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毛润恺[1](2021)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屈宏鑫[2](2020)在《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文中提出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经营不仅要谋求自身发展壮大,更多的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审慎经营对于银行自身来说十分必要,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更是重中之重。近年来伴随着商业银行不断的发展和业务的扩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围绕同业风险投资业务的许多纠纷,这对于银行本身发展非常不利,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本文以湖北银行诉农发行根河支行等三个典型案例为例,对围绕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结合人民法院、律师等对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相关问题的说理和法律适用,以债的担保理论为支撑,对商业银行解决同业风险投资及风险投资担保所欠缺的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健全的理论探讨,提出了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和解决方案,也有对法律制度完善所提供的建议,期望通过本篇文章对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梳理和论证,对未来商业银行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徐林倩[3](2019)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责任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往来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债权人基于保证人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保证人行使担保之债,而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债权人能否实现担保之债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很容易引起争执,这也直接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存在诸多争议点。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本文试图通过导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结语五个部分展开分析和论证。导言涉及本文的写作起因、写作的目的与意义、写作方法、所需要研究讨论的问题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研究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有的学者主张是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主张是侵权责任。德国法上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的依据为了调和侵权责任法在雇主责任和诉讼时效规定方面的严苛之处,以及为了填补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没有适用余地的纯粹经济损失。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宜独立成篇,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不存在像德国法律体系中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去弥补关于债务辅助人以及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漏洞的情形。故此,理论界对于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问题没有争论的意义与必要。第二章研究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债权人受有损失以及债权人的损失与保证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学者对保证人的过错未能达成通识,笔者认为保证人的过错是指保证人单独或与债务人共谋欺诈、胁迫债权人签订一个主债务,或者在提供保证时知道合同会无效没有尽到提醒通知债务人及时止损的义务。保证人满足成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将其责任限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其中限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是指法院执行完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谁有过错谁自己承担责任的理念。同时,限定为三分之一的责任份额也是有待商榷。第三章研究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期间是否还有适用的余地?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不会因为合同的无效而失去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务,主债务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也将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法律约束力,因为保证人在无效保证中承担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而非有效保证合同中的保证责任,故保证人所负的一般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观点更具有说服力,这样也能很好地说明有效保证与无效保证存在区别,也为学者就相关热点问题展开论证创造了前提条件。结语部分是对前面几个部分研究的问题进行的总结。
赵霞[4](2018)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一般属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类型。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会产生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此时不能将主合同的可得利益与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可得利益混淆。企业法人对没有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过错是因为这种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会通过设立者责任的形式转移归企业法人承担,这种过错为"等同过错"。债权人接受法律明文禁止的主体作担保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或应知,具有过错,所受损失应自负。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在《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1/2的基础上再减少,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利益。《担保法》第29条后半段在分支机构完全没取得书面授权时不存在适用的可能。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和债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无效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谢俊[5](2014)在《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文中研究表明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赵智[6](2008)在《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无须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无从发挥,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因保证合同无效所受损失应得赔偿,并且因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范围也有所不同,由此,对于保证合同无效原因及保证人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审判实践殊为重要。本文即从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司法认定入手,研究因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以及保证合同自身无效的诸种原因,对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下保证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并对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加以分析,认清其性质,以对审判工作能有所帮助。
韩仲亭[7](2005)在《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责任》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风险加大,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国家制定了《担保法》,从而出现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担保合同。而保证合同则是担保合同中的一种重要形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六条)。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很多无效保证的情形,笔者试就无效保证的事由、保证人的责任形式作些研究:
王蕊[8](2005)在《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将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保证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将分五章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第一章无效保证的概述。保证本身是多义词,本章主要阐明了本文无效保证的概念主要是指绝对无效和全部无效的情况,以及无效保证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三大法律属性。 第二章无效保证的原因。可以导致保证无效的原因很多,在认定无效保证时,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一般无效;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合同主体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进行判断。 第三章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保证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性质、构成要件、形式如何,理论界一直有争议。本章在宏观上分析了无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和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又从微观上探讨了无效保证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及保证人责任的具体形式等问题。 第四章无效保证下保证人责任的承担问题。本章结合现行立法,详尽地分析了保证合同无效后,在不同情况下,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问题。与此同时,自然而然的阐明了,在不同情况下,债权人、主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解析实践中几种常见的无效保证下保证人的责任。国家机关、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由这三类主体违法提供保证而导致的保证无效,是实践比较常见且较为重要的三种无效保证情况。本章在分析他们各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并结合笔者对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的理解,分别论述了在三种无效保证情况中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总体上来看,上述五章内容似乎分散,但却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我国无效保证制度中存在的理论问题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发表了一些个人的粗浅见解。
高洪宾[9](2002)在《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文中认为
刘雪梅[10](2001)在《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二、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2)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担保制度与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述 |
一、债的担保的历史渊源及其性质 |
(一)担保具有从属性 |
(二)担保具有合意性与目的性 |
(三)担保的内容与形式具有多样性 |
二、担保方式及其分类 |
三、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念与理论梳理 |
(一)银行同业业务概述 |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概述 |
第二章 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认定的实践案例 |
一、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保证认定案 |
(一)案例一案情简介 |
(二)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论证及裁判结果 |
(三)对于本案无效保证认定的案例分析 |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有效保证认定案 |
(一)案例二案情简介(LQ案(尚未裁判) |
(二)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案的诉讼策略 |
(三)对于本案有效保证认定的案例分析 |
三、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附条件资产受让合同认定案 |
(一)案例三案情简介 |
(二)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论证及裁判结果 |
(三)对于本案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案例分析 |
第三章 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认定探索与建议 |
一、认定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的思路 |
(一)认定为无效的法理反思 |
(二)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无效认定后的责任划分 |
(三)避免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被认定为无效的对策建议 |
二、认定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有效的思路 |
(一)认定为有效的法理反思 |
(二)对于银行业避免同业风险投资担保风险过高的立法建议 |
(三)“有效认定”对于担保银行如何避免风险过高的对策建议 |
三、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思路 |
(一)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法理反思 |
(二)认定为附条件的资产受让性质的合同的路径探索与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3)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责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
第一节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缔约过失责任说 |
二、侵权责任说 |
第二节 我国法律体系下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与发展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范性质 |
三、德国法律体系下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的依据 |
四、我国法律体系下缔约过失责任独立于侵权责任的无必要性 |
五、我国法律体系下将缔约过失责任归于侵权责任的可行性 |
六、结论 |
第二章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
第一节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保证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
二、债权人客观上有损害事实 |
三、债权人的损失与保证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二节 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限额 |
一、如何理解“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含义 |
二、如何理解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限额 |
第三章 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
第一节 关于保证期间适用的不同观点分析 |
第二节 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认定 |
(一) 保证人的法定资格及理解 |
(二) 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性质 |
(三) 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承担 |
(一) 民事责任范围 |
(二) 对债权人过错的理解 |
1. 债权人有过错 |
2. 债权人无过错 |
(三) 对《担保法》第29条不同民事责任类型的理解 |
(四) 过错责任与追偿权 |
四、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的反思 |
(5)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无效保证合同的概述 |
1.1 无效保证合同的概念 |
1.2 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
1.2.1 违法性。 |
1.2.2 不得履行性。 |
1.2.3 自始至终无效性。 |
1.2.4 当然无效性。 |
2 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 |
2.1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的无效 |
2.2 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其签订的保证合同也就无效 |
2.3 因意思表示瑕疵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2.4 保证合同的形式不具有法定形式 |
3 无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
3.1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
3.1.1 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3.1.2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债务人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
3.2 主合同有效, 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不成立。 |
(6)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保证合同无效一般原因的司法认定 |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因的归纳 |
二、保证合同自身无效原因的概括 |
三、主合同处于其它效力状态下,保证合同无效原因分析 |
第二部分 保证合同无效司法认定中的若干特殊问题 |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
二、政府或第三人的干预与无效保证合同的司法认定 |
三、保证人意思表示错误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
四、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无效的司法认定 |
第三部分 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 |
一、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
二、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 |
三、无效保证合同中保证人责任的形式与范围的认定 |
第四部分 无效保证合同下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
二、保证合同自身无效时保证人责任的司法适用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8)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无效保证概述 |
一、无效保证的概念 |
(一)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
(二) 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
二、无效保证的法律属性 |
(一) 无效保证的自始无效性 |
(二) 无效保证的当然无效性 |
(三) 无效保证的确定无效性 |
第二章 无效保证的原因 |
一、主合同导致的保证合同无效 |
(一) 一般保证,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 |
(二) 一般保证,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情况 |
(三) 特殊保证制度 |
二、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
(一) 主体不适格 |
(二) 意思表示不真实 |
(三) 适法性欠缺 |
(四) 保证人的清偿能力问题 |
第三章 无效保证中保证人责任 |
一、保证人责任的法律基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
二、保证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
三、无效保证中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
(一) 保证人责任的性质和要件 |
(二) 保证人责任的形式及范围 |
第四章 无效保证下保证人责任的承担问题 |
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
(一) 且保证人无过错时,保证人的责任 |
(二) 且保证人有过错时,保证人的责任 |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
(一)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
(二)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
三、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 |
(一) 且债权人无过错时,保证人的责任 |
(二) 且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时,保证人的责任 |
第五章 解析实践中几种常见的无效保证下保证人的责任 |
一、国家机关违法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
(一) 国家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无效保证责任 |
(二) 国家机关应以哪些财产承担责任 |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
(一) 法人的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保证无效的民事责任 |
(二)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保证无效的民事责任 |
三、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
(一) 解读《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限制性规定 |
(二) 董事长违反《公司法》的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
(三) 一般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 无效保证的认定 |
1.1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 |
1.2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
2 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责任 |
2.1 主合同的履约损失应由债权人、债务人按过错责任承担,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
2.2 无效保证责任主体的确定。 |
四、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研究[D]. 毛润恺.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银行同业风险投资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案例研究[D]. 屈宏鑫. 西藏民族大学, 2020(08)
- [3]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责任的研究[D]. 徐林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J]. 赵霞. 法律适用, 2018(03)
- [5]论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J]. 谢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4(06)
- [6]保证合同无效及其民事责任的司法认定[D]. 赵智. 吉林大学, 2008(07)
- [7]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责任[A]. 韩仲亭.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2005
- [8]无效保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王蕊. 上海海事大学, 2005(03)
- [9]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J]. 高洪宾.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01)
- [10]论无效保证的认定及责任[J]. 刘雪梅. 广西医科大学学报, 2001(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