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汤君[1](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张凯[2](2018)在《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社会化的产物,蕴含着人道、理性、民主等时代价值。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2003年,社区矫正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拉开了帷幕,并经过了试点、扩大试点、试行、全面推行的阶段性发展轨迹,其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作队伍日渐强化,社会参与不断提高,刑事政策效果逐渐显现。然而,囿于指导理念偏颇、配套制度欠缺以及保障条件匮乏等客观因素,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仍面临适用与执行的双重困境。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已逾十五年,及时梳理并正视其发展阻碍,寻找破解路径是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应当承载的时代使命。本研究以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以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为契机,以刑事一体化、刑罚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为理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制约其深化进步的复杂因素,从指导理念、制度完善与保障条件的不同层面探讨其改革路径,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素材与思路。本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旨在从社区矫正的适用与执行两个角度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实事求是地讲,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两大支柱”,但目前监禁刑仍占据主导地位,假释犯、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偏低是社区矫正制度适用的突出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工作制度差异化、执法活动低效化、社会参与低能化、矫正措施粗放化以及特殊对象简单化等现实阻碍,急需改善。第二章,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旨在从指导理念、配套制度与保障条件三个角度解析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困境的原因所在。具体而言,在指导理念层面,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导致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互动的受阻,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协作的失调;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造成重罪重刑的刑罚结构,监管理念的刑位理念以及社会公众的报应心态;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致使社会组织介入的不充分,社会成员参与的不积极,形成社会参与低能化的窘境。在配套制度层面,假释制度设置的局限、特殊主体矫正制度的漏洞以及社区矫正自身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社区矫正规模的扩张,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以及矫正措施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提升。在保障条件层面,社区矫正专门立法的缺失导致社会调查、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差异化,以及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简单化处置,诸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区分不够,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制度不力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方法不多等;同时,社区矫正执法者警察身份尚未明确,造成收监难、组织追查难与常规管理难等执法活动低能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酿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矫正措施粗放化;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导致非监禁刑适用率低,执法效率降低,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协作不力等弊端。第三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旨在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刑事一体化理念、刑罚人道化理念以及行刑社会化理念如何贯彻与推广。刑事一体化理念强调内外协调、机制顺畅。据此,我们应当构建“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矫正模式,加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之间的互动协作,同时,加快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也有助于司法行政系统的纵向联系,这也是一体化理念的题中之义。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制度孕育及发展的根基,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都应当予以推广。刑事立法的人道化,要求推动轻罪制度的建立以及刑罚结构趋轻,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创造空间;刑事司法的人道化,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率;刑事执法的人道化,要求执法者转变执法理念,从“刑本位”向“人本位”过渡。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体现。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参与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路径包括,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氛围,扶持民办社会组织建设发展,设计社会力量参与激励政策,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经费渠道,等等。第四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旨在从假释制度的修缮、轻罪制度的建立、特殊对象矫正制度的健全以及评估制度的构建等方面,探索社区矫正发展的路径。首先,主张完善并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假释率低限制社区矫正进步,也增加监狱矫正工作的压力,因此,转变“重减刑、轻假释”的偏差观念,通过完善假释条件,扩大假释对象,摈弃相关限制制度的方式,真正发挥假释制度应有的刑事政策功能;其次,主张建立轻罪制度,为社区矫正制度适用拓展空间。犯罪圈的扩大,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勃兴,为轻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轻罪制度的建立要求与之相应的轻罚体系。进一步讲,轻罚体系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创造条件。再次,主张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及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以解决特殊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无从指导或效果不佳的障碍。此外,针对监管措施粗放化,侧重控制的现象,主张建立定量式的风险评估与效果评估制度,以提高社区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进而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程度。第五章,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旨在从立法、提高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的层面,探讨促进社区矫正进步的条件。社区矫正立法应当重点解决社区矫正的性质,执法者的警察身份,以解决执法活动低效化的现实难题,并规范社会调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保障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与公正性。提高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者的专业化水平,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以及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与智力支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能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高效执行与顺畅运行提供外在保障。
刘璐婵[3](2016)在《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非典型福利依赖”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八十年代初,吉尔德(G.Gilder)、默里(C.Murray)、米德(L.Mead)等人通过研究发现,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出现了“福利依赖”现象。为了解决“福利依赖”问题,美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救助制度改革。在我国,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救助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救助制度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同样出现了关于“福利依赖”的担忧,并且矛头直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为出现了“低保养懒汉”的问题。本文重新对城市低保制度受助者中的“不值得救助者”进行了界定,以处于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作为研究对象,将其依赖行为与美国受助者的典型“福利依赖”行为进行了对比,发现两者在受助的初始动机、福利动态与工作逻辑上存在较大区别,低保制度中的有劳动能力者既没有获取慷慨救助金的初始动机,又保持了正常的工作逻辑,因而区别于典型的“福利依赖”,故本文将城市低保制度中有劳动能力者长期受助的现象定义为“非典型福利依赖”。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的不断深入,城市贫困群体的生命历程发生了变迁。对于处于劳动年龄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而言,由于受到重大事件、家庭生活关联与宏观社会变迁的影响,其个人生命轨迹不断滑落,所在家庭也发生整体陷落,导致救助需求出现了变化。但是,现行的救助制度并未考虑生命历程变迁带来的影响,因此未及时进行救助制度的调整,导致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未获得有效的制度支持,只能长期滞留在救助制度中。可见,现行救助制度提供的制度支持与受助者变化了的生命历程出现了不匹配的问题,使救助制度的效果未得到充分发挥,导致有劳动能力者不得不长期接受救助。围绕着“非典型福利依赖”的研究主题,本文的研究问题是: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的不匹配是如何催生“非典型福利依赖”的?应当如何调整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间的关系,使两者全面匹配,以最大地发挥救助制度的效果,并最终消除“非典型福利依赖”?通过运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本文一方面借助已有数据库中的数据对城市低保制度中有劳动能力者长期受助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考察,以将之与典型的“福利依赖”进行对比,另一方面收集了南京市与常州市低保制度受助者中有劳动能力者的一手资料,通过量化分析和质性分析来详细展现“非典型福利依赖”的现状与生成逻辑。本研究首先借助已有的数据描述目前城市低保制度中有劳动能力者长期接受救助的现状,并尝试将此现象与典型的“福利依赖”问题进行对比,以明确划分“典型福利依赖”与“非典型福利依赖”的界限。其次,本文以南京市和常州市的调查数据详细说明城市低保制度中“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表现,对“非典型福利依赖”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从重大事件、生活关联、宏观社会变迁三个向度分析了受助者生命历程的变迁。再次,本文分析了不同类型“非典型福利依赖者”因生命历程变迁引发的救助需求的变化,同时还对“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目前所获得的救助制度支持进行了全面展示。通过对比“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救助需求与所获得的救助支持,本文重点分析了有劳动能力的受助者所面对的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不匹配的问题,并尝试从救助制度的施助理念、“应急”与“激活”等方面寻找催生“非典型福利依赖”的制度原因。最后,本文提出在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调整和适应的基础上建立“应急”+“激活”的城市组合式救助制度,实现在“应急”的基础上“激活”受助者,并借助组合式救助消除依赖诱因,以提高制度支持与生命历程的匹配度,进而充分发挥救助制度的效果,最终消除“非典型福利依赖”。通过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城市低保制度中有劳动能力者长期受助的现象是“非典型福利依赖”现象,催生该现象的制度原因在于现行救助制度提供的制度支持与受助者变化了的生命历程并不匹配。为了消除“非典型福利依赖”现象,首先应当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形成对生命历程的干预意识,实施积极救助理念;其次需要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应急水平,并帮助“非典型福利依赖者”恢复自我保障能力;再次应当通过更新再就业激活体系,开辟“非典型福利依赖者”向上竞争的通道,帮助其恢复自立能力;最后需要建立组合式的救助制度,借助平行救助结构、激励型救助金发放模式、个性化的救助方案来消除依赖诱因,进而使“非典型福利依赖者”蹦出救助制度。
张鑫[4](2016)在《我国轻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制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分散于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各部分法之中,需要立法、司法和执行方面将各法良好的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裁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刑法、行政法、民法之间的分界模糊,制裁制度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不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统一,更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主要问题在于轻微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和处理,故建立中国特色的轻罪观及其犯罪论体系势在必行。关于犯罪的本质,无论是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社会危害性说都难以自圆其说。犯罪本质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多视域的问题——站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惩罚的那些行为;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必须建立在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之上,坚持以刑事违法性为唯一特征。立足于这样的轻罪本质观,应将轻罪的实质概念和规范概念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关于轻罪的新概念: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惩罚的那些行为。这既是关于轻罪的概念,也是界定轻罪的标准。用该标准去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会发现我国的轻罪概念至少包含三大子部分,即刑事性行为的轻罪、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和民事侵权性行为的轻罪(以下简称“刑事类轻罪”、“行政类轻罪”、“民事类轻罪”)。在立法模式方面,目前主要有“合并模式”和“分立模式”,各有利弊。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因素主要有:法治建设情况的影响;我国刑法文化及犯罪观的影响;现行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影响、刑法发展及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国轻罪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相对独立的模式,即属于刑法制度,但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轻罪法”,将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收纳进来,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则,使之与重罪、一般违法行为相区分。首先,我国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名之中。刑法中共有132个罪名符合条件,可以作为刑事类轻罪。对于刑事类轻罪的政策应当坚持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原则——即轻罪轻处、轻罪轻罚。在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上,应当适用未遂犯不处罚制度,完善拘役刑、管制刑、资格刑以及非刑罚处置方法制度,对财产刑进行适当的改良,建立社区服务刑等。程序法上,建议刑事类轻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应当在基层司法机关,地域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可以考虑在基层法院设立轻罪法庭或由基层司法机关只处理轻罪案件;案件的办理程序按照简易程序进行;树立羁押例外原则、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全面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狱处遇制度等。其次,行政类轻罪的论证和制度设计,应当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理论、保安处分理论为基础,将现行法律中可能处以长期人身自由权利剥夺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类轻罪处理。包括:(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保护法,应当处以五日以上拘留的违法行为。(2)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着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等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3)现行劳动教育对象行为,这意味着要废除劳动教育制度,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司法化。(4)将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项保安处分制度纳入轻罪司法体系。(5)强制戒毒对象行为,将其作为行政类轻罪予以司法化处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行政机关直诉制度、治安法庭制度等特殊制度。行政类轻罪实际上是行政犯罪在我国的应有之义,今后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大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都有纳入行政类轻罪范畴的可能。再次,关于我国民事类轻罪的论证和构建。未来刑民交叉研究的重点是实体性的刑民交叉问题,需要探究民法与刑法的根源。两大部门法经历了刑民不分,到两极分化,再到相互融合的过程。惩罚制度也随着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演变而不断发展的,逐渐走向理性、成熟。近年来兴起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民法的刑法化代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惩罚、威慑、安抚、激励等公法功能,实际上更应当作为轻微违法犯罪(实质层面)的刑事处罚。由此得出,民事类轻罪是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利,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那些行为。通过我国的合同法、专利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可以划定民事类轻罪的实际范围。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公民合法民事权利,本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行为,如有过错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见死不救的(负有先行为义务)等,也有可能在未来进入民事类轻罪的范围,作为犯罪化的过渡阶段、试验阶段。民事类轻罪制度应当以惩罚性赔偿作为主要的责任制度,同时也建议与我国征信体系对接起来。民事类轻罪制度采取公民自诉主义。轻罪法院负责审理民事类轻罪案件,一律不得羁押,一律不登记前科。
于鹏飞[5](2012)在《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三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三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三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三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三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褚宸舸[6](2011)在《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回顾从清政府至今的吸毒管制立法,集中探讨《禁毒法》实施前后中国有关吸毒管制的规定和戒毒制度的利弊得失,文章认为我国吸毒管制立法遵循了非犯罪化原则与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基于两大原则,我国形成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陆岸[7](2012)在《轻罪法建构研究 ——兼论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衔接》文中指出在我国现行的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刑法》处罚犯罪行为,劳动教养法规处罚轻微犯罪或严重行政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刑罚最为严厉,劳动教养次之,治安处罚最轻。从表面上看,三法处罚对象界限明确,处罚轻重适格,三者形成了衔接流畅的三级制裁体系。但我们仔细研究三法的具体规定,三级治安制裁体系中三法处罚对象界限模糊、劳动教养已失去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法的处罚严重失衡、三法司法执法混乱等制度性弊病已无法协调,这些制度性弊病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制结构的科学性,成为我国实现法治的一个根源性弊端。本文以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衔接为视角,以轻罪建构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论证为基础,并立足具体制度建构,提出了建立我国轻罪制度的理论主张。我国立法中并没有涉及轻罪的概念,学界对于轻罪的定义也众说纷纭,而轻罪的概念是本文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第一章试图在借鉴国内外现有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界定轻罪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认为应当从犯罪分类的角度建立轻罪的概念,提出确定轻罪的内涵和外延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刑法》规定的犯罪大多是严重犯罪,且为了保持现行《刑法》的稳定性,保持现有刑事法律大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不将《刑法》中任何罪行划分到轻罪中去。2、将劳动教养法规处罚的行为全部纳入轻罪的范畴。3、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调整的对象发生竞合的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进而,本文在轻罪概念建立的基础上,从新三级制裁体系的建立、《轻罪法》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入手对轻罪法的定位和构建进行探讨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冲突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轻罪构建的必要性之一。本文第二章意图在厘清我国现行三级治安制裁体系的形成及现状的基础上,重点从三法处罚对象的竞合、劳动教养的非正当性与非合法性、三法处罚严厉程度失衡以及司法执法上的混乱等方面进行分析。造成现行立法冲突和司法实践混乱深层次的根源是什么,其背后的价值选择如何权衡?第三章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衡、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选择以及犯罪文化观等问题入手,试图探寻现行立法矛盾和冲突的平衡点,为轻罪建构提供正当性基础。现行立法冲突和司法实践混乱如何解决,轻罪的建构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和弊端?第四章首先从立法意图角度探寻三法部分对象竞合的根源性原因,并在梳理行政违法和犯罪区分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界定模式进行反思,最终提出采用犯罪定性界定模式构建我国轻罪法调整对象的理论思路。尔后,从劳动教养改革的理论争论入手,分析和考量各种方案的利弊,进而提出劳动教养轻罪化的理论主张。最后,本文从建立轻罪法轻缓化处罚机制以及改造行政拘留两方面进行探索,意图建立《刑法》—《轻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法处罚严厉程度衔接的制裁体系。本文最后一章试图对《轻罪法》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重构。实体建构方面包括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的界定、轻罪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轻罪罚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等方面的探讨。程序建构方面包括一般轻罪审理程序、轻罪和解协商制度以及轻罪处罚令程序等方面的探索。
赤艳,张凯[8](2012)在《2011年中国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综述》文中指出2010年劳动教养理论研究三大热点问题:一是围绕戒毒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探讨;二是围绕教育矫治质量提高这一核心问题对教育矫治的方法、技术、手段创新问题进行探索;三是从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角度对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劳教、戒毒工作整体水平进行研究。一、本年度重要会议及学术活动(一)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工作会议在西安召开。2011年9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在陕西西安召开了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阶
原驰群[9](2011)在《行政法视角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劳动教养这个纷繁错杂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一些基本概念,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梳理与回顾,并将关于劳动教养性质争议的各种观点学说归纳、分析与比较,提出目前劳动教养性质不明是因为实践运行中出现了异化,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不适宜走司法化的道路,将重构后的劳动教养性质定位为超脱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在充分列举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以及在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后,本文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原则,而后又拿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希望通过法治化途径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重构。
朱翔[10](2010)在《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一篇论文,旨在认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现实问题、存在合理性及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通过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发展思路的评价分析,提出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的可行性方案,以期能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从历史的角度,简要介绍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原因及发展沿革,并从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阶段性特点等方面对劳动教养进行研究。第二章通过介绍当前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上、上位法、实体上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论述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第三章从适用对象变化和注重人身危险性的角度肯定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具体介绍了的改革发展思路,主要有:建立中国的轻罪制度、完善现有的劳动教养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制度、建立独立的教养处遇制度、实行保安处分制度。同时通过评价分析,了解到这些发展思路的优缺点,并提出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的最佳改革思路。第四章通过简要介绍西方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沿革、功能和种类,论述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的可行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解决了劳动教养的人权保障不足和背离法治原则的缺陷;二是保安处分可以替代劳动教养的功能;三是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第五章着重于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的宏观、微观改革构想。在宏观方面,把我国大陆刑罚、处罚和强制措施中属于保安处分的内容梳理出来,整合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并按照一定原则进行立法。在微观方面,具体包括立法模式、种类设置和适用程序的构建。
二、现行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社区矫正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困境 |
一、监禁为主的格局尚未扭转 |
二、假释制度的适用比率不高 |
三、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低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困境 |
一、工作制度差异化 |
二、执法活动低能化 |
三、社会参与低效化 |
四、矫正措施粗放化 |
五、特殊对象简单化 第二章 社区矫正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指导理念偏颇 |
一、刑事一体化理念贯彻不深入 |
二、刑罚人道化理念推广不到位 |
三、行刑社会化理念渗透不全面 |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制度欠缺 |
一、假释制度适用的阻碍重重 |
二、特殊主体矫正制度不健全 |
三、社区矫正评估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保障条件匮乏 |
一、规范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工作队伍专业不强且力量不足 |
三、主要相关部门的参与流于形式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理念纠偏 |
第一节 “监狱—社区”一体化理念的贯彻 |
一、“监狱—社区”一体化的理论依据 |
二、“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先行探索 |
三、“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功能分析 |
四、“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实现路径 |
五、“监狱—社区”一体化的外在保障 |
第二节 刑罚人道化理念的推广 |
一、人道化理念是社区矫正根基 |
二、推进刑罚结构向轻缓化发展 |
三、未成年犯扩大非监禁的适用 |
四、监管理念向“人本位”转型 |
第三节 行刑社会化理念的渗透 |
一、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的外部环境 |
二、扶持民办社会组织的建设发展 |
三、设计鼓励社会力量的良性政策 |
四、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渠道 |
五、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的教育矫正 第四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并扩大适用假释制度 |
一、树立假释制度优先的理念 |
二、完善假释制度的适用条件 |
三、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对象 |
四、摈弃限制假释的相关制度 |
第二节 发展轻罪制度的必要与作用 |
一、建立轻罪制度的必要性 |
二、轻罪制度助推社区矫正 |
第三节 健全特殊主体的矫正制度 |
一、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二、完善统一化的流动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三、设置特殊化的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推进社区矫正的评估制度 |
一、探索定量式的风险评估 |
二、强调定量化的效果评估 第五章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保障跟进 |
第一节 加快社区矫正法的立法进程 |
一、社区矫正立法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 |
二、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议题 |
三、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规范的工作制度 |
第二节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 |
一、提高制度执法者的专业能力 |
二、注重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 |
三、匹配社会志愿者的合适岗位 |
第三节 搭建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 |
一、明确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三、公安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
四、监狱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非典型福利依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有关典型“福利依赖”现象的研究 |
(二) 有关中国“福利依赖”现象的研究 |
(三) 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 |
(一) 研究问题 |
(二) 理论视角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概念界定 |
(五)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非典型福利依赖”的分析框架 |
一、典型“福利依赖”现象 |
(一) 典型“福利依赖”研究的缘起 |
(二) 典型“福利依赖”的概念界定、群体规模与行为表现 |
(三) 典型“福利依赖者”的依赖行为特征 |
(四) 典型“福利依赖”问题的实质 |
二、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非典型福利依赖”现象 |
(一) 城市低保制度中的“不值得救助者” |
(二) “不值得救助者”依赖行为的特殊性 |
(三) “非典型福利依赖”行为及其实质 |
三、“非典型福利依赖”现象的分析框架 |
(一) 现有研究框架的适用性分析 |
(二) 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一个新的研究框架 |
第三章 生命历程变迁背景下“非典型福利依赖”的表现与类型 |
一、“非典型福利依赖”的表现 |
(一) “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基本情况 |
(二) “非典型福利依赖”的表现 |
二、“非典型福利依赖”的类型 |
(一) 类型一: 边缘式非典型福利依赖 |
(二) 类型二: 完全式非典型福利依赖 |
(三) 类型三: 阶段式非典型福利依赖 |
三、“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生命历程的变迁 |
(一) “非典型福利依赖者”遭遇的重大事件 |
(二) “非典型福利依赖者”与家庭成员的生活关联 |
(三) “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经历的宏观社会变迁 |
(四) 生命历程的变迁:“向下”的生命轨迹、陷落的家庭与固化的社会底层 |
第四章 生命历程与制度支持不匹配:催生“非典型福利依赖”的制度原因 |
一、不同类型“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救助需求 |
(一) “边缘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救助需求 |
(二) “完全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救助需求 |
(三) “阶段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的救助需求 |
二、不同类型“非典型福利依赖者”获得的制度支持 |
(一) “边缘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获得的制度支持 |
(二) “完全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获得的制度支持 |
(三) “阶段式非典型福利依赖者”获得的制度支持 |
三、生命历程变迁背景下救助需求与制度支持不匹配 |
(一) 滞后的救助理念催生“非典型福利依赖” |
(二) 现行救助项目设置难应对突发、重大和连发事件 |
(三) 救助安排削弱有劳动能力者自我保障能力 |
(四) 救助项目规则与结构挫伤劳动积极性 |
(五) 就业促进措施难以“激活”有劳动能力者 |
(六) 救助制度设计忽视依赖类型的差异 |
第五章 建立“应急”+“激活”的城市组合式救助制度 |
一、重新进行社会救助制度理念定位 |
(一) 形成对依赖者生命历程的干预意识 |
(二) 引入积极救助理念以实现社会投资 |
二、建立重大事件救助以提高制度应急水平 |
(一) 建立“全面覆盖常规事件、快速响应突发事件”的重大事件救助 |
(二) 强化重大事件的救助力度 |
三、恢复并提高有劳动能力者的自我保障能力 |
(一) 建立“分类+分层”的日常生活救助促进自立 |
(二) 运用多重保障增强自我恢复能力 |
四、借助组合式救助制度安排消除依赖诱因 |
(一) 以平行救助结构完善项目衔接机制 |
(二) 借助平行救助结构执行柔性动态管理 |
(三) 采用激励型救助金发放模式 |
五、依托再就业激活体系开辟“向上竞争”的通道 |
(一) 在维护工作伦理的基础上强化劳动意识 |
(二) 完善就业救助制度设置 |
(三) 强化就业救助与多项救助的联动 |
六、根据依赖类型设计弹性救助方案 |
(一) 助推“边缘型”依赖者逐步脱离救助制度 |
(二) 分解“完全型”依赖者面临的叠加困境 |
(三) 减少家庭牵绊,解除“辛勤者”后顾之忧 |
(四) 激励“失意者”,阻断劣势积累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论文 |
三、英文着作 |
四、英文论文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轻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国内外轻罪制度的研究和实践 |
二、建立中国特色轻罪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轻罪本质探究——一个前提性的问题 |
第一节 犯罪本质论的发展与演进 |
一、西方国家的犯罪论 |
二、我国的犯罪本质论 |
第二节 多维度犯罪本质论之提倡 |
一、单维度犯罪本质论的弊端 |
二、多维度犯罪本质论下的轻罪观 |
第二章 中国特色轻罪概念及其制度体系的提出 |
第一节 我国轻罪概念辨析 |
一、主流模式——规范意义的轻罪概念观 |
二、“朦胧的印象派”——实质意义上的轻罪概念观 |
第二节 轻罪规范概念与实质概念的关系 |
一、犯罪实质概念与规范概念关系的发展规律 |
二、有中国特色轻罪概念的建立 |
三、轻罪制度体系的初步设想 |
第三章 轻罪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域外轻罪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一、合并模式 |
二、分立模式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思考 |
一、域外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影响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各种因素 |
三、我国轻罪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轻罪法 |
第四章 刑事性行为的轻罪化 |
第一节 刑事类轻罪的边界 |
一、犯罪分层的意义 |
二、刑事类轻罪与重罪的划分界说 |
第二节 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和内容 |
一、刑事类轻罪的界定原则 |
二、刑事类轻罪的范围和内容 |
三、刑事类轻罪的内容 |
第三节 刑事类轻罪的基本刑事政策——“轻轻”原则 |
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与演化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事类轻罪政策反思 |
三、以“轻轻”原则为刑事类轻罪的政策 |
第四节 刑事类轻罪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
一、刑事类轻罪的实体法制度设想 |
二、刑事类轻罪的程序法制度设想 |
第五章 行政违法性行为的轻罪化 |
第一节 行政类轻罪制度的理论根据 |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
二、保安处分制度性质的辨析 |
第二节 行政类轻罪的基本问题 |
一、行政类轻罪概念释义 |
二、行政类轻罪的性质再审视 |
三、行政类轻罪制度的特点 |
第三节 行政类轻罪范围的甄别 |
一、行政处罚中部分行为的行政类轻罪化 |
二、原劳动教养部分对象行为的行政类轻罪化 |
三、收容教育部分对象行为的分类处理化 |
四、收容教养对象行为的刑事责任化 |
五、强制戒毒对象行为的行政类轻罪化 |
第四节 行政类轻罪制度的内容 |
一、行政类轻罪制度的总体设想 |
二、行政类轻罪的特殊制度 |
第五节 行政类轻罪制度的延展性思考——行政犯罪理论的方向性探索 |
一、围绕行政犯罪概念的纠缠 |
二、发现问题:行政违法的模糊性 |
三、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性之界定 |
四、行政犯罪与行政类轻罪的关系及其发展 |
第六章 民事性行为的轻罪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从现实中的刑民交叉案件说起 |
一、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现状 |
二、本质意义上的分类——竞合型交叉案件和牵连型交叉案件 |
三、从理论意义上的分类——程序性刑民交叉案件和实体性刑民交叉案件 |
四、新的类型划分对未来研究的影响 |
第二节 “民”与“刑”的起源与演进考察 |
一、刑法与民法的历史演变 |
二、惩罚制度的历史嬗变 |
第三节 民事类轻罪制度的形成——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进路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脉络 |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的法价值及其功能 |
三、惩罚性赔偿与民事类轻罪 |
四、对民事类轻罪制度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本文的写作目的 |
二、 劳动教养 |
三、 关于研究史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历史发展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恢复时期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调整时期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时期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总体评析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形式扩张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方法演进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实质变化 |
第二章 劳动教养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的性质 |
一、 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说 |
二、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说 |
三、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说 |
四、 劳动教养难以定性或兼具多种性质说 |
五、 劳动教养性质不同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适用 |
一、 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与范围 |
二、 劳动教养的期限 |
三、 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及其冲突 |
四、 劳动教养适用研究的评述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 |
一、 劳动教养保留论 |
二、 劳动教养废除论 |
三、 劳动教养存废的评述 |
第三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化 |
一、 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委员会模式 |
二、 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动教养模式 |
三、 行政机关行使、办案与审批分离的方式 |
四、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化论的评述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刑法化 |
一、 劳动教养刑罚化 |
二、 劳动教养轻罪化 |
三、 劳动教养作为非刑罚方法 |
第三节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 |
一、 保安处分概述 |
二、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论 |
三、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质疑论 |
四、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论的评述 |
第四节 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分别处理 |
一、 刑法学者关于劳动教养分类处理的主要观点 |
二、 储槐植教授有关劳动教养改革的理论观点 |
第四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程序行政化 |
一、 半司法程序方式 |
二、 完善现行的劳动教养委员会 |
三、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 |
一、 劳动教养司法化的必要性 |
二、 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模式 |
第三节 劳动教养的执行 |
一、 劳动教养执行中的问题 |
二、 劳动教养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
三、 执行模式改革建议的比较 |
第四节 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 |
一、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界定与分类 |
二、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
四、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评述 |
第五章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1979 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 |
一、 研究的基本概况及原因分析 |
二、 主要研究成果的梳理 |
三、 有关研究的总体评述 |
第二节 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 |
一、 《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情况 |
二、 有关《违法行为矫治法》研究的总体分析 |
三、 《违法行为矫治法》研究成果及评述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成就、不足与展望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成就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不足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 |
二、中国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与现状 |
(一) 我国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 |
1. 新中国成立前吸毒管制立法的演变 |
2. 新中国成立后吸毒管制立法的发展 |
(二) 吸毒管制立法的现状 |
1.《禁毒法》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2. 其他法律中关于吸毒管制的规定 |
三、我国吸毒管制的基本原则 |
(一) 吸毒非犯罪化原则 |
1. 吸毒非犯罪化的内涵 |
2. 确立吸毒非犯罪化原则的根据 |
(二) 吸毒者人权保障原则 |
1. 保障吸毒者人权的理由 |
2. 吸毒者人权保障的立法体现 |
四、我国吸毒管制的制度及其完善 |
(一) 强制隔离戒毒及其完善 |
(二)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及其完善 |
(三) 自愿戒毒及其完善 |
(四) 药物维持治疗及其完善 |
(五) 重视各种戒毒制度的衔接环节 |
(六) 加强我国社区戒毒 (康复) 中的社会工作[55] |
五、结语 |
(7)轻罪法建构研究 ——兼论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动机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轻罪与相关制度 |
第一节 轻罪的概念 |
一、 国外轻罪的概念及立法制度 |
二、 我国轻罪概念的厘清 |
第二节 轻罪及《轻罪法》的定位 |
一、 轻罪概念的建构 |
二、 《轻罪法》在现行制裁体系中的定位 |
三、 《轻罪法》与《刑法》的关系 |
四、 《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
第二章 轻罪法建构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治安制裁体系的立法沿革与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现行治安制裁体系中的根源性弊端与冲突 |
一、 处罚对象构成特征上的竞合引起的冲突 |
二、 劳动教养的非正当性和非合法性 |
三、 三法处罚严厉程度的失衡 |
四、 司法执法上的混乱 |
第三章 轻罪法建构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衡 |
第二节 我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选择 |
一、 刑事政策的选择—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二、 国外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历史历程 |
三、 我国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争论 |
四、 轻罪建构与犯罪化 |
第三节 犯罪文化观的变革 |
一、 传统的犯罪文化观对轻罪建构的不利影响 |
二、 轻罪建构与犯罪文化观的变革 |
第四章 轻罪法的理论建构 |
第一节 三法处罚对象的协调 |
一、 三法调整对象部分竞合的立法意图分析 |
二、 行政违法与犯罪区分的理论梳理 |
三、 我国“定性加定量”模式的反思 |
四、 “定性”———我国轻罪法建构的合理性基础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轻罪化 |
一、 劳动教养改革方向的不同观点 |
二、 劳动教养改革方向不同观点的考量 |
三、 劳动教养轻罪化的优势 |
第三节 三法处罚失衡的协调 |
一、 轻罪法的刑罚轻缓化 |
二、 行政拘留的改革 |
第五章 轻罪法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轻罪法的实体法建构 |
一、 轻罪法中的犯罪概念界定模式:定性不定量 |
二、 调整对象 |
三、 轻罪罚 |
四、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建构 |
一、 域外轻微罪简易程序考察 |
二、 轻罪简易审理程序的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行政法视角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劳动教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劳动教养与劳动教养制度 |
一、劳动教养溯源 |
二、我国劳动教养的概念 |
三、我国劳动教养的特征 |
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进程 |
一、劳动教养的创建阶段 |
二、劳动教养的大办阶段 |
三、劳动教养的停滞阶段 |
四、劳动教养的重建阶段 |
五、劳动教养的改革发展阶段 |
第三节 劳动教养的性质争议 |
一、劳动教养性质的历史演变 |
二、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性质的争议 |
三、重构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定位 |
第二章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现实必要性 |
第一节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欠缺法律依据 |
二、与上位法及国际公约冲突 |
三、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存在问题 |
四、劳动教养的期限存在问题 |
第二节 运行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被公安机关独揽 |
二、劳动教养案件审批程序存在缺陷 |
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级别建制不统一 |
四、劳动教养管理所的性质模糊 |
五、劳动教养管理所归属不同,导致缺乏统一规划管理 |
第三章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建议 |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一、劳动教养制度是限制特定少数个体的人身自由,维护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
二、劳动教养制度具有填补我国刑罚的结构性缺损的功能 |
三、劳动教养制度对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 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指导原则 |
一、法律保留原则 |
二、人权保障原则 |
三、程序法治原则 |
第三节 具体建议 |
一、改革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
二、改革后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 |
三、改革后劳动教养的期限 |
四、改革后劳动教养的执行方面 |
五、改革后劳动教养工作的法律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形成 |
第一节 劳动教养的产生及其历史必然性 |
一、劳动教养产生于"肃反"运动初期的1955年8月25日 |
二、劳动教养的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 |
(一) 劳动教养的产生,是由中国共产党所处的执政地位和面临的形势任务所决定的 |
(二) 劳动教养的产生,是由"劳动"的理论与实践、"教养"的文化与应用所决定的 |
(三) 劳动教养的产生,是由中国大陆当时初创计划经济体制和解决社会失业问题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上世纪50年代中期的劳动教养制度 |
二、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198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 |
三、1980年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劳动教养制度 |
四、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的劳动教养制度 |
第二章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一、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劳动教养委员会如同虚设 |
二、劳动教养缺乏严格的证据标准,形成非审判化 |
三、在对被劳动教养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的缺陷 |
四、劳动教养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 |
第二节 与上位法的冲突 |
一、劳动教养与"立法法"的冲突 |
二、劳动教养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
三、劳动教养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 |
四、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 |
第三节 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和无限扩大化 |
二、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与其地位不相适应 |
第三章 劳动教养制度合理存在的理由及改革思路 |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合理存在的理由 |
一、从适用对象的变化上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
二、从注重人身危险性的特点来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思路 |
一、劳动教养的存废之争 |
(一) 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
(二) 保留改革劳动教养制度 |
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发展思路及评价 |
(一) 建立中国的轻罪制度 |
(二) 完善现有的劳动教养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制度 |
(三) 建立独立的教养处遇制度 |
(四) 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
第四章 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之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保安处分制度的缘起 |
一、保安处分制度基本概念 |
二、保安处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保安处分的功能、种类和适用对象 |
(一) 保安处分的功能 |
(二) 保安处分的种类 |
(三)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 |
第二节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之可行性分析 |
一、完善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 |
二、保安处分可以替代劳动教养的功能 |
(一) 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教育矫治功能的比较 |
(二) 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功能的比较 |
三、解决了劳动教养的法治和人权保障不足的缺陷 |
第五章 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的宏观构想 |
一、劳动教养制度与保安处分异中有同,同中有异,需要把劳动教养中属于保安处分的内容分离出来 |
(一) 相同点 |
(二) 不同点 |
二、把我国大陆刑罚、处罚和强制措施中属于保安处分的内容梳理出来,整合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 |
三、立法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化的微观构想 |
一、立法模式 |
(一) 关于如何设立保安处分制度问题 |
(二) 关于刑法中如何规定保安处分的问题 |
二、保安处分的种类设置 |
三、刑法上保安处分程序的构建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现行劳动教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中国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城市低保制度中的“非典型福利依赖”研究[D]. 刘璐婵. 南京大学, 2016(05)
- [4]我国轻罪问题研究[D]. 张鑫. 苏州大学, 2016(09)
- [5]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6]中国吸毒管制的立法与制度研究[J]. 褚宸舸. 社会中的法理, 2011(01)
- [7]轻罪法建构研究 ——兼论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的衔接[D]. 陆岸. 苏州大学, 2012(10)
- [8]2011年中国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综述[J]. 赤艳,张凯. 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2(01)
- [9]行政法视角下的劳动教养制度改革[D]. 原驰群. 黑龙江大学, 2011(07)
- [10]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研究[D]. 朱翔. 复旦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