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中国IT产业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张堂云[1](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郑学党,汪春雨,张裕仁[2](2019)在《入世以来两岸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态势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基于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ITA扩围产品清单,从贸易关联、贸易结构、贸易对象等多个角度分析2001-2017年两岸IT产品贸易发展态势,并结合当前中美贸易争端,就美国对中国大陆产品加征高额关税对两岸IT产品贸易发展的影响做了重点探讨。研究表明,两岸IT产品贸易发展更多的是市场行为结果,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美国特朗普政府单边挑起贸易争端,势必对处在全球产业链和"三角贸易"中的台湾经济以及两岸IT产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抵御中美贸易争端风险,两岸应携手共进、砥砺前行,持续推进IT产品贸易健康发展,不仅要构建两岸信息网络共享平台,依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贸易结构,推动两岸IT产业合作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密切产业链分工合作,整合两岸IT产业优势资源,实现重大战略领域紧密对接,台湾方面更应正视"九二共识",避免两岸关系正常化之路偏离正轨。
钱海峰[3](2018)在《印度专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印度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同时也是世界上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之一,与中国同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与我国具有相似的国情。在文化方面,中国和印度同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具体到印度的法律制度而言,其主要沿承英美法系,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其中又以其符合印度国情的且起步较早的专利制度对其技术进步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为世人所瞩目。梳理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印度专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及其哲学基础,对于完善我国专利制度以及指导企业在印度投资都具有重要意义。印度的专利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其发展过程反映了印度近现代历史的进程,反映了印度从殖民地到民族独立再到全球化的历程。印度独立以来,先后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两次改革。1970年,印度颁布了首部独立自主制定的《1970年专利法》,之后又颁布了《2005年修正案》,并一直沿用至今。印度的专利制度整体上与其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目标相一致,但同时又受到了国大党的资产阶级思想、印度人民党的新自由主义精神、种姓制度文化和宗教信仰的直接和/或间接影响。印度的执政党始终将世俗主义放在国家发展的重要位置,将专利制度作为一种为国家利益服务的工具,认为,在使用得当的前提下,专利制度不但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借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别对印度专利制度的两次变革进行说明,进而分析影响专利立法的经济背景,剖析专利变革给社会带来的影响。研究认为,专利制度的设置应结合具体国情,特定技术领域发明的保护力度应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的技术实力相适应,并随着国家经济环境变化而修正,从而使其能够最大化实现社会利益。印度现行的专利制度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在加强对专利权保护的同时,又对专利权的获取和实施进行了限制。研究认为,印度现行的专利制度受到功利和正义两种价值的指引,体现出了一种复杂交织的二元哲学思想。印度专利制度在平衡私人权益与社会公益冲突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印度专利法活用TRIPs协议,其设置的非专利保护客体、强制许可、专利实施报告等规定为就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滥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并在实践中获得了显着成效。众所周知的是,这些条款帮助印度在发展仿制药、降低药价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保护印度传统知识方面,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图书馆和全球专利监控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高新技术领域,印度采用了与仿制药产业不同的保护策略以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本文分析认为,鉴于印度专利制度复杂性的特点,我国企业在印度投资前,应当对印度的知识产权环境以及行业专利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充分控制知识产权风险,并在不慎卷入侵权诉讼时,善用印度法律规定以寻求最佳解决途径,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刘东方[4](2017)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文中提出2014年12月5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重要平台,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通过自由贸易区建设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维护和拓展我国发展利益。”(人民日报,2014)何谓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义:“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集中体现为一国对国际经济规则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影响力。”(求是,2016)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两种表述有所区别:前者重客观存在,后者重主权国家立场,两范畴的本体应当是一致的。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定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可以建模分析。模型一:一国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发挥国际影响力,典型形式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这三大组织主要受美国等西方国家操纵。模型二:一国国内法履行国际经济规则职能,典型形式如:美国的资本市场法体系等。这类法,我国有学者称之为:“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法”(曹建明、陈治东,1999)。模型三:一国民间力量、制定国际经济规则、发挥国际影响力。典型形式如:国际标准化组织(英美等西方国家主导)制定的标准,国际贸易中,企业通过该组织的标准验证往往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入场券。又如:美国跨国公司集团通过垄断IT产业核心技术事实标准制定权,规划引领全球IT产业发展方向,开启人类知识经济新时代。法是规则体系的高级成熟形态,治理主要依靠法治的力量。作为国际经济规则中的一种,国际法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关切表现在:(1)上述三种建模,每一种模型都或多或少的与国际法关切。要么现在就是国际法,要么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法;(2)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主力,或者说,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第一阵营权力,是国际法规范的权力;第二阵营权力是目前尚未取得国际法形式的其它民间权力。本文研究定位:权力专题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实践。选题不仅具有国际经济法权力理论革新意义,也是切中时要的重大实践问题。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国际层面的权力本身是国际关系,研究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学是“宏观国际法学”(黄进,2007)。本文用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条约法、“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国内法”(曹建明、陈治东,1999)等材料,阐释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作为基础理论研究,法之理在法外,文章严格以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为骨架,重在阐释法背后的理,法外之理围绕法而展开。本文三项任务(也是本文的目的及创新所在):一、理论总结通过分析有代表性的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为理解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提供国际法理性具体:提出并界定相关范畴,梳理相关知识,总结相关理论,阐释国际法规范的经济类权力基本结构等。(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和应用主体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包括: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和权力关系的改革者。不管是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还是权力关系的改革者,两类主体都可能涉及到:私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相对而言,国际法规范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其权力关系的原始创始人和权力关系的改革者范围要小一些,一般只可能涉及到: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当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单位,如:中国香港,可以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作为权力关系创设的有限主体。实际运行中,国际法规范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有:创设权力的国际大会;参加该国际大会的有关主权国家和地区会员;国际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国际组织;还有一类在国际大会闭会期间不设常设机构,如77国集团、G20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权力的创设主体就是该国际大会例会机制本身。需指出,国际大会是国际组织的直接简约形式;而且,国际组织权力模式和国际大会权力模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国际组织权力模式的实体权力事项一般都还要通过该组织的成员国大会,国际组织作为常设机构只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如果概括介绍,国际权力的直接代表是国际大会,其它的都是国际大会的二级代理人,这些二级代理人除国内法层面的私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主权国家之外,在国际层面包括:(1)有典型治理结构的国际组织,如WTO等;(2)非典型治理结构的国际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这类国际组织采取略式治理结构,有事直接找缔约国;(3)也可能就是举行一次国际会议,甚至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结果,该情形也是一次国际组织的实践活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主体: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权力关系框架创设出来以后,其应用主体是开放的,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自然人以及各种人格化社会组织都可以平等地利用这一权力关系框架。因而,应用主体比创设主体宽泛。如:世界银行旗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其创设主体主要是美国等为数不多的国际法主体,权力创设出来后,权力框架的应用则是开放的: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都可以在该机构提起仲裁。(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内涵:从主体构成看,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由隐名创设主体(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发起,显名创设主体(国际组织和国际大会)直接代表的权力体系。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简言之,以上四类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涉及:(1)一项具体的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权力的隐名创设主体和显名创设主体的构成情况及关联程度,即:国内法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四类权力主体之间的结合模式。(2)在国内法私法主体、主权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四类权力主体中,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是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显名创设主体和直接代表。因而,探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主要是探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内外权力结构。(3)外部权力结构指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和其隐名创设主体——国内法私法主体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联方式和关联程度,简言之,外部权力结构指系统与环境的外部联系。(4)内部权力结构指:在国际经济组织和国际会议内部,具有相对意义的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构成情况,以及占主要成份的公权力的基本属性。简言之,内部权力结构指职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外部权力结构可总结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美国捆绑式外部权力结构。两大组织都是加权表决制,美国控制的份额、股份都在确保美国一票否决权的基础之上。基于加权表决制:正向地看,它使美国的话语权最有分量,决策权力集中于美国;反向地看,改革基础权力关系的任何企图还必须征得美国同意。两大组织几乎是美国的私店,除非通过战争,否则很难想象美国会主动让权,因为它事关国际货币发行权这些关键权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权包括:监督、建议、贷款、培训、技术援助、支持改革等。世界银行的职权主要是提供及组织长期贷款、投资等。WTO的内外权力结构关键要素:一国一票制、协商一致、WTO争端解决机构行使的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司法权等,所有这些因素决定,WTO决策机制与主权是一种松散型外部联系。WTO外部权力结构可以这样总结:(1)WTO主要是“多说国家说了算”权力机制,美国和西方国家虽然创设了WTO,但不一定能操纵WTO。(2)WTO权力结构优点:能较好地为大多数国家服务,能较好地不受大国强国操纵;缺点:容易导致意见僵局,多哈回合就是实证。WTO的重要职权:对主权国家贸易争端的裁判权,对主权国家贸易政策的评议权等。(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方向”“力的方向”角度看,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主权国家外生纵向权力,代表国际社会一定范围的集体意志。具体表现:在主权国家自愿的基础上(欧盟等区域性权力架构不需要“主权国家自愿”),一种来自主权国家之外的力量对主权国家及其国民发挥作用:(1)对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视权;(2)对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评议,如: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贸易政策的评议权;(3)对主权国家间的纠纷进行司法裁判,如: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贸易争端的裁判权等。主权国家是一种内生横向权力,代表个别国家意志。包括两种情形:(1)指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要么是合作、要么是博弈,也有可能战争。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是一种特殊的“国家个体”(饶戈平,2013),一种比国内法私法主体拥有更多法定权力的社会组织。(2)主权国家和他国私法主体之间某些有国际法根据的权力关系,在这些权力关系式中,主权国家和他国私法主体之间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如: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在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提起国际仲裁。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两类组织权力特征的两面性:体系内其权力具有纵向性,它可以在体系内对全球分支机构发号施令;体系外它是主权国家国内法的产物,受制于一定的主权国家。如:国际红十字协会,活动遍布全球,但它是依据瑞士民法而成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受瑞士民法支配。跨国公司虽然经营战略具有全球性,但它也是国内法的产物,跨哪国受哪国支配。可见: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两类组织虽然具有使主权“格式化”的纵向力量,但整体考量,它们仍然还是“国籍化”的横向力量。典型事例如:一旦战争,主权国家对敌国资产能够马上采取措施,使其服务于一定的主权意志。基于国际组织和国际大会的权力本文称之为球权,区别于国家拥有的主权,也区别于私法主体拥有的私权。球权是主权国家外生纵向权力,代表国际社会一定范围的集体意志。主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内生横向权力,主要代表个别国家的意志。文章指出:有别于传统国际经济法东西南北矛盾(横向力与横向力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主权和球权之间的矛盾(横向力与纵向力之间的矛盾)已经凸现,并将也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长期存在的、新型的主要矛盾。二、实践反思用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立场观点方法反思国际法现有的制度性权力架构,这本身又是对国际法的一种新视角的研究。研究发现,国际法有局限性,国际法总是摆脱不了主权国家的局限。(一)国际法不能有效周延地照应到战后以来飞速变化了的客观现实突出表现在: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均有学者在质疑G20的合法性。(于军,2014)G20峰会源于G20财长会,1999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柏林召开首次G20财长会。2008年应对美国金融危机升格召开首次G20峰会,从2009年开始G20每年举行两次峰会,2016年9月G20峰会在我国杭州举行。G20的组成: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印度、南非、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土耳其,共19个国家和欧盟。国民生产总值约占世界85%,占世界总人口近2/3。迄今,G20峰会只是布雷顿森林体系中一种非正式对话机制,属于国际经济合作论坛,会议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轮值主席国、以及有关专家提供会务秘书支持。会议旨在推动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合作,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经济持续增长。根据现有的国际法,G20峰会在集会依据、会议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会议的代表性、会议的造法权能等方面,的确值得推敲,但是,谁也不能否认G20峰会在全球金融危机治理方面比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老牌国际组织更杰出的果断性和有效性。面对始于美国波及欧洲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国际法架构的老牌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至于联合国都束手无策,到是G20峰会等机制及时地发挥了消防员的作用。当前,尽管有学者质疑其合法性,G20峰会事实上已经稳定地充当了全球经济治理在危机救治方面的最高权力机关。分析到此,可见,G20峰会到底合不合法?引黑格尔的论断: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也都必将是现实的。应当换位思考,不应当推敲G20峰会到底合不合法,而应当推敲一下现行的国际法是否存在问题。问题所在是:作为一种社会逻辑,现行国际法的版本过低,不是G20峰会合不合法。逻辑应当无条件地与运动变化的客观现实保持一致并为之服务,而不应当用滞后了的逻辑去锁定运动变化的客观现实。“用传统国家的思维定势和理论框架理解全球化根本行不通,我们需要社会科学和社会分析范式的全球转向,促成全球化条件以及使全球化在各个方面被理解和解释。”(蔡拓、刘贞晔,2014)(二)国际法国字当头,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客观需求全球法说明这一问题本文安排了两个专题,分别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析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管的,不管是货币还是汇率,它们都有一个共性,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自愿。实质上,它们都是“规则游戏、利益导向、实力说话”,表面上的公平交易掩盖着实质上的巧取豪夺。研究表明:即使是相同的汇率政策,在货币国际化过程中,经济权力越大的国家越能够争取到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可能获得的利益越多。(张屹山、孔灵柱,2010)以外汇储备为例,外汇储备指主权国家持有的外币。“2010年美元被美国以外的国家持有占全球外汇储备的61.73%,欧元占25.96%,英镑占3.96%,日元占3.74%,分别为2010年前4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现有188个国家和地区,未提及的其他货币总计占4.51%”(戴金平、熊爱宗、谭书诗,2012),都可以使用浮动汇率、相同的法律环境、结果公平吗?单凭这一数据,开动印钞机,美国政府可以长期赤字财政;美国公民即使三无也可以通过“次贷”而超前消费;美国的次贷危机还可以通过量化宽松向境外有序输出。“货币权力国际剪刀差”实际上把美国搞成了世界城市,广大发展中国家沦为世界农村,美国朝野均可坐享其成。难怪乎美国前总统约翰逊曾指出:对美国一般公民而言,国际货币体系的力量,美元的力量,国际收支平衡等,都是毫无意义的话,似乎与我们的生活毫不相干。其实,它的后果影响美国所有消费者,工人、农民、工业巨头和金融家。(李泽锐,1997)2、美国推行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霸权本质析论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以TPP、TTIP、TISA(3T协定)为代表,不管特朗普上台后还搞不搞,它是美国曾经搞过的。宏观:TPP和TTIP是美国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战略的组成部分,战后美国国家战略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美国全球霸主地位。TISA是GATS的升级版,美国确认TISA多边化目标,但拒绝中国申请加入谈判,美国争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权的霸权意图昭然若揭。微观:3T协定包含三类不同倾向的议题:明显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议题、明显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议题、介于前两者之间的中性议题。实力相差悬殊的主体之间即使平等竞争本身也是不平等,可见:3T协定助推美国霸权,是美国向发展中国家找市场争权力。举一例: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超过原有的WTO保护水准,也超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水准,奥妙何在?知识产权是美国的长项。“根据WTO统计:2014年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3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45.5%,欧盟占30.3%。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输出转让费占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0.2%,输入费占全球知识产权转让费7.6%”(罗伟、万淑贞,2015)。这就是,为什么美国一直在国际上倡导提高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力度。我国虽然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在高精尖技术方面,我国还远远落后于美国和欧盟,核心技术主要还是依靠进口。综上可见,国际法规范的权力框架不是最好的,但目前还没有比它更可行的,没有它还不行。三、中国实践阐释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方略,厘清其战略重点和基本思路。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法理根据主要是国际法,既包括我国遵循国际法既定规则积极作为(权力应用),也包括我国向国际社会贡献有首创精神的“中国声音”(权力创设)。“加大国际法配方”(普京,2015),给国际法补钙,主要依托有力量的主权国家等、更多地参入全球治理。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正是在这一全球大背景下提出,它体现了一个新兴大国的国际担当。(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党规规范、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对此已经做出了明确部署,基本方略:在全球多边层面:(1)争取在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遗产中的影响力,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2)继续提高在G20机制中的影响力。(3)推动建立国际机制,落实2015年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达成的《巴黎协定》等。在区域层面,致力于建设体现发展中国家价值原则和利益诉求的新体制,主要包括:金砖国家合作机制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自贸区、亚投行、一带一路等。(二)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本身又是一个理论问题理论问题有一定的理论空间和理论回旋余地,本文根据“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刘仁山,2016)之具体规定,梳理出了对内对外两个战略重点:对外战略重点是人才建设,对内是深层次改革练内功。1、中企海外仲裁逾九成败诉原因及对策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事仲裁比诉讼更常用。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仲裁90﹪-95﹪的案件以败诉告终且金额巨大,究其原因,人才是关键,我国现阶段善用国际权力工具的人才不多。人才是最基本的权力资源,人才队伍建立起来了,不光是打国际官司,在贸易、投资、国际金融等各个领域都能使我们的工作再上新台阶。(刘东方,2015)2、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指出:“谁控制了石油,谁就控制了所有国家;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人类;谁控制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欣嫣,2016);“世界上主权国家的经济问题80%是由货币引起的”(李斌,2013)。厘清中央金融改革战略部署,是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关键中的关键。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的关键是中央层面的制度再供给:理顺金融产权关系,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等系统配套立法任务。(刘东方,2015)
覃婷[5](2016)在《论《信息技术协定》(ITA)与WTO法律的协同性 ——兼谈ITA产品扩围后中国的应对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ITA)于1997年生效。ITA白生效至今在促进IT产品的贸易自由化取得了相当大成功,在各方不断的实践以及磋商过程中,其产品覆盖率扩大了,并通过降低其项下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来提高市场准入。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信息技术协定》的基本概念和关键点进行梳理。这一部分将以ITA的早期发展到如今的逐步完善为主线,重点关注ITA产生的背景和目标,以及ITA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发展和促进作用等。紧接着介绍ITA中的非关税措施,产品覆盖面和市场准入问题等几个关键议题。第二部份是《信息技术协定》和WTO相关法律之间的是如何具体的衔接的。ITA其本质上及应该与WTO法律体系相吻合,主要体现在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和最惠国待遇。ITA是一个相对笼统的协议,其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比较简化,这就造成在具体案件适用上的困难。此部分首先论述ITA的争端解决机制和GATT第23条是相吻合的;其次,分析市场准入中的具体承诺义务是要跟WTO相一致的,此部分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ITA扩围后国内相关政策的调整以及ITA对信息产业促进作用能否实现;最后,在最惠国待遇原则方面ITA也是紧随着WTO法律的要求。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ITA与WTO的协同性。第三部分论述ITA在IT产品的出口方面创造的便利条件,那么此次ITA的扩围达成协议之后,中国将如何调整自身以期更好的利用ITA带来的潜在便利条件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中国需继续坚持WTO多哈回合的成果,并在制度设计上和法律层面做出积极回应。中国作为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大国,在如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目标引领下,扬长避短,更好地促进IT产业的发展。论文结论部分总结ITA作为一个利好WTO成员国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此次ITA扩围后中国在IT产业领域将面临更大挑战,因此中国应该从制度设计上及法律上有回应,因此,笔者希望重申ITA与WTO法律的协同性,积极拥护WTO法律体系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和市场准入机制,并在ITA扩围后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争取最大程度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
李斌[6](2016)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数据、软件、视听产品、电子图书等可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或服务。传统上,这类产品具有有形的物质载体,被归类在货物范畴,应征收关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跨境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传输,海关难以对其进行海关估价和征税。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首次提及相关议题,但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引发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即归类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抑或是知识产权贸易。这一问题进而导致其适用贸易规则的争议,即适用WTO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这类产品的海关估价问题,由于《WTO海关估价协议》要求被估价的产品必须是有形的,因而也难以解决。加上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难以达成共识,在WTO框架下相关议题长期滞后,1998年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通过的电子传输免税备忘录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现状维持至今。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的拓展对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如许多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都有与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相关的条款,G20/OECD推动的BEPS行动也将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列入行动计划。各国也在调整本国税制以适应这一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更突显解决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数字化产品贸易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关税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各国力攀全球IT价值链高端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征收问题拉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竞争的序幕。同时,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加快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研究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争议焦点问题;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最后就本文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在WTO框架下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核心,即数字化产品的分类问题和此类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李斌,白树强,冯路[7](2016)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的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的《2015年信息经济报告》称,全球B2C电子商务每年交易总额约为1.2万亿美元,B2B电子商务每年交易总额15万亿美元,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B2C电子商务市场。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指出,"十二五"期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超过35%,2015年将达到20.8万亿元;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超过50%,预计
王静[8](2016)在《WTO《信息技术协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是1996年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中达成的一个诸边协定。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成为该协定的一员。自此,我国的IT产业便面临着“走出去”战略的机遇与严重的挑战。2015年12月,世贸组织第十届部长会议在肯尼亚内罗毕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对《信息技术协定》做了产品范围等的修改。由于这一新的修订,使我国在国际法转为国内法的运用中还缺乏相应的机制应对与战略更新,因此有必要从《信息技术协定》的发展历程、各国实施该协定的问题与该协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等视角进行研究,以此促进我国信息技术产业战略性升级和转型。本文首先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在具体实施《信息技术协定》制定该国具体的国内法,信息技术产业战略,信息技术产业状况进行分析,两国在信息技术产业上的发展路径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同时,回顾《信息技术协定》诞生历程,发展状况,内容评析,发现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争议解决,附件条文解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从《信息技术协定》最新发展——《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的提出缘由,扩围谈判的成果等方面揭示扩围谈判达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整个《信息技术协定》的发展史与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采取的对外策略和国内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方针息息相关。最后,在我国应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的法律问题进行国际的借鉴与国内的相应政策的调整上,提出应对该扩围的基本原则与法律立场,有针对性的修改我国相关的国内立法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便我国提高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智能化与为“中国制造2025”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信息技术协定》的演变史,也是一部国际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史,更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奋斗史。本文尝试着从《信息技术协定》着手,从国际法角度提出我国应对扩围谈判达成的问题的立场,以便我国在信息技术产业战略中,采取必要的政策扶持国内信息技术产业。
曹时俊[9](2013)在《中韩IT产业合作方案研究》文中指出众所周知,中国是IT世界工厂和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而且其IT产品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年年上升。然而因为其自身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和资本的缺乏,阻碍着产业升级和转型,更是严重阻碍着中国IT产业进一步发展。所以中国必须需要与国外合作,来学习和引进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韩国依靠对IT产业的持续的投入,在很多领域中占据着优势,其多个技术领域已超越了美国、日本等传统IT强国,成为了引领世界IT产业的IT强国。而韩国也面临着自身市场的狭小、产业构造不合理、资源缺乏等诸多困难。这些因素不得不使韩国走出口导向型的发展模式。自从1992年中韩两国正式建交以来,两国在IT产业的贸易合作关系日益紧密,地位日益上升,依存度也逐年增加。经过20年的合作,如今中国已是韩国IT产业的最大贸易对象国,而韩国也是中国IT产业的第三大贸易对象国。为了进一步推进两国IT产业的发展,积极推进两国IT产业的合作已是历史的必然趋势,而中韩两国IT产业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符合实情的合作方案,所以在合作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摩擦。为了有效的缓解和克服上述问题,本论文对中韩两国IT产业现状、开发政策及合作现状进行了比较透彻的了解和分析,并找出和提出了中韩两国IT产业合作中存在的几个急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针对中韩两国IT产业合作方案提出了若干个建议。
周宏刚[10](2013)在《印度英文主流报纸的中国形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形象是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和印度是全球发展最快的新兴经济体。中印两国的相互认知对于亚洲的繁荣与稳定以及边界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三家印度英文主流报纸《印度时报》、《印度教徒报》、《印度快报》为研究对象,抽取2003至2011年间与中国相关的4687篇报道。由于印度的官员、受教育阶层以及对外交政策有影响力的人士都讲英语,印度英文媒体对政府的外交决策具有重要的舆论影响力。一般认为,《印度时报》是印度右翼势力的代言人;《印度教徒报》代表左翼政党的利益;《印度快报》对中国保持警惕,但态度较为温和,总体上“中间偏右”。三家报纸的基本上能够代表印度英文媒体对中国的看法。2003年以来,中印关系回暖,经贸交往带动了中印关系的全面发展。虽然中印关系经历了一些挫折,但是两国政府发展友好关系的决心从未动摇,两国全面合作的进程从未中断。反映在舆论界,就是中印关系成为三家报纸持续报道的焦点。9年间三家报纸对中国的报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年的恢复期。2003年印度总理瓦杰帕伊访华是中印友好关系的新起点。《印度时报》关于中国的报道从2002年的76篇迅速增长到2003年的120篇。三家报纸讨论的是要不要与中国发展友好关系,如何评价瓦杰帕伊对中国的访问。第二阶段,2004年到2006年的稳定发展期。由于中印两国的交往已停滞多年,三家报纸对中国有一些好奇,中国经济为什么能够快速发展,印度应该在哪些方面学习中国,如何开拓中国市场。与此相应的是,三家报纸对中国的报道数量稳步增长,反映出中印关系欣欣向荣的景象。第三阶段,2007年到2011年的怀疑挫折期。中印贸易不平衡的加剧、边界问题的悬而未决以及地缘竞争的愈演愈烈,这些都成为中印关系的障碍。三家报纸对中国的报道数量持续走高,但是报道倾向开始发生变化,从友好转向猜忌,中国的国家形象开始下滑。本文采用内容分析和话语分析的方法,以议题为经,以时间为纬,分析了三家报纸在政治、经济、军事等七大议题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中国形象。《印度时报》采用二元对立的框架,把中国看成竞争者和敌对者,处处担心中国,反映出其自卑的心态。《印度教徒报》采用中印一体的框架,把中国看成友好的邻居,折射出其乐观自信的心态。《印度快报》采用对比的框架,既强调在经济上与中国合作,又在政治军事上高度警惕中国。中国形象受到三家报纸报道框架的制约,通过议题的设置、报道数量的多少、报道角度的选择以及报道手法的运用体现出来。《印度时报》最关注的是经济和社会议题,议题设置是“封闭式”的,焦点效应突出,加上故事化手法的运用,能够增强报道的系统性和说服力,但是容易以偏概全,误导读者。《印度教徒报》对政治和文化议题关注较多,议题设置是“开放式”的,议题分散,报道手法比较客观,但是这些都削弱了报道的力度。《印度快报》注重军事和环境议题的报道,关注宏观议题,对事件的历史和国际背景的介绍较多,报道手法客观、冷静,常常采用对比的视角。《印度快报》对中国的立场表面上比较温和,而实际上关注的都是事关全局利益的战略性议题。本文最后从新闻生产的角度分析了影响报道框架的各种因素,包括国家利益、市场压力、政党政治、职业理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国际传播中,媒体中的国家形象受国家利益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市场和政党政治的压力。三家报纸中不同的中国形象体现了中印关系的复杂性,也反映出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因此,中国形象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自身状况的改善。
二、WTO与中国IT产业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中国IT产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2)入世以来两岸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态势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入世以来两岸IT产品贸易发展态势 |
(一) 贸易关联紧密, 互为重要贸易对象 |
(二) 贸易结构单一, 竞争关系逐渐显现 |
(三) 进口来源集中, 东盟进口替代增强 |
(四) ECFA效益显着, 但来自韩国的竞争凸显 |
三、当前中美贸易摩擦对两岸IT产业影响 |
(一) 美国对中国大陆加征高额关税产品分析 |
(二) 中美贸易争端对两岸IT产业影响 |
四、新形势下推动两岸IT产品贸易发展的应对策略 |
(一) 构建两岸信息共享平台, 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贸易结构 |
(二) 推动两岸IT产业合作深度和广度, 进一步密切产业链分工合作 |
(三) 整合两岸IT产业优势资源, 实现重大战略领域无缝紧密对接 |
(四) 台湾方面应该正视“九二共识”, 避免两岸正常化之路偏离正轨 |
(3)印度专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贡献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发展史 |
2.1 殖民统治时期的印度专利制度 |
2.1.1 印度专利制度的起源 |
2.1.2 印度专利制度的形成:《1911年专利与设计法》 |
2.2 印度独立后的专利制度 |
2.2.1 印度专利制度的“独立”:《1970年专利法》 |
2.2.2 印度专利制度的转折:签署TRIPs协议 |
2.2.3 第一次修正:《1999年修正案》 |
2.2.4 第二次修正:《2002年修正案》 |
2.2.5 第三次修正:《2005年修正案》 |
第3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 |
3.1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政治因素 |
3.1.1 印度的宪法精神 |
3.1.2 印度的政治体制 |
3.1.3 尼赫鲁家族的阶级属性与政治理想 |
3.1.4 拉奥政府的改革开放 |
3.1.5 印度人民党的新自由主义 |
3.2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经济因素 |
3.2.1 专利制度的经济学逻辑 |
3.2.2 聚焦国内市场的专利弱保护 |
3.2.3 印度仿制药产业的崛起 |
3.2.4 拓展国际市场的专利强保护 |
3.2.5 加强专利保护的弊与利 |
3.2.6 印度原研药产业案例介绍 |
3.3 影响印度专利制度的文化因素 |
3.3.1 宗教社会 |
3.3.2 种姓制度 |
3.4 政治经济文化对专利案件审判的影响 |
3.4.1 格列卫案经过 |
3.4.2 案件判决影响因素及分析 |
第4章 印度专利制度的思想基础、内容和特色 |
4.1 印度现行专利制度的思想基础 |
4.1.1 强调公平 |
4.1.2 兼顾效率 |
4.2 印度专利保护法规、管理机构与司法体系 |
4.3 印度《1970年专利法》与现行专利法之显着差异 |
4.3.1 非专利保护客体 |
4.3.2 涉及专利发明应用的一般性条款 |
4.3.3 强制许可与权利许可相关条款 |
4.4 印度现行专利法特色条款与案例 |
4.4.1 创造性标准 |
4.4.2 已知物质的新形态与格列卫案 |
4.4.3 强制许可与多吉美案 |
4.4.4 平行进口 |
4.4.5 实验使用侵权豁免 |
第5章 印度专利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5.1 精准把握TRIPs协议的实质 |
5.1.1 设置专利保护客体与授权标准 |
5.1.2 调整公共健康权与专利权的冲突 |
5.1.3 界定专利应用之意义 |
5.2 保护传统知识 |
5.2.1 成功的实践经验 |
5.2.2 数字图书馆 |
5.2.3 全球专利监控机制 |
5.2.4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现状 |
5.2.5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
5.2.6 加强中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建议 |
5.3 对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执行不同的原则 |
5.4 对中国专利制度发展的思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印度《1970年专利法》相关条款原文 |
附录2 印度现行专利法相关条款原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根据 |
二、研究价值 |
三、文献背景 |
第一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范畴界定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内涵分析 |
一、全球经济治理法语言学分析 |
二、制度性权力法语言学分析 |
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外延分析 |
一、基础划分 |
二、宏观国际法规范的制度性权力的再划分 |
三、微观国际法规范的制度性权力的再划分 |
第二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分析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 |
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类别及关系 |
二、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创设主体有关的若干问题 |
三、国际经济组织——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的显名创设主体和典型代表 |
第二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基本结构 |
一、国际组织权力基本结构 |
二、全球经济治理三架马车权力结构 |
第三节 权力创设专题分析:美国推行新生代自由贸易协定霸权本质析论 |
一、范畴界定 |
二、宏观分析 |
三、微观分析 |
第三章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分析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应用概括分析 |
一、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作用点” |
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方向” |
三、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力的大小” |
第二节 专题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析论 |
一、货币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分析 |
二、汇率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分析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持美元霸权主要特征及改革 |
第四章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形势分析 |
一、中国介入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关系基本情况 |
二、国企在国际做大做强之路基本被封杀 |
三、中国的私权力发育严重不足 |
第二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部署 |
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部署概括分析 |
二、国际部署专题分析:中企海外仲裁逾九成败诉原因及对策 |
第三节 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内部署 |
一、中国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内部署概括分析 |
二、国内部署专题分析:上海自贸区金融法制建设分析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信息技术协定》(ITA)与WTO法律的协同性 ——兼谈ITA产品扩围后中国的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ITA:从早期成功到现如今的逐步完善 |
(一) ITA以及其在繁荣IT产品方面的贡献 |
1. ITA产生的背景 |
2. 早期ITA谈判以及成就 |
3. ITA的目标和影响 |
(二) ITA新的进展和关键议题 |
1. 非关税措施问题 |
2. ITA的产品扩围问题 |
3. 市场准入:ITA的一个关键的因素 |
二、ITA和WTO法律的协同性 |
(一) ITA的争端解决机制契合GATT第23条 |
1. GATT第23条概览 |
2. ITA争端解决机制符合GATT第23条 |
(二) 市场准入:ITA符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
1. 关税减让 |
2. 具体承诺表 |
(三) 最惠国待遇原则:ITA与WTO的协同性 |
1. ITA目录产品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水平 |
2. ITA的最惠国待遇是与WTO法律是相一致的 |
3.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顺风车”问题 |
三、ITA扩围后中国的几点应对策略 |
(一) 中国应该更加积极的拥护WTO多哈回合的成果 |
(二) 中国应在法律制度构建上对ITA扩围做出积极回应 |
(三) 中国应对ITA扩围保持谨慎态度 |
1. ITA为中国IT产业进出口保驾护航 |
2. 对ITA的扩围协议中国要保持适度的谨慎 |
(四) 中国应稳住扩围成果,进一步参与WTO法律协同进程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主题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第2章 研究背景——数字经济 |
2.1 数字经济的内涵 |
2.2 数字经济的类型 |
2.3 数字经济的特征 |
2.4 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第3章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和本课题研究的重点 |
3.1 电子商务对WTO法律规则的挑战 |
3.1.1 市场准入问题 |
3.1.2 信息技术产品问题 |
3.1.3《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问题 |
3.1.4 贸易便利化问题 |
3.1.5 电子商务和政府采购的问题 |
3.1.6 知识产权问题 |
3.1.7 WTO框架下的规制问题 |
3.2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 |
3.3 现有研究 |
3.3.1 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的研究现状 |
3.3.2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研究现状 |
3.3.3 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4章 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
4.1 历史背景——1998 年WTO关于此类产品“暂免”关税的决议 |
4.1.1 WTO《基础电信协议》 |
4.1.2 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与《信息技术协议》(ITA) |
4.1.3 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与WTO《电子传输关税豁免备忘录 》 |
4.2 现状——此类产品处于事实上的免征关税状态 |
4.2.1 WTO西雅图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 |
4.2.2 WTO多哈部长会议及相关工作 |
4.2.3 WTO多哈部长会议、香港部长会议及现状 |
4.3 争议焦点问题——是否应对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的问题 |
4.3.1 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
4.3.2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 |
4.3.3 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 |
第5章 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 |
5.1 WTO框架下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体系 |
5.1.1 WTO组织的宗旨、目标和基本原则 |
5.1.2 WTO组织的法律与组织结构 |
5.1.3《关贸总协定》(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区别 |
5.2 数字化产品分类问题 |
5.2.1 货物和服务的归类问题 |
5.2.2 GATS下模式的选择问题 |
5.2.3 GATS下具体承诺的适用问题 |
5.3 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分类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
5.3.1 根据GATT,归类为货物贸易 |
5.3.2 根据GATS,归类为服务贸易 |
5.3.3 根据TRIPS,归类为知识产权 |
5.4 归类问题意见分歧的实质 |
5.4.1 美国 |
5.4.2 欧盟 |
5.4.3 发展中国家 |
5.5 数字化产品贸易分类混合属性 |
第6章 《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 |
6.1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及其由来 |
6.1.1 海关估价制度的演变与《WTO海关估价协议》 |
6.2 《WTO海关估价协议》有关规定的局限性——“货物”必须具有“有形”特征 |
6.2.1 数字化产品贸易对《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影响 |
6.2.2 海关估价委员会《关于软件海关估价的决定》及其局限性 |
6.3 WTO主要成员对此问题的不同观点 |
6.4 突破《WTO海关估价协议》的法律局限性 |
6.5 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法律依据 |
6.5.1 WTO框架下对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规定 |
6.5.2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6.5.3 WTO法规判断两种产品相似性的依据 |
6.5.4 技术中立原则是WTO框架下处理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关键原则 |
6.5.5 数字化产品的应税性质 |
第7章 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 |
7.1 美国 |
7.1.1 联邦层面与电子商务征税相关的法律文件 |
7.1.2“商事条款”和州面层面对数字化产品征税的态度 |
7.1.3 美国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税收的系列法案 |
7.1.4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矛盾性 |
7.2 欧盟 |
7.2.1 欧盟增值税制简介 |
7.2.2 数字经济对增值税体系的冲击及欧盟的应对 |
7.2.3 欧盟增值税2015年新规 |
7.3 其他国家和地区 |
7.3.1 澳大利亚 |
7.3.2 加拿大 |
7.3.3 日本 |
7.3.4 印度 |
7.3.5 新加坡 |
7.4 不同做法原因分析——各国首先考虑自己的利益 |
第8章 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 |
8.1 双边贸易协定 |
8.1.1 美国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 |
8.1.2 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在电子商务条款上的内容与特点 |
8.1.3 美国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条款的评价 |
8.1.4 中韩双边贸易协定中的电子商务相关内容 |
8.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8.2.1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由来 |
8.2.2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条款 |
8.2.3 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电子商务条款的评价 |
8.3 OECD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及其后续工作 |
8.3.1 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 |
8.3.2 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后续工作 |
8.4 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 |
8.4.1 BEPS行动的背景 |
8.4.2 BEPS行动与数字经济 |
8.5 对解决WTO框架下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影响 |
8.5.1 对WTO框架的冲击 |
8.5.2 对WTO框架下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问题的启示 |
第9章 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 |
9.1 防止经济效率损失和财政收入流失 |
9.1.1 数字化产品免税可能造成的经济效率损失 |
9.1.2 财政收入的视角下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 |
9.2 全球价值链布局的需要 |
9.2.1 全球价值链的概念 |
9.2.2 IT全球价值链布局与中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 |
9.2.3 发展中国家数字化产品产业的全球价值链中的位置 |
9.3 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的要求 |
第10章 关于我国海关如何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政策建议 |
10.1 积极参与数字化产品议题改革 |
10.1.1 解决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现行WTO规则的重构 |
10.2 改革海关关税征管体系,适应数字化产品关税工作的要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的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互联网经济及数字化产品对传统关税征税体系的冲击 |
( 一) 关税管辖权的界定 |
( 二) 现有海关监管体系的局限与重建 |
( 三) 适用规则的重新确立 |
二、跨境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影响 |
( 一) 潜在关税损失的估算 |
( 二) 征收关税后福利效应 |
( 三) 全球IT产业链的宏观视角 |
( 四) 各国对WTO框架内跨境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态度 |
三、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问题难点 |
( 一) 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跨境数字化产品的归类 |
( 二)《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 |
四、国际社会的其他改革实践及启示 |
( 一) 双边贸易协定和TPP———以美国为例 |
( 二) 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
( 三) 对WTO框架的冲击及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的启示 |
五、政策建议 |
( 一) 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的根本途径———现行WTO规则的重构 |
( 二) 关于我国海关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政策建议 |
(8)WTO《信息技术协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1 国外相关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相关研究述评 |
1.3 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信息技术协定》概述 |
2.1 《信息技术协定》背景 |
2.2 《信息技术协定》缔约程序 |
2.3 《信息技术协定》主要内容 |
2.4 《信息技术协定》对我国的影响 |
3 《信息技术协定》实施与问题 |
3.1 《信息技术协定》实施 |
3.1.1 《信息技术协定》在美国实施情况 |
3.1.2 《信息技术协定》在日本实施情况 |
3.2 《信息技术协定》实施存在的问题 |
3.2.1 附件条文解释问题 |
3.2.2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3.2.3 争议解决问题 |
4 《信息技术协定》最新发展 |
4.1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起源 |
4.2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历程 |
4.3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成果 |
4.4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影响 |
5 《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后的我国应对 |
5.1 应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的立场 |
5.2 应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权保护 |
5.3 我国国内相关法律的应对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韩IT产业合作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和构成 |
第二章 相关理论 |
2.1 IT产业概念 |
2.1.1 IT产业研究概述 |
2.1.2 IT产业发展动态 |
2.2 产业竞争力理论 |
2.2.1 产业竞争力理论研究概述 |
2.2.2 产业竞争力的模型 |
2.3 协同效应理论 |
2.3.1 协同效应理论研究概述 |
2.3.2 协同效应类型 |
第三章 中韩IT产业的现状 |
3.1 中国IT产业现状 |
3.1.1 中国IT产业现状 |
3.1.2 中国IT产业的开发政策 |
3.2 韩国IT产业的现状 |
3.2.1 韩国IT产业的现状 |
3.2.2 韩国IT产业开发政策 |
3.3 中韩IT产业合作现状 |
3.3.1 贸易现状 |
3.3.2 合作现状 |
第四章 中韩IT产业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
4.1 信息不透明,综合性咨询难 |
4.2 研究开发合作机制不完整 |
4.3 各类标准不统一 |
4.4 存在着不必要的竞争和摩擦 |
第五章 中韩IT产业合作方案的几点建议 |
5.1 设立和运营综合信息服务中心 |
5.2 推进学术交流、扩大研究机构之间的共同研究项目 |
5.3 要以国际化标准合作 |
5.4 要防止两国贸易摩擦和纷争 |
5.5 加快促进中韩FTA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10)印度英文主流报纸的中国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2 基本统计 |
2.1 样本分布 |
2.2 报道篇幅 |
2.3 稿件来源 |
2.4 发稿地点 |
2.5 消息来源 |
3 议题分析 |
3.1 政治议题 |
3.2 经济议题 |
3.3 军事议题 |
3.4 文化议题 |
3.5 社会议题 |
3.6 环境议题 |
3.7 科技议题 |
小结 |
4 报道框架与国家形象 |
4.1 报道框架与国家形象 |
4.2 报道框架的体现 |
5 新闻生产过程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 国家利益 |
5.2 市场压力 |
5.3 政党政治 |
5.4 西方文化 |
5.5 职业理念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样本摘要 |
附录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及课题目录 |
四、WTO与中国IT产业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2]入世以来两岸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发展态势及对策[J]. 郑学党,汪春雨,张裕仁. 国际经济合作, 2019(01)
- [3]印度专利制度研究[D]. 钱海峰.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6)
- [4]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国际法视角分析[D]. 刘东方.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5]论《信息技术协定》(ITA)与WTO法律的协同性 ——兼谈ITA产品扩围后中国的应对措施[D]. 覃婷. 云南大学, 2016(05)
- [6]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D]. 李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7]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的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研究[J]. 李斌,白树强,冯路. 国际贸易, 2016(04)
- [8]WTO《信息技术协定》研究[D]. 王静. 重庆大学, 2016(03)
- [9]中韩IT产业合作方案研究[D]. 曹时俊. 延边大学, 2013(01)
- [10]印度英文主流报纸的中国形象研究[D]. 周宏刚. 华中科技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