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政主义、管理主义与政策主义——公共行政研究的几种不同理论范式(论文文献综述)
张静静,陈世香[1](2022)在《政治、行政与政策:公共管理理论想象力与实践前进力的统一》文中认为公共管理学历经一百三十多年,是一部从政治与行政二分走向政治、行政与政策三分的历史。其间,公共管理学不断克服实践与理论的困境,彰显了理论想象力与实践前进力的五次张力。第一次是公共管理古典范式时期,建立政治与行政二分格局;第二次是行政组织体系科学化、系统化、原则化应用时期,巩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格局;第三次是西蒙和沃尔多争论时期,为政治、行政与政策的三分主题埋下伏笔;第四次是政策科学时期,建立了政治、行政与政策三分格局;第五次是新公共管理时期,进一步夯实了政治、行政与政策三分格局。进入后公共管理时期,三分格局逐渐稳固。面对现实世界需要和政府改革任务,公共管理学实现了理论想象力与实践前进力的有机统一,正成长为国家治理显学。
盛中华,范柏乃[2](2021)在《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演化逻辑和理性审思——对西蒙与沃尔多学术论辩的回溯》文中认为在自然科学成功地控制自然界之后,技术理性取得垄断地位,被视为知识合法积累的主要手段。作为一门价值理性导向的学科,公共行政学自诞生之日起就在实践和理论之间徘徊,对于其科学身份的合法性质疑也未曾断息。从"政治行政二分"以来,传统公共行政学经历了盛极而衰的范式变迁,面临"身份危机"和美国"宪法危机"。基于西蒙和沃尔多之间的学术论辩,梳理出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三重演化逻辑,对行政学发展提供理性审思。通过这场论辩,公共行政学内部的张力得到扩大,推动学科发展迈向新的阶段。
王慧[3](2021)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文中认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专业:政治学理论指导教师:马雪松教授20世纪80年代,詹姆斯·马奇与乔罕·欧森从组织理论的立场将长期受到忽视的制度和制度分析带回政治科学的主流议程,大批学者由此汇聚到新制度主义这面旗帜下并开启了新的研究篇章,以至有人开始高呼:“现在我们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然而,新制度主义的强劲发展一度令置身于制度结构之中的行动者黯然失色,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约束性功能,其本身蕴含的使动意味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迎来观念转向的浪潮,众多学者纷纷加入观念议题的讨论。这一变化对制度分析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表现为各个流派愈益关注观念,更为关键的是,以观念和话语为理论基石的建构制度主义得以兴起。如此一来,新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或观念转向议题进入了政治学的中心地带与前沿领域。“观念很重要”似乎已经人尽皆知,但要问观念究竟是什么却又出现聚讼纷纭、人云亦云的局面,所以从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有必要首先为观念这一核心概念确立基本的分析维度。观念是各类行动与社会变革的先导,因而观念一直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课题,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都从不同角度论述观念的重要性。就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而言,很多学者为观念的界说付出了努力,综合来看,包含类型、层次、要素、形式在内的观念的划分都可以归纳为观念的结构要素,表示观念孕育于特定的政治背景、经济基础、制度结构及社会关系网络,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征。观念无法凭空产生或存续,需要依附于特定的行动者并经由传播观念的话语、叙事、框架等呈现机制才能切实发挥作用。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是贯穿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核心主线。从辩证的立场来看,观念即是制度,制度即是观念。本文从两个角度论述观念等同于制度的观点。从既定结果来看,某些观念性要素具有制度的属性,从转化过程来看,某些行动者的观念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制度和政策。观念影响制度的生成、维系和变迁,制度也会影响观念的生成、维系和变迁,但这两条进路又有着本质区别与研究侧重。观念议题回归新制度主义并不是政治科学领域观念与制度相结合的首次尝试,而是有其深刻根植的历史脉络,观念与制度同等重要以及密切互动的观点可上溯至古希腊的政治研究。以观念复归作为切入点并扩大分析视域可以发现,观念研究在政治学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兴起、衰落、复兴的转折时期,对其加以考察有助于理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前因后果。传统政治学研究中观念与制度相互交织在一起,旧制度主义虽然部分承袭了此前观念研究的传统,但偏向于对制度和观念予以宏观探讨与静态描述,旧制度主义的局限以及随后大行其道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主导了观念研究的衰落,不过这一时期仍然产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念性成果。观念的复兴发生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仅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分支。聚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转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均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加深了对观念的理解,但各个流派的观念转向有其独特性。建构制度主义代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观念维度上取得的突出成就,其与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建构主义有着特殊的渊源,这一流派的分析基础包括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二元性或双重性,不确定性,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建构制度主义仍处于发展过程中,遵循建构逻辑而依次成长起来的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和沟通制度主义均可被视为其内部的取向。理论的变革无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与回应,脱离现实的理论往往是空洞的和盲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发生观念转向的关键原因在于,既有的制度分析框架无法为某些现实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基于这样的认识,如何看待和理解这种转向可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方面,观念转向促使各个流派加强对话交流与认同意识,缓和了各流派之间的理论张力,随着观念研究的逐渐深化,制度分析的视野得到相应的拓展。另一方面,比较政治研究离不开对规范和价值问题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立足日常经验反思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带来的深刻启示时,有必要审视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好的观念和好的制度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努力追求的目标。结构制约能动,能动生产结构,人类文明演进的根本动力最终落脚于行动者。如何更好地建构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使由行动者建构的制度更好地发挥约束和使能作用,是一项需要加以认真和审慎探索的课题。
武西锋[4](2021)在《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同案同判是一项重大法理学命题,与司法公正这一法律终极价值遥相呼应,在统一法律适用等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同案同判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当前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哲学框架内证成同案同判,赞成者与否定者各执己见,总体而言属于“形而上”的研究进路。这些研究虽然深化了理论认识,但是存在一些弊端,不仅日渐陷入“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争执乃至质疑之中,而且无力刻画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面貌,对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成立提供了极其受限的解释,进而也极大削弱了同案同判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功能。本文采取了“第三条道路”,将同案同判放置在真实的司法诉讼场景中,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展开实证研究,采用定量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成立。在研究推进上,首先,同案同判具有深刻的理论意蕴和极其丰富的内涵,因此必须为实证检验确定合理路径。采取拆分策略将“同案”拆分为多个可检验可测定的单一概念,形成了诸多待检验的相同事实维度。综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实践中判决说理和既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合理确定观察维度,即自变项。通过随机抽样获取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的数据,建立了由1680个有效案例组成的数据库,形成了实证研究的数据基础。其次,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对同案同判展开多维度的实证检验。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确定的大部分观察维度上同判得以成立。再次,差异是社会的本质存在,对没有实现“同判”的少数观察维度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予解释和评价。接着,探讨实证研究发现的政策启示和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在于,通过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主要原则、数额酌定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理论意义在于,实证研究发现不仅回应了当今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同时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理论。最后,还尝试从制度主义视角探寻同案同判得以成立的原因。研究发现,在受害者年龄、性别、赔偿标准、原(被)告是否聘请律师、原(被)告对事故发生所负责任、被告赔偿能力(以肇事车辆保险情况为替代变量)等事实维度以及历时态上,因变项(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显着差异。换言之,在这些观察维度上同案同判得以成立。但与此同时,地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差异程度与各省市国民经济总量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异基本吻合。可以说,同一省市内同案同判普遍成立,但在全国范围内呈“省差”格局。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伤残等级极为敏感,不同伤残等级获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差异显着。但是这种差异是一种合理性存在,是“不等者不等之”的表现,实质上另外一种平等,不同的精神痛苦就应当得到不同的赔偿数额。还发现,伤残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一定的正向“锚定”效应,即如果原告获赔的伤残赔偿金较高,相应的他(她)很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研究发现反映出我国法官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的尴尬处境。精神痛苦本质上不可直接测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仅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六种“酌定”因素,但另一方面司法改革通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制度设计,不断要求同案同判。两难处境之下的法官自发地诉诸于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性文件,以身体伤害严重程度(伤残等级鉴定)作为评估精神损害的有效替代,从而尽量客观地维持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这些研究发现有力地支持了同案同判,说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性,由此回应了各种“怀疑论”,扞卫了法律原则。事实制造差异,差异确实存在,但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事实差异?正确的立场是,应当以原则来看待差异。当前关于同案同判的理论争议乃至质疑,都存在单一线性思维的问题,要么只坚持法律原则而止步于事实差异,要么因过分注重事实差异而放弃对法律原则的坚持。只有以法律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才能既坚持了法律原则,又正视了事实差异,且在正视中发展同案同判理论。就实证检验结果而言,这些差异并未对检验产生实质性的显着影响,这表明同案同判仍是一项值得维护的法律原则。这些差异不仅没有动摇同案同判的根基,反而在概率论意义上丰富和发展了同案同判。同案同判并不排斥个案的事实差异,但是对个案差异具有消融性。对法律事实相同的案件,只要裁判结果没有显着差异,同案同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即可现实成立。我们既不能因为对同案同判的价值认同而对事实差异视而不见,也不能因为事实差异而否认同案同判这一重大法律原则,而应当始终从原则的立场来看待事实差异。唯有如此,方可协调理论和实践之张力,也才能有效回应各种争议乃至怀疑。实证研究已表明,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成立的现实可能。其原因何在?回到同案同判的价值命题来看,首先是同案同判所蕴含的丰富道德价值为其提供了正当性辩护,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原因是同案同判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的制度所规范。当前,我国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引领,以重要的纲领性法治文件为统帅,由大量的司法文件建立起来的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制度等制度体系,蕴含了积极的有为司法理念,极大压缩了法官在类案审理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共同释放的制度合力不断塑造和维系着同案同判。
沙涛[5](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研究表明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宋茜培[6](2021)在《论公共行政中现代性的历史逻辑与再造策略》文中研究表明
张权[7](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蒋剑鸿[8](2021)在《公共行政学范式演进研究》文中认为
杨怡雯[9](2021)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文中指出“国家自主性”是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引起广泛讨论的学术概念和国家理论。该理论源自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自主性的相关论述,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在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批判分析后,发展形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以普兰查斯、密里本德和奥菲等学者为代表的一批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为应对“二战”后经典马克思主义面临的诘难,试图修正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的部分观点,从不同角度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有关国家“相对”自主性的概念,指出国家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挑战或改变社会的政治利益格局,但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独立行动的空间,并不是任由支配阶级摆布的“工具”。在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中,西方马克思主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派。它首先明确提出了国家自主性理论,并引起了学界对国家自主性问题的重视。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对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探索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普兰查斯为代表的结构主义研究范式,以密里本德为代表的工具主义研究范式,以阿尔维塔和赫施为代表的资本逻辑路径和以奥菲为代表的阶级理论路径的四个流派。本文详细介绍了各流派对国家自主性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阶级权力和国家权力、官僚机构和官僚自主性三个维度,对国家为何会产生自主性,以及国家自主性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论述。国家自主性主要指的是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层的自主性、国家机器相对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以及官僚集团相对于统治阶级的自主性。该理论不仅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发展,而且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启示。本文以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为研究对象,通过相关学者的着作进行文献归纳和比较分析,对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进行了全面总结与论释,在此基础上尝试用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分析解释当代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
李坤[10](2021)在《管理主义价值取向下基层行政执法的困境与策略应对》文中研究表明公共行政学的发展历程就是管理主义确立主导地位的变迁史,行政组织理论、绩效管理、市场化竞争机制等管理主义主张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主流。然而,管理主义也带来了"公共性"的式微,作为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学的共同范畴,行政执法既要秉承行政法"控权主义"价值主张,又要深受"管理效率"价值取向影响。受此二元价值影响,基层行政执法实践出现各种执法困境,比如选择性执法、功利性执法以及执法绩效考核评估等。面对这些困境,行政执法应回归"公共性"价值目标,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要加强基层政府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之间的有效协同,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与裁量基准制度间的均衡,强化依法执法硬约束机制对扭曲性执法激励的矫正功能。
二、宪政主义、管理主义与政策主义——公共行政研究的几种不同理论范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宪政主义、管理主义与政策主义——公共行政研究的几种不同理论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1)政治、行政与政策:公共管理理论想象力与实践前进力的统一(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发源中的成长:从提出到确立再到应用的古典范式 |
三、发展中的转折:西蒙与沃尔多辩论及学科身份危机 |
四、政策科学范式:技术与价值的融合以超越政治—行政二分 |
五、新公共管理运动夯实政治、行政与政策三分格局 |
六、结语与思考 |
(2)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演化逻辑和理性审思——对西蒙与沃尔多学术论辩的回溯(论文提纲范文)
一、范式概念和范式变迁 |
二、传统公共行政学的范式困境和嬗变危机 |
三、范式变迁中的竞逐和交锋:西蒙路径与沃尔多路径 |
四、超越范式变迁:必要的张力和张力的必要? |
(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的评析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
(一)可能的贡献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认识前提 |
一、观念概念的界定 |
(一)观念概念的语义分析 |
(二)观念概念的多学科视角分析 |
(三)观念概念的相似术语辨析 |
二、观念分析的维度 |
(一)观念的结构要素与承载者 |
(二)观念的呈现机制 |
(三)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 |
第二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历史脉络 |
一、政治学中的观念研究传统 |
(一)传统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总体概况 |
(二)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
二、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衰落 |
(一)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局限 |
(二)新理论范式的兴起与发展 |
(三)观念研究在衰落时期的进展 |
三、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复兴 |
(一)观念研究复兴的驱动因素 |
(二)观念研究复兴的多重表现 |
第三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的观念转向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第四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取向:建构制度主义 |
一、建构制度主义的生成逻辑 |
(一)建构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的渊源 |
(二)建构制度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渊源 |
二、建构制度主义的分析基础 |
(一)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双重性 |
(二)不确定性 |
(三)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 |
(四)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 |
三、建构制度主义的多重取向 |
(一)观念制度主义 |
(二)话语制度主义 |
(三)修辞制度主义 |
(四)沟通制度主义 |
第五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发展反思 |
一、观念转向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发展 |
(一)各流派理论张力的缓和 |
(二)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
二、观念转向对现实政治世界的反思 |
(一)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审视 |
(二)行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1.同案同判的语义分析 |
2.同案同判的理论证成 |
3.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
4.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实证研究的总体定位 |
(二)法实证研究的基本格局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创新 |
(一)论文的框架结构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与检验路径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一、挑战的两个命题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意蕴 |
三、基于拆分的检验策略 |
第二节 实证检验的方法路径 |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界定 |
二、实证研究的科学哲学基础 |
三、定量实证分析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实证检验的法律事实路径 |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实践性理由 |
二、数据来源 |
三、作为相同法律事实的“同案” |
第二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程度 |
第一节 检验指标的数据分布 |
一、年度分布和审理法院覆盖 |
二、原告方检验指标分布 |
三、原被告共有的检验指标分布 |
四、描述性分析的基本原理 |
第二节 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历时性同判 |
二、受害者男女性别同判 |
三、受害者年龄同判 |
四、当事人责任同判 |
五、被告赔偿能力同判 |
第三节 未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事实维度 |
一、地域差异较大 |
二、伤残赔偿金对抚慰金有锚定效应 |
三、不同伤残等级的抚慰金存在显着差别 |
三、赔偿标准与抚慰金的特殊关系 |
第三章 同案同判差异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因果统计原理 |
一、回归分析的概念和步骤 |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回归分析 |
三、回归方程的检验 |
第二节 差异的主要原因 |
一、原告身体伤残等级是内在决定性原因 |
二、省际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重要的外部原因 |
三、伤残赔偿金是补充性原因 |
四、对其他未形成原因事实维度的补充说明 |
第四章 同案同判的实现对策和理论发展 |
第一节 明定权利性质与赔偿原则 |
一、明定抚慰金的权利独立性 |
二、重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原则 |
第二节 抚慰金同案同判的酌定标准体系 |
一、酌定基准制度 |
二、累加递增制度 |
三、原告过错递减制度 |
第三节 以原则看待事实差异 |
一、同案同判的原则立场 |
二、同案同判的理论发展 |
第五章 同案同判实现的原因 |
第一节 同案同判的内在正当性 |
一、法律原则的道德维度 |
二、道德为法律提供正当性辩护 |
第二节 同案同判的制度规范 |
一、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
二、公平正义为内核的制度规范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二、外文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科研成果 |
(一)论文成果 |
(二)参与课题 |
后记 |
(5)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框架与章节安排 |
第一章 有关国家自主性问题的争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国家是否具有自主性?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工具主义国家观 |
二、韦伯的绝对主义国家观 |
第二节 政治学界有关国家自主性问题的三次争论 |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普兰查斯与密里本德之争 |
二、回归国家学派:国家中心主义V. S.社会中心主义 |
三、新国家主义学派:从嵌入性自主到“社会中的国家” |
第二章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自主性问题的解释 |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批判理论的兴起背景 |
二、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对于国家自主性问题的探索 |
第二节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流派 |
一、普兰查斯的结构主义研究范式 |
二、密里本德的工具主义研究范式 |
三、阿尔维塔和赫施的资本理论路径 |
四、奥菲的阶级理论路径 |
第三章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国家自主性的定义与内涵 |
一、结构主义视角下的国家自主性 |
二、工具主义视角下的国家自主性 |
第二节 国家自主性产生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
二、阶级权力和国家权力 |
三、官僚集团与官僚自主性 |
第三节 国家自主性程度的衡量标准 |
一、正常形式的资本主义国家 |
二、例外形式的法西斯主义 |
三、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
第四章 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当代价值 |
第一节 理论价值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
二、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国家自主性问题上的启示 |
第二节 当代意义 |
一、国家自主性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国家建构 |
二、西方马克思主义国家自主性理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10)管理主义价值取向下基层行政执法的困境与策略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 |
(二)行政执法:公共行政的一个范畴 |
二、基层行政执法面临的“公共性”价值背离 |
(一)公共行政面临的“公共性”质疑 |
(二)行政执法“控权论”主流思维范式 |
1.“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执法过程 |
2.行政执法中“权利保障”对“公共性”的替代 |
(三)行政执法的价值选择冲突:效率与控权竞合 |
三、基层行政执法过程的现实困境 |
(一)“服务行政”还是“秩序行政” |
(二)“法治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
(三)“绩效导向”还是“公共利益” |
四、基层行政执法的价值取向与多重逻辑分析 |
(一)行政执法的价值回归“公共性” |
(二)基层行政执法的多重逻辑关系 |
1.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的有效协同 |
2.行政执法基准制度与裁量权的动态均衡 |
3.依法执法硬约束机制对扭曲性执法激励的矫正 |
四、宪政主义、管理主义与政策主义——公共行政研究的几种不同理论范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政治、行政与政策:公共管理理论想象力与实践前进力的统一[J]. 张静静,陈世香.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传统公共行政学范式变迁的演化逻辑和理性审思——对西蒙与沃尔多学术论辩的回溯[J]. 盛中华,范柏乃. 湖北社会科学, 2021(09)
- [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D]. 王慧. 吉林大学, 2021(01)
- [4]同案同判的实证研究 ——以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中心的考察[D]. 武西锋. 吉林大学, 2021(01)
- [5]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6]论公共行政中现代性的历史逻辑与再造策略[D]. 宋茜培. 湖北工业大学, 2021
- [7]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8]公共行政学范式演进研究[D]. 蒋剑鸿. 西北大学, 2021
- [9]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研究[D]. 杨怡雯.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10]管理主义价值取向下基层行政执法的困境与策略应对[J]. 李坤.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