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孙其帅[1](2021)在《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国家大力开展反腐败工作,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主要机关,促进了国家体制改革。监察机关是拥有专门的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关。监察体制改革整合了原行政监察部门的监察权和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收集证据权限以及收集证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与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和标准基本一致,其中也暗含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监察机关开展监察调查程序应当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监察法》对证据体系的规定较笼统并且还存有制度真空和衔接空白,立法者和学界认为可以借鉴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填补和完善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缺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禁止适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并明确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应予排除。将该制度规则援引入监察程序中,有利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两法衔接”。研究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贯穿非法监察证据的产生到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全过程。我国并没有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标准,因此有必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进行界定,并分析其考量因素;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排除非法监察证据的重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点对点的研究。非法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对监察机关在取证程序中的监督、监察机关的内部排除程序、监察证据的转化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而且对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也需要细化和补充,着力研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下在审判阶段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等问题。为了防范监察权过大,实现保障被调查人人身权利的价值取向,针对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制的不足之处,应当以刑事审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础,对非法监察证据进行理论辨析,对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予以完善,对非法监察证据设置合理的范围,健全监察证据的内外部排除制度,落实监察机关内部履行排除证据职责的部门,强化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作为监察证据外部排除机构的地位,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我国的监察体制。
范昕[2](2021)在《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文中认为
蒋永良,李艳,陈晨[3](2020)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不细致、不规范等问题,制订刑事证据收集指引规范,建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制度,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证据收集指引并非法定证据制度的复活,不必然加剧"卷宗中心主义"。在实体法层面,证据收集指引规范要与犯罪构成理论相结合,服务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规范刑事司法行为,提高刑事诉讼质量,保障公正司法为目的。证据收集指引规范应由公检法联合制订,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罪名)制订差异化的指引规范,此外要注意强制性规范和提示性规范的结合与衔接。
孙锐[4](2021)在《刑事证据制度转型:由证据概念、证据属性到证据资格》文中研究表明无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还是传统证据法理论的"证据三性说",均难以对证据与定案根据作出明确的区分,故而无法为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应实现由概念研究向规则研究、由静态研究向动态研究的转化。证据资格是某案件材料作为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所需要满足的法律条件,具有动态化、层次化的特点,旨在以诉讼程序为依托,并通过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实现对证据的筛选和把关。作为我国刑事证据的新的理论模型和分析工具,证据资格的提出有助于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证据制度转型。
杜厚扬[5](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付刘圣佳[6](2020)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鉴真规则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所确立的一项专门针对实物证据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初步证明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揭示了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为进一步运用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奠定了证据基础,有助于防止虚假、不真、无关证据进入法庭,促进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实物证据的准入几乎不受限制,不真证据进入法庭被采纳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现象时有出现,同时,由于取证和管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使实物证据真实性、同一性存疑,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展开激烈对抗,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同一性的认定与证明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本文以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为研究主题,分析和借鉴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重要法治经验,以期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优化实物证据的审查模式,防范冤假错案,解决因实物证据真实性和同一性引发的认证难题。导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缘起、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现状和创新点及不足。正文第一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主要介绍了鉴真规则的概念、性质、功能及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辨析。鉴真一词源自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Authent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的规定,本章主要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方面分析了鉴真的内涵,鉴真对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无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仅需达到表面可采,其次,鉴真是证据相关性的一个特殊层面,鉴真是为满足实物证据可采性之先决条件——相关性,证明实物证据与所声称的实物证据同一的证明活动。鉴真规则之建立源于证据的相关性、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推定证据不真实三个理论基础,作为美国证据可采性体系的一部分,鉴真属于典型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证据能力规则,但又具有其特殊性,它属于非技术性法律规则,因它解决的是证据的逻辑相关性问题属于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故而在适用该规则时法官在其中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鉴真为实物证据的可采性进行了证据铺垫,有利于排除实物证据在动态变化过程中受到的干扰,保障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利于防止虚假伪造的证据进入法庭。就鉴真和其他证据规则的关系而言,它与最佳证据规则形成了互补关系,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同构成了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二者存在显着区别但也会发生竞合。正文第二章第一节是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及实践的分析,这一章节主要是回答了我国是否确立了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这一问题。对于我国2010年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一类规范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的规则的性质在法学理论上存有争议。本文从规范目的、立法形式、规则内容、启动阶段等各个方面将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上这一类难以归类的证据规则与美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进行了对比,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尚未形成像美国证据法上一样的证据鉴真规则体系,但可将我国已经初现鉴真精神的、与美国鉴真规则相似的这一类证据规则概括总结为“中国式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雏形。第二节论证了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分别从侦控审三机关的角度、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和审查模式、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方面论证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意义和价值。正文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与不足。第一,我国立法上未确立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规则内容比较简单粗疏;第二,我国的鉴真方法单一、不够灵活,并未建立美国鉴真体系中核心的证据保管链制度,鉴真主要依赖笔录证据,形式化特征明显;第三,我国的鉴真规则并非显性规则,尚为一个隐性的制度,鉴真实践隐含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之中,缺少独立的程序作为依托;第四,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具体适用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补正与合理解释应用广泛,鉴真规则的效力偏软。正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首先,按照两步走的立法策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其次,应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后文设专章讨论了鉴真方法体系,总结了传统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和新型实物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代表)通用的鉴真方法,讨论了新型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特殊的鉴真方法,对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构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倡导引入自我鉴真制度,以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提议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最后,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鉴真效力偏软的问题,需整治司法实践中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泛化的现象,限制补正与合理解释的适用范围,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
牟芷亿[7](2020)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了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规则,然而,随着实践中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案例日渐增多,仅有的法律文件中的原则性规定无法具体指导转化实践。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众多司法解释及法律文件中都相继认可了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但现实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立法上,证据转化涉及的行政证据范围和转化程序规定不明确,多数制度文件仅对相应机关具有约束力且层级较低;在实际转化过程中,证据转化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也存在争议。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同样认可公务机关制作的证据文书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对该类证据审查采纳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是否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标准进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其制定的统一的证据法为依据。以此为借鉴,结合我国证据转化存在的问题,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或等级较高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规定,完善如下:第一,明确证据转化条件,包括主体限定条件和客体范围条件。主体条件是指只有公安机关、狭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组织获取的行政证据,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共同调查”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牵头部门是证据收集主体。客体条件是指行政证据需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方能进行证据转化;在确定可转化证据范围时,要遵循“相对转化”理念,从“有利被告人”的立场出发,区分实物与言词两种证据形式,注重行政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以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为根本。第二,明确调取移送程序,包括调取程序和移送程序。调取证据的具体步骤应当包含两方面,一是呈批和批准,二是执行调取。证据移送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委托执法关系中的委托机关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移交证据;共同调查的案件中,应由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机关负责移送。接受移送证据时,受移送机关为具有刑事侦查、调查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类型及立案管辖范围分为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等。第三,规范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审查该行政证据是否符合第54条第2款的转化条件,实质审查是指对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不必统一,可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不同侧重的审查,也可以包容行政和刑事两种证据标准并存。第四,完善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包含三方面:一是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经审查符合第54条第2款转化条件的行政执法证据具有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格,不需再次取证;二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若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排除,则予以排除;若行政诉讼法规定排除,而刑事诉讼法没有,或者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同样予以排除;三是对于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应当退回证据收集机关令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进行补正,无法进行瑕疵补正的予以排除,经补正的行政证据可再次依照第54条第2款的规定进入刑事诉讼。
徐拿云[8](2020)在《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文中认为伦理学上的品性和心理学上的品性,为司法证明场域的品性提供了概念基础。品性证据规则主要面临三重问题。其一,品性自身存在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品性的倾向性、道德性和主体间性三个方面。当用于对行为进行证明时,品性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向性;品性在道德上是非中立的,包括良好品性和不良品性;根据品性的人际概念,品性建立在第二主体对原始主体做出行为评价的基础上。其二,品性证据的识别存在复杂性。无论是基于品性推论识别品性目的与非品性目的的具体行为证据,还是基于道德属性识别品性证据与习惯证据,都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三,品性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危险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偏见和额外的诉讼成本。从神示证据制度下品性证据萌芽初现,到法定证据制度下正式形成品性证据并对其自由采纳,再到自由证明制度下产生品性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并于自由证明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增设例外规定,品性证据的司法运用不断走向合理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迁,为品性证据的演变奠定了社会基础。品性证据的演变史充分体现了鼓励采纳证据的规制取向和审慎排除品性证据的规制态度。品性证据的行为预测价值,为采纳品性证据提供了正当理由。品性证据规则的激励客体包括诉讼行为和社会行为。其一,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发现事实真相的内在目标。以BAF*对事实认定者信念属性的限制为认识论基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推论是从行为到品性再到行为的过程,其间运用了归纳推理和具有可废止性的溯因推理,由此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具有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强化对证人的可信性检验、破除对女性被害人的歧视范式三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也可能产生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强化叙事危险性、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三个方面。其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旨在实现塑造社会行为的外在目标。就激励方式而言,品性证据规则通过成本调控方式实现行为优化,通过重复博弈方式形成动态激励,进而对社会行为发挥激励作用。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威慑违法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和鼓励性别平权三个方面。当前我国并未设立品性证据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品性证据进行定罪和弹劾。从诉讼制度原因上看,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导致我国品性证据规则长期缺失。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缺失,也在社会层面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展望,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设立将对证人诚实作证产生直接的激励作用,进而对诚信社会建设产生间接的激励作用。但与此同时,应当防范品性证据规则对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抑制作用。
李旋[9](2020)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运用及规范化思考 ——以一起强奸案为例》文中指出最近几十年来,每当媒体爆出重大冤假错案的出现,都会引起社会的巨大关注。纵观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问题都出现在了事实认定错误上,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审查判断证据时出了问题,因为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而这些问题的出现表明了,虽然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回应和解决了一些实践问题,但在立法规范和适用过程中,还不能有效回应实践的需要,刑事证据制度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诉讼活动的实质就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过程。刑事证据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作用体现在,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居于核心作用,因此,要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规范司法实践,确保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对实现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外,一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概括和总结,通过对现行刑事证据制度法律规定的解读和总结,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框架有一定了解,在宏观上把握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并对现行刑事证据的实践探讨。通过分析引言中的一起强奸案例,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下司法实践,从而得出现行证据制度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论述国外刑事证据及启示。通过对国外相关刑事证据制度的论述,了解国外现行证据制度的特点,总结外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合理之处,分析国外刑事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得出中外证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差异,以期能够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实践带来启示,有所帮助。第三部分是完善刑事证据的构想。通过对前三部分的论述,针对我国现行证据制度下的实践现状存在的问题,在完善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无罪推定原则上提出解决策略。希望能够帮助解决我国的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李世锋[10](2019)在《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文中认为案件事实问题是被称为证据法学中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诉讼中最为争议的问题,审判中必须“认真对待事实”。然而案件事实不会自动地呈现,它是复杂的经验和思维过程。尽管案件事实认定在审判中如此重要,但是目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都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案件事实的认定,在对案件事实研究的阶段上,一般较多关注证据的认证,并一定程度上将证据认证视同为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作为一个独立过程的研究,导致大多研究仅仅停留在对案件事实的性质、构建与证据审查判断或者逻辑推理上。案件事实认定是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三方参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独自从认证证据中分析、论证和整理得出案件事实的过程。为揭示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律,本文以刑事审判法官实践运作为视角,以证据“认证”到事实“认定”过程作为研究重点,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审判实践经验与规律进行归纳总结。按照认识规律,从证据认证到案件事实认定过程,包括思维推论过程和外化固定过程两个层面。思维过程,是裁判者对证据自由评价,形成心证确信的过程;外化固定过程是裁判者将思维确信的内容,外化为外界可感知的案件事实的过程。思维过程无形,只有外化显现才能被人感知,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思维过程必须外化固定,且必须以一种可监督、可检验的载体进行。对于上述思路的阐释,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关于论证角度。要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无法回避案件事实认定过程、认定规律、认定方法和认定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内在规律和方法,提出了从证据到事实如何“飞跃”的理性外化过程,包括:争议和差异确定的异议确定过程、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排除合理怀疑防范误认的质疑过程和证据到事实的外化阀定过程,突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事实认定研究的不足。关于逻辑关系。法官首先通过异议确定,找出控辩双方的争议事实,发现指控事实与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再按照证据裁判原则,将事实与证据通过对应分析,论证证据与事实的对应性,然后对对应分析采信的证据和初步认定的事实进行反思、质疑检验,最终按照概括和叙事方法外化固定成规范的案件事实。上述过程不是分割成独立的一个阶段,而是一个融合过程,也并非单一的流向模式,而是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关于研究内容。案件事实认定离不开认定的过程,认定过程包括异议确定、对应分析、质疑检验和外化固定四部分。四部分既是四个过程,也是四种方法。异议确定是裁判者确定控辩双方争议事实,以及主动发现指控事实和证据不一致的差异事实,以准确确定案件焦点和证据上存在的缺陷。证据是事实认定的依据,对应分析是指对认证证据与认证事实间,争议事实与争议性证据间,待证事实与认证证据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的过程。按照证据裁判原则,以实践样本对以单个证据分析证明片段事实,到组合证据证明部分事实,再到综合全案证据证明全案事实的思路论证。为了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必须设立案件事实认定的验证程序。故质疑就是对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旨在对应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与事实提出疑点,并对存在的疑点予以排除,最终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必须经一定的载体外化固定形成书面直观的案件事实。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通过内部载体审理报告和对外载体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外化固定案件事实时,依据概括、叙事的方法将案件事实整理成规范的裁判事实。案件事实认定是在限定的时间、空间和规范下进行,因此,要保证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符合客观事实,裁判者应遵循一定认定规律,才能反映或者再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研究,其目的是总结规范既有的司法技艺与司法规律,从而防范裁判者对事实认定的恣意与任性,最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比较分析法 |
1.4.3 逻辑分析法 |
第二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
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源起与确立 |
2.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 |
2.1.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
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
2.2.1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
2.2.2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 |
2.3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分析 |
2.3.1 推进法治化进程 |
2.3.2 防范权力滥用 |
2.3.3 打击腐败行为 |
2.4 三种类型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
2.4.1 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 |
2.4.2 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
2.4.3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
2.5 四个阶段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程序 |
2.5.1 调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2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3 庭前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2.5.4 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三章 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排除规则缺乏逻辑构建 |
3.1.1 排除规则内容完备性不足 |
3.1.2 不同证据规则内容缺乏协同性 |
3.1.3 监察调查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
3.2 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
3.2.1 非法性标准难以认定 |
3.2.2 排除启动程序缺乏保障 |
3.3 自我排除规则难以实现 |
3.3.1 排除主体尚不明确 |
3.3.2 排除动力不足 |
3.4 排除规则在后续刑事司法中适用力度不够 |
3.4.1 审查独立性难以实现 |
3.4.2 程序惯性的影响 |
3.4.3 监察人员非法取证行为难以查证 |
第四章 完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 |
4.1 完善监察证据的调查规则 |
4.1.1 明确委托性规则在《监察法》中的作用 |
4.1.2 构建梯度的证明标准 |
4.1.3 完善正当程序框架下调查取证规则 |
4.1.4 创设价值引领下的特殊证据规则 |
4.2 设置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
4.2.1 直接排除情形:公民基本权利在监察调查中受到严重侵犯 |
4.2.2 裁量排除情形:非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的证据 |
4.2.3 补正适用情形: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 |
4.3 完善监察证据的内部排除规则 |
4.3.1 主体的中立性 |
4.3.2 对象的明确性 |
4.3.3 程序的法定性 |
4.4 完善监察证据的外部排除规则 |
4.4.1 完善检察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4.4.2 完善审判机关对监察证据的排除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制度价值分析 |
(一)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制度的内容 |
(二) 当前刑事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对证据收集的新要求 |
1. 围绕案件事实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 |
2. 证据规则在取证活动中有效落实。 |
3. 强化证据收集程序中的检察参与。 |
二、 其他国家刑事证据收集指引立法及主要规则 |
(一)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内容及特点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据规则内容及特点 |
三、 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范性文件及证据收集指引规则 |
(一) 国家层面的刑事证据收集指引规范及主要规则 |
(二) 地方层面的刑事证据收集指引规范及主要规则 |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指引。 |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毒品类案件证据收集、认定指引。 |
四、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规范的理论基础 |
(一) 证据收集指引规范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 |
(二) 证据收集指引规范与“卷宗中心主义”的关系 |
(三) 证据指引规范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关系 |
五、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制度的建构 |
(一) 证据收集指引规范由公安和司法机关联合制定为宜 |
1. 采取公检法联合模式有助于重塑审前程序诉讼格局。 |
2. 采取公检法联合模式有助于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
3. 采取公检法联合模式有助于开展理性对话。 |
(二)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罪名)制订差异化的指引规范 |
(三) 证据收集指引应做到强制性规范和提示性规范并存与合理衔接 |
1. 一般性指引规范应当全面反映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资格方面的强制性证据规则。 |
2. 对不同类型(罪名)案件的个别性指引规范,应当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突出引导功能。 |
(4)刑事证据制度转型:由证据概念、证据属性到证据资格(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亟待转型的证据制度 |
二、证据概念的反思:由概念研究到规则研究 |
三、证据属性的反思:由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 |
(一)证据的客观性限缩为真实性保障 |
(二)证据关联性的有无及大小 |
(三)证据合法性中的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
四、证据资格的提出:法定的准入规则体系 |
(一)证据资格以完备的规则体系为表现形式 |
(二)证据资格以动态化、层次化为基本特征 |
(三)证据资格以程序为实现方式 |
(6)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概述 |
第一节 鉴真的词源及涵义 |
第二节 鉴真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证据的相关性理论 |
二、英美法上的陪审团制度 |
三、对证据的怀疑论即推定证据不真实 |
第三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及诉讼功能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性质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诉讼功能 |
第四节 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相关证据规则辨析 |
一、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最佳证据规则 |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及构建的价值意义 |
第一节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关于我国立法上是否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争议 |
二、对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样貌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价值意义 |
一、对于侦控审三机关的意义 |
二、完善我国实物证据之证据能力体系,优化实物证据审查模式 |
三、激活证据辩护,促进庭审实质化,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
第三章 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特点及不足 |
第一节 立法规定粗略零散,未形成体系化的完整的鉴真规则 |
第二节 我国鉴真方法单一,形式化特征明显 |
第三节 鉴真规则非显性,鉴真程序不独立 |
第四节 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补正与合理解释方式应用广泛,鉴真规则效力偏软 |
第四章 完善和构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和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整体性建议 |
一、在立法上完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
二、形成多元化的灵活的鉴真方法体系,建立核心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引入自我鉴真制度 |
三、赋予鉴真规则以优位,借助庭前会议制度实现鉴真程序的相对独立化,完善鉴真的程序规则 |
四、规范法官在鉴真规则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分类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多元化鉴真方法体系 |
一、传统实物证据及新型实物证据通用的鉴真方法 |
二、新型实物证据特有的鉴真方法——以电子数据为核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概述 |
1.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界定 |
1.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意义 |
1.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理论价值 |
1.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实践价值 |
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 |
2.1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立法现状 |
2.2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存在问题 |
2.2.1 缺少明确的转化条件 |
2.2.2 未规定调取移送程序 |
2.2.3 转化审查程序存在立法空白 |
2.2.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存在争议 |
3 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问题之域外考察 |
3.1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权利保障为审查标准 |
3.2 英美法系国家以证据规则为依据指导实践操作 |
3.3 对我国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启示 |
3.3.1 证据转化时坚持“有利被告人” |
3.3.2 制定明确的证据转化及审查标准 |
4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的完善 |
4.1 转化条件的确定 |
4.1.1 主体条件的确定 |
4.1.2 客体条件的确定 |
4.2 调取移送程序的构想 |
4.2.1 调取程序设置 |
4.2.2 移送程序设置 |
4.3 审查程序的具体设计 |
4.3.1 审查主体的确定 |
4.3.2 审查方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4.3.3 审查标准的明确 |
4.3.4 审查期限的设置 |
4.4 审查后的证据处理机制 |
4.4.1 通过审查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4.4.2 未通过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设定 |
4.4.3 未通过审查的瑕疵证据的补正程序设计 |
4.4.4 异议期限的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事实真相发现的促进作用有待深化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塑造作用尚未激活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价值体系有待完善 |
二、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三重问题 |
第一节 品性的不确定性 |
一、品性的倾向性 |
二、品性的道德性 |
三、品性的主体间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识别的复杂性 |
一、基于品性推论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二、基于道德属性进行识别的复杂性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运用的危险性 |
一、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偏见 |
二、品性证据运用可能产生的额外诉讼成本 |
第二章 品性证据规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品性证据的演变历程 |
一、神示证据制度下的品性 |
二、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三、自由证明制度下的品性证据 |
第二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社会基础 |
一、品性证据演变的经济基础 |
二、品性证据演变的政治基础 |
三、品性证据演变的文化基础 |
第三节 品性证据演变的基本趋势 |
一、品性证据的规制取向:鼓励采纳证据 |
二、品性证据的采纳理由:行为预测价值 |
三、品性证据的自由裁量依据:平衡检验 |
第三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促进真相发现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三、品性证据排除的例外有助于增强事实认定准确性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激励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最大个别化检验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强化证人可信性检验 |
三、强奸盾护规则破除女性被害人歧视范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诉讼行为的抑制作用 |
一、品性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强化叙事危险性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
三、类似犯罪证据规则固化被告的性侵犯行为范式 |
第四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作用机理 |
第一节 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塑造社会行为的价值基础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正向激励效应 |
三、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反向激励效应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方式 |
一、成本调控方式 |
二、重复博弈方式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社会行为的激励效果 |
一、具体行为证据规则威慑违法行为 |
二、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推进社会诚信 |
三、强奸盾护规则鼓励性别平权行为 |
第五章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原因和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运用的现状 |
一、被告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二、证人诚实品性与先前定罪证据的运用 |
三、被害人品性与具体行为证据的运用 |
第二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的诉讼制度原因 |
一、举证与质证缺乏规范性和积极性 |
二、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
三、定罪证明与量刑证明缺乏相对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缺失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
一、制约现代社会诚信文化的生成 |
二、弱化女性行为偏见的矫正意识 |
三、阻碍违法犯罪记录的功能定位 |
第六章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司法公正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作用 |
第一节 我国品性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 |
一、定罪过程中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二、弹劾证人的品性证据规则设置 |
三、品性证据规则的相关制度构建 |
第二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预期作用 |
一、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诚实作证的积极作用 |
二、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
三、我国品性证据规则消极作用的预防措施 |
第三节 品性证据规则对我国诚信社会建设的激励作用 |
一、证人品性证据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的形成 |
二、品性证据与商务惯例有利于促进市场信誉的形成 |
三、实现证据制度建设与诚信社会建设的联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运用及规范化思考 ——以一起强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 |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 |
1.刑事证据的定义、种类和基本要求 |
2.刑事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基本要求 |
3.刑事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
4.刑事证据证明的对象和标准 |
5.刑事证据规则 |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现状 |
1.言词证据的使用 |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
3.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适用 |
4.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国外刑事证据制度和启示 |
(一)国外相关刑事证据制度 |
1.关于言词证据的制度 |
2.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
3.关于刑事证明标准 |
4.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 |
(二)国外刑事证据制度的启示 |
1.国外言词证据制度的启示 |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具有沉默权 |
1.2 关于完善收集言词证据程序的相关配套制度 |
2.国外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 |
3.国外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启示 |
4.无罪推定原则的启示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完善 |
(一)完善我国言辞证据的对策 |
1.完善讯问前的权利告知程序 |
2.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
3.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设想 |
1.提高侦查讯问工作效率 |
2.完善同步录音录像 |
3.对“毒树之果”的吸收 |
4.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
(三)完善刑事定罪证明标准的构想 |
1.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 |
2.实现证据规则与印证模式之间的平衡 |
(四)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设想 |
1.建立沉默权制度 |
2.加强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述评 |
1.1.1 案件事实认定理论 |
1.1.2 案件事实认定方法 |
1.1.3 案件事实认定研究的成果 |
1.1.4 文献述评:边缘化的事实认定 |
1.2 研究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3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之机理因素 |
2.1 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认定 |
2.1.1 案件事实的定义 |
2.1.2 案件事实的性质 |
2.1.3 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与外延 |
2.2 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因素 |
2.2.1 诉讼模式与程序因素 |
2.2.2 证据制度因素 |
2.2.3 认定主体因素 |
2.2.4 客观条件因素 |
2.3 案件事实认定要素与过程界定 |
2.3.1 认定的要素 |
2.3.2 认定的过程 |
第3章 争议与差异事实的异议确定过程 |
3.1 异议确定的理论依据 |
3.1.1 异议确定与“争点”理论的关系 |
3.1.2 异议确定之原理 |
3.1.3 异议的种类及形成原因 |
3.2 异议确定之价值 |
3.2.1 可以引导诉辩确保事实认定的合理性 |
3.2.2 可以明确审理重点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
3.2.3 可以发挥程序功能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
3.3 确定争议事实 |
3.3.1 争议事实的内容——必须具有现实合理性 |
3.3.2 争议事实的来源——必须依法定程序提出 |
3.3.3 争议事实的固定——必须由法官归纳整合 |
3.4 发现差异事实 |
3.4.1 指控事实与辩解事实的差异 |
3.4.2 证据与证据间的差异 |
3.4.3 证据与事实间的差异 |
第4章 证据裁判的对应分析过程 |
4.1 为什么要对应分析 |
4.1.1 对应分析是指引裁判的坐标 |
4.1.2 对应分析是证据裁判的体现 |
4.1.3 对应分析是证明标准的检验 |
4.2 对应分析的基本要求 |
4.2.1 客观要求——证据的相关性 |
4.2.2 外在要求——证据的充分性 |
4.2.3 内在要求——证据的体系性 |
4.3 对应分析的实践样本 |
4.3.1 从事实到证据的分析——从整体到个体 |
4.3.2 从证据到事实的分析——从个体到整体 |
4.3.3 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从整体到整体 |
第5章 排除合理怀疑的质疑检验过程 |
5.1 质疑——事实认定的批判性检验 |
5.1.1 质疑是批判性思维 |
5.1.2 质疑是排除合理怀疑 |
5.1.3 质疑是反思中论证 |
5.2 设疑——发现事实中的疑点 |
5.2.1 设疑的方法 |
5.2.2 设疑的对象 |
5.3 排疑——排除案件事实中的疑点 |
5.3.1 分解疑点 |
5.3.2 正向排疑 |
5.3.3 反向排疑 |
第6章 证据与事实的外化固定过程 |
6.1 外化的前提 |
6.1.1 认证化的证据 |
6.1.2 程序化的结果 |
6.2 外化的方法 |
6.2.1 概括方法 |
6.2.2 叙事方法 |
6.3 外化的载体 |
6.3.1 内部载体——审理报告 |
6.3.2 外部载体——裁判文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刑事证据规则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孙其帅. 河北大学, 2021(02)
- [2]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研究[D]. 范昕. 宁夏大学, 2021
- [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刑事证据收集指引问题研究[J]. 蒋永良,李艳,陈晨.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
- [4]刑事证据制度转型:由证据概念、证据属性到证据资格[J]. 孙锐.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5]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
- [6]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之构建[D]. 付刘圣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问题研究[D]. 牟芷亿.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品性证据规则的作用机理研究[D]. 徐拿云. 吉林大学, 2020(08)
- [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实践运用及规范化思考 ——以一起强奸案为例[D]. 李旋.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10]刑事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研究 ——基于法官审判实践视角[D]. 李世锋. 湘潭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