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论文文献综述)
孟琳琳[1](2021)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毒品犯罪作为世界范围内的公害犯罪,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深受其害。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冲击、科技的发展,以及消费方式和部分人追求刺激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趋势是新型毒品犯罪逐渐取代传统毒品犯罪,新型毒品占市场较大份额,新精神活性物作为一种更新型的毒品在全球蔓延并传至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种与毒品有着类似化学结构的物质,具有成瘾性、种类多、变化快等特点,且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尚未列入法律管制的范围。正是由于这种法律上的漏洞,再加上我国近年对毒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毒品犯罪的源地和市场被压缩,使得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代毒品。这种第三代毒品目前以合成大麻、合成卡西酮、氯胺酮、苯乙胺等为主要类型,具有比传统和新型毒品更强的致幻作用,长期或过量摄入会对吸食者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严重的还会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因此,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相关问题、加强对此类物质的管控,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预防毒品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查阅大量国内有关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文献及一些国外文献,结合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实际情况、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等,力求提出可操作性强的防治对策。文章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探讨我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治理中的不足,对此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建议。论文除去引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述。首先,阐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内涵以及与毒品的比较;其次,新精神活性物质非管制性、更新速度快和成瘾性;再次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对人和公共社会的危害;最后一点介绍国内和英、美等国家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规定。第二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防治难点。可分为两方面,其一是国内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防治难点:(1)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健全,(2)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隐蔽性,(3)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查处、打击难;其二是国际社会中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现状。第三部分,提出新精神活性物质防治的五点建议。(1)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立法;(2)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专门检测机制;(3)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综合防治机制;(4)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犯罪的预防宣传教育;(5)加强国际合作力度。
王天宇[2](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汝铮[3](2020)在《毒品犯罪认定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世界性公害,毒品犯罪在当今法治国家均作为重罪予以严惩。从国家依法管制毒品并将部分涉毒行为入罪化的事实来看,毒品管控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体现。同时,对毒品的管制应当科学化,对涉毒行为的定性应当确定化,让刑法真正发挥“大宪章”之功能。由于毒品犯罪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大多仅以简单罪状进行表述,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毒品犯罪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案情相似而判决截然不同之情形,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着重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毒品数量计算问题、毒品犯罪形态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丰富并深化毒品犯罪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有助于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缘起与研究范畴,通过对当前学界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目的与价值。对当今禁毒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立足刑法学理论和禁毒实践,综合学界对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与方法,明确未来禁毒刑事立法之走向。第一章为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界定。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毒品定义三要素是违法性、成瘾性与危害性,其中成瘾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是物质作为毒品列管的必要条件。成瘾性应当由法律规范予以界定,违法性确认与国家管制有关,危害性是毒品的规范属性。将规范属性作为毒品的本质属性,可推动毒品管制法治化。因此,毒品的定义可归纳为: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用类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概念包括形式的概念和实质的概念,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理秩序且严重危害或威胁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章论述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路径。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备有责性,证明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行为人应当明知其行为涉及的对象属于毒品,否则对毒品的认识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由于法条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受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是明知的重要内容。对明知的证明困难导致刑事推定在实践中广泛适用,但推定明知容易侵犯人权,造成司法擅断。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推定适用的条件,从基础事实、中间联系与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三方面确立标准,对适用推定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制。此外还应当丰富证明手段,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兼顾与平衡。第三章论述了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认定的疑难与解决对策。合成毒品滥用日益突出,同一罪名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形并不鲜见。直接认定法与估算法都有其适用的局限性,折算法又难以保证司法的实质公平与正义。对同一罪名涉及的不同种类毒品,可采取先分类折算认定毒品数量,再根据具体情形对被告人从重或加重处罚,在保证司法效率前提下,兼顾刑法的正义性要求。第四章研究毒品犯罪既遂认定问题。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未在刑法中明示犯罪既遂的概念及标准,以德日为代表部分国家的刑法分则规定,均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学通说亦也采取该标准,但往往因其“形式主义”缺陷而引人诟病。“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在破解“形式主义”道路上均做出有益探索,但各自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应当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毒品犯罪既遂观,采取“实质客观说”标准认定犯罪既遂。在采取诱惑侦查措施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基于该手段自带的诱导性和风险性特征,提出采取混合式标准认定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第五章研究我国毒品犯罪共犯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内涵的认定与共犯行为归责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需要探讨并予以厘清。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分析共犯行为归责要素时,因果关系是判断存在共犯行为的基础要素,犯罪阻止义务是判断共犯过限归责问题的核心要素,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因素。第六章研究毒品犯罪罪数问题。本文重点探讨了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认定问题,对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同宗或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做出回答。从实践中法官运用牵连犯理论处理毒品犯罪案件遇到的困境入手,分析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提出不采用牵连犯概念解决罪数问题的新思路;对毒品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进行研究,论述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具体适用。
刘磊[4](2019)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一方面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加速了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的蔓延。对于恐怖组织来说,资金是他们的生命线、是驱动力;没有资金支持,恐怖主义就将无法运作。国家有必要基于经济基础,切断恐怖组织资金流,阻断恐怖资金转移通道,以限制恐怖组织规模的扩大,并削弱其影响。本文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和立场,结合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流通转移渠道三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并通过比较分析国际组织和部分发达国家反恐怖融资体系和具体做法,进而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一方面完善了恐怖融资理论研究体系,丰富了反恐怖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从实践角度对国际反恐怖融资机制及我国反恐怖融资进行分析,对于我国完善反恐怖融资战略和机制,打击恐怖主义,从而维护我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恐怖主义不仅在全球造成人员伤亡和恐慌,也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损失。本文提出对恐怖主义这一政治性极强的课题进行经济学角度的思考。比如,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选择成本收益比最合适的恐怖袭击方式;采用“消费替代”理论分析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采用“社会收入”理论来分析恐怖组织和恐怖袭击长久存在的原因;尝试通过理性选择理论和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的预算约束,即恐怖融资的规模对恐怖组织恐怖袭击行为的影响;还通过委托代理模型分析了恐怖组织领导人、恐怖融资委托人之间的博弈和策略选择,并提出政府可以通过秘密冻结涉恐资产、公开监视恐怖分子亲属以及发展经济等方式来提高对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恐怖融资需求侧是恐怖组织的各项支出需要。恐怖组织与现代社会组织一样,需要资金作为其运营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运营一个恐怖组织,可以被看作是在运营一个特殊的公司,其追求的是将培训、意识形态宣传、武器装备等资源投入,通过恐怖组织自身的“生产”,将其转化为恐怖袭击、政治权利、影响政策等“增值产品”,并通过一系列运作程序,将“增值产品”“出售”给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特定种族团体等特定的“客户”。而维持这个特殊公司不仅需要发动恐怖活动所需的武器装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直接开销,还需要运营人力成本、宣传成本等间接成本。恐怖融资的供给侧是恐怖融资的主要来源,其供给水平决定了恐怖融资的规模,进而决定了恐怖组织的规模和实力。恐怖融资的供给可分为外部资助和自我融资两种类型,而外部资助包括国家资助和非国家资助,自我融资则包括贸易等合法收入和绑架、贩毒等非法收入,此外还有所谓“征税”的资金供给。恐怖融资不同的供给来源方式各有优劣,不同的恐怖组织通常会根据其历史背景、所处环境、组织形态、任务目标等因素,选择适合的一种或多种恐怖融资方式。不同时期的恐怖组织也会侧重于不同的恐怖融资方式,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恐怖融资的流通转移渠道是恐怖融资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即支出和收入之间进行流通转移和价值转换的通道,主要包括正规的金融系统、非正规的价值转移体系、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途径,以及虚拟货币等新兴转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网络支付、暗网交易等方式,已吸引了恐怖组织的目光,包括“伊斯兰国”在内的国际恐怖组织,也借助比特币、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和方式筹措和转移资金。对联合国、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组织和国家的反恐怖融资体系进行比较分析。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埃格蒙特金融情报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各种形式为国际反恐怖融资合作与交流做出了诸多努力。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发达国家根据国际公约,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准则在内的相对完善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了解你的客户”“风险为本”“一致监管”和“持续性”是国际反恐怖融资工作坚持的普遍原则。虽然国际社会对打击恐怖融资有基本的共识,但是在全球反恐怖融资合作机制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猎鹿博弈的分析,证明了在国际社会中就打击恐怖融资进行政府间合作几乎不可能成功。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恐怖袭击威胁不断加大,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东伊运”作为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通过直接发动恐怖袭击活动、组织培训和转移恐怖分子、在境内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三个方式对我国安全造成危害。根据分析,我国面临的恐怖袭击风险和洗钱风险都较高,两者叠加后使得我国也面临着中等水平的恐怖融资威胁。我国的恐怖融资供给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或企业资助、变卖个人财产、经商所得、向信教群众筹措等“合法渠道”以及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收入。我国通过参与国际反恐怖融资标准制定,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反恐怖融资中的话语权。通过构建包括刑事立法、行政法规、行业规范和要求在内的多层次、系统化、立体式的反恐怖融资法律体系,建立了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并通过定向金融制裁、涉恐资金冻结等配套制度确保反恐怖融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反恐怖融资实践中存在社会反恐怖融资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政府机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还不健全以及国际合作力度还比较薄弱等问题,但整体上从立法、情报质量、可疑交易监测有效性、资源配置、国际合作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显示我国反恐怖融资脆弱性处于中低水平。为我国反恐怖融资应从改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反恐怖融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以及扩大反恐怖融资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另外,还要制定我国反恐怖融资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去统筹部署反恐怖融资体制机制设计,进而推动我国反恐怖融资工作迈向新台阶。
袁超[5](2019)在《罂粟潜在非法种植区评估研究》文中提出毒品及毒品犯罪问题作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典型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毒品问题治理事关人类前途命运。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毒品犯罪治理支撑体系,是提升国家毒品治理能力的新特征、新趋势、新途径。国内外禁毒机构利用以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为代表的空间信息技术,在毒品原植物罂粟非法种植违法犯罪发现与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毒品种植犯罪的复杂性,禁毒部门对区域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的预警预测能力仍然不足,学术界对罂粟潜在非法种植区的风险评价所进行的研究也严重滞后,而目前靠有限的经验与零散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为毒品种植犯罪防控策略的制定提供可靠的决策支撑。因而,亟待加强该方面的研究。本论文研究以提高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预测分析能力,助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问题治理过程的科学化、精准化、高效化为目标。建立罂粟潜在种植区的非法种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中国罂粟植物的生境适宜性评价研究、以及罂粟适种区内潜在非法种植风险的评价方法研究,从而在理论与实践上推进中国毒品罂粟非法种植犯罪防控体系建设。具体研究内容与主要研究成果如下:1、建立地理犯罪视角的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潜在非法种植风险的有效评价须以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为基础。本研究以地理犯罪为视角,通过对影响罂粟非法种植犯罪风险的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社会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建立基于人员风险、地理环境、社会风险等要素指标的罂粟种植生境适宜性评价与潜在非法种植风险性评价的指标体系。2、基于现实生态位的罂粟植物生境适宜性评价研究通过生态学的物种分布模型,利用全国1,072条罂粟植物分布样本数据和19个环境变量因子,筛选适宜罂粟植物种植的环境变量,来估算罂粟植物在中国的生境适宜性。通过应用最大熵(Max Ent)模型,获得受试者工作曲线下面积(AUC)平均值为0.825±0.002,表明Max Ent模型对罂粟植物的生境适宜性预测结果良好。本研究将全国罂粟生境适宜性划分为5类,基于公里格网尺度的模型预测结果表明,在中国范围内罂粟适生区面积约为571.8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比59.64%。影响罂粟植物地理分布的主导环境因子为年降水、年均温、高程、土地利用/覆盖、平均月温差。在中国,年均温2.7至20℃之间,年降水量300至1755mm/年之间,海拔3000米以内,平均月温差小于11.5℃,以及耕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地等土地利用/覆盖类型较为适宜罂粟植物的生长,中高等级适生区主要分布在着名的地理分界线“胡焕庸线”以东。3、基于随机森林的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评价研究以公开获取的2000-2018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案件,结合环境风险与社会性风险等维度的23个特征指标,建立基于随机森林的罂粟非法种植风险预测模型,并开展全国公里格网尺度的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预测分析。基于袋外误差(OOB)、可解释方差、系数R2、P值、标准差共5个指标,对模型的性能与精度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应用随机森林对非法种植风险评价可以获得较高的精度与泛化性能。将全国罂粟潜在种植区非法种植风险等级划分为6类,根据模型的评价结果表明:中等风险(含)以上面积48.4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面积的5.1%。较高风险(含)以上面积22.41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面积的2.3%。高风险等级面积占7.5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面积的0.78%。在空间分布上,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呈现东高西低的态势,沿省级或县级交界区是罂粟潜在非法种植的高风险区域。其中,景点密度、多维贫困度、贫困风险度、人口密度、道路密度、地形粗糙度、距离铁路距离、罂粟生境适宜性是影响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的主要因素。本论文的创新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系统性建立地理犯罪视角的毒品原植物罂粟种植犯罪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二是首次基于空间数据建立了中国1km空间分辨率的罂粟植物生态适宜性分布图;三是首次基于环境与社会风险维度,建立中国1km空间分辨率的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分布图。
韩新敏[6](2019)在《我国毒品犯罪的侦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吸毒人数逐年增加,毒品犯罪屡禁不止。2018年6月25日,国家禁毒办发布了《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据报告显示我国国内现有吸毒人员基数大、增长快,截止到2017年底,我国有登记记录的吸毒人数达255.3万人(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目前,我国吸毒人员的数量仍然庞大,其中青少年所占比例较高,国内毒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外来毒品向国内渗透问题严重。国内毒品的种类由传统的冰毒、大麻、摇头丸、甲基苯丙酸等不断更新换代出新型毒品“氦气”、“健康水”、“蓝精灵”等,仅2017年,国内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就有34种,毒品种类越来越多,例如,“咔哇潮饮”、“彩虹烟”、“咖啡包”、“小树枝”等新型毒品。此外,毒品的包装不断更新,不法分子利用包装对人们进行迷惑,尤其是青少年,极易受到诱惑。研究发现,运毒、贩毒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已经由传统的护毒贩毒、以身携毒等方式逐渐转为人货分离、以快递交易的方式贩运毒品。虽然我国国内禁毒斗争从未间断,但是毒品犯罪活动仍然猖獗。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毒品活动带来的巨大利益,让人麻痹、愿意承担风险。于是就有很多人心存侥幸,钻法律漏洞,意图不劳而获。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存在着毒品犯罪活动发现难,侦查主体能力不足,侦查配备不齐全,国内禁毒侦查协作机制老化等困境,面对困境我们的禁毒、防毒工作刻不容缓。具体采取侦查经营、控制下交付、侦查协作等措施,解决我国毒品犯罪侦查困境。在预防上,政府部门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从源头解决毒品、强化监督制约,以及处理好涉毒人员的再社会化问题等措施,合理、有效的防控我国毒品犯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毒品犯罪概述,本章主要介绍毒品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来源,就毒品犯罪的特点、分类和原因作了必要的分析,并在毒品犯罪的现状基础上初步探析了此类犯罪的趋势。第二部分,毒品犯罪的侦防难点,本章主要从毒品的更新换代快、隐蔽性及下游犯罪的速度快等方面阐述了毒品犯罪发现难。从立法层面、毒品数量认定和线上贩毒等角度探讨毒品犯罪的确定难。此外,还涉及侦查主体和侦查配备问题,不少情况下,毒品犯罪的侦查尚滞后于毒品犯罪的发展和形式上的演变。最后侦查协作机制上的弊端,也对毒品犯罪的侦防产生了消极影响。第三部分,域外毒品防控之考察,本章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包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毒品防控,具体而言,从多维角度剖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毒品犯罪问题,以及这些国家采取的各类防控禁毒措施,最后,深度思考并以扬弃的观点对这些国家的毒品防控经验做了总结和有益反思。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毒品犯罪侦防的具体建议,本章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解决毒品发现难问题,进行重点防控,应对新型毒品犯罪,注重侦查经营,采取特情制度;针对确定难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采用控制下交付措施,严格控制毒品数量,及时控制毒品的线上交付;进一步强化侦查主体的专业能力,提高侦查配置;进一步的强化侦查协作,解决好国内协作和国际协作问题等。
陈威仪[7](2019)在《诱惑侦查在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领域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兵者,诡道也”,针对当前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面对穷凶极恶的毒品犯罪分子,有效应对集团化、武装化的毒品犯罪模式,要打赢毒品犯罪攻坚战,势必采用非常手段。诱惑侦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长期与卧底侦查等其他侦查手段在犯罪案件中发挥着利剑作用。然而诱惑侦查并非只存在于电影影视作品中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呈现,实践中在毒品侦缉领域中诱惑侦查的应用由来已久,并在毒品案件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事实上,我国国内及周边毒品犯罪形势严峻异常,背靠“金三角”、“金新月”的跨国大宗制毒、贩毒、藏毒、运毒现象愈演愈烈,不断试探着我国政府对于毒品入境的态度,严重考验着我国边境执法力量,同时也对我国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潜在威胁。就眼前的毒品犯罪形势而言,要打赢毒品犯罪攻坚战就要思考如何同周边国家、国际组织加强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就要思考如何将在侦破毒品案件中屡建奇功的诱惑侦查上升到国际合作的高度。但因各国侦查水平和法治水平的不同,法律规定迥异,在加之各国语言文化的不同,对待侦查措施、犯罪人保护与救济、证据采纳方式等各方面同样存在分歧。因此就需要首先研究我国国内法律对于诱惑侦查的态度,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对于诱惑侦查的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完善诱惑侦查的相关法律规定,让诱惑侦查行为有法可依,同时也要研究我国周边国家在禁毒行动中具体应用的诱惑侦查的具体应用,为我国在今后同周边国家进行诱惑侦查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指导基础。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结合当前国际毒品犯罪以及禁毒形势大致介绍文章的写作背景,并对截止到当前的诱惑侦查研究进行简要叙述,详细叙述了文章的研究意义以及其亮点所在,最后介绍了贯穿于全文主线的研究与写作方法。正文第一章主要是要将诱惑侦查的相关概念厘清,重点介绍了诱惑侦查的应用范围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介绍了诱惑侦查的特殊侦查属性,并将其同刑事侦查的事后介入以及狱内侦查的事前控制特性进行了对比,通过比较突出诱惑侦查的独特属性。最后就诱惑侦查本身的分类进行详细分析,据此分析出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以及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区别所在,并且就与诱惑侦查本身相近似的卧底侦查等手段进行对比,剖析诱惑侦查容易与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概念发生混淆的深层原因。第二章重点总结提炼了当前我国参与国际禁毒执法合作的现状,明确上海合作组织禁毒合作在我国参与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对当前东南亚(柬埔寨、缅甸)禁毒合作以及中亚地区的禁毒执法合作现状进行梳理,融入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突显该地区的地缘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对我国禁毒合作的热点对象国家澳大利亚的合作方式及经验进行梳理和深度剖析,为我国下一步在“一带一路”进行跨区域长线国际禁毒执法合作提供优秀范式,打下坚实基础。第三章承接第二章对于当前国际禁毒合作的剖析及法律依据质疑,深刻地指明当前国际禁毒执法合作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紧迫性以及各国的政治需求,指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最终回归于法律文本,只有提出了各方信赖并遵守的法律依据才能将禁毒执法合作拉入正轨。首先明确我国国内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禁毒法》、《引渡法》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相关法律为我国进行境外毒品打击与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其次是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对于诱惑侦查的国内法律规定,一方面为双边合作打下较为良好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相关国家法律以完善自身的规定,借鉴有益经验增强毒品打击的法治化水平。最后一点是禁毒执法合作行动还可以通过有效的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规定,如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从而使得执法行动更加具有合法性前提以及显着增强其便利性,通过双边条约、备忘录等文件的签订提升司法程序的处置效率。第四章基于前两章论述,对其进行简要总结,依托我国当前参与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基于各国对禁毒的重点需求所在,结合当前跨境毒品犯罪跨境运输、多线并进的特征,重点从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公约梳理以及区域合作组织等三个宏观方面对诱惑侦查在国际禁毒执法合作中的可行性分析,并从执法力量、合作基础等两个微观层面对可行性分析加以巩固,并且明确在法律层面中境外打击毒品犯罪的关键所在是合法性问题,只有基于合法性的基础才能进行相关可行性的讨论,合法性问题具体又包括了主体适格问题、边界限制问题、监督进程问题以及事后救济问题。明确这一问题有利于有效避免对他国司法主权的损害,从而避免国际争端。其次是要明确对过程的规制,一方面是对执法过程监督力量以及监督体系的设立,尽管显然不可能设立诱惑侦查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记录仪器,但还是可以通过事后评估体系,测量和量表的方式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对合法性边界的把握和控制,鉴于缉毒诱惑侦查的特殊性,通过立法规制而非实务规制是最好的措施。同时还要明确对结果的保障措施,具体又包括了对侦查人员的救济措施,对于被害人的救济措施,以及对犯罪分子的相关救济,对于国际合作中的非法侦查措施辨识是难点,同时也是重点,只有在清晰的辨认基础上才能谈规制和监督。第五章重点在于具体实施境外联合缉毒诱惑侦查的实施途径构想以及如何立法对于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中的诱惑侦查应用策略加以规制,具有高度法治化的缉毒诱惑侦查的国内规定是有效开展境外禁毒联合行动的坚实保障和合作基石,也是合作方衡量我国法治程度与法治标准的重要参考,同时更为进一步同域外国家、地区开展联合缉毒侦查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李惠[8](2019)在《毒品犯罪治理的实证研究 ——以K市为例》文中指出毒品、毒品犯罪、吸毒人员是一组密切相关的概念,毒品和吸毒者作为毒品经济的两端,二者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导致毒品经济的中间环节毒品犯罪的发生。毒品犯罪如何治理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选取禁毒政策运行实效和毒品犯罪人刑罚处遇两个角度,来探索毒品犯罪治理的进路。本文共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毒品犯罪治理中的观念问题和实际运行问题。观念问题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禁毒的目的应当是禁绝毒品和毒品犯罪抑或是对毒品及犯罪的治理;二是有无认识到毒品与毒品犯罪的客观存在。实际问题主要为禁毒政策的运行效果有无达到禁绝毒品的目的,以及目前毒品犯罪人的刑罚处遇状况。第二部分主要对两方面数据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一方面基于221条毒品犯罪人信息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利用spss统计分析法中的相关系数分析法以及线性回归分析法,比较不同毒品犯罪类型特征,以求刻画毒品犯罪人刑事处遇的现状。另一方面通过毒品的缴获数量、毒品滥用状况等指标考察禁毒政策的运行效果。第三部分基于上文中数据分析的结果,提出有效地治理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建议。实现禁毒目的观念从禁绝毒品到毒品治理的转变;治理中尊重毒品客观规律、发展替代经济,实现毒品犯罪的长期有效治理;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毒品的分级治理、细化毒品犯罪法定刑幅度、加大罚金刑适用的广度和深度。本文对涉毒判决书样本进行的实证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为犯罪治理理论提供了数据支撑。实证研究分为两个方向:一是考察现行禁毒政策的运行效果,是否实现禁绝毒品的目的,通过历年的毒品犯罪案件、犯罪人数、查获毒品数量、吸毒人员数量等指标来反映;二是比较分析毒品犯罪人所受刑罚轻重同毒品数量之间的线性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两方面对策:观念上由禁绝毒品转向治理毒品,遵循毒品自身客观规律,以及毒品经济的供需特性,注重对毒品及毒品犯罪的长效治理;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毒品的分级治理,依据不同种类毒品的危害性、纯度、数量等指标细化毒品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的广度和深度。
张鸽[9](2018)在《我国毒品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增添色彩,而毒品则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颗“毒药”,因为毒品而误入歧途、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例子屡见不鲜,不断增多的“瘾君子”对社会造成了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吸毒者难以摆脱毒品对身心的侵蚀,贩毒者为了获取暴利而铤而走险,毒品对我国乃至是全世界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危害极大,毒品犯罪问题越演越烈,所以目前对于我国惩治毒品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已经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根据当前国际中对于毒品和毒品犯罪的概念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当下的毒品形势和禁毒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和局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对于毒品犯罪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后对于社会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的前提下,我国的吸毒人口仍在不断上涨,为了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们从毒品犯罪的侦查和毒品控制方面入手,针对毒品犯罪的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犯罪侦查策略。而在实际的侦查案件当中,由于毒品犯罪往往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因此给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也应该抓住犯罪的很多蛛丝马迹,从细节入手,分析和判断毒品犯罪行为的共性问题,采取有效手段和特殊侦查技术来打击毒品犯罪。最后,以毒品危害及犯罪现状作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和研究毒品犯罪侦查方法和目前毒品案件侦查现状等,发掘我国毒品犯罪侦查行为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较为合理有效的解决对策,具体的对策包括合理化毒品犯罪诱惑侦查、完善禁毒情报工作系统、优化跟踪监视在侦查实践的运用、构建完善的破案留根侦查措施、完善控制交付运用等,以期望能够为我国毒品案件侦查提供一定的参考。
陆敏[10](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指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二、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论文提纲范文)
(1)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述 |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 |
1.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内涵 |
2.新精神活性物质与毒品的关系 |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 |
1.非管制性 |
2.更新快 |
3.成瘾性 |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毒品治理的必要性 |
1. 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对人的危害 |
2. 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对社会的危害 |
(四)我国及英、美对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毒品的规定 |
1.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规定 |
2.英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规定 |
3.美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规定 |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毒品的防治难点 |
(一)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列管不全面 |
1.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
2.缺乏具体量刑标准 |
3.列管程序复杂 |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强 |
1.互联网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提供便利 |
2.快递行业的发展为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提供渠道 |
3.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侦查难 |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认知度低,易导致滥用 |
1.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认知度低,宣传教育不到位 |
2.利用合法外衣诱导民众 |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在国际社会中认定有差异 |
1.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毒品的范围有别 |
2.新精神活性物质对象不一致下难于合作 |
四、对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作为毒品的防治建议 |
(一)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列管 |
1.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立法 |
2.明确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 |
3. 提高列管效率 |
4. 探索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防治模式 |
(二)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专业机制 |
1.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监测机制 |
2.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预警机制 |
3.建立健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评估机制 |
(三)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综合防治机制 |
1.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
2.加强和完善禁毒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内部合作 |
3.完善对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侦查,加强行业间的外部协作 |
4.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质禁毒情报体系 |
(四)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预防宣传教育 |
1.明确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宣传教育的对象 |
2.丰富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宣传教育的内容 |
3.扩充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宣传教育的手段 |
(五)加强国际合作 |
1.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多边禁毒关系 |
2.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2)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毒品犯罪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 |
第一节 毒品定义要素的分析与重构 |
一、毒品定义探究 |
二、毒品定义要素特征辨析 |
三、我国毒品概念的重构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概念重构 |
一、毒品犯罪的形式概念 |
二、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 |
三、本文关于毒品犯罪概念的解读 |
第二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 |
第一节 “明知”基本问题辨析 |
一、“明知”的含义 |
二、“明知”的对象 |
三、“明知”的程度 |
四、“明知”应否涵摄违法性 |
第二节 “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
一、证明环节存在的疑难 |
二、推定适用存在的疑难 |
第三节 解决主观明知认定难的路径 |
一、规范推定的适用条件 |
二、丰富证明手段 |
第三章 毒品数量认定 |
第一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司法现状与争议 |
一、不同种类毒品数量计算的总体样态 |
二、认定毒品数量的现状分析 |
三、常见毒品数量认定方法之缺陷 |
第二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新思路 |
一、“分类折算后从重处罚”设想提出 |
二、设想的理论依据 |
三、设想的实现路径 |
第四章 毒品犯罪既遂认定 |
第一节 犯罪既遂标准新界说 |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反思 |
二、“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之检视 |
三、犯罪既遂标准再分析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重新解读 |
一、争议观点聚讼 |
二、“实质客观说”下认定犯罪既遂 |
三、诱惑侦查侦破案件时犯罪既遂的认定 |
第五章 毒品犯罪共犯认定 |
第一节 毒品犯罪中共犯的争议问题 |
一、“明知说”与“共谋说”之争辩 |
二、明知型共犯司法认定的悖论 |
第二节 “共同故意”内涵之解读 |
一、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
二、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 |
三、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
四、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共犯行为之归责要素分析 |
一、因果关系是判断共犯行为的必要条件 |
二、阻止义务是共犯过限归责的核心要素 |
三、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要素 |
第六章 毒品犯罪的罪数问题 |
第一节 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问题 |
一、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二、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牵连犯形态下犯罪认定问题 |
一、实践中处理牵连犯问题的困境 |
二、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 |
三、不宜认定为牵连犯的解决方法 |
第三节 想象竞合犯形态下的犯罪认定问题 |
一、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司法现状 |
二、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实践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论文有关情况的说明 |
第一章 恐怖融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主义与经济学 |
第二节 恐怖融资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经济全球化对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融资需求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恐怖袭击的直接成本 |
第二节 恐怖组织的运营成本 |
第三节 恐怖融资需求侧案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恐怖融资供给侧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外部资助 |
第二节 自我融资 |
第三节 恐怖组织融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恐怖融资流通渠道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正规的金融系统 |
第二节 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 |
第三节 基于贸易的价值转移 |
第四节 虚拟货币等新兴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二节 美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三节 英国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反恐怖融资体系 |
第五节 国际反恐怖融资体系的特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反恐怖融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反恐怖融资中存在的不足与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罂粟潜在非法种植区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毒品犯罪 |
1.2.2 毒品原植物相关概念界定 |
1.2.3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相关概念界定 |
1.2.4 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相关概念定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
1.3.1 基于空间技术的犯罪分析研究进展 |
1.3.2 罂粟潜在非法种植区评价研究进展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4.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4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组织结构 |
第2章 研究区域及非法种植概述 |
2.1 研究区基本情况 |
2.2 中国毒品原植物罂粟非法种植情况概述 |
第3章 罂粟潜在非法种植犯罪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引言 |
3.2 罂粟潜在非法种植犯罪风险因素分析 |
3.2.1 个体风险性影响因素分析 |
3.2.2 环境风险性影响因素分析 |
3.2.3 社会风险性影响因素分析 |
3.3 非法种植风险评价对象 |
3.4 非法种植犯罪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设计 |
3.4.1 评价指标构建原则 |
3.4.2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5 指标的选取、数据获取与计算 |
3.5.1 罂粟样本数据 |
3.5.2 罂粟生境适宜性指标 |
3.5.3 犯罪个体能力制约指标 |
3.5.4 潜在环境组合性风险指标 |
3.5.5 潜在社会组合性风险指标 |
3.5.6 罂粟种植毒情控制指标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现实生态位的罂粟生境适宜性评价研究 |
4.1 引言 |
4.2 材料与方法 |
4.2.1 罂粟植物分布点数据 |
4.2.2 环境背景数据 |
4.2.3 生态位模型的选择 |
4.2.4 Max Ent模型构建 |
4.2.5 模型检验方法 |
4.3 结果与讨论 |
4.3.1 模型准确性评价 |
4.3.2 影响罂粟生境适宜性的主要环境变量 |
4.3.3 罂粟植物生境适宜性分析 |
4.3.4 罂粟植物生境适宜性对潜在种植风险的影响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随机森林的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评价与预测 |
5.1 引言 |
5.2 数据获取与风险标注 |
5.2.1 罂粟潜在非法种植风险分级标注 |
5.2.2 环境与社会风险数据 |
5.3 研究方法 |
5.3.1 潜在非法种植风险评价方法概述 |
5.3.2 随机森林基本原理 |
5.3.3 模型评价方法 |
5.3.4 特征重要性评价 |
5.3.5 模型的实现 |
5.4 结果与讨论 |
5.4.1 模型的验证 |
5.4.2 变量重要性评价 |
5.4.3 种植风险预测结果 |
5.5 结论与讨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本研究的创新点 |
6.3 研究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毒品犯罪的侦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毒品的相关概念 |
一、毒品的概念 |
二、毒品的分类 |
三、毒品的特征 |
四、毒品的来源 |
第二节 毒品犯罪 |
一、基本概念 |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 |
三、毒品犯罪的分类 |
四、毒品犯罪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毒品犯罪现状和趋势 |
一、毒品犯罪现状 |
二、毒品犯罪的趋势 |
第二章 毒品犯罪的侦防难点分析 |
第一节 毒品犯罪发现难 |
一、毒品更新换代快 |
二、犯罪隐蔽难发现 |
三、下游犯罪速度快 |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确定难 |
一、立法对毒品犯罪的确定 |
二、毒品的数量认定 |
三、线上贩毒的发展 |
第三节 侦查主体设施及协作问题 |
一、侦查主体设施问题 |
二、侦查协作问题 |
第三章 域外毒品防控之考察 |
第一节 联合国毒品防控经验借鉴 |
一、全球毒品问题 |
二、联合国防控对策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经验借鉴 |
一、美国毒品防控经验借鉴 |
二、英国毒品防控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经验借鉴 |
一、日本毒品防控经验借鉴 |
二、德国毒品防控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毒品犯罪侦防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解决毒品犯罪发现难问题 |
一、加强重点人员防控 |
二、健全侦查特情制度 |
三、完善侦查经营工作 |
第二节 解决毒品犯罪确定难问题 |
一、完善立法 |
二、控制下交付 |
三、控制线上交货 |
第三节 解决毒品犯罪侦查主体设施及协作问题 |
一、强化侦查主体设施 |
二、加强侦查协作 |
第四节 毒品犯罪的预防措施 |
一、严控毒品来源 |
二、加强监督制约 |
三、涉毒人员的再社会化 |
四、扩大宣传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诱惑侦查在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领域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诱惑侦查的属性及应用范围 |
第一节 国内缉毒诱惑侦查应用现状及主要问题 |
一、目前我国缉毒诱惑侦查的主要问题 |
(一) 实施主体不明 |
(二) 边界强度不明 |
(三) 法律监督缺位 |
第二节 诱惑侦查的属性及特征 |
一、诱惑侦查的特殊侦查属性 |
(一) 特殊之处一: 并非技术侦查 |
(二) 特殊之处二: 并非事后介入 |
(三) 特殊之处三: 并非情报控制 |
二、目前诱惑侦查的通说分类 |
(一) 犯意引诱型 |
(二) 机会提供型 |
三、诱惑侦查与其他近似侦查手段的联系 |
(一) 领域交叉 |
(二) 本质区别 |
第二章 国际禁毒执法合作的现状 |
第一节 上海合作组织及东南亚、中亚地区禁毒合作 |
一、上海合作组织禁毒执法合作 |
二、东南亚地区国家禁毒执法合作 |
(一) 柬埔寨禁毒国际合作 |
(二) 缅甸禁毒国际合作 |
三、中亚地区禁毒执法合作 |
第二节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及构想 |
一、“中国——澳大利亚”禁毒执法合作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倡议 |
第三章 跨境联合缉毒执法合作的合法性依据 |
第一节 境外制毒贩毒问题的紧迫性与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联合打击毒品犯罪的合法性依据 |
一、我国国内相关法律规定 |
(一) 《刑法》以及《禁毒法》中的禁毒国际合作的直接规定 |
(二) 参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三)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
(四) 《引渡法》 |
二、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 |
(一) 世界主要国家国内诱惑侦查相关法律规定 |
(二)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三) 国际麻醉药品管理局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第四章 跨境毒品犯罪打击的可行性及实践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开展跨境毒品犯罪打击的可行性分析 |
一、宏观层面可行性分析 |
(一) 国内法律保障 |
(二) 国际公约梳理 |
(三) 区域合作组织 |
二、微观层面可行性分析 |
(一) 执法力量 |
(二) 合作基础 |
第二节 跨境毒品犯罪的的特征分析 |
一、境外制毒,多线运输 |
二、冰毒为主,自制为辅 |
三、大宗贩毒,武装抵抗 |
四、运用科技,药物滥用 |
第三节 境外缉毒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执法力量出境执法的问题 |
二、境外缉毒诱惑侦查监督的缺乏 |
三、诱惑侦查合法边界把握的困难 |
四、侦查过程人身伤害救济的途径 |
第五章 境外缉毒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途径与规制 |
第一节 开展境外缉毒诱惑侦查工作的预备工作构想 |
一、细化刑诉相关规定,解决特殊侦查手段 |
二、尝试构建区域组织,开启常态执法合作 |
三、规范诱惑侦查行为,明确证据能力有无 |
四、完善人身救济途径,探索人身保护原则 |
第二节 境外缉毒诱惑侦查的法治化 |
一、境外缉毒诱惑侦查规制的核心手段体系建设 |
(一) 完善立法 |
(二) 联合执法 |
(三) 侦查合法 |
(四) 救济依法 |
二、开展联合缉毒诱惑侦查的意义及前景 |
(一) 探索形成新型合作模式 |
(二) 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安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学术经历 |
(8)毒品犯罪治理的实证研究 ——以K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三)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毒品犯罪治理的K市样本 |
(一)研究样本和方法 |
1.研究样本选择 |
2.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的过程 |
二、毒品犯罪治理的主要问题 |
(一)毒品犯罪治理的观念问题 |
1.毒品犯罪治理的观念转变 |
2.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客观存在 |
3.禁毒刑事政策的目的问题 |
(二)毒品犯罪治理的实际问题 |
1.禁毒政策的运行实效 |
2.毒品犯罪人员的刑罚处遇 |
三、毒品犯罪刑罚处遇的量化分析 |
(一)毒品犯罪刑罚处遇的天枰模型 |
(二)刑罚轻重的定性分析 |
(三)刑罚轻重的定量分析 |
(四)毒品犯罪刑罚指数的线性回归分析 |
1.相关性分析 |
2.线性回归分析 |
四、禁绝毒品目的的实证分析 |
(一)禁毒政策运行现状 |
1.我国毒品犯罪呈增长趋势 |
2.毒品数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 |
3.毒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 |
(二)禁绝毒品抑或治理毒品 |
1.毒品的分级治理 |
2.毒品的经济问题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我国毒品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相关概念 |
(一)毒品及毒品犯罪 |
(二)毒品犯罪的特点 |
二、毒品犯罪侦查的特殊性及特殊侦查手段 |
(一)毒品犯罪侦查的特殊性 |
(二)毒品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 |
第二章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侦查行为存在的问题 |
一、破案留根与诱惑侦查问题 |
(一)破案留根存在的问题 |
(二)诱惑侦查存在的问题 |
二、控制下交付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三、缉毒情报运用及跟踪监视问题 |
(一)缉毒情报运用存在的问题 |
(二)跟踪监视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特殊侦查手段法律规制不完善 |
二、贩毒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 |
三、毒品犯罪案件取证难度加大 |
四、侦查队伍的素质和装备亟待提高和加强 |
(一)侦查人员掌握最新侦查手段及相关法律知识能力较差 |
(二)侦查部门配备的侦查装备落后 |
(三)欠缺相应的立法支持 |
第四章 我国毒品犯罪侦查问题的对策 |
一、合理化毒品犯罪诱惑侦查 |
(一)主体合法原则 |
(二)严格控制范围原则 |
(三)审批、监督原则 |
二、完善禁毒情报工作系统 |
(一)要多渠道、多方式拓宽毒品情报信息的来源通道 |
(二)要提高禁毒情报在运用中的科研技术水平 |
三、优化跟踪监视在侦查实践的运用 |
(一)提高禁毒侦查人员整体业务能力 |
(二)跟踪监视要求侦查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四、构建完善的破案留根侦查措施 |
(一)要明确破案留根侦查措施的施用对象 |
(二)要严格把握施用破案留根的时机 |
(三)要明确破案留根适用的范围 |
五、完善控制交付运用 |
(一)加强缉毒情报信息,为控制下交付手段提供有力支撑 |
(二)禁止使用犯意引诱型控制下交付 |
(三)切实增强控制下交付的证据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略论当前国际社会毒品犯罪问题禁而不止的根源(论文参考文献)
- [1]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治理研究[D]. 孟琳琳.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3]毒品犯罪认定研究[D]. 张汝铮.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D]. 刘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罂粟潜在非法种植区评估研究[D]. 袁超.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2019(06)
- [6]我国毒品犯罪的侦防研究[D]. 韩新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诱惑侦查在国际禁毒司法与执法合作领域的应用研究[D]. 陈威仪.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19(03)
- [8]毒品犯罪治理的实证研究 ——以K市为例[D]. 李惠.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9]我国毒品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 张鸽. 青岛大学, 2018(02)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