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0年中国10大法律事件(论文文献综述)
雷孝平,张静,桂婕,陈亮[1](2021)在《欧洲专利局OPS服务专利法律状态数据结构分析》文中认为对专利法律状态数据结构的解析是进行专利法律状态数据加工的基础。本文以欧洲专利局(EPO)开放专利服务(OPS)提供的专利法律状态XML数据为研究对象,介绍了 OPS专利法律状态数据获取的方法以及当前使用的法律状态数据格式,解析了 XML数据结构,并分析了重点数据元素,为EPO OPS法律状态数据加工提供参考。
甄思圆[2](2020)在《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 ——以甲类医保中成药为例》文中指出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近年来我国中医药专利数量增长迅速,但是尚未呈现质的飞跃。大量低质量的专利不但无法有效保护中医药,反而会影响专利审查周期,浪费有限的审查资源,不利于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利用。因此,提高中医药专利质量,努力推动创新主体创造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高质量专利是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重要途径。中成药作为中医疗效的重要载体,因其服用方便、疗效确定等优势逐渐获得人们的青睐,特别是甲类医保中成药在我国应用较广泛,研究较为深入,专利数量可观。本研究以甲类医保中成药为例,构建符合中医药专利特点的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旨在提供一种从庞大的中医药专利群中挖掘出高价值中医药专利的方法,提高高价值专利检索效率,引导和促进我国中医药专利质量提升和专利的转化应用。1 数据来源甲类医保中成药专利的数据来源于incopat数据库,用甲类医保中成药药物名称在全球范围内检索,专利时间起止范围为1985年4月~2019年1 1月,按照纳入和排除标准筛选后,获得专利3528项。2研究方法与内容2.1提出初步评价维度与评价指标为了深入了解中医药专利的特点,采用内容分析法对第十五届至第十八届中国专利奖中的中医药专利数据样本以及基于incopat数据库检索获得的中成药专利进行分析,提取中医药关键描述项,结合高价值专利评价的一般原则与共识,提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初步专利评价维度和指标。2.2确定专利评价指标、权重及评分标准运用专家咨询法、问卷调查法以及Likert5级量表法,确定专利评价指标的维度及具体指标,进行一致性检验,确定权重。通过召开专家研讨会的方法,确定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分标准。2.3实证性研究与评价指标体系验证以合享、智慧芽以及恒成智道公司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得出的低价值专利并集为低价值专利检验样本,以第十九届至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中的中医药专利为高价值专利检验样本,计算本研究所提出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准确率及召回率。3研究结果3.1初步构建符合中医药专利特点的4个评价维度与64个评价指标荣获中国专利奖的39项中医药专利全部属于发明专利,已经授权且有效。此外,多数专利的共同点包括:维持年限超过16年、申请人类型为企业、权利要求数量多于6项、发生过经济效益转化、IPC分类号数量多于6个、专利说明书关键描述项数量超过6个。接近半数的专利共同点包括:专利引用过其他文献、没有对比文件。通过阅读获奖专利原文共提取出36个与中医药有关的关键描述项。甲类医保中成药专利共计3528项,通过分析发现,除上述指标外,申请人数量、专利文献页数等指标也可以显示甲类医保中成药专利之间的差距,通过阅读原文,提取出49个关键描述项。综合考虑获奖专利和中成药专利的特点,提出了评价中医药高价值专利的法律、技术、市场以及内容4个评价维度。其中,法律维度包含专利维持年限等4个指标,技术维度包含专利引用文献数量等6个指标,市场维度包含专利转让状态等5个指标,内容维度包含提取方法等49个评价指标,共计64个评价指标。3.2筛选确定46个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权重设计并发放“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专家咨询问卷”和“内容维度指标遴选专家咨询问卷”,经专家筛选确定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由法律维度、市场维度、技术维度以及内容维度构成,共46个评价指标,其中包括专利维持时间、权利要求数量、专利类型、授权专利失效原因共4个法律维度指标,同族专利数量、专利诉讼状态、专利转让状态、专利许可状态、专利质押状态共5个市场维度指标,被引用次数、说明书页数、分类号数量、共同申请人数量、引用文献数量、对比文件数量共6个技术维度指标,方解、性状、提取方法、功效主治、加工工艺、质量控制方法、病因病机、用药禁忌、纳入排除标准等31个内容维度指标,并通过了一致性检验。3.3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实证性研究与验证结果以合享、智慧芽以及恒成智道公司的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得出的低价值专利并集作为低价值专利检验样本,共计67项。以第十九届至第二十一届中国专利奖中的37项中医药专利为高价值专利检验样本,根据准确率及召回率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为本研究所提出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准确率为91.3%,召回率为100%,初步认为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验证。4.结论与讨论目前国内外关于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象为所有专利,并未进行分类研究,而且各个评价系统产生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本研究旨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以甲类医保中成药为例进行研究,充分调研了目前已有的商业化专利评价系统,结合专家问卷调查意见,除了纳入通用的法律维度、市场维度、技术维度指标外,还考虑了内容维度的指标,体现了中医药专利本身的内容特点,并明确了各个指标的权重以及评分标准,进行了一致性检验和实证性验证,初步构建了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本研究过程遵循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目前,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处于准备阶段,还未嵌入现有的专利平台中,其实用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林舒展[3](2020)在《民国北京政府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的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肇始于晚清时期,但由于路权的严重沦丧,使得境内铁路在属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相当问题。民国初年,铁路联运业务的出现为中国铁路运输事业增添内容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这些构成了民国北京政府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背景。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铁路国际组织的出现并与中国产生联系,则为民国北京政府进一步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及融入国际社会提供了可能,成为了其参与的国际背景。国际联盟成立后,北京政府先后组织和讨论了第一届国际交通大会和第二届国际交通大会的入会问题,并派遣人员与会讨论《国际铁路运输公约》草案的各项条款,对公约正本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中国因为对公约内容的诸多顾忌和国内政局动荡,最后错过缔约的签字日期,只能以追签的形式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公约》。此外,北京政府还参加了其他一些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涉及到铁路禁止违禁物运输、铁路运费、军事运输、借道运输等各个方面。这些反映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但又囿于自身国情,与国际规则曲折接轨的过程。与此同时,北京政府也努力推动国际公约在国内实施。交通部先后成立了国际交通事务处、调度车辆事务处等相关机构。客货运输责任法规、统一铁路建设和行车技术法规以及禁止违禁品运输的法规相继问世,援引《九国公约》条款抵制外国干涉中国运价自主制定权的交涉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一时期,中国铁路的国际联运业务得到了发展,中日之间建立了货物联运,东省铁路的客运收入也逐步增加。国际规则和中国铁路运输在这一时期紧密结合,推动了中国铁路运输事业的近代化。民国北京政府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公约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能看到中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过程中有了更深层次的追求,即在谋求挣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提升国际地位的同时,也积极寻求从国际规则参与者向影响者的身份转变。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地位作为第一考量因素,往往会对铁路运输的实际问题不够重视,再加上国内政局不稳和舆论的质疑,实际上中国接受相关国际公约的程度是比较低的。
王一玮[4](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文中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财富,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不仅能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坚定国民文化自信。但是,我国非遗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很多优秀非遗资源濒临灭绝,无人传承和发展。我国对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非遗仅仅进行行政保护解决不了现有问题,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保护手段,以便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和发展。运用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现已成为一种新态势,而运用聚焦产业发展的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否能起到积极作用,会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有哪些针对性的保护对策,这些值得进行探讨。对我国和云南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进行整理,提取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信息并分析研究,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云南非遗案例进行调研与研究,得出研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研究结论: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史全增,解源源[5](2020)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理论反思与矫治——以公安行政执法为重点》文中提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是一种监督行政和规范裁量的行政自我拘束手段,更可以作为一种向行政执法提供法律资源支持的路径。鉴于该制度在实务和理论上存在的误区,需要从案例生成机制、案例拘束力和统制路径等方面予以建构完善。由于地方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数量和内容要求上不能满足公安行政执法实践的需求,应当由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发布主体。鉴于单一分散型遴选标准的内在混乱性,应当采用复合层级型的遴选标准,并建构其下的基本标准和补充标准;且基于指导案例的示范性,应将负面典型案例排除在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系统之外。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效益水平,指导案例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指导案例不具有规范的拘束力,在拘束强度上宜采用"应当参考"的表述,当具有合理的理由时,行政执法可以偏离指导案例的拘束。在统制路径方面,应当关注代议统制、司法统制和行政统制的实现路径及其局限性,并充分发挥行政统制的独特优势。
杨嵘均[6](2020)在《论法律事件网络传播效应及其正义性维护——以聂树斌、贾敬龙、雷洋之死的网络传播为考察对象》文中研究表明诸如聂树斌、贾敬龙、雷洋之死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效应主要体现在社会情绪传播、"部落化"传播、信息碎片化传播以及商业化传播等方面。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对司法活动和法律正义既有负向影响也有正向影响。之所以法律事件网络传播能够干预司法活动,其原因在于:一是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本身就必须能够反映真实的民心民情民意;二是我国司法公信力客观上存在下降的事实;三是网络群体极化的压力。为此,维护法律事件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正义性,就需要有效减少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等行为,鼓励官方主流媒体维护好自身的社会责任与媒体权威和公信力,并努力消除情绪化、部落化、碎片化、网络群体极化以及商业化等网络传播效应的不良影响。
马旭[7](2019)在《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控烟运动自1979年进入政府议程,至今刚好40年。尽管中国政府早在2003年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种种利益牵绊,控烟进程一直处于缓慢而渐进的状态中。以往研究中,通过对控烟政策的考察,发现中国控烟运动存在多元主体的相互博弈,是一场多方不情愿的运动;立足于健康传播学视角的研究则更多聚焦于控烟宣导的效果提升,对本土文化的牵制作用和个体心理基模的能动性有所忽略。本研究认为,促成控烟运动走向深远的关键因素是不同群体在健康认知和控烟行动上取得一致;即达成控烟的多元共识,从根本上弥合分歧,让控烟运动实现社会共治。所以,本文以达成控烟共识为出发点,引入社会表征理论,从社会表征的两个重要来源:媒体影响和社会互动入手,分别与媒介表征和数字媒介实践的核心要素相勾连,建立了由媒介表征呈现“表层共识”,即共识的结果;数字媒介实践中的主体互动反映“深层共识”,即共识的过程两个维度的分析链条,结合框架分析探讨达成控烟共识的过程、结果与机制。研究综合运用数据挖掘、基于LDA主题建模的框架分析、基于语料库的批判性话语分析、基于Plutchik情绪轮的细粒度情绪分析以及深度访谈等研究方法,探寻2003到2018十六年间反映在媒体表征中的“表层共识”;以及数字媒介实践中多元主体通过搜索、展演、参与等互动达成“深层共识”的过程。研究发现:(1)媒介表征中的控烟议题在时间、空间上分布不均衡;对不同主体的话语表征趋向固化,“表层共识”容易分化。烟草控制与烟草经营两种悖离的议题在我国的媒体报道中此消彼长,并在外力“拔河”下趋于平衡,长期共存。从全局来看,控烟报道在烟草大省和非烟草大省之间存在巨大反差,这种差异在中央级媒体的表达上得到了微妙的调和,但仍显示出控烟议题在中国境内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价值地位。通过行动者并置词的分析发现行动团体间存在话语的割裂与固化,这种路径依赖的现状正是因为控烟议题缺乏进入公共议程价值而造成的。(2)数字媒介实践的考察中,当控烟议题与网络公共事件勾连,进入公共视野,并在互动中形成一致的意见和情绪,便可成为聚合控烟“深层共识”的强势路径;但在其他数字媒介实践中控烟议题则容易失焦与圈层化。通过控烟志愿者微信群的观察和典型人群的访谈也印证了上述结论。(3)我国控烟运动所展现出来的媒介表征和数字媒介实践,存在着阻抑共识聚合、分化不同群体烟草表征认知的现象。不同群体间关于烟草的表征和控烟的共识存在着争议性和模糊性,网络空间关于控烟议题的互动与现实生活也存在差异,但可以通过不断的意见扩散和协商,争取控烟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在研究创新方面,本研究首先致力于转变健康传播的常规研究视角,提出了媒介表征、数字媒介实践与共识达成的理论机制模型,并借助框架理论进行了操作化补充;随后,将此理论模型在控烟运动研究中进行了演绎和总结,推演出控烟共识达成的媒介路径;最后,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和框架理论对海量数据文本进行分析,跳出了静态的结构分析,实现了对框架过程和情绪流变的呈现。
靳海婷[8](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吴霞[9](2019)在《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文中提出晚近刑法学者在环境犯罪领域的争论很多可以归结为环境保护客体自身的问题。在基础理论方面,环境刑法的功能、目标或者任务到底是什么?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什么?环境刑法保护的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指向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关于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众说纷纭,在学术界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出现了环境刑事立法过早化、法益前置化、抽象化、回应性、象征性等的批判,以及环境刑事立法、环境犯罪治理相对滞后、提倡累积犯等两种声音。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更加积极和前卫;而有些时候民事判决认定的同一事实在可能达到、应当达到和已经达到环境犯罪入罪标准的时候,刑事处罚反而不作为;在环境刑法自身的体系内,触犯不同罪名的同一行为得到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在立法评价中,人们习惯于以环境刑事立法为例来批判我国晚近刑事立法的扩张性。这里所涉及的问题一方面是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到底是什么,另一方面是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关于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争议实际上一直局限在法益概念自身的争论之中。而法益这样一个承载着古典启蒙时期自由主义思想的概念,难以适应以环境刑法为代表的现代刑法的发展,或者说法益概念即使在当下的学术繁荣中得到了重新的解释、被赋予了新功能,但它在功能分化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社会依然是一个具有局限性的概念。加上刑法本身在现代化过程中所遭遇的问题一直处于待解决的状态,于是环境刑事立法作为现代刑事立法的典型代表必然遭受这些问题面向的攻击。而刑法现代化面临的形式理性的危机,需要对形式理性再实质化。在一般的刑法理论研究中,人们更多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观察现代社会对刑法实质理性的需要,关注如何通过实质的手段来打破这种形式的僵化,却很少关注法律自身的变迁性问题以及法律变迁与社会变迁如何共生的问题。因此,搞清楚客体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无论是对学术理论的发展,还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环境刑法如何自处?这里需要回归对现代社会自身的观察。从社会学的角度,现代社会是一个功能分化的复杂社会,刑法作为分化的一种结果,具有自身运作的逻辑。所以,这里引用了Luhmann的系统理论。借用Luhmann系统理论的研究方法,以往占主导地位的经验/先验、主体/客体的方式被系统/环境的模式所取代。这种研究范式的转化淡化了人类诸个体、实现了去中心化,倡导系统间平行运作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虽然系统理论反对空泛的价值原则、人权理念、道德伦理等对法律的干涉,但其理论自身无处不在维护这样一种公平和正义。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这种研究范式打破了教义学所假想的体系性的神话,解决了刑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学者所倡导的“李斯特鸿沟”的僵化问题。尽管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试图引入Luhmann的系统理论,为人们从宏观方面思考刑法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这种引入所得出的结论往往过于宽泛,集中在刑法体系框架性的设想,缺乏理论的应用和具体建构。德国也有学者如Amelung在分析了法益概念的局限性之后试图吸收Luhmann的系统论思想,但真正将Luhmann理论引入刑法并完成体系建构的是德国刑法学者Jakobs。从Jakobs的思想源头Luhmann那里来观察他的规范违反说,我们可以发现法益论支持者对Jakobs的很多批判都存在着误解。可惜的是,面对各种批判,Jakobs最后走向了Hegel。虽然Jakobs吸收了Luhmann系统理论中自由/义务(当为)这样一组关于社会沟通的基本二元区分符号以及期望结构的理论,但他并没有关注Luhmann后期的自创生理论以及Luhmann面对运作封闭的批评而提出的结构耦合理论。而这些正是解锁法律形式危机的关键之处。从Luhmann的系统理论出发,可以得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规范。这种规范与从事实中演化而来的概念性规范不同,它是法律系统自创生的一种规范。从事实中推导出规范的逻辑贯彻的是从存在推导出当为的一元论,而Luhmann反对一切经验的现实世界进入他的系统理论。从系统理论出发,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具有自创生的性质。根据Luhmann的描述,自创生遵循以下逻辑:系统由元素组成,这些元素通过信息的递归性排列产生,并构成网状的系统结构,通过有意义的沟通以及沟通的复制来建构和维持系统。它们的自我再生产需要系统身份的确认,即区分系统和环境,通过将所选择归属于系统而不是它的环境来实现,这种区分又依赖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才能被引入系统。在法律系统中,通过专门化、一致性的行为期望的制度化,法律规范得以形成。行为期望来源于对自由/当为的决策,这个基本二元规则确保了法律自创生的维系,排斥了外来主观性赋予的价值观或者伦理观等。在一般法律系统的部分要素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的循环性的结构塑造中,可以实现刑法运作独立的递归,通过不同于一般法律系统的“意义”赋予,刑法可以建构自身的网络交织的结构。环境刑法再生系统的统一决定了系统结构的稳定。规范的自我再生强化了环境刑法的自治。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促使环境刑法保护客体进行自我限制。但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并不隔绝与外界的联系。而环境刑法对认知的开放也不能走得太远,否则系统所有的功能分化以及化约的努力就会付诸东流。法律系统的开放以规范的自我参照的封闭为前提,而法律规范封闭的自创生、自我复制需要法律系统和环境之间的信息沟通。在与环境的联系方面,环境刑法规范以结构耦合的形式向外认知地开放。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所针对的主要是传统的开放系统与其环境信息的流入—流出这样一种相互交换所带来专断和恣意。为了避免其他系统对刑法系统的输入式干预,刑法与其环境的关系以结构耦合的形式呈现。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前提是刑法自创生运作的封闭。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彰显的是环境刑法向其环境的一种开放,它是相对于运作封闭的自我参照的一种外部参照,通过自己的环境即其他系统信息运作的激扰,经过意义的沟通来做出一定的反应。干扰和刺激是因为结构耦合而存在,如果没有结构耦合就不会有干扰,系统因而也将失去学习和改造自己的机会。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会带来结构变动的效果。环境刑法系统与经济系统结构耦合的重要实例是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审查入罪标准以及刑罚裁量时对环境破坏行为所带来的公私财产损失的折价评估。目前生态价值货币化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刑法与政治结构耦合的典型之处在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的出台。在概念法学中,利益权衡一直是一个法律与外界沟通的媒介,但在自我参照的自创生刑法系统中利益只是实现系统外部参照的一个概念。法益概念源于利益概念,同时它在刑法教义学中承载了太多的意义,所以它也无法成为环境刑法与外界沟通的媒介。Roxin将刑事政策结构化到刑法体系中,一定程度上符合Luhmann自创生系统对法律系统统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但它依然是刑法系统的一个外部因素,是政治与刑法结构耦合的表现形式。环境刑法与其环境结构耦合的媒介应当是刑法系统内的核心概念,只有规范这一概念才能承担这样一种功能。总之,环境刑法保护的客体应当是环境刑法规范,只有环境刑法规范才能解释和确立新的环境刑法规范。刑法系统运作的封闭阻断了外来的伦理道德、价值原则、利益权衡等的干扰,限制了环境刑法规范的恣意扩张;刑法系统认知的开放促进了环境刑法规范对环境的学习以及与其他系统的结构耦合。自我参照和外部参照保障了环境刑法规范形式论证和实质论证的统一,有利于形式理性的再实质化。
李国敏[10](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二、2000年中国10大法律事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0年中国10大法律事件(论文提纲范文)
(2)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 ——以甲类医保中成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文献综述 |
1.1 高价值专利内涵 |
1.2 国内外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 |
2 前言 |
2.1 研究背景 |
2.2 选题意义 |
2.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3 现有专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分析 |
4 中医药高价值专利数据样本分析 |
4.1 获奖专利共同点分析 |
4.2 获奖专利文献着录项目分析 |
4.3 专利原文分析 |
4.4 小结 |
5 甲类医保中成药专利分析 |
5.1 数据来源 |
5.2 纳入排除标准 |
5.3 甲类医保中成药专利数据分析 |
6 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7 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
7.1 专家的选择 |
7.2 确定选项评分标准 |
7.3 评价指标分值的计算 |
7.4 确定指标筛选标准 |
7.5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7.6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7.7 问卷一一致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7.8 问卷二一致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7.9 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 |
8 实证性研究 |
8.1 低价值专利样本的选择 |
8.2 高价值专利样本的选择 |
8.3 实证性研究结果 |
9 总结 |
9.1 研究结果 |
9.2 创新性 |
9.3 局限性 |
9.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图索引 |
附录二 表索引 |
附录三 专家咨询问卷一 |
附录四 专家咨询问卷二 |
致谢 |
个人简介 |
(3)民国北京政府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公约的背景 |
第一节 铁路运输公约及相关组织的出现和发展 |
第二节 清末民初中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及其问题 |
一、晚清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及其问题 |
二、民初铁路联运的起步及其问题 |
第三节 清末民初中国对国际铁路组织的初步参与 |
一、与万国铁路公会的接触和交往 |
二、参与国际铁路联盟 |
第二章 签署或缔结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的历程 |
第一节 参与议定和加入《国际铁路运输公约》 |
一、《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形成 |
二、第一届国际交通大会前的相关筹议与会上的参与 |
三、第二届国际交通大会前的磋议与会上的参与 |
四、第二届国际交通大会后加入公约及相关讨论 |
第二节 签署或缔结涉及铁路运输的其他国际公约 |
一、缔结涉及铁路禁止违禁物运输的公约 |
二、缔结涉及铁路运费及各种便利的公约 |
三、签署或缔结涉及铁路运输其他方面的公约 |
第三章 相关国际公约的实施与中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
第一节 相关国内机构的设置 |
一、国际交通事务处的设立 |
二、调度车辆事务处的设置 |
三、其他机构的设置和发展 |
第二节 铁路运输法规的适应与相关事务的发展 |
一、相关法规的出台与国际联运的发展 |
二、有关铁路禁止违禁品运输的法规及其执行 |
第三节 中外有关铁路运输的重要交涉及其影响 |
一、有关铁路运价的交涉及影响 |
二、有关统一铁路管理权的交涉及影响 |
第四章 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的评价 |
第一节 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公约的特点 |
第二节 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公约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
2.1.2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
2.2 工业产权概述 |
2.2.1 工业产权的基本概念 |
2.2.2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
2.3 相关理论探究 |
2.3.1 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
2.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研究的对象 |
2.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2.3.4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保护状况 |
3.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3.2.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3.2.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3.2.3 专利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3.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3.3.2 商标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4.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 |
4.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4.2.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4.2.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4.3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4.3.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4.3.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案例研究 |
5.1 云南传统医药知识的工业产权保护 |
5.1.1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专利保护 |
5.1.2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商标保护 |
5.1.3 彝药“三七”工业产权保护的启示 |
5.2 云南传统手工艺的工业产权保护 |
5.2.1 建水“紫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2 剑川“木雕”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3 “百岁坊银器”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3 云南传统休闲美食的工业产权保护 |
5.3.1 “普洱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1.1 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6.1.2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 |
6.1.3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 |
6.1.4 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 |
6.1.5 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
6.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6.2.1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
6.2.2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
6.2.3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
6.2.4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环境需要改善 |
6.2.5 缺少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和科研服务机构 |
6.2.6 缺乏完善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2.7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和地区差异 |
6.3 进一步强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的对策 |
6.3.1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工业产权保护的政府引导和宣传教育 |
6.3.2 加强非遗领域的专利和商标布局 |
6.3.3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的专业培训和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 |
6.3.4 优化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 |
6.3.5 完善非遗工业产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
6.3.6 构建并完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3.7 设立专门的政府资金并以此促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 |
6.3.8 鼓励建立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发表论文 |
附录 B 科研项目 |
附录 C 知识产权成果 |
(6)论法律事件网络传播效应及其正义性维护——以聂树斌、贾敬龙、雷洋之死的网络传播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 “聂树斌、贾敬龙和雷洋之死”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效应 |
二、 法律事件网络传播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及其原因 |
三、 法律事件网络传播的正义性维护 |
四、 结 语 |
(7)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 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关键概念界定 |
1.3 从表征到共识的媒介研究路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中国控烟运动的历程 |
2.2 国外有关控烟运动的研究 |
2.3 国内跨学科视角下有关控烟运动的研究 |
2.4 文献评述与研究问题提出 |
3 媒介表征:基于历时、全局、主体性的考察 |
3.1 研究对象的选取和处理 |
3.2 时间脉络 |
3.3 社会变迁与关键事件 |
3.4 地域差异 |
3.5 媒介表征下的行动者框架 |
3.6 本章小结 |
4 数字媒介实践:基于实践画像的考察 |
4.1 数字媒介实践的类型 |
4.2 搜索: 媒体聚焦与用户关注的偏离与重合 |
4.3 展演: 热门话题的表达实践 |
4.4 “劝烟”网络公众事件的聚类 |
4.5 参与: 网络公众事件中的表征流动与情绪竞合 |
4.6 补充与验证 |
4.7 本章小结 |
5 结语 |
5.1 控烟议题的共识机制 |
5.2 反思: 共识达成的媒介路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五类主体高频并置词 |
附录二: 2009-2018影响力排名前50热门微博 |
附录三: 2016-2018新浪微博“劝阻吸烟”媒介事件汇总 |
附录四: 深度访谈引导问题 |
附录五: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8)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五、本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问题面向 |
第一节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争议 |
一、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学说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学说的评析 |
第二节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应用中的问题 |
一、因客体的模糊产生的司法问题 |
二、因客体的模糊产生的立法扩张问题 |
第二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问题之源 |
第一节 环境刑法中法益概念的局限 |
一、法益概念及其批判性功能的局限 |
二、功能分化的社会对法益理论的挑战 |
第二节 刑法自身现代化的问题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
一、域外针对刑法现代化研究的情状 |
二、国内关于刑法现代化的困惑 |
三、刑法现代化中的象征性对环境刑法的影响 |
第三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重塑:系统理论的引入 |
第一节 系统理论及其方法论意义 |
一、系统理论简略图景 |
二、系统理论的范式转化 |
三、系统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
第二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刑法研究 |
一、系统理论融入刑法研究 |
二、系统理论融入刑法研究的成果:以Jakobs的研究为例 |
三、系统理论与刑法研究汇流的评析 |
第三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环境规制 |
一、环境规制的一般模式 |
二、环境风险的系统理论解释 |
三、环境规制的系统理论讨论 |
第四节 系统理论角度的环境刑法保护客体 |
一、系统理论角度的刑法保护客体:规范 |
二、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诠释 |
三、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象征性功能 |
四、系统理论角度环境刑法规范的现代化问题 |
第四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性质:自创生 |
第一节 环境刑法规范的自创生:保护客体的自我生成 |
一、自创生法律系统 |
二、环境刑法规范的生产:规范生产规范 |
第二节 环境刑法规范的封闭:保护客体的自我限制 |
一、法律系统运作封闭的实现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自我限制 |
第三节 环境刑法规范认知的开放:保护客体的合理扩张 |
一、规范的封闭与认知的开放 |
二、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合理扩张 |
第五章 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的外部关联:结构耦合 |
第一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实现 |
一、刑法系统结构耦合所针对的问题:相互交换 |
二、环境刑法的结构耦合 |
第二节 环境刑法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刑法理论中结构耦合的媒介与评析 |
二、环境刑法结构耦合的媒介:规范 |
第三节 规范确证在环境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
一、规范确证的论证思维 |
二、规范确证的有效性统一目的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2000年中国10大法律事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欧洲专利局OPS服务专利法律状态数据结构分析[J]. 雷孝平,张静,桂婕,陈亮. 高技术通讯, 2021(08)
- [2]中医药高价值专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 ——以甲类医保中成药为例[D]. 甄思圆. 中国中医科学院, 2020(01)
- [3]民国北京政府参与铁路运输相关国际公约研究[D]. 林舒展.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D]. 王一玮.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构的理论反思与矫治——以公安行政执法为重点[J]. 史全增,解源源. 公安学研究, 2020(02)
- [6]论法律事件网络传播效应及其正义性维护——以聂树斌、贾敬龙、雷洋之死的网络传播为考察对象[J]. 杨嵘均.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7]流变、竞争与融合 ——中国控烟运动的媒介表征与数字媒介实践[D]. 马旭.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8]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环境刑法保护客体研究 ——系统理论视角下规范违反说之提倡[D]. 吴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10]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