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修改《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蔡雅文[1](2021)在《阳信县涉林案件办理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
杜秋洋,郭赞权,杨少斌,李伟克,武英达[2](2021)在《新形势下《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有关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持续深化,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能重新划分,国家森防指办公室也由林草部门调整至应急管理部,由此涉及了工作分工及人员的系列调整变化。面对新形势下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2009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完善。本文通过调研部分省份,在条例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灾后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下步《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提出了参考性建议,供专家学者探讨交流。
萨日拉[3](2020)在《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治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研究还处于相对薄弱阶段。单行条例立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使立法自治权的重要形式。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开放40年以来,现行有效的单行条例共有31部,本文以鄂温克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的单行条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发现,以上单行条例表现出顺应改革发展新理念的政治特点、迎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经济特点、体现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民族特点。单行条例立法对协调现阶段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收益权益、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权益、市场经济导向与少数民族交易平等权益之间的矛盾,对推动单行条例法制化建设、保障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单行条例立法也存在着立法权行使不充分、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规范、缺乏监督、解决改革开放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有限等诸多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立法审议程序、报批和审查标准的定位、突出单行条例立法内容的民族特色以及强化单行条例的协调作用等角度,将法学原理与现实问题有机结合,有针对性的完善和加强单行条例立法,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张文科[4](2020)在《佛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军地协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纵观近年来国内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国内各类非传统安全威胁已由原来的偶发状态转为现在的频发状态。回看近几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随着部队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抢险救灾的效率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模式日益常态化。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探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军地协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佛山市作为自然灾害威胁较大的中型城市,其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在全国起初较早,在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佛山市政府和驻军不断探索建立贴合本市实际的军地协同应急管理机制。在经过近几年应对防风减灾、抗洪抢险、森林救火的实战历练后,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的联合救灾协同作用日益凸显,但也要清晰看到,佛山市军地在应对自然灾害时的协同机制仍然存在不少实质性问题,直接影响与制约着应对自然灾害军地协同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本文以佛山市为例,以应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为核心论点,深入分析非战争军事行动内涵,从军地协同联合行动展开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的先进经验,深入分析佛山市当前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军地指挥关系建设、军地协同意识建设、预案联演联训建设、协同法规制度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如何建立健全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机制作了初步探究,为进一步发挥佛山市军地协同的优势,提高军地协同的效率提供决策参考,也对自然灾害军地协同应急管理具有借鉴价值。
翟磊[5](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张勇[6](2020)在《对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森林消防立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如何在立法过程中汲取基层意见,倾听消防工作者的呼声,是立法工作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本文在对现行《条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提出相关建议,旨在使《条例》更好的体现行业愿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服务。
王胜坤[7](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郭彦[8](2019)在《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森林资源在自然资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不仅是陆地生态系统中上重要的资源之一,具有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承担着提供林产品、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重大任务,而且影响着城镇空间和农业空间的布局,战略性地位突出。对森林资源实施用途管制,保证森林资源的用途合法合理,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从目前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现状来看,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用途管制法律法规不健全,森林资源用途登记缺失,林业长远规划缺乏强制力和衔接,功能区分类和管制不当,用途转用机制不规范,监管不到位这六个方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森林资源法制建设滞后;二是森林资源三大效益失衡;三是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失灵。为有效对森林资源用途进行管制,结合美国、德国和新西兰三个国家森林经营管理的典型模式,在汲取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六点建议:修改森林资源相关立法,增加森林资源的用途登记,规范林业长远规划,调整分区和管制强度,严格限制用途转用以及加大监督力度。只有通过以上措施,对森林资源实施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森林资源的用途,引导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
李曦[9](2019)在《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中国社会经历了从经济到制度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中华文明的漫长历史中,七十年的时间挥手即逝,但是在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段时间却是举足轻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七十年,无论是取得的经济社会成就,还是其进行的巨大变革,都是举世瞩目的。农民阶层,作为中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其智慧与力量在新中国的变革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中坚作用。这一群体的发展变迁历史与新中国的变迁发展历史息息相关。三农问题,研究农业立法问题不仅是一项理论梳理研究,更是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领域立法进程的梳理,试图探寻农业立法的演进规律,找出现今农业立法的问题所在,进一步探寻农业立法的立法重点与发展趋势。本研究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讨论问题的由来,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说明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章为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概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相关理论、作用、体系以及其“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第三章为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村治理立法的发展脉络,探讨了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展望了其走向“自治法治德治”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为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土地立法的历史进程,并讨论了土地立法的发展脉络与趋势;第五章为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金融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其演进规律,展望其发展趋势;第六章为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立法中推动农村科技发展、保障农村产业产品安全的科技类立法,分析了科技类立法的发展规律,并展望了其发展趋势;第七章为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梳理了农业生态立法的发展脉络,展望了其生态补偿立法化、多元主体生态责任立法化与重视软法治理的发展趋势;第八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和问题,指出了农业立法的时代特点,厘清了农业立法发展的共性规律,同时指出了农业立法地方立法虚化、权利义务错位、原则性强规则性差的问题;第九章为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分别论述了农业立法领域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以及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十章则重点论述了新时代下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对下一步农业立法的价值取向、原则制度进行了分析展望,并进一步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构想。第十一章为结语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未来的研究展望。本研究创新性的提出“一中心四要素”的分类方式,对农业立法的发展进程进行类型化分析梳理,并基于此梳理在把握各类型农业立法发展规律的同时找出我国农业立法的共性特征及规律,进一步展望农业立法法治化、社区化、信息化、绿色化、国际化的趋势,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制度设计寻找方向,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自由有序发展的基础价值、实质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保障农民权益的终极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功用价值以及绿色生态保障的发展价值,并在提出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原则与制度后重点设计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这一立法构想,探讨了《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立法思想、规范设计、与其他制度关系的安排,并与最终尝试拟定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稿,为国家农业立法与政策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柴凯菲[10](2019)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在林业领域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2018年机构改革给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带来了一些新的情况。比如,森林公安转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林业行政执法力量,加大了制度改革的难度,但是这也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了解和研究与这一制度有关的理论和实践情况。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目的,是为了解决林业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执法问题;包含了“控权论”思想,符合“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要求。法律依据方面,该制度的直接依据是省级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文第三部分总结了该制度在立法规定和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冲突、行政强制措施被委托行使,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和越权无效的原则;执法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新的职权交叉、责任推诿等问题;另外,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缺位、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林业行政执法资源稀缺的问题也影响着改革的顺利推进。本文第四部分从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运行机制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限定执法主体资格,建议修改《森林法》时加入关于“受委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可以行使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以使实践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明确执法范围,按照执法资源分布情况,或者继续开展部门内的综合执法,或者融入到部门间的综合执法,重新构建执法改革模式等。执法体制改革不仅要在立法上下功夫,还要在执行上做好配合和保障。因此,在制度运行方面,还需要继续健全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加大对执法人员、物质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修改《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修改《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新形势下《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有关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
二、关于管理体制 |
三、关于火灾预防 |
1. 批准权限。 |
2. 火源监管。 |
3. 野外用火管理。 |
4. 经营单位防火责任。 |
5. 宣传教育。 |
四、关于火灾扑救 |
1. 火情报告。 |
2. 预警及响应机制。 |
3. 队伍建设。 |
五、关于灾后处置 |
六、关于保障措施 |
七、关于法律责任 |
(3)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单行条例的基础理论 |
(一)单行条例的概念 |
(二)单行条例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
1.单行条例与自治条例 |
2.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 |
3.单行条例与变通、补充规定 |
(三)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 |
二、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立法现状及文本分析 |
(一)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立法现状 |
(二)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文本分析 |
1.单行条例的政治特点 |
2.单行条例的经济特点 |
3.单行条例的民族特点 |
(三)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的立法成就 |
1.资源开发与少数民族收益权益 |
2.生态环境保护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权益 |
3.市场经济导向与少数民族交易平等权益之间的矛盾 |
三、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存在的问题 |
(一)单行条例立法权行使不充分 |
1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回避制定单行条例 |
2.单行条例立法模式与内容“大而全”,民族特色不突出 |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不规范 |
(三)单行条例尚缺协调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功能 |
四、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立法完善对策 |
(一)保障单行条例立法权充分行使 |
1.推动单行条例“立、改、废”工作 |
2.增强单行条例的民族性与变通性 |
(二)完善单行条例的立法程序 |
(三)加强单行条例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佛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军地协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背景 |
2、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经验的研究 |
2、国内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1、丰富完善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体系 |
2、梳理总结军地协同应急管理内在特点和客观规律 |
3、为军地协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对策建议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二、基本概念与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三)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的理论分析 |
三、佛山市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协同机制现状 |
(一)佛山市军地协同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
(二)佛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军地协同机制分析 |
四、佛山市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运行机制的障碍与根源 |
(一)军地协同应急管理机制存在的障碍 |
1、应急响应机制存在差距 |
2、情报信息不同步 |
3、应急预案未能发挥协同作用 |
4、军地力量契合度不高 |
5、军队救援力量专业化水平不高 |
(二)军地协同应急管理机制障碍产生的根源 |
1、协同指挥机制不完善 |
2、军地信息系统未互联互通 |
3、缺少预案联定联审和预案对接机制 |
4、缺乏常态化联训联演和协同指导 |
5、部队非军事化运用未受重视 |
五、完善佛山市军地协同应对自然灾害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建议 |
(一)进一步理顺军地指挥与协同关系 |
1、政府主导、军队助力 |
2、任务牵引、有分有合 |
(二)强化军地协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
(三)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军地协同应急预案 |
1、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
2、重点突出军地指挥协同 |
3、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加强常态化预案联训 |
(四)注重开展军地协同专业演练 |
1、抓好军地协同应急联训 |
2、强化军队应急专业集训 |
(五)因地制宜科学发挥军地应急力量效能 |
(六)强化应对自然灾害的协同意识 |
(七)探索军地协同有效性评估办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8)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一、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基本理论 |
(一)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涵义 |
1.森林资源的概念 |
2.用途管制的概念 |
3.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内涵 |
(二)森林资源用途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现状 |
1.管制依据 |
2.管制措施 |
3.管制效果 |
(二)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森林资源用途登记缺失 |
2.规划缺乏强制力和衔接 |
3.功能区分类和管制不当 |
4.用途转用机制不规范 |
5.监管不到位 |
三、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森林资源法制建设滞后 |
(二)森林资源三大效益失衡 |
(三)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失灵 |
四、域外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实践及借鉴 |
(一)域外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实践 |
1.美国的“生态系统经营模式” |
2.德国的“近自然林业经营模式” |
3.新西兰的“分类经营模式” |
4.比较评价 |
(二)域外森林资源管理的借鉴 |
1.健全森林管理法制体系 |
2.强化林业规划的效力 |
3.保护天然林资源 |
4.减轻林产品税费负担 |
5.重视公众的参与 |
五、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的建议 |
(一)修改森林资源相关立法 |
(二)增加森林资源的用途登记 |
(三)规范林业长远规划 |
(四)调整分区和管制强度 |
(五)严格用途转用 |
(六)加大监管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法规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问题的由来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3.1 选题目的 |
1.3.2 选题意义 |
1.4 方法与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路线 |
1.5 创新点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5.2 研究难点 |
第二章 新中国农业立法概况及现状 |
2.1 农业立法的概况与相关理论 |
2.1.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概念分析 |
2.1.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相关理论分析 |
2.2 农业立法的作用与类型分析 |
2.2.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作用 |
2.2.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分类:“一中心四要素” |
第三章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3.1 新中国农村治理立法概述 |
3.2 一元→二元→多元:农村治理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 |
3.2.1 一元到多元: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法律轨迹 |
3.2.2 多维治理结构下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效果评价 |
3.3 农村多元治理立法的规制困境 |
3.3.1 治理主体多元:开发性治理中社区自治与政府管理的博弈 |
3.3.2 治理关系多维:市场机制下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抵牾 |
3.3.3 治理环境多样:法治语境下乡村治理文化与法律规则的冲突 |
3.4 农村多元治理软性立法的介入趋势 |
3.4.1 自治:乡村治理中硬法规则的介入与遵循 |
3.4.2 法治:法律权威下软法治理的规则与理由 |
3.4.3 德治: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价值转变 |
第四章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4.1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概述 |
4.2 新中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进脉络 |
4.2.1 农村土地私有化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49-1957 年) |
4.2.2 农业不稳定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58-1978 年) |
4.2.3 农业平稳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1979-1999 年) |
4.2.4 农业加速发展时期土地立法的梳理(2000-2011 年) |
4.2.5 农业现代化发展新时代土地立法的梳理(2012 年至今) |
4.3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规律与发展趋势 |
4.3.1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演变规律 |
4.3.2 我国农业土地立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五章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5.1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概述 |
5.2 新中国农业金融立法的演进脉络 |
5.2.1 计划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1949 年-1978 年) |
5.2.2 渐变恢复的农业金融立法(1978 年-1992 年) |
5.2.3 整合与探索的农业金融立法时期(1993 年-2003 年) |
5.2.4 转型与创新农业金融立法时期(2003 年至今) |
5.3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与趋势 |
5.3.1 农业金融立法演进规律 |
5.3.2 农业金融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六章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6.1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概述 |
6.2 新中国农业科技立法的演进脉络 |
6.2.1 农业科技立法的起步阶段(1949-1984) |
6.2.2 农业科技立法的发展阶段(1985-1996) |
6.2.3 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阶段(1996-2005) |
6.2.4 农业科技立法的新发展阶段(2006 至今) |
6.3 农业科技安全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第七章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1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概述 |
7.2 新中国农业生态立法的演进脉络 |
7.2.1 农村生态法制建设初期(1973-1988) |
7.2.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时期(1989-2004) |
7.2.3 农业生态立法科学发展时期(2005-2014) |
7.2.4 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5-至今) |
7.3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 |
7.3.1 农业生态立法演进规律 |
7.3.2 农业生态立法发展趋势 |
第八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立法的规律与问题 |
8.1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阶段性特点分析 |
8.1.1 改革开放前农业立法特点 |
8.1.2 改革开放后农业立法特点 |
8.2 新中国农业立法的发展规律分析 |
8.2.1 长期坚持党在农村发展中的领导作用 |
8.2.2 逐渐重视农业政策对农业立法的导向作用 |
8.2.3 逐渐重视农民实践在农业立法中的促进作用 |
8.3 我国农业立法的制度囿限分析 |
8.3.1 法律体系:地方立法虚化 |
8.3.2 法律内容:权利义务错位 |
8.3.3 法律效果:原则性强,规范性差 |
第九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发展趋势 |
9.1 法治化:农业立法的宪法遵循范畴 |
9.1.1 基层治理法治化 |
9.1.2 农业基本法体系化 |
9.1.3 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 |
9.2 社区化:农业立法“利益和谐”的内生增长机制 |
9.2.1 土地权益:利益代表机制的立法表达 |
9.2.2 软法弥合:利益协调机制的社区化发展 |
9.3 信息化: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立法的技术性匹配 |
9.4 绿色化:农业立法生态文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
9.4.1 兼顾农村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协调发展 |
9.4.2 优化对农业资源的公平发展运用 |
9.4.3 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法的立法趋势 |
9.5 国际化:农业立法制度的国际视野变迁 |
第十章 新时代中农业立法的制度安排 |
10.1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选择 |
10.1.1 基础价值:自由有序发展 |
10.1.2 核心价值:实质公平正义 |
10.1.3 终极价值:保障农民权益 |
10.1.4 功用价值:城乡一体化发展 |
10.1.5 发展价值:绿色生态保障 |
10.2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基本原则架构 |
10.2.1 实质公平与效率共进原则 |
10.2.2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
10.2.3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 |
10.2.4 依法用权与权责统一原则 |
10.2.5 最小限制、最大促进原则 |
10.3 新时代农业立法的重点制度安排 |
10.3.1 经济法律主体制度 |
10.3.2 农村市场规制制度 |
10.3.3 农业产业促进制度 |
10.3.4 农村土地制度 |
10.3.5 农村基层纠纷调处制度 |
10.3.6 城乡资源要素联通制度 |
10.4 新时代农业重点立法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 |
10.4.1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指导思想 |
10.4.2 《乡村振兴促进法》与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的关系 |
10.4.3 《乡村振兴促进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10.4.4 起草《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具体建议 |
10.4.5 《乡村振兴促进法》法律草案建议稿 |
第十一章 结语 |
11.1 研究结论 |
11.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学术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10)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 |
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制度概述 |
2.1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及制度演变 |
2.1.1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概念 |
2.1.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演变 |
2.2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相关制度概述 |
2.2.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内涵 |
2.2.2 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简述 |
2.2.3 二者与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关系 |
2.3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法学基础——控权论 |
2.3.2 行政学基础——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
2.4 实施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必要性 |
2.4.1 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
2.4.2 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 |
2.4.3 有利于提高处罚执行效率 |
3 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
3.1.1 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 |
3.1.2 违背“行政强制不得委托”规定 |
3.2 执法权限划分不清 |
3.2.1 违背越权无效原则 |
3.2.2 产生新的职权交叉问题 |
3.2.3 法律规定模糊导致责任推诿 |
3.3 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3.3.1 执法内部保障机制缺位 |
3.3.2 部门间协调机制不健全 |
3.3.3 林业行政执法资源稀缺 |
4 完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路径 |
4.1 完善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法律规定 |
4.1.1 限定集中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主体资格 |
4.1.2 理顺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规定 |
4.1.3 确定林业行政处罚权集中的种类和范围 |
4.1.3.1 “集中范围”需要遵循的原则 |
4.1.3.2 可集中的林业行政处罚类型 |
4.2 健全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运行机制 |
4.2.1 重新构建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1 “小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2 “中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1.3 “大综合”林业行政处罚权模式 |
4.2.2 完善执法内部保障机制 |
4.2.3 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
4.2.4 及时增加人员物质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四川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权力目录(部分)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关于修改《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阳信县涉林案件办理现状与对策研究[D]. 蔡雅文.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2]新形势下《森林防火条例》修订有关问题探讨[J]. 杜秋洋,郭赞权,杨少斌,李伟克,武英达. 今日消防, 2021(02)
- [3]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单行条例研究[D]. 萨日拉. 内蒙古大学, 2020(10)
- [4]佛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军地协同机制研究[D]. 张文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对修订《森林防火条例》的几点思考[J]. 张勇. 法制与社会, 2020(07)
- [7]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我国森林资源用途管制制度研究[D]. 郭彦. 山西大学, 2019(01)
- [9]新中国(1949-2019)农业立法演进规律与发展趋势研究[D]. 李曦. 华中农业大学, 2019
- [10]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制度研究[D]. 柴凯菲.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