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武西锋[1](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指出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王晓琳[2](2021)在《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三人是以自己精神利益被侵犯为由作为直接受害人提起的独立的损害赔偿之诉。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面对此类案件时,通过扩张解释“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救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的法院则否认了此类案件第三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的不明确以及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认知错误,使得第三人无法得到合理救济。鉴于此,本文期望能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做较为完善且详细的梳理,为司法实践及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选择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则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各异的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案件,进行案件梳理以便于总结核心问题之所在,期望能对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责任做相对清晰的概述。第二部分是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危险区域标准作为限定第三人主体范围的第一道门槛,再辅以紧密情感联系标准作进一步限定,明晰第三人主体范围,合理限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期望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实现良好的平衡。第三部分是惊吓行为的界定,首先讨论惊吓行为的要件并对不法性进行分析,再进一步探讨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第三人的何种权益,以便于明晰第三人的请求权基础。第四部分是损害的界定,通过第一部分的案例梳理,对第三人遭受的惊吓损害的性质进行界定。第三人遭受的惊吓损害虽为一般精神损害所包涵但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结合惊吓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对其损害的算定及减免进行分析。
王珺[3](2020)在《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赔偿 ——以残疾赔偿金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未就业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减损赔偿,即在事故发生时未就业的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未成年人、无业人员等,是否可主张劳动能力减损赔偿。该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子问题,其一,上述受害人群体,是否受有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其二,如遭受如此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并按该两项子问题安排论文结构。本文一共有四章,第一章首先分析现行法和司法实务,并从中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二章对未就业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减损本身构成损害进行论证,第三章对劳动能力减损的金钱评价问题进行论证,第四章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争议作出回应。第一章对现行法和司法实务中的劳动能力减损进行了分析。现行法上无统一的损害赔偿法,亦无统一的损害概念。就具体的劳动能力减损赔偿而言,现行法采取区分赔偿项目的城乡二元制定型化赔偿方式,即劳动能力减损的赔偿被区分为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并以定型化赔偿方式作为金钱评价的方法,现行法的以上特征引起司法实务上同案不同判以及学说上的争议。第二章首先论证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应采取差额说的损害概念,其次论证如何在未就业受害者劳动能力减损案型中适用差额说,最后对特殊情形下,即当未就业受害者遭受的残疾未影响劳动能力时,讨论是否构成损害。第三章讨论了如何赔偿劳动能力减损,从现行法的角度,分别分析区分项目赔偿与定型化赔偿。关于区分项目赔偿,应明确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是针对不同赔偿对象的赔偿项目,故司法实务中“无业人员或家庭主妇可主张误工费”的判决观点不可取。其次,为避免重复赔偿和不公平的赔偿结果,应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并存的模式。第四章对司法实务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争议作出回应,主要论证了“同案不同判”的合理性,即不同受害人遭受了相同的身体上的伤害时,可能获得不同数额的残疾赔偿金,该等差异处理是合理的。基于前文分析,现行法上的残疾赔偿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二是对残疾本身的赔偿,并且残疾赔偿金的学理基础也相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差额说,二是规范损害说,上述残疾赔偿金在赔偿内容与学理基础上的双重性质导致了对同案不同价或同价现象的争议不断,为避免如此的局面,应拆解上述两个部分的内容,重构残疾赔偿金制度,同时,技术层面上,目前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是在同样的基础和内涵上构建的,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与残疾鉴定混同,因此存在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必要性。而坚持理清残疾赔偿金内涵的出发点是坚持完全赔偿原则的立场,即当确定受害人除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外,仍遭受了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最后,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观点和论据,并阐述结论。劳动能力减损本身构成一种损害,由于该损害的特殊性,应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而现行法上的残疾赔偿金,由于其具有双重内涵和性质,产生了适用混乱和舆论争议,为优化劳动能力减损赔偿制度,应解构残疾赔偿金。
单红先[4](2020)在《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研究》文中提出死亡赔偿金,作为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独立的赔偿项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死亡事实造成了谁的损失,谁有权请求分配死亡赔偿金,均未形成一致见解,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理论前提,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决定死亡赔偿金的两大核心问题,一是赔偿内容,二是赔偿对象。从赔偿内容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并非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从赔偿对象来看,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对受害人未来经济损失的补偿”、“弥补受害人因死亡而减少的实际收入”、“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对受害?之继承人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在理论学说上,从赔偿内容的角度,主要有“精神损害说”与“逸失利益说”,从赔偿对象的角度,主要有“继承主义”与“固有损害主义”。本文在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普通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性质不应当区别对待,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对综合性的利益丧失的赔偿。第二部分为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范围。在立法上,现行立法以侵权行为主体为标准将侵权区分为非国家侵权和国家侵权,实行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双轨制,将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另一类是受害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将权利主体认定为“近亲属”、“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死者的被扶养人”与“法定继承人”等。在域外法中,主要通过“扶养关系”来认定死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结合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其他与受害人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并且在一定的情形下,需要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进行限制。第三部分是死亡赔偿金在各权利主体间的分配,本部分分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计算方式以及分配规则三个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以及域外法的观点,本文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是被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而非与死亡赔偿金叠加并列,此外还应包括继承利益与服务利益。在计算方式上,采用个别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对于失去经济支持的损失,从两个层面去认识,第一个层面首先确认受害人生前是否存在收入,进而从第二个层面判断其所属的类型,对于失去服务的损失,应当另行计算。在分配规则上,区分具体的赔偿项目,对权利主体的分配顺位以及分配比例区分认定。
刘卫波[5](2020)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加。在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涉及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观点和作法。现实中许多法院的裁判不一致,人社机构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对此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本文旨在结合法律法规、学术研究的意见,通过实地考察调研等方法,分析国内的现实状况,探索最佳的赔偿机制,提出有益的解决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审判统一和赔偿统一,恰当高效处理实务中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和国外的研究现状等。在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对此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与梳理。第二部分:在对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基本理论进行详尽阐释后,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三个典型案例,并对此进行分析,概括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进行处理时存在的主要争议,以及法院裁判的结果。第三部分:阐释第三方侵权且构成工伤事故的交通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之间的竞合关系。第四部分:结合已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和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两种责任的应有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准确且妥适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汪朋[6](2020)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使用量剧增,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目前我国面临着非常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事故率年年攀升,与此同时伤亡与损失逐年增加。交通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各个方面的创伤,此外伤者和家人还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后续事情。我国的保险制度虽然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因为保险种类繁多,也会导致在实践处理中会出现保险种类和条款的重叠,以及保险人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产生多个身份重叠,导致数险并存的情形发生,这样就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后处理方面不能得到快速的理赔。究其原因,交通事故赔偿中不单单涉及侵权法律关系,更多情况会有复杂的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竞合问题不仅存在与各种商业保险范围中,更多地也会涉及到各种社会保险。当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同时,其又符合工伤的申报条件时,针对单位职工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由于目前法律制度对此问题的盲区,使这频发的现实情况亟待寻求立法给予明确的答案。目前对于该竞合问题,法律制度上还没有准确解释。本文旨在从考虑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又能保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出发,探讨出有效的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马丽艳[7](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周金珂[8](2020)在《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医学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并非是母体器官的一部分,而是形成中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要素。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侵害胎儿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各国也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在《民法总则》出台之前,只是通过《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遗产预留份予以保护。而《民法总则》第16条的实施,结束了我国法律对胎儿利益缺乏直接明文保护的局面,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胎儿权利能力,足以表明我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侵害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其他类型的案件频频发生。例如,由于环境污染的影响或是医院不当的医疗行为,胎儿在孕育期间或是出生的过程中遭受侵害,导致其出生后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胎儿的抚养义务人因遭遇交通事故等,受侵害而死亡或是丧失劳动能力,导致胎儿受抚养的利益遭受侵害。由此可见,只对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予以保护已无法适应不断涌现新问题的司法实践。但《民法总则》第16条只明确了对胎儿的继承权与受赠与权予以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条文中“等”字的用法较为模糊,使得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不明确,存在解释的空间。因此,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是否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是本文拟分析、讨论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比、研究我国及域外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来探讨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问题,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胎儿利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通过侵害事由的不同,将案型分为胎儿自身遭受侵害和胎儿的抚养义务人遭受侵害两大类。分别分析两大类案型中结论相对的案例,总结出法院的基本立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立法的规定,以及各学者对该条文的保护范围的观点,探讨司法实践中问题出现的原因与产生的弊端。第二章主要讨论胎儿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行使的问题。考虑到胎儿自身存在特殊之处,首先将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以阐明有必要区别于母亲的利益来保护胎儿的利益。对于权利的具体行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抚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类型,以时间为节点,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讨论。通过案例引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者的理论,借鉴域外的立法,对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应否赋予权利能力以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间与方式等问题加以讨论并作出回答。第三章则是探讨损害赔偿的范围。在财产性损害赔偿中:胎儿人身侵害导致的财产性损害赔偿之范围不存在太大争议,因此结合案例对各赔偿项目的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对于胎儿抚养费的损害赔偿,则重点分析了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对于胎儿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通过分析学说和结合司法实践展开讨论并阐述支持的理由。第四章是对时效问题的讨论。对于胎儿人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结合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时间差这一特性展开讨论。而对于抚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先结合案例分析该权利与抚养费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以明确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而结合该权利的行使加以讨论。
赵宇[9](2020)在《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文中提出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是与死者存在经济、精神的联系的近亲属或有特殊利益的请求主体,而不是丧失法律上主体资格死者,赔偿的本质目的是给予请求权人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补偿。首先,笔者进行实然探究包括侵权死亡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侵权死亡司法实践当中暴露的问题,以此问题基础对死亡赔偿的标准、分配及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究。其次,对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中央文件要求对人损害赔偿进行改革,重点在于赔偿标准的统一。在此指导下最高院授权各省高院进行试点,存在最大问题就是没有改变不同区域间赔偿问题,对“命价”的赔偿以及赔偿标准不公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再次,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我国采用的是相对定额化赔偿,笔者认为这个定额区间略低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也应统一全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区间定额,于此才能符合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设置的本质目的是对生者精神慰藉。最后,关于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产生的二次争议,即死亡损害赔偿在侵权请求权人之间的分配争议问题。争议根源是无相应具体法律规范可依据。笔者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大胆的提出了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步骤与方法。侵权死亡损害赔偿一直是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上死亡损害补偿标准不公、死亡精神损害补偿的模糊性、损害补偿额的分配。对此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健全我国侵权死亡赔偿提出笔者的针对性方案。
杨廷华[10](2020)在《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焦点在于以社会化救济模式价值定位为基础,总结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但其核心在于提出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制度应对大规模药品侵权的具体路径模式。工业化高速发展、信息化、数字化快速进程的今天,风险社会的产生随之而来,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亦如涌泉。大规模药品侵权、食品侵权、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侵权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造成我们社会生活的紊乱,进而影响国家秩序的稳定。大规模药品侵权因具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纠纷不断,其大部分的结果是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使得传统侵权救济的现实需要催生了社会化救济模式的产生。相比于侵权诉讼救济,社会化救济更能够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行政救济,虽然能够及时地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稳定社会秩序,但缺乏法律依据,出现责任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商业保险救济,对于大规模药品侵权造成的损害,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研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基于现行大规模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经验,就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社会化救济模式进行构建。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第一个设计是“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模式。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模式之一,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一,药品作为国家的公共产品,其安全性关乎国民的身体健康,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体现,有必要将医药企业予以一定的公共强制。第二,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分散医药企业责任承担的功能,能够及时、高效的对受害者进行赔付。第三,侵权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填补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因此具有了制度基础。强制责任保险还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首先,解决单一的诉讼救济困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大功能就在于填补。其次,不能将不属于政府的责任归属于它承担,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分担政府的责任。再者,医药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强制责任保险能将部分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最后,保险市场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法治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抓住机会,迅速成长、强大。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具体构建而言,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政府限定的保费限额内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情形之外予以承保,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予以赔付,笔者认为精神损失也应予赔付,并且因药品侵权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应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社会保障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体现,面对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药品侵权,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具有限额,不能全面的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社会保障具有补充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在法律规范中,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应明确社会保障衔接强制责任保险,以弥补救济功能的不足。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第二个设计是“赔偿基金+社会保障补充”模式。赔偿基金具有现实需要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完善药品侵权综合的救济体系,是侵权法发展的需要;赔偿基金能够在受害者遭受损害时及时、高效的进行救济,无须承担复杂的证明责任。并且法治文化环境形成,大规模药品侵权的风险转移由社会承担,人民群众能够接受这样的法律正义价值,具有良好的法文化氛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法有着长期的理论探索,并有成功的案例支撑,其理论制度可以提供借鉴,且“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专项赔偿基金的建立在药品侵权领域有开先河之例;笔者结合国外经验及国内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对赔偿基金的基金来源、基金管理、基金适用范围、赔付标准以及赔付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设计。社会保障作为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主义发展的体现,也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能够彰显侵权法的公平价值理念。且社会保障不以侵权责任的产生为前提,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形下,结合赔偿基金制度,更好地给予因药品侵权遭受损害的受害者帮助,对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也具有补充效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与社会保障的功能衔接,构成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综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情需要,“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模式是我国应对大规模药品侵权的最佳选择。
二、试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二、数据来源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历时性同判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二、外文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科研成果 |
(一)论文成果 |
(二)参与课题 |
后记 |
(2)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
(一)福建“林玉暖”案 |
(二)安徽“李广”案 |
(三)江西“欧阳市伟”案 |
二、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梳理 |
(一)第三人主体范围界定标准单一性 |
(二)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不一致 |
(三)第三人惊吓损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统一 |
(四)第三人损害的界定不明晰 |
第二章 “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
一、第三人类型化分析 |
(一)以危险区域为标准 |
(二)以情感联系为标准 |
(三)总结 |
二、在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第三人认定 |
(一)域外法关于初级受害人的认定 |
(二)域外法对我国初级受害人认定的借鉴 |
三、在危险区域范围外的第三人认定 |
(一)具有紧密情感联系的次级受害人认定 |
(二)不具有紧密情感联系的次级受害人认定 |
第三章 “惊吓行为”的界定 |
一、惊吓行为认定 |
(一)惊吓行为要件 |
(二)惊吓行为不法性分析 |
二、惊吓行为侵害的权益类型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三)域外法对我国法的借鉴 |
三、惊吓行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
(一)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与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 |
(二)在我国民法典中探寻请求权基础 |
第四章 “损害”的界定 |
一、损害的认定 |
(一)第三人蒙受严重精神损害 |
(二)惊吓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 |
二、损害的性质 |
三、损害的算定 |
(一)构成要件上的损害 |
(二)损害赔偿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赔偿 ——以残疾赔偿金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的问题概述 |
第一节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之现行法分析 |
一、以残疾赔偿金为中心的财产损害赔偿 |
二、无统一的损害概念 |
三、定型化赔偿与区分赔偿项目 |
第二节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之司法实务分析 |
一、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可主张误工费 |
二、不构成劳动能力减损的残疾 |
三、受害者劳动能力减损程度 |
四、残疾赔偿金调整条款适用保守 |
第三节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之问题概述 |
一、未就业受害者可否主张劳动能力减损赔偿 |
二、赔偿金额应如何计算 |
三、残疾赔偿金的性质 |
第二章 未就业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减损赔偿 |
第一节 劳动能力减损构成损害 |
一、损害概念的分析 |
二、损害概念的取舍 |
第二节 未就业受害人可主张劳动能力减损赔偿 |
一、差额说的适用 |
二、不以意图从事劳动为前提 |
第三节 不构成劳动能力减损的残疾 |
一、残疾赔偿金的双重性质 |
二、残疾赔偿金的双重学理基础 |
第三章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的金钱评价 |
第一节 定型化赔偿之再观察 |
一、区分赔偿项目 |
二、区分城乡或将统一的计算标准 |
第二节 金钱评价之区分项目赔偿 |
一、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 |
二、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 |
第三节 金钱评价之个别化与定额化赔偿 |
一、个别化赔偿 |
二、定额化、定型化赔偿 |
三、个别化赔偿与定额化、定型化赔偿的取舍 |
第四章 劳动能力减损赔偿的再审视 |
第一节 同案不同判的回应 |
一、人身利益包含财产利益 |
二、财产利益减损以差额说为基础 |
第二节 重构残疾赔偿金 |
一、残疾赔偿金的应有之义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一致体现 |
第三节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与伤残等级 |
一、人身损害鉴定制度再审视 |
二、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理论前提: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
第一节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司法认定 |
一、司法实践关于普通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选择 |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分歧 |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评析 |
三、本文的理论选择 |
第二章 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范围 |
第一节 我国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考察 |
一、我国相关立法关于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规定 |
二、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域外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考察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三、小结 |
第三节 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具体范围 |
一、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界定 |
二、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限制 |
三、死亡赔偿金的特殊权利主体 |
第三章 死亡赔偿金在各权利主体间的分配 |
第一节 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前提一: 赔偿内容 |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
二、域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
三、死亡赔偿金内容的思考 |
第二节 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前提二: 计算方式 |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
二、域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
三、我国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的选择 |
第三节 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规则 |
一、顺位限制 |
二、分配比例与计算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基本理论阐释与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基本理论阐释 |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的基本问题 |
二、两种制度的共同点与区别 |
第二节 典型案例 |
一、宋某、罗某、谢某、段某与袁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二、孙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三、孙某、李某、刘某等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第三节 法院裁判及评析 |
一、法院裁判立场 |
二、典型案件评析 |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 |
第一节 竞合相关规定和赔偿模式 |
一、全国性规定 |
二、地方性规定 |
三、我国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实务中的赔偿模式 |
第二节 两者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差异及实务问题 |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差异 |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的问题 |
三、各方存在争抢原始发票的问题 |
第三节 赔偿请求权竞合时法律适用的现状 |
一、交通事故竞合案件中工伤认定标准的模糊 |
二、先行垫付制度和追偿制度的困境 |
三、求偿顺序制度的缺失 |
第三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高效便民原则 |
三、损害填补原则 |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责任竞合问题之解决思路 |
一、明确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竞合案件的赔偿模式和路径 |
二、完善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配套制度 |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例分析与争议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尤丽与格来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二、李德治与兴文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
三、倪某与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 |
四、田某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劳动争议案 |
第二节 各地法院采取模式数据分析与争议焦点 |
第二章 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理论探究 |
第一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概述 |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
二、工伤赔偿概述 |
第二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区别分析 |
一、功能与目的不同 |
二、归责原则不同 |
三、权利主张途径不同 |
四、赔偿标准与项目不同 |
第三节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原由 |
第三章 国内外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处理方法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对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 |
一、选择模式 |
二、替代模式 |
三、兼得模式 |
四、补充模式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处理之法律现状 |
一、我国学界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的处理意见 |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法理分析 |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规定 |
第三节 国外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启示 |
一、我国对于竞合问题处理模式的不足 |
二、国外竞合处理模式对于我们的启示 |
第四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处理两者竞合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公平原则 |
二、效率原则 |
三、有限处分原则 |
第二节 适用的实体规则建议 |
一、部分兼得部分补充模式的适用 |
二、完善先行支付制度和赋予工伤保险追偿权 |
三、诉讼中的合并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7)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胎儿利益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案型考察 |
一、胎儿自身遭受侵害 |
二、胎儿的抚养义务人遭受侵害 |
第二节 法院的立场 |
第二章 胎儿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第一节 胎儿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 |
第二节 胎儿自身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一、遭受侵害的胎儿出生前死亡 |
二、遭受侵害的胎儿活体出生后死亡 |
三、遭受侵害的胎儿出生后身体健康受损 |
第三节 胎儿抚养义务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
一、胎儿出生后 |
二、胎儿出生前 |
第三章 胎儿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一节 财产性损害赔偿 |
一、胎儿人身侵害导致的财产性损害赔偿 |
二、抚养费损害赔偿 |
第二节 精神损害赔偿 |
第四章 胎儿利益损害赔偿的时效问题 |
第一节 胎儿人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第二节 抚养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实然探究 |
一、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混乱 |
(二)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的内容存在矛盾 |
(三)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杂乱 |
(四)死亡损害赔偿分配规范的缺失 |
二、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不公 |
(二) 死亡精神损害赔偿的模糊 |
(三)死亡赔偿分配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的争议 |
第二章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
一、死亡赔偿金的学说争议 |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 |
(二)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的学说 |
二、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
(一)试点案件纠纷的类型不统一 |
(二)加剧司法适用的困难 |
(三)扩大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标准 |
三、重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对策 |
(一)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 |
(二)增加特殊死者赔偿的例外规定 |
第三章 死亡精神损害的赔偿 |
一、死亡精神损害赔偿规范的适用 |
二、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认定的建议 |
(一)独立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数额范围 |
(二)确定死亡精神赔偿金额的认定原则 |
(三)构建死亡精神赔偿金额的认定方法 |
第四章 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分配 |
一、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争议 |
(一)继承主义的学说 |
(二)固有损害主义的学说 |
二、死亡赔偿金分配请求权人的特殊情形 |
(一) 近亲属不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归属 |
(二)同居者的死亡赔偿金请求权 |
(三)胎儿有权分配死亡赔偿金 |
三、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分配的建议 |
(一) 明确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的分配原则 |
(二)拓宽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 |
(三)重构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 |
(四)构建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分配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10)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三节 研究目的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一)药品侵权基本理论及救济体系研究 |
(二)大规模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研究 |
(三)大规模药品侵权责任保险模式研究 |
(四)大规模药品侵权赔偿基金模式研究 |
(五)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保障模式研究 |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概述 |
第一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相关要素界定 |
一、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大规模侵权的概念 |
(二)药品、药品不良反应、药物副作用、药品侵权 |
二、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特征 |
三、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涵义 |
四、大规模药品侵权的责任认定 |
(一)责任主体 |
(二)归责原则 |
(三)因果关系 |
(四)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的理论依据 |
一、风险分配理论 |
二、公平正义理论 |
第三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一、大规模药品侵权事件的频发 |
二、传统的大规模药品侵权救济手段的局限 |
(一)传统的行政救济手段缺乏理论依据 |
(二)传统的司法救济困境凸出 |
第四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实现模式 |
一、责任保险模式 |
二、赔偿基金模式 |
三、社会保障补充模式 |
第三章 域外国家及地区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德国和瑞典的责任保险模式 |
一、德国 |
二、瑞典 |
第二节 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赔偿基金模式 |
一、日本 |
二、我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美国“责任保险+赔偿基金”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化救济模式比较及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立法现状和问题 |
一、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立法现状 |
(一)责任保险模式的相关立法 |
(二)赔偿基金模式的相关立法 |
(三)社会保障模式的相关立法 |
二、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
(二)相关基本概念缺失 |
(三)受害者权益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二节 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实践现状和问题 |
一、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实践现状 |
(一)责任保险社会化救济模式实践现状 |
(二)长春疫苗事件开启赔偿基金社会化救济模式的实践 |
二、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缺失国家政策的支持 |
(二)责任主体缺乏救济意识 |
(三)赔偿范围不够明确 |
第五章 构建我国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设想 |
第一节 制定统一的《药品侵权救济法》 |
第二节 构建“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救济模式 |
一、“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的意义 |
(一)弥补传统救济不足,保护受害者权益 |
(二)及时转移风险,减轻侵权者责任负担 |
(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减轻政府压力 |
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具体构建 |
(一)保费来源 |
(二)救济条件 |
(三)救济范围 |
(四)理赔程序 |
三、“强制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障补充”功能的衔接 |
第三节 构建“赔偿基金+社会保障补充”救济模式 |
一、“赔偿基金+社会保障补充”的意义 |
二、赔偿基金模式的具体构建 |
(一)基金的来源 |
(二)基金的管理 |
(三)基金的救济范围 |
(四)基金的赔付标准 |
(五)基金的赔付程序 |
三、“赔偿基金与社会保障补充”功能的衔接 |
第四节 我国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比较及选择 |
一、我国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比较 |
二、我国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选择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四、试论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之精神损害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2]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王晓琳.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3]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赔偿 ——以残疾赔偿金为中心[D]. 王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研究[D]. 单红先.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问题研究[D]. 刘卫波.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6]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竞合问题研究[D]. 汪朋. 江苏大学, 2020(05)
- [7]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8]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研究[D]. 周金珂.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侵权死亡损害赔偿研究[D]. 赵宇.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10]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研究[D]. 杨廷华.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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