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二)(论文文献综述)
刘军[1](2019)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机遇期做出的重要决定,也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经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步骤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3月以来,为加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全面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北京市聚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重点环节,相继推出了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措施。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简明阐述了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对颇具中国特色的“多规合一”理论进行了系统探讨;全面梳理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历程;详细介绍了当前北京市改革的现状和成效,归纳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同时,重点剖析了北京市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在广泛调研国内外部分城市的相关建设和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深入探讨“多规合一”背景下如何提高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能等问题,力求找到破解改革瓶颈的途径、策略和措施,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本文通过概括和提炼2013年以来北京乃至全国的改革实践,指明了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处于2.0版的发展阶段,最终会演进到3.0版的发展趋势。进而总结出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一是正视不同国情的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二是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三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四是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最后,本文对北京市深化改革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一是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四是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五是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刘鑫[2](2019)在《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评价及提升策略研究 ——以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为例》文中提出南昌市地处赣、抚、信、饶、修五河下游尾闾,境内地势低洼,河湖水系密布,是国家首批确定的25座防洪重点城市之一,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着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研究尚处于空白,对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研究并提出提升对策,对提升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共分6章,在对国内外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阐述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定义、主体、依据、作用,详细介绍了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监督内容和监督要点,以南昌航空城防洪排涝一期工程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为例,构建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指标评价体系,确定三级评价指标,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杨家滩泵闸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析形成原因,提出提升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策略和具体方法,为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改进提供借鉴。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在于:结合多年质量监督实际,对南昌市不同的水利工程建设环节,总结出相应质量监督要点,对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制体制进行补充,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进行研究分析,填补了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研究领域的空白,对南昌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3](2017)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文中指出吉政办发[2017] 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减少、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张剑[4](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提出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武汉市人民政府[5](2016)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规〔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 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2016)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建法[2015]21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王世军[8](2003)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是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政府质量监督与项目法人负责、施工(设计)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共同构成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政府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及地方投资的合理使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搞好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促进水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实际,从研究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及发展历程入手,对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探索性研究。主要内容如下:1. 简要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发展历程,以及新时期我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并扼要介绍了国外部分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2. 在简要阐述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松辽流域以及东北四省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全面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3. 系统地整理归纳了现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内容,并与我国建筑行业最新改革出台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进行比较,找出了水利专业领域与建设主导行业相比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文中同时进行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案例分析。4. 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探讨了经济转型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分析研究了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方向、工作性质、管理职责、经费来源以及监督程序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监督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5.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与内部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与管理措施。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指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二)(论文提纲范文)
(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性及预期成果 |
1.5.1 创新性 |
1.5.2 预期成果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工程建设项目 |
2.1.2 行政审批制度 |
2.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2.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理论 |
2.2.1 政府规制理论 |
2.2.2 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2.2.3 多规合一理论 |
第3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情况概述 |
3.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
3.1.1 审批制度初创阶段(1949年——1983年) |
3.1.2 审批制度发展阶段(1984年——1989年) |
3.1.3 审批制度逐步完善阶段(1990年——2007年) |
3.1.4 审批制度不断优化阶段(2008年——2012年) |
3.1.5 审批制度改革起步阶段(2013年——2017年) |
3.1.6 审批制度改革加速深化阶段(2018年至今) |
3.2 2013 年以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4章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分析 |
4.1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4.1.1 制度框架建设 |
4.1.2 管理系统重构 |
4.1.3 审批流程再造 |
4.1.4 其他配套改革措施 |
4.1.5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北京模式” |
4.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 |
4.2.1 办事便利度提高,企业和公众获得感有所增强 |
4.2.2 责任规划师制度得以确立,开启公共参与新模式 |
4.2.3 简政放权力度加大,审批权力运行更加规范 |
4.2.4 审批流程得到重塑,审批效率显着提高 |
4.2.5 审批事项大幅精简,审批手续成本降低 |
4.2.6 典型案例 |
4.3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健全,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 |
4.3.2 政府相关部门对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缺乏有效调动 |
4.3.3 市场主体和群众对改革的认可度不高,获得感不明显 |
4.3.4 审批流程再造还有优化的空间,管理方式转变不充分 |
4.3.5 审批全过程监督落实不到位,存在管理真空 |
4.4 目前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法律法规政策修订相对滞后,客观上延缓了改革进程 |
4.4.2 既定部门利益格局业已形成,导致深化改革的内生动力不足 |
4.4.3 既往审批思维和行为模式惯性存在,导致改革措施落实有偏差 |
4.4.4 当前违法失信成本偏低,导致改革成效打折扣 |
第5章 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启示 |
5.1 国内部分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变革及其经验 |
5.1.1 香港特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1.2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 |
5.2 国外部分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及其经验 |
5.2.1 英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2.2 美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实践 |
5.3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对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启示 |
5.3.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
5.3.2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比较得当 |
5.3.3 行政主体的组织架构和行为模式有差异 |
5.3.4 行政监管不缺位,对市场主体资质要求严格 |
5.3.5 信息化程度较高,努力打造电子政府 |
第6章 深化我国及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策略与建议 |
6.1 我国审批制度改革演进模式 |
6.1.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0 |
6.1.2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1.X |
6.1.3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 |
6.1.4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3.0 |
6.2 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路径及策略 |
6.2.1 正视不同国情差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6.2.2 注重制度框架顶层设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改革相结合 |
6.2.3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一步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
6.2.4 实现“许可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
6.3 深化北京市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6.3.1 健全审批制度框架,加快构建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
6.3.2 完善市区两级审批管理体系,确保权责明晰、阳光高效 |
6.3.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让大众享受到改革成果 |
6.3.4 加快“多规合一”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
6.3.5 完善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机制,内外联动填补管理真空 |
结语 |
插图索引 |
表格索引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北京市通过土地公开交易市场取得土地开发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3年版) |
附录B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核准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C 北京市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备案类项目,2013年版) |
附录D 北京市社会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E 北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F 北京市市政交通线性工程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附录G 厦门市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018年版)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评价及提升策略研究 ——以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小结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3.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概念及监督主体 |
2.1.1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概念 |
2.1.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体 |
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依据 |
2.2.1 国家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
2.2.2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行业技术标准 |
2.2.3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相关规章 |
2.2.4 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相关规章 |
2.3 模糊综合评价法 |
2.3.1 模糊综合评价法原理 |
2.3.2 模糊综合评价法步骤 |
2.3.3 模糊综合评价法在工程质量监督中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
第3章 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内容 |
3.1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
3.1.1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体 |
3.1.2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
3.1.3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3.2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
3.2.1 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内容 |
3.2.2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内容 |
3.2.3 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内容 |
3.3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
3.3.1 土石方开挖质量监督要点 |
3.3.2 水工混凝土浇筑质量监督要点 |
3.3.3 灌浆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
3.3.4 堤防修建及除险加固质量监督要点 |
3.3.5 机电设备安装质量监督要点 |
3.3.6 泵站安装工程监督要点 |
3.4 小结 |
第4章 杨家滩泵闸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监督评价与分析—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 |
4.1 杨家滩泵闸工程简介 |
4.1.1 工程概况 |
4.1.2 主要工程量 |
4.1.3 工程进度管理 |
4.1.4 主要施工方法及施工工序 |
4.1.5 参建各方质量行为 |
4.2 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
4.2.1 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内容 |
4.2.2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内容 |
4.2.3 工程验收质量监督内容 |
4.3 构建杨家滩泵闸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指标体系 |
4.3.1 一级指标 |
4.3.2 二级指标 |
4.3.3 三级指标 |
4.4 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模糊综合评价 |
4.4.1 指标数据获取 |
4.4.2 权重的确定 |
4.4.3 评价结果 |
4.5 综合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 |
4.5.1 建设初期质量监督水平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 |
4.5.2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水平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 |
4.5.3 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水平评价结果及问题分析 |
第5章 对策与建议 |
5.1 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对策 |
5.1.1 建设初期质量监督提升对策 |
5.1.2 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提升对策 |
5.1.3 验收阶段质量监督提升对策 |
5.2 南昌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提升建议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 |
第二节 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的意义 |
第三节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提出和法律依据 |
第一节 质量监督概念 |
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质量监督的法律依据 |
第四节 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
第三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况 |
第二节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行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节 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误区 |
第四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分析 |
第一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 |
第二节 现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和内容 |
第三节 程序对比分析 |
第四节 监督案例分析 |
第五章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总体改革思路 |
第二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经验的借鉴 |
第四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
第六章 质量监督机构自身建设 |
第一节 加快人才建设,提升监督层次 |
第二节 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监督行为 |
第三节 科学设计监督流程,有序开展监督工作 |
第四节 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
第五节 加强监督档案管理,不断积累监督资源 |
第六节 立足质量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服务功能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之二)(论文参考文献)
- [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研究[D]. 刘军. 清华大学, 2019(01)
- [2]南昌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评价及提升策略研究 ——以杨家滩泵闸工程质量监督为例[D]. 刘鑫. 南昌大学, 2019(02)
-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J].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7(23)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J].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4)
-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J].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2)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
-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研究[D]. 王世军. 河海大学, 2003(04)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