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入世第三年的主要承诺(论文文献综述)
陈瑶[1](2021)在《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的模式本来属于国内法范畴,但国际贸易规则似乎比较早就关注了国有企业问题。各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有权选择适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与补贴一样,国有企业本身并非造成当前国际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因。随着国有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一方面国有企业对全球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另一方面参与商业竞争的部分国有企业有可能利用补贴、特权及其他政府授予的优势扭曲市场竞争。在此背景下,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要求以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立新规则的呼声不绝于耳。不管是在WTO现代化改革、中美贸易战、还是在经贸协定谈判中,国有企业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议题。国有企业条款已成为未来国际贸易竞争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中频频出现,其规则体系和具体规定内容方面在体现共性的同时又有所差异。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方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对“涵盖实体”作出承诺,这都表明中国将积极考虑其他贸易伙伴的诉求,直面国有企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研究国际贸易协定1中与国有企业相关规则的内涵与外延到底有哪些不同?在国际贸易协定法律框架下,国有企业将受到哪些约束?这些约束对中国而言,无论是参与WTO的现代化改革,还是参与乃至引领FTAs的谈判,存在哪些机遇与挑战?最终试图构建出既能够被国际上普遍认可,又能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与安全的国有企业国际规制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提出中国方案。本文除导论与结束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和来源”。接合理论为国有企业设立特殊规则开辟了先河。随着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迅速扩张,在欧美传统优势产业崭露头角,欧美等经济体认为既有的WTO规则以及FTAs并不足以规制国有企业的不当竞争行为。因此,欧美借助竞争中立理论,提出国有企业仅因其政府所有权或控制而获得了私营企业所无法获得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扭曲贸易和市场,并纷纷在CETA、TPP1、USMCA和欧日EPA中纳入国有企业条款。当前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形成了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开始向重要的国际规则迈进。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分为两种模式: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与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两者均在国有企业定义、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作出规范。而两者的差异在于,美国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优势,而欧盟主导的国有企业条款则更加关注国有企业接受的国内监管方面的优势。第二章“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2中的国有企业条款直接规制国有企业,为WTO涵盖协定的规制不足提供补充。一方面,为了使更多的国有企业受到规制,国有企业条款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界定国有企业。另一方面,针对国有企业的规模、层级、所处行业、从事的具体活动等提出了诸多例外,将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排除在了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限制了国有企业条款的实施效果。总体上,随着国有企业条款的模板效应不断显现,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界定方法逐渐达成共识,而且“政府对企业非基于所有权益的控制”也逐渐获得认同。然而,这一国有企业定义所界定的政府行为边界可能既是过度的,也是不足的。为使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具可预期性,未来国有企业定义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控制,并对例外作出更为一致的规定。第三章“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是基于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制定的核心义务,也是研究国有企业条款的重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国营贸易企业仅需遵守非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仅明确包含最惠国待遇。商业考虑因素仅仅是判断其是否违反非歧视待遇的一项标准。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不仅将商业考虑独立于非歧视待遇,作为国有企业需要遵守的独立义务,而且全面扩张了非歧视待遇,尤其是明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包含国民待遇,并且将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展到了服务贸易与投资。然而,本章也指出,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中所设义务属于准政府义务、市场管理者义务,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中的义务则属于市场参与者需要遵守的义务。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商业活动中同时遵守两种义务可能会引发相互矛盾的行为。为此,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划分。根据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国有企业基于商业考虑因素给予差别待遇并不被视为违反非歧视待遇条款。当国有企业根据公共服务指令提供或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需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而无需遵守商业考虑义务。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与商业属性,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难题所在。应当说,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为双重属性的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监管方法,但也确实对国有企业参与商业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四章“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非商业援助条款是为国有企业量身定做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第一,在涉及国有企业的交易中,可绕过SCM协定下对“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直接将国有企业作为补贴提供者;第二,简化了是否“授予一项利益”的判断,模糊处理利益比较的基准问题,赋予缔约方调查机构在拒绝使用补贴提供国的国内价格以及选择替代的外部基准方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将SCM协定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中的“特定企业”变更为“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非商业援助条款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商业活动的约束,减轻了调查机构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非商业援助条款缺乏对关键性术语的界定,降低了适用的可预期性,将有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非商业援助条款区别对待以国有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与以私营企业作为接受者的补贴,缺乏合理性与经济学理论支持。非商业援助条款中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与补贴中立也存在偏差。未来的针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规则应“捕捉”那些真正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而授予国有企业的补贴,并充分考虑国有企业可能承担的政策目标。第五章“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随着国有企业条款逐渐成型与成熟,显然其将成为新兴经济体发挥后发优势的障碍及其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新规则壁垒。基于竞争中立的国有企业条款已经在国际社会取得一定的共识,不论中国是否加入TPP协定,其中的高标准条款都将对中国的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国有企业条款内含欧美等经济体平衡新兴经济体,重塑国际规则等深层动机。但是从根本上说,竞争中立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均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企业条款也具有倒逼中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功能。结合《入世议定书》以及中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就国有企业的承诺,本论文提出中国应秉承多边协商、大小国家平等、规则导向等基本原则,主动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文本: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总体上接受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推动行为区分型“公共机构”认定标准、反对国有企业补贴专向性测试、严格限制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等与国有企业相关补贴条款。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条款在FTAs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内容和体系不断完善。新一代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对WTO涵盖协定和TPP前的FTAs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不足和争议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但在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围、国有企业补贴规则等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和调整的空间,以使国有企业条款更具科学性、更加合理化。企业的国际竞争某种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经济力量的竞争。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众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贸易大国,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责任,主动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环境,参与并引领国有企业条款的制定。
赵永斌[2](2021)在《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文中认为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关键内容,也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首先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双缺口”,发挥了经济增长“催化剂”的作用,然后通过产业关联产生投资带动和乘数效应,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此间,外资通过技术和管理溢出、出口促进、就业吸纳和竞争效应等机制,直接或间接提升了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带来诸多效益。目前,中国已经从政策型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从重点区域开放进入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在利用外资方面,进入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阶段。在此背景下,内陆地区引进外资,提升利用外资效益,对于支撑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作为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中部省份,经济外向度较低,发展水平不高,如不加强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效益和经济开放度,势必造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中部“梗阻”。目前,山西省利用外资存在三方面的挑战:一是逆全球化抬头、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引资竞争等因素,导致来晋投资流量有减少的风险;二是中国长期对外开放政策的区域异质性,使山西省在新时代利用外资面临“马太效应”;三是外商投资的资源型经济路径依赖可能降低利用外资的效益。在上述背景下,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利用外资,提升综合效益,变“马太效应”为“后发优势”,成为山西省推动制度型开放,支撑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需要解答的重大命题。而解答此命题,必须首先梳理利用外资的变迁历程、总结规律、评价效益并剖析影响因素,据此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才能鉴往知来,解答上述命题。目前,全国层面对内陆资源型地区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的研究比较少,已有的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研究,也因缺乏对史实的把握而解释力不足。山西省作为内陆资源型地区,内陆区位特征和资源型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在利用外资上具有独特的逻辑和规律。从这两个特征出发,研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变迁与效益问题,具有典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利用外资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阶段性主导因素等,将研究时段分为1978-1991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1992-2001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2002-2012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2013-2018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四个阶段。其次采用史料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和归纳演绎等分析方法,对每个阶段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和规律进行梳理总结,评价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并剖析其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山西省当下利用外资的内外部环境,提出政策建议,以鉴未来。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如下:一、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较小,但呈现上升趋势,到现阶段已经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外商直接投资自2006年之后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港澳台资项目比例始终占有绝对优势;欧美澳等发达国家投资份额先增后减,但高于全国水平。影响外资来源国别结构的主要因素是金融危机、地缘经济等。在投资方式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例持续低于全国,营商环境差、交易成本高和资源型行业股权比例限制使然。外商投资行业上,入世之前以工业为主,入世后服务业逐步增加,工业内部“煤焦冶电”等传统领域投资比例经历了“增-减-增”的过程。外商投资区域上,省会太原引资居多,但投资区域协调性逐渐增加,开发区、综改区等渐成主要载体。二、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规律总结(1)资源禀赋是山西省吸引外商投资的独特条件,也是导致山西省引资特征、使用效益与全国不同的根源,直到现阶段,该条件仍是吸引外商来晋投资的主要因素。(2)内陆特征与资源型经济特征在引资主导地位上彼此制衡。内陆特征下,交通成本约束形成了高附加值、非运输成本敏感型引资偏好,而资源型经济发展形成了初级资源产品(低附加值、高运输成本)引资偏好。交通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后者在“资源诅咒”下取得引资主导地位,倾向于降低外资效益,需要政策予以引导和规制。(3)围绕资源型经济的两面(加强优势、补齐短板)不断调整,是山西省利用外资40年政策变迁的主线,导致利用外资的出发点过度聚焦于资源型经济,而忽视其综合效益的释放。(4)外商选择何种方式在晋投资,是其竞争优势内部化成本和经营收益权衡的结果,也是反映山西省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优劣的指标。(5)资本增殖的本性决定了无论是直接外资还是间接外资,盈利性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借用外国贷款用途的盈利性不应被公益性完全覆盖。三、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总体上升,港澳台资的综合效益高于其他外资,主要是在创新和协调两方面具有优势,其他外资则在共享效益上更胜一筹。到现阶段,创新效益和绿色效益是利用外资亟待提升的两个方面。四、关于影响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因素分析(1)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长度不足、创新吸收能力较低,不利于吸收外资的创新溢出;合资企业管理“国内化”降低了外资管理经验的溢出。(2)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焦冶电”等资源型、高退出门槛的行业,降低了外资在晋的协调效益,而且这种降低是持续性的。(3)投资行业高碳化和低环境规制,降低外商投资的绿色效益。(4)资源型经济下,资源收益追逐型外资挤出外向型外资;汇率缺口消失下,创汇动机减弱,引进外资的外向度降低,影响外商投资的开放效益。(5)成本敏感型外资对劳动力的技术要求低、可替代性强,且多投资于低附加值领域,在房地产过热推动土地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外资倾向于削减员工工资,从而降低了收入带动效益。上述因素也是山西省提升利用外资效益的切入点。最后,本文基于上述事实梳理、规律总结和原因分析,结合当下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际、国内、省内环境,从6个方面提出了15条针对性、可行性较高的建议。这6个方面是:(1)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下,加大绿色外资的引进力度和规模。(2)在RCEP、CIA等新型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中,立足关键领域和对象开展精准招商引资。(3)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中,主动承接和引进相对先进和高效益的外资企业。(4)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的煤炭生产布局调整下,既要提升外商投资的协调性,又要在煤炭清洁生产、运输和加工领域发挥外资的绿色效益。(5)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提升外资的创新效益,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引资力度。(6)构建优质引资环境,重引增量更重稳存量,进一步释放既有外资企业的综合效益。
马瑞佶[3](2021)在《出世与入世的融合:南怀瑾的心理传记学研究》文中提出南怀瑾(1918-2012)是我国当代杰出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者与传播者。从他的着作与传记中,人们得以领略到他出入世相结合的处世方式,可目前却没有从心理学的角度对他进行深入分析的先例。因此,研究采用心理传记学的方法,以他本人留下的着述、诗歌以及记录他生平经历的知名传记作为研究资料,基于埃里克森的社会心理发展阶段理论和阿德勒的自卑-超越理论对他童年至中年的成长经历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试图揭示其自我同一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借以探讨他融合出入世的行为方式与思想观念背后的缘由。研究发现:(1)童年时期,“耕读传家”的家族文化与具有传统文化氛围的家庭环境对南怀瑾的自我同一性发展具有型塑作用。其中,兼具出入世精神的父亲南仰周成为了他童年的自居对象,而在传统学校教育的环境下,他由虚弱的身体状况引发的自卑感则寻求到了补偿。(2)青少年时期,在提倡习武强身的社会环境、积极济世的儒家文化和由转学事件诱发的自卑感三者的共同作用下,南怀瑾将认同对象由父亲转向了古代英雄人物,树立了从戎报国的人生志向,并将追求卓越感的目标转向了自身能力的提高。可是,因为无法对过往的认同对象进行有效地整合,他难以在出世与入世之间找到平衡,这使他在这一阶段遭遇了同一性发展危机。(3)成年早期,南怀瑾与袁焕仙在灵岩寺相遇,在“成就理想,不离现实”的禅宗文化和提倡居士禅的袁焕仙的共同影响下,南怀瑾不但得以找到新的认同对象,并将追求卓越的目标从提高自身能力转向了宗教。在此过程中,他在出入世之间找到了平衡,也由此完成了自我同一性的整合。(4)成年中期,在文化贫瘠的社会环境中,南怀瑾在模仿过往认同对象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自此投身于传播传统文化的发展道路,并进一步将追求卓越的目标放到了全人类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上,这既是对过往认同对象的超越,同时也是对自我的超越。通过探讨南怀瑾自我同一性的发展历程,有助于理解家庭环境、文化氛围、社会环境与自卑感对个体自我同一性形成与发展起到的重要作用,这启示我们应从多个方面关注自我同一性的健康成长。
刘贝贝[4](2021)在《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的自然资源面临严峻的形势,甚至有些自然资源正逐渐枯竭。近十年间,我国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采取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等措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引起发达国家不满并向中国提起诉讼,“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败诉意味着中国不能对自然资源实施限制措施,同时也意味着要没有任何障碍的向国外进口国提供自然资源,为了长久保护我国的稀缺自然资源要制定完善合理的符合国际规则又能够起到调控出口数量和价格作用的自然资源出口机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最终实现保护资源和环境的目的。我国在全面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国的首部“绿色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加强企业的绿色环保责任。《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通过控制管制清单的敏感材料和技术的出口达到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的目的,《出口管制法》对我国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且也填补了中国战略性商品出口法律的空白。《出口管制法》的内容主要是通过管制清单上的敏感材料和技术的出口来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我国和其他国家相比稀土储备量较大,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0年1-10月,我国对海外出口稀土2.87万吨,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8.4%。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于自然资源的出口管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规章,再到地方性立法,关于自然资源的条文太过笼统不够完善和具体。因此,笔者着重对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出口管制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的绪论,包括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针对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正文第一部分是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概念与措施、必要性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自然资源出口限制的承诺。第三部分是指出我国目前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发达国家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立法及其启示,笔者主要选取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立法,并介绍这几个国家对于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优点。第五部分是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完善中国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
张龙飞[5](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上海是国家中心城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浦东开放后,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上海将发展金融业作为重要的发展目标,日资银行是最早一批进入上海的外资银行。到如今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各大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数量、资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日资银行已成为上海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上海的日资银行为出发点,通过研究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进程,探究日资银行在上海金融市场所处的位置及影响,进而为上海构建稳定、完善的金融体系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从多角度出发,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详实的资料为依托,对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做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导论主要是叙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原因、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所采取的方法和资料来源、研究框架和日资银行相关概念。研究背景和选题原因梳理出目前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的上海的发展现状和选题缘由。文献综述是对目前学术界对日资银行的研究做出梳理评述,研究框架用图的形式展现文章的行文逻辑,相关概念说明是界定本文日资银行的概念范围,为接下来的研究主体做出限定。第一章是通过相关研究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归纳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日资银行在上海发展的背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将上海日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阶段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阐述每个时期日资银行的发展进程,业务情况和在上海的空间布局,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每一个时期日资银行的特点。第五章是日资银行发展给上海带来的影响,积极方面有以下四点,一是为上海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多,二是助力了上海人力资源的发展,三是为上海提供了建设资金,四是日资银行积极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但同时因部分日资银行经营不善退出上海,也给上海金融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第五章是结论与启示,即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对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进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给日资银行监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7](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吴庆君[8](2020)在《中国棉花进口双关税政策效果评价与模拟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从农产品贸易被纳入WTO谈判议程以来,农产品市场准入政策就成为谈判的重要内容。自2005年5月起,我国对进口棉花实行双关税政策,即89.4万吨税率为1%的关税配额加一定数量的滑准税配额,对配额外棉花征收40%的固定关税。由于我国棉花长期供不应求,且进口数量往往超出配额量,仅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有学者指出关税配额和滑准税并非有效率的政策工具,应该彻底取消。近年来我国棉花产业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国家加大了对棉花生产者的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补贴保障棉农利益,稳定棉花生产;二是棉花产业发展从增产导向转为提质导向,确立了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目标。在国内补贴背景下,如何才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使棉花及相关产业在开放经济环境中受益,从而增加国家整体经济福利,这对完善我国棉花贸易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本文分别利用质性访谈法和全球贸易分析模型对我国棉花进口关税政策的效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并对我囯棉花关税政策优化方向进行探讨。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双关税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抑制我国棉花生产成本的上涨,因此不能很好的实现稳定国内棉花生产、保障棉农收益的既定目标;滑准税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低质低效的棉花生产。第二,双关税政策的效果受国内支持政策的影响显着。双关税政策执行之初有效抑制了棉花的大量进口,平抑了棉花市场价格波动,还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棉花进口结构和国内棉花资源配置。但是随着国内棉花支持政策的调整,双关税政策产生了一系列负效应,这种负效应在国内棉花临时收储政策时期最为严重。第三,在目标价格补贴时期,双关税政策发挥了较好的政策效果。目标价格补贴保障了棉农收益,同时国内棉花价格形成回归市场,这一时期的双关税政策有效平衡了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利益,既让纺织企业获得较低税率的进口棉花以保障生产,又限制了棉花大量进口。第四,双关税政策的调整要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而定。首先确定引导棉花产业向高质量发展的合理目标价格,并以此锚定关税税率的上限,然后以追求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优化双关税政策。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短期内可以继续保留双关税政策,适当降低滑准税税率。按照WTO规则要求制定合理的目标价格,并以此作为确定滑准税率上限的前提;长期内逐步取消双关税政策,实行单一、透明的关税政策。第二,完善棉花调控政策体系,优化政策组合配置,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对价格风险预防和监控。第三,推进国内棉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产棉花竞争力;同时努力改善贸易环境,拓宽进口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
李佩瑜[9](2020)在《《历朝杭郡诗辑》整理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浙江图书馆藏《历朝杭郡诗辑》清稿本四十卷,是丁丙仿吴颢《国朝杭郡诗辑》编纂体例,在《武林耆旧集》残本内容的基础上纂1而成的一部地域性通代诗选集。《诗辑》以“人、传、诗”的形式收録杭郡一地六朝迄明的诗人2625位,诗作5720首,小传2487条。其中,卷一至卷三十二爲南朝至明代科名与闲人;卷三十三爲闺秀艺伎;卷三十四爲名流寄寓;卷三十五至卷三十七爲僧人;卷三十八至卷三十九爲道士;卷四十爲无名氏与仙鬼謡谚。《诗辑》立足於乡邦文献的挖掘和整理,与《国朝杭郡诗辑》前後相续,展现杭郡一地诗歌繁荣昌盛的历史风貌,凸显杭州地区的自然山水、人文景观、地域文化等特色。整理研究此书能爲杭郡文献的存续补遗、诗史的谱系构建、文学的地域特色研究发挥重要作用,是一部从文献、文学、文化等方面对杭郡地区都非常重要的地域诗歌总集。本文主要分研究编和文献编两大部分。研究编包含绪论、正文。绪论部分主要对《历朝杭郡诗辑》的版本作详细介绍并阐明其研究价值及意义。目前学界还未对《历朝杭郡诗辑》有过任何的整理爬梳,更无具体的作品介绍和详细系统性的研究,可借鉴《国朝杭郡诗辑》系列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历朝杭郡诗辑》展开深入的研究。正文部分包含四章,从文本、内容及其价值等方面进行介绍和研究。第一章阐述了丁丙编纂《诗辑》的社会背景与个人机缘。其中,论证了《国朝杭郡诗辑》系列和《武林耆旧集》二者对《历朝杭郡诗辑》编纂的重要影响,揭示其内在联系。第二章从内容样貌与收録标准两方面阐释《诗辑》的基本体例。内容样貌包括了内容形式与编排次序;收録标准包括收録范围、收诗标准、收传原则。其中,收诗标准与丁丙的诗学倾向密不可分。第三章从诗歌的来源、题材和小传的来源、内容两大主体部分对《诗辑》着録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地展现。第四章揭示了《诗辑》的文献、文学、史料价值及地域文化特色。文献编是对《历朝杭郡诗辑》四十卷的整理点校。附録部分爲《历朝杭郡诗辑》中,人物介绍条目所提及诗集诗稿的名目存録整理。
夏超[10](2020)在《中国-马来西亚旅游合作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旅游业是我国与马来西亚的支柱性产业。近来,我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跨境区域旅游合作迅速发展,双方间旅游服务合作领域得到了不断拓宽。同时伴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和区域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以及中国-东盟自贸区的顺利建成,我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旅游合作将更为频繁。伴随着全球旅游服务贸易产业的健康发展,这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及马来西亚旅游业逐步形成一个标准化、高效化、统一化的跨境区域旅游服务贸易市场。笔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我国与马来西亚的跨境区域旅游合作,从而促使两国间的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背景、现状和意义;第二部分结合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东盟自贸区中旅游服务贸易的适用原则以及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合作法律规范等法律规定,阐述两国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基础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则;第三部分基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旅游合作现状和旅游立法现状分析,以中国与马来西亚双方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特殊性而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双方跨境区域旅游合作法律基础存在的制度漏洞或缺陷;第四部分对完善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法律制度和促进旅游贸易自由化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试图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旅游服务业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基于我国与马来西亚越来越频繁的跨境区域旅游合作和目前双方合作的法律基础,以全新的角度阐释两国跨境区域旅游合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中国入世第三年的主要承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入世第三年的主要承诺(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来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产生的基本理论 |
一、接合理论下的特殊贸易救济规则 |
二、国有企业条款对竞争中立理论的借鉴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必要性 |
一、国有企业广泛参与国际竞争活动 |
二、WTO涵盖协定对规制国有企业优势的有限规则供给 |
三、主要经济体对国有企业国际规制的不同立场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特征归纳 |
一、以国有企业为核心的规制体系 |
二、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成为国有企业竞争的行为准则 |
三、非商业援助条款限制国有企业竞争的财政优势来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纳入规制的国有企业的范围 |
第一节 WTO框架下与国有企业相关的概念 |
一、GATT中的“国营贸易企业” |
二、SCM协定中的“公共机构” |
三、GPA中的“其他采购主体”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条款对国有企业的界定 |
一、要求实体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
二、要求实体从事商业活动 |
三、国有企业定义引发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
一、国有企业条款例外存在的必然性 |
二、国有企业条款例外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的适用 |
第一节 GATT项下非歧视待遇和商业考虑条款概述 |
一、GATT项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 |
二、非歧视待遇的内涵与外延 |
三、商业考虑与非歧视待遇的关系 |
第二节 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全面扩张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主要变化 |
二、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在服务贸易与投资领域的适用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独立适用 |
一、商业考虑条款的缘起、演变与实践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的主要特征与发展趋势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双重身份属性下的不同义务 |
一、国有企业非歧视待遇条款为国有企业设定准政府义务 |
二、国有企业商业考虑条款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 |
三、对身份冲突的协调与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SCM协定的重塑 |
第一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主要规定与适用 |
一、非商业援助条款与SCM协定相关条款的关系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SCM协定中与国有企业相关的主要争议 |
一、“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 |
二、补贴利益的外部基准的适用 |
三、补贴专向性的判断 |
第三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对主要争议的回应 |
一、以“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替代“公共机构” |
二、扩大补贴利益外部基准的适用范围 |
三、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专向性测试 |
第四节 非商业援助条款应体现政府补贴中立 |
一、政府补贴中立的必要性 |
二、非商业援助条款与补贴中立要求的偏差 |
三、对仅因政府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补贴与其他补贴作出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条款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
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并无矛盾 |
二、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与方向相一致 |
第二节 我国就国有企业作出的对外承诺 |
一、我国入世时对国有企业的承诺 |
二、我国参与的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现状 |
三、仍有争议的国有企业条款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条款的中国方案 |
一、参与国有企业条款谈判的总体原则 |
二、提出符合国情的国有企业定义 |
三、善用例外排除特定国有企业 |
四、总体上接受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条款 |
五、区别国有企业与补贴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标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利用外资 |
1.2.2 利用外资效益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利用外资变迁的断代研究与本文的研究阶段划分 |
1.3.2 利用外资效益及机制研究 |
1.3.3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进展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基础与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一般理论解释 |
2.1.1 发展中国家(地区)利用外资的动因解释 |
2.1.2 外商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2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特性分析 |
2.2.1 内陆地区资源型省份利用外资动因解释 |
2.2.2 外商向内陆资源型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3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3.1 评价体系构建依据和思路 |
2.3.2 评价体系构建过程 |
2.3.3 评价体系权重设置和得分计算方法 |
2.4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预评价 |
2.4.1 综合效益预评价 |
2.4.2 综合效益预分解 |
第三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1991 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 |
3.1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3.1.1 国际环境:全球产业转移与后石油危机下的能源投资逻辑 |
3.1.2 国内环境:“双缺口”下的重点区域开放 |
3.1.3 省内环境:消除内陆区位劣势的投资硬环境建设加速 |
3.1.4 政策环境:超国民待遇引资规模导向与山西省的资源型产业产能培育倾向 |
3.2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2.1 主要历程:零星引资转向集中引资,随机引资转向能源重化工重点引资 |
3.2.2 总体情况:外资项目数和规模逐渐增大,投资行业快速拓展 |
3.2.3 阶段性问题:内陆劣势和营商环境短板导致引资规模小且资金到位率低 |
3.2.4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资绝对主导和美资占比较大 |
3.2.5 投资形式特征:高交易成本下的合资主导阶段 |
3.2.6 投资行业特征:以轻工业为主并逐渐向能源重化工倾斜 |
3.2.7 投资区域特征:省会太原“一家独大”和地市引资各具优势 |
3.3 1978-1991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3.1 变迁历程: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占主导地位 |
3.3.2 间接利用外资特征:政府主导的开发型引资,兼容公益性和盈利性 |
3.4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3.5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3.5.1 经济规模效益:对新增投资依赖较大且产出不稳定 |
3.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创新水平显着高于内资企业 |
3.5.3 协调效益:“煤焦冶电”四大部门投资比例趋增 |
3.5.4 绿色效益:外资企业碳生产率高于内资企业 |
3.5.5 开放效益:外向型外资企业引进偏少 |
3.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规模小但工资水平相对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92-2001 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 |
4.1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4.1.1 国际环境:冷战结束、金融危机与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国际资本流向 |
4.1.2 国内环境:改革开放政策稳定性确立与“双缺口”缓解 |
4.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产业转型和国企脱困外资需求量大 |
4.1.4 政策环境:投资规则向WTO并轨的主基调与山西省引资导向嬗变 |
4.2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4.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消彼长 |
4.2.3 投资形式特征:合资比例下降与合作比例上升 |
4.2.4 投资行业特征:投资行业趋向重型化 |
4.2.5 投资区域特征: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与开发区引资功能增强 |
4.3 1992-200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3.1 变迁历程:注重公益性但限制盈利性,引资面向公共产品和工业设备 |
4.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4.4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4.5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4.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持续上升 |
4.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的创新优势持续扩大 |
4.5.3 协调效益:产出协调性下降,投资继续向“煤焦冶电”集中 |
4.5.4 绿色效益:外资工业的绿色生产水平优势继续扩大 |
4.5.5 开放效益:对经济开放度的促进作用先增后减 |
4.5.6 共享效益:小规模就业吸纳,高水平工资示范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02-2012 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 |
5.1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5.1.1 国际环境:利用外资全球竞争加剧与能源价格驱动的煤炭投资旺盛 |
5.1.2 国内环境:吸引外资优势转换和利用外资目标转变 |
5.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改善与资源型经济对外资的“排斥” |
5.1.4 政策环境:开放领域渐广、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山西省能源原材料引资导向 |
5.2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5.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长彼消 |
5.2.3 投资形式特征:各类投资方式比例保持相对稳定 |
5.2.4 投资行业特征:“煤焦冶电”项目偏多而服务业整体偏少 |
5.2.5 投资区域特征:区域协调性提升但开发区引资不稳定 |
5.3 2002-201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3.1 变迁历程:援助性国际贷款减少,投资性国际银行商业贷主导 |
5.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5.4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5.5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5.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相对稳定 |
5.5.2 创新效益:外资创新水平总体较高但内部出现分化 |
5.5.3 协调效益:总体协调下,前期投资重型化导致本阶段产出协调度低 |
5.5.4 绿色效益:外资绿色生产水平继续优于内资但优势开始缩小 |
5.5.5 开放效益:外企在出口总额中的贡献增加但外企的外向度下降 |
5.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能力迅速提高但工资低于平均水平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13-2018 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 |
6.1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6.1.1 国际环境: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引资竞争加剧 |
6.1.2 国内环境:经济新常态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构建 |
6.1.3 省内环境:资源型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修复和引资便利化条件打造 |
6.1.4 政策环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建设与区域开放政策一致性提升 |
6.2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6.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既有外商增资和跨国公司国内转移成为重要来源 |
6.2.3 投资方式特征:独资比例提高但仍然较低 |
6.2.4 投资行业特征:资源型经济转型催生独特的行业引资结构 |
6.2.5 投资区域特征:开发区的引资载体功能增强推动外商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 |
6.3 2013-2018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3.1 变迁历程:投资性国际商业贷款主导与挖掘山西特色争取援助性贷款 |
6.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6.4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6.5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6.5.1 经济规模效益:港澳台资规模扩张推动外资整体规模提升 |
6.5.2 创新效益:内外资创新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
6.5.3 协调效益:产出相对协调但投资再次开始偏向“煤焦冶电” |
6.5.4 绿色效益:碳生产率保持稳定甚至略有降低 |
6.5.5 开放效益:外资企业的外向度和外贸贡献度同步上升 |
6.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保持稳定,收入带动效益有所好转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
7.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总结 |
7.2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反思 |
7.3 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荣誉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出世与入世的融合:南怀瑾的心理传记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选题缘由 |
2 文献综述 |
2.1 南怀瑾 |
2.1.1 南怀瑾传略 |
2.1.2 南怀瑾的相关研究 |
2.2 自我同一性 |
2.2.1 自我同一性的概念 |
2.2.2 自我同一性的影响因素 |
2.3 心理传记学 |
2.3.1 心理传记学研究的概念及特点 |
2.3.2 心理传记学的研究模式 |
3 研究步骤 |
3.1 传主的选择 |
3.2 资料的收集与筛选 |
3.3 悬疑性问题的提出 |
3.4 依据的理论基础 |
3.4.1 埃里克森的心理社会发展阶段理论 |
3.4.2 阿德勒的自卑-超越理论 |
4 研究意义 |
5 研究结果 |
5.1 儿童时期南怀瑾的自我型塑 |
5.1.1 代际之间的影响:家庭背景 |
5.1.2 自居作用的形成:文化浸染 |
5.1.3 学校教育的推动:私塾受教 |
5.1.4 小结 |
5.2 青少年时期南怀瑾的自我探索 |
5.2.1 对自卑感的疏解:居家自修 |
5.2.2 认同对象的改变:效仿英雄 |
5.2.3 对卓越感的追求:西湖求学 |
5.2.4 自我整合的危机:投身军旅 |
5.2.5 小结 |
5.3 成年早期南怀瑾的自我整合 |
5.3.1 度过心理社会延缓期:川蜀访道 |
5.3.2 认同对象的再度转变:灵岩学佛 |
5.3.3 完成自我同一性整合:峨眉闭关 |
5.3.4 小结 |
5.4 成年中期南怀瑾的自我超越 |
5.4.1 出入世之间的圆融:重返世俗 |
5.4.2 职业同一性的发展:着书立说 |
5.4.3 对不同文化的整合:融汇中西 |
5.4.4 对认同对象的超越:创办协会 |
5.4.5 小结 |
6 总结与启示 |
6.1 总结 |
6.2 研究的启示 |
7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概述 |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
(一)出口税 |
(二)出口配额 |
(三)出口许可证 |
(四)规定最低出口限价 |
三、中国入世关于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承诺 |
(一)出口管制要公开、公正、符合透明度原则 |
(二)有条件的出口关税制度 |
(三)关于出口许可制度的承诺 |
(四)关于最低出口价格限制的承诺 |
(五)关于贸易权的承诺 |
(六)中国入世有关承诺构成超WTO义务 |
四、我国对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一)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确保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
(二)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 |
(三)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反对其他国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 |
(四)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是保护环境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
第二章 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 《出口管制法》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三)其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 |
二、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存在的问题 |
(一)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与WTO规则脱节 |
(三)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动态调整机制存在问题 |
(四)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目的不明确 |
(五)自然资源开采力度不合理欠缺法律监管 |
第三章 国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的法律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二、欧盟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三、日本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四、国外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出口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基础上 |
(二)统一出口管制机构有利于提高管制效率 |
(三)实现信息公开符合透明度原则 |
(四)加强宣传与培训促进了高效执法与自觉执法 |
第四章 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国内立法,法律条文与WTO规则衔接 |
二、建立成熟的自然资源法律应急机制,提高举证责任能力 |
三、在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法律中明确环保目的 |
四、加强自然资源的开采与生产环节的法律监管 |
(一)提高有关行业的准入门槛,规范自然资源的开采主体 |
(二)完善落实对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 |
五、完善国内自然资源储备体系和参与构建自然资源全球合作 |
(一)完善国内自然资源法律储备体系 |
(二)中国参与构建自然资源全球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原因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六、相关概念 |
第一章 日资银行进入上海的历史背景 |
一、世界金融自由化趋势 |
二、上海施行浦东开放政策 |
三、日资与日资企业进入上海 |
四、利用外资的需要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初期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1979-1989) |
一、改革开放初期日资银行在上海的起步 |
二、日资银行在上海的业务初探 |
三、日资银行代表处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1990-2000) |
一、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稳健发展 |
二、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经营 |
三、浦东开放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发展(2001-2020) |
一、入世后日资银行在沪的繁荣发展 |
二、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经营 |
三、入世后日资银行在上海的布局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日资银行发展对上海的影响 |
一、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断增多 |
二、助力上海人力资源的发展 |
三、提供上海建设资金 |
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五、给上海金融带来不稳定因素 |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8)中国棉花进口双关税政策效果评价与模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目标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标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棉花市场开放对世界棉花市场的影响 |
1.3.2 关税配额政策影响相关研究 |
1.3.3 滑准税政策及其影响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双关税政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国际贸易相关理论 |
2.2.2 农产品保护相关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第三章 棉花进口关税政策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关税配额的经济影响 |
3.1.1 关税配额的经济效应分析 |
3.1.2 扩大配额的经济效应 |
3.2 滑准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
3.3 国内支持与双关税政策的综合效应分析 |
3.3.1 国内补贴与关税配额的组合效应 |
3.3.2 国内补贴与滑准税政策的相互作用 |
3.3.3 目标价格补贴背景下的关税政策选择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双关税政策对棉花及相关产业的影响 |
4.1 中国棉花进口关税政策演变 |
4.1.1 入世前的棉花市场进口政策 |
4.1.2 入世承诺的棉花关税政策 |
4.1.3 入世后关税政策的履行及调整 |
4.2 国内棉花生产 |
4.3 棉花贸易 |
4.3.1 棉花进出口现状 |
4.3.2 棉花进口来源与进口安全性 |
4.4 纺织、服装业发展 |
4.4.1 双关税政策实施后纺织服装业概况 |
4.4.2 双关税政策对纺织行业发展的影响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棉花进口双关税政策效果与调整模拟 |
5.1 模型简介及研究方案设计 |
5.1.1 模型简介及数据处理 |
5.1.2 数据处理 |
5.2 双关税政策实施效果模拟 |
5.2.1 模拟方案设计 |
5.2.2 模拟结果及分析 |
5.3 双关税政策调整的影响模拟 |
5.3.1 模拟方案设计 |
5.3.2 模拟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附件 |
(9)《历朝杭郡诗辑》整理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研究编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价值 |
第一章 《历朝杭郡诗辑》编纂缘起 |
第一节 杭郡的社会文化环境 |
一、官方政策对民间的影响 |
二、地域意识日渐凸显 |
三、乡邦文献的需要 |
第二节 丁丙的编纂机缘 |
一、不忍文献纸毁帙散 |
二、藏书、刊刻、编者的身份优势 |
三、契机出现:《武林耆旧集》 |
小结 |
第二章 《历朝杭郡诗辑》基本体例 |
第一节 文本体例 |
一、文本形式 |
二、编排次序 |
第二节 收録体例 |
一、诗人收録范围 |
二、诗歌收録标准 |
三、小传遴选原则 |
小结 |
第三章 《历朝杭郡诗辑》内容概述 |
第一节 《诗辑》收诗情况 |
一、诗作来源 |
二、内容题材 |
第二节 《诗辑》选传情况 |
一、小传来源 |
二、小传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历朝杭郡诗辑》价值 |
第一节 《诗辑》的文献与校勘价值 |
第二节 《诗辑》的文学价值 |
第三节 《诗辑》的史料价值 |
第四节 《诗辑》的地域文化特色 |
小结 |
结语 |
文献编 |
《历朝杭郡诗辑》点校凡例 |
《历朝杭郡诗辑》 |
附録 《历朝杭郡诗辑》存録诗集诗稿 |
徵引文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中国-马来西亚旅游合作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本文创新点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概述 |
(一)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建交背景 |
(二)中国与马来西亚旅游立法的现状 |
(三)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意义 |
(四)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的法律制度 |
(一)普遍性多边合作法律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 |
1.GATS基本原则在中马旅游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
2.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 |
3.马来西亚旅游服务贸易入世承诺 |
(二)区域性多边合作法律规范(CAFTA框架协议) |
1.CAFTA基本规定在中马旅游服务贸易中的影响与适用 |
2.CAFTA《框架协议》中国旅游服务承诺 |
3.CAFTA《框架协议》马来西亚旅游服务具体承诺 |
(三)双边合作法律规范 |
1.中马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
2.中马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
(四)旅游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制度 |
1.中国旅游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制度 |
2.马来西亚旅游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制度 |
三、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中马旅游合作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缺乏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缺乏专门协调机构 |
(四)中马游学旅游安全纠纷 |
(五)中马医疗旅游服务纠纷 |
四、完善中国与马来西亚跨境区域旅游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立法保障 |
(二)确定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三)建立区域旅游合作协调机构 |
(四)旅游安全保障 |
(五)医疗旅游保障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中国入世第三年的主要承诺(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贸易协定对国有企业的规制研究[D]. 陈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D]. 赵永斌. 山西大学, 2021(02)
- [3]出世与入世的融合:南怀瑾的心理传记学研究[D]. 马瑞佶.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4]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制度完善研究[D]. 刘贝贝.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5]改革开放以来上海日资银行发展研究[D]. 张龙飞.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8]中国棉花进口双关税政策效果评价与模拟研究[D]. 吴庆君. 石河子大学, 2020(08)
- [9]《历朝杭郡诗辑》整理与研究[D]. 李佩瑜.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10]中国-马来西亚旅游合作法律保障研究[D]. 夏超.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标签:可再生能源论文;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经济研究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中国资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