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意义

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意义

一、试论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之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王平,董博,周国良[1](2021)在《《海关法》修订完善若干思考——以禁限管理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新时代海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职责。国家进出口禁限管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生物等众多与总体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针对现行《海关法》与国家进出口禁限管理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情形,提出与时俱进修订、完善《海关法》有关禁止、限制管理的相关条款,依法强化海关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禁限管理措施的监管职能,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等对策建议。

王彦明,王殳昊[2](2021)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德国为借鉴》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统筹发展和安全,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对促进外商投资和防范安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现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制度体系内部紧张和审查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德国安全审查制度规则体系主干由《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条例》双层结构组成。为落实欧盟2019年通过的新外资监管框架,《对外贸易法》进行了首次大修;同时,德国联邦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的全球流行,对《对外贸易条例》进行了第十五次修订,将健康产业纳入安全审查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澄清了相关程序规范。德国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最新发展中所体现出的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特点,能够为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则体系的更新,审查启动标准的重塑,以及规制范围的明确等方面提供有益借鉴。

胡晓红[3](2021)在《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对外贸易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防范国家安全威胁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然而,反观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近期生效实施的部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国家安全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两分法"模式存在明显不足。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有必要制定具有"时代性"特点的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

托鲁洛·安东尼·阿德科拉,徐闻海[4](2020)在《中美贸易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背景下,世界贸易组织引领下的多边贸易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通过详尽梳理中美两国相关贸易法律,并在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判例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发现,以贸易战为表现特征的单边行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与对于世贸组织的补救措施能否有效帮助成员国进行追溯性经济损失补偿的信心缺失有关。虽然是否应在争端解决制度中采用追溯救济措施仍然存在争论,但是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采用追溯性经济救济机制是有效的。为此,我们认为,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以防止再次发生全球性贸易秩序的扭曲。

孙舒[5](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刘昱琪[6](2020)在《中美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早已超出国境,走向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需要知识产权法保护,还需要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尤其是对外贸易法的保护。美国虽然是一个判例法系国家,但它基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仅制定了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单行法,而且还在关税法和贸易法里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许多内容,使得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内走向国际。美国贸易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中做得最好的范本。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含量越来越重,如何保护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显得异常重要,而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相关规定明显滞后。因此,比较中美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日益增多的我国外贸知识产权,意义非常重大。国内知识产权法无法充分保护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需要对外贸易法来保护外贸中的知识产权。当一国的商品被卖到境外其他国家,而其他国家通过仿冒、伪造、侵权等多种形式侵害对外贸易商品出口国知识产权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出口商是很难维权的,出口国的国内知识产权法也是很难保护这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这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靠出口国的对外贸易法来保护,如通过对外贸易协商、谈判、制裁、对等反制等措施来迫使进口国政府保护出口国的外贸知识产权。借鉴美国贸易法,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虽然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保护判例可以用来保护外贸知识产权,但仍然在《1974年贸易法》中专章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这充分说明了在贸易法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们应当学习美国贸易法的做法,不仅在我国《对外贸易法》设立专章保护外贸知识产权,而且还要借鉴其具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扩大我国外贸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和保护范围,外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必须具体。通过中美贸易法比较,可以发现在实体规则上,美国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较为广泛,除了贸易代表之外,还包括其他相关国家机构、产业协会、企业以及自然人等。保护范围也更为全面,不仅包括极其严重地危害知识产权及其市场准入或对美国的相关产品产生最不利影响的法律、政策或做法,还包括没有针对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真诚的谈判,或在谈判中未取得明显进展等情况。在保护措施上也十分具体,针对不同程度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此外,还规定了不采取制裁措施的情况;相比之下,中国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单一,主要由商务部进行保护,产业协会等发挥作用较少;保护范围狭窄,只采用了几个条文进行了列举,且缺乏体系性。保护措施也比较笼统。因此,在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应当增加保护主体,扩大保护范围,细化保护措施。在保护主体上,由商务部主导,同时也要发挥产业协会、企业及自然人的积极性;在保护范围上,细化保护范围,合理编排章节,增强保护规则的体系性;在保护措施上,明确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参考美国贸易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规则,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条款。美国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特点是严格的时间限制与周而复始的循环。有发起调查、进行磋商、确定制裁与否、实施制裁、监督执行、修订与终止制裁措施等六个环节;我国的保护程序只规定了调查的发起、调查的实施、调查的方式与确定制裁与否等四个环节,且规定得较为笼统,缺乏可执行性。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使保护程序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第二,增加程序中的磋商与听证环节,广泛地搜集信息,保证决定的公平性、公开性;第三,增加对外国遵守要求监督的规定,督促外国及时纠正侵犯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做法;第四,规定制裁措施的修订与终止,增强程序的完整性,同时能够督促有关外国执行协议或措施。比较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借鉴美国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加快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弥补国内知识产权法对外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板,确保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安全,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长远利益,同时也可以使中美贸易谈判能够对等顺利进行。

郭以君[7](2020)在《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和制度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分析与借鉴》文中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争端频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重视。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多年过去,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除了专利申请数量方面占优势外,申请质量也稳步提升。近年来,国外企业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常发生,我国内部也产生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免受进口货物侵权的需求。2018年,我国商务部于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各部门主动扩大进口,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我国国内产业,抗衡国外贸易制裁,弥补专利保护的不足,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出口至美国的企业就一直遭受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的“337调查”,因其发起程序简单、救济措施严厉、讼程序耗时较短,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337调查”程序来维护自己在进口贸易中的权利,导致我国已经连续18年成为被发起“337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事实上,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我国商务部有权对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货物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与“337调查”有着相同的作用。但是,该条文仅仅是一条原则性规定,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故至今还不具有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完善。鉴于美国“337调查”制度已运行成熟,故论文选取“337调查”制度作为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借鉴的对象。论文首先是对我国现行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我国目前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上在配套措施、保护内容和程序设置上均存在不足之处,其次是对我国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再以通过分析美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的“337调查”制度,总结该制度对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启示。最后基于对“337调查”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对我国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建议:在配套措施方面,应细化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确定商务部的主管地位,设置行政法官;在保护内容方面,应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将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合理化;在程序规则方面,应明确调查程序,将救济措施具体化。

李韵[8](2020)在《《美墨加协定》“毒丸条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墨加协定》中出现的“毒丸条款”,意在通过限制缔约国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权利,从而达到孤立和隔绝所谓“非市场经济体”的目的。毒丸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将多边贸易体系参与者划分为完全对立的两个阵营。在国际法层面尚不存在关于判别“市场经济国家”通行标准的情况下,“毒丸条款”采取的划分标准为《美墨加协定》缔约国的贸易救济法。这将使得某些国家的国内法产生“外溢效益”,在国际法层面实现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贸易活动的打压。“毒丸条款”的存在已然违反国际法,构成了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威胁和侵蚀。除绪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为“毒丸条款”的渊源综述。该章详细介绍了“毒丸条款”从诞生于并购领域,到引发合法性争议,再到美国以案例法的形式确立其在并购领域合法地位的来源始末。同时基于“毒丸条款”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原理,该章节阐释了毒丸机制所具有的“非强制性”和“排他性”的主要特征。第二章为《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的介绍与初步探析。该章首先以图表的形式,结合具体条款的措辞,对于毒丸机制进行了细致而周全的剖析,总结归纳出条款涉及的三项权利(知情权、审查权、终止权)及三项义务(通知义务及两类披露义务)。其次,该章将研究视野上升到协定的谈判与签订背景上来,指出了墨西哥、加拿大被迫接受毒丸机制的重要原因是美墨加三方经贸地位的失衡。最后,研究重点回到“毒丸条款”权利义务设置本身,提出了“大毒丸条款”权利义务设置体现出的强烈不对等特征,以及“小毒丸条款”对于美墨相关企业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附加。第三章为“毒丸条款”所涉及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该章首先从《美墨加协定》缔约国的国内法出发,通过梳理并分析美国、墨西哥、加拿大的贸易救济法及相关法律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标准及认定实践,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美国国内法存在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但该标准模糊而宽泛,为美国商务部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创造了法律空间;第二,加拿大、墨西哥不存在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与之最接近的立法实践是对于特定行业或者部门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但该该判断无法上升到国家整体评价的层面。第三,根据三国的国内立法现状及“毒丸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别最终可能完全取决于美国的国内法。其次,该章的研究视野由国内法层面扩展到国际法层面,通过研究和分析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等对于“非市场经济”问题制定的规则体系,试图从国际法层面探寻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界定标准的通行规则。基于GATT 1994第6条第1款注释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规定,欧盟905.98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及欧盟委员会的案例说明,该章指出目前国际法层面不存在关于界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标准,在此情况下,仅依据某国的国内法指责他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为,欠缺国际法依据。第四章为“毒丸条款”的国际法分析。该章首先提出,毒丸机制虽然并未剥夺缔约国的对外缔约权,但对于该权利的限制以及对于潜在第三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对于国际法规则的偏离。其次,该章基于《联合国宪章》项下的两项重要内容及其国际法内涵,指出了“毒丸条款”是对于主权平等原则和善意原则的突破。再次,该章联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和第三国关系”的规定,论证了“毒丸条款”以暗示的方式赋予了第三国不合理的证明义务的观点,主张该条款是对于“条约无涉第三国”原则的违反。最后,该章在世贸组织语境下,讨论了区域贸易协定设立应当遵循的规则体系,结合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的内容以及“土耳其纺织案”上诉机构的意见,提出了“毒丸条款”不符合世贸组织体制下适格区域贸易协定的标准的结论。第五章为对策分析。该章采取了由近及远的路径分析策略:首先从《美墨加协定》缔约国本身出发,提出了缔约国从内部应对毒丸机制的方法,即通过如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政府间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不吞“毒丸”的前提下深化与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贸合作。其次,研究视角转移到中国,认为中国应当积极回应美国等国对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提案。再次,该章通过介绍和研究WTO体制内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机制,认为中国应当在世贸组织框架内提出对于“毒丸条款”合法性的质疑,主动发声。最后,该章着眼于中国的自贸区战略,通过梳理目前已签署和未来可能签署的自贸区协定,指出中国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在今后的自贸区谈判和已有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将“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固定下来,不断扩展贸易盟友圈,以赢得更多贸易伙伴的支持,从而突破“毒丸条款”的封锁。

李阳阳[9](2019)在《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作为维护美国对外贸易利益的工具,在美国现代贸易法案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该条款适用范围之广,报复力度之大,具有明显的惩罚性。美国曾依据“301条款”对欧共体采取报复措施以保护其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还曾依据“一般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多次对日本发起调查,并采取征收惩罚性关税的贸易制裁措施,以维护其国内企业的贸易利益。1991年到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动用过五次“301条款”,最后均以双方的谈判协商收尾。自WTO成立后,美国使用“301条款”的次数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然而,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后,美国便重拾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武器。2017年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发起调查,并且还采取以往对中国未曾使用过的制裁措施。文章主要围绕美国依据“301条款”对中国发起调查及采取制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同时还重点分析当美国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时,中国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主要对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一是对美国“301条款”进行全方位介绍,包括其形成背景、立法演进及基本程序,还结合美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对“301条款”的实施进行探究,明确国会、总统及USTR在“301条款”运行过程中分别发挥的作用。二是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就历史上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进行梳理,其次就美国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的基础进行分析,然后就中美双方重点关注的“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进行分析,通过分析“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以及“301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的适用受限制,以指出我国不能任由USTR依据其国内法作出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认定和制裁,而应积极主动谋求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内解决贸易争端。最后就2018年美国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进行剖析,对其中的无理指责坚决予以批驳,对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法律与政策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加以改进。三是就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进行分析。首先在WTO体制内,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进行分析,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GATT 1994之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的规定以及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其次在WTO体制外,由于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后者可弥补前者的不足,并且由于美国是国际法上的主权国家,所以其行为还应受到一般国际法的限制。比如,《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对其的限制。四是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以有效应对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发起的调查及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不仅应采用加征关税的反制措施,还应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到此次加征关税不利影响的中国企业也可通过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对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防止在与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目前由于WTO规则尚未明确对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定,所以我国应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以有效约束美国依据“301条款”对我国技术转让的内容发起调查。

王越晖[10](2019)在《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文中提出“337调查”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下设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对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给予禁止侵权产品进口和销售救济措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相比司法诉讼,有着立案标准低、审理时限短、救济措施强等优势。所以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倾向于选择通过“337调查”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其他国家企业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现象也逐渐出现。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文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贸易秩序时,有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这与美国“337条款”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遗憾的是,由于这些条文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没有进一步细化,可操作性较差,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本文首先通过相关案例介绍了中美两国在处理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行为时的不同解决方式,引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其次介绍美国“337调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和救济措施,评析该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再次,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三种方式,分析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的原因。最后,通过借鉴美国“337调查”制度,基于我国《对外贸易法》,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救济措施和司法救济等方面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调查制度,完善我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二、试论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之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之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德国为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一)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系概览
    (二)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不足
二、德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框架
    (一)作为制度基石的《对外贸易法》
    (二)作为实施机制的《对外贸易条例》
    (三)作为有机补充的其他法律规则
三、德国《对外贸易法》的创新发展
    (一)拓展安全审查制度的保护范围
    (二)收紧安全审查制度的实体标准
    (三)严格安全审查制度的程序要求
    (四)明确新的安全审查期限
四、德国《对外贸易条例》的最新修正
    (一)扩展安全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增加与投资者相关的审查因素列举
    (三)安全审查程序的进一步澄清
五、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规则体系的优化路径
    (一)更新国家安全审查规则体系
    (二)重塑投资安全审查启动标准
    (三)明确安全审查制度规制范围

(3)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现有模式
    (一)中国外贸国家安全制度的立法表达
    (二)《对外贸易法》第16条与第17条的关系
    (三)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实践
二、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立法域外经验
    (一)美国对外贸易中国家安全制度立法与实践
    (二)美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立法与实践特点
        1.《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适用于进口贸易
        2.国家安全内涵的不确定性
        3.国内产能与国家紧急状态下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关联性
    (三)部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国家安全制度条款
三、中外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比较
四、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完善思路
    (一)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1.顺应国家安全制度国际立法模式发展趋势
        2.遵循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目标要求
        3.为“反制”措施实施提供国内法依据
    (二)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完善基本路径
        1.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2.统一规制国家安全例外措施条款
        3.制定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调查程序制度
结语

(4)中美贸易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溯源
二、中美贸易纠纷之导火索:“特朗普关税”与中国的反制
三、美国301条款在争端解决中的困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7条的在争端解决中的局限
五、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亟待改革

(5)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第二节 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现实意义
    第三节 文献综述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第四节 研究内容
        一、研究范畴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一、WTO制度发展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三、从案件结果看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四、从案件结果看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一、DSU程序性规定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文献
        (一)中文着作
        (二)中文译着
        (三)中文论文
        (四)中文学位论文
    二、英文参考文献
        (一)英文着作
        (二)英文论文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致谢

(6)中美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 研究综述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 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一、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理论
    (一) 经济全球化时代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产生
    (二) 外贸中的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不力
    (三) 美国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四) 中国贸易法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引入
二、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比较
    (一) 美国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二) 中国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三) 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评析
    (四) 中国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完善
三、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规则的比较
    (一) 知识产权保护主体比较
    (二)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比较
    (三)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比较
四、中美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规则比较
    (一) 对外国贸易做法发起调查程序规则
    (二) 有关发起调查协商的规则
    (三) 相关机构裁定程序规定
    (四) 制裁措施的实施
    (五) 对外国遵守要求的监督
    (六) 制裁措施的修订与终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和制度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分析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研究评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本文创新及不足之处
2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2.1 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配套措施问题
        2.1.1 法律规定笼统
        2.1.2 对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主体单一
    2.2 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问题
        2.2.1 依申请调查的主体范围小
        2.2.2 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较窄
        2.2.3 知识产权备案制度不合理
    2.3 我国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问题
        2.3.1 执法环节具有倾向性
        2.3.2 救济措施缺乏操作性
3 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性
        3.1.1 保护我国国内产业
        3.1.2 抗衡国外贸易制裁
        3.1.3 弥补专利保护的不足
    3.2 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可行性
        3.2.1 我国知识产权创新水平提升
        3.2.2 我国具备现实制度基础
        3.2.3 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4 美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337调查”制度分析及启示
    4.1 .“337调查”制度的配套措施
        4.1.1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4.1.2 “337调查”制度的实施主体
    4.2 “337调查”制度的保护内容
        4.2.1 “337调查”制度的申请主体
        4.2.2 “337调查”制度的保护客体
        4.2.3 “337调查”制度与知识产权备案制度的结合
    4.3 “337调查”制度的程序设置
        4.3.1 “337调查”的基本流程
        4.3.2 “337调查”的救济措施
    4.4 “337调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5 完善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之建议
    5.1 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配套措施
        5.1.1 细化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5.1.2 明确商务部的主管地位
        5.1.3 设置行政法官
    5.2 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5.2.1 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5.2.2 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
        5.2.3 完善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5.3 完善进口贸易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规则
        5.3.1 明确调查程序
        5.3.2 救济措施具体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美墨加协定》“毒丸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毒丸条款”(Poison Pill)综述
    (一)“毒丸条款”溯源
    (二)确立“毒丸条款”合法地位的经典案例
    (三)“毒丸条款”的特征
        1、非强制性
        2、排他性
二、USMCA中的“毒丸条款”
    (一)USMCA关于“毒丸条款”的规定
        1、“大毒丸条款”
        2、“小毒丸条款”
    (二)对于USMCA项下“毒丸条款”的初步分析
        1、基于“毒丸条款”签订背景的分析
        2、基于“毒丸条款”权利义务设置的分析
三、“毒丸条款”大前提分析:“非市场经济问题”
    (一)美国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标准及其实践
        1、宽泛而模糊的标准
        2、不合理的针对性实践
    (二)墨西哥、加拿大“非市场经济地位”相关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实践
        1、墨西哥
        2、加拿大
    (三)重要国际组织对于“非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及实践
        1、世界贸易组织
        2、欧盟
        3、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
四、“毒丸条款”是对于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偏离
    (一)“毒丸条款”是对于《联合国宪章》相关原则的违反
        1、“毒丸条款”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
        2、“毒丸条款”违反善意原则
    (二)“毒丸条款”是对于“条约无涉第三国”原则的背离
        1、“条约无涉第三国”的国际法依据
        2、“毒丸条款”以暗示的方式赋予了第三国不合理的证明义务
        3、“毒丸条款”对第三国义务的设置不构成习惯国际法
    (三)“毒丸条款”不符合WTO体制下适格区域贸易协定的标准
        1、区域贸易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协调
        2、WTO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则
        3、“毒丸条款”不符合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
五、各方应对路径分析
    (一)基于USMCA内部的应对路径分析
    (二)基于WTO框架内的应对路径分析
        1、联合其他成员积极回应美国等成员的“市场经济改革”提案
        2、在WTO框架内提出针对“毒丸条款”合法性的质疑
    (三)基于丰富我国自贸区战略的路径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对照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美国“301条款”的形成演进与内容概述
    2.1 “301 条款”的形成与演进
        2.1.1 “301 条款”的形成背景
        2.1.2 “301 条款”的立法演进
    2.2 “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2.2.1 “一般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2.2.2 “超级301 条款”和“特别301 条款”的基本程序
    2.3 美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与“301 条款”的实施
第三章 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法律问题分析
    3.1 1991-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梳理
    3.2 对中国“301调查”复活背景下“301条款”存续基础分析
        3.2.1 从美国“主权至上”的理念分析
        3.2.2 从联邦立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分析
    3.3 中美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的法律依据之争
        3.3.1 关于“301调查事项及制裁措施”是否受制于WTO规则的分歧
        3.3.2 “301调查事项”并非与WTO规则无关
        3.3.3 DSB具有WTO规则涵盖事项的最终认定权
        3.3.4 “301 制裁措施”在WTO体制外适用受限制
    3.4 2017年美国对中国“301调查”的内容剖析
        3.4.1 “对华301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3.4.2 针对“对华301调查报告”内容的质疑
        3.4.3 “301调查”暴露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不足之处
第四章 美国对中国采取“301单边制裁措施”与现行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4.1 从“欧共体诉美国‘301条款’争端案”谈起
    4.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WTO规则的冲突性分析
        4.2.1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DSU第二十三条规定
        4.2.2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最惠国待遇
        4.2.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GATT1994 之关税减让
        4.2.4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WTO规则之多边主义与贸易自由化
    4.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与一般国际法的冲突性分析
        4.3.1 WTO规则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
        4.3.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对美国单边制裁措施的限制
        4.3.3 美国单边制裁措施有违国家主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五章 中国应对美国“301调查”的措施分析
    5.1 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5.1.1 反制措施的运用
        5.1.2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
        5.1.3 中国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国内法依据
    5.2 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5.2.1 深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
        5.2.2 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5.3 必要时中国企业可在美提起诉讼
        5.3.1 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5.3.2 诉讼中的应对思路
    5.4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5.4.1 为扩大开放完善投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5.4.2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5.4.3 完善我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5.4.4 通过双边或区域投资协定明确技术转让法律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研究的缘起
    1.1. 问题的提出
    1.2. 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单一
第二章 美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保护制度
    2.1. 美国“337调查”制度概述
        2.1.1.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2.1.2. 救济措施
    2.2. “337调查”制度的评析
        2.2.1. 典型的行政法律程序
        2.2.2. 保护程序高效
        2.2.3. 申请门槛低
        2.2.4. 处罚对象范围广
第三章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3.1. 法律制度现状
    3.2.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方式
        3.2.1. 海关部门的边境保护
        3.2.2.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保护
        3.2.3.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保护
    3.3. 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存在的不足
        3.3.1. 立法规定笼统
        3.3.2. 海关保护重出口轻进口
        3.3.3. 救济措施缺乏操作性
第四章 我国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4.2. 明确行政主管机关
    4.3. 确定启动方式和救济措施
    4.4.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试论中国对外贸易法修订之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关法》修订完善若干思考——以禁限管理为视角[J]. 王平,董博,周国良. 海关法评论, 2021(00)
  •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以德国为借鉴[J]. 王彦明,王殳昊. 兰州学刊, 2021(09)
  • [3]中国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重构[J]. 胡晓红. 南大法学, 2021(02)
  • [4]中美贸易战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J]. 托鲁洛·安东尼·阿德科拉,徐闻海.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0(12)
  • [5]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6]中美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比较[D]. 刘昱琪. 华中师范大学, 2020(12)
  • [7]我国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和制度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分析与借鉴[D]. 郭以君. 西华大学, 2020(01)
  • [8]《美墨加协定》“毒丸条款”研究[D]. 李韵. 武汉大学, 2020(04)
  • [9]美国对华“301调查”的法律问题与我国应对措施研究[D]. 李阳阳. 西北大学, 2019(04)
  • [10]论我国进口贸易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完善 ——基于美国“337调查”制度的思考[D]. 王越晖. 广西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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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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