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蛀虫”岂能逃避惩罚 代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论文文献综述)
盛雷鸣[1](2020)在《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文中认为第一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概述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完整的刑事诉讼中,审判是司法机关判断被指控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承担刑罚的最重要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确定被指控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程序中不能够产生实体的、有罪的法律效果,且在全部的审判程序中,一审的法庭审判处于中心地位。审判中心主义不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也应体现在审前程序中。审判中心主义词源来自日本,日本战后新宪法将有关国民人权的一系列诉讼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这些原则都为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奠定了基础。1审判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刑事诉讼法典的结构围绕审判程序来建构是其中之一。包括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不少国家都以审判为中心建构刑事诉讼制度,因此其刑事诉讼法典的篇章架构有着比较明显的审判中心主义特征。审判中心主义在诉讼结构上的表现形式也比较突出,由检察官、辩护律师与法官这三个诉讼主体形成三角型诉讼结构,在审前程序中也有其他形式的结构。审判中心主义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司法的实践、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的终局性等。审判中心主义话题之所以被广泛关注,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和党中央的认可有关。事实上,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审判中心主义,就难以在决定公民刑事责任的程序中贯彻落实法治原则,但我们不能只看到“审判中心”这四个字,还应考虑大量的诉辩双方权利义务问题、诉辩平衡问题。因此,在诸多因素之权衡较量的进程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必须诉讼结构化,才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架构。而在诉辩关系诉讼结构化这一问题上,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关于刑事诉讼的目的,《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表述得最准确。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都能实现是理想状态,但两者也有冲突之时。追求实体真实有时会侵犯人权,保障程序正当有时会妨碍查明事实,哪种价值优先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完全把握好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的并重,诉辩关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基于刑事诉讼理论,我们可以认为,中央文件中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所追求的正是科学合理的诉辩关系。当然,诉辩关系的完善还在于实质庭审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前程序的正当等具体领域,同时还要考察诉讼公正与效率。审判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普适性原则是正确的,但不能把审判中心主义走向极端,否则将使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难以平衡。第二章现代刑事诉讼格局下诉辩关系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不能完全排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而单独成立,应当是结合审前程序来考量的一个立体的存在,而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概念。或者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不应当是一个线性的、偏激的存在。起诉便宜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的前置与基础。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了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检察院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1起诉便宜主义使得诉辩关系中的和解成为可能,也保障了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这是起诉便宜主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意义所在。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运转。以审判为中心是各国通行的做法,而我国审前程序中的诉辩关系,又以检察机关的职能多元化问题最难以解决,这种体制不符合审判中心和司法最终裁决原理,应当予以改革。中国的诉辩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当代法治改革进程中鲜明的时代现象之一。诉辩关系的非良性构建或者说非理性冲突严重影响审判质量,有可能将在中长期危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前中国的诉辩冲突,不仅存在于学界,也存在于实务界,例如诉辩双方所遵从和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同、诉辩双方所承担的诉讼角色冲突等。我国学者提出在侦查程序中构建司法审查和控制机制,使侦查程序中所有的重大限制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和诉讼轨道的观点是正确和必要的。在我国,诉方即检察机关是否属于司法机关存在争议,从而影响审判中心主义的完全成立。中国的诉辩关系突出地表现为英美法系话语权和大陆法系话语权的争夺,并将在理性与非理性并存的道路上继续相当长的时间。王元化先生曾说过:“中国在个性长期得不到解放的状况下,容易产生一种暴烈的、狂热的情绪。”1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主张事物具有整体性与复杂性的特征,从而决定了正确的认识必须是多元性与复合性的,任何简而化之或跨阶段的过激想法只是一种臆想。中国的诉辩关系将呈现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两种图景。显性的诉辩冲突包括刑事庭审冲突、指控罪名冲突、量刑建议认识分歧等问题,但更让人感到隐忧的是隐性的诉辩冲突,主要表现为检察官与律师两大群体的对抗,这种对抗对司法改革发展的危害将是长期的。完善中国的诉辩关系,需要对诉辩关系的本质予以明确,诉辩关系的本质在于多元诉讼价值观念在当代中国的法治改革进程中不断地碰撞和融合。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由于诉讼价值观和历史习惯的不同,虽然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可以发现两种诉讼结构都注重犯罪控制和程序正当等因素。当自由与安全、公正与效率这些诉讼价值观不同时,对诉辩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是不可能完全对等的,当然冲突也不可能在诉讼的基本方式和具体程序中消失。第三章诉辩关系的社会思潮基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紧密性决定了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诉辩关系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代中国各种典型或非典型社会思潮的影响,这些社会思潮主要包括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与新左派。自由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其所持的批判态度;新保守主义则主张在保持现存秩序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通过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方式实现社会进步。笔者推崇的是用新保守主义的思路来完善我国的诉辩关系。对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刑事诉讼体制而言,自由主义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陌生,也没有人为的那样隔绝,更不是天生的敌人,尤其是温和的自由主义,对于诉辩双方来讲都是如此。但法学界在偏激的自由主义这方面表现得也并不罕见,他们对西方法律文化不能作出正确的解读,把西方法律视为解决中国问题的样本,而根本没有意识到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受其经济、政治与文化等多种因素长期影响演变而来的。新保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含义。笔者所指的新保守主义改革观的基本思路是力求建立某种过渡性的机制,在尊重传统法律秩序和历史连续性的基础上渐进现代化的理念,这一主张主要由萧功秦等学者提倡。1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来源于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新左派实际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浪漫主义。如果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抱有激进的看法(浪漫有时和激进是一回事),那么我国的诉辩关系将既无公平,又无效率。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的切入是通过诉讼价值观而实现的。在社会思潮中持什么样的观点,就会持相应的诉讼价值观。诉讼价值观回答了刑事诉讼“应当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它是社会思潮在法学界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当然它和诉讼目的在表达的层次和方式上有所不同。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不同是由于它们的诉讼目的即诉讼价值观的不同。进而决定了它们对诉辩关系看法相左。循此路径,社会思潮对诉辩双方的影响是通过诉讼价值观来决定诉讼结构而得以实现的。这些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形成的论述、观点、法律等,深刻地影响了诉辩关系的构建。一直到现在,虽然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在各国诉讼的基本方式和具体程序中仍然保留着诉辩双方各自的特点,这其中就隐含着各种社会思潮分化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从中国文化的包容意义上来讲,诉辩双方没有必要你死我活。在发挥诉辩双方职能的基础上,对诉辩双方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并通过简化诉讼环节,降低刑事诉讼成本,从而加速刑事诉讼进程,更好地实现诉讼公正。诉辩关系重构的超前与滞后都会导致后果,我们在诉辩关系的构建上,既需要变又需要相对的不变。诉辩关系的重构既是永恒的主题,又不能激变。第四章诉辩关系中的诉讼结构诉辩关系的形成、发展与完善是伴随着诉讼结构的演变而产生和发展的,采取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法、德等国,其刑事诉讼中的诉辩关系更注重对效率的追求;1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的英、美等国,其诉辩关系则更注重对自由与公正的追求。在没有形成现代刑事诉讼公认的三角型结构之前,诉辩关系难以科学合理地展开。2诉辩关系的诉讼三角型结构主要有:检察官、辩护人与被告人为两造,法官为裁方(如审判);辩护人与被告人、警察为两造,检察官为裁方(如审查逮捕、不起诉)。这种诉讼结构的充分化为诉辩关系所依托。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不是截然分开的,也有相互融合的趋势。笔者赞成中国选择诉讼结构的混合模式,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很成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一种模式中是职权主义因素多还是当事人主义因素多,决定了诉辩关系的不同。现代刑事诉讼文明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不告不理、诉审分离(分立)和无罪推定等,这些原则是中国诉讼结构采用混合模式的基础。审前程序的诉辩双方在诉讼结构中居于何种位置,其诉讼职能应当如何发挥等问题,应放眼于刑事诉讼结构的全局中来考量,不能局限于审判程序尤其是一审程序。检察官行使什么样的诉讼职能是由其行为决定的,因此检察官在不同情况下可能行使不同的诉讼职能。检察官进行裁量起诉时,面对警察和律师是裁方,行使裁判职能;当检察官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行使的是控诉职能;而面对法官时,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为当事人。审前程序的诉裁结构也并非与法官没有关系,这是诉讼结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建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已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审判程序中的诉讼结构是典型的诉辩裁三角型结构。就审判的表现形式来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判的主动权和维持审判合法性的责任归属于谁。第五章诉辩关系主体本文主要围绕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来展开诉辩关系主体的论述,并不关注非典型意义的诉辩双方。作为辩方的辩护律师同样负有客观义务,只是这一客观义务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内涵上并不完全等同,是更着重于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存在两大责任:一是对真相诚实,二是忠实于当事人。这两大责任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冲突。辩护律师既要获得并维持当事人的信任,还要获得法院的信任,方能更有效地为当事人辩护。许多涉及两种责任冲突的问题还没有最终得出结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困境同样需要克服。在我国检察一体的原则下,上命下从与客观义务在实践中也会发生冲突,此时检察官应该遵从客观义务的要求依法公正办案,但是检察官又不能置上级的指令于不顾,其中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对待上级的指令。1笔者认为,可以让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共同的研修生活中互相砥砺,统一对法律知识、法律职业伦理的认识,塑造法律职业体的共同品质,培养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法治的最高价值在于被信仰,这是诉辩双方的立身之本。作为“在野法曹”,2辩护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角色。确立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有利于切实保证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从刑事诉讼结构来看,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构架需要确立辩护原则,控辩对抗、法官居中听审裁判,在控、辩、裁三方组合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支点。各国的检察制度各有其特点,检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分权理论的实践过程,中国的诉辩关系如果在这个框架内发生,就是正常的。良性的审前程序中的诉辩关系,需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检警一体化”。3检警合力的“超级警察”会使得辩护律师的举证质证在将来成为更为艰难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中央精神,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官与辩护律师的诉辩关系在监察委员会办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后才能发生。笔者认为,监察体制改革后的诉辩关系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架构,与监察体制改革并不矛盾。从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来看,理论上可以将其视为广义的、未来的诉方,从而符合本文分析的诉辩关系的大背景。第六章诉辩关系中的事实与证据的证明诉辩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是证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证据与诉辩体系构建的成败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这也是由证据裁判主义原则决定的。4各国刑事起诉的证明标准一般低于刑事辩护的证明标准。5在我国,诉辩双方的证明标准具有同一性,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法律规定上的同一性并不代表在实践中诉辩双方认识上的同一性。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符合我国诉讼规律的,法官作出决定需要考虑各方证据的可信性、判决形成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最终的公正执行等因素,诉辩双方证明标准一高一低将会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诉讼规律在证据立法上的体现,符合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观念,构成诉辩体系的基石之一,也足以体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必须坚持证据相互印证的做法。证据相互印证是司法理性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1合理的内心确信的形成,确实是一个困难的课题,但只要坚持证据相互印证原则,这一难题就迎刃而解。诉讼活动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活动,坚持以证据相互印证为原则对于以审判为中心而言是基础中的基础。事实与证据以审判为中心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并可以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证明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最终是为了解决法官的内心确信问题。2形成内心确信则以法律事实为依据,这就决定了诉辩关系必须要以法律事实为核心。在中国化“法曹三者”的构想中,以诉辩关系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也应以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为核心。将法律事实作为审判中心的裁判依据和诉辩关系的重要问题来研究,其意义是重大的。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诉辩双方尤其是法官在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第七章诉辩关系的实践构建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重构诉辩关系,在根本上仍然是要锻造出一个适合中国社风民情的刑事诉讼模式,这一模式能够让绝大多数中国人感觉体贴舒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刑事和解从社会实践层面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些都被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采纳。虽然刑事和解在我国已经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但仍为我们在刑事和解的实践中思考和改进诉辩关系留下了不少空间。刑事和解是有一定的实体法作依据的,刑事和解的程序法基础更为扎实。刑事和解中与诉辩关系有关的价值主要是公正价值。刑事和解制度兼顾了被害人、加害人的利益,有利于修补破损的社会关系,为社会注入和谐的因素;1还有效率价值。为了追求绝对的司法公正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平均地投入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对刑事和解与诉辩交易做个区分,当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诉辩交易。我国之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尚没有定型的和解模式,应当确定诉辩双方参与的和解启动模式,明确和解协议的监督机关和监督内容,明确刑事和解之后诉辩双方的处理尺度,建立和解不诉后诉辩衔接的非罪化处罚措施。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制度,即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之间植入庭前会议这道中间程序。庭前会议制度的内在价值是法官心证之源泉、诉讼结构之支撑、证明标准之保障。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需要体现诉辩平衡。庭前会议中的审判人员应当平衡对待诉辩双方,给予诉辩双方同等机会。诉辩双方在相同的时间内出示证据,对于诉辩双方提供的意见予以同等关注,突破心理上的定势和倾向有利于将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庭前审查,属于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即在审查活动中法官仅承担从程序法角度评判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了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件,以及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法庭,是对案件的接受和程序要件的审查,而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我国庭前会议制度需要限定范围,内容主要可以包括:1、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2、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3、对证据开示的意见;4、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5、对重新调取证据和重新鉴定的意见;5、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效力的意见;6、对量刑建议的意见等。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是目前各国法律的统一认识。对非法证据的取舍既体现了一国法律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价值取向(诉讼目的),也是诉辩关系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打击犯罪,那就会对非法证据“全部采用”,如果一国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保障人权,那就会对非法证据“全部排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现阶段,强调的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这决定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必然是采纳权衡说。从诉辩平衡的角度来看,在证据方面,只有诉方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调查和收集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保持绝对的中立,在双方证据的出示以及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所提出的意见等方面给予同等的关注和保护,那么才能对在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辩方的合法权益有更好的保护,避免和减少不公,实现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分析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主要现象和问题,对我们解决当前诉辩关系中的非法证据问题大有裨益。要保证诉辩平衡,首先是要进一步加强辩方的权利、弱化诉方的权力,使诉方从“法官之上的法官”回到“法官之前的法官”的状态,积极推进诉方当事人化的进程,转变诉方不符合法治精神的理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一审庭审居于核心地位。1其间的诉辩关系,主要从质证制度的角度来考察,原因在于质证经典地体现了前文所述的刑事诉讼结构,也体现了诉辩关系以法律事实为核心。质证包括质疑和质辩两方面。质疑是对对方出示证据的怀疑、异议或否定;质辩是对对方质疑的解答、反驳和对已方证据的维护。证据应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直接言词原则,其贯彻以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为前提,因为直接言词的一个重要的内核是法官可以重新直接地向相关证人提取证言,从而形成法官心证,法官心证的形成当然以当庭的证据调查形成的结果为佳。但我国的刑事庭审不乏流于形式的情况,只有将来安排证人大比例出庭作证才能保证庭审的实质化进程。对于质证,我国诉辩双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把握方向、合理吸收、排除干扰。把握方向,是指质证应始终围绕对定案至关重要的证据的可采性这一中心展开质疑和论辩,对其他无关联、无伤证据效力的证据的质疑,点到即止或不予理会;合理吸收,是指质证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证据去伪存真的过程,从法理上而言,诉辩双方的质证本质和方向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司法效果。诉辩双方应当排除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已经调查过的重复证据、事实上不可能调查的证据等;排除干扰,是指诉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一方有时会趁机干扰对方使其偏离方向或引诱对方掉入己方精心设计的质证圈套中,导致对方失败,因而,当一方在质证中有意歪曲控方鉴证的证明方向、效力时,另一方应义正辞严地据理力争,予以矫正,并指出对方质疑的不合逻辑或谬误之处,从而保证质证的正确进行和诉讼的成功。注意完善书面证言的规则。这是因为我国与日本类似,以检察官极为慎重的起诉判断为中介,精心而严格作成的侦查书面证据在审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罪判决率几乎达百分之百。由于上述与日本相同的原因,在中国的庭审中,辩方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往往只能围绕法理发挥一些作用,所以更要注重质证策略。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完善书面证言的运用规则要确立某些形式的书面证据具有更高的真实性和可采性。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的应然,应当做到诉辩关系的结构化。诉辩关系必须诉讼结构化,才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论的架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的应然,还需要考虑刑事诉讼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都能实现是理想状态,但两者也有冲突之时。哪种价值优先是个很大的问题,在理论上重点在于关注两者关系应如何定位。诉辩关系的应然,还在于实质庭审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审前程序的正当等具体领域。诉辩关系还需要考察诉讼公正与效率。审判中心主义作为一种普适性原则是正确的,但不能让审判中心主义走向极端,否则将使得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间的平衡难以实现。通常认为,当代存在着三种思潮鼎立的局面,即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与新左派。社会思潮对诉辩关系的切入是通过诉讼价值观来实现的,在社会思潮中持什么样的观点,就会持相应的诉讼价值观,从而也就会对诉讼目的和诉讼结构持各种不同的观点,最终决定其对诉辩关系持什么样的看法。诉辩双方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符合我国诉讼规律的,法官作出决定需要考虑各方证据的可信性、判决形成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最终的公正执行等因素,诉辩双方证明标准若一高一低,将会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确立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有利于切实保证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从刑事诉讼结构来看,维系刑事诉讼的合理构架需要确立辩护原则,控辩对抗、法官居中听审裁判,在控、辩、裁三方组合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与控诉职能同为刑事诉讼结构的重要支点。诉辩关系的应然,固然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视野下审视,但是不能完全排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而单独成立,它应当是结合审前程序来考量的一个立体的存在,而不应是一个孤立的、单一的概念。在审判中心的视野下,良性的诉辩关系以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当的刑事诉讼目的为依托,以社会思潮影响的诉讼价值观为基础,以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的诉讼结构为展开,以实践中的重构为细节。这使得诉辩关系有了构建的合理性,为审判中心在我国的成立奠定了基础,也为自身的成长寻找到了空间,还为将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长提供了可能。这些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中央提出的重要命题作出了有力的理论呼应,也最终成为笔者对理想的诉辩关系之愿景的期待。
梁娟[2](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杨晓培[3](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鲍颖焱[4](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王瑞祺[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出台,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得以确立。该制度实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形成了刑民交叉配合的社会公共利益救济机制,对惩治刑事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体系和正当性基础入手,与其他相近制度进行辨析。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并重的研究方式,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运行情况作了一个系统而重点明确的探究,在提出制度及实践所存问题的基础上,采用民事诉讼的理论工具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提供微有裨益的发展建议。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本章内容主要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作法理及规则上的分析,以搭建体系全面的理论框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立体认识。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包括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在概念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若没有合适的主体或合适主体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由同一个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的诉讼模式。在特征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审判组织同一,刑、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致,程序简便快捷,证据资料互相受用的特点。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来源于其特征,该制度具有保护刑、民两大领域不同法益;缓和民事公益诉讼内在矛盾;防止矛盾判决且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最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同一制度,亦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其区分基础在于客观范围具有差别;制度规则存在相异;两程序的功能承担各不相同等三个方面。第二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本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法解释学的工具对制度体系进行了剖析,并利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了探究。在制度方面,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核心,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则,以此形成的制度体系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等均有规制。但依然存在核心规定过于抽象化、原则化,细节内容不够具体等问题。在实务方面,笔者收集了足量的判决文书,并对每一份判决文书进行了分析,从四个不同的视角选取了八个典型案例,以及有方向性的地统计了几方面问题的数据。通过制度体系和实证方面的研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形成了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第三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结合第二章的实证研究,发掘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制度规则不完善和司法适用混乱两大方面的问题,并对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制度规则方面: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刑事事实和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缺乏。在司法适用方面: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并不一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认定差别较大。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本章结合前三章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建议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措施三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程序规则方面,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和证据;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司法适用方面,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配套措施方面,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全面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周丽萍[6](2019)在《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文中研究表明贪污受贿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关乎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而且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深度的不断推进,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数量和案件质量较以往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贪污受贿犯罪者被判处实刑的相对较少,适用缓免刑的相对较多。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率较高主要表现在与同期普通刑事案件判决相比,适用缓免刑偏高,与往期同类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相比,缓免刑适用率也较高,这种现象的出现会破坏司法的公平公正,也会削弱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进而与当下严惩腐败的要求不相适应。缘何偏差,其直接原因是立法上的滞后和不足,导致司法实践的僵硬。追根溯源是刑事政策把握不精准、检察监督制度的缺位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利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针对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应该从调整和优化刑事政策、加强立法完善以及深化量刑改革等方面着手,多管齐下予以匡正,从而实现对贪污受贿犯罪公正且有力的惩处。
李杨[7](2019)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增长,同时也伴随着较为严重的腐败问题。腐败践踏着公平正义,污染着社会风气,并最终危及政府合法性,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的重大阻碍。因此,厘清我国各个时期,尤其是现阶段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探究其成因,并分析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以及如何治理腐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将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发展阶段大致分为“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和“现阶段”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腐败问题并不严重。改革开放初期,双轨制下的价格差异、社会各阶层获取资源和机会的不均等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了腐败行为的泛滥。在现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所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逐渐消亡,代之以新的腐败类型。通过对在2013年至2018年共6年期间受到查处的共1400余名“中管干部”、“央属干部”和“省管干部”的违纪处分公告和审判结果的分析发现,土地开发、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为现阶段主要的腐败领域。并且相比于改革开放初期,现阶段腐败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多,涉案金额持续增大。通过比较中西方腐败类型可以发现,两者的根本差别源于我国政府更多地是以主导经济发展为职能的“发展型政府”,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更多地是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服务型政府”。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腐败类型是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相对应的。与之相比,由于我国政府承担着更多的发展职能,因此不仅有与公共服务职能相对应的腐败类型,还有与发展职能相对应的腐败类型。在理论中关于腐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存在着“润滑剂”和“绊脚石”之争。在实践中,以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长期存在着经济高速增长与腐败频发并存的现象。本文发现,高增长与高腐败并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在推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迫切希望抓住经济增长的主导权,而控制土地等生产要素供应、兴建基础设施、完善投资服务、提供政策优惠和倡导招商引资就是地方政府主导经济增长的关键性举措。这些关键性举措也伴生了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和规划审批、企业经营和滥用公共经费等领域的腐败问题。在模型分析中,本文将政府的公共支出分为投资型公共支出和消费型公共支出。其中投资型公共支出与私人资本一同对企业的生产函数发挥作用。如果官员能够将贪腐得来的非法收入投入到资本积累中,那么当各个系数满足一定条件时,腐败可以对经济增长发挥正向作用。进一步地,考虑官员会根据两类政府支出的腐败难易程度而对公共支出结构进行动态调整,那么经济增长率就是一条关于腐败水平的倒U型曲线。随后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腐败对经济增长的这种促进作用是通过扩大投资实现的,当由政府主导的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不再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增长时,腐败对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会削弱。再次,经济增长只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而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矿难为例,探讨了腐败问题所造成的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社会损失。我国是一个产煤大国,但矿难死亡率却长期居高不下,针对这一问题,已有的解释主要是从生产设备水平,人员训练程度以及产权制度安排等角度展开的。本文认为腐败是导致矿难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结合模型分析和实证检验后发现,腐败显着地提高了矿难死亡率。矿难问题所反映出的是在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政绩考核制度下,腐败对于企业选择低安全标准、高负外部性生产方式的强化激励作用。要降低经济增长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必须摒弃粗放型的发展模式,而通过打击相关行业的腐败,从而破除由官商合谋形成自增强链条的土壤,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最后,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政府治理架构下,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打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利益同盟,同时提高地方政府的反腐职能,就有可能提高腐败治理的成效。具体来说,官员的异地调任制度有助于打破地方的政企合谋;而提高反腐部门和反腐官员的政治地位则有利于缓解由于过于强调发展职能而产生的对于反腐工作的漠视和对腐败的纵容。在我国,纪委书记对于反腐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分别以纪委书记的异地调任制度和政治地位变迁来考察两者出于打破当地利益同盟和提高反腐职能重要性对于腐败治理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并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分析后发现,异地调任的纪委书记和政治地位高的纪委书记其反腐绩效更好,从而印证了上述推断。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研究系统地梳理和区分了“计划经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和“现阶段”三个时期内我国存在的主要腐败类型及其成因。尤其是对1400余名违纪干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整理和分析,为有关我国腐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补充。同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来考察腐败成因,认为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导致我国现阶段多数腐败问题发生的核心原因,也是我国腐败问题的特殊性所在。第二,本文以腐败对经济增长和对矿难发生的影响为例考察了腐败对于我国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从而有利于更加全面地看待腐败发挥的“润滑剂”、“攫取之手”和“破坏之手”的三种作用。本研究对腐败与煤炭生产安全关系的探讨,可以为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兼有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优势与伴随着高昂社会成本的弊病提供一个注脚。第三,本文引入了反腐干部的异地任职和政治地位两个制度因素并综合考量了其对于反腐绩效的影响,丰富了关于反腐体制机制设计对于我国腐败治理成效影响的实证研究,研究结论对于当今中国腐败治理的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王卫兵[8](2018)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指的是长期以来在党组织内部形成的且应该具备的关于廉洁的理论、作风、制度以及党员关于廉洁的态度、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的总和,归属于党内优秀政治文化,引领着整个社会的廉洁风尚。中国共产党的廉洁文化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修养文化、社会价值文化,更是一种政治准则文化。它是对全体党员的道德要求、价值规范和政治约束,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的文化支撑。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引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颁布实施,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对廉洁价值的高度重视,而且也为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廉洁文化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一直以来是古今中外所探讨的社会命题。古希腊哲学家将廉洁看作是一种“善德”或者“正义”的价值理念,赋予其理性意义。古罗马思想家们从分权制衡的角度来确保掌权者的廉洁品行,并从“性恶论”“自私论”的人性假设出发,逐渐开辟出一条依靠法律、制度、分权制衡来约束人们腐败行为的文化路径。中国传统廉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廉洁文化观是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的两大源头。中国传统廉洁文化中蕴含着“以德养廉”、“以法促廉”、“勤政为民”、“崇俭戒贪”等丰富的廉洁思想,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洁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基因”。马克思主义廉洁文化观主要展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等人的廉洁思想当中,成为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又一思想渊源。实现“正本清源”、“返本开新”,就是要以这两个源头为依据,不断挖掘出具有新的时代内涵的廉洁观念,以彰显传统廉洁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廉洁观的当代价值。改革开放以来,依托于两个理论源头和优秀的党内政治文化,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不断开拓出新的理论和实践境界,形成了一些新的廉洁思想,进一步丰富和加深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思想理论内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苍蝇”“老虎”一起打,重拳出击,惩治腐败,取得了显着效果,勾画出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文化发展框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取得了显着的发展成就,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面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种种诱惑,一些党员、干部开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背弃了党的宗旨,逐渐沉浸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中不能自拔,一步一步滑向贪污腐化的深渊,沦为党和国家的“蛀虫”和人民的公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信仰迷失、宗旨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因此,本文在直面问题的基础上,以铲除腐败为导向,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文化为目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导论;二、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基础理论分析;三、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结构与功能;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状况;五、中外廉洁文化建设比较借鉴;六、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建设路径;七、结语。本文的导论包含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研究前沿动态,包括国内研究现状和国外研究现状。第三部分是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创新之处和研究难点。第一章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首先对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相关概念进行了解析,探讨了廉洁文化、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等概念的理论内涵,对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与廉政文化、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与社会文化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廉洁文化观和中国传统廉洁文化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形成的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文化是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直接理论来源。第三,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本质属性,即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道德修养文化;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社会价值文化;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政治准则文化。第四,阐释了中国共产廉洁文化所具有的鲜明特点,包括人民性、民族性和先进性。第二章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结构与功能。本章首先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结构。根据政党文化结构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分为“三层次”“两类型”。“三层次”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物质层次、规范层次和精神层次,这是分析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经”。“两类型”指的是党员廉洁文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文化,这是分析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纬”。经纬结合,构成了分析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基本轮廓。其次,归纳了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在党和国家治理中所发挥的功能,即教育引导、优化创新、批判矫正和调控维护。第三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发展状况。按照“经验总结-问题归纳-原因分析”的研究路径,本章首先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的具体表现,包括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正风肃纪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品质、重视制度在廉洁文化建设中的根本性作用、明确党委和纪委在廉洁文化发展中的责任。其次,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即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政治信仰迷失、宗旨意识淡薄、思想观念落后、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第三,按照思想观念、反腐制度、权力运行和经济利益的分析视角,剖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问题所产生的原因。第四章中外廉洁文化建设比较借鉴。选取世界上具有典型特征的政党、国家和地区,从正反两反面总结了这些地方廉洁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以揭示其对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建设的启示意义。首先总结了中国国民党(反面典型)廉洁文化建设的经验及教训。其次阐释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香港地区(与中国大陆同属儒家文化圈)廉洁文化建设的经验和启示。最后,分析了世界上最清廉国家丹麦、芬兰、瑞典(正面典型)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及启示。第五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建设路径。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文化发展目标,从教育、制度、监督、利益四个维度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建设方略。本章第一部分提出要加强党员廉洁教育。包括加强廉洁教育主体建设;推进廉洁教育客体建设;丰富廉洁教育内容;创新廉洁教育方式;优化廉洁教育环境;实现廉洁教育的制度化。本章第二部分提出要加强廉洁法规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完备的反腐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本章第三部分提出要完善政治权力运行机制。包括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有力的执行机制;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本章第四部分提出要妥善处理党员干部正当权益与廉洁自律的关系。包括完善党员干部财产公示公开制度;健全党员干部合理利益保障与激励机制;打造“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况总结,归纳了取得的研究成果,对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发展前景进行了相关展望。
张青磊[9](2018)在《我国公民安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公民安全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另一方面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也越来越多,国家和公民已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已成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幸福的首要价值性标尺。”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民对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长,维护和保障公民安全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置于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习近平提出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使保障公民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民主法治不断完善,军事科技实力逐步增强,互利共赢的和平外交顺利推进,我国公民安全总体上得到较好保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新年贺词中指出:“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渗透,境内不稳定因素与境外不稳定因素相互作用,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极端贫困问题、食品不安全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盗窃诈骗类侵财性刑事犯罪、城镇化进程中的强征强拆、生态环境破坏、公权力腐败等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是新时代推进公民自由而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新时代,我们必须从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立场出发,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理念,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微观角度探寻克服公民安全困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同时,我们还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公民可持续安全理念,从宏观角度思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总体路径。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绪论、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的问题和内容及研究问题的说明,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正文第一章是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中有关人的生存、人的财产、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和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及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等进行梳理分析,挖掘“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的理念、思想和观点,为科学界定公民安全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根据第一章对“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理念、思想和观点的梳理分析,结合学界对安全的不同界说,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明确公民安全的概念,核心内容和演绎路径,并分析探讨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和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的关系,为后文对我国公民安全进行系统分析奠定基础。该部分指出,公民安全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实际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免受来自内部或外界的非法侵害,以及所拥有的一种有保证或有保障的状态。公民生命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公民自由安全是公民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民安全的价值所在。将自由安全纳入公民安全核心内容突破了传统上认为公民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界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亦可称为公民安全的萌生条件。安全问题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相伴生,但公民安全作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安全的一个研究领域则是20世纪90年代“人的安全”理念提出以后的事情,这说明公民安全提出、形成和发展是需要条件的。该部分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际等五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来分析探讨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第四章用理论和实证的方法,从我国公民安全安全核心内容的三个层面对我国公民安全概况进行现实考量,即主要从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层面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是本论文的重点。第五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分析探讨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该部分从中国公民安全实际出发,按照“分——总”的思路提出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第一节主要是针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第二节主要是根据我国公民安全的总体概况,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对如何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进行了总体思考。通过“分——总”思路分别提出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并使之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共同保障和推进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最后一部分是结语,虽然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复杂多元,而且有些难以预测,但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国政府、社会力量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下,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会逐步得到解决或减少,公民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会越来越好,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也会越来越完善。
虞浔[10](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指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二、“蛀虫”岂能逃避惩罚 代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蛀虫”岂能逃避惩罚 代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论文提纲范文)
(1)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概述 |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主义的一般理论 |
一、审判中心主义综览 |
二、审判中心主义内涵分析 |
第二节 审判中心主义相关问题评析 |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辩关系 |
第二章 现代刑事诉讼格局下诉辩关系的构建 |
第一节 审判中心与审前程序 |
一、审判中心的非线性化 |
二、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冲突 |
第二节 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模式 |
一、诉方角色不明影响审判中心主义的成立 |
二、诉辩双方的理性与非理性分析 |
三、诉辩双方显性冲突 |
第三节 诉辩关系的构建 |
一、诉辩关系的中国模式 |
二、诉辩关系的透析与前瞻 |
第三章 诉辩关系的社会思潮基础 |
第一节 社会思潮述评 |
一、自由主义 |
二、新保守主义 |
三、新左派 |
第二节 社会思潮与诉讼价值观 |
一、社会思潮通过诉讼价值观实现对诉辩关系的切入 |
二、诉辩关系的新保守主义走向 |
第四章 诉辩关系中的诉讼结构 |
第一节 刑事诉讼结构分析 |
一、当事人主义模式 |
二、职权主义模式 |
三、混合模式 |
第二节 诉讼结构充分化的诉辩关系 |
一、中国诉讼结构模式的选择 |
二、诉辩关系之诉讼结构层次 |
第五章 诉辩关系主体 |
第一节 诉辩关系的立人与立制 |
一、立人为先 |
二、立人与立制的兼顾 |
第二节 辩护律师 |
一、辩护律师的客观义务释义 |
二、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研究 |
第三节 检察官 |
一、检察制度沿革 |
二、诉辩关系与“检警一体” |
第六章 诉辩关系中事实与证据的证明 |
第一节 诉辩双方基于证明责任的证明标准评析 |
一、诉辩证明标准不一致的普遍性 |
二、诉辩证明标准一致的必要性论证 |
第二节 以审判为中心中的事实与证据 |
一、以证据相互印证为原则 |
二、公正与效率并重 |
三、诉辩关系以法律事实为核心 |
第七章 诉辩关系的实践构建 |
第一节 刑事和解中的诉辩关系 |
一、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 |
二、刑事和解中的诉辩关系价值研究 |
三、对诉辩交易的考察 |
四、我国诉辩关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 |
一、庭前会议中的诉辩关系价值 |
二、庭前会议中诉辩关系完善构想 |
第三节 诉辩关系与非法证据排除 |
一、非法证据排除与诉讼目的 |
二、非法证据排除与诉辩平衡 |
第四节 一审庭审中的诉辩关系 |
一、诉辩双方的质证原则 |
二、诉辩双方的质证应变策略 |
三、诉辩双方完善证言运用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实践背景 |
(二)历史背景 |
(三)政策背景 |
(四)问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我国的研究现状 |
(二)域外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历史分析法 |
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 |
一、维护刑民两大领域的不同法益 |
二、提高诉讼效率且防止矛盾判决 |
三、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矛盾 |
第三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辨析 |
一、客观范围的不同 |
二、制度层面的不同 |
三、程序功能的不同 |
第二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与规定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 |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及解读 |
第三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则不完善 |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公告程序规定不明 |
二、刑事事实与证据的效力过分扩张 |
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并存时的审理程序未规定 |
四、公安侦查阶段的保全规则缺失 |
五、程序启动的限制性规定不足 |
第二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混乱 |
一、刑附民公益诉讼与其他制度相互混淆 |
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称谓不统一 |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要件的认定差别大 |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
一、准用诉前公告的一般性规定 |
二、划分情况适用刑事事实与证据 |
三、合并附带民事公私益之诉 |
第二节 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 |
一、厘清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 |
二、统一称谓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
三、强化诉讼要件中诉的利益之判断 |
第三节 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 |
一、设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申请保全程序 |
二、优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约束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实证调查: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现状 |
(一)缓免刑适用率偏高,轻缓化趋势明显 |
(二)法定从宽情节认定宽松,酌定从宽情节认定泛滥 |
(三)考察再犯罪危险因素多,个案适用不均 |
二、规范分析: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之因 |
(一)立法层面上的滞后和漏洞 |
(二)司法技术层面上的不足和僵硬 |
三、根源分析: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之源 |
(一)对相关刑事政策缺乏全面精准的把握 |
(二)相关制度的短缺遗漏 |
(三)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利影响 |
四、应然回归:贪污受贿罪缓免刑适用的偏差之匡正 |
(一)调整和优化刑事政策 |
(二)强化立法完善 |
(三)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选题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腐败的成因 |
2.1.1 腐败形成的前提:政府权力 |
2.1.2 政府权力结构的影响 |
2.1.3 历史地理文化因素的影响 |
2.2 腐败的后果 |
2.2.1 对收入差距的影响 |
2.2.2 对投资的影响 |
2.2.3 对政府职能的影响 |
2.2.4 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2.3 腐败的治理 |
2.3.1 高薪养廉 |
2.3.2 外部监督 |
2.3.3 信息公开 |
2.3.4 异地调任 |
2.4 本章小结 |
3 建国以来各时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1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2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3 现阶段我国的主要腐败类型 |
3.4 发展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中西方腐败类型差别 |
3.5 本章小结 |
4 腐败与中国经济增长 |
4.1 研究背景 |
4.2 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与主要腐败类型 |
4.3 基本模型 |
4.4 实证检验 |
4.4.1 腐败的度量 |
4.4.2 模型与变量 |
4.4.3 基本回归结果 |
4.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5 腐败的后果:以煤炭生产安全为例 |
5.1 研究背景 |
5.1.1 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现状 |
5.1.2 研究假说的提出 |
5.2 腐败与煤炭生产安全 |
5.2.1 涉煤腐败的形式与成因 |
5.2.2 矿难频发的模型分析 |
5.3 实证检验 |
5.3.1 模型与变量 |
5.3.2 方法适用性检验 |
5.3.3 基本回归结果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腐败与经济增长中的社会成本问题 |
5.5 本章小结 |
6 腐败的治理:以纪委制度为例 |
6.1 研究背景 |
6.1.1 纪委制度沿革 |
6.1.2 官员交流制度 |
6.1.3 研究假说的提出 |
6.2 实证检验 |
6.2.1 模型与变量 |
6.2.2 方法适用性检验 |
6.2.3 基本回归结果 |
6.2.4 纪委书记行权机制分析 |
6.2.5 稳健性检验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前沿动态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概念解析 |
一、廉洁文化 |
二、廉洁文化“发展”与“建设” |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主义廉洁文化观 |
二、中国传统廉洁文化观 |
三、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文化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本质属性 |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道德修养文化 |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社会价值文化 |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是一种政治准则文化 |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鲜明特点 |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人民性 |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民族性 |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先进性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结构 |
一、政党文化结构的理论分析 |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物质层 |
三、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规范层 |
四、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结构的精神层 |
五、党员廉洁文化和党员干部廉洁文化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功能 |
一、教育引导功能 |
二、优化创新功能 |
三、批判矫正功能 |
四、调控维护功能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状况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 |
二、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 |
三、正风肃纪提升党员干部的廉洁品质 |
四、强调制度在廉洁文化发展中的根本性作用 |
五、明确党委和纪委在廉洁文化发展中的责任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的主要问题 |
一、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 |
二、部分党员干部政治信仰迷失 |
三、部分党员干部宗旨意识淡薄 |
四、部分党员干部思想观念落后 |
五、部分党员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发展问题的成因 |
一、落后观念消极影响 |
二、反腐败制度不完善 |
三、政治权力运行失调 |
四、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 |
第四章 中外廉洁文化建设比较借鉴 |
第一节 中国国民党廉洁文化建设教训 |
一、中国国民党廉洁文化建设表现 |
二、中国国民党廉洁文化建设教训 |
第二节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及启示 |
一、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洁文化建设经验 |
二、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洁文化建设启示 |
第三节 香港地区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及启示 |
一、香港地区廉洁文化建设经验 |
二、香港地区廉洁文化建设启示 |
第四节 最清廉国家廉洁文化建设经验及启示 |
一、丹麦廉洁文化建设经验 |
二、芬兰廉洁文化建设经验 |
三、瑞典廉洁文化建设经验 |
四、最清廉国家廉洁文化建设启示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的建设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廉洁教育 |
一、加强廉洁教育主体建设 |
二、推进廉洁教育客体建设 |
三、丰富廉洁教育内容 |
四、创新廉洁教育方式 |
五、优化廉洁教育环境 |
六、实现廉洁教育制度化 |
第二节 加强廉洁法规制度建设 |
一、建立科学完备的反腐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
二、构建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体系 |
三、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 |
第三节 完善政治权力运行机制 |
一、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
二、实行有力的执行机制 |
三、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妥善处理党员干部正当权益与廉洁自律的关系 |
一、完善党员干部财产公示公开制度 |
二、健全党员干部合理利益保障与激励机制 |
三、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9)我国公民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国外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2 国内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3 小结:公民安全研究的不足与启示 |
3 研究的问题与内容 |
3.1 研究的主要问题 |
3.2 研究问题的说明 |
3.3 研究的内容 |
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4.1 研究方法 |
4.2 技术路线 |
第1章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 |
1.1 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 |
1.1.1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生存的基本思想 |
1.1.2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财产的基本思想 |
1.1.3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 |
1.1.4 小结: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蕴含人的安全理念 |
1.2 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 |
1.2.1 西方人的安全研究的历史溯源 |
1.2.2 批判安全研究 |
1.2.3 “人的安全”理论 |
1.2.4 小结:批判安全与“人的安全”研究为界定公民安全提供思想滋养 |
1.3 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 |
1.3.1 中国民本思想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2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3 小结: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为公民安全研究提供重要指引 |
1.4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研究述评 |
第2章 公民安全的界定 |
2.1 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
2.1.1 安全的不同界说 |
2.1.2 安全相关的主要概念 |
2.2 公民安全的内涵 |
2.2.1 公民安全的概念 |
2.2.2 公民安全的内容 |
2.2.3 公民安全的演绎路径 |
2.3 公民安全的基本特征 |
2.4 公民安全的实现条件 |
2.4.1 国家善治 |
2.4.2 社会和谐 |
2.4.3 公民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
2.4.4 经济持续科学发展 |
2.5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之关系 |
2.5.1 国家安全与公民安全“对立统一” |
2.5.2 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相互交织 |
2.5.3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安全“和而不同” |
第3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 |
3.1 政治环境 |
3.1.1 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 |
3.1.2 四大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3.1.3 “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完善 |
3.2 经济环境 |
3.2.1 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改革 |
3.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3.3 社会环境 |
3.3.1 社会异质性增加 |
3.3.2 社会转型发展 |
3.4 文化环境 |
3.4.1 儒家文化的历史传承 |
3.4.2 “以人为本”文化生态的建立 |
3.5 国际环境 |
3.5.1 全球化浪潮的推动 |
3.5.2 国际公约的规制 |
3.5.3 世界人权斗争的影响 |
3.5.4 联合国“人的安全”的提出 |
3.6 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实考量 |
4.1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 |
4.1.1 公民生命安全总体得到保障 |
4.1.1.1 威胁生命安全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4.1.1.2 威胁生命安全的战乱因素总体得到控制 |
4.1.2 公民财产安全基本实现 |
4.1.2.1 公民财产稳步增长 |
4.1.2.2 国家重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 |
4.1.2.3 保障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的法律比较完善 |
4.1.3 公民自由安全逐步完善并落实 |
4.1.3.1 公民真实自由逐步实现 |
4.1.3.2 公民政治权利逐渐完善和落实 |
4.1.3.3 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共同发展 |
4.2 我国公民安全的主要困境 |
4.2.1 公民生命安全面临的威胁 |
4.2.1.1 贫困威胁依然存在 |
4.2.1.2 食品不安全威胁突出 |
4.2.1.3 重大疾病威胁加大 |
4.2.1.4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频现 |
4.2.1.5 恐怖主义威胁增多 |
4.2.2 公民财产安全遭遇的挑战 |
4.2.2.1 强征强拆侵犯公民财产安全 |
4.2.2.2 侵财犯罪损害公民财产安全 |
4.2.3 公民自由安全存在的问题 |
4.2.3.1 公民真实自由存在诸多短板 |
4.2.3.2 侵犯公民自由安全的现象还存在 |
4.3 我国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原因 |
4.3.1 经济发展不科学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根本原因 |
4.3.2 民主法治不完善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关键原因 |
4.3.3 公民安全理念缺位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重要原因 |
4.3.4 社会安全问题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直接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路径 |
5.1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 |
5.1.1 新时代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威胁的应对 |
5.1.1.1 以“精准扶贫”为指引,打赢扶贫攻坚战 |
5.1.1.2 以“社会共治”为主线,保障公民食品安全 |
5.1.1.3 以“预防”为中心,防控重大疾病威胁 |
5.1.1.4 “规范”为导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
5.1.1.5 以“去极端化”为基础,打好反恐“组合拳” |
5.1.2 新时代我国公民财产安全挑战的化解 |
5.1.2.1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强征强拆行为 |
5.1.2.2 以“打防控”为举措,制止各类侵财犯罪 |
5.1.3 新时代我国公民自由安全问题的处置 |
5.1.3.1 以“发展”为根本,筑牢公民自由安全的基础 |
5.1.3.2 以“制度”为核心,约束公权力对公民自由的侵害 |
5.2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路径的总体思考 |
5.2.1 正确架构政党、国家、社会与公民安全的关系 |
5.2.1.1 突出中国共产党维护公民安全的主导作用 |
5.2.1.2 强化政府保障公民安全的主体作用 |
5.2.1.3 发挥社会力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作用 |
5.2.2 全面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 |
5.2.2.1 法治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必由之路 |
5.2.2.2 加快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建设 |
5.2.3 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筑牢保障公民安全基础 |
5.2.3.1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 |
5.2.3.2 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 |
5.2.4 科学发展军事实力和外交关系厚植保障公民安全优势 |
5.2.4.1 强军兴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 |
5.2.4.2 合作共赢构建新型外交关系 |
5.2.5 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5.2.5.1 努力提升公民安全意识 |
5.2.5.2 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蛀虫”岂能逃避惩罚 代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犯罪嫌疑人(论文参考文献)
- [1]审判中心视野下的诉辩关系构建研究[D]. 盛雷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3]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4]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王瑞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贪污受贿罪缓免刑的适用偏差与匡正[D]. 周丽萍.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1)
- [7]中国经济增长进程中的腐败问题:类型、后果与治理[D]. 李杨. 浙江大学, 2019(01)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廉洁文化研究[D]. 王卫兵.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我国公民安全研究[D]. 张青磊.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7)
- [10]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