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由第三方完成,除法院外,仅公证

证据保全由第三方完成,除法院外,仅公证

一、由第三方来做证据保全除了法院以外 只有公证了(论文文献综述)

张星[1](2021)在《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智慧法院,构建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其实质就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在信息化轨道上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随着5G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广泛使用将会成为一种趋势。由于传统的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形式储存,具有易改性、安全性不高等特点,而区块链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等特点,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证据记录的保存,保证了电子证据的稳定性、防篡改性,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鉴定、法院采信度较低的局面。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配套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体系,在电子证据存证、保全、认证等环节尚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为了构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完成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严格管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以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更好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数字正义,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李林钰[2](2021)在《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3](2021)在《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提出《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义,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吕海霞[4](2020)在《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我国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一大举措。以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状况为切入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T市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公证参与执行的基本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分类分析,查找出T市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过程中,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职能定位不明确、参与范围缺乏广度及深度、公证服务手段单一、公证书出具数量少且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等,这些亟待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公证独立价值和特殊职能优势的发挥。究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以及社会认可度不高之外,还源于T市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不够充分,局限于传统手段,靠增加人力来解决司法辅助事务性工作;公证服务手段运用不充分,在参与过程中不能充分引导当事人综合运用公证手段解决问题;还包括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素质不适应及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机制不到位。鉴于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及成功经验,进一步对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建议加快地方立法,推动T市在多元化纠纷促进条例中引入公证条款,并结合现代信息化技术探索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同时,加快T市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及多渠道的经费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公证能在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职能优势及独立价值。

刘博文[5](2020)在《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是网络与法治结合的成功范例,为构建适应网络法治时代的司法新形态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随后,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更是极大推动了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互联网审判机制尚属于新鲜事物,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以线上审判为原则、线下审判为例外”的审判模式,这是对传统法院审判模式的颠覆与革新。互联网法院相对于传统法院存在诸多的特殊性,在证据法层面主要体现为二者在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上存在巨大的差异。本文立足于此,围绕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展开研究,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互联网审判模式下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有效解决方案提出设想。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法院及电子证据规则概述。对互联网法院的基本情况、相比于传统法院的特殊性进行了介绍,而电子证据也是一种新的独立证据种类,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存在诸多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使得电子证据的采信在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一种亟需研究与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之困境和挑战。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在取证、质证、法院审查方面均具有特殊性。2019年底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证据类型、原件的认定、真实性判断规则等作了崭新规定,可以视为对近年来讨论日益激烈的电子证据有关规则在立法上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回应,但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事实上,电子证据在实务中的应用仍然存在不少困境和挑战,尤其是缺乏统一而有效的电子证据规则体系,以及新技术手段在法律上的投射存在不足等问题。本文在总结域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分析。第三部分是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问题解决之道。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问题解决需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体系,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法院特点的采信规则,强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面的特殊性以及通过引入新技术的方式例如区块链技术提升电子证据的鉴证等。

姚宏敏[6](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周烁奇[7](2020)在《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保全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电子文件单套制的全面推行,各行各业产生的档案数据量越来越多,以往档案管理模式愈显乏力。相比传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具有脱离载体的特点,这些电子档案中包含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可用性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现有的数据备份模式无法满足对档案数据潜在价值的开发,大大阻碍了数据的整合和利用。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投入到了该领域的研究之中,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档案数据保全与传统纸质档案的保管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仅仅需从档案学视角出发,同时还需整合法律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和IT界数据保全的技术运用,导致相关档案机构实施难度较大。文章对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保管面临的风险出发,引出档案数据保全的管理模式,并通过保全概念进行初步阐述,明确了档案数据保全的目标与方法,对当前档案数据保全的主要技术进行研究,进一步从实施条件与运行模式两方面探讨了档案数据保全的实施模式。本文的研究基于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展开的,希望能够为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长期保存保管的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姚文磊[8](2020)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基于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电子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电子证据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会随时随刻都出现,在发生纠纷时,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也被应用在诉讼中。2015年以来,民间借贷案件在实践中的数量已经位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类型首位,成为民事纠纷第一大案由。不仅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还有微信、支付宝新的款项支付方式的普及,加之“互联网+借贷”的产物P2P网络借贷案件的不断涌现,其中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难题。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规范相对分散且不成体系,存在立法失衡现象,缺乏可操作性规则,而且还存在一些互相冲突的规定。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民间借贷案件,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中规则和标准不一的问题。本文以我国民事纠纷第一大案由的民间借贷案件为切入点,解析现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的审查判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应对方法。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运用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类型,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解决当前实践中“网贷”纠纷出现的难题,提高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度。文章第一部分着眼于基础理论,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对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分析了电子证据数据性、易变性、多样性的特点;列举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常见形式;阐述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价值。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样本分析,探究了电子证据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司法现状,并对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后又对我国现行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范,以表格形式进行了整理,考察其立法现状,找出电子证据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完整性,还有电子证据的保全问题及原件标准问题几个方面,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提出构建建议。

陈璐[9](2020)在《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环境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其中着作权案件十分突出,多表现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诉讼的核心是证据,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客观稳定性、易复制且易损改以及呈现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其特殊性对电子证据存取和认定规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4790个“华盖案”系列裁判文书作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的有效分析样本,通过对案件整体状况和电子证据运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表现在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因法律未明确界定而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且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及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都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争议;第二,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主要是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又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第三,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泛化问题,具体是由于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甚合理,导致着作权人的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经过分析,针对上述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如下:第一,对确权初步证据的界定应该趋于严格,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第二,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具体从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以及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三,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丛日洁[10](2020)在《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网络商品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线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能够更快速高效地解决网络消费纠纷。该机制的完善构建不仅关系到我国网络消费市场的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面对人们本就不熟悉的网络消费方式,如果不能妥善地对纠纷进行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商品消费失去信心,长此以往下去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因而本文以网络商品消费纠纷为对象来探究在该领域内的在线仲裁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尝试给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网络商品消费市场在我国的发展。文章分为三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网络消费纠纷在线仲裁总体介绍,首先讨论了网络消费纠纷在线仲裁的概念,其次分析了在线仲裁的产生背景和产生原因,最后对在线仲裁的优势进行了归纳。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在线仲裁存在问题。分别有: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问题;部分在线仲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与公正受到质疑;解决网络消费纠纷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问题还存在一些困境,包括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电子证据保全问题;社会基础不足,包括公众对网络消费纠纷在线仲裁的信任不足、缺少法律确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线仲裁较为滞后等。第三部分结合上述问题一一提出了完善我国在线仲裁解决网络消费纠纷的建议。一是对仲裁协议的书面性做扩大解释并且对实质要件问题作相应规定;二是从规范仲裁机构资金来源和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来解决仲裁机构的公正性与独立性问题;三是引入区块链技术加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从而推动在线仲裁的发展;四是针对社会基础不足所设想的在线仲裁综合评价体系、法律确认问题。

二、由第三方来做证据保全除了法院以外 只有公证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第三方来做证据保全除了法院以外 只有公证了(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概述
    (一)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概念
        1. 传统电子证据的概念
        2.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概念
        3. 传统电子证据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比较
    (二)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特征
        1. 可靠性
        2. 技术验证性
        3. 合法性
    (三)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法理基础
        1. 程序正义理论
        2. 诉讼效率理论
        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四)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价值
        1. 提升了法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力
        2. 完善了电子证据的认证方式
        3. 实现了科技与司法的融合
二、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比较研究
    (一) 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立法及实践
        1. 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2. 英国的立法与实践
        3.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二) 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借鉴与启示
三、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现状考察
    (一)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立法现状
    (二)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司法现状
    (三)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 法律规定的缺失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制度存在缺陷
        3. 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存在问题
        4. 区块链电子证据认证制度有待完善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建议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1.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资格认定相应规范
        2. 建立完善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体适用规则
    (二)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制度
        1. 加强对存证前的电子证据的鉴定
        2. 设立统一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管理规范
        3. 实现区块链存证平台完全公有链化
    (三)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1. 完善公证机构的电子证据保全机制
        2. 加强电子证据保全机制下对隐私权的保障
        3. 保证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完全中立性
    (四)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认证制度
        1. 加强对“证据+载体”的双重真实性认证
        2.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专家辅助人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4)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现实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方法
    1.4 论文结构
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务介绍及分析
    2.1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背景
        2.1.1 近年来T市Y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2.1.2 近年来T市公证行业发展状况
    2.2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开展现状
        2.2.1 公证参与诉讼文书送达基本情况
        2.2.2 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基本情况
        2.2.3 公证参与保全及调查取证基本情况
        2.2.4 公证参与执行基本情况
3 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实践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公证参与主体身份模糊
        3.1.2 公证职责定位不明确
        3.1.3 公证服务手段单一
        3.1.4 公证参与缺乏广度和深度
        3.1.5 公证独立性价值保持不够
    3.2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3.2.1 立法缺失
        3.2.2 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
        3.2.3 社会认可度不高
        3.2.4 人员素质不适应
        3.2.5 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4 我国部分地区和域外国家的实践做法及启示
    4.1 我国部分地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4.1.1 厦门
        4.1.2 昆明
        4.1.3 浙江丽水
        4.1.4 上海徐汇
    4.2 部分域外国家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践
        4.2.1 法国
        4.2.2 德国
        4.2.3 玻利维亚
    4.3 给我们的启示
        4.3.1 注重发挥公证独立价值
        4.3.2 应当完善立法
        4.3.3 明确公证主体身份
        4.3.4 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
        4.3.5 注重把握发展三阶段客观规律
5 完善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对策
    5.1 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及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5.1.1 加快地方立法
        5.1.2 完善公证内部规章制度
    5.2 创新司法辅助服务模式
        5.2.1 全面深化与法院合作
        5.2.2 探索现代信息化技术的运用
        5.2.3 设立专业化公证调解员
    5.3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5.3.1 加快市级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5.3.2 建立科学的绩效激励和补偿机制
        5.3.3 多渠道的经费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绪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 可能的创新之处
2 互联网法院及电子证据规则
    2.1 互联网法院发展现状
    2.2 电子证据涵义及其特征
    2.3 电子证据采信一般规则
3 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困境与挑战
    3.1 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对采信规则的影响
    3.2 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之现状
    3.3 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证明力之难题
    3.4 电子证据采信在域外之实践
4 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问题解决之道
    4.1 完善现有的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体系
    4.2 探索建立符合互联网法院特点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4.3 明确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
    4.4 引入新技术方法提升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鉴证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后记

(7)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保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文献评述
    1.3 主要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1.4.1 文献研究法
        1.4.2 比较研究法
        1.4.3 调查法
    1.5 难点和创新点
二、档案数据保全概述
    2.1 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保管面临的风险
        2.1.1 档案数据的可信度降低
        2.1.2 档案数据的长期可用性降低
    2.2 单套制归档必先解决的主要问题
        2.2.1 内容数据静态固定
        2.2.2 技术环境动态跟踪
        2.2.3 证据价值全程维护
    2.3 档案数据保全概念
        2.3.1 档案数据
        2.3.2 数据保全
        2.3.3 档案数据保全
三、档案数据保全的目标与方法
    3.1 档案数据保全的目标
        3.1.1 内容数据不丢
        3.1.2 证据价值不失
        3.1.3 技术环境不失
        3.1.4 保密信息不失
    3.2 档案数据保全的方法
        3.2.1 采用哈希函数运算固定数字档案的内容数据
        3.2.2 通过动态监测确保数据保管状态的稳定
        3.2.3 借助第三方数字公证方式锁定原始证据
        3.2.4 跟踪文件格式及其技术环境的演变
        3.2.5 记录保管环境和过程建立可信证据链
四、档案数据保全的主要技术
    4.1 固化数据的散列函数
        4.1.1 散列函数的概念及特点
        4.1.2 常见的哈希算法
    4.2 密钥与电子签名技术
        4.2.1 对称密钥及非对称密钥
        4.2.2 电子签名技术
    4.3 权威认证机构与可信时间戳服务
        4.3.1 权威认证机构及CA认证
        4.3.2 可信时间戳
    4.4 格式登记与跟踪平台
五、档案数据保全的实施模式
    5.1 实施条件
        5.1.1 硬件支持
        5.1.2 软件系统
        5.1.3 物理环境
        5.1.4 外部条件
    5.2 运行方式
        5.2.1 档案机构自行开展档案数据保全
        5.2.2 委托第三方提供档案数据保全备份服务
        5.2.3 方式比较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致谢

(8)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基于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界定
        1.电子证据的概念
        2.电子数据的概念
        3.电子证据的传统化和传统证据的电子化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1.数据性
        2.易变性
        3.多样性
    (三)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的常见形式
    (四)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的价值
二、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之现状
    (一)司法现状
        1.样本的选取
        2.样本的统计及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司法现状
        3.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二)立法现状
        1.我国现有电子证据相关的立法状况
        2.我国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三、民间借贷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之构建
    (一)真实性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断定
        2.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推定
    (二)关联性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证据内容的关联性
        2.电子证据载体的关联性
    (三)合法性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2.电子证据实质的合法性
    (四)完整性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证据完整性的断定
        2.电子证据完整性的推定
    (五)其他制度的相应完善
        1.完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2.统一电子证据原件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9)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黑洞”事件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进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二章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概述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无形性
        二、专业性
        三、易复制且易损改
        四、客观稳定性
        五、呈现形式多样性
    第三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二、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章 “华盖案”系列判决书样本概况
    第一节 数据来源和样本情况
        一、数据来源
        二、样本整体情况
    第二节 “华盖案”整体状况及特点
        一、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双方诉求
        二、案件审理争议焦点
        三、审判结果及损害赔偿情况
    第三节 案件涉及主要证据的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主要类型
        二、电子证据的举证情况
        三、电子证据审查情况
第四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
        一、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存在分歧
        二、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
        三、第三方存证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主体认证问题
    第二节 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
        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电子存证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
    第三节 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导致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一、互联网环境下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
        二、侵权损失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第五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 互联网着作权权属难以证明的原因
        一、未明确界定初步证据的举证标准
        二、数字水印技术并非“数字作品署名技术”
        三、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加速了“维权诉讼生意模式”的成熟
        四、权属证据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受政策影响
    第二节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未形成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第三节 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合理
第六章 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适用严格的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进一步确权
        一、对确权初步证据举证的标准应该趋于严格
        二、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
    第二节 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
        一、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二、认可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
        三、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
    第三节 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10)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概述
    1.1 网络商品消费纠纷与在线仲裁概念
    1.2 在线仲裁的产生
        1.2.1 在线仲裁产生的原因
        1.2.2 在线仲裁的发展历程
    1.3 在线仲裁解决网络商品消费纠纷的优势
        1.3.1 便捷高效、费用低廉
        1.3.2 缓解司法压力,提升纠纷解决质量
        1.3.3 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
第2章 目前我国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实践存在的问题
    2.1 电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争议
        2.1.1 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争议
        2.1.2 在线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认定存在疑难之处
    2.2 部分在线仲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2.2.1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问题
        2.2.2 仲裁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问题
    2.3 在线仲裁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问题
        2.3.1 电子证据认定问题
        2.3.2 电子证据保全问题
    2.4 社会基础不足
        2.4.1 公众对在线仲裁的认可度低
        2.4.2 缺少有关在线仲裁的立法
        2.4.3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线仲裁较为滞后
第3章 完善我国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的建议
    3.1 仲裁协议有效性
        3.1.1 对电子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分析
        3.1.2 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解决措施
    3.2 保证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3.2.1 仲裁机构的独立与公正
        3.2.2 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
    3.3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应用
        3.3.1 分布储存,多点备份
        3.3.2 电子化存储和提取
        3.3.3 较少人为因素
    3.4 加强社会基础建设
        3.4.1 增强公众对在线仲裁的认可
        3.4.2 在《仲裁法》修订中针对在线仲裁进行设计
        3.4.3 构建在线仲裁综合评价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四、由第三方来做证据保全除了法院以外 只有公证了(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D]. 张星.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区块链电子数据保全制度研究[D]. 李林钰.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 法律适用, 2021(04)
  • [4]T市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实证分析[D]. 吕海霞.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研究[D]. 刘博文. 暨南大学, 2020(04)
  • [6]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单套制环境下档案数据保全研究[D]. 周烁奇. 苏州大学, 2020(03)
  • [8]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基于民间借贷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D]. 姚文磊. 山西大学, 2020(01)
  • [9]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D]. 陈璐.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10]网络商品消费纠纷在线仲裁问题研究[D]. 丛日洁. 新疆大学, 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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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由第三方完成,除法院外,仅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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