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T比特讨债被法院驳回(论文文献综述)
宋子昕[1](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指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孙权[2](2021)在《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卢方舟[3](2019)在《涉刑民间借贷的私法调整》文中认为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为中国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天然具有随意性、隐蔽性,非常容易脱离法律和金融机构的监管,步步滑入涉嫌违法犯罪的深渊。每年都有很多民间融资行为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乃至诈骗和集资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现象层出不穷。我国经济在不断增长的同时,民间资本也正在以惊人的速度积累。由此,民间借贷也由最初的无偿性、生活性、民缘性、私秘性、地域性等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逐渐向有偿性、有组织性、公开性、跨区域性等特征演变。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融资方式,已成为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有利补充,其存在的合理性众所周知,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资本天然的逐利性同样也是民间资本显着特征之一,高利润行业势必会吸引大量民间资本的流入,尽管该行业同样并存着高度的风险。日益膨胀的民间资本,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流向高风险行业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以外的高利贷行为。高利润通常伴随高风险。这些“双高”行业也恰恰是最容易受到国内外环境影响的行业。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使原本盲目的行业逐渐回归理性,价格趋于价值,利润也走向平均化,当利润低于融资成本时,势必会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崩盘。从实体上讲,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之间界限的研究指出:应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针对社会大众使用诈骗方法、承诺的利息差别等角度进行分析,这些研究为有效区分二者提供了良好思路,但需要进一步梳理和细化;例如集资诈骗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社会大众”、“诈骗方法”的认定标准散见于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论述中,存在观点未能有效统一,且对其进行把握困难的情况,从程序上讲,当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关联,并进入司法程序的处理时,如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处理,实践中虽有长期形成的惯例,但是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某些惯例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体现法的价值也值得探讨。因此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分析。文章在对现有的文献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中涉及刑法和民事两个不同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将民间借贷作为研究的发起点,旨在将该问题进行深化的探索和认识,同时从理论和现实的层面上对国内的司法的完善提出微小的建议。
尹训国[4](2018)在《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是社会的人,人具有生物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正因为人总是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借助通信互递信息、交流情感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信在个人的发展与解放、人类文明的传播和进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信权是基于人交往的社会性需求,因通信而产生的自由行使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通信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的基本权利。通信权的实现程度与所处时代的物质技术条件密切相关。通信技术的进步、交通运输条件的改善、通信设备的创新等,对于提高通信的效率至关重要。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通信领域的广泛应用,通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载体电子化、方式多元化、内容直观化、速度快捷化等新的趋势和特点。基于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网络环境,对公民通信权的实现产生了积极影响,权利人在通信对象、方式和时间的选择上更加自由。同时,网络环境也给公民通信权带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例如,通信秘密主体扩大、信息容易遭泄露、侵权主体不确定性增大、侵权后果容易扩散、救济难度增大。相应的,公民通信权宪法保障在网络环境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包括通信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增强、国家的责任由消极不侵犯向积极保护转变、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更加突出等。宪法学应当对公民通信权在网络环境中所产生的问题和相应后果予以关注和研究。通信权作为基本权利,可以借助其基本权利的功能来应对新环境带来的挑战和变化。首先,公民通信权的防御权功能。防御权指国家对公民在合乎法律范围内的最大尊重。针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国家承担消极义务,也就是不为任何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按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所承担职责的不同,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公民通信权均承担相应消极义务。其次,公民通信权的受益权功能。受益权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可以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因而享受一定利益。基于请求标的、国家给付内容的区别,可以分为积极受益权功能与消极受益权功能。消极受益权功能指的是权利人就其通信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予以司法救济的权能。积极受益权功能是权利人所享有的要求国家提供相应福利、服务和其他利益的权能。积极受益权功能主要对应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通信权的给付义务。再次,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依照通信权的此项功能,通信权不再局限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尊重和保护通信权成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基础,是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准则,国家应当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实质性的前提条件。客观价值秩序功能,赋予通信权以更加开放性的特质,衍生出了国家保护义务、间接第三人效力、组织和程序保障、制度性保障等多项功能。通过对通信权的功能分析,进一步阐释了国家在网络环境中对公民通信权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为明晰此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路径奠定了基础。我国宪法第四十条对通信权做了直接规定,明确了通信权的宪法权利地位,列举了通信权的主要内容,对干预通信权行使进行了限制。通信权有关内容列在我国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纳入人身自由予以规范调整。然而,通信权不只局限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属性基于通信权不受干预、无障碍行使的行为上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交流是通信的目的与核心,必然涉及精神自由范畴。因此,通信权兼具人身和精神自由双重属性,体现了通信的行为和内容的有机统一。以宪法为依据和统领,邮政法、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对公民通信权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初步形成了宪法保障的规范体系。但是,从具体内容来看,宪法对通信权的主体规定过窄、检查通信的主体范围脱离实际、检查通信的条件设置过于宽松;普通法律多数是对宪法第四十条的简单重复和机械照搬;部门立法支离破碎;网络立法不成体系;专门立法远远落后·;限制不当问题突出。需要通过修改宪法相应条款、完善部门立法、规范对通信权的限制等措施重构公民通信权宪法规范。无救济则无权利。围绕公民通信权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在刑事、行政和民事等领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了相应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保护乏力、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交叉、行政主体角色多元化、行政执法成效欠佳,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存在管辖法院难以界定、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诉讼救济成本较高等突出问题。此外,现实中突破宪法规定对公民通信权实施违法干预和限制的事件频频发生,表明通信权宪法救济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公民通信权的宪法保障和救济,直接影响到权利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美国、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等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公民通信权宪法保障和救济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借鉴他山之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健全宪法解释机制,改进现有诉讼制度,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强化国际沟通合作,完善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宪法救济体系,以强化对公民通信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陈梦[5](2016)在《《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威胁社会公众的自由和安全。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知悉犯罪事件、了解犯罪形态也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报道犯罪新闻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了望塔”的职责所在。对于犯罪新闻报道,都市报自诞生以来就热情有加。然而在现实中,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却时不时受人诟病。本文以《南方都市报》的犯罪新闻报道为研究对象,结合定量分析、文本框架分析和个案分析,梳理该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不足,最后提出建议。除了第一章绪论外,本文尚余四章。第二章在界定犯罪、犯罪新闻报道的概念,分析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传播效果的基础上,带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三章以《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所有的犯罪新闻报道为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和文本框架分析。第四章分别从《南方都市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昆明‘3.01’严重暴恐案”、“复旦投毒案”的报道进行个案分析。第五章为结论和建议。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作为《南方都市报》版面中占据着相当的比重,《南方都市报》对犯罪报道的处理,尤其在一些热点犯罪案件的报道文本中,能够体现出该报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但是仍存在着让人难以忽视的不足,包括选材上过于偏向人伦悲剧,报道格调不高;缺乏对犯罪原因的深层挖掘,报道深度不足;以及或肆意或不自觉的侵权问题。本文认为,新闻生产者对犯罪新闻报道的质量有着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影响,《南方都市报》可以着力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素质的强化,以及法律意识与知识的提高两方面,提高犯罪新闻报道的格调和社会效果。
宫雪[6](2015)在《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与控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观察、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方面。从历史维度上着眼,民事执行的真正制度化直到近代才得以实现,随着民事执行程序的独立化,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有效地扩展了效力范围,并试图达到执行效率与公正的精致结合。然而在实践中,传统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大量的生效裁判未能得以执行,执行体制的运行问题日益突出。立足于自身的不同状况,每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民事执行改革的诱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当不同国家和地区面对“执行难、执行乱”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时,都将缓解民事执行压力的期许倾注于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之上,为此采取了诸多方式去改革、重塑或调整自身的民事执行制度,英国便是其中的典型例证。作为“沃尔夫改革”的延续,英国原司法大臣办公厅自1998年起发动了立志于重塑及修正本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活动。推出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建议报告,以评估现有执行体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图“向有效执行奋进”。从价值层面对英国民事执行改革活动进行分析,能够清晰地发现改革过程中所包含的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的共生互动。由于民事执行权是最集中体现执行程序特征的要素,在民事执行改革的过程中,只有在以追寻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目的价值为取向,同时恪守民事执行权保障私权实现功能的底线,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运行及控制机制,才能在合理、有序的框架下推进民事执行改革的实现,本文即由此阐发。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言简意赅地探讨英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试图从历史与现实、改革与发展、原理与结构、规则与判例的多重进路触及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和控制机制的内在精神。文章开篇对英国民事执行权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这是由于在考察民事执行权如何运行及控制时,应将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作为整个民事执行权逻辑进程的起点,从而防止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从根本上背离执行权的特性。为了全面展现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的全貌,本文以广义的民事执行权为研究对象,这一权力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部分。其中,执行实施权包含英国2007年《裁判所、法院与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的由非法院的执行机构行使的通过控制财产和变价出售的方式追收债务“强制执行权”,以及法院所实施的通过“诉讼化”的方式逐步推进执行措施的权力。正是由于英国民事执行权内部存在这样的职能分离,使得其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如果没有创新与改革的接力,一直固守于传统,是不可能承载英美法系民事执行制度的历史,从而开创了大量民事执行制度先河的。由此,第一章将民事执行制度放置于英国历史的基本脉络中予以定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民事执行制度深受古日耳曼法的影响,民事执行措施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而英国中世纪特别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的民事执行程序规则至今仍有部分继续适用,从普通法、制定法及衡平法中确立的这些规则可以窥见英国民事执行制度从自力救济到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从纷乱混杂到条理清晰的发展脉络。中世纪民事执行制度对英国民事执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从18世纪后半期开始,“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的民事司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而衡平法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仍保留有中世纪的特征,古老而僵化,在案件审理上的严重拖延,促使英国于19世纪开展了司法改革。随着1875年《司法条例》改革的实现以及郡法院自1846年创建以来的发展,在民事执行领域也摒弃了形式主义的弊端,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执行措施,为英国现代化民事执行制度奠定了基础。至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费用高昂、诉讼延迟、程序复杂繁琐以及术语晦涩难懂等多重障碍,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有增无减,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沃尔夫改革”在这一背景下拉开帷幕。此次改革虽未涉及民事执行制度,但却成为英国民事执行改革的催化剂,原司法大臣办公厅实施了一系列较为全面和彻底的咨询审查,目的在于在法律制度层面增强强制执行程序的有效性以最终实现现代社会所期望的判决获得执行与保护弱势群体之间的平衡。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是否科学以及规范程度如何关系到民事执行权行使的效率、功能及产生的实际效用,本文第二章通过考察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常规面向,旨在揭示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价值追求所在。由于民事执行实施权在民事执行权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强制执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价值应当注重体现效率。在这一前提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中,公正和效率价值各有侧重。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常规面向,包括运行主体、运行模式、运行保障、运行效率及运行费用。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主要通过法院与执行机构的二元主体共同实现,法院享有签发令状及监督执行重大事项的权力,而执行机构在获得令状后,被赋予了实施执行行为的权力,执行当事人在不服法官对执行重大事项的裁决时享有上诉的权利,这样的程序设置,实际上形成了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上诉程序制约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审执分离。在运行模式方面,基于民事诉讼传统模式的影响,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推行当事人主义模式,执行程序的选择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由债权人自主地选择执行措施,而这一模式却也极易使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执行程序推进缓慢最终判决无法获得有效执行。但是,执行权在各单项执行措施实施时也并不总是消极的,近年来英国通过民事执行改革逐步弱化了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主义因素,试图吸收职权主义的合理内核,以逐步消除民事执行权运行中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在运行保障方面,为使针对债务人的制裁机制更加完善,英国一方面基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原因将其分为两类,即“偿还不能”的债务人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并加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对“不愿偿还”的恶意债务人设置相应的威慑机制,以保障民事执行权的顺利运行。在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效率方面,英国通过增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主动性,转变了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职能,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及完善债务人询问程序畅通了执行信息获取的渠道,并且简化了法律术语及申请执行程序,这些措施均为民事执行权运行效率的提高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费用是平衡执行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另一关键性问题,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执行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其对英国执行费用体制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为解决债务人与执行机构针对费用标准、费用收取的透明度以及费用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方面产生的多重争议,英国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民事执行费用体制改革,通过设置执行费用“上限”、引入更加灵活的债务收集程序等措施来改善民事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的可能,民事执行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如果不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必要的控制,必然会对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更遑论保障执行权的有效运行。这一问题在英国的民事执行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第三章则重点考察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机制。英国执行权的控制遵循了公权对私权保障的原则,限制自力救济的适用,在英国民事执行改革中,就自力救济性质的欠租扣押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专门审查,经过多年论证最终在2007年颁布的《裁判所、法院与强制执行法》中明确废除了普通法上适用于住所的欠租扣押财物制度。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因种种原因产生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赋予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在其私权遭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英国执行权的控制还遵循了利益衡量的原则,由于英国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关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颇为复杂,对此,英国通过推行民事执行改革,适当协调民事执行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在公法或私法上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注重执行机构所维系的强制执行权的权威性与其他利益主体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除维护强制执行权应有的权威性外,还必须保障民事执行权运行中各执行关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在具体控制模式上,主要通过建立以权力制约民事执行权、以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制约民事执行权、以科学及严密的程序制约民事执行权的形式,形成对民事执行权的三重控制机制,以改变权力过度集中、滥用执行行为和监督制约不力的局面。并且,英国法在强调分权与制约的同时,还辅之以权力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以满足执行效率的需要。此外,在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下,英国的法律结构和内容都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民事执行法也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制定法同样受到欧盟法的影响和挑战。英国民事执行程序所遭遇的困境以“执行难”和“执行乱”为强烈表征,但究其本质是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和控制体制问题。本文第四章首先对英国现阶段推行的民事执行改革中所确立的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机制进行了理性分析,包括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国家角色的定位、体制上的分权、追求利益平衡的现实价值和意义,以及基于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在信息收集程序、私人执行部门监管、执行费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启动与英国几乎是同步的,英国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实现了实质上、体制上的分离,在这一理念意义上与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进一步计划和导向十分契合。对于我国而言,在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方面,科学设置执行员与法官的权限划分、建立高度信任的社会、调整国家在民间收债治理上的角色等方面将有助于全面治愈我国的“执行难”痼疾;而在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方面,推进司法大部制下的分权制衡、保障人权、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以及外部监督机制也将为改善我国的“执行乱”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严仁群[7](2005)在《民事执行权论》文中提出民事执行权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则是司法性的。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任何一种执行权都是不可忽略的。它们也并没有融合成一个所谓的有机体。有些学说忽略了某一种执行权,有的则实际是在主张第四种权力,却又未证明权力四分法的合理性。 在分权理论下权力有多种分配模式。西方国家执行权分配体制的共性是司法性执行权均由司法裁判人员行使,行政性人员仅能行使行政性执行权。此共性正契合分权理论,也是分配执行权时应谨守的底线。我国的新执行体制中隐藏着两种执行权的混乱和扭曲,它彰显了执行权的行政性,却实际忽略了司法性。我国的执行庭应该全部由执行员组成,处理执行纠纷的法官可设置在民庭内。 关于执行权的运行模式,推行当事人主义将使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至少对于行政性执行权而言我们应该继续采用职权主义模式,执行机构的程序选择权与债权人的处分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关于执行权的强制性运行与保护性运行,我们务必对恶意债务人科以严厉的制裁,同时又基于人道原则给予债务人必要的保护。在执行权的运行效率方面,存在着全球性的执行困境。要提高执行效率,应让执行权主体承担起有限的获取信息责任,应令债务人切实承担合作义务,应允许民间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建立对执行权的执行程序内控权机制的关键是赋予当事人、第三人诉权。没有诉权相对应的执行裁判权是专断的。传统诉权理论只具有实体性,它忽视了基于程序争端的诉权。执行程序内控权的基本方法是:以司法性执行权制约行政性执行权,再以高阶司法权制约低阶司法权。对执行权的执行程序外控制就是对执行权主体本身直接进行控制。对执行员的控制应该从资格、行为准则、惩戒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
冯创[8](2005)在《特殊对象群体——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得到迅猛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执业律师只有3000余人,目前,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0.2万人,律师事务所1.1万多家。在社会生活中,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援助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改革开放、为市场经济建设、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绝大部分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律师队伍也确实存在一些值得高度重视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部分律师缺乏职业道德,致使律师在社会上的形象有所下降。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些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有些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有些律师通过滥发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行业规则和行业风气;有些律师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犯罪;少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混乱,“散、乱、差”问题突出,律师事务所形同“法律个体户”的出租柜台等。这些问题绝非个别现象,有些甚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不仅引起了律师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国家最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二○○四年元月,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罗干等中央领导针对当前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本文正是在此社会背景下,对律师这一特殊对象群体的职业道德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律师职业道德概述。本部分重点阐述了律师职业道德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殊性,律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律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首先对我国律师作了一个明确的定义,然后提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市场和法律二重性,最后论述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较明显的政治性、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统一和冲突并存、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三大特征。
二、*ST比特讨债被法院驳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ST比特讨债被法院驳回(论文提纲范文)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涉刑民间借贷的私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刑民间借贷与私法调整概述 |
第一节 刑民交叉之基本理论 |
一、刑民交叉的概念 |
二、刑民交叉的本质属性与特点 |
三、刑民交叉的类型 |
四、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
第二节 涉刑民间借贷行为之涵义 |
一、民间借贷行为之界定 |
二、涉刑民间借贷之成因 |
三、涉刑民间借贷之类型 |
第三节 私法调整之基本理论 |
一、私法调整之涵义 |
二、私法调整之特点 |
三、私法调整与公法调整之区别 |
第二章 涉刑民间借贷处理机制及困境分析 |
第一节 涉刑民间借贷行为私法调整的规定 |
一、法律规定 |
二、政策导向 |
三、程序选择 |
第二节 涉刑民间借贷行为私法结果之影响 |
一、刑事审判认定的罪名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
二、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审判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刑民间借贷行为私法调整之困境分析 |
一、关于审理时间 |
二、关于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
三、关于可诉损失界定问题 |
四、关于担保问题 |
五、关于生效文书撤销问题 |
第三章 涉刑民间借贷私法调整的处理设想 |
第一节 私法调整的理念的处理设想 |
一、树立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 |
二、坚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三、探寻公正合理的程序解决路径 |
四、构建刑法与民法的关联思维 |
第二节 私法调整实体的处理设想 |
一、关于合同效力认定 |
二、关于证据认定 |
三、关于被害人认定 |
四、关于财物处置 |
五、关于担保效力 |
第三节 私法调整程序的处理设想 |
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
二、执行程序的协调 |
三、善于采用民事法律前置分析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的宪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网络环境对公民通信权的影响 |
第一节 通信权的内容 |
一、通信 |
二、通信权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的变化 |
一、网络环境中通信的特点 |
二、网络环境对公民通信权实现的影响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宪法保障面临的问题 |
一、通信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增强 |
二、国家的责任由消极不侵犯向积极保护转变 |
三、通信秘密的保障需求较为突出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保障的基本权利功能分析 |
第一节 防御权功能 |
一、立法机关对通信权的消极义务 |
二、行政机关对通信权的消极义务 |
三、司法机关对通信权的消极义务 |
第二节 受益权功能 |
一、通信权的消极受益权能 |
二、通信权的积极受益权能 |
第三节 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
一、保护通信权的义务 |
二、通信权的间接第三人效力 |
三、通信权的组织和程序保障 |
四、通信权的制度性保障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宪法保障的规范分析 |
第一节 宪法中的通信权规范梳理 |
一、现行宪法的保障 |
二、通信权在现行宪法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我国宪法中的通信权规范演变 |
第三节 宪法通信权对普通法律的辐射 |
一、法律规范的规定 |
二、法规规章的规定 |
三、对于公民通信权的限制规定 |
第四节 通信权宪法规范的重构 |
一、通信权宪法规范的不足 |
二、通信权宪法规范的重构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宪法保障救济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通信权宪法救济的现状 |
一、通信权宪法救济的现状 |
二、通信权宪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做法 |
一、美国通信权宪法救济 |
二、德国通信权宪法救济 |
三、法国通信权宪法救济 |
四、台湾地区通信权宪法救济 |
第三节 完善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宪法救济的对策 |
一、借鉴有关经验做法 |
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
三、改进现有诉讼制度 |
四、成立专门监管机构 |
五、强化国际沟通协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对象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一节 犯罪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二节 犯罪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 |
第三节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三章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概览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定量分析 |
第二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文本框架分析 |
第四章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报道:犯罪报道的娱乐化迷思 |
第二节 昆明“3·01”严重暴恐案报道:审慎为主,重在正面的舆论引导 |
第三节 复旦投毒案报道:“媒介审判”折射的越权和侵权问题 |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势 |
第二节《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三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本文所抽取的1637篇样本一览表 |
注释 |
(6)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命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基本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第一章 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民事执行制度 |
一、对古日耳曼法中民事执行制度的继受 |
二、有关民事执行制度的成文法规定 |
第二节 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的民事执行制度 |
一、民事执行中“扣押”的词源流变 |
二、普通法中的民事执行制度及规则 |
三、制定法对民事执行制度的完善 |
四、衡平法对民事执行制度的补充 |
五、相关影响 |
第三节 19世纪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与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 |
一、19世纪民事司法改革概述 |
二、对民事执行制度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民事执行与20世纪90年代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 |
一、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执行制度改革 |
二、英国民事执行改革的基本进程 |
第二章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 |
第一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价值和常规面向 |
一、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价值追求 |
二、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常规面向 |
第二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二元主体 |
一、法院监督下的执行人员执行机制 |
二、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设置 |
二、英国执行人员监管体制及其改革 |
第三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 |
一、英国民事诉讼模式及其改革 |
二、民事执行权运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及其弱化 |
第四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保障 |
一、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强制性 |
二、对恶意债务人的制裁机制 |
第五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效率 |
一、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效率的现状 |
二、最新民事司法改革对执行效率的影响 |
三、转变职能:增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主动性 |
四、信息获取:信息披露与债务人到庭接受询问程序 |
五、程序保障:法律术语及申请执行程序的简化 |
第六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费用 |
一、英国民事执行费用制度法律体系 |
二、存在的缺陷和产生的问题 |
三、英国民事执行费用制度的改革 |
第三章 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控制 |
第一节 遵循的原则和模式 |
一、公权对私权的保障 |
二、以利益衡量为方法论 |
三、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模式 |
第二节 以权力制约权力:英国民事执行权的分权制约机制 |
一、英国民事执行体制上的“审执分离” |
二、英国民事执行权的分配范式 |
三、对民事执行实施权的控制 |
第三节 以权利制约权力:英国民事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
一、英国人权保障的思想与实践 |
二、执行权运行中对人权的实体性保护 |
第四节 以程序制约权力:防止民事执行权违法运行 |
一、债权人的救济程序 |
二、债务人的救济程序 |
三、案外第三人的救济程序 |
第五节 欧盟法对英国民事执行权的限制 |
一、欧盟法对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影响 |
二、欧盟成员国及欧共体判决的登记程序 |
三、欧洲执行令 |
第四章 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有关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的理性思考 |
一、现实价值和意义 |
二、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第二节 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在我国的完善 |
二、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机制在我国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索引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民事执行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边界 |
一、定义上的基本一致性 |
二、具体运用中的不一致 |
三、三种民事执行权的取舍 |
第二节 二重权力说 |
一、执行实施权的性质 |
二、执行裁判权的性质 |
三、行政性执行权与司法性执行权的力量对比 |
四、几点澄清性说明 |
第三节 现有的几种定性 |
一、司法权说 |
二、行政权说 |
三、司法行政权说 |
四、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说 |
五、从权力(利)主体角度定性 |
六、国外的界定 |
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
第一节 权力分配的可能范式 |
一、权力在公共机构之间的分配范式 |
二、权力向民间分配的范式 |
第二节 十国一地的执行权分配体制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其他国家及台湾地区 |
五、常见的几种解读 |
六、共性与差异的双重解读 |
第三节 我国的选择 |
一、既有主张 |
二、改革中的行政化问题 |
三、中国执行权分配体制之建构 |
第三章 民事执行权的运行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 |
一、外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 |
二、我国现有的执行权运行模式 |
三、当事人主义:一种令人担忧的主张 |
四、选择执行权运行模式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强制行运行与保护性运行 |
一、司法性执行权的强制性行使 |
二、行政性执行权的强制性行使 |
三、人权保障与执行限度 |
四、权力异化及其连带效应 |
第三节 执行权运行的效率 |
一、执行权主体的信息获取能力 |
二、民间力量的协助 |
三、外国执行权的运行效率 |
四、对运行效率的理性期待 |
第四章 民事执行权的控制 |
第一节 执行程序内控权的理论准备:引入诉权的理论逻辑 |
一、问题的缘起:只有司法裁判权而无诉权的制度 |
二、基于程序争端的诉权 |
三、基于实体争端的诉权 |
四、在执行程序中引入诉权的障碍 |
五、本文之诉权说与其他学说的相异性 |
六、引入诉权的功效 |
第二节 诉权的配置与执行程序内的权力控制 |
一、对行政性执行权的控制与诉权的配置 |
二、对司法性执行权的控制与诉权的配置 |
三、对权力控制机制负面影响的抑制 |
四、其他控制机制评价 |
第三节 对执行权主体的执行程序外控制 |
一、执行权主体资格的控制 |
二、行为规范的控制 |
三、惩戒制度 |
四、执行员协会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特殊对象群体——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
(一) 律师概说 |
(二) 法律服务的二重性 |
1、法律服务的服务业属性. |
2、法律服务具有法律职业自身的属性 |
(三) 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和特征 |
1、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
2、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限定及分析 |
(一) 当事人与律师对诉讼期望值的冲突 |
(二) 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之冲突 |
(三) 社会民众误把法律工作者当律师 |
三、当前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表现 |
(一) 律师针对当事人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1、代理不尽职,责任心淡漠 |
2、荒于业务,办案效率低下 |
3、对当事人作虚假承诺或挑词架讼 |
4、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
5、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6、故意扩大诉讼标的额,损害当事人利益 |
7、漫天要价,被社会舆论斥之为“黑心律师” |
8、出卖当事人秘密,违反律师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 |
9、惟利是图,趋炎附势,对标的额小或当事人贫困的案件不愿接 |
10、对当事人缺乏“诚信执业” |
(二)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三)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1、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律师助理冒充律师接案 |
2、律师事务所疏于把关,导致利益冲突 |
3、律师事务所不统一接案收费和变相乱收费 |
(四) 律师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
1、违规宣传,搞不正当竞争 |
2、沽名钓誉、追名逐利,功利思想严重 |
3、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违规行为 |
四、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原因 |
(一) 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无序,从业主体混乱,大多数律师缺乏案源 |
(二) 律师执业环境差 |
(三) 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管和职业道德教育不够 |
(四) 法官和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影响 |
1、法官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影响 |
2、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道德弱化的影响 |
(五) 律师忽视个人职业道德修养 |
五、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途径 |
(一) 完善律师惩戒制度 |
1、国外律师惩戒制度之借鉴 |
2、我国律师惩戒制度之完善 |
(二) 改善律师执业的外部环境 |
1、完善法律服务主体市场体系 |
2、通过立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
(三) 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
(四) 加强律协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思想教育与管理 |
1、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作用 |
2、加强对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 |
3、通过道德情感引导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为 |
(五) 厘定律师职业道德层次 |
1、不得采取违反法治精神的不正当手段为当事人代理 |
2、利用法律不禁止的一切手段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利益 |
3、在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和他人利益 |
(六) 强化律师个人职业道德修养 |
1、树立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
2、强化主体的自律机制 |
3、保持平和心态 |
4、处理好“谋道”与“谋食”的关系 |
5、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ST比特讨债被法院驳回(论文参考文献)
- [1]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研究[D]. 孙权. 浙江理工大学, 2021
- [3]涉刑民间借贷的私法调整[D]. 卢方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4]网络环境中公民通信权的宪法保障研究[D]. 尹训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D]. 陈梦. 暨南大学, 2016(05)
- [6]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与控制[D]. 宫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3)
- [7]民事执行权论[D]. 严仁群. 南京师范大学, 2005(03)
- [8]特殊对象群体——律师职业道德建设问题研究[D]. 冯创.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