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的成效、问题与对策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莉莉[1](2020)在《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研究(1949-1956)》文中提出座落于吕梁山地区的兴县曾在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时期被誉为晋西北的“小延安”,其连续经历了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和国共内战时期的土地改革,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15年的发展历程完整而生动地再现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改革政策及实践努力。本文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详细考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兴县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历史进程,并注重从细节出发再现历史真相,探索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如何组合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期对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剖析。本文共分六部分4章内容,具体分述如次:绪论部分叙述了本文研究缘起,梳理了学界先前相关研究状况,阐明了研究内容与方法,介绍了运用的基本资料情形。第一章和第二章梳理了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行途进路,认为新中国初期兴县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是与晋绥边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一脉相承的,其间经历了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由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发展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最终组织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第三章阐述了兴县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责任制的演进过程,认为随着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化和高级化,其生产方式亦发生了改变,即互助组阶段从临时喊工到统一排工、初级社从临时包工到常年包工、高级社从“三定”包工到劳动定额管理且农田劳动生产随之更有计划性。第四章讨论了兴县农业合作化时期收益分配制度的变革情形,认为收获物分配关切农民一年收入及一家人生活水平,且是农民参与互助合作组织的主要动力之一。因此,在工分制中,一个合理的评工记分方式至关重要,它是公平等价交换的关键。结语部分是全文总括,认为兴县地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始终在党或国家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推进,但有其自身发展的特色和逻辑。首先,兴县的互助合作运动具有先行性,初级农业合作社作为个体经济迈向集体经济的重要步骤,其典型模式在兴县得到较早的探索与实践。其次,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具有可实践性,不断完善的制度安排和有效发力的政策执行决定了互助合作运动发展的可持续性。进一步说,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衷在于解决农户生产中的困难,此乃生存需要,而最终实现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向集体所有制经济过渡则是生活需要,无论农民出于何种动机加入合作组织;农户之间互补不足是双赢,集体利益与个人需求达成统一更是双赢,两者共同建构了兴县农业互助合作中的互利双赢关系。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徐红军[3](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吴盛杰[4](2020)在《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采用“中观”的视角,以1949年以后南京地区城乡商业的变革为中心,尝试考察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及驱动要素。建政前,商业在南京的经济结构中占比很大,工业占比则较小。新政权建立后,提出了要将“消费的南京转向生产的南京”的总体目标。在这一基本方针的指导下,新政权逐步对南京城乡商业的结构和形态进行了重构。首先,新政权通过打击投机、稳定金融物价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新的经济秩序,与此同时,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南京的消费商业迅速衰落,新政权则乘势展开了对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急剧的变化使得私营商业一度陷入困境,经过政策调整以及广泛的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商业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朝鲜战争时期,由于加工订货的增多,私营商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这一进程被打断,且相比于私营工业,私营商业在运动中受到了更大的冲击。新政权则利用这个机会进一步展开对南京城乡商业系统的重构,南京市的经济结构自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南京首先根据中央的政策淘汰了私营批发商,其次由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从统购统销的几个行业开始,私营零售商也逐渐接受改造。及至1956年开始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南京的社会商业走向全面的公有化,但过快改造打乱了商业系统的运行,给城乡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不得不再次回到市场机制。本文以南京地区的报刊、档案资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文献资料,在关注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同时,也详细考察了南京市新政权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通过这个过程,本文展示了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复杂性,特别是在私营商业的改造之外,也注意到了公营商业的发展及其在地方社会经济变革中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与过往学术界关于新中国初期政治经济变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展开对话,并提出政治考量是驱动地方经济变革的主要因素。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八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中共占领南京之后在南京建立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过程,其中重点考察了中共接管大城市的经济政策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南京的执行情况。第二章主要论述新政权对南京社会商业进行的初步改造,其中重点考察了针对南京市社会商业的具体情况,新政权在私营商业改造、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商关系的变革上所具体施行的办法。第三章主要论述第一次商业调整政策出台的背景、方案及其在南京推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第四章主要论述朝鲜战争开始后,南京市新政权面对战时状况对社会商业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处理。第五章主要论述南京的“三反”“五反”运动及其对社会商业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第六章主要考察南京地区地方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成果与问题。第七章主要论述在进入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后,南京市新政权对私营批发商、私营零售商的改造过程,以及在城乡推行粮食统购统销的过程及其一系列的影响。第八章主要考察在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高潮到来后,中央政府、南京市新政权与南京私商、小商小贩之间的三方互动及其结果。
赵兴银[5](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研究》文中认为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务,由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的政治地位、中心任务和面对的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面对这一重大的历史转折,党主动适应社会变革带来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领导和推动了全国范围的社会变革。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引下,主动适应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新变化,抓住历史发展的潮流,积极应对各种挑战,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践中努力探索执政条件下党的群众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在七年的时间里,中国共产党在没有全面执政经验的前提下,短时间内取得了一系列伟大的建设成就,根本原因在于各项事业的发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经济社会发展极为落后的条件下,党始终能把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作为战胜一切困难、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先决条件,并为此作出了持续的、不间断的努力。在初建政权的特殊时代背景中,中国共产党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不走样,明确了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后的历史方位,在此基础上成功实现了工作任务的转型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并在艰难的转型中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为推动新中国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本文立足1949年至1956年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探究和分析了中国共产党的群众工作实践,并结合相关问题的研究,分析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巩固政权、化解危险、领导建设和发展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为开辟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工作的新境界,做好群众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七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绪论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内容,分别为:一、论文选题的背景与依据,包括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二、目前研究现状分析,包括国内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分析以及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和评价;三、相关概念界定,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时间界定、“群众”内涵的界定、“群众工作”“群众运动”、“党群关系”等概念的界定;四、主要研究方法;五、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等。正文部分分六章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如下:第一章论述了党的群众工作的理论依据。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关于“人民群众”的论述,确立了党的群众工作的理论基础;二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明确了执政党建设与群众工作之间的关系,为党的群众工作的开展明确了方向;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论,奠定了群众工作的社会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依靠各阶级、阶层的广大人民群众成长、发展、壮大起来的政党,其群众工作的好与坏、成与败,直接影响并决定了这个政党的生命力的存续与发展。本章通过对民主革命时期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具体实践的历史考察,对各个历史时期党在开展群众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有效做法的系统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与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之间的继承性和连续性,进一步为当前如何做好新时代党的群众工作提供了思路借鉴和方法指导。这一章共分五个部分,分别是: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积极发展;抗日战争时期的有力推进;解放战争时期的全面收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经验与启示。第三章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社会背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其内在的逻辑思维和工作方式都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一时期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各个阶层社会心理发生的变化。这一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立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客观的条件,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进程实现了有机融合。党的群众工作的对象是一个复杂的群体,这个群体在几千年的传统封建社会中形成了较为稳定和牢固的社会心理。这种复杂的社会心理带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即使在社会发生重大转型后,群众对社会的认识水平和认可度仍然会用传统的视角来看待新事物、新现象。因此,本章首先对不同社会群体,包括工农群众、知识分子、民族资产阶级的社会心理变化进行了具体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党围绕不同社会群体社会心理的变化,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群众工作政策进行了调整,实现了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上的转变。第四章重点回顾并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实践进程。群众工作的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群众工作是在相对比较特殊的时代条件下推进的。处理好执政党与各阶级阶层的关系,反映到群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上来,就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在党的政策层面进行调整。本章通过党的群众工作的内在运行机制、内在监督机制、内在长效机制三个方面对党的群众工作实践机制建设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此基础上,党的群众工作方法围绕机制的建设也随着发生相应的变化。第五章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价值意蕴。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一个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为党完成执政任务、实现执政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而言,本章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研究,认为这一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为执政条件下完成党的工作任务、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党的宗旨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动力保障、建设思路、实践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积累了经验,明确了目标和要求。第六章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现实启示。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关键要为当前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启示。本章前三部分分别从群众工作应探索其规律性,把握特点,研究方法,做到因时因势而异;群众工作的实践应在丰富党的群众路线的内涵中体现时代性;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应成为党的群众工作始终秉持的核心价值理念,三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历史经验。第四部分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群众工作的当代启示,通过对党的群众工作的时代背景、具体举措、历史价值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指出对当前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启示。结语部分主要总结了本文研究成果,并为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提出思路及方向。
郭志炜[6](2019)在《集体化前期农民的农业收入及其分配研究(1950-1957) ——以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为例》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后,开始在农村推行全面集体化,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纳入合作社。农民的收入是否增加,不仅是一个生产问题,也是一个分配问题。在集体化前期,农村的农业收入是否有增加?生产条件改善如何?农业收入分配的政策有哪些?这些政策在基层社会是如何运行的?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何变化?本文利用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的村庄档案,对农村的收入和分配问题做一个微观的研究。刘所村与华北地区的其他农村一样,在中共建国前农民之间就存在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东平县利用40年代末战争支前、抗洪修堤造成的后方劳动力短缺,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刘所村的农业合作化也是在这一时期开始的。农业生产合作化只是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这并不会带来农业收入的大幅增加。因为对农业收入影响更大的还在于生产力方面,而这一时期刘所村除了水利有所改善,其他肥料、种子、农药等与以前相比都没有明显的变化。因此,通过研究发现1950—1957年刘所村的农业产量在25万斤至32万斤之间波动,这种波动与自然灾害密切相关。刘所村村民的农业收入主要受三个分配政策——农业税、统购统销、集体提留——的影响。农业税政策最初带有浓厚的根据地色彩,计算复杂,1951年以后改为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简便易行。农业税在刘所村的实行与政策基本一致,这从侧面反映了 50年代政策的贯彻较好,没有在基层变样走形。从农业税率来看,农民的负担变化不大,但是农业税总额在农业产量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从8%上升至15%左右。这是因为当时的农业税是以常年产量为基础,而评定的常年产量经过多次调整而增加了,农业税也随着增加了。统购统销政策在推行的过程中,开始遭到了农民各种各样的“抵制”,粮食“三定”之后才渐趋稳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调节了高收入,补贴了低收入,不同农民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缩小。合作社“土劳分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实施时常常被打破,因为农民的“借支”和“超支”,加重了合作社的负担,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按需分配”。集体化前期刘所村内部的贫富差距,经历了从扩大到缩小的过程,但是高收入者都很少。农业收入除了受阶级成分的影响外,还与家庭消费人口与劳动人口之比有关。
付胜军[7](2019)在《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研究(1953-1956)》文中提出1953年,毛泽东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中提出要实现国家工业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号召下,全国工厂数量增加、工矿区人口增多,国家工业建设进入高潮。伴随工业化,市镇居民和工矿区工人用粮需求越来越大,全国粮食供给与需求产生了矛盾。为保障城市和工业用粮需要,国家出台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并在全国推行。本文以1953至1956年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为研究,重点考察国家政策在广东的实践。出于对实现工业化、解决国内缺粮危机等考虑,国家选择“农业支援工业”的发展道路。广东在粮食统购统销中的特点是其在过渡时期农业生产省的定位。在粮食统购统销初期,广东省的部分农民对政策采取怀疑态度,部分乡村干部为维护农民利益协助农民藏匿粮食。为了顺利开展购粮,广东省将购粮任务交给各级主要党政领导,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为组织纽带,动员农民卖出家庭中的余粮。在粮食调运和存储环节,广东省提前编制粮食调运计划,组织船只、车辆作为运输工具,给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运输成本。在粮食入库时,设立专职人员严格把控粮食质量,发动人民群众保管粮食。最后,在粮食统销期间,广东省建立了“粮食厅-粮食局-粮食供应站”的科层制度,将粮食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工矿区工人,对国家机关和市镇居民用粮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居民用粮标准,并整顿了国家机关单位、市镇居民浪费粮食的现象。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作为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一部分,不仅保障了本省的粮食供应,还缓解了华南地区缺粮的状况,更为国家工业发展积累了资金。广东省在贯彻中央政策时,完成了国家对地方党政的整顿和农民的政治教育,使地方社会与国家政权实现镶嵌式发展。
黄宗远[8](2018)在《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学经典理论认为,只要人们拥有土地,通过已登记的土地确权证明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能够自由定价和转让土地时,土地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分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森林、林木、林地确权、利用及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尤以农村集体林权纠纷最为突出。林权纠纷类型繁多,成因复杂,历时漫长,危害极大。如何有效化解林权纠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理论现状,厘清有关林权、林权纠纷、林权纠纷化解及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相关概念、特征、法律性质、主要类型,分析林权纠纷存在的原因及容易发生的环节,确立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法治、效率及和谐原则。通过分析当前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类型,并对协商、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林权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缺陷进行了详细解析,认为上述任何一种的林权纠纷解决机制均存在缺陷,有必要完善、整合并加以重构。通过系统梳理并分析评判吉安市自建国以来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基本情况、山林纠纷隐患,认为吉安市自建国以来经历的五次林权制度的变迁客观上均制造了纠纷隐患。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方式,详细阐述吉安市近年来林权纠纷的基本情况、林权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认为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显着,其主要做法具有现实意义并值得总结推广;但也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林权管理不规范、机构设置不合理、保障机制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不畅通等主要问题。同时,国内典型省份在林权纠纷调处立法与实践中严格地方立法、限定调处期限、引入人民调解、规范调处依据、明确法律责任、注重绩效奖惩等做法以及美国首创的多元化解机制对吉安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本文针对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吉安实际,借鉴国内外典型国家做法,从加强地方立法、注重林权纠纷预防、完善林权纠纷化解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构建林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建议和构想。
耿仲钟[9](2018)在《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三项补贴政策效果逐渐钝化。2015年国家在浙、鲁、皖、川、湘五省进行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将“三项补贴”三合一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部分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被称之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升粮食产能(被称之为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一年试点期满后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开。新政策催生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项农业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本项研究的研究脉络如下:(1)从历史角度梳理我国主要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三项补贴改革之后各地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操作方式;(2)基于政策目标评价其政策效果,包括:评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耕地地力、粮食产量、农民收入的影响,评价适度经营规模补贴对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农业信贷担保的影响;(3)测算该项政策的政策成本以及农户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回应性;(4)根据WTO规则判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5)提出优化该项补贴政策的建议。本文构建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研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并综合利用宏观统计数据和微观农户调研数据进行了有别于既有研究的一些处理和方法运用,不仅能够有效揭示该项新农业政策的政策效果,而且能够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提供思路和依据。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对原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旨在“藏粮于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普惠制”的性质仍然没变,但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体现了“特惠制”;(2)现有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影响程度并不显着;“政策目标模糊-执行较困难”不利于保护地力保护目标的达成。单独依靠该项补贴资金无法达成地力的提升与保护;(3)相比较而言按确权面积方式补贴对农户收入影响更大,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补贴方式对产量影响更大,但不管哪种方式当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对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刺激作用较小,该项补贴能够缩小农户的收入不平等;(4)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具有较好的增产增收效应,但是规模经营主体对粮价变动更敏感;(5)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体系能够增强担保公司的核心实力,有利于撬动更大的信贷资金,刺激银行信贷供给,降低农户融资成本;(6)与原三项补贴的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得以简化,与其他涉农政策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不高;农户对两项补贴的期望补贴标准在100-200元/亩,期望补贴与与种植面积相挂钩,农户期望更多农业生产方面的社会化服务;(7)“三项补贴”改革大大释放了黄箱尤其是非特定产品支持的政策空间,未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确权面积挂钩能进一步符合WTO规限。
刘鑫渝[10](2011)在《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文中认为本研究以建国后土地制度变迁为着眼点,探讨哈萨克牧区社会在土地变革中的土地实践。由于自然条件、生产资料的差异与技术手段选择的不同,中国游牧地区的土地实践与内地农村存在着较大差异。民主改革以前,牧区牧地公有,即为部落、氏族共有,但实质上草场所有权归部落贵族、头人所有。而牧业民主改革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公营,牲畜私有私营。新疆草原的民族公有制延续了大约6年(1952~1958)。这6年中,牧民对自己的草牧场可以全面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牧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化阶段未触动草原集体所有和牲畜家庭经营的根基,符合哈萨克族游牧社会互帮互助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侵略的传统,受到了牧民的普遍欢迎,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尽管牧业初级合作社是对互助组的替代,但在初期牧场集体所有,牲畜私有,牧民拥有比较充分的退出权,且退出的自由度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呈正相关。牧民不仅可以实施对合作社的监督,使管理者改善制度绩效,还可以参与对合作社的监督,对于社员来说,拥有较完整的退出权意味着有完整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初级社既成功地分割了部分私有产权,又通过给予社员较完善的退出权,有效化解初级社解散的风险。人民公社化实行草原全民所有,牲畜集体所有。变牲畜家庭个体经营为集体统一经营,加上国家控制商业和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牧民没有退社自由,降低了劳动的机会成本以维持牲畜及畜产品生产的低成本,也迫使牧民放弃了可能的边际生产和可能取得的边际收益。牲畜及畜产品国家征购及诸如关闭集市、限制区域交换等一系列规则,剥夺了牧民对其产品——牧业剩余价值的支配权。草原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牲畜集体所有,牧民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元。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权力全面侵入农村。对单个牧民来讲,草原和牲畜都是一种公共物品,他不拥有相对于其它成员的对土地和牲畜的排他性使用、转让、收益和处置权,牧民土地和牲畜产权都出现“残缺”。人民公社、大跃进、公共食堂、牧业学大寨、牧民定居是与土地制度相伴生的国家自上而下理性设计的社会改造工程。这些体现了控制与改善逻辑的社会工程通过重新设计力图使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简单与清晰,以便更加有效地对公共和私人领域进行治理。这些项目始于官僚知识分子、革命精英作为“立法者”的远大抱负和无限雄心,他们不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而且主张通过行动来对自然界或整个社会秩序进行彻底和理性的改造;而在这种雄心的背后,则是对持续的线性进步、科学知识发展、生产的扩大、社会秩序的理性设计以及对自然甚至人类本性的控制能力的超强自信。“致命的自负”注定要走向失败。即使失败了的项目也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成效。我们是各种现代化项目的受益者,改善的目的本意是良善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善。是把自然和社会改造为容易被国家识别和控制的清晰而又简单的对象,还是站在人民的角度关心和改善人民的福祉。国家将建基于农耕社会的土地制度实施于牧区是国家强力推行下的简单化实践。在这一实践中牧民成了没有性别、传统和价值、特定个性的异常抽象的可以互换的个体。这种简单化设计因为忽视了牧民的生存传统、地方性知识的重要性而遭遇失败。草原生态恶化与牧民生计两难困境成为新项目实施的挚肘。为了避免仍然存活着的“国家乌托邦”,需要在牧区现代化现实路径选择的实施中,关注地方性知识和传统文化、注重项目谨慎推进、规划要有弹性,利用互助传统建设“新公共性”,建立完善的牧民参与机制。
二、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的成效、问题与对策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的成效、问题与对策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学术史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运用的资料 |
第一章 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进路(上) |
第一节 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 |
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 |
第三节 解放区时期的互助合作运动 |
小结 |
第二章 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进路(下) |
第一节 互助组: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合作组织 |
第二节 初级社: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组织 |
第三节 高级社: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组织 |
小结 |
第三章 兴县农业合作化时期生产责任制的演进 |
第一节 互助组:从临时喊工到统一排工 |
第二节 初级社:从临时包工到常年包工 |
第三节 高级社:从“三定”包工制到劳动定额管理 |
小结 |
第四章 兴县农业合作化时期收益分配制度的变革 |
第一节 互助组的收益分配方式 |
第二节 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高级社的收益分配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资料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四、几个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建立南京城市经济的新秩序 |
第一节 中共接管城市的经济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市新政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建立市场和金融的新秩序 |
第四节 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 |
第二章 城乡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一节 中共中央的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南京公营商业体系的初步建立 |
第三节 私营商业的初步改造 |
第四节 城乡交流与商业转型 |
第五节 重塑工商关系 |
第三章 南京的第一次商业调整 |
第一节 第一次商业调整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共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 |
第三节 南京调整商业的过程 |
第四节 南京调整商业后的情况 |
第四章 抗美援朝时期的商业与政治 |
第一节 战时经济政策及其在南京的执行 |
第二节 公营贸易体系的发展 |
第三节 战争动员对社会商业的影响 |
第五章 “三反”“五反”运动与商业的转型 |
第一节 “三反”运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工商界的“五反”运动 |
第三节 “五反”运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四节 第二次商业调整 |
第六章 国营商业走向计划经济模式 |
第一节 国营商业推行经济核算制 |
第二节 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的难点与问题 |
第三节 国营商业向计划经济的过渡 |
第四节 国营商业体制的继续变革 |
第七章 私营商业与自由市场的改造 |
第一节 改造私营批发商 |
第二节 粮食的统购统销与市场的剧变 |
第三节 国家资本主义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 |
第八章 走向全面公私合营 |
第一节 突如其来的全面公私合营 |
第二节 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 |
第三节 对小商小贩的改造 |
第四节 “反冒进”与市场的回归 |
结语 |
一、“中观”视角下地方社会经济变革的复杂性 |
二、政治驱动:商业改造中的决定性要素 |
三、南京社会经济变革中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
参考资料 |
后记 |
(5)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二、目前研究现状分析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群众观 |
二、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 |
第二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历史借鉴 |
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 |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积极发展 |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有力推进 |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全面发展 |
五、民主革命时期党的群众工作的经验与启示 |
第三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社会背景 |
一、党的群众工作的社会历史条件 |
二、党的群众工作与群众复杂多变的社会心理 |
三、党的群众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 |
第四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推进 |
一、以任务为导向明确群众工作的新使命 |
二、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机制 |
三、党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 |
四、党的群众工作的实践创新 |
第五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价值意蕴 |
一、群众工作为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发挥了保障作用 |
二、群众工作为执政条件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供了思路 |
三、群众工作为践行党的宗旨意识拓宽了实践路径 |
四、群众工作为执政条件下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积累了经验 |
五、群众工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明确了新任务 |
第六章 党的群众工作的现实启示 |
一、群众工作应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做到因时因势而异 |
二、群众工作应在丰富党的群众路线的内涵中体现时代性 |
三、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是党的群众工作始终秉持的核心价值理念 |
四、做好群众工作需要厘清的几个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集体化前期农民的农业收入及其分配研究(1950-1957) ——以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1) 关于集体化时代的整体史研究 |
(2)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历程的研究 |
(3) 集体化时代其他方面的研究 |
(4) 山东地区的合作化运动研究 |
(5) 有关农业税的研究 |
(6) 对统购统销政策的研究 |
(7) 集体化时代的收入和分配研究 |
三、资料情况 |
1、刘所村村庄档案 |
2、东平县档案馆 |
3、资料汇编和地方志 |
四、篇章结构 |
(1) 相关概念辨析 |
(2)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区域环境与社会生态 |
一、东平县的区域概况 |
1、行政区划 |
2、地理环境 |
二、近代东平县的经济状况 |
1、人口的增减变化 |
2、近代东平县的农工商业 |
3、近代东平县的人民生活 |
三、五十年代东平县的农业制度变革 |
1、土地改革 |
2、生产互助运动 |
3、农业生产合作社 |
四、刘所村的区域概况 |
1、村庄概况 |
2、地理环境 |
3、革命历史 |
第二章 集体化前期刘所村的农业生产 |
一、土改后的秩序重建与经济影响 |
1、结束土改、分配果实 |
2、民主建政,颁发土地证,恢复生产 |
二、农业生产的传承与变迁 |
1、传统农业生产的延续 |
2、包工制:合作社的劳动制度 |
三、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 |
1、生产条件 |
2、自然灾害 |
四、1950—1957年的农业产量评估 |
第三章 农业税政策及其村庄实践 |
一、农业税政策的变化 |
1、新农业税政策的推出 |
2、农业税政策的调整 |
3、农业税政策的稳定 |
二、农业税政策的运行 |
1、查实地亩、评定产量 |
2、调整时期农业税的计算 |
3、稳定时期农业税的确立 |
4、农业税的征收 |
三、农业税总额的变化和比重 |
1、1950—1957年农业税总额的变化 |
2、农业税在农业收成中的比重 |
第四章 农业收入中的统购统销 |
一、统购统销政策的推行 |
1、统购统销政策的主要内容 |
2、粮食统购统销中的“三定” |
二、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 |
1、余粮户的粮食统购 |
2、缺粮户的粮食统销 |
三、统购统销政策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
第五章 合作制下的集体分配 |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政策 |
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配 |
1、夏秋预分 |
2、年终决分 |
三、刘所初级社的分配 |
1、夏秋预分 |
2、年终决分 |
四、刘齐高级社的分配 |
1、夏秋预分 |
2、年终决分 |
五、集体分配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乡村经济制度变迁下的农业收入 |
一、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分成” |
二、刘所村的农业收入状况 |
三、刘所村村庄内部的贫富变化 |
四、不同身份农民的收入状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研究(1953-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3.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研究回顾与展望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文献研究法 |
2.历史分析法 |
(五)理论基础 |
1.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理论 |
2.农业基础理论 |
二、广东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背景 |
(一)新中国建立后为实现工业化以“农业支援工业”筹措资金 |
(二)全国粮食危机出现的原因及应对 |
1.全国性粮食危机出现的原因 |
2.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出台 |
(三)广东省委商讨本省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
三、广东粮食统购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
(一)广东省粮食统购工作面临的问题 |
(二)广东省粮食统购工作的机制 |
(三)粮食统购工作的原则 |
1.依靠贫农、发动中农 |
2.随征带购原则 |
(四)广东省粮食统购中的动员 |
1.对乡村统购干部的动员 |
2.对农民的动员 |
3.对妇女的动员 |
4.对青年的动员 |
(五)广东粮食统购中的群众运动 |
(六)广东省粮食统购的影响 |
四、广东省粮食调运、储存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
(一)广东省粮食的调运工作 |
1.广东粮食调运中面临的问题 |
2.完善粮食调运工作 |
(二)广东省粮食的储存工作 |
1.组织粮食入库 |
2.建设“四无”粮仓 |
3.依靠党政,密切联系群众进行保管粮食 |
五、广东省粮食统销工作的开展与推进 |
(一)广东省粮食统销的开端 |
(二)广东省在粮食统销中面临的问题 |
1.浪费粮食的现象严重 |
2.在粮食统销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
3.轻视粮食供应工作 |
(三)粮食统销中的供粮制度化 |
1.建立健全粮食供应机构 |
2.在城乡实行不同的供应制度 |
3.设立国家粮食市场 |
4.实行粮票制度 |
六、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的评价与启示 |
(一)广东省为国家提供大量粮食,使工业化发展道路稳定 |
(二)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改变“地方-中央”与“社会-国家”的关系 |
(三)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塑造本地农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难点 |
第一章 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基础理论 |
一、林权理论 |
(一)林权概念 |
(二)林权的性质和特征 |
二、林权纠纷理论 |
(一)林权纠纷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 |
(三)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
(四)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
(五)林权纠纷发生的主要环节 |
三、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理论 |
(一)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概念 |
(二)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内容 |
四、新时代林权纠纷化解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一)我国对林权纠纷调处法律原则规定及评价 |
(二)林权纠纷化解应确立的主要法律原则 |
五、小结 |
第二章 吉安市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历史演变 |
一、吉安市建国前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建国前林权制度 |
(二)纠纷隐患 |
二、建国后林权制度及林权纠纷隐患 |
(一)土地改革时期 |
(二)农业合作化时期 |
(三)人民公社时期 |
(四)林业“三定”时期 |
(五)林权制度改革时期 |
三、小结 |
第三章 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实践研究 |
一、吉安市林权纠纷基本情况 |
二、吉安市化解林权纠纷的主要经验 |
三、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与借鉴 |
一、国内典型省份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二、域外典型国家林权纠纷化解机制分析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俄罗斯 |
(四)印度尼西亚 |
三、国内外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立法与实践对吉安市的移植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想和路径 |
一、加强地方立法,完善调处规则 |
(一)吉安市林权调处地方立法的可行性 |
(二)吉安市林权纠纷调处立法的重点 |
二、加强林权管理,做好纠纷预防 |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保障措施 |
四、完善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
五、完善多元化解,提高调处成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及三项补贴改革 |
3.1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 |
3.2 我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 |
3.3 “三项补贴”改革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地力保护视角 |
4.1 补贴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的影响——基于微观调研数据 |
4.2 补贴对耕地地力的影响——基于自然实验的证据 |
4.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的逻辑解释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5.1 政策效果模拟方法——PMP模型 |
5.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5.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6.1 基于田野调查的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案例 |
6.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6.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受益公平性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信贷担保视角 |
7.1 市场失灵与农业信贷担保 |
7.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数理分析 |
7.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案例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成本与回应性分析 |
8.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财政成本 |
8.2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 |
8.3 政策的回应性分析:农户的了解、评价与期望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9.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黄箱空间释放 |
9.2 “三项补贴”改革前后政策保护程度变化 |
9.3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优化 |
10.1 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启示 |
10.2 当前我国农业主要国内支持政策 |
10.3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优化安排 |
10.4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11.1 主要结论 |
11.2 政策建议 |
11.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 部分田野调查素材整理 |
(二) 农业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整理 |
(三) 调研问卷与访谈提纲 |
致谢 |
个人简介 |
(10)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牧区社会研究的知识谱系 |
1.2.1 关于游牧社会的研究 |
1.2.2 土地制度变迁与乡村社会的研究 |
1.2.3 研究的贡献与缺憾 |
1.3 典型个案、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3.1 个案简介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资料来源 |
第2章 本研究的理论资源、概念和分析框架 |
2.1 牧区社会:边缘社会研究的切入点 |
2.1.1 土地改革与牧区社会 |
2.1.2 土地制度变迁:牧区社会研究的新视角 |
2.2 相关理论资源 |
2.2.1 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与“失败的逻辑” |
2.2.2 F·A·哈耶克的“致命的自负”与“限制国家权力” |
2.2.3 何·彼特的“空制度”理论 |
2.2.4 诺思的“制度及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
2.3 核心概念界定 |
2.3.1 土地制度 |
2.3.2 土地制度变迁 |
2.3.3 牧区社会 |
2.4 基本观点与基本思路 |
2.4.1 本研究的基本观点 |
2.4.2 本研究的基本思路 |
2.5 论文结构 |
第3章 哈萨克族群背景与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1 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历史演进 |
3.1.2 牧区民主改革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1.4 草原承包时期的哈萨克族群 |
3.2 哈萨克牧区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演进 |
3.2.1 清代以降哈萨克族群的土地制度 |
3.2.2 民主改革时期的草原民族公有制 |
3.2.3 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哈萨克牧区的土地制度 |
3.2.4 草原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共存时期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主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民主改革 |
4.1.1 新疆哈萨克牧区的民主改革 |
4.1.2 新源县哈萨克牧区民主改革 |
4.1.3 草原民族公有:关照地方性的土地实践 |
4.2 牧业合作化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2.1 农业合作化的理论渊源 |
4.2.2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性设计 |
4.2.3 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路 |
4.3 牧业人民公社时期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4.3.1 大跃进和牧业人民公社:激进现代主义的牧区实践 |
4.3.2 公共食堂:牧民生活方式的乌托邦实践 |
4.3.3 阶级斗争:历史与传统的决裂 |
4.3.4 牧业学大寨:激进现代化意识的表现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
5.1 牧业生产责任制下草原改革的时间序列 |
5.1.1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开端(1978-1984 年) |
5.1.2 家庭承包牧区实践的深化(1985-1991 年) |
5.1.3 从国家战略出发的产业调整(1992-2001 年) |
5.1.4 草原制度改革的战略转型期(2002 年以后) |
5.2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草原产权制度及其变迁 |
5.2.1 《草原法》符号化背景下的草原产权 |
5.2.2 牧区草原产权制度 |
5.2.3 新疆哈萨克牧区草原产权制度的变迁及启示 |
5.2.4 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与法律期望 |
5.3 牧民定居:强制村庄化运动 |
5.3.1 哈萨克游牧社会的终结 |
5.3.2 哈萨克牧民定居的运作逻辑 |
5.3.3 牧民定居模式的考量:以新源县为个案 |
5.3.4 游牧定居的生态后果 |
5.4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两难 |
5.4.1 草原生态状况:忽略牧民生存逻辑的土地实践结果 |
5.4.2 草原承包:草原生态退化根本原因 |
5.4.3 草原管理制度对牧民生计的影响 |
5.4.4 兼顾草原生态保护与牧民生计的相关措施 |
5.5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与整合 |
5.5.1 哈萨克牧区社会的结构分化 |
5.5.2 哈萨克牧区的社会整合 |
5.5.3 草原承包制后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变迁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现牧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
6.1 牧区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
6.1.1 哈萨克牧区现代化现状 |
6.1.2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现实路径 |
6.1.3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状况 |
6.1.4 社会主义新牧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
6.2 牧区现代化与哈萨克牧民的现代化 |
6.2.1 新牧村建设与人的现代化 |
6.2.2 哈萨克牧民的综合素质状况 |
6.2.3 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牧民 |
6.2.4 新牧村建设与农牧民权益保障 |
6.3 新牧村建设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1 明晰草原产权与草原生态保护 |
6.3.2 新牧区建设中草原生态保护的措施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四、农业税“三定”征收方式的成效、问题与对策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兴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研究(1949-1956)[D]. 王莉莉. 山西大学, 2020(03)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建政初期南京城乡商业的重构(1949-1957)[D]. 吴盛杰. 南京大学, 2020(12)
- [5]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研究[D]. 赵兴银. 扬州大学, 2019(06)
- [6]集体化前期农民的农业收入及其分配研究(1950-1957) ——以山东省东平县刘所村为例[D]. 郭志炜.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7]广东省粮食统购统销研究(1953-1956)[D]. 付胜军.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8]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D]. 黄宗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D]. 耿仲钟.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10]土地制度变迁视野下的哈萨克牧区社会 ——以新疆新源县为例[D]. 刘鑫渝. 吉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