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房屋拆迁立法轨迹及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薛杨[1](2021)在《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发展,未成年人独立持有财产的现象越来越多,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时有发生。我国法律承认未成年人财产权,同时未成年人财产又具备一定的特殊性,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易遭受父母的不当处分。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父母的财产监护权、相对人利益等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对处分行为加以界定,特别是在《民法典》语境下作出准确理解,梳理分析实践中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具体情形。目前对于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认定,立法相对较为宏观,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需要综合处分目的和处分结果,对不当处分行为进行认定。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民法典》颁布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更趋于完备,但仍存在未成年人财产范围不明确、财产处分规则不细致、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必须明确未成年人财产范围、明确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构成要件、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通过引入实质性判断标准,强化不当处分行为的认定,严密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法律规制,解决不当处分问题,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苏学冬[2](2017)在《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违法建筑作为城市管理领域的“顽疾”,已成为阻碍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国违法建筑立法和执法体系分散,缺乏违法建筑治理的明确标准,对违法建筑查处未进行分类管理,违法建筑查处程序过于复杂,缺少简易程序,城管执法人员缺少必要的调查和执法手段,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力量明显不足,违法建筑治理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等立法、执法上的不足。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查处遭遇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过于单一,违法建筑查处立案标准过低,违法建筑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城管执法常陷入因违法建筑导致的邻里纠纷,现有执法手段和程序不能制止正在建设的和小型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治理的法治环境恶劣,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筑欠缺专业性,基层一线执法力量明显不足,违法建筑拆除压力较大等诸多执法困境。我们应从完善中央和地方层面法律法规、建立违法建筑分类治理制度、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特别程序、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简易程序、加大对于违法建筑治理经费投入、加大对于违法建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的法律制度。
张明明[3](2013)在《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厂房不能满足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面临着被征收的命运。这些厂房在被征收的时候,可能已经签订合同进行承包经营,涉及承包、转包、分包等多种法律关系,在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人、承包权人、转包权人、分包权人、经营权人等多元产权主体。在实践中,受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影响,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过程中矛盾频发,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是被征收人限定为所有权人,将承包经营者排除在外;二是补偿项目较少,补偿标准偏低。这些问题不利于厂房的承包经营和经济绩效的提高,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完善征收补偿法律规定,是当务之急。本文从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问题入手,以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为切入点,借助法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思想,运用产权理论和供给需求理论,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了现有问题对经济绩效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和问题背后深层次的经济和法律原因,并在治理政府土地财政行为和完善征收补偿法律立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阐述了文章的研究背景、目的和研究意义,然后对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和政府土地财政等文献进行了综述,最后简单介绍了研究思路和方法,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对本文提出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所运用到的基础理论。第三部分:论述了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分析了这些问题对经济绩效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最后分析了这些问题背后深层次的经济和法律方面原因。第四部分:政策建议。
王淑华[4](2011)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以所有制为基础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禁止自由流转,只能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市建设,国家垄断了集体土地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农民集体不能自主决定自有土地的流转与利用,集体土地权利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严重受限,无法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应权利获得立法平等对待,限制了农民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收益。同时,集体土地不能经由市场交易自由流转,导致城乡之间建设用地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尤为突出,城市存量土地无法满足需求,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的限度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现实亟需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推动以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为核心的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因此,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研究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本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论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梳理城乡土地权利的权能差异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立法变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不同权”的立法,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与开发权,导致农民无法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土地“身份”不应是集体建设用地被限制流转的原因,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与平等化为立足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平等理论、产权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检讨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对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障碍,提出:遵循产权的财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分别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与征购;“公共利益”范围决定着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与限制的界限,将征收限定在公益用地范围之内,为非公益性用地的市场化流转保留通道;确立与市场价格接轨的合理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权利的置换利益,并防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征收权滥用,以此协调建设用地供应的征收与征购路径;建立完善的协议先行、听证和撤销程序,保障集体土地入市通道的畅通。第三章: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基本模式,提出: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而实施不同的流转制度,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实行政府购买的方式,转权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农民以集体土地资本参与城市化建设的主要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既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传统方式,也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等特有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和用途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应按照“首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贡献”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第四章: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介绍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并提出:土地开发权的缺失影响集体土地权利的完整性和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我国创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美国土地开发权模式构建我国土地开发权移转制度,建立以权利运行为基础的农地非农化与农地保持制度;土地开发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可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增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通过实现开发权或开发权移转获得收益而保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均衡,防止大量农地非农化,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同时以土地开发权的独立财产权作为征收补偿、流转收益分配的依据。第五章: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提出:立法应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性质和流转限制,奠定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保障集体土地权利自由,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接轨,统一规范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登记等,实现“同地、同权”的统一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处理好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衔接、公私立法分工权限的衔接,以共同规制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完善我国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储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价格管理、社会保障等。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的制度构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化与市场化立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规范,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孙建伟[5](2011)在《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 ——以2003-2010年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为例》文中认为在城市化中地方政府推行宅基地置换政策,某种意义上而言,其主要目的是为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用地或土地指标。特别是2004年,中央政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指标受到国家层面上的制约和监管,各地纷纷将视角转向本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置换和整理等措施,节余一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以缓解本地城市发展建设用地指标的困难。然而,由于当前宅基地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产权以及归属问题一直比较模糊。因此,用宅基地置换来推动农村社会转型和城市化建设,不仅在制度层面上,而且在实践层面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主要关注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中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首先,本文对宅基地置换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过与安徽省的实践比较,作者认为上海市除了进行集约利用宅基地、补偿农民相应的住房外,还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小城镇社会保障、身份转变等措施结合起来;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主要是将宅基地集约利用和整理,将节约的土地指标转移到城镇建设,实践中几乎没有用农地承包经营权来置换城镇社保,也没有发生身份转化。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上海宅基地置换更加突出社会转型和产权置换的特征,且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凸显。而安徽的宅基地置换则更加凸显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相对比较缓和。其次,以“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为视角,笔者梳理了建国以来的农地改革方式,认为无论是农村集体化运动,还是家庭承包责任制,都是党和国家落实农村社会“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基本策略。尽管在成文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担着农村社会的住房权和生存权保障,但是透过一系列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农村社会的推行和完善,可以发现这些努力的方向和目的。但是这种政治策略和政治实践,在城市化中日益面临挑战和危机。基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特别是农地产权规则的不明确和不科学,地方政府征地和宅基地置换的实践正在挑战传统农村社会居住和生存的土地根基。笔者结合全国的调研,梳理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置换的宏观背景以及进一步改革的发展趋势,其中主要趋势则是,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尽管这种改革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第三,在对上海市郊区各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笔者主要从上海市宅基地置换的背景、政策以及实践的特点等方面来描述宅基地置换实践。为了更好地认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及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与天津市“宅基地换房”、重庆市的“地票”交易以及安徽宅基地整理等做法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各地推行的宅基地置换尽管名称不一,但实质上都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试图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来获取本地区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土地指标以及土地指标背后的财政收入。虽然各地在补偿标准上以及推行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在这种差异的背后,获得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指标”,和依托“土地”来经营城市的理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而是在中央政府耕地指标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纷纷从耕地以外的农村建设用地来寻找城市发展用地或用地指标。但是这一过程中,农村和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城市发展用地的牺牲品。农村社会的住房权保障和生存权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的衍生物,并逐渐考验当前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第四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住房权保障为焦点在宅基地置换中,由于传统农村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与城市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性在宅基地置换后,成为进城后“农民”住房空间、住房习惯以及住房产权等问题的根源。目前学界对于这方面研究非常欠缺,笔者通过调研和访谈发现,在宅基地置换中部分涉地农民,还存在住房财产权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自愿”置换原则在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以及治理逻辑下,还得不到有效地遵守;农民对于进入小区后居住成本的上升所带来的损失,威胁到进入小区居住的可持续性;家庭人口结构和置换中分配住房数量和空间的不可持续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进城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很难得到有效地维护。笔者认为应该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在宅基地置换中应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保障。同时,为了有效地保障涉地农民的住房权,应该将宅基地置换中节余的土地或土地指标出让金一部分以股权化的方式返给涉地农民,并明确规定这部分资金应作为涉地农民及其子女的住房权保障金,并明确专款专用。第五,以宅基地置换后进城农民“生存权”保障为中心在宅基地置换中,各区县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行“土地换镇保”,笔者认为这项政策及其实践,看似维护了农民的生存权,其实质是变相剥夺农民土地权利和生存权保障。地方政府推行“土地换镇保”实践,在法律层面还存在很多局限性,特别是将传统的征地补偿“镇保”模式,推广到通过“镇保流转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通过“镇保流转土地”,配合宅基地置换后节余的土地指标实现,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这些“镇保流转土地”时,由于“镇保流转土地”在法律层面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与实践层面上地方政府因征地而将原来“镇保流转土地”任意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悖论。笔者认为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镇保”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为了更好地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而完成法律上和政策上要求给予失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的一种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在宅基地置换中这种通过“镇保流转土地”,是传统征地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种延续,只不过这种延续,在方式上和补偿上与传统的征地相比得到了改进和提升,但是通过剥夺农民土地权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思路并没有实质意义上转变,也没有落实中央政策所要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应该“同地、同权、同价”。因此,这种模式仅仅是在侵犯农民土地财产权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农民生存权保障。但是由于这种“镇保流转土地”方式与传统的征地方式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因此,在实践中被郊区农民所接受与赞同。特别是“镇保”资金与镇保待遇不断得到提升,决定了这种模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这种“镇保流转土地”在各区、县镇保资金存在严重压力的背景下,特别是2009年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所推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农保制度,不断地冲击着“镇保流转土地”实践的推行。根据实践,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涉地农民土地权益和生存权保障,法律应该在逐步改造“土地换镇保”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该享有基于土地所有权,享有土地经营管理权、征地参与权与因征地而享有的土地收益权;应该在“土地换镇保”后,涉地农民还应享有土地发展权;地方政府应该在“土地换镇保”过程中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涉地农民生存权保障的责任。
窦希铭[6](2011)在《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主要工业国的对比为视角》文中认为“民以食为天”。作为人类食物主要供给者之一——土地对人类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实际上,土地还承载着为人们提供居所和作为人们主要活动场所的功能。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土地是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如何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土地就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合理性,从而决定了生产力发展水平。当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时候,就会被生产力所淘汰。从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来看,关于土地的诉求都成了变革的诱因和变革成果的关键。实际上不仅中国如此,美国的历史也说明了类似的情况。美国南北战争的诱因之一就是联邦政府决定新开发的土地不再分配给实行奴隶制生产的人。其它西方国家如法国、英国、德国、俄国、意大利等的历史无不验证着上述论断在过去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的正确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集体与个体,拥有财产权;国家与集体,还可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现代社会通过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使得生产资料的利用更加的灵活和高效。一方面正常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促进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农民可以通过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保证了土地使用的灵活性。但是一直以来,政府关注的是农村土地的政治、保障功能,相对忽略其经济功能、财产本质。因此土地的“交换价值”就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这在中国建立初期发展阶段是合理的,但以后,要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使其效用最大化发挥,实现中国真正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必然要走土地流转的道路。而如何正确地制定与适用调整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便成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文章全文分为七章:第一章是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的结论部分进行了总结归纳。第二章是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了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的结论部分进行了归纳。第三章是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了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结论部分进行归纳。第四章是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了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结论部分进行归纳。第五章是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了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结论部分进行归纳。第六章是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写了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并在本章结论部分进行归纳。第七章为上述国家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结论。通过前述各章特别是本章的对比研究,我们得出结论:只有对现行的土地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革,才可以实现既发挥了土地的政治和保障作用,又发挥了土地的经济作用的目标。
涂艳成[7](2009)在《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性事务”是《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进行创制立法的一类立法事项。然而,由于法律对于什么是“地方性事务”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从而给地方立法实践带来了权限上的困扰。因此,本文拟在理清“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研究脉络、回顾其制度建立的历程、考察其在立法实践中的发展状况以及对法律询问答复的解读的基础上,以期能相对清晰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为立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参考。“地方性事务”在制度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立法主体逐步扩大的发展过程。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已具有一定数量。这类地方性法规广泛分布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组织法领域中,且其具体立法事项种类繁多。地方立法机关立法时有所偏重,其立法的重点领域主要是行政管理领域,具体立法事项主要在于促进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但是这类地方性法规却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陷入了极少被适用的窘境。由于“地方性事务”边界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立法机关在实践中主要是根据不相抵触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来判断“地方性事务”。一般将“地方性事务”理解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事务,它是不需要或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不需要由中央作出统一规定的立法事项。
孙弘宇[8](2006)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文中提出今年,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提出二十周年。在过去的二十周年间,尽管我国已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即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一再严厉、体制一再调整也不能扭转。通过对世界各国(地区)土地制度特别是土地管理制度的考察,通过比较各国(地区)的土地管理模式,文章指出:为什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存在像我国这样庞大的土地管理机构、这样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却很少有违法批地用地情况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土地产权制度;具体到土地管理工作,则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 对我国土地管理模式有多种解释,如计划管理模式,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资源与资产结合的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模式等等,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文章研究发现,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目标、体制、内容、业务流程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而设置,将之归结为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更为准确。文章利用系统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共管理理论等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这种模式的弊端和不足,对在该模式下耕地流失、土地管理失灵现象进行了系统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研究认为,政府与其直接保护耕地,不如切实保护土地产权,让权利人自己去保护土地,包括耕地,更为有效。文章首次提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产权范畴、交易费用理论和科斯定律是掌握产权理论的基础,文章在此基础上阐明了产权保护的概念、原则和意义,指出产权的国家保护是最节约的一种保护形式,有效的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由于“诺斯悖论”的存在,产权人的自我保护也是必不可少。文章分析了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现状,阐明了实施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文章将产权保护的概念引入土地管理工作,系统分析了产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关系。首先,通过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解决耕地保护问题。第二,通过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土地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第三,土地管理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有利于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文章同时分析了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现代产权理论包括制度变迁理论为土地管理模式的变迁提供了理论依据,土地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源于制度不均衡所诱发的获利机会。本文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实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统一。这样一种安排,是一种交易费用最低的
盛雷鸣[9](2005)在《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之探讨》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型公益性建设项目会不断涌现。我国现行建设法规尤其是拆迁法规体系在公益性建设项目领域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无法支持和保障公益性建设项目中拆迁工作的正常开展。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对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行为作出特别立法规范。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拆迁立法是创设性立法事项、地方性立法事项,其立法形式应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宜。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具有时效性要求高,操作性强的特点,因而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应形成以地方性法规为基础,政府规章为主体,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立法规范体系。
闵一峰[10](2005)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文中提出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所引发矛盾的集中体现,它汇集了国家政策法律、土地制度、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等诸多问题的焦点,涉及到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被拆迁群众等多元利益。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拆迁制度,是一个十分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核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从制度沿革到相关研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以拆迁较为活跃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南京市为例,系统地分析了拆迁补偿各主体行为关系、拆迁补偿价格形成动因、拆迁补偿制度运行成本,提出了对提高拆迁补偿政策运行效果有积极意义的政策思路与建议。 全文共分八章,可归纳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研究视角,提出了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对相关研究进展进行了文献综述,论述了支持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对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理论从城市房屋拆迁基本概念、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构成,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提出拆迁补偿制度包括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形式和补偿标准,核心是补偿的范围和标准的研究观点,明确了研究的方向。对当前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补偿问题的研究按拆迁补偿制度、补偿价格和研究方法的进展进行了归纳综述,全面论述了本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博弈论及法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并分析了有关理论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相关性。 第二,从历史与现实对比的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进行了综合评述。对我国当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以南京市为例进行了分析,对拆迁现实矛盾成因从利益冲突、法律本身、政府行为、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
二、上海市房屋拆迁立法轨迹及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上海市房屋拆迁立法轨迹及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和特征 |
一、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
二、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 |
三、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行为中的法律关系 |
一、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
二、父母的财产管理及处分权 |
三、相对人的利益 |
四、三方利益冲突 |
第三节 对“处分”的解读 |
一、“处分”的含义 |
二、《民法典》语境下“处分”的解释 |
三、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认定 |
第一节 立法与司法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第二节 处分结果的认定 |
一、法律利益维度 |
二、经济利益维度 |
第三节 处分目的考量 |
一、处分目的直接指向未成年子女 |
二、处分目的直接指向父母的处分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完善思考 |
第一节 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存在的问题 |
一、未成年人财产范围不明确 |
二、财产处分规则不细致 |
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
第二节 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法律规制 |
一、明确未成年人财产范围 |
二、明确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构成要件 |
三、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对“不当”的认定建议 |
一、“被监护人之不利益”认定之必要 |
二、实质性判断标准的引入 |
三、实质性判断标准下“不当”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违法建筑概述 |
(一)违法建筑定义 |
(二)违法建筑分类 |
二、我国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的制度与实践 |
(一)我国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的法律规定 |
1、我国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的一般法律规定 |
2、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执法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
(二)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过程中的实践分析 |
1、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的执法流程 |
2、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查处的实践困境 |
三、我国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违法建筑立法和执法体系分散,缺乏违法建筑治理的明确标准 |
(二)我国违法建筑查处未进行分类管理 |
1、未区分在建和已建违法建筑 |
2、未按规划区域划分违法建筑 |
3、未区分程序性和实质性违法建筑 |
(三)违法建筑治理的程序过于复杂,缺少简易程序 |
(四)城管执法人缺少必要的调查和执法手段 |
(五)我国违法建筑治理的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
1、基层一线城管执法人员数量不足 |
2、对执法保障经费投入不足 |
(六)我国查处违法建筑法制宣传力度不够 |
四、域外违法建筑治理经验之借鉴 |
(一)新加坡 |
(二)德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五、完善我国违法建筑治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完善中央和地方层面法律法规 |
(二)建立违法建筑分类治理制度 |
(三)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特别保障程序 |
(四)建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简易程序 |
(五)加大对于违法建筑治理的人员保障力度和经费投入 |
(六)加大对于违法建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论文类 |
结语 |
致谢 |
(3)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2.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产权理论 |
2.3 供给需求理论 |
3.厂房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问题、影响和原因 |
3.1 厂房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2 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影响分析 |
3.2.1 对经济绩效的影响 |
3.2.2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
3.3 征收补偿法律规定的原因分析 |
3.3.1 土地财政是征收补偿法规规定的经济原因 |
3.3.2 国家立法现状是征收补偿法规规定的法律原因 |
4.完善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 |
4.1 治理政府土地财政行为 |
4.2 完善征收补偿法律立法 |
4.2.1 健全用益物权制度 |
4.2.2 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
4.2.3 完善征收补偿法律规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权利 |
一、土地权利的内涵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梳理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变迁 |
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差异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反思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基本问题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平等化改革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改革 |
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改革的制度障碍 |
第四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理论基础 |
一、物权平等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土地开发权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 |
第一节 土地征收制度对财产权的限制与保障 |
一、土地征收与财产权限制和保障 |
二、美国土地征收制度对财产权限制与保障的平衡规制 |
三、我国土地征收改革对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制度价值 |
第二节 公益征收的认定——限定征收流转的范围 |
一、公益征收的内涵与界定 |
二、集体土地公益征收的实体性界定 |
三、集体土地公益征收的程序性认定 |
第三节 合理补偿的界定——土地置换利益的财产权保障 |
一、合理补偿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二、合理补偿的立法例 |
三、集体土地征收合理补偿的界定 |
第四节 正当程序的规范——征收权与财产权平衡的程序保障 |
一、建立协议先行的谈判程序 |
二、完善听证程序 |
三、建立征收撤销程序 |
第三章 集体土地法流转市场化改革 |
第一节 集体土地入市与土地财产权保障 |
一、集体土地入市与土地财产权复苏 |
二、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基本模式分析 |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市场化流转路径 |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
一、流转的主体范围 |
二、流转的客体范围 |
三、流转的地域范围 |
四、流转的用途范围 |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流转方式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出资、赠与、抵押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特有方式 |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 |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制度设计 |
三、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试点做法及启示 |
四、国家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中的定位 |
五、集体土地权利人的流转收益 |
第四章 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与土地财产权限制 |
一、土地开发权的概念 |
二、英国土地开发权制度 |
三、美国土地开发权制度 |
四、法国的土地开发法定上限密度制度 |
五、我国台湾地区的容积发展权移转制度 |
六、土地开发权创设与土地财产权限制 |
第二节 土地开发权与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 |
一、土地开发权与我国集体土地权利 |
二、土地开发权缺失影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 |
三、我国创设独立土地开发权的必要性 |
四、我国创设土地开发权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实践探索 |
一、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制度背景 |
二、土地开发权转移的"浙江模式" |
三、土地开发权移转的重庆"地票"交易模式 |
四、土地开发权中国化的实践模式与英美开发权的比较 |
第四节 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的具体制度 |
一、集体土地开发权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化中的定位 |
二、集体土地开发权的归属 |
三、集体土地开发权的移转 |
第五章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 |
一、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和性质 |
二、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 |
三、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规范 |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法律保障 |
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接轨 |
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
三、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
四、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期限 |
五、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第三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之立法完善 |
一、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有效衔接 |
二、协调公私立法分工权限共同规制 |
三、《宪法》视野下的立法之完善 |
四、《土地管理法》视野下的立法完善 |
五、《物权法》视野下的立法完善 |
第四节 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二、完善国家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制度 |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价格管理机制 |
四、健全社会保障等配套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 ——以2003-2010年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主题 |
一、选题的内容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思路 |
四、本研究需注意的事项 |
第二节 研究对象的界定 |
一、“宅基地置换” |
二、农村社会住房权和生存权 |
三、实证分析方法 |
四 何谓法律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对农村宅基地置换的相关研究 |
二、宅基地置换中土地与房屋权利研究 |
三、宅基地置换中失地农民生存权保障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思路 |
二、本选题的意义 |
三、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研究 |
一、农民土地所有制(1946—1952) |
二、农村土地集体化时期(1953—1978)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述评 |
一、农地研究评述 |
二、农村宅基地研究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后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比较分析 |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的内在关联 |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宅基地利用调整对立法的要求 |
一、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情况下,政治考量优先于经济和法律权衡 |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方向 |
三、立法上的高度统一与实践的探索相结合 |
四、以“社会保障”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思路明显加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生成及实践形态 |
第一节上海宅基地利用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上海宅基地置换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 |
一、宅基地置换制度生成动力机制:郊区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 |
二、置换制度生成直接原因:村域居住形态制约中小城镇发展 |
三、置换制度的生成社会背景:社会转型推动居住形态的变迁 |
四、置换制度生成的本土资源:土地置换、房屋置换的成功实践 |
五、置换制度生成的制度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 |
第三节 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及其问题 |
一、上海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一个简短地描述 |
二、宅基地置换制度的规则设定 |
三、上海市宅基地置换制度实践形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海置换制度与其他省市的制度比较分析 ——兼与天津、重庆、安徽比较 |
第一节 天津“华明模式”——宅基地换房 |
一、概况 |
二、具体做法 |
三、存在问题 |
第二节 重庆市“双交换”和“地票”模式 |
一、九龙坡的“双交换”模式 |
二、“地票”模式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安徽省城市规划区内外指标置换 |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征地,并落实城镇社会保障 |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通过宅基地置换获得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
三、宅基地置换问题 |
第四节、天津、重庆、安徽的宅基地置换与上海市比较分析 |
一、不同点 |
二、相同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上海宅基地置换中的住房权保障 |
第一节 住房保障在宅基地置换中问题分析 |
一、转型社会中的住房权保障问题 |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对宅基地置换中住房问题的警示 |
三、传统征地中农民住房权保障问题—以上海市某镇为例 |
第二节 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中农民住房权保障法律问题分析 |
一、侵犯涉地农民住房财产权 |
二、置换后农民住房保障权问题 |
三、住房习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三节 置换中农民住房权保障立法思考 |
一、从住房权保障高度来审视宅基地置换的法律和政策 |
二、房地置换“客体”定位与住房权保障 |
三、土地收益分配与置换中农民的住房权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海宅基地置换中的生存权保障 |
第一节 置换中“土地换镇保”的法律问题 |
一、“镇保”基本内容 |
二、置换中“土地换镇保”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生存权保障视野下的理论和实践悖论:“土地换镇保” |
一、生存权视角下的土地补偿:财产增值抑或保障功能 |
二、实践逻辑:以社会保障为主导的运行机制 |
三、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理实悖论的生成逻辑 |
第三节“土地换镇保”:基于农民生存权保障的立法思考 |
一、“土地换镇保”的制度改造 |
二、“土地换镇保”中的土地发展权与生存权保障 |
三、“土地换镇保”中生存权保障的政府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主要工业国的对比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文章研究的现实背景与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重大意义 |
二、文章的框架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一、土地流转的含义 |
二、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三节 中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 |
一、城乡土地二元体制对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联系 |
二、农村宅基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欧盟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一、欧盟成员国加入条约中,对外资准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特殊限制 |
二、欧盟资本流动自由下,对外资准入农村流转市场的一般限制 |
第三节 欧盟土地流转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 |
一、欧盟土地流转制度的法理分析 |
二、欧盟土地流转制度的实证分析 |
第四节 欧盟土地流转制度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第三节 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 |
第四节 德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一、土地流转的基础 |
二、土地流转的方式 |
三、土地流转的特点 |
第三节 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 |
一、英国土地买卖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 |
二、英国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 |
第四节 英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 |
一、土地流转的政府规制 |
二、土地流转的利益平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国土地流转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法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一、美国土地管理部门 |
二、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三、美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限制 |
第三节 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证分析 |
一、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 |
二、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加州为例 |
第四节 美国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特殊问题 |
一、土地发展权制度概述 |
二、土地发展权设立的目的 |
三、土地发展权的具体运作 |
四、土地发展权的特点 |
五、土地发展权的实证分析——以《加利福尼亚土地保护法案》(the California Land Conservation Act)为例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述国家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地方性事务”的制度解析 |
第一节 地方立法的制度变迁 |
第二节 《立法法》及其说明、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一、《立法法》中的“地方性事务” |
二、《立法法》草案说明中的“地方性事务” |
三、《立法法释义》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二章 “地方性事务”的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概念界定 |
一、“地方性事务”的词义解释 |
二、“地方性事务”的学理解释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方法 |
一、概括性研究 |
二、专门性研究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研究主题 |
一、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划分 |
二、“地方性事务”的立法主体 |
三、不相抵触原则 |
第三章 法律询问答复中的“地方性事务” |
第一节 人民代表人身保护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二节 人事争议处理不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三节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规范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节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 |
第四章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及其适用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数量考察 |
第二节 “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立法领域概况 |
第三节 “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总体情况 |
二、上海市“地方性事务”的具体立法事项分布概况 |
第四节 “地方性事务”立法的适用考察 |
一、“地方性事务”立法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情况 |
二、“地方性事务”立法在执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
同济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我国土地管理的“耕地怪圈”现象 |
1.2.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意义 |
1.3.1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2 研究意义 |
1.4 本文的创新 |
1.5 小结 |
第2章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与国内外实践综述 |
2.1 土地管理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
2.1.1 土地科学研究问题框架 |
2.1.2 土地问题的经济研究回顾 |
2.1.3 土地利用相关理论 |
2.2 国外土地制度与管理综述 |
2.2.1 国外土地产权制度 |
2.2.2 国外土地规划制度 |
2.2.3 国外土地管理体制 |
2.3 中国土地(国家)管理综述 |
2.3.1 中国土地管理机构的演进 |
2.3.2 中国土地管理模式研究文献综述 |
2.3.3 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管理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
3.1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沿革 |
3.1.1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一次变革 |
3.1.2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二次变革 |
3.1.3 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体制的第三次变革 |
3.2 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3.2.1 严格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
3.2.2 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管理目标 |
3.2.3 服务于耕地保护的土地管理体制 |
3.2.4 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
3.3 有效性评价 |
3.3.1 系统性 |
3.3.2 计划与控制 |
3.3.3 委托—代理问题 |
3.3.4 战略环境的变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权保护相关理论及现状分析 |
4.1 产权有关理论 |
4.1.1 产权的范畴 |
4.1.2 交易费用与科斯定律 |
4.1.3 产权的规范体系 |
4.2 产权保护 |
4.2.1 概念 |
4.2.2 一般意义 |
4.2.3 分类与原则 |
4.2.4 诺思悖论 |
4.3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现状分析 |
4.3.1 我国产权(国家)保护的概况 |
4.3.2 宪法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 |
4.3.3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 |
4.3.4 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 |
5.1 产权保护与耕地保护 |
5.1.1 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性分析 |
5.1.2 产权保护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
5.1.3 实施产权保护可以有效的促进耕地保护 |
5.2 产权保护与土地管理的市场化替代 |
5.2.1 现行土地供应制度 |
5.2.2 产权保护与集体土地流转 |
5.2.3 产权保护与征地拆迁管理 |
5.2.4 产权保护、耕地保护与土地管理 |
5.3 产权保护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
5.3.1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分析 |
5.3.2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3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1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1.1 制度变迁理论 |
6.1.2 制度变迁的系统动力学 |
6.2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 |
6.2.1 管理模式 |
6.2.2 系统模型 |
6.2.3 内涵变化 |
6.3 模式的特点 |
6.3.1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 |
6.3.2 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转换 |
6.3.3 事前权利界定替代事后层层审批 |
6.3.4 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
6.4 创新意义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实现路径 |
7.1 凸显规划在土地权利形成和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7.1.1 规划与土地公共管制 |
7.1.2 当前土地规划制度的不足及其成因分析 |
7.1.3 将规划作为财产权利 |
7.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共参与 |
7.2 城乡土地房产的统一登记 |
7.2.1 登记的意义及其信息经济学解释 |
7.2.2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分析 |
7.2.3 登记系统及其在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
7.3 重塑农地价值 |
7.3.1 农地价值的再认识 |
7.3.2 农地价值评估 |
7.3.3 农地制度改革的价值路径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厦门市土地管理的实践分析 |
8.1 厦门市土地利用概况 |
8.2 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于土地管理的全过程 |
8.2.1 实事求是解决群众产权办证难问题 |
8.2.2 征地制度改革确保农民权益 |
8.2.3 “金包银”工程及其启示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单独立法的可行性 |
二、地方立法机关应依法制定关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
三、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应形成以地方性法规为基础, 以政府规章为主体, 以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规范体系 |
(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英文摘要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1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制度 |
2.2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
2.3 相关经济学研究方法的进展 |
第3章 理论基础 |
3.1 制度变迁理论 |
3.2 产权理论 |
3.3 博弈论 |
3.4 法经济学理论 |
3.5 公共政策理论 |
第4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评述:历史与现实 |
4.1 历史沿革 |
4.1.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变迁 |
4.1.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
4.2 现状及问题—以南京市为例 |
4.2.1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现状 |
4.2.2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 拆迁现实矛盾成因分析 |
4.3.1 利益冲突 |
4.3.2 法律本身 |
4.3.3 政府行为 |
4.3.4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
第5章 城市房屋拆迁主体行为博弈分析 |
5.1 拆迁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 |
5.2 拆迁主体行为的经济学基本判断 |
5.3 拆迁主体行为博弈分析 |
5.3.1 假设前提 |
5.3.2 博弈要素 |
5.3.3 博弈过程 |
5.3.4 博弈均衡 |
5.4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创新的法律政策障碍分析 |
5.4.1 公共利益要求和制度需求矛盾 |
5.4.2 保护公民财产与法律保障的缺陷 |
5.4.3 公平补偿原则与实际执行难度 |
第6章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形成机理及驱动力模型研究——以南京市为例 |
6.1 拆迁补偿价格形成机理分析 |
6.1.1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形成的经济学分析 |
6.1.2 城市房屋拆迁价格形成的博弈分析 |
6.2 南京市拆迁补偿价格的变迁分析 |
6.3 南京市拆迁补偿价格变化的驱动力及模型建立 |
6.3.1 拆迁价格变化的驱动力分析 |
6.3.2 拆迁价格变化驱动机制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6.3.3 自然住宅拆迁率的测算 |
6.3.4 房价对拆迁价格影响的验证 |
第7章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新政”的效率分析 |
7.1 拆迁补偿制度运行成本构成分析 |
7.1.1 直接成本 |
7.1.2 生存成本 |
7.1.3 救济成本 |
7.1.4 冲突成本 |
7.1.5 维持成本 |
7.2 拆迁补偿制度运行成本的实证研究 |
7.2.1 南京市“2001标准”拆迁补偿价格实证分析 |
7.2.2 南京市“2001标准”、“2004标准”拆迁补偿制度运行成本分析 |
7.3 基于制度运行成本的南京“拆迁新政”效率分析 |
7.4 南京“拆迁新政”实践的启示 |
7.4.1 基本情况和主要特色 |
7.4.2 新政实践的启示 |
第8章 结论与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持的课题研究 |
四、上海市房屋拆迁立法轨迹及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父母不当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问题研究[D]. 薛杨.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城市管理中违法建筑治理问题研究[D]. 苏学冬. 苏州大学, 2017(04)
- [3]涉及多元产权主体的厂房征收补偿研究[D]. 张明明. 塔里木大学, 2013(12)
- [4]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 ——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D]. 王淑华. 复旦大学, 2011(02)
- [5]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 ——以2003-2010年上海市宅基地置换为例[D]. 孙建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6]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以中国、美国和欧盟主要工业国的对比为视角[D]. 窦希铭.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7]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D]. 涂艳成. 上海交通大学, 2009(S2)
- [8]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D]. 孙弘宇. 同济大学, 2006(02)
- [9]公益性建设项目拆迁立法之探讨[J]. 盛雷鸣.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3)
- [10]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经济学研究 ——以南京市为例[D]. 闵一峰. 南京农业大学, 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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