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进程中的成本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于博[1](2020)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文中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执行专项工作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占五年间同类判决的74.53%。通过打击据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推进执行难基本解决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助力,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得到一定改善。然而,近年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仍呈上升态势,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对此加以规制,但仍不能应对该行为所面临社会与司法两方面的现实环境变化。通过总结“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执行工作阶段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现实环境,分析内蒙古地区本罪司法裁判,对其中近四成的新型客观行为表现予以总结归纳,并探析本罪在构成要件特征方面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论文共分为绪论、现实环境分析、新型行为客观表现、司法认定问题探析和完善路径探索五个部分,并展开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简述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进行研究的背景、意义,相关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分析,通过总结归纳“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工作阶段中的问题,从包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受理量和拒执行为新型化三层面在内的社会环境方面,以及包含刑法规制、刑罚裁量和强制执行法立法带来的积极影响三层面在内的法律环境共两方面内容分析现存掣肘问题。第三部分为新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客观表现分析,结合案例,讨论本罪客观行为不同新型表现形式的行为性质,并结合现有法律和裁判观点界定其司法认定。第四部分为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针对本罪司法认定中构罪起算时间、有能力履行、情节严重等要件特征进行理论与法律的分析,明确认定方面的影响因素,并结合犯罪成本分析探讨刑罚裁量对本罪司法认定的逆向影响。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针对我国拒执犯罪法律规制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从而完善本罪司法认定,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有力保障。
魏建,宁静波[2](2019)在《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文中指出法经济学是一门将经济学理论、方法和法学相结合的交叉学科。现代法经济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80年代初法经济学的概念引入中国,此后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分为引入与兴起、兴盛与本土化两大阶段。法经济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学与经济学两大学科的推动,在不同阶段,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法经济学有着不同的态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对本土化议题的共同关注下,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对本土化问题的实证分析中不断地得到完善,并正在逐步走向分析范式的本土化。中国法经济学在本土化研究的基础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对法经济学整个学科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将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
王胜坤[3](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谢锐勤[4](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刘琦[5](2017)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必须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法律的制定应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部条件。立法后评估是推进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而环境保护的时代命题迫使法学研究应对环境立法有所贡献,但是学界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切入,将法学理论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这一具体领域之中,论证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原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主体部分共包括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立法后评估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上位概念,构成本研究的起点和基础。在总结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界定为“立法实施一定阶段后,为检验立法的效果和质量并予以完善,由特定主体组织开展,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和利益相关者普遍参与其中,并按照特定程序规范实施的评估活动”。虽然立法后评估在人性基础、哲学基础和技术基础方面有其科学性,但在文化背景、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等方面却存在着固有的限度,这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后评估报告》中可以予以验证。基于环境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特殊性体现在:评估视角上的内外结合,评估内容中将环境基线作为重要坐标,评估指标设置的综合性与互联性。为了准确地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还应将之与容易混淆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资源价值评估和西方的规制环境影响评估进行区别。第二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国外的环境法评估制度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构成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所秉持的生态互联的价值理念和所运用的资源价值评估方法,是环境法立法后评估重要的经验基础。由于环保理念成为社会共识基础,美国、欧盟国家的环境法评估已经融入规制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制定的制度体系之中,形成了对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法律、政策和项目都需进行评估的常态化评估机制。相比而言,以环境法律、政策文本为中心维度的日本环境法评估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更容易借鉴。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在理念上经历了经济与环保的反复博弈,模式上主要是公众参与基础上的自评估,程序上融合了立法前评估与后评估。但我国环境法的立法评估缺乏独立和长效的机制,由此导致评估的专门化程度不高、第三方评估的发展滞后和评估所需的数据不全面等问题。第三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本章主要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入手回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立法后评估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采用由制定环境法的人大或政府机关决策和指导,由上述机关内部机构或者独立第三方机构负责实施,并有局部环境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中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主体模式。作为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相对应而存在的后评估对象,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要接受可行性标准的筛选,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和社会可行性等方面的分析论证。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调整内容和评估需要的不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可以分为形式体系、内容体系和类别体系三种不同的结构,在类别体系的划分中,具体包括整体性环境立法、单文本环境立法和个别环境制度。“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就属于整体性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类别。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具有目的定位上的独特性、整体上的可数量化和更适于成本效益分析等特征。在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价值评估、文本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三个方面,分别对应了价值、制度和事实三个分析维度。第四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是指在法律规范的背景之下,对诸多立法文件进行对比、核准和评价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方法、准则和尺度。评估标准的设置受制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而评估方法的选择又取决于法律世界观的定位,但是传统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应对新形势下立法后评估活动时具有无法克服的局限,所以立法评估标准的设置需要综合应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方法论。与一般的立法后评估相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遵循一般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同时兼采政策分析、价值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将定性分析融入定量分析之中。在正当性基础的论证上,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应用于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有正义的伦理基础,也符合正义的评价标准。在构建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时应遵循三个原则:统一环境基线、化约环境效益和整合评估方法,基于此,本文立足立法目的定位、立法文本质量和立法实际效果三个维度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含11个一级指标),并分别选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这三个单行法律文本作为对象,设置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具体指标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例,其中就设置了12个一级指标和41个二级指标,并对每个二级指标的涵义进行了解释。第五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立法后评估是由一系列环节、步骤所组成的行为系统,其中程序的规范与否关系到立法后评估的客观与公正。通过对我国七部有关立法后评估的法律文本的分析,可以将立法后评估的程序要素概括为评估对象的选择、评估主体的确定、评估过程的控制和评估结论的回应。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定期规划,实现对上升型、影响型、意见型、年限型四类评估对象的制度化安排。在评估主体方面,采取分小组评估的模式,即根据指标属性的分类和评估主体的社会分工,将评估主体划分为立法和执法主体组(权力组)、环境法学及相关学科专家组(专家组)和第三方评估团队组(技术组)。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过程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期限控制和内容上的指标控制,期限控制要求评估程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以确保评估任务工作量的完成,而指标控制要求评估程序的开展能达到评估目的的要求。在程序结束阶段,评估主体形成对环境立法的总体看法、评价和立法建议,该评估结论的回应要求环境立法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估结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作出决定并给出相应的论证。第六章,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本章主要选取《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立法三个层面的研究样本,对前述相关理论的有效性进行了验证。由于理论和实践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实践本身是行为与选择的综合体,而理论通过为实践者提供反思来施展影响力,囿于研究能力和资源的不足,本章实证部分的内容只应用了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理论中的局部内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反映出第三方评估主体的优势和在评估标准上的建设,但由于缺乏独立专门化评估机制导致了评估内容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评估方法上侧重定性分析等问题。湖泊保护立法的后评估是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理论的应用,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为样本,通过构建具体的指标体系和数量模型,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出评估结论,基本能够验证标准的科学性。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后评估是以立法文本为视角对武汉市政府的环境类规章进行整体性的评估,评估过程和结论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问题和对策为中心。
洪一军[6](2016)在《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企业如果取得市场垄断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压低产品的市场供给量,抬高产品价格,损害竞争者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如何实现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救济是个重要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违法垄断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最困难的领域在于,当违法垄断行为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单个损失的价值不高,合并在一起就是垄断者的暴利,谁来主张权利追责、如何将如此大规模的受害者组织起来维护共同利益实现接近正义的目标?救济发散利益、新型利益的方法在传统民事诉讼框架内困难重重,美国竞争法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此提供了很有效的范例和成功经验。但是美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究竟是惩罚垄断者的一把利器还是使司法承担更高成本让律师受益而被滥用的工具?存在很大争议,反垄断集团诉讼究竟能否引进我国,立法者和实务界持审慎的态度,且反对派为主流观点。本文立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监督理论,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制度分析、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研究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来源、结构及演化,分析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及其对法律规则实施的决定性影响,比较各种替代性安排的利弊,探求其程序设置的公平性,解决反垄断集团诉讼引入中国的体制性障碍和技术性障碍,由此提出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程序的设想,试图构建出总体上比原来更好的实施机制。制度研究起源于对历史的追问和思考。美国集团诉讼自1938年规则确立、1966年修改、2005年再次修正以来,在反垄断案件的适用过程中经历了最初挫败、中期迷惑至近期严格监管中前进的曲折变化,使得微软、苹果、英特尔等高科技企业都卷入反垄断集团损害赔偿诉讼,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救济手段。欧盟在美国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使得原告类型、资金支持和预防权利滥用等方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反垄断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效力和组合的反垄断执法手段,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成为其维护分散性团体性利益的重要选择。通过梳理制度演进,笔者回答了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是什么、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并得出客观看待其利弊的启示。制度是影响人们理性选择的博弈规则。为解决当事人众多以至于合并审理不可能的困难,集团诉讼由原告代表"私人检察官"起诉,以默示方式认可代表人代表公益的诉权,突破单个个人不能提出公益诉求而政府代理人、消费者组织又缺乏积极性的瓶颈,降低订立集团合约的交易成本,降低非人格化交换的交易成本,降低将发散利益转化为共同利益的交易成本。在集团诉讼的过程中,网络化的电子通知降低原告通知缺席集团成员的信息成本,强制证据开示降低各方当事人收集信息的成本,集团诉讼成立的裁决有力促成和解,降低消费者与垄断者博弈的交易成本。由法院审查律师的代理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禁止原被告律师串通,建立律师与集体成员的沟通机制、律师费用承担规则,降低了律师与集团成员的协调成本。司法程序公开而透明,各方当事人难以规避法律、拒不提供证据或进行寻租,比起行政模式更为有效降低寻租成本。胜诉报酬费协议降低了案件败诉的机会成本。考虑到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成本,集团诉讼成立的条件还包括作为集团诉讼裁决的效率比其他可用的裁决方式更高效和经济,在法院可管理的范围之内。为解决原告诉讼动力不足的问题,在诉权保障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美国克莱顿法案直接规定了三倍损害赔偿的诉讼激励措施,抑制了那些滥用垄断减少社会财富的行为,弥补了行政执行不能完全将垄断损失内部化的漏洞,达到反垄断应有的威慑水平。基于诉讼效力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集团诉讼的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以一个诉讼消灭其他潜在的重复诉讼,降低了社会总成本支出。为避免诉讼的失控和滥诉,通过法官对原告适格性、举证责任、专家证人证明力和实质性责任标准等的审查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审查机制,有效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政治成本和诉讼的错误成本。与其他替代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公民个人诉讼不能将诉的利益归于集体,检察官参与民事公诉缺乏专业性和积极性而太少运用这样的权力,消费者组织团体诉讼不能将赔偿金直接分配给消费者,因此公民诉讼、民事公诉、团体诉讼等启动模式均存在局限,而集团诉讼的私人总检察官启动模式将少数人的积极性与司法监控结合起来,考虑了确认集团成员和量化诉讼请求的困难,成为接近正义的最有效方式。制度的整体设计理念深受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是真正直接赔偿给大规模受害者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举措。法律移植是一个长期的制度变迁过程。从中国日益严重的反竞争行为造成市场扭曲、消费者福利损失转移到利益集团手中、贫富差距拉大来说,规制垄断、由消费者提出损害赔偿诉讼在中国有相应的制度需求。而中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还只是一个笼统的、框架性的规定;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针对性地处理契约的不完全性和非人格化交换,公告登记、诉权行使需特别授权等规则使得形成集团的交易成本高,不确定的风险高,造成事实上的诉讼动力不足,处于被搁置的状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仅赋予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实施以来案件非常少,在制度上还存在供给不足的差距。在制度供需失衡的前提下,需要由第一行动集团(立法者、检察官和消协负责人)和第二行动集团(律师、其他社会组织、高校教师、法学毕业生及媒体等)共同组成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构建反垄断集团公益诉讼的社会实施方案。同时,外部制度或制度环境是支撑内在制度的关键,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势要融入中国的反垄断实施模式、司法体制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土壤之中,解决路径依赖的历史惯性问题,才能焕发出制度的生命力。因此,反垄断行政执法的主导模式转向行政、司法模式双管齐下,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得到充分保障,能够有效发挥司法规制经济的功能,加之市民社会的生长和竞争文化的培育,从而在制度环境中蕴生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可能性。制度构建需要理性借鉴国外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设计的经验,注重制度整体性及其配套机制,激励消费者诉讼,避免集团原告律师背离委托代理协议牺牲集团的利益,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与公平。如果不考虑法律运行的成本与收益,导致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设计的制度失灵,乃是双重浪费。而有损害发生,被害人却难以获得赔偿的机会,实际上是社会中最不公平的现象。我国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需要对代表人诉讼进行内部制度的技术改良,让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性质由私人执行转为公益保护的社会实施,原告诉讼的资格由直接利害关系人转为法律利益当事人,集团代表的担当由明示授权转为默示同意,反垄断审查标准由制定法转为判例法。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建立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必要要件和审查机制、诉权激励机制、诉讼代表的默示授权和其他成员的明示退出机制、证据开示程序和审查机制、和解机制、赔偿和分配机制及制约监督机制。
刘蔚文[7](2014)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保护知识和信息最主要手段之一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1997年开始将商业秘密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但在刑法条文构造上,直接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仅增加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由此引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边界问题:仅以“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作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是否合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应界定至何处,才能既不放纵犯罪,又不会将一般侵权行为甚或是合法行为当成犯罪处理?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导论、正文部分的五章以及结语,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讨论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适度性,为全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维护商业道德伦理和正当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机制和鼓励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的特有属性以及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失衡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刑法保护正当性的内在机理。从国际层面上看,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加强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加重处罚力度,明显表现出从“民法中心”的单一保护模式向“民法、刑法并重”的多元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但是,刑法谦抑原则以及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利益衡量、国际经验等,又要求刑法介入必须保持一定的克制,以实现刑法保护正当性和适度性的平衡。第二章在介绍了案例样本的来源和选择标准后,借助定量分析方法对目前能够收集到的72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样本的基本状况开展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商业秘密刑法边界的厘定应着眼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三个领域。第三章分析商业秘密的刑法边界。在商业秘密的刑法判断上,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秘密性的刑法判断上,“相对秘密性”标准得到了全面确认,并相当依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在保密性的刑法判断上,司法机关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很低,没有保密程度的要求。司法机关不断扩张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范围,并采用了与民事认定规则相同甚至更低的标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导致犯罪认定标准模糊、民刑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在商业秘密的刑法认定上,应借助刑法实质解释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性阐释,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标准。此外,应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第四章分析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实证分析发现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元,比较混乱。对各种重大损失认定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后,本文提出应构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为辅的认定模式厘清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此外,应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第五章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边界。本章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的类型及包括反向工程在内的除外责任,并发现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方法已经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了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判断上,不能将“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引入刑事案件。结语部分检讨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宽严失当的现状,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商业秘密纠纷犯罪化趋势,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又无法有效应对国际经济间谍行为和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的基础上,提出应增设“为境外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控制,并将过失行为作出罪化处理。本文实证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裁判规则,再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各种方法对实务中的规则进行检讨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理论支持,并推进本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钭晓东[8](2014)在《从规范冲突到协同共生: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普适性难题及破解》文中认为"十面霾伏"等系列生态危机再次引发各界对环境法治的热议。在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建构中,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法的自身特性,决定了环境法治进程中势必面临"普适性"难题。必须正视环境法律规则的"普适性不能"与"普适性不宜"现实,充分培育成文环境法律规则与环境民间规则互助与共生的土壤,在以退为进的简约战略中,实现不同的规则相互填补、试错与契合,推进与优化环境法治。
张悦[9](2012)在《法治的社会成本分析》文中认为法治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都可以说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这对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伟大创举,是举世瞩目的超级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既包括宏观的,也包含微观的。法治成本是指城市依法治理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一般由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等方面构成。立法成本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除法律法规活动本身所耗费的费用。执法成本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保障法律法规运行而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守法成本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遵守法律而必须支付的相关费用。强调法治成本意识,意义在于追求法治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和法治效用实现的最大化。法治资源是有限的,不能也不允许滥用,我们应当学会根据有限的法治资源解决实际的社会需要,并且做到科学计算合理分配。法律以发生效用为目标,低效无效的法律其实就是无用多余的法律,我们应当重视法律效用问题,要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减少乃至消除执行与遵守的障碍。所以,强调法治成本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法治成本既非越低越好,也非越高越好,关键在于适度。要看两点,一是社会能否承受所投入的法治成本;二是所投入的法治成本是否能够产出最大效用。有些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以后基本闲置不用,因为需要投入的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太高,是当前社会无法承受的,故而成为所谓纸面法律。具体而言,立法成本并非越低越好,为了保证立法质量,相反应当适度提高立法直接成本。执法成本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立法活动以及立法质量影响,当然,执法活动本身也存在调控执法成本的余地。虽然总体需要控制执法成本,但是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通过提高执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是社会必需的。守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立法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执法的安排。但是无论是立法的设计还是执法的安排,都要追求降低守法成本,使守法活动方便一些、经济一些。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法治及法治价值追求的解读。在这一部分,主要揭示了法治的内涵,对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并对法治的价值追求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原则,为后面的写作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法治社会成本的概念解读。成本和实际成本的理论从两个方面理解成本对经济的影响。社会范围内的社会成本由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的总和构成。关于社会成本分析方法在社会学里的立法的特点和作用。并研究法律两种学说“无成本论”和“高成本论”。第三部分——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的分析。立法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实施成本包括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第四部分——法治的社会成本的控制。需要控制的法律规则和法治成本的控制方式。制度建设,非系统方法,系统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
杨独伊[10](2011)在《隐性采访之法治成本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隐性采访是指以偷拍偷录为主要拍摄手段的众多新闻采访方式中的一种,它通过非常规的手段获得常规手段难以挖掘的新闻素材受到媒体和受众的追捧,近年来一直活跃在民众的媒体生活中。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研究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十分必要并且具有可行性。事实上,隐性采访“高人气”的背后也隐藏了严肃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比如引起了一系列新闻侵权诉讼,引发了社会的诚信危机等。本文将隐性采访这一当下备受争议的新闻现象从法学和经济学结合的角度进行探析,通过对隐性采访法治成本的考量,提出隐性采访走向法治化的一些构想,以期为隐性采访探求一条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法治路径。首先考量隐性采访的静态法治成本,主要包括隐性采访的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成本。其中立法成本包括立法自身工作成本以及立法的社会成本;法律实施成本则包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守法成本。其次考量隐性采访在实践中的法治成本,主要是指在多年的实践中面临的公正流失,观念失衡等问题,包括隐性采访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与程序正义产生的矛盾;隐性采访给新闻行业及受众带来的效益和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隐性采访在实践中对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最后,提出隐性采访的法治构想,包括《记者法》立法路径的选择以及具体的立法规制,即采访权属性的规制、采访启动的规制、采访内容及手段的规制。
二、法治进程中的成本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治进程中的成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现实环境 |
2.1 社会环境 |
2.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
2.1.2 案件量逐年增多 |
2.1.3 规避执行行为新型化 |
2.2 法律环境 |
2.2.1 刑法规制存有不足 |
2.2.2 刑罚威慑力度较轻 |
2.2.3 强制执行立法在即 |
3 司法实践中新型拒执行为客观表现 |
3.1 新型隐匿财产行为 |
3.1.1 利用网络渠道隐匿财产 |
3.1.2 隐匿名下保险行为 |
3.1.3 隐匿个人名下新收入行为 |
3.2 新型转移财产行为 |
3.2.1 提前转移财产行为 |
3.2.2 通过家庭关系转移财产行为 |
3.2.3 通过其他债务转移财产行为 |
3.3 新型逃避、抗拒执行行为 |
4 司法认定过程中疑难问题探析 |
4.1 构成犯罪起算时间节点之界定 |
4.1.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1.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2 “有能力履行”之界定 |
4.2.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2.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3 “情节严重”之界定 |
4.3.1 理论与法律制度分析 |
4.3.2 司法实践之认定 |
4.4 犯罪成本分析 |
4.4.1 内蒙古地区拒执犯罪量刑分析 |
4.4.2 同相似罪名量刑情况比对分析 |
5 完善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路径探索 |
5.1 完善本罪罪状表述 |
5.1.1 明确犯罪对象 |
5.1.2 明确犯罪主体 |
5.1.3 明确构罪特征 |
5.2 完善本罪刑罚惩戒 |
5.2.1 规范本罪适法统一 |
5.2.2 规定本罪从重情形 |
5.3 完善本罪司法衔接 |
5.3.1 构建完善执行“证据链” |
5.3.2 统一三机关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法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概述 |
(一) 现代法经济学的萌发与兴起 (20世纪30-60年代) |
(二) 现代法经济学的成长与繁荣 (20世纪70-90年代) |
(三) 现代法经济学的创新与发展 (21世纪) |
三、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引入与兴起 (1983-2004) |
(一) 法经济学概念的引入与起源的追溯 |
1. 对“法经济学”概念与内涵的理解 |
2. 对法经济学的历史起源、理论演变的研究 |
(二) 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的提炼与完善 |
(三) 代表性法经济学着作的引入 |
(四) 法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应用 |
1.部门法的经济学分析 |
2.具体案例的经济学分析 |
(五) 作为法学或经济学分支的法经济学:排斥与试探 |
四、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兴盛与本土化 (2005-2018) |
(一) 议题的本土化:社会转型中的共同关注 |
1.法治与经济发展 |
2.法治与社会转型 |
3.法治与社会治理 |
4.法治与司法改革 |
5.法治与市场规制 |
6.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 |
7.土地与住房问题 |
(二) 应用的本土化:实证量化分析的共同认可 |
1.法学实证研究推进下的法经济学本土化 |
2.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与法经济学的本土化 |
(三) 分析范式的本土化:中国经验的共同探索 |
(四) 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融合与发展 |
五、中国法经济学的国际化与未来 |
(一) 中国法经济学的国际化 |
(二) 对中国法经济学未来的思考 |
(3)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有关本题的研究动态综述 |
三、关于选题基础性概念的说明 |
四、研究视角、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的概念、科学性基础及其限度 |
一、立法后评估的内涵界定 |
二、立法后评估的科学性基础 |
三、立法后评估科学性的限度 |
四、对立法后评估科学性限度的个案分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界定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提出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独特性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边界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合理性基础 |
一、社会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二、思想理念基础──现代化范式的反思 |
三、法治背景基础──法治指数的推广 |
本章小结:“立法评估”到“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概念证成 |
第二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概况 |
一、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 |
二、美国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三、欧盟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四、日本的环境法立法评估 |
五、国外环境法立法评估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修改中的评估实践 |
一、我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立法评估实践 |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立法评估的反思 |
本章小结: 环境法立法评估理念、模式和程序的思考 |
第三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核心要素 |
第一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形式要件 |
二、立法后评估主体资格的实质要件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主体构建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客体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界定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体系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客体的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 |
一、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估 |
二、环境立法的文本质量评估 |
三、环境立法的效果评估 |
本章小结:对“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是什么”的进一步回答 |
第四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后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传统法学的法律评价模式 |
二、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方法和原则 |
一、成本效益方法的证成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标准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 |
二、环境法立法后评估一般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标准是从法理通往实践的桥梁 |
第五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运作程序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一、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二、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合理性要件 |
三、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特征和模式 |
一、评估程序的客观性、效率性和针对性特征 |
二、评估程序的分小组评估模式 |
第三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程序的构造 |
一、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机制 |
二、程序的启动机制 |
三、程序的过程控制 |
四、程序的结束 |
本章小结:建立评估的规范化程序机制 |
第六章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实际应用 |
二、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特征分析 |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的局限 |
第二节 环境法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以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为例 |
一、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特征 |
二、湖泊保护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体系和计算公式 |
三、评估过程与指标权重、评分解读 |
四、评估结论 |
第三节 整体性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应用:以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文本为例 |
一、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的现状 |
二、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困局之分析 |
三、武汉市政府环境立法可能的出路 |
本章小结:三个实证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结语: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研究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问题的引出 |
1.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严峻挑战 |
2. 传统理论的局限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1. 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研究 |
2. 关于集团诉讼的研究 |
3. 关于反垄断集团诉讼的研究 |
(四) 论文研究思路、研究目标、难点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命题 |
2. 研究路径 |
3. 研究目标 |
4. 难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5.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之处 |
1. 视角新 |
2. 材料新 |
3. 观点新 |
二、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演进 |
(一) 集团诉讼的概念和内涵 |
1. 集团诉讼的鲜明特征 |
2. 集团诉讼的先决条件 |
3. 集团诉讼与其他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差别 |
(二) 美国的历史发展 |
1. 发展初期:上世纪30至70年代 |
2. 发展中期:上世纪末至2005年之前 |
3. 发展近期:2005年以后 |
(三) 欧盟的制度创新 |
1. 出台消费者团体诉讼救济机制绿皮书和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白皮书两个重要文件 |
2. 欧盟引入集团诉讼救济机制的背景和供选择的方案 |
3. 区分消费者的两种团体性利益损失 |
4.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选择原告的类型 |
5. 原告的资金支持和预防权利滥用问题 |
(四) 制度演进的启示 |
1.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支持率高 |
2. 反垄断集团诉讼规则的与时俱进 |
3. 正确看待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利弊 |
三、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合理性——基于交易成本理论 |
(一)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
1. 交易成本经济学分析的基本要素 |
2. 以合作模型为基础的交易成本理论 |
3. 分析群体诉讼交易成本的最小化 |
(二) 集团诉讼成立前的交易成本分析 |
1. 集团内部合约产生的交易成本 |
2. 人格化交换转为非人格化交换的交易成本 |
3. 将分散利益转化为共同利益的交易成本 |
(三) 反垄断集团诉讼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
1. 确认缺席集团成员的信息成本 |
2. 消费者与垄断者博弈的交易成本 |
3. 律师与集体成员的协调成本 |
4. 诉讼的机会成本 |
5. 法院管理和监督的成本 |
(四)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1.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诉权保障的成本收益分析 |
2.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效力扩张的成本收益分析 |
3.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预防滥诉的成本收益分析 |
四、反垄断集团诉讼的正当性——与其他替代模式的比较制度分析 |
(一) 早期公民诉讼模式及存在的局限 |
(二) 民事公诉模式解决方式的局限 |
(三) "专门性政府代理人"解决方案的局限 |
(四) 私人检察官的解决方案及其公平性 |
1. 把少数人的积极性和司法监控结合起来 |
2. 平衡代表与缺席的集团成员之间的利益 |
3. 平衡了单个诉讼与集体诉讼的冲突 |
4. 直接赔偿受害者,比其他解决方式都更公正 |
五、反垄断集团诉讼引入中国的必要性——基于制度变迁理论 |
(一) 中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需求 |
1. 反竞争行为对市场的扭曲 |
2. 垄断的负外部性 |
3. 规制垄断的正当性 |
4. 消费者反垄断的需求 |
(二) 中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供给 |
1. 模糊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
2. 僵化的代表人诉讼 |
3. 刚刚起步的公益诉讼 |
(三) 在制度供给不足的前提下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力量 |
1. 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 |
2. 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主要方案 |
3. 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 |
4. 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 |
5. 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 |
(四) 解决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 |
1. 反垄断行政执法主导模式走向行政、司法模式双管齐下的制度变迁 |
2. 司法权由赢弱走向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变迁 |
3. 由行政主导经济走向司法规制经济功能的制度变迁 |
4. 市民社会生长的制度变迁 |
5. 竞争文化培育的制度变迁 |
六、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程序制度建构的可行性——基于委托代理、激励监督理论 |
(一) 引入反垄断集团诉讼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 激励消费者诉讼 |
2. 解决信息不对称与避免道德风险 |
3. 兼顾制度运行的效率与公平 |
(二) 引入反垄断集团公益诉讼改革我国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 |
1. 集团诉讼由私人执行走向公益保护的突破 |
2. 原告诉讼资格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律利益当事人的扩张 |
3. 集团代表原告诉讼担当由明示授权向默示同意的转换 |
4. 反垄断法审查范围和标准由制定法走向判例法的改革 |
(三) 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程序的具体方案 |
1. 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审查机制 |
2. 诉权激励机制(?)兙 |
3. 退出制的适用范围与通知机制 |
4. 证据开示程序与配套的证据规则 |
5. 和解机制 |
6. 赔偿与分配机制 |
7. 制约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与不足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内在机理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立法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一、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谦抑原则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利益衡量 |
四、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质判断 |
五、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说明 |
一、为什么要展开实证分析? |
二、实证分析的样本说明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案例样本概览 |
一、生效裁判的时空分布 |
二、生效裁判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 |
三、犯罪认定分析 |
四、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
五、自诉案件 |
六、生效裁判的主要争议点 |
第三章 商业秘密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内容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
三、商业秘密的内容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学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现有规定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 |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三、商业秘密“保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四、商业秘密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评价 |
第四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犯罪视野下商业秘密的独立性阐释 |
二、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标准 |
三、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 |
四、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 |
第四章 重大损失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和理论纷争 |
一、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 |
二、重大损失认定的理论纷争 |
第二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重大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 |
二、重大损失的主要认定方式 |
三、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具体考察 |
第三节 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一、对“被告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二、对“商业秘密的价值、研发费用或形成成本”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三、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四、对其他认定重大损失方式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重构 |
二、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 |
三、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 |
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刑法边界 |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现有规定 |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界定的实证分析 |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从规范冲突到协同共生: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普适性难题及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普适性难题”:“十面霾伏”引发环境法治热议中的冷思考 |
二、环境法律规则的“普适性不能”与“普适性不宜” |
(一)环境法律规则的“普适性不能” |
1. 环境问题的复杂多变与环境法律规则应变的滞后性 |
2. 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环境法律规则外延的不周延性 |
3. 语义的多重性与环境法律规则内涵的不确定性 |
4.“地方性知识”与环境法功能运行的不合目的性 |
(二)环境法律规则的“普适性不宜” |
1. 认知及问题判断的偏向性 |
2. 运行成本分析 |
三、从冲突无效到协同共生:规则之间的填补、试错与契合 |
(一)徒法不能自行:环境民间规则的功能需要唤醒 |
(二)填补功能的发挥 |
(三)试错机制的运用 |
(四)规范的协同与契合 |
余论:以退为进的环境法治“简约”战略 |
(9)法治的社会成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治及法治价值的解读 |
一、 法治的内涵 |
(一) 外国学者对法治的定义 |
(二) 中国学者对法治的定义 |
二、 法治的价值 |
(一) 法治的价值的构成 |
(二) 法治的价值与法治成本的关联性 |
第二章 法治的社会成本的概念解读 |
一、 成本的经济学含义 |
(一) 理论成本的定义 |
(二) 现实成本的定义 |
二、 社会成本的含义 |
(一) 社会范围内社会成本的概念 |
(二) 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的概念 |
(三) 社会成本的总结性概念 |
三、 法治的社会成本的概念 |
(一) 法律制度安排中的成本 |
(二) 法律实施中的成本 |
四、 关于法治社会成本的学说 |
(一) “无成本论” |
(二) “高成本论” |
(三) 对两种说法的评价 |
第三章 法治社会成本的构成 |
一、 立法成本和实施成本 |
(一) 立法成本的组成 |
(二) 法律实施成本的构成 |
二、 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 |
(一) 显性成本的概念 |
(二) 法治隐性成本的主要表征 |
(三) 法治隐性成本的主要成因 |
第四章 法治社会成本的控制 |
一、 法治社会成本控制的必要性 |
二、 法治社会成本控制的途径 |
(一) 制度建设 |
(二) 非制度方法 |
(三) 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隐性采访之法治成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创新点及难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2章 法治成本概述 |
2.1 法治 |
2.2 法治与成本 |
2.2.1 法治与经济学 |
2.2.2 经济学意义下的成本 |
2.2.3 法律意义下的成本 |
第3章 隐性采访之静态法治成本 |
3.1 与隐性采访有关的法律问题 |
3.2 涉及隐性采访的立法成本 |
3.2.1 涉及隐性采访的立法自身工作成本 |
3.2.2 涉及隐性采访的立法社会成本 |
3.3 涉及隐性采访的法律实施成本 |
3.3.1 涉及隐性采访的执法成本 |
3.3.2 涉及隐性采访的司法成本 |
3.3.3 涉及隐性采访的守法成本 |
第4章 隐性采访之动态法治成本 |
4.1 隐性采访与公平正义 |
4.1.1 隐性采访与实体正义 |
4.1.2 隐性采访与程序正义 |
4.2 隐性采访与正负效益 |
4.2.1 隐性采访的正效益 |
4.2.2 隐性采访的负效益 |
4.3 隐性采访与社会发展 |
4.3.1 隐性采访与大众传媒 |
4.3.2 隐性采访与受众 |
4.3.3 隐性采访与社会发展 |
第5章 隐性采访的法治化构想 |
5.1 隐性采访立法的必要性 |
5.2 隐性采访立法的路径选择 |
5.2.1 《新闻法》 |
5.2.2 《舆论监督法》 |
5.2.3 《记者法》 |
5.3 隐性采访具体法律规制 |
5.3.1 采访权属性 |
5.3.2 采访启动规制 |
5.3.3 采访内容及手段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法治进程中的成本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以内蒙古地区145份裁判文书为例[D]. 于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法经济学在中国:引入与本土化[J]. 魏建,宁静波. 中国经济问题, 2019(04)
- [3]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环境法立法后评估的法理研究[D]. 刘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6]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反垄断集团诉讼制度研究[D]. 洪一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
- [7]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D]. 刘蔚文. 南京大学, 2014(05)
- [8]从规范冲突到协同共生:环境法治进程中的普适性难题及破解[J]. 钭晓东.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4(02)
- [9]法治的社会成本分析[D]. 张悦. 辽宁师范大学, 2012(06)
- [10]隐性采访之法治成本分析[D]. 杨独伊. 湖南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