 要创新经营理念

(6)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民间资金转换为民营资本的条件
2 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国家有关政策尚不完善
    2.2 民营企业自身治理结构不合理
    2.3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不健全
    2.4 民营企业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3 促进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的主要措施
    3.1 改善投融资环境
        3.1.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
        3.1.2 推进征信体系的建设, 提高信息透明度
        3.1.3 引导民营企业改善治理结构
    3.2 创新投融资体系
        3.2.1 规范民间借贷
        3.2.2 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
        3.2.3 推动中小企业集群集合式债券和票据市场的发展
        3.2.4 加快风险投资体系的建设
4 结语

(7)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1. 企业自身建设落后
    2. 政府服务欠佳
    3. 社会信用中介发育滞后
二、促进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的主要措施
    1. 深化企业改革
    2. 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3. 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4. 规范民间借贷
    5. 要创新经营理念
三、结论

(8)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0.1 研究背景意义和问题的提出
0.2 相关概念界定
0.3 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
0.4 框架结构和内容安排
0.5 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1 区域经济与区域金融理论评介
1.1 区域经济理论研究综述
    1.1.1 区位理论
    1.1.2 传统区域发展理论
    1.1.3 近代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1.1.4 区域发展理论的新发展
1.2 区域金融理论研究综述
    1.2.1 国外区域经济学界对区域金融的研究
    1.2.2 中国经济学界有关区域金融的研究综述
1.3 区域金融理论与区域经济理论的拓展 2 区域金融成长对区域经济增长贡献度差异剖析
2.1 区域金融发展对区域经济增长贡献度的作用机制
2.2 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度差异的实证分析
    2.2.1 区域金融对增加区域经济发展中要素投入量的贡献度差异
    2.2.2 区域金融对提高区域经济发展质量的贡献度差异
    2.2.3 区域金融在区域经济增量中的直接贡献度差异
    2.2.4 区域金融对区域经济增长的总体贡献度差异 3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现状与特征评介
3.1 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的现状评介
    3.1.1 各区域经济增长总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非平衡
    3.1.2 各区域居民人均收入和劳动力价格的非均衡
    3.1.3 各区域地方财政增收形势良好但不平衡
    3.1.4 各区域对外贸易发展状况非平衡
3.2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现状评介
    3.2.1 区域金融发展战略的历史演变
    3.2.2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总体现状描述
    3.2.3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分行业具体分析
3.3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特征和变动趋势分析
    3.3.1 区域金融差异变动趋势和规律
    3.3.2 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差异程度的变动特征和趋势分析 4 影响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因素探讨
4.1 客观环境因素
    4.1.1 区位条件
    4.1.2 资源禀赋
    4.1.3 历史文化
4.2 区域经济条件因素
    4.2.1 资金因素
    4.2.2 市场体制差异
    4.2.3 技术开发能力
4.3 制度因素
    4.3.1 体制改革及政策影响
    4.3.2 试验点政策和对外开放程度
    4.3.3 财税政策的影响
    4.3.4 金融制度和政策的影响
    4.3.5 政府行为
4.4 区域经济主体主观因素
    4.4.1 区域金融努力程度
    4.4.2 社会资本
4.5 影响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因素的变化趋势 5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效应分析
5.1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积极效应
    5.1.1 集聚效应
    5.1.2 扩散效应
5.2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消极效应
    5.2.1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经济“短边效应”
    5.2.2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货币政策传导不对称效应
    5.2.3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政治和社会消极效应
    5.2.4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弱化效应
    5.2.5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效应
5.3 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的综合效应——马太效应 6 推进区域金融发展与完善的对策构想
6.1 区域金融发展与完善的战略理论基础
6.2 区域金融发展机制的模式选择
6.3 区域金融发展与完善的对策选择
    6.3.1 培育多层次区域金融中心
    6.3.2 优化区域金融机构布局
    6.3.3 发展区域资本市场
    6.3.4 建立区域金融创新系统
    6.3.5 加强区域金融的区际合作
    6.3.6 完善区域金融政策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10)乐山市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实践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乐山市实践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基本情况
    1、观念转变。
    2、环境改善。
    3、民营资本实力增强。
    4、民营资本特色较为明显。
二、乐山市实践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有待解决的问题
    1、储蓄意识强, 资本意识薄弱。
    2、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渠道不畅。
    3、民间资金转变为民营资本的领域狭窄。
    4、缺乏运营资本的民营企业家。
三、乐山市进一步实践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对策
    1、扩展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途径
        (1) 积极扶持民营信用担保企业。
        (2) 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
        (3) 构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
        (4) 扩大和完善乐山城市商业银行。
        (5) 大力发展股份制企业。
        (6) 恢复和完善股权证柜台交易。
        (7) 发行企业债券。
    2、拓宽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领域。
    3、培养和造就懂得资本运营的民营企业家。

四、促进辽宁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化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演化研究[D]. 李健. 辽宁大学, 2020(01)
  • [2]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曾荣胜. 厦门大学, 2019(07)
  • [4]经济资本化转型进程的比较与借鉴研究——浙江温州民间资本运作的启示[J]. 黎明. 西南金融, 2015(08)
  • [5]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J]. 李冰.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4(08)
  • [6]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的创新研究[J]. 王庆娟. 中国商贸, 2012(22)
  • [7]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问题的研究[J]. 王震川. 现代经济信息, 2011(22)
  • [8]中国区域金融非均衡发展研究[D]. 慕丽杰. 辽宁大学, 2009(01)
  • [9]欠发达地区民间资金转化为民间资本探析[J]. 王洪东. 经济研究导刊, 2008(06)
  • [10]乐山市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转变的实践和研究[J]. 邹健明,刘国春,马亚学,许晓华. 天府新论,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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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辽宁私募基金向民营资本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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