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论文文献综述)
车咚咚[1](2021)在《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简介(上)》文中研究说明0前言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通过能源立法构建能源管理与法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在考虑当前的国情下制定了综合性和专项能源法律。这些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在推动能源战略规划实施,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秩序,建立能源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政府指导、监督企业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监管的有力工具,
李小永[2](2020)在《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如何做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共赢,是我国高质量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在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的同时,作为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也一直稳定持续增长,并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各国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异会促使污染产业的跨国转移。那么,我国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是否促进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呢?如果有促进作用的话,那么促进机制是什么呢?是基于规避国内成本上升的考虑呢?还是基于以“波特假说”效应为代表的其他因素考虑呢?本文对该问题的探索既弥补和完善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动机研究领域的不足,又可以为落实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三者协调发展提供新思路。本文首先在详细梳理并吸收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规制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详细阐述了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其次全新构建和测算了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最后分别利用我国省级层面数据和微观企业数据,以及固定效应回归、工具变量法、Probit回归、负二项回归等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客观影响。本文结构上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框架与方法、创新点等内容。第二章是研究综述。第三章是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第四章是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第五章是中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包括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和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第六章是省级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各省(区、市)对外直接投资流存量的影响及“波特假说”在省级层面的存在性。第七章是企业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影响机制及相关异质性效应。第八章是结论、政策启示及研究展望。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现有文献中,无论是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还是关于环境规制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都很少从母国环境规制这一视角展开;本文基于母国环境规制视角,研究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是对现有研究的有益补充。二是指标构建的创新。本文从环境规制内涵演变轨迹出发,在构建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时,将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及规制效率四个环境规制维度同时纳入指标体系内,这可能是首篇从该角度构建环境规制指标的研究。三是作用机理的创新。在分析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时,本文同时将“污染避难所假说”与“波特假说”结合了起来,这在以往关于环境规制经济效应的研究中也较为少见。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弱污染避难所假说”这一新概念。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通过机理分析发现,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具有多重性;母国环境规制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并不完全符合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即母国环境规制的增强,并不一定使国内企业向环境规制宽松的国家转移生产。第二,通过对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发现,我国省级环境规制强度整体呈上升趋势,而且地区差异显着,由强到弱依次是东部、中部、西部;我国环境规制由最初的政府主导型规制为主,逐渐演变成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多元化规制共同作用的局面;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与污染强度正相关,重度污染行业的平均环境规制强度远高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第三,通过省级层面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中国各省(区、市)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呈显着倒“U”型关系;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中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比较显着,而政府主导型规制和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尚不显着;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波特假说”效应主要体现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尚不明显。第四,通过企业层面实证研究发现,国内环境规制具有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主要是由地区环境规制引起的,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的投资促进效应还不明显;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的实现机制包括生产成本传导机制和技术创新传导机制,其中技术创新传导机制主要体现在重度污染行业企业和东部地区企业,即“波特假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企业成立;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企业相比,重度污染行业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对环境规制更加敏感;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影响显着,对中部地区企业影响不显着;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对国有企业不显着,对非国有企业显着;国内环境规制的增强能够提升商贸服务投资类型企业、生产制造投资类型企业和多元化经营投资类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概率,而对资源开发投资类型企业没有影响;融资约束对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融资约束越小,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就越大。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科学提升我国环境规制强度,充分发挥环境规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技术创新效应;二是扩大行业环境规制影响,使地方规制和行业规制共同发挥投资促进作用;三是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顺利走出去;四是以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为突破点,不断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规制体系;五是适度加大国内部分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支持力度。
耿苗苗[3](2020)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世界范围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累积量越来越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直接间接地损害着人们的健康,而我国每年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产量也很惊人。通过对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的研究,能更好地显现立法存在的问题,促进新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同时也应意识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除了高度的污染性和危险性外,它还具有较高的资源性。通过立法促进对资源的尽可能循环利用,有利于缓解社会发展和资源紧缺的矛盾,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字面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指的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废弃的产品,但在法律文件中应有所扩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防治不同于一般固体废弃物,它的随意拆解会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既要考虑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又要考虑废弃物的资源利用效率。早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项立法之前,“循环经济”的经济发展理念就在世界范围内对污染应对方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并在之后逐步渗透到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中。文章通过对立法过程的历史分析以及法律文件的介绍,呈现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和问题。文章也通过引述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立法和制度,思考其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最后通过反思本国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的不足之处,借鉴域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立法实践,针对突出问题切实提出完善策略并认真分析和比较“生产者责任延伸”的通行标准,对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体制管理改革提出设想。
刘泽宇[4](2020)在《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产业规模虽已跃居世界首位,然而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率仅为22.9%,回收体系、回收制度建设问题亟待解决。作为新能源汽车的动力来源,目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95%以上为三元锂电池和磷酸铁锂电池,其中含有大量锂、镍、钴等重金属,若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理不当,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污染。近年来,我国加快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体系、制度建设,发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且缺乏强制性、惩罚性规定,法律效力不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完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这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决心,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智慧,应对生态问题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律。因此,真正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难题,需要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用法治方式推进实践创新,推动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本文通过检视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现状,得出立法缺失和法律制度不足是导致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问题无法解决的关键原因。在探索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过程中,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和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出发,以必要性、可行性及域外立法经验三个角度论证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正当性。基于保护个体健康、保障特定群体利益和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势在必行,通过立法的合法性基础、法律规制方法以及现实可操作性分析得出,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切实可行。研究认为,为真正有效解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问题,应当以环境安全为底线,建立完整的秩序基础,为消费者配置合理的回收义务,但前提是由政府引导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具体而言,从我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构建以生产者责任延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在于引导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走环境保护的道路。因此,动力蓄电池回收必须以立法方式规定企业的环保责任,进一步地,还需明确政府以及消费者等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完整的回收法律体系。
毕于运,高春雨,王红彦,王亚静[5](2019)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国家法规综述与立法建议》文中提出[目的]梳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提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的立法建议,为完善相关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的持续提高和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相关建议。[方法]在系统梳理相关资料、文献的基础上,就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明文规定、对秸秆利用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定进行综述,并就相关法律、规章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明文规定、秸秆禁烧治安管理和秸秆故意焚烧犯罪量刑的法律依据等进行归纳分析。最后,通过分析中国现行法规和行政指导文件在秸秆综合利用与秸秆禁烧管理方面存在的欠缺,提出必要的修订建议。[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法律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定日渐具体和完善。但直到目前,这些法律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定仍然缺失。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论]建议对涉及秸秆利用方面的某些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并将秸秆还田作为耕地质量保护的必要技术手段;对秸秆禁烧区外的秸秆限制焚烧从国家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生物质能条例》。
龙蒙[6](2019)在《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商品包装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承载着保护商品、便于销售、便于运输、引导说明、广告营销等功能。但是不少商家为了追逐利益,生产的商品包装超出包装基本功能,表现在包装层数过多,包装空隙率过大、包装材料价值过高。生产者将包装成本附加到消费者身上,不仅扰乱市场价格,还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为严重的是,过度包装加剧了资源的浪费,包装废弃物更是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本文从法学的角度对限制过度包装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坚持问题导向,从过度包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入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构建。力图为完善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制度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论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是阐述过度包装的基本概念。首先阐述过度包装的定义、分类,其次分析了过度包装的成因和危害,然后提出限制过度包装的必要性。论文第二部分,是限制过度包装的合法性论证。首先是对限制过度包装合法与否的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否定说是从民法私权至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角度论证过度包装不合法;肯定说是从生态文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绿色原则等角度论证限制过度包装合法;最后,通过综合两种观点,得出结论:限制过度包装,发展绿色包装是包装行业的必然方向。论文第三部分,是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先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后梳理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技术标准。最后概括分析我国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法律制度的不足。论文第四部分,是借鉴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首先是梳理欧盟、韩国、日本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其次从中抽象出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最后分析这些法律制度对我国限制过度包装立法的借鉴意义。论文第五部分,是探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对策。从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专门法律、细化相关标准方面,提出建议和措施。
陈科林[7](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孟庆瑜,张思茵,欧钰娟[8](2018)在《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洁生产强调整个产品生命期的污染控制和能耗最小化,是解决河北省生态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最佳模式。因此,应制定《河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为推动全省清洁生产提供法律依据和立法保障。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应以解决清洁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为宗旨,理顺清洁生产地方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坚持三大产业全覆盖、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立法原则,针对清洁生产行政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并完善清洁生产教育、培训、融资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
杨纯斌[9](2018)在《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文中提出当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日趋短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办法只能是从源头全过程考虑,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清洁生产可以克服工业污染末端治理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的产生并实行全过程控制,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本文主要研究了清洁生产在法律领域内的实施过程,在末端治理工业污染方面存在不符合清洁生产法律要求,既有立法不到位,政策支持不够,也有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既有公民、企业缺乏清洁生产的意识与理念,尚有制度设计层面不够科学、合理的客观因素的不足。为解决清洁生产中现存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加强社会公众清洁生产法律意识,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加大对清洁生产领域的资金投入,接触生产者的后顾之忧、立足现有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环境执法、健全清洁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我国的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建设。
贺光银,方印,张海荣[10](2017)在《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职能》文中研究表明清洁生产是我国实现绿色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而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是与其最为"亲密"的部门,因此明晰该部门的法律性质与工作机制,对有效推动我国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但当下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面临着法律性质界定不明、综合协调工作存在不同程度脱节、法律责任追究较为困难等现实困境,亟需从法治化角度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法律性质,并完善清洁生产多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简介(上)(论文提纲范文)
0前言 |
1 能源相关法律 |
1.1 能源法律体系 |
1.2 能源基本法 |
1.3 能源单行法 |
2 能源相关法规 |
2.1 能源法规构成 |
2.2 能源发展规划 |
2.3 监督管理法规 |
2.4 节能技术法规 |
2.5 能源统计法规 |
2.6 节能奖励法规 |
2.7 能源认证法规 |
(2)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和政策意义 |
1.3 相关定义及解释 |
1.3.1 环境规制概念界定 |
1.3.2 环境规制范围解释 |
1.3.3 对外直接投资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综述 |
2.1 关于环境规制测算方法的研究 |
2.1.1 关于定性指标测算法的研究 |
2.1.2 关于单一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1.3 关于综合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 |
2.2.1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理论研究 |
2.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实证研究 |
2.3 关于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 |
2.3.1 关于“波特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生产率 |
2.3.2 关于“污染避难所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 |
2.3.3 关于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 |
2.4 研究评述 |
第3章 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
3.1 环境规制的内涵变迁 |
3.1.1 规制的内涵演进 |
3.1.2 环境规制的内涵演进 |
3.2 中国环境规制的发展状况 |
3.2.1 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历史变迁 |
3.2.2 中国环境规制的总体特征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 |
3.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
3.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分布 |
3.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区分布 |
3.3.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 |
3.3.5 中国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特征 |
3.3.6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促进政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 |
4.1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机理 |
4.1.1 产业转移效应 |
4.1.2 产业国际竞争力效应 |
4.1.3 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效应 |
4.2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机理 |
4.2.1 生产成本传导效应 |
4.2.2 技术创新传导效应 |
4.3 “污染避难所假说”内涵的扩展:“弱污染避难所假说”的提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环境规制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方法 |
5.1.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5.1.2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测算的方法 |
5.2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2.1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2.2 省级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结果及分析 |
5.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3.1 工业行业污染强度测算及分类划分 |
5.3.2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3.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 |
第6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层面数据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实证模型设定 |
6.2.2 数据来源和变量解释 |
6.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3.1 基准回归 |
6.3.2 稳健性检验 |
6.3.3 异质性检验 |
6.4 “波特假说”存在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数据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数据说明 |
7.2.2 实证方法与模型设定 |
7.2.3 变量解释与描述 |
7.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7.3.1 基准回归 |
7.3.2 稳健性检验 |
7.3.3 机制检验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行业异质性检验 |
7.4.2 地区异质性检验 |
7.4.3 企业所有权异质性检验 |
7.4.4 对外投资类型异质性检验 |
7.5 扩展分析: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政策启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概念 |
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概念与内涵 |
1.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关概念 |
1.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内涵范围 |
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及防治 |
1.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污染性 |
1.2.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 |
第二章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
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发展 |
2.1.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立法修改过程 |
2.1.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立法背景 |
2.1.3 “循环经济”理念对污染防治立法的渗透过程 |
2.1.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加紧限制“洋垃圾”入境 |
2.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
2.2.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法律 |
2.2.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
2.2.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相关规章 |
2.2.4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其他相关文件 |
2.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总结 |
2.3.1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指导理念 |
2.3.2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框架体系 |
2.3.3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突出问题 |
第三章 域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1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1.1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
3.1.2 欧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启示 |
3.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考察 |
3.2.1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概述 |
3.2.2 日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的完善 |
4.1 深化“循环经济”立法指导思想 |
4.1.1 “循环经济”理论指导立法的合理性 |
4.1.2 明确“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思想地位 |
4.2 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主体 |
4.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概况 |
4.2.2 回收责任主体不同于回收主体 |
4.3 推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效确立 |
4.3.1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立法基础 |
4.3.2 重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4.4 完善立法体系和内容的其他建议 |
4.4.1 立法体系和内容应相应拓宽和下沉 |
4.4.2 立法中应增加有效的监督赏罚机制 |
4.4.3 立法中应明确各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概述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现状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不足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理论依据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环境权理论 |
(三)生产者责任延伸理论 |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正当性 |
(一)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必要性 |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可行性 |
(三)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域外借鉴 |
四、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的完善 |
(一)健全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体系 |
(二)完善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制度 |
(三)明确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法律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国家法规综述与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法规 |
1.1 国家现行法律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明文规定 |
1.2 国家现行法律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产业发展的规定 |
1.2.1 《可再生能源法》对生物质能发展的规定 |
1.2.2 《节约能源法》对生物质能发展的规定 |
1.2.3 《电力法》对生物质能发展的规定 |
1.3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行政规章 |
2 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国家法规 |
2.1 国家现行法律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明文规定 |
2.1.1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规定 |
2.1.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秸秆禁烧的规定 |
2.2 农作物秸秆禁烧治安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
2.2.1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
2.2.2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 |
2.2.3 《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
2.3 农作物秸秆故意焚烧犯罪量刑所依据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 |
2.4 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国家行政法规 |
2.5 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国家行政规章 |
(1)统一领导。 |
(2)划定秸秆禁烧区,开展重点区域禁烧管理。 |
(3)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禁烧区的秸秆禁烧工作。 |
(4)实施目标责任制。 |
(5)严格禁烧执法。 |
3 立法建议 |
3.1 对有关秸秆利用的某些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 |
3.2 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并将秸秆还田作为耕地质量保护的必要技术手段 |
3.3 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生物质能条例》 |
3.4 对秸秆禁烧区外的秸秆限制焚烧从国家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
(6)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过度包装概述 |
1.1 过度包装的概念 |
1.2 过度包装的分类 |
1.3 过度包装的成因 |
1.3.1 市场的需求 |
1.3.2 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 |
1.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
1.3.4 电子商务的发展 |
1.3.5 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
1.4 过度包装的危害 |
1.4.1 严重浪费资源 |
1.4.2 严重污染环境 |
1.4.3 损害消费者权益 |
1.4.4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第二章 限制过度包装合法性分析 |
2.1 否定说 |
2.1.1 私权优先原则 |
2.1.2 意思自治原则 |
2.1.3 所有权绝对原则 |
2.2 肯定说 |
2.2.1 生态文明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循环经济理论 |
2.2.4 民法绿色原则 |
2.2.5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2.3 综合说 |
第三章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梳理 |
3.1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 |
3.2 我国目前限制过度包装的标准 |
3.3 我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存在的缺陷 |
第四章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略考 |
4.1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 |
4.1.1 欧盟 |
4.1.2 韩国 |
4.1.3 日本 |
4.2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制度 |
4.2.1 标准控制制度 |
4.2.2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4.2.3 抵押金制度 |
4.2.4 侵权救济制度 |
4.3 国外限制过度包装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五章 限制过度包装的对策 |
5.1 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专门法律 |
5.1.1 限制过度包装立法指导思想 |
5.1.2 相关法律术语界定 |
5.1.3 在法律中确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5.1.4 法律责任 |
5.2 细化相关包装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7)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8)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现实依据及其重要意义 |
(一) 河北省清洁生产工作的现实图景 |
(二) 推动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重大意义 |
二、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中应正确处理的三种关系 |
(一) 理顺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与省内环保领域相关立法的关系 |
(二) 理顺京津冀三地清洁生产立法的相互关系 |
(三) 理顺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与国家清洁生产立法的关系 |
三、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制度设计 |
(一) 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 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主要制度安排 |
四、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的配套制度跟进 |
结语 |
(9)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清洁生产概述 |
(一) 清洁生产的定义 |
(二) 清洁生产的内容 |
(三) 清洁生产的历史渊源 |
(四) 清洁生产的法律制度发展 |
1. 清洁生产的相关法律概念 |
2. 清洁生产制度的法律研究 |
二、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清洁生产法律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 |
(二) 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和资金支持不到位 |
(四) 清洁生产环境执法不够严厉 |
(五) 现有清洁生产法律法规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规范与调控 |
三、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唯GDP论导致清洁生产法律观念不强 |
(二) 立法层面存在障碍导致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 经济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资金支持不到位 |
(四) 制度层面导致执法不严 |
(五) 执法主体存在问题导致执法“九龙治水” |
四、关于完善我国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的对策 |
(一) 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清洁生产法律意识,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 |
(二) 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
(三) 国家加大对清洁生产领域资金的投入,解除生产者的后顾之忧 |
(四) 立足现有法律、规章和制度,严格环境执法 |
1. 环境影响评价时间区间应确定为项目实施全过程 |
2. 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范畴 |
3. 对于“三同时”制度的完善,应当结合国家“三去一降一补”的要求 |
(五) 健全清洁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制度 |
1. 建立市场导向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环保制度 |
2. 推行清洁生产白名单和黑名单公示制度 |
3. 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的公众参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
(一)职能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沿革特点 |
二、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法律性质界定不明而导致行政主体资格缺失 |
(二)多部门协调配合存在不同程度脱节而导致的工作效率低、总体效果不佳 |
(三)责任追究较难而导致各职能部门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推进合力 |
三、健全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法治化建议 |
(一)明晰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法律性质 |
(二)完善清洁生产多部门协调机制 |
(三)健全清洁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
四、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简介(上)[J]. 车咚咚. 中国水泥, 2021(05)
- [2]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D]. 李小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 耿苗苗. 兰州大学, 2020(01)
- [4]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立法问题研究[D]. 刘泽宇. 吉林大学, 2020(08)
-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国家法规综述与立法建议[J]. 毕于运,高春雨,王红彦,王亚静.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9(08)
- [6]论商品过度包装的法律规制[D]. 龙蒙. 湖南工业大学, 2019(01)
- [7]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
- [8]河北省清洁生产立法问题研究[J]. 孟庆瑜,张思茵,欧钰娟.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9]清洁生产的法律实施研究[D]. 杨纯斌. 云南大学, 2018(01)
- [10]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职能[J]. 贺光银,方印,张海荣.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