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解读(论文文献综述)
彭亚媛,马忠法[1](2021)在《管制与自由: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演变,经历了国际化、政治化、技术外部性国际规制以及保护主义等阶段,在政府管控和贸易自由谱系的两端摇摆,而知识产权制度是其核心主题。技术转移规则从管控人员和机器的国内法,逐渐演变为借助国际知识产权法进行规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技术转移议题初登联合国舞台并引发了三次大讨论,其中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倡导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技术转移规则,但以失败而告终;多边环境协定中的技术转移条款旨在规制技术外部性,意在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之间寻求"中间道路",但收效甚微;而近年强化技术转移财产属性的贸易保护趋势在逐渐加强。面对全球公共问题解决之需求,未来的国际技术转移规则将出现"市场导向"和"责任导向"两种逻辑模式,且这两者将长期共存并时有冲突。当下中国面临着"强制技术转移"的舆论压力,以及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中西标准之争"。为此,中国需区分国内法中贸易类和投资类技术转移规则,并借助多边环境协定、贸易投资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主张"可持续的国际技术转移制度"。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3](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李晓艺[4](2020)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加入WTO近20年以来,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并出现多重深刻演变。新的贸易限制和日益紧张的贸易关系加剧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贸易便利化协定(TFA)》作为经济时代的产物,它的生效和实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竞争,使各国利益能够暂时协调,共同发展。我国作为首批接受TFA的国家,在建立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贸易环境方面,我国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履行世贸组织TFA义务,在各地建立工作机制,配套改革措施,使通关便利化领域取得重大进步。TFA是我国进行口岸综合治理和无纸化通关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托,因此有必要研究TFA的实施现状,缕清实施中的问题并给出充分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建议,以助推跨境贸易的自由流通,在实现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提高我国贸易竞争力。本文以《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为基本框架,除绪论外,共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TFA作基本分析,将TFA内容与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相结合,划分为四大原则、六大规则与八项具体实施措施,厘清了TFA文本体现的WTO原则,分析了TFA涉及的相关制度,同时梳理了中国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成员及我国的实施状况。首先介绍TFA在WTO成员范围内的整体实施情况及实施的共同困难,接着对标TFA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具体要求标准,对中国实施各项措施所进行的改革作出对比并评价。第三部分指出了中国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关键问题。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TFA的实施程度较高,但在跨境电子商务措施、口岸通关协同以及海关合作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小差距。文章第四部分提出,未来中国应当在这些措施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即及时修改配套法律,做好应对涉及TFA争端的准备;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配套可操作性规则;优化海关工作管理机制及深化海关合作等。期待早日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促进跨境要素的便利流通。
毛欣铭[5](2020)在《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文中提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降,美国经济制裁实践频繁,致使国际经贸受阻,对被制裁国经济打击巨大。经济制裁根源于政治,作用于经济。在美国广泛施加经济制裁的今天,受影响的国家期待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或可发挥作用,通过法律矫正实现经贸合规,以此祛除经济制裁恶劣影响。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的实践为我们开辟了新思路。2019年4月17日,美国国务院宣布自5月2日起激活搁置23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第三节,双方在上世纪末的WTO交锋重回研究者视野。与此同时,美国对委内瑞拉进行金融制裁,委内瑞拉寻求WTO救济,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设立专家组请求。主权国家对WTO解决经济制裁争端的期许不言而喻,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是:(1)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是如何构建的?有哪些部门参与其中?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2)美国经济制裁为什么能够在WTO当中被诉?制裁与WTO争端解决之间的衔接点是什么?(3)如果可诉,美国经济制裁哪些措施具体违反了哪个WTO协定项下的义务?WTO成员国如何看待这个问题?(4)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有什么启示?本文体例划分四章,以回答上述问题。第一章着力分析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的联系。本章开篇将成案作为切入点以证明经由WTO路径解决经济制裁切实可行。在立论完成后,先将美国经济制裁的基础理论作为铺垫,明确制裁措施的理论分类,厘清立法主体与执法主体。在此铺垫上,利用WTO可诉性理论、WTO管辖权范围、WTO诉讼类型搭建起经济制裁措施与WTO协定之间的通路。第二章旨在分析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GATT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本章首先介绍该案在上世纪90年末发生的背景,并对《古巴民主法》、《赫尔姆斯-伯顿法》中采取的制裁措施进行解释,确定理论分类,明确作用影响。其次结合欧共体重点主张的“过境自由”、“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的非歧视管理”展开合规性研究,指出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确不具备GATT项下合规性。最后分析美国的抗辩事由“安全例外”是否成立,以此将本案完整地呈现。第三章旨在分析美国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引用的案例是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案件历史背景呈现是开篇应有之义。紧随其后的是对《2014年保护委内瑞拉人权及公民社会法案》和七项行政命令的完整梳理,以此明确对委内瑞拉债券、证券、数字货币的金融制裁措施。在合规性分析部分,结合委内瑞拉主张的“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条款重点检索豁免清单、具体承诺减让表,得出美国金融制裁不具有GATS合规性的结论。最后就美国阻挠马杜罗政府驻WTO外交代表行使WTO成员国权利的行为进行探讨。第四章将上述分析回归于中国实践,归纳总结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本章分为现状梳理和应对策略两个部分。现状梳理中展示了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面临的贸易制裁,以及中国昆仑银行、中远海运(大连)有限公司遭受的金融制裁。应对策略从WTO框架内外两方面提出,WTO框架内策略以第二章、第三章案例为基础;WTO框架外策略将实践中采用的措施进行展示,以期二者相得益彰。
李蔚[6](2020)在《WTO巴西诉印度尼西亚进口鸡肉和鸡肉产品措施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10月巴西向WTO争端解决组织提起了与印尼进行磋商的请求,认为印尼农业部和贸易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中确定的措施对巴西向印尼出口鸡肉和鸡肉产品产生了限制和禁止影响,请求专家组裁决相关措施不符合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规定,随后中国也作为第三方加入了该磋商,2017年10月专家组向各成员方散发了专家组报告,印尼表示接受专家组的裁决建议对相关措施进行调整和修改,并不再进行上诉。研究本案,有助于中国深入理解专家组关于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的最新解释,广泛获悉有关禽肉国际贸易的政策信息,不断积累国际贸易争端诉讼经验,对于中国参与国际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综合申诉方巴西、被申诉方印尼和第三方的观点以及专家组的裁决,对印尼相关涉案措施与WTO涵盖协定相关条款的相符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由五个主体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本案案情”,阐述了本案的背景和发展始末,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关涉案措施与GATT1994第XI:1条款、GATT1994第III:4条款、《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的相符性问题。第二部分“五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分别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五项争议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正面清单”要求、预期用途要求、进口许可要求为何均不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但巴西未能证明一般禁止措施、直接运输要求不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指出了印尼在边境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WTO国际贸易争端中证明某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条款时需要注意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第三部分“两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款,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此两项争议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预期用途要求在执行条款即分销计划和分销报告方面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但巴西未能证明预期用途在冷藏要求方面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巴西也未能证明清真标签要求不符合GATT1994第III:4条款,指出了印尼在国内行政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WTO国际贸易争端中证明某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条款时III:4条款时需要注意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第四部分“不当延迟批准兽医健康证书是否符合《SPS协定》有关条款”,阐述了申诉方、被申诉方、第三方在此措施方面的观点和专家组的裁决,分析了印尼过度延迟批准兽医健康证书不符合《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指出了印尼在SPS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国际贸易中如何遵守《SPS协定》的问题。第五部分“本案对中国的启示”,分析了本案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及其政府间争端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指出了中国目前在禽肉进出口领域的优势和不足,提出了中国应对国际禽肉贸易的非关税壁垒的主要措施。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中国宜深入了解和掌握专家组关于GATT1994第XI:1条款,GATT第III:4条款以及《SPS协定》第8条的解释。2.中国宜掌握和充分运用专家组的审查范围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司法经济原则等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3.中国中央主管部门宜定期审查现行有关法律规章的WTO义务相符性。4.中国宜建立专门的WTO非关税措施研究和管理机构。5.中国应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禽肉进出口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现有禽肉相关法律法规。6.中国宜建立有效的禽肉产品安全监管制度。
冯晓鹏[7](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认为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俞梦丹[8](2019)在《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文中认为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最初协议和几轮多边谈判的主要目的。GATT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即应遵循非歧视义务。关税减让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将被记录在关税减让表中。同样,减让表的修改也通过“重新谈判”进行,其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均应满足非歧视原则。在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程序中,首要任务是确定谈判参与方。根据GATT第28条及其相关规定,多数情况下,仅有被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的缔约方有资格参与重新谈判。而判断某一缔约方是否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重要依据是谈判前的“最近三年代表期”的贸易份额,实践中,若该份额超过10%,即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确定“最近三年代表期”内贸易份额时,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是:代表期的起算时间是否应该随谈判的推进逐年调整,以及可被排除计算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该如何界定。在最近的“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代表期无需作动态调整,且合法的数量限制措施(如SPS措施)不可被排除计算。关税减让表修改的内容上则涉及关税配额的分配,主要规定在GATT第13条中。其中,第13条第1款作为该条的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同类产品应受到同样限制”的规则,以体现非歧视义务的核心内涵。“欧共体香蕉案”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的实践表明,从不同侧面均可对该规则进行解读,也即,该规则在不同的语境下应作符合非歧视目的的解释。第13条第2款(d)项是关于关税配额分配的具体规定,与第28条相同的是,在配额分配中也需要认定“主要供应利益方”,但因配额分配与减让谈判的目的不同,条文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故二者对于“主要供应利益方”的认定标准也不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中国在谈判进行中的贸易增长量构成了“特殊因素”,应当给予特殊考量,故将中国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裁判欧盟给予中国的禽肉产品更多配额。通过对WTO案件裁决报告的研究发现,非歧视义务在不同条文下的含义不尽相同,在关税减让表修改所涉的某些条文中,有时甚至将牺牲非歧视义务的部分价值。对于这样的情况,中国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安排中应当审慎对待,逐步利用WTO的规则扞卫自身权利。
周艳云[9](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刘帅[10](2018)在《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文中指出最惠国法律条款即最惠国法条是“最惠国待遇”的法律载体,而最惠国待遇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机制,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影响了世界贸易的整体格局。最惠国待遇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到18世纪初叶,英法在荷兰乌特勒支签订的和约中首次规定了较为规范的最惠国法条,至此,最惠国法条正式登上国际贸易舞台,并不断发生演变。在最惠国法条长期的变迁过程中,演化出了欧式无条件的最惠国法条和美式有条件的最惠国法条,虽然二者的影响力不断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动,但依然是近现代最惠国法条的基本分类。从19世纪清王朝被英吉利的坚船利炮轰开国门,朝贡体系和条约体系开始碰撞,中国正式被裹挟进世界经济政治纷争以来,最惠国法条就与中国的发展紧密相联,历经晚清、民国,直到今天,最惠国法条都是中国对外经贸体系的重要基础。在此期间,最惠国法条影响的畛域一直居于变动,从最早局限于税务、贸易范围,然后不断扩张,跨越经贸范畴,嵌入政治、文化、外交等领域,新中国成立初期又再度缩小至经贸范围,而WTO时代其影响的边界再次扩展。不过,无论最惠国法条的适用范围如何变化,其对我国一直具有深远影响,只是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最惠国法条发挥了完全不同的影响力。晚清时期,特殊的时代背景使得最惠国法条背离了其应有的公平、非歧视的价值导向与促进贸易自由的初衷,成为西方国家攫取、侵害中国利益的工具。最惠国法条在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中处于既“隐秘”又“显着”的微妙位置,“隐秘”是因为最惠国法条不似割地、赔款、驻军等条款是对中国具体国家利益的侵犯,其依托第三国的架空表述方式,使得其发挥作用较为“间接”,也使缺乏国际法知识的晚清君臣在尚未了解该法条的重大影响时就轻易让渡了最惠国待遇。“显着”则是由于和中国签订最惠国法条的“最惠国”可以轻易均沾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中让渡的利益,借此,最惠国法条这个“倍增器”极大增强了西方各国对中国的利益侵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惠国法条也与领事裁判权,关税协商一道,被并称为令近代中国损失最为巨大的三项利权。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逐渐开始着手改订或废除最惠国法条,以限制其不利影响,北京政府奉行的修约外交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废约外交都与之密切相关。北京政府时期的外交政策采用“浑括主义”,尽量避免双边谈判,而采用集体磋商的方式,这正是基于对最惠国法条的清楚认识,只有通过集体磋商,让全体最惠国在放弃某一特权上达成一致,这一特权才能真正被废止。南京国民政府废约外交的目的与修约外交类似,也是逐渐取消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不利影响,但其方式上更加彻底,注重通过废除不平等条约,直接减少不平等条约签署国的方式来维护中国国家利益,这也一并减少了“最惠国”的数量,弱化最惠国法条的不利影响。废约之后,通常还会以订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合约为目的进行新条约的谈判,在这些谈判中,最惠国法条通常又会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而是否重新订入最惠国法条也成为判断谈判成败的“标志”。新中国建立后,为了适应新的全球经济形势,我国开始了艰苦的“复关入世”谈判,而永久性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成为我国力争的主要谈判目标,并最终取得圆满成果。现代最惠国法条以WTO框架为依托,其内含平等、非歧视的价值内核,到今天依然是国际贸易秩序的主流,但以TPP为代表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在其组织内部推行更高层次的贸易自由化,会造成对非组织成员的贸易歧视,即使这些成员同属于WTO。全球化与集团化贸易组织之间的这种矛盾与冲突给最惠国法条的未来又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主体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论。陈述研究思路,对最惠国法条的研究现状进行全面梳理,逐次展开对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的说明。第二部分:最惠国法条概论。首先介绍了最惠国法条的研究背景;其次,阐明了最惠国法条的概念与流变,最惠国法条的内涵有一个逐渐丰富的过程,该部分也论及最惠国法条与自由贸易、贸易保护主义的关联。第三,研究了最惠国法条依据不同学说与标准进行的分类情况。最后,对最惠国法条条文的解释进行了分析,涉及到对最惠国法条的滥用与限制。第三部分: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代的殖民化扩张及应对。首先对1840-189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进行了介绍,并作了阶段划分: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体系的初步建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体系的扩展,并介绍了晚清政府对最惠国法条的初步回应;其次,梳理1900-1911年限制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外交努力;第三,对1912—194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抵制进行了叙述,解读了在修约外交与废约外交不同方针影响下的最惠国法条;最后,对近代中国与西方重要国家订立的最惠国法条以国别进行归纳并简要评论,涵盖晚清到民国的整个长时段。第四部分: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特点、类型与危害。近代中外条约中最惠国法条具有不平等、叠加性、多领域性、变动性等特点,这也引致了近代中外条约中最惠国法条类型的多样性,而各类型的最惠国法条也产生了不一样的影响后果。第五部分:现代最惠国法条在曲折中发展。国际贸易并非一直沿着自由贸易理念顺利发展,经贸全球化不断遭遇反抗,不时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导致了以倡导贸易自由为价值导向的最惠国法条受到冲击。直到GATT-WTO时代最惠国法条迎来发展的新高潮,而TPP协议的出现使得最惠国法条未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第六部分:从中美谈判看中国现代最惠国法条权益的伸张。GATT-WTO时代,中国努力“复关入世”,希望加入全球化的贸易组织,从而获得更加优越的贸易环境与条件。其中的关键就是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这场世纪谈判持续多年,见证了从GATT到WTO的时代转换,也历经多任美国总统不同的内政外交政策考验,最终取得满意成果,中美建立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也为未来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结语:通过对比,得出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最惠国法条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总结获得的启示。本文以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辅以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律史学讲究以史为凭,通过对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探寻研究对象的特点、流变及影响。但最惠国法条并非单纯的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其还涉及经济、外交、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因此,对这种复合性的研究对象,应分层次、多领域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范围包括在法律层面对最惠国法条的探讨以及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外交、政治、社会、文化背景下,围绕该法条的冲突与斗争,并剖析对比了最惠国法条对我国的各种影响。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对最惠国法条的历史考察,汲取教训,总结经验,以利我国更好地应对今后世界经贸秩序变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二、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解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1)管制与自由: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初始发展阶段:从国内管控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制 |
(一)管控技术工人和机器硬件设备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和建立 |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技术转移条款 |
2. 国际贸易与其他知识产权 |
二、政治话语阶段:“南北”国家技术转移规则之争 |
(一)技术转移议题初登联合国舞台 |
(二)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与技术转移 |
1. 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中的技术转移 |
2. 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中技术转移议题的意义与效果 |
三、技术外部性的国际规制阶段:多边环境协定中的“技术转移条款” |
(一)多边环境协定中的技术转移条款 |
(二)环境技术转移中的利益诉求与“中间道路” |
四、保护主义阶段:技术转移的强财产化趋向 |
(一)《TRIPS协定》中的技术转移条款 |
1.《TRIPS协定》的技术转移相关条款及影响 |
2.《TRIPS协定》和《巴黎公约》技术转移条款的关系 |
(二)国际投资法中的技术转移 |
1.《TRIMs协议》中的技术转移 |
2. 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技术转移 |
五、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未来展望 |
(一)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中知识产权的功能 |
(二)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两种面向 |
六、中国的路径选择 |
(一)消解“强制技术转移”西方叙事的舆论压力 |
1.“强制技术转移”舆论战 |
2. 消解“强制技术转移”的路径 |
(二)倡导可持续的国际技术转移制度 |
结语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的研究意义 |
1.1.1 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课题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课题的创新点 |
第2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一般分析 |
2.1 贸易便利化的内涵 |
2.2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产生背景 |
2.3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本原则 |
2.3.1 透明度原则 |
2.3.2 非歧视原则 |
2.3.3 自由贸易原则 |
2.3.4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
2.4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相关制度 |
2.4.1 贸易便利化措施分类 |
2.4.2 《贸易便利化协定》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
2.5 我国贸易便利化领域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2.5.1 国际条约签订现状 |
2.5.2 国内法律制度现状 |
第3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状况 |
3.1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成员国的实施 |
3.1.1 《贸易便利化协定》整体实施情况 |
3.1.2 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措施的实施情况 |
3.1.3 《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共同困境 |
3.2 我国对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通报情况 |
3.3 我国实施程度较高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3.3.1 透明化措施基本符合TFA的要求 |
3.3.2 过境自由措施的实施相对完善 |
3.3.3 货物通关手续与规费方面的调整符合TFA要求 |
3.3.4 机构安排措施完成TFA的承诺 |
3.4 我国存在实施差距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
第4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我国实施存在的问题 |
4.1 海关合作不成体系 |
4.1.1 信息交换范围模糊 |
4.1.2 区域贸易协定中缺乏海关合作条款 |
4.2 跨境电商领域贸易便利化规则缺位 |
4.2.1 我国自贸区跨境电商重点案例简析 |
4.2.2 跨境电商监管领域立法滞后 |
4.2.3 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与TFA要求相差甚远 |
4.3 口岸通关协同机制不健全 |
4.3.1 阻碍口岸通关协同发展的原因 |
4.3.2 口岸通关利益相关方协同的必要性论证 |
4.4 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发生的WTO争端增多 |
第5章 对我国充分实施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建议 |
5.1 完善现代化海关法律制度 |
5.1.1 健全海关执法中的主动披露制度 |
5.1.2 加快建成体系化的海关合作模式 |
5.2 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 |
5.2.1 充分利用WCO《跨境电子商务标准框架》 |
5.2.2 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律框架 |
5.2.3 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规则规范化发展 |
5.3 优化当前口岸通关协同机制 |
5.3.1 提高口岸通关协同政策的法律地位 |
5.3.2 提升海关信息化领域管理水平 |
5.3.3 实施口岸通关全方位协同监管 |
5.4 做好应对涉及《贸易便利化协定》争端的准备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美国经济制裁制度与WTO框架 |
一、WTO框架下美国经济制裁案件概述 |
(一)欧共体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二)委内瑞拉起诉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 |
(三)美国对中国制裁以及WTO起诉的可能性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法律体系 |
(一)美国经济制裁措施类型 |
(二)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依据 |
三、美国经济制裁视域中的WTO可诉性 |
(一)WTO可诉性理论研究 |
(二)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分析 |
第二章 贸易制裁的GATT合规性分析——以欧共体诉美国“《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为例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 |
(一)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案件背景 |
(二)《古巴民主法》制裁措施 |
(三)《赫-伯法》制裁措施 |
二、欧共体诉美国“《赫-伯法》案”GATT合规性分析 |
(一)欧共体权利主张GATT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抗辩事由GATT合规性分析 |
第三章 金融制裁的GATS合规性分析——以委内瑞拉诉美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相关措施案”为例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 |
(一)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案件背景 |
(二)《保护法》制裁措施 |
(三)行政命令制裁措施 |
二、委内瑞拉诉美国“相关措施案”GATS合规性分析 |
(一)委内瑞拉权利主张GATS合规性分析 |
(二)美国应对策略GATS合规性分析 |
第四章 美国经济制裁WTO案件对中国的启示 |
一、美国对中国经济制裁现状 |
(一)美国对中国贸易制裁 |
(二)美国对中国金融制裁 |
二、中国对美国经济制裁的应对策略 |
(一)WTO框架内的措施 |
(二)WTO框架外的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WTO巴西诉印度尼西亚进口鸡肉和鸡肉产品措施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案案情 |
(一)案件背景 |
(二)本案发展始末 |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
二、五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一)一般禁止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二)“正面清单”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三)预期用途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四)进口许可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五)直接运输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XI:1 条款 |
(六)评析 |
三、两项争议措施是否符合GATT1994第III:4 条款 |
(一)预期用途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III:4 条款 |
(二)清真标签要求是否符合GATT1994第III:4 条款 |
(三)评析 |
四、不当迟延批准兽医健康证书是否符合《SPS协定》相关条款 |
(一)不当迟延批准兽医健康证书是否符合《SPS协定》第8条和附件C |
(二)评析 |
五、本案对中国的启示 |
(一)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启示 |
(二)对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第一章 GATT关税减让表的修改及所涉WTO争端 |
第一节 关税减让表:GATT重要内容 |
一、概念与特征 |
二、基本构成 |
三、在GATT规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二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 |
一、修改方式 |
二、修改内容 |
三、修改效应 |
第三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的规范要求 |
一、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 |
二、关税配额之分配 |
第四节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WTO争端及所涉非歧视义务问题 |
一、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 |
二、欧共体香蕉案 |
三、非歧视义务所涉问题 |
第二章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条款及其适用关系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歧视”的含义 |
二、“消除歧视”是GATT的目标 |
三、GATT中的“非歧视原则”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GATT第1 条款第1款 |
二、GATT第28 条及其相关规定 |
三、GATT第13 条第1 款、第13 条第2款 |
第三节 适用关系 |
一、GATT第28 条与第13 条 |
二、GATT第28 条、第13 条与GATT第1 条第1 款 |
第三章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的范围问题 |
第一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范围的解释之争 |
一、扩大解释 |
二、限缩解释 |
第二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的实践认定 |
一、“歧视”的认定方法 |
二、结论:“歧视性数量限制”应有限适用 |
第三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之漏洞 |
一、论证方法存在漏洞 |
二、缔约国擅改承诺的可能 |
第四章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的计算问题 |
第一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之争 |
一、观点一:应当动态调整 |
二、观点二:无需动态调整 |
第二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的实践认定 |
一、在重新谈判程序中无需对“最近三年代表期”进行动态调整 |
二、确定关税配额分配时应考虑“特殊因素” |
第三节 无需动态调整观点之商榷 |
第五章 非歧视义务在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适用范围问题 |
第一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之争 |
一、观点一:“(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的非歧视 |
二、观点二:“主要供应利益方”和“非主要供应利益方”之间的非歧视 |
第二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的实践认定标准 |
一、非歧视义务的范围是“(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 |
二、不要求“主要供应利益方”与“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分配同等配额 |
第三节 对中国的启示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10)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说明 |
第一章 最惠国法条概论 |
第一节 最惠国法条的研究背景 |
一、最惠国法条研究的经济背景 |
二、最惠国法条研究的政治背景 |
三、最惠国法条研究的法律背景 |
第二节 最惠国法条的概念与流变 |
一、最惠国法条的概念 |
二、最惠国法条的流变 |
第三节 最惠国法条的分类 |
一、有条件的最惠国法条和无条件的最惠国法条 |
二、有积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与有消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三、单务的最惠国法条与双务的最惠国法条 |
四、概括型的最惠国法条与限定型的最惠国法条 |
第四节 最惠国法条的解释 |
一、系统性解释 |
二、语意解释 |
三、效力解释 |
第二章 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代的殖民扩张及应对 |
第一节 1840—1899年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及回应 |
一、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美、法搭建最惠国法条体系基本框架 |
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最惠国法条的扩展 |
三、晚清当局对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初步回应 |
第二节 1900—1911年限制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外交努力 |
第三节 1912—1949年对最惠国法条在华殖民扩张的抵制 |
一、1912—1928年中国政府对最惠国法条的继受与修约外交 |
二、1928—1949年围绕最惠国法条的废约外交 |
第四节 近代中国与重要国家最惠国法条的梳理与考察 |
一、近代中英最惠国法条 |
二、近代中美最惠国法条 |
三、近代中法最惠国法条 |
四、近代中日最惠国法条 |
五、近代中俄最惠国法条 |
第三章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特点、类型、危害 |
第一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特点 |
一、不平等性 |
二、叠加性 |
三、多领域性 |
四、变动性 |
第二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典型类型 |
一、概括性最惠国法条 |
二、有积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三、有消极内容的最惠国法条 |
四、片面的最惠国法条 |
第三节 中国近代最惠国法条的危害 |
一、最惠国法条的均沾性导致西方形成“侵略联盟” |
二、最惠国法条语意模糊,易被滥用 |
三、最惠国法条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进程,造成民族的灾难 |
四、双务最惠国法条也具有危害性 |
第四章 现代最惠国法条的曲折演进 |
第一节 贸易保护主义的阴霾 |
一、第一次贸易保护高峰 |
二、第二次贸易保护高峰 |
三、贸易保护时期最惠国法条体系受到冲击 |
第二节 GATT—WTO时代最惠国法条的恢复与发展 |
一、GATT时代世界最惠国法条的发展 |
二、WTO时代世界最惠国法条的发展 |
三、GATT—WTO时代中国最惠国法条的发展与适用 |
第三节 普惠制与非关税壁垒对最惠国法条的突破 |
一、最惠国法条的重大例外—普惠制 |
二、最惠国法条的重大背离—非关税壁垒协议 |
三、普惠制、非关税壁垒对中国最惠国法条适用的影响 |
第四节 TPP协议与最惠国法条的未来 |
第五章 从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看中国现代最惠国法条 |
第一节 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四大阶段 |
一、初始阶段 |
二、冲突阶段 |
三、挂脱钩阶段 |
四、冲刺阶段 |
第二节 利益集团在中美最惠国待遇谈判中的争斗 |
一、支持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阵营的构成与观点 |
二、反对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阵营的构成与观点 |
第三节 老布什政府时期关于对华最惠国法条的博弈 |
第四节 克林顿政府时期关于对华最惠国法条的博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解读(论文参考文献)
- [1]管制与自由:国际技术转移法律规则的回顾与展望[J]. 彭亚媛,马忠法.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1(03)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研究[D]. 李晓艺.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5]美国经济制裁的WTO可诉性与合规性研究[D]. 毛欣铭.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WTO巴西诉印度尼西亚进口鸡肉和鸡肉产品措施案研究[D]. 李蔚. 西南大学, 2020(01)
- [7]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8]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D]. 俞梦丹. 东南大学, 2019(05)
- [9]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10]最惠国法条在中国近现代的演进研究[D]. 刘帅.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