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何时被掩盖?

事故何时被掩盖?

一、隐瞒事故何时了?(论文文献综述)

劳东燕[1](2021)在《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文中认为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需要考虑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语境,从金融系统运作的客观需要来展开。金融诈骗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选择现象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只是附属法益。金融诈骗罪的财产犯罪面向因受其金融犯罪面向的作用,而表现出不同于生活领域或一般市场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特性,这使得金融诈骗罪在不法类型上有别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于保险诈骗罪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界定,应当以此为前提来展开。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之间并不成立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而是中立关系;对于金融领域中具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只能适用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郑冉[2](2021)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通过取回其在市场流通中具有缺陷问题的汽车产品,并对缺陷进行处理保证产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之上,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程序,及时向国家主管机关报告其汽车产品的缺陷问题、产生根源及处理方式等,并备案召回计划,在召回申请通过之后,立即发布公告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改造,达到消除危害风险的目的。它具有主动性、预防性、广泛性、效益性、公益性特征,有利于提升汽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与整体安全,营造公平公正的汽车市场秩序。在法理层面,汽车产品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源于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生产者作为汽车产品危险源的开创者,不仅要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安全性的基本要求,还需在汽车产品具有缺陷问题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干预。在西方国家的学理与实践中,从产品的不合理危险角度出发,将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归纳为消费者预期说、风险利益衡量说、消费者预期说与风险利益衡量混合说、标准逃逸说四种。我国立法判断汽车产品缺陷的标准是安全技术与不合理危险两类标准,但是,由于立法内容的笼统与配套实施制度的缺失,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具体适用规则不够明晰,导致立法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鉴于此,亟待研究及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规制现状,包括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以及行业实践现状。通过考察,发现既有规则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难以与其他法律实现有效沟通衔接;第二,现有汽车产品缺陷认定体系在适用上存在不足,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确立专业权威地位;第三,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消费者缺乏有效途经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第四,缺陷汽车产品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召回信息收集与发布渠道不足,召回保险机制尚未建立,难以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后,本文对美国、日本及欧洲国家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执法体系进行梳理,得出如下经验与启示:需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及监管模式;需具备先进且完备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安全标准及检测机构;消费者需通过多种途经参与召回活动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完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主动召回。最后,本文针对现有制度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建议对策:第一,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规制体系,包括:实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专门性、基本性国家立法,以便合理配置主管机关的权责、完善法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二,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包括: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以及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第三,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请求权机制及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第四,完善配套治理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通过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保障消费安全。

广州市人民政府[3](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李宸[4](2021)在《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诈骗罪也呈现出高发态势。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领域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疑难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对保险诈骗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罪的争议问题进行探索论证。针对保险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应当主要从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个方面来进行界定,即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永久性地排除保险人对保险金的所有权,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成为保险金的不法所有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应当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既包括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也包括虚构与实际内容不一致的标的;与此同时,恶意复保险和虚构保险利益等行为均能够归入到保险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范畴之中;对保险诈骗罪的成罪条件,应从犯罪数额和主观目的方面进行把握,而对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罪的界限,应当从主观目的、客观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三方面的不同来进行把握。另外还分析了保险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问题;同时,对于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得一概而论。

"内河船非法海上营运风险研究"课题组,吴胜顺[5](2021)在《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文中研究说明针对近年来大量内河船超航区入海违法违规经营砂石的现状,采用综合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海上交通事故为主要样本,梳理近五年来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承担情况,分析内河船入海营运的现状、原因及危害,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维度讨论内河船入海营运的法律责任。针对内河船违法入海营运现象及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法律责任问题,从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司法审判等方面提出建议。

郑天城[6](2020)在《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检视——以李某恶意投保案为例》文中提出对于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定性,在法教义学的解释框架内存有争议。主张定诈骗罪者将诚实信用原则上升为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义务,可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其观点并不可取;主张定保险诈骗罪者没有区分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与刑法上的保险标的,对不同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效果缺乏关注,亦难获结论上的正当性。基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既没有虚构保险标的,也没有支配航班延误这一影响财产交付的关键事实,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但是,恶意投保骗取航空险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弱化了保险制度分化社会风险的功能,不值得鼓励和提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刘靖莹[7](2020)在《《从广岛、长崎到福岛》的笔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翻译实践报告,翻译内容为日本作家黑古一夫编着的《从广岛、长崎到福岛》的第一部分原文。该书于2011年12月30日首次由日本勉诚出版株式会社发行。全书由三大部分构成,收录了多位研究者的核电文学研究成果。该书尚无中文译本,原稿主要有林京子与黑谷一夫的对谈、满谷玛格丽特、三浦精子、古浦千穗子、伊藤真理子、Philis Yulmarz的研究成果。笔者使用动态对等翻译理论对译文进行分析,力求译文准确传达原文的意义,让读者理解。报告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主要是翻译项目的简单说明,介绍文本内容性质以及内容特点等。第二章是翻译过程的描述,主要包含单词准备、翻译计划、笔译技巧等译前准备、翻译过程以及翻译完成后的校对等内容。第三章是案例分析,将结合具体例子对本次翻译任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内容是本次翻译任务经验的总结。希望本次翻译任务的成果,能够为我国日本核电文学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汤君[8](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李雨桐[9](2020)在《跨界危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日益增长的关联性使得危机极易跨越各种系统边界并迅速的演变为跨界危机。跨界危机下的制度分割与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并对危机管理的绩效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了探讨和研究跨界危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以期为跨界危机的协同响应与集体行动提供有益的理论分析与实践启示。本文运用了文献研究、博弈研究和多案例研究的方法,从跨界危机的特征和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环境出发,探究了跨界危机中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机理;识别了跨界危机响应中的三种典型困境:观望困境、回避不确定性困境以及责任推卸困境;分析了三种困境产生的条件以及困境下的机会主义行为,提出跨界危机场景下典型机会主义行为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依据该框架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山东寿光水灾事件和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进行了案例分析;识别了上述三个典型跨界危机事件中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及其形成条件与作用路径,并分析了各类机会主义行为对危机管理绩效的影响;最后围绕跨界危机治理中三类典型机会主义的规避,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编制、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史博学[10](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二、隐瞒事故何时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隐瞒事故何时了?(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航空延误险虚假理赔类案件的分析
    (一)案件情况及其相关论争
    (二)基本思维上的相同之处
    (三)财产犯罪思维的普遍性
三、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的检视与反思
    (一)秩序法益观作为管制型金融的产物
    (二)秩序法益观的问题所在与发展方向
四、金融诈骗罪的金融秩序法益之诠释
    (一)理解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
    (二)金融诈骗罪中的核心法益与附随法益
五、保险诈骗罪相关问题的教义学解读
    (一)对保险诈骗罪基本解读框架的厘定
    (二)对保险诈骗罪相关争议问题之解读
        1.如何界定保险诈骗罪的诈骗行为
        2.如何理解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3.如何定位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
    (三)航空延误险虚假理赔类案件的定性
        1.行为人隐瞒不准备登机或未实际乘机的事实,以及后续如果存在伪造登机牌等材料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行为?
        2.保险合同有无明确约定以计划乘机或实际乘机作为理赔条件,是否影响保险诈骗罪的成立?
        3.冒用他人名义购买机票进行投保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行为?
        4.在保险诈骗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相应行为是否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实践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3.3 总结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第2章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结构
    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内涵
        2.1.1 汽车产品缺陷的概念与内涵
        2.1.2 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2.1.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概念及其内涵
        2.1.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类型
        2.1.3.2 产品缺陷与主动召回/强制召回的关系
    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2.2.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2.2.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
        2.2.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2.2.3.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其他产品召回
        2.2.3.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汽车产品保修
        2.2.3.3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与产品强制收回
    2.3 生产者召回义务的法理来源
    2.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原则
        2.4.1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2.4.2 社会公平原则
第3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
    3.1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3.1.1 中央层面的立法梳理
        3.1.2 地方层面的立法梳理
    3.2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规范实践
        3.2.1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3.2.2 基于行业实践的实证分析
    3.3 我国现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困境
        3.3.1 现有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缺失
        3.3.2 汽车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及规则适用不足
        3.3.3 召回实践活动存在消费者缺位现象
        3.3.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配套机制不完善
第4章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制及经验借鉴
    4.1 美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1.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4.1.2 具体规则内容
    4.2 日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2.1 法律依据及政府权责
        4.2.2 具体规则内容
    4.3 欧洲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3.1 法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3.2 德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3.3 英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4.4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经验借鉴
        4.4.1 结合本国实际构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立法及监管模式
        4.4.2 具备严格的汽车产品安全标准及专业的认证机构
        4.4.3 消费者多途径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4.4.4 完备的配套机制促使生产者以主动召回替代强制召回
第5章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5.1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体系
        5.1.1 尽早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
        5.1.2 立法对行政监管职责的配置合理化
        5.1.3 实现法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5.2 构建合理的缺陷汽车产品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
        5.2.1 提高安全技术标准的科学性与及时性
        5.2.2 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适用规则
        5.2.3 强化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5.3 强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5.3.1 增设消费者启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请求权机制
        5.3.2 增设消费者的参与监督机制
    5.4 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配套治理机制
        5.4.1 健全涉及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披露机制
        5.4.2 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保险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件介绍
        1.典型案例一
        2.典型案例二
    (二)争议焦点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
二、保险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
    (二)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方法
三、虚构保险标的相关问题
    (一)对“保险标的”的理解
        1.保险标的的概念
        2.保险标的的成立条件
    (二)“虚构保险标的”及其不同学说
    (三)虚构保险标的的几种特殊情形
        1.对恶意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2.对虚构保险利益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理
四、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1.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2.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欺诈
    (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5)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与交通事故现状
    (一)浙江内河船入海营运概况
        1. 内河船入海营运特点
        2. 导致内河船入海营运的主要原因
    (二)近五年浙江沿海内河船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二、近五年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承担情况
    (一)行政责任
        2. 非诉强制执行案件情况
    (二)民事责任
        1. 裁判时间
        2. 事故后果及损失
        3. 案由
        4. 内河船舶配员
        5. 保险拒赔
        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三)刑事责任
        1. 罪名
        2. 被告人身份
        3. 刑罚
三、内河船入海营运事故安全风险分析
    (一)内河船入海营运危害性大
        1. 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
        2. 结队航行,通航环境恶化
    (二)内河船入海营运事故安全隐患多
        1. 船舶配员不足,驾驶人员无海上航行经验
        2. 船舶自身缺陷,不适宜海上航行
        3. 船舶管理不善,措施流于形式
四、内河船入海营运法律责任分析
    (一)行政责任分析
    (二)民事责任分析
        1. 船舶碰撞或触碰海损事故处理
        2. 保险赔偿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4. 债权人船舶物权担保利益
    (三)刑事责任分析
五、整治内河船入海营运问题难点与法律建议
    (一)问题难点
        1. 营运成本低,安全风险高
        2. 违法链条长,执法难度大
        3. 责任难落实,整治缺合力
    (二)法律建议
        1. 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2. 加强砂石运输管理
        3. 发挥刑法规制作用
        4. 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7)《从广岛、长崎到福岛》的笔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要旨
1.翻訳実践に関する説明
    1.1 原稿の内容
    1.2 実践の特徴
    1.3 研究の意义
2.翻訳のプロセス
    2.1 翻訳事前准备
        2.1.1 単语リスト
        2.1.2 背景知识
        2.1.3 作者の情报
    2.2 翻訳理论の选択
    2.3 校正方法
3.翻訳过程における难点の分析
    3.1 人称について
    3.2 语汇について
    3.3 文について
    3.4 诗について
4.実践総括
参考文献
谢辞
付録
    付録一
    付録二

(8)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一、增设新罪
        二、扩大犯罪主体
        三、降低入罪门槛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一、理性回应民意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一、矜老恤幼
        二、保护劳动权益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五、保护个人信息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一、法律国际化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跨界危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跨界危机的特征及阶段研究
        1.2.2 跨界危机管理模式研究
        1.2.3 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原因研究
        1.2.4 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的类型研究
        1.2.5 研究评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创新点
    1.5 技术路线
2 跨界危机场景下机会主义行为的生成机理
    2.1 跨界危机的场景与要素
        2.1.1 跨界危机
        2.1.2 跨界危机的特征
        2.1.3 跨界危机中的风险游戏和指责游戏
    2.2 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场景与特征
        2.2.1 机会主义行为
        2.2.2 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环境
        2.2.3 机会主义行为的四种识别特征
    2.3 跨界危机场景下的机会主义行为
        2.3.1 跨界危机管理者面临的三个难题
        2.3.2 秩序丧失下的理性行动者
        2.3.3 小结
3 跨界危机响应中的典型困境与机会主义行为
    3.1 功不掩过条件下的观望困境
        3.1.1 科层制下的功过不相抵
        3.1.2 观望困境与机会主义行为
        3.1.3 观望等待上级指示对跨界危机管理绩效的影响
    3.2 照章办事准则下的回避不确定性困境
        3.2.1 跨界危机响应中的照章办事
        3.2.2 回避不确定性困境与机会主义行为
        3.2.3 回避不确定性对跨界危机管理绩效的影响
    3.3 授权条件下的责任推卸困境
        3.3.1 跨界危机响应中的授权
        3.3.2 责任推卸困境与机会主义行为
        3.3.3 责任推卸对跨界危机管理绩效的影响
    3.4 跨界危机场景下典型机会主义行为的分析框架
4 跨界危机中的典型机会主义行为案例分析
    4.1 案例选取的典型性分析
        4.1.1 选取案例的基本性质
        4.1.2 选取案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4.2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观望困境分析
        4.2.1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4.2.2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制度背景
        4.2.3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观望行为
        4.2.4 观望行为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4.3 山东寿光水灾事件中的回避不确定性困境分析
        4.3.1 山东寿光水灾事件
        4.3.2 山东寿光水灾事件的制度背景
        4.3.3 山东寿光水灾事件中的回避不确定性行为
        4.3.4 回避不确定性行为对山东寿光水灾事件的影响
    4.4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的责任推卸困境分析
        4.4.1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
        4.4.2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的制度背景
        4.4.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的责任推卸行为
        4.4.4 责任推卸行为对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的影响
5 跨界危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对策
    5.1 观望困境的治理对策
        5.1.1 完善属地责任制和源头责任制相结合的流域治理制度
        5.1.2 建立完善的危机信息公开制度
        5.1.3 加强政府在危机响应中的公信力建设
    5.2 回避不确定性困境的治理对策
        5.2.1 强化预案评估环节以应对危机情境
        5.2.2 引入危机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
        5.2.3 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危机管理模式
    5.3 责任推卸困境的治理对策
        5.3.1 建立危机前明确的责任划分制度
        5.3.2 完善基层危机信息沟通渠道
        5.3.3 建立危机管理常设性机构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致谢

(10)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论文简称说明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三、文献综述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三、借鉴与启示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四、有利解释规则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四、隐瞒事故何时了?(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J]. 劳东燕.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4)
  • [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及其完善研究[D]. 郑冉.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4]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D]. 李宸.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内河船入海营运安全风险、法律责任与应对——以浙江沿海内河船入海营运为背景[J]. "内河船非法海上营运风险研究"课题组,吴胜顺. 世界海运, 2021(01)
  • [6]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空延误险行为的刑法教义学检视——以李某恶意投保案为例[J]. 郑天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 [7]《从广岛、长崎到福岛》的笔译实践报告[D]. 刘靖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8]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跨界危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与治理对策研究[D]. 李雨桐.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10]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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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何时被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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