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案件引起一件法律修改——“石头案”后的续闻(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杨芹[2](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研究表明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吴飞飞[3](2020)在《1923年中日宜阳丸案研究》文中指出宜阳丸案是20世纪20年代中日之间的一个颇具影响的交涉案。该案因日本商轮违规运输军火被扣引起。宜阳丸案发生后,汤子模、贺龙等坚持非道歉、赔偿等决不释放被扣日本人。他们并不认同日本方面宣称的条约特权尤其是领事裁判权。日本政府径自与汤子模、贺龙等“讨贼军”交涉无果后,便向民国北京政府施压。实际上,日本方面对于营救日人实无更多办法。中日围绕此案的交涉是以营救日人为中心展开。双方重点围绕案件责任、营救日人的方法、款赎等进行交涉。宜阳丸案交涉期间,日本政府利用英、美等国航轮在长江上游遭遇的航行安全问题,筹议组建长江联合警备之机,寻求与英、美等列强合作,向北京政府施压,催了宜阳丸案。日本政府甚至在案件交涉中,歪曲案件事实,利用舆论工具占据舆论制高点以达到推卸该案责任的目的。日本商轮宜阳丸公然违反中立原则,无视国际禁运武器协议,私运军火入川,干涉中国内政。然而,宜阳丸案因受川境战事、未明案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引发中国社会各界的大规模声援活动。此外,宜阳丸案对长江上游航行安全局面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川境战事环境下,中日围绕宜阳丸案的交涉变得异常复杂与困难。北京政府在此案交涉中,对日本蛮横无理的要求曾据理力争。但是,北京政府在此案处理中只能依赖有限的力量从中转圜,尽显其无力与无助。面对内外压力,北京政府最终同意与日本政府均摊赎资以了结此案。不过,中日双方并未解决宜阳丸案责任问题,致使该案仍是未了结而终的纠纷案件。
王明夫[4](2019)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的普及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社会问题,网络犯罪的急剧增多就是重要体现。网络是个“技术为王”的世界,网络犯罪也同样需要技术支持,掌握着互联网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也由此产生。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以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两个条文初步规定了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但是立法的不完善、理论研究的不深入导致争论远未停止,有的还对司法实务造成一定的困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与分类的阐述,首先由基本概念入手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问题,梳理了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分类方法,并提出本文观点,为下文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出发,为用刑事手段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行为寻求充足根据。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自身技术优势助推犯罪,危害极大,并且出现了异化趋势,对其刑事责任的司法追诉却面临困境;理论上,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理论存在争议,本文分析了部分代表性理论的优缺点,并提出以折中说为基础的本文观点。第三部分首先梳理了现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追究模式,包括共同犯罪责任模式、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模式以及拒不履行监管义务的不作为责任模式,并且明确了三种模式各自的定位,以求厘清三种模式的关系;其次,根据上文提出的类型划分方式,具体的提出了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第四部分是对具体罪名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一些要素予以明确,如监管义务范围、责令的内容与形式和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二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争议问题提出了本文观点;否定了该罪处罚范围夸大化的观点;肯定了“明知”应包含应知,并提出了“应知”的司法推定标准。第五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从立法方面来看,要完善现有罪名,厘清法条间的逻辑矛盾、完善职业禁止制度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从司法方面来看,在积极入罪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技术可能性,建立合理合法的司法出罪机制,兼顾打击犯罪和保护网络发展。
杨竹旺[5](2018)在《宋代文官罢黜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罢黜制度是指“官员基于违纪、违法或其他原因而被封建朝廷科以经济财产、资格、待遇、职务、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处分,以及其中部分罢黜官员后续的叙复程序。其实质是以罢黜、叙复为手段的合法、有效的官员惩处、淘汰、复出等相关机制,以保证政权的平稳运行”,其核心在于对官员官、职、差遣以及相应待遇与人身自由的惩处。本文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宋代文官的罢黜。文官罢黜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宋代走向顶峰,形成了一整套流程严密的制度,具有完整、自洽的体系,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与规定。事前体现为宋代文官罢黜相应的制度规定和设计,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前提与基础。面对宋代形形色色的罢黜事件,从纵向上看,根据类型适用的不同,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以官、职、差遣(职事官)、人身自由为核心要素的罢黜体系,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从横向上看,根据罢黜方式轻重程度的不同,则主要囊括了降阶(降本官阶、寄禄官阶等);冲替,差替,对移(针对本等差遣、职事官);降差遣、降职事官、降闲散官;落职(降职、夺职);除名,勒停;安置,居住,编管,羁管等具体方式。事中主要是文官罢黜的流程以及在贬地或寄居地的监督管理。这些流程包括勘劾、审判与复核,内降文字与封驳乃至离任与执行程序。流程的运行则要借助一定的文书形式,其中涉及的文书包括罢黜制书、官告、戒谕文书等。对罢黜文官的监督与管理,是鉴于这些官员在贬地或寄居地存在种种不法活动,如擅离官守、插手地方政务、非法交结官员士大夫、侵扰平民,乃至规求货利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主要有呈身、禁谒等限制,以及俸禄、饮食、居住乃至丧葬等生活方面的规定。此外,还有对罢黜官员的特殊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指对罢黜官员的权利资格加以限制,包括任职、转官、恩泽等。这种限制进一步增加了罢黜制度的威慑力。事后是指罢黜官员的诉雪、叙复。诉雪是针对罢黜制度的纠偏和救济机制,有利于解决罢黜事件中出现的冤抑。叙复制度则是每逢赦宥或者经历一定时限,国家按照既定程序,依法对犯罪或者遭受罢黜的官员进行收叙的活动,其主要内容与罢黜制度的对象相对应,包括叙复官、职、差遣和恢复官员人身自由等。叙复制度不仅通过法定程序使被罢黜的官员拥有重新踏入仕途的机会,从而维持官员阶层的稳定,同时通过有选择的甄叙,收叙改过自新的官员,排除怙恶不悛的官员,完成了官僚系统的自我净化和循环。从罢黜制度发展流变的前后对比来看,宋代已经完成了对前代的超越,尤其是政治文明的进步,特别体现为对官员士大夫的优待,体现了一定的制度文明和价值。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宋代文官罢黜制度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比较突出的是对吏治的损害和违规叙复现象泛滥,进而影响了宋代朝廷的政务运行和政治生态。从纵向上观察,作为宋代职官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宋代文官罢黜制度与职官制度紧密联系。作为罢黜制度发展中一以贯之的线索,宋代职官制度的基本格局及其变迁对罢黜制度的影响贯彻始终:职官制度塑造了罢黜制度的基本面貌,罢黜制度则依存并受制于职官制度,从罢黜制度的变化中亦可窥见职官制度的变迁趋势。其中,元丰官制改革体现的尤为突出,这一官制改革极大地影响了宋代文官罢黜制度的设置与走向,同时也能从这种影响中得知宋代职官制度发展的脉络。宋代文官罢黜制度走向的横向影响因素则要归结于政治社会文化,当时的政局、思想观念等都通过政治文化的形式内化于罢黜制度,罢黜政策的转型、对官员士大夫的优待等均是当时政治传统的体现,而职官清浊观念的残留、文武分途与重文轻武等仕宦观念也对罢黜制度的具体层面产生一定影响。
杨为正[6](2018)在《《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研究(1872-1911)》文中提出本文以《申报》开展的新闻更正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时间段为1872年至1911年,共计40年。更正是新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与新闻真实的联系最为紧密,它不仅是纠正新闻错误的重要手段,也可借此窥见报纸于新闻真实的态度,是办报思想的折射。《申报》存世完整,其新闻更正实践丰富,是晚清时期报业新闻更正实践的典型代表。本文以晚清1872-1911年四十年的新闻更正文本为研究对象,研究晚清时期《申报》新闻更正在数量、内容和形式上的特点,以及形成这一特点的原因。研究发现,《申报》办报之初就已有维护新闻真实的观念,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推动该报新闻更正的历史发展,其中“有闻必录”思想和访事人制度建设均是维护新闻真实的积极尝试,新闻更正是弥补前两者缺陷的重要方式;另外,受到《申报》塑造真实形象的需要、读者意识觉醒、报纸竞争等因素的推动,新闻更正实践制度趋于完善,尤其是“来函”平台的构建为读者纠正新闻失实提供了新途径,来函是《申报》与读者展开互动性的重要平台。本文基于《申报》更正实践的第一手原始文本,研究了《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的基本特征、形成原因以及背后的《申报》职业观念,较为清晰地呈现了《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的历史面貌。这可为互联网环境下复杂的新闻生态下维护新闻真实、坚守新闻职业观念提供历史镜鉴。
段勃[7](2017)在《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调查性报道是新闻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学术话题。在中国,调查性报道被视作最能够彰显新闻品质的报道方式之一;在美国,它和客观报道、解释性报道三足鼎立。过去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调查性报道的个案分析、源流梳理、实务探究方面,在中外比较研究领域成果较少。本文主要以中国新闻奖和普利策新闻奖中的获奖调查性报道作品为样本,从概念、历史、采访、写作等方面全景扫描中美调查性报道异同,并从传播观念、新闻体制、调控规制等方面解析造成差异的原因,以求寻找中国调查性报道的个性和不足,并尝试提出建议和策略。研究发现,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都诞生于19世纪中后期,中国以外商中文报刊出现为契机,美国则以黑幕揭发运动为标志。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国调查性报道命运多舛,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郁郁勃发,尤其在2003年至2013年进入黄金十年。美国调查性报道在黑幕揭发运动结束后也归为平淡,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步入第二个高峰期,从90年代开始式微,伴随着网络媒体的勃兴迎来又一次发展机遇。在采访实务上,中美调查性报道都关注被掩盖的新闻价值含量较大且具有冲突性的负面选题,采访难度高、危险大、相对独立。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题材中含有关于社会问题的中性选题,采访对象相对单纯,调查记者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美国调查记者更富有挑战性,大量报道敏感和富有争议的国际选题,调查过程更加复杂,面临较大的人身风险。就作品文本而言,中美调查性报道都趋向于精确、平衡、大篇幅、碎片化、富有逻辑、凸显调查的写作特点。热衷于“寻宝”叙事母题,偏爱线性结构、悬念制造手法以及外焦点叙事视角和二元对立模式。写作语言简洁、准确又富有张力,平实、自然又生动鲜明,客观、公正且表达主题。相较而言,中国调查性报道作品以独立式报道为主,文体多元,经常采用记者加政府调查的模式,叙事结构更加朴直,语言感情色彩相对浓厚,较多运用间接引语。而美国调查性报道以组合式报道为主,文体单一,调查作品由记者单独完成,叙事结构更加曲折,文体互渗现象相对突出,更多运用直接引语。研究发现,中美调查性报道出现上述差异并不完全是调查性报道自身造成的,中美新闻传播观念、体制和调控规制等不同是造成差异的根本原因。对比中美两国调查性报道既要看到同一又要看到差异,既要看到中国在重视程度、人才支撑、调查技术等方面存在一些差距,同时更要拥有自信,遵循扬弃原则,保持独立个性,尤其要摒弃美国调查性报道单纯揭丑、制造噱头、过分依赖工商业资本等缺陷。
杨天宏[8](2017)在《了犹未了:法政纠结下“罗文干案”的庭审结局》文中指出罗文干案是牵动北洋政治全局且与外交瓜葛密切的大案。案件固然有被告涉嫌触犯刑律作为实体,但政治及外交因素的作用也未可忽略。直系内部"保派"谋求推倒"洛派"内阁的政争是此案发生的政治背景;被告得以躲过法律制裁,与"六一三"政变后反直三角同盟形成、直系内部矛盾缓和,外交上又不得不起用作为连带被告的顾维钧等外交系领袖有关;列强借关税会议、法权会议对中国施压,也是司法处置朝着有利于被告方向变化的因素。不过被告的无罪宣判并不意味着案件了结,奥款合同善后问题谈判在直系统治崩盘后得以继续。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外交努力,挽回奥款展期合同造成的200余万镑损失,反证当初检厅控告罗案被告渎职损害国家利益等罪,并非子虚。
张世慧[9](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提出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张淑生[10](2016)在《政治漩涡中的北京总商会研究(1916-1938)》文中研究指明自1916年开始的军阀时代的到来,战争、革命、反日运动等不断在北京这一政治中心轮番上演。处在政治漩涡中的北京总商会,为保证商人的利益,不得不设法应对,与各方势力虚以委蛇。战争给近代中国带来的苦难无疑是深重的,商业凋敝、交通梗阻、金融恐慌,令商人胆战心惊。商会为在战争中求生存,动用各方力量,在战前呼吁和平,在战中维持地方秩序,消弭金融风潮,意在使商业不致因战争而萧条,但终无法改变残酷现实的一次次打击。在政权交替的真空期,商会往往是士绅拉拢合作的对象,成立治安会等临时治安组织是通行的做法,在真空期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也会受到后来者的称许。战胜一方发行的纸币流通尤赖商会从中维持,而其给商人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为此,商会一般要与政府设法交涉,以使货币稳定,1926年直鲁联军发行的军用票是危害最大,流通时间相对较长的一次。革命在民国建立之后,演变为各方奋力疾呼和标榜的口号。冯玉祥发动首都革命,商会为维持社会秩序也侧身其间。冯玉祥控制下的北京,反日反张作霖的运动在党派的组织下搞得如火如茶,而总商会对此似乎热情不高,多消极应付。1928年北伐革命军到达北京时,总商会积极筹集支应军队的款项,而在北伐成功后,却因征收五个月铺捐,与新成立的商民协会怒目相视。五四运动、福州事件、五卅惨案、九一八事变等,既是日本对中国侵略不断加深的过程,也是中国民众不断觉醒,掀起一次次反日高潮的过程。几乎每一次反日高潮都伴随着抵制日货的呼声。北京总商会在商人利益与国仇家恨之间,一次次经历痛苦的抉择,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由此引发反日民众与总商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当七七事变发生之后,北平商会积极筹款支援前线,救济难民,办理平粜。当政府军撤离后,又参加地方维持会,协助维持地方秩序,安定人心,维持民食。在伪政权建立后,则滑向亲日,沦为日伪政权的侵略工具。军阀或政府为筹集军费或政费,向商人征收苛捐杂税是通常采用的做法。商会既是政府征收捐税的主要合作者,也是苛捐杂税的反对者。商会为繁荣商业,对苛捐杂税,尤其是新增捐税往往会据理力争。如警捐、房捐、奢侈税等法外之税,一般会动用各种力量与政府交涉,直到取消为止。崇文门税关这一前清京师主要征税机构,在民国时期不仅依然存在,而且税率有增无减。1928年迁都之后,崇文门税关收入转归南京国民政府所有,使北平商人甚为不满,商会不断向政府交涉取消税关,经过艰苦的交涉过程,终于成功废除。北京总商会在政治的漩涡中,几经沉浮,本着商人的本色,与政府始终保持若即若离的状态,为商人利益据理力争而又不逾越于轨外。
二、一起案件引起一件法律修改——“石头案”后的续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起案件引起一件法律修改——“石头案”后的续闻(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1923年中日宜阳丸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宜阳丸案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20世纪20年代日本对华政策 |
第二节 日本航业在长江上游的扩张 |
第三节 民国初期日轮私运军火行为 |
第四节 四川内乱与直系运输物资入川困难 |
第二章 宜阳丸案发生与中日交涉 |
第一节 宜阳丸案发生及中日两国政府的最初反应 |
第二节 中日两国政府交涉 |
第三节 宜阳丸案处置结果 |
第四节 宜阳丸案交涉中的困难 |
第三章 宜阳丸案与中国社会反应 |
第一节 宜阳丸案与社会各界反应 |
第二节 报刊中的宜阳丸案 |
第四章 宜阳丸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宜阳丸案与排日运动 |
第二节 宜阳丸案对日本在长江上游航业的冲击 |
第三节 宜阳丸案与日本维护长江航轮安全的举措 |
第五章 宜阳丸案评析 |
第一节 日方应对分析 |
第二节 北京政府以及川军各派应对分析 |
第三节 宜阳丸案与中日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分类 |
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 |
1.1.1 观点争议 |
1.1.2 个人主张 |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 |
1.2.1 三种分类法的争议 |
1.2.2 对分类标准的分析 |
1.2.3 对分类的个人主张 |
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
2.1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实践根据 |
2.1.1 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网络犯罪中起推波助澜作用 |
2.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犯罪帮助行为出现异化趋势 |
2.1.3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司法追诉面临困境 |
2.2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2.2.1 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的理论争议 |
2.2.2 本文的主张 |
3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模式与范围 |
3.1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模式 |
3.1.1 共同犯罪责任模式 |
3.1.2 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模式 |
3.1.3 平台拒不履行监管义务的不作为责任模式 |
3.2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
3.2.1 网络中间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
3.2.2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
3.2.3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 |
4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涉犯罪的疑难问题分析 |
4.1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疑难问题 |
4.1.1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围 |
4.1.2 如何理解“经监管部门责令拒不改正” |
4.1.3 危害后果的认定 |
4.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疑难问题分析 |
4.2.1 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之争议 |
4.2.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导致处罚范围扩大之争议 |
4.2.3 对“明知”的认定 |
5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完善建议 |
5.1.1 厘清法条间存在的逻辑矛盾 |
5.1.2 完善职业禁止制度在网络空间中的适用 |
5.2 司法完善建议 |
5.2.1 建立充分考虑技术可能性的司法出罪机制 |
5.2.2 坚持在打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发展之间寻求平衡的司法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宋代文官罢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检讨 |
四、研究思路与内容 |
第一章 罢黜制度及其运用 |
第一节 罢黜范畴界定与政策转型 |
一、罢黜制度范畴界定 |
二、罢黜政策转型 |
第二节 罢黜方式与类型适用 |
一、针对本官阶/寄禄官阶 |
二、针对贴职 |
三、针对差遣/职事官 |
四、针对人身自由 |
五、其他形式与加重情节 |
第三节 罢黜制度的价值与局限 |
一、政治文明的进步 |
二、损害吏治 |
三、清浊观念的残留 |
四、崇文抑武的风气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文官罢黜程序 |
第一节 勘劾、审判与复核程序 |
一、勘劾、审判程序 |
二、复核程序 |
第二节 内降文字与封驳程序 |
一、内降文字对程序的冲击 |
二、两制、给事中的封驳 |
第三节 离任与执行程序 |
一、朝辞 |
二、谢表 |
三、离任交接 |
四、部送 |
本章结语 |
第三章 文书运行 |
第一节 罢黜制书撰写 |
一、罢黜制词的书写结构——以《宋大诏令集》为例 |
二、对书写精切的要求和推崇 |
三、内容削改与颁降程序的改换 |
四、词臣书写的个人意志 |
第二节 官告处分 |
一、罢黜告身发放 |
二、官告追缴 |
第三节 戒谕诏书——以《宋大诏令集》为例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罢黜文官的监督与管理 |
第一节 罢黜官员不法活动 |
一、擅离贬所、非法谋求叙复 |
二、交通关节、插手地方政务 |
三、交结当地官员士大夫 |
四、侵扰平民、规求货利 |
第二节 罢黜官员的监察管理 |
一、“呈身”等报备制度 |
二、禁谒制度 |
三、通进限制 |
第三节 罢黜官员的境遇 |
一、随行差送 |
二、经济状况 |
三、居住条件 |
四、归葬问题 |
第四节 罢黜官员的权利资格限制 |
一、任职限制 |
二、磨勘转官限制 |
三、恩泽限制 |
四、资格限制 |
五、针对犯赃官员的特殊规定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宋代的诉雪与叙复制度 |
第一节 诉雪 |
一、刑部诉雪与告诉制度 |
二、告诉制度 |
二、看详诉理所与看详诉理文字所 |
第二节 特旨叙复 |
第三节 常程叙复 |
一、主管机构 |
二、叙复条件 |
三、叙法与叙复内容 |
四、叙复程序 |
第四节 叙复制度的实施与缺陷 |
本章结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研究(1872-1911)(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申报》更正实践的量化特征(1872-1911) |
第一节 《申报》刊载新闻更正的数量 |
一、《申报》刊载新闻更正样本的整理方法 |
二、《申报》新闻更正的数量年份分布 |
第二节 《申报》新闻更正的刊载形式 |
一、《申报》更正的刊载版面 |
二、《申报》刊载新闻更正的篇幅 |
第三节 《申报》刊载更正的内容类型 |
一、更正的标题 |
二、更正中的正文“固定格式” |
三、《申报》更正的新闻类型 |
四、《申报》新闻更正的错误类型 |
第二章 《申报》更正的实践类型 |
第一节 《申报》对错误原因的更正态度 |
一、信源方: 主动访查和被动来函 |
二、访事人: 直接指出信息传递者过失 |
三、编辑: 轻描淡写的编辑责任 |
四、错别字、排印、翻译: 技术掣肘,尽力避免 |
第二节 《申报》对更正对象的态度 |
一、承认新闻有误,给予确定态度 |
二、驳斥新闻有误,给予否定态度 |
三、更正新闻中无评价 |
第三节 《申报》的来函更正 |
一、提供“来函”平台,接受读者监督 |
二、利用“来函”平台,展现《申报》实事求是态度 |
三、读者“来函”,推脱责任 |
第三章 《申报》更正的历史原因探析 |
第一节 影响《申报》更正实践的社会因素 |
一、新闻控制对新闻更正实践的要求 |
二、晚清假新闻泛滥呼唤新闻更正 |
三、获取读者信任需要更正 |
四、晚清上海报纸之间的激烈竞争间接推动更正实践 |
第二节 《申报》更正实践发展的内部因素 |
一、信源与真实性: 信息搜集到“有闻必录” |
二、采访与真实性: 访事人制度的建立 |
三、经营策略与真实性: 利用更正重塑真实形象 |
结束语: 《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的评价与当下启示 |
附录1: 1872-1911年《申报》与更正相关的评论一览 |
附录2: 1872-1911年《申报》更正实践有效样本一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7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2 中美调查性报道源流梳理 |
2.1 中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2.2 美国调查性报道的源流 |
3 中美调查性报道采访实务观照 |
3.1 调查性报道题材选择比较 |
3.2 调查性报道采访对象比较 |
3.3 调查性报道采访特点比较 |
4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实务辨析 |
4.1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特点比较 |
4.2 中美调查性报道叙事比较 |
4.3 中美调查性报道写作语言比较 |
5 中美调查性报道的差异归因 |
5.1 中美新闻传播观念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影响 |
5.2 中美新闻体制差异对调查性报道的作用 |
5.3 中美新闻调控规制对调查性报道的制约和保障 |
6 结语 |
6.1 中国调查性报道要有独立个性 |
6.2 中国调查性报道相对不成熟 |
6.3 网络时代的中美调查性报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了犹未了:法政纠结下“罗文干案”的庭审结局(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洛之争”与罗案的曲折反复 |
二、影响“罗案”检审的外交因素 |
三、顾维钧出任外长与“罗案”妥协 |
四、罗案判决与奥款展期合同的善后处置 |
五、结语 |
(9)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政治漩涡中的北京总商会研究(1916-193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史料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北京总商会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北京经济从繁荣到萧条 |
一、北京繁荣的商业经济 |
二、迁都之争与经济凋敝 |
第二节 北京总商会的发展演变 |
一、扩充会员及发展困境 |
二、商会会长及王文典改革 |
三、商会选举及风波 |
小结 |
第二章 战争与动荡中的北京总商会 |
第一节 商会的和平运动 |
一、1918年的和平运动 |
二、直皖战争时商会的和平运动 |
三、第一次直奉战争时商会对和平的呼吁 |
第二节 战争的危害 |
一、商业萧条 |
二、交通梗阻 |
三、金融恐慌 |
四、民众畸形心理的形成 |
五、勒款与兵劫 |
第三节 战争中商会的应对 |
一、调节民食 |
二、维持金融,筹集军费 |
三、禁止军队入城与武装自卫 |
第四节 战争善后 |
一、慰劳军队 |
二、救济难民 |
三、国民裁兵运动 |
第五节 动荡政局与铜元票危机 |
一、军警索饷与政治逼宫 |
二、铜元票危机 |
小结 |
第三章 革命与反革命对垒中的北京总商会 |
第一节 首都革命 |
一、政变之初的北京总商会 |
二、反军阀与反帝运动的高涨 |
第二节 奉系执掌北京 |
一、治安会维持政局 |
二、军用票问题 |
第三节 奉系败退与国民党入主北京 |
一、总商会参加治安维持会及维持金融 |
二、鲍毓麟离京 |
三、欢迎革命军 |
四、总商会向国民政府靠拢 |
五、商民协会与总商会的合作与冲突 |
小结 |
第四章 从反日滑向亲日的北京总商会 |
第一节 五四运动与福州事件 |
一、五四时期的反日运动 |
二、福州事件 |
第二节 五卅运动中的北京总商会 |
一、援助沪案运动的兴起 |
二、沪案后总商会的应对 |
第三节 九一八事变后商会的反日运动 |
一、商会与抗日救国会的冲突 |
二、商会与抗日救国会的合作 |
三、商会募款支持抗战 |
第四节 七七事变后的商会 |
一、慰劳前方将士 |
二、稳粮价,办平粜 |
三、救济难民 |
四、参加地方维持会后的活动 |
五、刺刀下商会的沉沦 |
小结 |
第五章 纳税与抗捐 |
第一节 警饷问题 |
一、反对警捐 |
二、反对四项加一捐 |
第二节 奢侈税问题 |
一、奢侈税的初步交涉 |
二、总商会拒绝缴纳奢侈税 |
三、筹集乐捐 |
四、乐捐缴款方式之争 |
五、奢侈税的废除 |
第三节 废除崇文门税关运动 |
一、崇文门税关对商业的危害 |
二、废崇运动的兴起 |
三、废崇成功 |
小结 |
结语 |
一、北京商人与“商战” |
二、北京总商会对利益的追求 |
三、民族主义下北京总商会的艰难抉择 |
四、捐税: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另一种透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博期间学术成果 |
四、一起案件引起一件法律修改——“石头案”后的续闻(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3]1923年中日宜阳丸案研究[D]. 吴飞飞.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D]. 王明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5]宋代文官罢黜制度研究[D]. 杨竹旺. 浙江大学, 2018(05)
- [6]《申报》新闻更正实践研究(1872-1911)[D]. 杨为正.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7]比较视域下的中美调查性报道研究[D]. 段勃. 华中科技大学, 2017(10)
- [8]了犹未了:法政纠结下“罗文干案”的庭审结局[J]. 杨天宏. 近代史研究, 2017(01)
- [9]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10]政治漩涡中的北京总商会研究(1916-1938)[D]. 张淑生.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