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论文文献综述)
杨明[1](2021)在《境外“监管沙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及启示》文中认为本文在简要介绍境外"监管沙盒"模式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从十个方面系统总结了境外"监管沙盒"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的经验和做法。当前,我国正在地方层面加速推进"监管沙盒"试点,但是国家整体层面的"监管沙盒"模式尚未建立,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仍不完善,部分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地方层面自主开展的试点亟待整合规范。本文通过总结境外经验做法,为我国当前的"监管沙盒"试点及其未来全面引入提供有益借鉴。
郭青青[2](2016)在《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类别股系公司股权结构中权利内容各异的股权,经由各项股权子权利分离重组而创设,乃类别股立法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其早已繁盛于域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中国公司法中却存长期留白之缺憾。规章先行确立的优先股制度,具有突破单维普通股格局的开拓蕴意。至此,公司法对类别股正名之议程,终于指日可待。将来,伴随类别股的衍生适用,日趋多元的公司资本结构,将重构公司内部控制权配置格局,致各种利益冲突更为错综复杂。公司治理优化革新的同时,面临全新挑战,公司将成为结构与功能更为精巧的组织。本文以类别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逻辑分析、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通过研析类别股本体的基础理论,构建类别股的类型化体系,设计我国类别股的立法路径,研讨各公司形态内类别股的实践运用,确立类别股利益冲突的治理机制,以期为架构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提供全局思路。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引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就类别股权利性质及结构进行分析,提供类别股类型化建构的方法,从而厘清类别股的形成基础。类别股存在双重权利属性。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及自治精神,类别股乃合同法框架中的契约性权利。在公司法视阙下,类别股为法定化权利。类别股的种类界分,不应囿于传统归类,而重在提供类别股的类型化机制。类别股子权利,可从常规与特殊,财产类与控制类两个层次予以区分。类别股可析为一组子权利的组合搭配。类别股上附着的一众子权利中,剔除与公司法上规定的标准普通股相同内容,所余特别权利即为“类别权”。类别权既可能为对传统普通股权利体系中子权利内容的变式安排,也可能为传统普通股默认配置未及的新权利。以标准普通股为参考标准,就常规子权利中的表决权及财产利益进行排列组合,可得初级逻辑归类下的九种类别股。再此基础上搭配各种特殊子权利,可进一步创造出丰富的类别股样态。第二章探究类别股立法在合同法及公司法上的制度价值,在梳理两种类别股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类别股立法的思路大纲。类别股立法的契约制度价值,在于“恰当划定类别股契约自治边界”,及“以公共产品的形态提供理性、普适的类别股示范规则”两方面。类别股立法的公司制度价值体现于两方面。其一,类别股权利内容呈现的再平衡,拓展资本等比配置表决权的传统股权平等理念。其二,从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信义义务的取舍入手,将传统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拓展至类别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将契约自治或国家强制分置于类别股创设中的本体地位,对应不同类别股立法体例。英美国家强调类别股为契约创造的产物,采章程自治式类别股立法,借助任意性规范,将类别股的设置宽泛授权公司自由创设。大陆法系国家着重类别股的法定权利属性,采法定主义式类别股立法,借助强制性规范,将类别股种类限定于立法划定的范围之内。可进一步分为“类别法定”及“子权利法定”两种分支。基于我国现状,宜区分公司形态,分别采纳不同的类别股立法模式:上市公司采“类别法定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用“子权利法定式”,封闭公司取“章程自治式”。第三章研究公众公司的法定类别股制度。我国现阶段宜将公众公司可予设置的类别股类型限定于,特定优先股为上市公司之通用选择,董事选任股及双层股权结构可为科技创新型公司所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别股的设置,可采大陆法系法定主义体例下的“子权利法定路径”。将来,公众公司可从控制权及财产权两方面进行种类扩展。其中,控制权领域的类别拓展,又可细分为强化或阻遏内部人控制权两大方式。鉴于公司控制权乃股东争夺的焦点及公司治理的重心,控制权强化机制助力控制股东形成或巩固掌控公司治理的地位,其适用伴生着积极效益兼负面影响。故就强化控制权的类别股种类拓展,宜借鉴各法域的规范模式,设计针对“公众公司运用类别股方式实现控制权强化机制”的本土规范路径。第四章研讨封闭公司的自治类别股制度。封闭公司对类别股设置的弹性需求,将远超立法提供的有限“模板类别股”种类,呈现从类别借鉴到种类创新的趋势。封闭公司类别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尤为凸显,在汲取普通股股东与类别股股东间利益冲突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弱势类别股东可能遭受的“不公平损害”进行类型化分析,并提供处理思路:一为确认股东间互负加重的信义义务,二为要求董事衡平类别股东间的利益,三为解析类别股权内容。主要存在严格文义、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信义义务三种解释方法。若类别股合同可视为完全合同,则只用严格文义解释方法。若其为不完全合同,就类别股权整体,可优先运用“严格文义”,并于类别股合同条款模糊、歧义之处补充“诚实信用”这两种契约解释方法。并就类别股权中与传统普通股相同的部分,补充公司法上信义义务的解析方法。采纳上述差异化的解释路径时,须遵循:董事对普通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不宜僭越特别股合同条款明定的类别权,但优位于或同等于董事对特别股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第五章聚焦类别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前治理,一为于对类别权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启动公司法上的类别表决制度。存在概括式、列举式、概括兼不完全列举式三种立法体例。现阶段,我国宜将列举式立法,分别嵌入封闭公司的任意性规范及公众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结合公司章程以框定类别表决的事项范围。二为藉由“类别股合同解释”或“类别股合同条款设计”的合同治理方式,保护类别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事后保护机制有两种,一者为表决权复活制度,二者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制度,须合理确定其适用对象、行权程序、触发事项及公平估值。三为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的拓展。其一为董事对类别股东的信义义务。若所涉冲突已由合同范式下的类别股内容明定,除非损及公司整体利益,不宜由公司法范式下的董事信义义务擅加调整。若所涉冲突未由类别股内容明定,则董事应综合类别股权性质及类别股股东缔约能力,区分对各类别股东差异化的信义义务,平等而非均等地衡平各类别股东的权益。其二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扩展。控制类别股东,及特定情形下的少数类别股东,均可成为类别股东间信义义务的承担主体。第六章从整体上为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循序建构提供建议。首先,我国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应秉持股权平等与利益平衡的理念。前者要求类别股权的内容构成,原则体现各种子权利优劣相搭下的总体平衡,彰显股权平等色彩。即便在子权利整体呈现内容失衡的小众例外情形,因获公司其他类别股东的许可,实质也未背离“股权平等原则”。后者要求基于优化公司治理及运行状态的“全局观”,对弱势类别股东提供允洽程度的保护。其次,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步骤,体现了合同法与公司法对类别股制度的协力构建。第一步为盘点类别股种类资源。第二步为立法就类别股资源的一次筛选,框定类别股契约自治的空间。第三步为公司章程就类别股立法划界内类别股种类的二次选定,完成特定公司类别股的个性设置。再次,审视类别股法律规则的演进趋势,其初始配置,在设定整体偏向法定强制的基调上,考量类别股权内容中“共性与个性”及“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划分,分别对应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偏好。待类别股法律制度运作成熟,再行整体呈现从法定强制转向灵活自治的发展趋势。渐次,提炼类别股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进。其一,赓续区分公司形态的思路,及财产、控制类别股的划分标准,对类别股的种类设置进行分析。除却标准普通股,待类别股构建初具雏形,公众公司的财产类类别股,宜维持现有优先股的种类范围或稍加扩张,至于控制类类别股,可试点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否决权股及董事选任股。须特为筛选类别股子权利,用于同时期封闭公司的类别股种类设置。待类别股运用进入成熟期,其丰富种类将持续扩展。其二,对我国类别股适用主体的脉络梳理。类别股连接着两端的适用主体,即发行公司与类别股东。类别股制度初构期,公众公司至少有一端适用主体范围受限,封闭公司则无此限制。总体而言,类别股适用主体呈现循序扩张的趋势。其三,剖析类别股用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例,以明确区分情形、划分阶段的类别股组合运用,而非单项类别股,始能优化微观层面的公司股权结构,回应宏观层面的本土改革需要。
黄臻[3](2015)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区别于一股一权的普通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的核心在于公司通过发行含有不同投票权或者不同控制权安排的不同种类股票所形成一种特殊的公司股权结构。自从双层股权结构诞生至今,对于双层股权结构(Dual Class Share Structure)质疑从未停止过,不管在学术届还是在监管层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阿里巴巴由于规则制度原因,无奈弃港赴美上市,再次引发了对于双层股权制度的热议。香港证券上市规则更是其中议论的焦点,其中即有学者表达支持香港上市规则以保护股东为由坚持同股同权,也有学者批评香港的上市规则未能适应发展趋势做相应变通,香港证券交易所存在被“世界绕行”的可能性。目前,除了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的瑞典的证券市场有明显的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交易活动,世界上其他主要经济体的证券市场大多通过规则制定禁止或限制双层股权结构的股票交易。由此可见,双层股权结构作为一种公司组织架构并不为世界市场广泛接受。双层股权结构有其自身优势和弊端。现实中双层股权结构的采用与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不是问题,从公司外部环境而言,其可能需要考虑一个国家整体法制环境和市场运作规范制度的建设。从公司内部而言,决定采取单层或者双层股权结构这一争议问题所能影响到的不仅是公司资本筹集,而且还会影响到公司治理。威廉姆森曾指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依据,而公司治理的结构则公司资本结构的体现和反映。本文希望通过对双层股权结构发展历史做基础梳理并对发展现状做实证分析,理清双层股权结构的产生的根源和特性。基于双层股权结构产生颇多争议,本文在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从争议的正反两方面入手加以分析。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法经济学来探究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和发展合理性。同时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存在的弊端,本文从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制度建设提出具体防范和治理的建议,以促进双层股权结构的正确发展。此外,结合中国实际国情有针对性对中国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公司治理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在结构安排上,除引言部分以外,本论文基于上述思路形成了下列研究框架。第一章旨在对双层股权结构做一些基础研究包括基本概念厘清、双层股权结构产生动因、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特性以及我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情况做一下基本梳理。根据统计由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于双层股权结构上市持否定态度,香港对大陆企业吸引力,特别是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正逐渐衰退。此消彼长,由于美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允许和中国以互联网和高成长科技研发背景企业的崛起,越来越多中国大陆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而非香港。阿里巴巴在美上市的历程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为能充分理解双层股权结构,非常有必要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历史进行探究。笔者选取了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的股东投票权利状况和双层股权结构的演化过程来说明伴随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始终争议不断,不管其是老牌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还是新兴资本市场新加坡,抑或是香港。文中,笔者对发达国家双层股权许可状况、限制状况以及董事选任状况做基础梳理并绘制了相应表格。随后,本章以着名双层股权结构公司Google、Facebook、阿里巴巴以及新闻行业的结构为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其招股说明书和其他一些相关材料介绍现实中公司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实际运用,并对于现实中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中控制权不同安排做了分类和归纳。本章安排旨在为下面进一步研究和后续分析做一些基础铺垫。第二章以双层股权结构争论做线索旨在解析双层股权结构合理性或可行性。文章选取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至上理论(shareholder primacy theory)、双层股权结构的投票规则、机构投资者对于双层股权结构态度、双层股权结构对于股票价格的影响以及双层股权结构中管理层的监管和防御等六个方面,通过总结现有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质疑和支持观点,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分析双层股权结构合理性或可行性问题。为进一步阐释双层股权结构优缺点,笔者将双层股权结构与一股一权作比较,指出一股一权局限性不适于现代股东异质化的发展与现实存在着一定脱节,并且双层股权结构的安排能充分发挥公司人力资源特殊优势,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安排还能促成决策权与知识的匹配。以此,笔者认为对于双层股权结构适用问题,不应只机械地用同股同权理论眼光去分析,应综合地眼光全面审视双层股权结构,应看到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是符合当今社会对公司发展的需要。双层股权结构有其合理性,不应不分缘由的一刀切式的被全面禁止或不合理的限制,这样实在有武断之嫌,应变堵为疏,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缺陷,宜寻找对于缺损机制的代替或弥补方案。第三章在前两章分析介绍的基础上,从公司治理角度探究如何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投资者进行保护。双层股权结构由于存在对于管理层的限制和监督减少,使得管理层滥权、不当作为和侵占股东利益存在理论的可能性,并且当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时,将缺少相应制衡机制,会演变成公司的灾难。因此,非常必要设计某些机制代替那些存在问题的、失效或错误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双层股权机制健康发展,达到其创制时预想的效果。本章首先归纳介绍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特点、主要问题和公司治理的目标。然后从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代理问题、投票权机制和并购防御角度分析双层股权结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对于投资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公司代理中以Berle和Means的管理层控制理论为基础对于双层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代理问题加以分析,并对双层股权结构的代理机制特殊性做了归纳,在归纳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设想。就投票权机制问题,首先对投票权功能和机制做了相应的基础梳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双层股权结构特点特别是对双层股权结构中所存在的胁迫(Coercion)投票以及投票权对管理层的影响作了做了针对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弥补双层股权结构投票权机制不平等三点建议。最后,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并购防御中股票溢价转移现象和防御权的滥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设性意见。第四章旨在探讨双层股权结构外部配套保护制度。以阿里巴巴弃港赴美上市为引子,以香港和美国不同的制度差异为背景,从强制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制度安排以及监管和诉讼三方面解析双层股权结构所需的外部配套措施。在强制信息披露中分析了双层股权结构相比同股同权公司具有更强的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并就双层股权结构信息披露的重点、触发点和范围提出了相应建议设想。对于证券交易所而言,主要从交易所的角色和制度两方面思考对于双层股权制度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的设想。最后,本章聚焦于公司的监管与诉讼,这是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投资者最后的保护方案,作者认为该方案一定要易行并且有效,使投资者的保护即能得到有效监管的支撑又可行使自我维权,以保护自身利益。第五章以前四章研究为基础,结合我国的法规现状和现实需求,分析解决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运用的可行性,探究我国在那些领域可以尝试运用双层股权结构,并借此探索我国双层股权结构配套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思路。
梁婧雯[4](2015)在《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文中指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无疑是近十年来我国立法在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形式上的一大创举。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优势在于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小众化的主要原因是设立条件较高、关于法律责任承担存在错误认识等。解决之道是:建立"直索责任"规则;改良律师事务所年检制度;完善法规,政策支持。如此,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中国律师事务所则必有光明的未来。
瑞华[5](2012)在《龙象共舞 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文中认为2012年1月21日,德国Aoctal——普茨迈斯特控股有限公司("普茨迈斯特")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三一"),以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顾问有限公司("中信产业基金")签订合并协议。三一与作为少数股东的中信产业基金共同收购普茨迈断特100%股权。此次交易仍需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满足一定成交条件,交易预计在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美银美林在本次交易中担任三一重工独家财务顾问,谢尔曼·思特灵和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三一重工法律顾问,摩
杨剑[6](2012)在《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文中指出1月21日,德国Aichtal-普茨迈斯特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普茨迈斯特)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以及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香港)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产业基金)签订合并协议,共同收购普茨迈斯特100%股权,交易预计在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美银美林在本次交易中担任三一重工独家财务顾问,谢尔曼思特灵和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三一重工法律顾问,摩根士丹利担任普茨迈斯特独家
陶恒[7](2012)在《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问题及对策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获得举债权。然而《预算法》中却明确规定地方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此前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这一举措是否说明我国地方政府已具备发行债券的条件?因此,首先简要分析了我国地方债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后是我国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需具备的条件。经过实证角度的对比分析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我国地方公债体系仍不完善,对此提出了相关可行的对策建议。
谭彪[8](2011)在《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执法的最新趋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引言自1977年立法以来,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一直就是跨国公司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这与美国执法机构执法力度大有直接联系。近年来,作为执法机构的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和联邦证券委员会(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SEC)进一步加大了《反海外贿赂法》的执行力度。不断有着名的跨国公司被调查甚至处罚,罚款的记录是"屡创新高"。在2008年德国西门子公司被美国执法机构罚款8亿美元,成为《反海外贿赂法》
严彦[9](2011)在《赖晓明 后起之秀》文中认为他曾是金龙铜管、桑乐太阳能、锋尚国际、SOHO中国、巨人网络私募投资的操刀手之一,他曾是百度美国上市的公司律师、凯雷收购徐工的投资者律师。
于澄涛[10](2009)在《执法合作的天罗地网——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二十五周年回顾(下篇)》文中认为上期提要: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国家需要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1984年9月,在卢森堡刚刚结束的国际刑警大会上,中国加入了国际刑警组织,为中国通缉和追捕逃犯、交流跨国犯罪信息与执法措施开辟了
二、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论文提纲范文)
(1)境外“监管沙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境外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 |
(一)依据实际情况搭建“监管沙盒”组织架构 |
(二)对参与测试的消费者人数等方面做出限定 |
(三)要求参与测试的企业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
(四)要求测试机构建立适当的消费者补偿机制 |
(五)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化解渠道 |
(六)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
(七)明确规定可以参与试点的机构资质条件 |
(八)给予部分监管豁免与坚守特定底线并重 |
(九)及时主动对外公开测试项目的相关情况 |
(十)建立专责部门加强对外指导和沟通联络 |
三、我国本土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模式的发展情况与不足 |
(一)国家整体层面的“监管沙盒”模式亟待建立 |
(二)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
(三)部分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
(四)地方层面自主开展的试点亟待整合规范 |
四、相关启示 |
(一)在国家层面确立“监管沙盒”模式 |
(二)稳步扩大“监管沙盒”测试机构范围 |
(三)尽快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
(四)平衡好促进创新与安全发展的关系 |
(2)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进路与创新 |
四、研究对象与说明 |
第一章 类别股的形成基础 |
第一节 类别股的种类界分 |
一、类别股的范畴界定 |
二、类别股的传统归类 |
第二节 类别股的权利性质 |
一、合同法框架下的契约性权利 |
二、公司法视阙下的法定化权利 |
第三节 类别股的归类创新 |
一、子权利的抽象推演 |
二、子权利的实证组合 |
第二章 章程自治或法定主义的类别股立法 |
第一节 类别股立法的契约制度价值 |
一、划定类别股契约自治的边界 |
二、提供类别股合同示范的模板 |
第二节 类别股立法的公司制度价值 |
一、更新资本配置表决权的股权结构理念 |
二、拓展类别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关系 |
第三节 类别股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法系的章程自治式体例 |
二、大陆法系的法定主义式体例 |
三、我国类别股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三章 公众公司的法定类别股制度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类别股的种类甄选 |
一、上市公司类别股之通用选择 |
二、创新型公司类别股种类筛选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类别股供给 |
第二节 公众公司类别股的种类扩展 |
一、控制权领域的类别拓展 |
二、财产权界域的股权延伸 |
第三节 公众公司控制权强化机制的规范 |
一、控制权强化的效益评析 |
二、各国立法例的规范路径 |
三、控制权强化的本土规范 |
四、控制权强化的路径设计 |
第四章 封闭公司的自治类别股制度 |
第一节 封闭公司类别股的种类设置 |
一、模板类别股的创设方式 |
二、从类别借鉴到种类创新 |
第二节 类别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一、多数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 |
二、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利益冲突 |
三、类别股东间的冲突处理思路 |
第三节 类别股权内容的解析方法 |
一、严格文义的解释方法 |
二、诚实信用的解释方法 |
三、股权解析的中国路径 |
第五章 类别股东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类别股东利益冲突的事前治理 |
一、类别表决制度:决议事项的遴选框定 |
二、合同治理方式:类别股合同解释与条款设计 |
第二节 类别股东利益受损的事后救济 |
一、异议评估权:适用范围与估值确定 |
二、表决权复活:恢复时点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信义义务对类别股东的保护 |
一、信义义务之灵活拓展 |
二、董事对类别股东的信义义务 |
三、类别股东之间的信义义务 |
第六章 循序渐进的中国类别股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设计思路 |
一、设计理念:股权平等与利益平衡 |
二、设计步骤:立法划界与契约选定 |
第二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规则演进 |
一、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运用 |
二、从法定强制转向灵活自治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类别股法律制度的适用推进 |
一、我国类别股设置的种类扩展 |
二、我国类别股适用的主体扩张 |
三、我国类别股适用的组合实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的基础研究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厘清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概念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产生动因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特性 |
四、美国成为双层股权结构的首选上市地 |
五、中国企业对双层股权结构的选择与上市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历史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历史 |
二、新加坡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状况 |
三、香港双层股权结构的发展历史 |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双层股权结构现状研究 |
一、双层股权结构许可状况研究 |
二、双层股权结构投票权限制状况研究 |
三、双层股权结构董事选任权状况研究 |
四、双层股权结构不同投票权股票的产生 |
五、双层股权结构的控制权安排 |
第四节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
一、谷歌(Google)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分析 |
二、脸谱(Facebook)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分析 |
三、阿里巴巴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分析 |
四、新闻行业的双层股权结构分析 |
五、双层股权结构的限制措施设计—以美国为例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探讨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不同观点探析 |
一、关于“股东至上理论”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监督机制的探讨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管理层防御分析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投票权行使 |
五、机构投资者对双层股权结构态度差异比较 |
六、双层股权结构对股东财富影响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可行性分析 |
一、传统的“一股一权”理论 |
二、股东的异质化倾向 |
三、决策权与知识的匹配 |
四、人力资本的特殊优势 |
五、股东权利分离与实践 |
第三章 公司治理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总体构想 |
一、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特点 |
二、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 |
三、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的目标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代理问题的治理 |
一、双层股权结构中代理问题 |
二、双层股权结构代理成本的特殊性 |
三、双层股权结构代理问题控制的设想 |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投票权机制的保护研究 |
一、双层股权结构投票权的分析 |
二、双层股权结构股本重组中的胁迫(Coercion)投票 |
三、双层股权结构投票权的规制的设想 |
第四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并购防御规制的设想 |
一、并购中控制权溢价的转移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并购防御辨析 |
三、双层股权结构收购防御的滥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并购的规制的设想 |
第四章 双层股权结构投资者保护的外部配套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配套制度保护的重要性及设想 |
一、双层股权结构配套制度保护的重要性 |
二、双层股权结构外部配套制度保护的总体设想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强制信息披露 |
一、双层股权结构强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二、双层股权结构强制信息披露的正当性 |
三、双层股权结构强制信息披露的规制设想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针对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考虑 |
一、证券交易所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态度 |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与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 |
三、交易所“逐底竞争”的辨析 |
四、证券交易所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规制的设想 |
第四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监管与诉讼 |
一、香港与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实施的外部环境比较 |
二、双层股权结构诉讼制度比较(以香港和美国为例) |
三、双层股权的监管与诉讼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对于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引入及投资者保护的设想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与双层股权结构相关的法律规制研究 |
一、有限责任公司投票权的法律设定 |
二、股份公司投票权的法律设定 |
三、双层股份结构的预留立法空间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适用性的讨论 |
一、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缺点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性 |
第三节 双层股权结构引入的相关配套制度的设想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供给需要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司内部治理的设想 |
三、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外部配套制设想 |
四、建立有效的证券诉讼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关于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概念 |
(一) 重要概念的厘清 |
1. 故意和重大过失 |
2. 证明责任 |
3. 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 |
(二) 相近名称的辨正 |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之优势所在 |
(一) 专业化 |
(二) 规模化 |
(三) 国际化 |
四、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小众化的原因 |
(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1千万资产+20名合伙人 |
(二) 关于债务清偿上的错误认识 |
1. 对外清偿顺序 |
2. 对内分担规则 |
(三) 道德风险 |
(四) 法规有待细化, 政策引导不力, 各方认识有限 |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之未来展望 |
(一) 建立“直索责任”规则 (1) |
(二) 改良律师事务所年检制度 |
(三) 完善法规, 政策支持 |
六、结语 |
(7)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理论上地方政府举债所需具备的条件 |
2 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 |
(1) 在立法上赋予地方举债权。 |
(2) 建立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 |
(3) 促进我国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
(4) 要活跃我国的公债市场。 |
四、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论文参考文献)
- [1]境外“监管沙盒”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及启示[J]. 杨明. 金融经济, 2021(01)
- [2]类别股法律制度研究[D]. 郭青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3]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D]. 黄臻.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4]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前景[J]. 梁婧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04)
- [5]龙象共舞 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J]. 瑞华. 建筑, 2012(04)
- [6]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J]. 杨剑. 中国铁路, 2012(02)
- [7]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问题及对策分析[J]. 陶恒. 现代商贸工业, 2012(02)
- [8]美国《反海外贿赂法》执法的最新趋势[J]. 谭彪.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1(01)
- [9]赖晓明 后起之秀[J]. 严彦. 投资与合作, 2011(Z1)
- [10]执法合作的天罗地网——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二十五周年回顾(下篇)[J]. 于澄涛. 啄木鸟,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