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私营经济税收法律环境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成志政[1](2021)在《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文中提出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和社保费划归税务局征管的背景下,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研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征管的重点是法人,而自然人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很多问题,在法律保障、征管模式等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2019年,为探索构建适应自然人特点的税费服务管理体系,云南省选取了部分市州的区县,进行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云南省在自然人税收征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文研究将基于此进行。本文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通过实地调查法与访谈法,深入云南省自然人税收征管的试点市州,搜集自然人相关的经济、税收发展数据和政策资料进行分析,并对部分参与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访谈,发现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存在这些问题:一是相关的法律环境有待优化;二是配套的制度有待完善;三是征管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四是征管人力资源不足;五是征管工作机制待优化。为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广泛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分析其成因,并借鉴国内外自然人税收征管经验,提出优化建议:一是明确税法中自然人概念,并优化《税收征管法》,以完善法律环境;二是建立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管理制度、纳税信用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三是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以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四是创新税收征管模式,推进自然人税收协同共治,以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五是对自然人进行分类管理,并创新税收宣传方式,以优化征管工作机制。由于本文只分析了云南省自然人税收征管情况,就全国范围而言,可能不能完整反映自然人税收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希望未来有更多省份参与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推动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的完善。
辛耘[2](2020)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共享经济所得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征收最为广泛的税种之一,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个人所得税款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尝试,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2019年新的个人所得税颁布实施,从改革个税计征模式、增设附加扣除项目、启用纳税识别号等等一系列改革,进一步加强了个税征管力度。然而,面对纷繁多变的经济变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管方面仍面临着问题和挑战。其中,共享经济模式的产生和发展,对个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新兴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在生活服务、生产能力、交通出行等众多行业领域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由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具有隐匿性、无纸化等特点,与传统经济模式有显着不同,给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本文选取共享经济作为切入点,针对共享经济平台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征税依据是什么、应当按照怎样的税目、税率征收、税基如何计算、税务机关如何监管、共享经济平台是否应当将个人信息披露给税务机关、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等热点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分析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现状和问题,借鉴国外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体系提出合理建议,以期为我国共享经济背景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供参考。
余桥水[3](2020)在《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研究 ——以云南T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税源管理理念到方式方法、税源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到征管资源的配置等都面临巨大的挑战。改革后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源管理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税务机构设置难以适应全面税源管理的需求,税务干部队伍老龄化、知识固化,税源管理方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税源管理信息系统智能化不足、数据冗余等。科学设置税源管理组织结构、灵活配置税务干部能破解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所面临的困境,从而实现高效便捷的税源管理,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本文从T市税务局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文献资料法、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多方位呈现改革后T市税务局组织机构设置、税务干部队伍结构、税源及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剖析存在问题及成因,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别从规范职权与工作流程、优化组织机构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及提升干部业务能力、提升税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蚁佳纯[4](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提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于俊[5](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刘时锋[6](2019)在《我国行为税系历史演变研究 ——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行为税税系的税种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现在的趋势是行为税税系的税种不断消减。行为税自诞生以来共出现13个税种,而今仅剩下3个通说的行为税税种,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尚处于税种争议之中。行为税的这一变化、发展跟税及税法的定位息息相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提升到“国家治理”的战略高度,并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从经济法语境来说,行为税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税不仅仅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税(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宏观调控是税的派生功能。目前的市场经济阶段,作为派生功能的宏观调控发挥越来越少,自然以宏观调控为主要功能的行为税自然就消减了。行为税的产生、发展、衰弱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任何税系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通过研究这一变化过程为今后税法理论的调整,税法结构、体系的完善,从理论及实证上作出贡献。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梳理行为税系的历史沿革,并以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展现行为税系的全貌,为行为税系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也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的突破性及创新点就在于切入点的创新——从历史演变视角进行切入,同时推进性地论述行为税的地位问题,并对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国内目前尚未有学者从该角度专门对行为税税系整体进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弥补了这一学术的空白。本文以我国行为税的历史沿革为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展示,笔者主要从1949-1978年、1978-1993年、1994年至今三个大阶段进行探讨,其中1949年-1978年时期又具体细分为过渡阶段时期行为税制度(1949-1956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56-1976年)。每一阶段都结合其社会背景并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其历史沿革给予全面的展示。第二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分析。笔者同样分成四大时期对行为税历史沿革进行集中性地分析。包括行为税系下各个税种的开征、取消、废除、暂停征收、重新开征的原因进行系统地分析,以及各税种上述情况的效果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对这四大时期行为税制度进行概括性总结。第三部分是我国行为税变化、发展之理论分析,具体分为两大板块:1.我国行为税地位之探讨,本板块主要包括三小节,我国行为税之地位、我国行为税之功能与我国行为税地位之弱化。我国行为税之地位该节中论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及行为税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针对我国行为税之功能一节,笔者从对财政的贡献和行为税的调节功能进行分析;对于重点小节——我国行为税地位之弱化,笔者选取经济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以及行为税自身定位对其地位的弱化展开论述。2.我国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之完善,本版块主要包括四小节,我国行为税之性质、现行行为税税种、税种归属争议和行为税改革之建议。通过论述行为税的特征和定位对其性质有一个准确的定性;笔者认为现行行为税税种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环境保护税;处于争议中的税种包括船舶吨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笔者认为船舶吨税应归属行为税系,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进行实质性地变革,并最终成为流转税系的一类税种。笔者对于行为税系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议,具体而言,1.目前阶段,行为税系无法被其他税系取代或替换,应在保留该税系的前提下进行本税系法律体系的完善;2.将城建税独立出来,赋予其独立属性并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为完善地方税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3、印花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均应保留,理清其内在联系并完善税制。本文的核心观点及结论。本文的核心观点是行为税系是我国存在的四大税系之一,尽管其地位有所衰弱,宏观调控和财政职能的发挥空间也已经存在明显的瓶颈。但就现阶段来说,行为税系仍应保留,而不宜盲目地予以合并甚至简单地将其废除。本文的结论与核心观点是一脉相承的。行为税系在保有的这一基本前提下,明确其性质和现阶段的定位,对其税系结构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即厘清该税系下税种的归属问题,除了通说认为的没有争议的税种,针对处于争议状态下税种,厘定其性质及特征下对其税系归属进行重新界定,为行为税系的改革从理论及实证层面作出一定的贡献。本文的不足之处。学术界对于行为税的研究尚不充分,关于该方面的资料、文献都较为欠缺,这是笔者认为在研究行为税与论文写作中最大的障碍。其次,笔者外语能力有限,无法通过阅读并翻译国外的大量文献,而将我国独有的行为税系与国外进行比较研究。最后,笔者对行为税系的研究仍不是很细致、深入,希望后续的学者和仁人志士能进一步的研究,为完善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
郝一丁[7](2017)在《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主要研究基础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看似一个通俗的概念,实则内涵丰富,是一种对事物认识的基本模式,不但代表着学界对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理解,也代表着所有税收法治相关主体的价值观念的集合,包括意识、信念以及遵从。税收的外在规范模式、具体指导思想就是税法理念,其代表着税法体系之内在的深层次思维,是最具有指导意义的价值体系,在税法体系中处于权威地位。税法理念是灵魂,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其直接影响着税法制度的设立和发展,进而税收法治环境也将因此而不断成型。投资环境的建设与税法理念的更新以及税收法治环境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此进行研究,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为税法理念革新: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税法理念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反思、总结税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观念、意识及信念,是人们对税收法律的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基本认知模式。这些观念、意识及信念被普遍接受,具有公认的认知模式,并且反过来制约、影响并指导着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纠纷解决等一系列税法实践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完整阐述了要推动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依法治国成为了时代最强音符。自上而下的各级政府均开始重视在不同的具体领域细化分解依法治国。在税法领域,同样强调“依法治税”,并将该口号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有的学者从字面上进行理解依法治税,认为应该是通过法律体系来对我国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然而结合实际背景,通过法律和治理两方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依法治税是要在推动国家经济改革的“使命”下,遵从国家设立的法律以及相关有约束力文件,把征缴双方的行为列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并不断强调税收需要统一和税收需要集中两个实际的社会情况。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从上至下强行推动所谓的“依法治税”,并不是法治意义上的依法治税,与真正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不符合时代的呼唤和需求。与上述相反,税收法治具有浓厚的法治理念,是伴随着法治文化的发展而提出的新的改革方向,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引擎。税收法治是在税法法律为“良法”前提下,依照法治理念搭建的民众与政府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制度集合。国家税权将会因为税收法治的存在而被制约,税收制度必须是在宪法以及立法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运作。此外,税收的执行主体应受到严格的制约,应严格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在税收法治理念下,为民众提供必要的税收法律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为投资环境建设视角下的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与投资环境建设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然而,在原有“依法治税”理念下,发展模式较为粗放,各地和各级政府制定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在结构、立法模式、立法技术和利益平衡之间都存在较多问题。税收执法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监督程序,税收司法也相应较为弱化,失去了原有应该发挥的功能。第三章为税收法治改革:以上海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为视角。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的重要一步,承载着税收法治改革的先行先试的使命。自贸区通过分期缴纳所得税,细化税收管理措施,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试点税收征管现代化平台、运用信息系统和技术检测税收风险等措施,全面推动建设公平合理、健康有序、持续繁荣的税收环境。但是,整体税收立法依然相对滞后,一些自贸区内立法的基本问题尚未解决,一系列领域还存在空白,尚未形成完整的推动投资建设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因此,上海自贸区投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大胆探索。一是建设既贴合我国实践情况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与投资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加快形成全面系统的,真正有利于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法制度体系;二是加快税收征管的现代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的透明性和程序的便利性;三是推动税收司法体系的完善,建立便捷、公平、高效的税收纠纷处理机制。第四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立法改革促进。本章主要对与投资环境建设关系最为紧密的区域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论证。税收法治理念的落实,关键一点是要注重量能课税原则,这一原则是判断税收优惠合乎要求的主要标准,也是税收法治实现的主要前提。此外,也需要注意税收优惠自身的合理成文,这种合理需要有一定的度,而且只能在特定的范围适用,不能同量能课税制度相冲突。当前,税收优惠之所以过多过滥,根源在于“政出多门”。要想根治这种现象,必须借助于强有力的规范措施,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体和法律形式都应被合理限缩。第五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执法改革促进。投资环境建设中,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判定标准应当包括:高效率、低成本、高税法遵从度。建设高效率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便利化的税收执法流程,并通过大数据技术,节约涉税信息的采集与验证成本,减少涉税信息的错误率,缩短办税时间。打造低成本的税收执法环境,应当优化税收征管模式,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增强成本意识,提高思想意识和理论观念。提高税法遵从度,则应硬化政府预算,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第六章为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司法改革促进。税收司法是非常专业化的法律行为方式,必须严格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理念,蕴含专业化的技术要求,严格遵循程序。同时,应避免过于繁琐司法程序,不应造成过大的维权成本,并为司法程序制定必要的补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对纳税争议诉讼所设置的“双重前置”制度一直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部分学者认为双重前置缺乏目的正当性、程序妥当性和必要性以及结果合比例性,因此应予以删除。笔者则认为“双重前置”制度较好地贯彻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在现实税收征管环境下,可以更好地实现国家税权与纳税主体权利的平衡。当然,结合争议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从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强化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和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角度进行完善也是十分必要的。
谭志哲[8](2012)在《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文中提出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在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法是税收表现在外的、最为表层的外壳;而税法理念则是隐藏在内税法之内、最为深层的内核,是税法的最高层次。税法理念是税法制度的灵魂与最高原则,决定了税法制度的本质,影响着税法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税法理念的研究对于一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古今中外的治者与被治者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与财政情况,形成了不同的税法理念,并在这些税法理念之下制定并执行了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经验表明,与时代相契合的税法理念能够带来良好的税法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就会带来民生的凋敝与社会的失序,甚至导致国家的败亡。纵观近现代中国税法理念之转型,大致可以发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为中国近代税法理念自西徂东出现时期;第二阶段是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税法理念虚无时期;第三阶段是1979年至今的当代中国,为税法理念之大转变时期。第三阶段无疑是已经或正在发生于中国当下税法制度之建立与实施实践经验之中,为每一个税法学者所关注。本文也正是以这一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为研究的中心。深入研究这段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问题,对推进我国现代税法理念的建构,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如何得以呈现以及如何转型,这始终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为避免对税法理念问题的空谈与失据,必须另辟蹊径,寻求一种崭新的思考进路与分析方法。理念深藏于人心,只有洞察人之心才能发现理念。而人心之洞察,舍人之语言别无他法。同理,税法理念正是寄存于税法语言之中,舍税法语言(话语)的分析,无从对税法理念进行认知与研究。可以认为,本文正是在后现代话语分析思潮影响下,对税法理念问题使用话语分析方法进行阐述的一种尝试。在话语分析方法的推动下,把税法理念、制度、实践展现在法律话语的框架之下,从而可以对此进行了一番仔细的扫描。通过对大量的税法文献资料进行话语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政党、政府机关、个体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态度与看法,也可分析税法论者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认识与观念,这就把税法理念一一加以了呈现。通过对大量税法实践话语的分析,就可以发现税法理念在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真实运作状态,从中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已经呈现出来的税法理念。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之两端(1979年至今),可以用两个常用的税法关键词加以概括与表达,即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税法理念。因此,从全文的架构上来看,就可以以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这两个关键词为依托建立两大部分展开论述。由于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理念决定制度,制度表征理念,本文又以制度与理念为明、暗两条基本线索,对“依法税收”与税收法治不同理念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剖析。为此,本文的内容安排总体上可以为四大部分,形成一个立体型的文章结构:一是“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与实践;二是“依法治税”下的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三是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四是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外加前面的引言与后面的结论,全文一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中主要交代了问题的由来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可称为准备篇。税收是公共生活的重要主题,世界各国围绕税收问题,进行了很多的争斗和改革。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遭受了很多非议,进行着和进行了很多变革。然而,由于税法理念的谬误,我国在税法制度建设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厘清什么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能否转型,转型有何意义,便是行文前需要交代的。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收法律现象制约税法理念,税法理念可以发生转型。税法理念转型回应了当代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时代需要和我国税法自上而下的变革。行文中,主要运用法律话语分析方法分析税法理念转型问题。根据收集的“依法治税”相关文献,通过文献言说主体和内容实质分析,发现其与时代脱节处,从而在话语上实现向“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向。此外,历史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穿插在论述中,为话语分析提供素材和方向。第二部分分析“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为税法理念转型准备批判的起点,因而可称为起点篇。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依法治税”以“税收灵魂”的地位,成为中国税法领域中的一句响亮的口号。“依法治税”的内容与实质如何?必须从它内容的历史表达形式中寻找答案。通过这些表达形式,我们才能避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自1981年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税”的提法后,“依法治税”相关文献数量非常多,理论成果丰富,实践也如火如荼。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兴起的主导主体是官方,因而它更是其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反映。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税收政策始终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指导方针或法律基础。在有些表达中,税收政策直接就成了依法治税的依据。而“依法治税”之“法”的目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法”有助于国家财政的增加,“法”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法律成了“依法治税”的手段。进而,他们认为“税法不健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税收立法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暂行(试行)条例、暂行(试行)规定、通知、办法太多。而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提高税法立法层级,开展“战争式”的税收执法、建立财政(税收)检察制度、创设独立(专门)税务法院制度等,就成了“依法治税”语境下的税法实施措施。第三部分阐述“依法治税”理念形成的原因及带来的困境,论证了“依法治税”是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马克思主义税法观以及西方法治思想三者的结合物。强调重法、重罚、刑无等级的传统法治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中国家的主体地位性加强了“依法治税”理论基础;西方法治的话语为它提供了必要的话语资源。“依法治税”论者普遍强调税收法律的惩罚性,其重心是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法制”,与西方话语中的税收“法治”关键之“依法治权”,有着天然的隔阂。这些养分培养出来的“依法治税”如今面临很多困境。首先,在面对西方税收正当性追问时,难免失语。“正当性”在于人们对现存制度或规范的认可、信仰与尊重,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服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是对法律自身的审视。任何社会或法律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否则整个社会或法律就会发生倾覆而四分五裂。依法治税的税收国家暴力论、政策合法性论都无法回答其正当性。其次,“依法治税”理念下的税法义务本位违反了权利本位发展的历史潮流。虽然我国税法制度中规定了纳税人不少的权利,但依然无法改变税法的义务本位特征。因为,我们所说的法律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最后,“依法治税”指引下的税法功能紊乱。税法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依法治税论者认为税法功能主要是“为国聚财”和“宏观调控”。这混淆了税法功能和税收功能的界限。税法作为规范准则,理应规范主体的行为,保护和平衡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的权益。以上困境带来了税法制度建设中的立法极度膨胀,执法缺乏监督,司法相对软化等问题。第四部分阐释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税收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语言的使用上,我国诸多学者把“税收法治”与“依法治税”概念纠缠在一起。论者在使用该词时也是千奇百态、乱象环生。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以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税收法制”。这种情况源于人们关于税收和法治两词的误解和争议,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辨清税收法治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变得很紧迫。法治是一种理念、观念、价值或原则,以“良法”作为其基本前提,以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税收是政府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要求人们提供的部分资金或物资。税收法治是指在税收“良法”前提下,征税权得到制约,税法权威得以树立,征税人和纳税人权利都得到保障的法治状态。税收法治是法治形态中之一种,是关于税法的一种理念、观念、价值和原则;体现法治对税法的要求,基本内容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同“依法治税”的比较,税收法治包括了税收法制、税收民主和税收人权。税收法制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种税收制度,税收法制构成了整个税收法治的躯干。税收民主,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支配由人民决定,受人民支配。税收人权是纳税人作为人在纳税中所应当享受权利。这三者共同构筑了税收法治的概念框架。第五部分论述了税法理念和制度的重构与转型。“税收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出现与流行也有十余年了,但中国税法并没因此完成了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税收法治”的话语表征着税收法治的萌生,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这个孕育与诞生的过程很有可能是漫长而艰难的。要向税收法治转变,需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重塑理念。首先要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应该尽可能摆脱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法本质持阶级论、国家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物质制约论的观点,从税法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去找出税收法治的特征。在实质法治主义看来,税法必须具备法律基本价值准则,否则税法就不能称之为税法。税收法治主要是以法制为外壳与躯干,以民主为其的支持,以税收人权为核心与灵魂。其次,要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法制不是评判税收法治的最终标准与目标。即使最完备的税收法制,如果不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也不等于实行了税收法治。最后,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税收立宪与税收立宪主义是两个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税收立宪强调了把税收有关制度写进宪法的过程;税收立宪主义(税收宪政)强调了在宪法层面上对国家税权进行控制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念或观念。税收立宪是一个有形的、可控制的实体行为过程,而税收立宪主义则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思维活动或法律思想观念。税收立宪主义思想能保证根本大法对税收法治的重视。二是重塑制度。要体现税收法治真正的内核,就要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和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以及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第六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税法理念转型首先在于话语上获得转变,正确分析税收法治的内在结构,牢牢把握税收法治的话语权,然后才有可能建构出符合法治要求的税法理念。
秦玉娈[9](2011)在《中国国民税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税权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且关涉多种学科领域的词汇。税权首先体现为国家和国民税收利益的博弈关系,而税收利益的重要性,正如美国联邦法院一份判决书中证言,征税权是国家得以建构的一项重大权力,赋税如同自然人呼吸一样,它决定着国家的生存与繁荣。它不仅是一种毁灭性的权力,也是一种建设性的权力。现代主权国家,以法治建设为核心治国理念,而税收作为国家生存及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又是国家的命脉,因而,有识之士又将现代法治国家称为“租税国家”。如何平衡国家和国民之间的利益,是租税国家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因此,本论文采取唯物辩证法对国民税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考证比较西方税收宪政及法律生成的历史,归纳演绎和实证提炼我国国民税权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通过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解决国家和国民利益关系问题。本文的研究动机旨在最终对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具体构建导出适时路径,希冀通过规制我国征税权从而对我国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于不久将来达成我国税收立宪的目标,从而推动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为实现我国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撑。本文首先从解析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出发,探究国民税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基础,指出国民税权在税权维度中有其存在、生成和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民税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人民主权理论、财产权理论、宪政理论等。因为国民税权作为税权的一个分权,是体现人权质量的重要权利,它以人民主权作为理论依据,以财产权为内在本质,在宪政制度中实现其应有价值。所以,国民税权和国家税权相比,没有位阶的主次之分,因为国家税权源于国民税权,两者在社会契约委托一代理理论层次上是一种应然的平等关系,以此理念为引擎,一个法治国家应建立以契约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国家和国民关系应以税收契约关系为链接基点,国家及其行政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要充分体现国民利益,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依据法权理论内在逻辑结构有着浑然一体的契合性。所以,国家税权行使的界限应以保障国民财产安全、生存幸福和生活尊严为基本底线,这是国民税权的本源特征给予我们的启示。国民税权的保障离不开宪政基础的基石,这是从国民税权本源悟出的真谛。本文运用利益博弈论指出了国民税权是税权的子概念,因此,国民税权的保护与国家税权的控制息息相关。在史证主义思想的启蒙下,本文理性考察了西方税收立宪斗争史,得出政治权力“利维坦”必须驯服于法律规制的思想,而宪法作为法律的元规则,是限权和保权的至高皈依所在。国民税权理论的伦理基础首先在宪法价值和宪法原则中才能体现,一方面使税权控制在法治轨道下运行,也会使国民对国家政权的道德笃信升华为一种托治的力量。所以,税收立宪对于当下行政权力规制不足的中国来说,不仅仅是学者们学术主张是否一致的问题,而是何时践行和如何践行的问题。所以,当今的中国,对于税收立宪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或信仰的追求,而是要脚踏实地进行中国特色的宪政建设的过程。国民税权保障与宪政制度密切相关,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是否成熟,公共财政制度是否合理、代议制是否真正体现主权在民、国家分权设置是否体现法治思想、司法审查制度是否真正践行等。客观审视中国的宪政建设之路,尽管我们依然“在路上”,但是我们始终并没有放弃探索,因为符合国情的宪政制度才是保障国民权利的根本。税收立宪是保障国民税权的元规则。本文通过运用史证、比较的研究方法,考察于西方宪政国家对国民税权保障的历史经验,实事求是分析了我国国民税权保障的现状。指出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我国国民税权保障的缺失状态,体现在国民税收监督权、立法参与权和公共产品享受权等宪法性权利方面,权利的缺失使公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逾走于人民权利之上。历史曾深刻地启示我们,如果征税权过度优位于国民税权,一方面国民权利保障则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国家过度的财政需求则易使国家走上由财政危机到经济危机直至宪政危机的不归之途。所以,税权控制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治国的重要命题我国税收立宪首先应在宪法中体现国民权利和义务平等之条款、税收原则等条款。其之也要对税权划分及预算法定等重要内容进行规定,这是国民权利实现诉求的根本,也是我国实现以人为本、法治兴国方略的具体举措。国民税权的保障需要对我国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性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构建。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应该采取与时俱进的法律改革进路,以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牙为法律改良原则,真正体现税收公正原则、量能原则及效率原则。我国所得税法的改革要以保障国民生存权、幸福权、财产安全权、经营自由权等为改革准则,对我国所得税税制、税率、扣除标准、税基、重复性征税问题进行重点改革。对于体现税收程序为牛征的税收征管法,应重点在税收执法、管理和司法方面进行完善,以体现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的改革思想。对于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的改革,笔者主张应实行编制、执行和路督“三权”分离的新的预算管理制衡机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能够提高各部门编制与现行预算的效率,以便达成国民与政府对公共预算的执行目标。在时机成熟时,建议出台《国家财政监督法》,完善预算责任制,确保国民预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鉴于前我国税权权益分配失衡的事实,在探讨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事实的基础上,我国应择机尽快出台《税收通则法》,真正实现我国税收法定主义理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民税权。国民税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其它制度的构建支撑。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西方现代法治文明的舶来品,其要旨是以司法权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等国家重要权力,目的是实现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最终保障。笔者在考证外国司法审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唯物辩证法指出中国目前应建立适合自身的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常设机关,与人大常委会是平行性质的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行政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在此制度基础上,也应对我国税收司法制度进行完善与构建。笔者认为当下应该把完善我国税收行政复议制度作为重点来抓,税务法庭或税务法院应作为税收司法改革的近期或远期规划目标,在中国司法建设成熟之时顺势推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也是制约我国国民税权实现的瓶颈,笔者建议在借鉴外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建立我国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在当下的中国,对于国民税权保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制度的建设需要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们只能在制度构建创新的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弥补和前瞻。制度的创新与构建是一个长远的过程,我们唯有与时俱进,才能实现国民权利保障的理想目标。
谭承友[10](2011)在《税收权力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出现的范畴。税收权力是综合税收与权力而提出的概念。税收权力应该是税收学的基本范畴,在税收体系之中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们(社会)在解决了税收权力问题之后,才能开始制定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组建税收机构。所以理解税收权力是理解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税收机构的基础。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又决定了人们的经济等行为,由此产生了税收效应。从动力学角度看,税收权力是税收体系的动力因素,税收权力研究属于税收动力学的领域,是理解税收现象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与理论环节。忽视税收权力,不研究税收权力,就很难理解税收现象的产生来源,很难理解税收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但是传统税收研究对税收权力多有忽略,没有系统研究税收权力。作者认为,税收权力的系统研究对于推进税收理论的发展是必要的。传统税收理论难以解释税收现象,因为在人们理解税收的框架之中缺乏了税收权力这一环节,或者这一环节过于模糊。事实上,在每一种税收现象背后都有税收权力因素的存在,在税制改革、税务机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等等事件之中都存在着税收权力。传统税收研究对诸如税收制度如何建立,如何发展演化等基本问题都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框架。为了加深对税收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改革等的认识,需要研究税收制度背后的税收权力。中国十多年前提出的税权范畴是与税收权力最为相关的范畴。但是税权范畴以及围绕其展开的相关研究存在着概念模糊、各种观点对立等问题(参见文献述评的分析),妨碍了人们对税权的深入认识。将税权之中的税收权力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很可能是澄清税权研究之中的模糊与混乱,推进税权研究的出路所在。税收权力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税收权力是什么,税收权力是如何产生、建立与运行的,税收权力会带来什么效应,最优税收权力是否存在,具有怎样的特征,如何优化税收权力。本文将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税收权力机制的讨论,第二部分讨论税收权力的决定、效应与优化。第三部分是利用前面的理论研究中国现实税收权力,探索其优化的途径。第1章,导论。本章包括论题的提出,文献述评,税收权力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创新与不足六个方面。第2章,税收权力机制分析。2.1节是权力的一般分析,研究了权力理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权力本质、特征、要素分类、形式、范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这就为税收权力研究奠定了权力理论基础。2.2节分析税收权力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从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两个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讨论了税收权力行为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由征税-用税机制与传导机制构成,税收权力是在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之中实施的。第3章税收权力的决定。在此之前,在3.1节先一般性地讨论是税收权力的产生,考察了税收权力产生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丰富了传统关于税收起源问题的分析。3.2,3.3,3.4三节依次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侧面(每一个侧面都包含了权利、权力、制度、组织与行为的环节)研究税收权力的决定(每一个社会、国.家或政府如何建立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建立之后是如何运行),研究它们对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的影响。本章在3.5节之中,将它们综合起来,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一个综合框架。税收权力综合决定框架的建立对税收权力机制的决定环节的丰富与展开,是税收权力理论建构的必要环节,也是实现建立具有解释能力的税收权力理论的关键步骤。第4章分析税收权力效应。本章考虑税收规模与税收使用状况,分析税收权力对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影响。4.1节讨论税收权力的政治效应。分别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与政治行为的影响。对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政治效应的不同做了比较分析。最后,在4.1.5专门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4.2节讨论税收权力的经济效应,包括税收权力对经济权利、税收制度、经济组织以及经济运行的影响。税收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分为微观经济效应与宏观经济效应。在宏观经济效应方面,主要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影响经济增长的AK模型。在4.2节的最后,对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效应认识的混乱与矛盾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索提出了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从事前理性与事后非理性、自利动机与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来建立包含产权-税收-国家在内的逻辑自洽的经济理论的设想,因此这部分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4.3节研究税收权力的社会效应。本节依次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权利、社会制度、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4.3.2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时,对税收权力对非正式制度即文化的影响做了较为丰富的讨论。在4.3.5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时,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其中对税收权力影响社会和谐状况的问题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讨论。第5章是最优税收权力分析。最优税收权力是税收权力优化的标准与目的。在5.1节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一般分析,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税收权力标准体系。5.2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宏观政治前提即税权均衡,5.3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供需对比角度最优税收权力的必要条件:税收权力供需均衡,5.4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运行状态,即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5.5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行为均衡(博弈均衡)与机制设计方面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各方面的研究。第6章,研究中国税收权力优化。6.1节考察中国税收权力发展历程,对中国税收权力的产生、中国封建社会的税收权力,近代中国税收权力以及解放后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进行了长程分析,特别是对封建社会税收权力的基本格局进行了概括与归纳。对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程则进行了着重的讨论。6.2节是中国税收权力现状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对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确认,并且分析了中国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以及中国税收权力产生的效应。6.3节考察税收权力优化的国际经验,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税收权力建设的一些先进经验。6.4节基于对问题的把握以及优化的理论探索,国际经验等讨论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对策,是全面系统的政策建议。本节提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原则,分别讨论了中国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优化的基本对策或建议。最后,在6.5节之中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动力与前景,简单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现实基础、基本途径,与可能的力量。本文的可能创新包括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现实研究等方面的创新。1.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性、经济性与社会性,而传统税收理论仅偏重于经济属性的分析,对税收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分析很弱,其根源在于忽略了税收背后的权力因素,而权力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此需要引入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加强对税收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研究,并且在此基础进行综合以把握税收权力的整体性。系统研究税收权力需要综合多学科理论对税收权力的认识。综合的基础是应用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税收权力所获得各个税收权力命题(判断),然后根据逻辑法则与系统论的思想,将这些命题分类、分层次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结构决定效应的综合机制系统。本文运用“结构-行为-效应”的新范式,以实现税收权力综合研究的目标。2.提出税收权力博弈链概念,拓展了博弈分析博弈链是参与者之间具有权力-权利关系多个密切相关的博弈构成的整体。应用博弈链均衡分析方法,使得博弈论可以分析n-人博弈之中具有“权力-权利”关系的博弈结构。博弈链均衡要求博弈链之中的每一个博弈都同时达到均衡,从而每一个博弈均衡就可能彼此相互影响。博弈链分析方法能解决传统税收博弈只进行单一博弈均衡分析,税收博弈分析很难与优化分析结合的问题,拓展了博弈分析方法。本文应用博弈链研究了税收博弈,提出包括征纳税博弈,纳税用税博弈与用税征税博弈的税收权力博弈链,发现在普通假设之下可以求出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策略。在理论与观点方面,本文有如下可能的创新:1.创立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文献述评显示税收权力研究至今是理论研究的盲区。本文将税收与权力相结合,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等现象中抽象出税收权力概念,并且进一步从机制角度提出税收权力机制范畴,构建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1)静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本质与税收权力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就税收本质而言,对学界关于税收本质的强制说与交换说评价的基础上,认为应该吸收各自合理之处,即:应该承认强制是税收的保障,而交换是税收价值的必要基础;由此提出税收本质是以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为获得公共福利而对私人财产与收入进行的征收。就税收权力本质而言,应用权力本质的理论讨论分析税收权力本质,提出税收权力本质不是能力,也不是资源,认为税收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以强制能力为后盾,围绕税收而建立起来的不对称社会关系。将税收权力与机制相结合,提出了税收权力机制是税收权力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制约而形成的稳定的联系模式。(2)动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作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税收权力机制包括课税机制与传导机制(信息机制、心理行为机制以及变量机制)与用税机制构成。这里拓展了Lewin行为模型,提出了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决定税收权力运行与效应的模型。税收权力机制的作用过程可表示为“社会环境变量E→税收权力环境变量Et→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心理变量E1-2/P→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变量B1-2→博弈G(B1,B2)→政治、经济与社会变量”之间的作用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决定阶段、实施阶段、效应形成阶段。于是税收权力运行就从社会环境影响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再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这就是税收权力循环。税收权力循环的周而复始就构成税收权力周转。税收权力周转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范畴,分析税收权力周转的状态可以评估税收权力的稳定性。2.构建了税收权力决定理论(1)提出“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税收权力决定论范式。“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范式是一种新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这里的结构包括“权利-权力-制度-组织”四个层次。从绩效开始从后向前逆推,绩效是由行为直接决定的。行为由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包括个体与组织两类形态,组织是个体的集合,这里只考虑组织对行为的影响。行为与组织的依据是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组织依据制度建立与运行,组织内部也有规范成员行为的制度。制度由权力建立,而权力的根源是权利。因此权利对于绩效的影响是初始性的。从行为决定看,行为由权力、权利、制度、组织决定,不同的权利、权力、组织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应该从这四个方面综合考察行为的实施与变化。这个范式为税收权力的决定与效应带来了一个规范的论述结构或框架。(2)税收权力决定包括税收权力的政治决定、经济决定与社会决定三个方面。在政治决定方面,提出不同的政治权利结构、政治权力状况、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都会影响税收权力的设立,政治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是前面这个方面影响的综合;应用公共选择理论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在经济决定方面,综合分析了经济权利格局、经济制度、经济组织与经济行为对税收权力决定的影响,特别是研究了经济增长、经济波动对税收权力的影响。在社会决定方面,深入考察了社会权力、社会权利、社会制度与社会组织等社会因素对税收权力设立与运行状况的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社会环境系统决定税收权力的综合模型。3.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提出并且论证了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效应、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的观点,从而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1)政治效应的创新分析。本文提出税收权力政治效应就是税收权力能够影响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行为与政治稳定。提出了如下一些可能的新观点:税收权力可能影响政党制度的演化;对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将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在税收权力的政治稳定效应上进行了应用,发现其具有分析上的不确定性;良好的税收权力运行会鼓励人们的政治参与,促进政治发展。(2)经济效应的创新分析。①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经济增长模型。本文将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发展到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且用历史事实来加以佐证。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内生经济增长的AK模型,研究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机理。比较分析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提出专制税收权力之下经济增长波动性很大,而民主税收权力使得经济增长相对稳定。②探讨了传统税收理论关于税收具有负效应观点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该观点存在理性上的矛盾,不是逻辑自洽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暗含着零税均衡状态为最优的假设。因此这是一个零税乌托邦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不认为税收对于维持整个社会健康运行是必要的。本文认为,应该贯彻机会主义假设,结合税收使用分析税收效应。如果根据事前理性的假设,则人类会建立具有正效应的税收权力;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可能导致关于税收的集体选择并非理想,事后证明是非理性的;或者由于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导致人类难以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以致建立起不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税收权力与税收制度体系,从而导致税收体系无法带来正效应;或者理性的税收选择也由于税收权力主体的自利行为导致税收权力的异化与偏差,导致税收负效应出现。因此一般而言税收效应应该具有二重性。这就解决了税收效应的传统观点存在的理性矛盾,使税收效应理论在逻辑上更为自洽。4.创建了最优税收权力分析体系(1)对税收权力优化的核心问题——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最优税收权力标准的体系:它包括税权均衡,税收权力供需均衡,税收权力运行最优税收权力行为均衡、以及最优税收权力效应标准等标准体系。(2)税权均衡是最优税收权力的政治基础与前提。税权均衡要求税收权力具有正义性;税收权利最大化,包括最大化税收立法参与率;最优化监督税收权力运行权利等标准。税权均衡的制度实现方面提出了零基选举以消除既定权力机构对新时期税收权力设立的不利影响主张,以及其他一整套完善税收权利以消除税收权力异化,导致税权失衡的制度安排。(3)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是在税权均衡前提下税收权力自身的均衡。最优税收权力要求税收权力供给与需求均衡,此时决定的税收负担就是最优宏观税负;要求税收权力缺口最小化,税收权力供需适应性最大化等。提出现实的与理想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概念;认为税收权力优化需要基于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即税收权力应该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收入分配状况,追求以此为目标形成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才是真正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的税收权力优化。(4)将博弈论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建立了最优税收权力的博弈链均衡体系。在一般的博弈链均衡基础上,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分析将博弈链均衡分析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将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与预算平衡联系起来,根据通常的效用函数与公共产品生产函数,得到了最优税率解,最优工资与最优就业结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策略就是由这三个最优解决定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是,赋予纳税人参与建立税收权力的权利,他们就会建立一个预算平衡的、可执行的、征税人与用税人获得必要激励的最优税收权力体系。这就是说最优税收权力应该基于博弈链均衡进行有关机制设计。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赋予纳税人以建立、调整税收权力的权利。因此税收权力优化的机制设计需要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在研究现实税收权力方面,本文可能的应用价值是:本文对中国税收权力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作了一个全景式的描述。从税收权力各环节描述了中国税收权力现状,依据最优税收权力理论把握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考察了其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的优化对策。在对策方面,强调从完善“政治权利-税收权利”角度优化税收权力。因为税收权力是一个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与税收使用在内的权力体系,因此解决税收权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环节,使各环节相互配合。从整体上说,本文的贡献可能在于,将曾经长期被隐藏在税收制度、税收管理背后的税收权力因素凸显出来,系统地阐述了税收权力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状况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这就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拓展了税收研究的视野。作者希望本文的思考能够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能够由此扩大税收研究的范围,获得更加科学的认识。
二、规范私营经济税收法律环境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私营经济税收法律环境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文献述评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技术路线 |
四、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本文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自然人的概念 |
二、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概念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 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 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 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云南省试点市州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省试点市州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现状 |
一、 自然人税收征管改革试点概况 |
二、 云南省自然人税费服务管理团队建设情况 |
(一) 团队组建 |
(二) 职责划分 |
(三) 征管方式 |
第二节 云南省试点市州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取得的成效 |
一、 征管模式平稳转变 |
二、 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
三、 促进征管的正效应逐步显现 |
四、 自然人税费服务管理质量稳步提高 |
第三节 云南省试点市州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相关法律待完善 |
二、 配套制度待完善 |
三、 信息化建设不足 |
四、 征管人力资源不足 |
五、 工作机制待优化 |
第三章 国内外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广东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实施分类管理 |
(二) 明确自然人征税范围 |
(三)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配套制度 |
二、 江苏省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转变管理模式和理念 |
(二) 注重信息化技术的使用 |
(三) 构建纳税信用管理系统 |
第二节 国外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美国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合理的税制结构 |
(二) 严厉的征管措施 |
(三) 完善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
二、 日本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蓝色申报表制度 |
(二) 自然人分类管理 |
(三) 税理士制度 |
(四) 重视税收宣传 |
三、 澳大利亚自然人税收征管实践 |
(一)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 |
(二) 信息技术的运用 |
(三) 现金交易管制 |
(四) 所得税预扣制度 |
第三节 自然人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
一、 对自然人进行分类管理 |
二、 扩大信息技术的使用 |
三、 优化税收宣传 |
四、 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五、 加强自然人现金交易管理 |
第四章 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完善 |
第一节 优化法律环境 |
一、 优化完善自然人相关税种税制 |
二、 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
三、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二节 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技术支撑 |
一、 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 |
二、 构建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
三、 将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自然人纳税风险防控系统建设 |
第三节 优化征管资源配置 |
一、 优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模式 |
二、 提高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
三、 推进自然人税收协同共治 |
第四节 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
一、 强化执法,优化服务 |
二、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和高风险自然人纳税人管理 |
三、 创新税收宣传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试点市州税务局访谈方案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2)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共享经济所得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概念及其概述 |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特征 |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2.个人所得税的特征 |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概念和特征 |
1.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概念 |
2.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特征 |
3.我国个税征管改革概况 |
(三)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
1.共享经济的概念 |
2.共享经济的特征 |
3.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 |
二、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的理论基础 |
(一)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的可行性 |
1.法律上的可税性 |
2.经济上的可税性 |
(二)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的必要性 |
1.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 |
2.减少税收流失的需要 |
3.引导共享经济良性发展的需要 |
三、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方面的问题 |
1.缺乏法律依据 |
2.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
3.课税对象难以界定 |
4.税率存在不确定性 |
(二)执法方面的问题 |
1.管辖权难以确定 |
2.救济难以实现 |
四、国外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国外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 |
1.美国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 |
2.法国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 |
3.澳大利亚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 |
4.加拿大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 |
(二)国外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共享经济背景下我国个税征管体系的建议 |
(一)明确共享经济背景下个税征管的界限 |
1.C2C商业模式下的税务处理 |
2.B2C商业模式的税务处理 |
3.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的适用范围 |
(二)完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法律规制 |
1.完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立法 |
2.完善共享经济个税征管执法 |
(三)创新共享经济个税征管的制度体系 |
1.探索政企共治模式——平台承担代扣代缴税款的模式 |
2.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3.完善共享经济互联网税收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研究 ——以云南T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技术路线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税源管理 |
二、基层税务机关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T市税务局税源管理现状 |
第一节 T市税务局组织机构和干部配置 |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 |
二、税务干部配置 |
第二节 T市税源情况 |
一、纳税人总体情况 |
二、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税源管理信息化 |
一、税源管理信息化现状 |
二、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及功能 |
第三章 T市税务局税源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组织机构职能和干部队伍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组织机构职能不合理 |
二、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 |
第二节 税源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行业纳税人较零散 |
二、户均税收低但重点税种突出 |
第三节 税源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一、税源管理方式陈旧 |
二、信息沟通不对称 |
第四节 税源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
一、各税收业务系统的功能可扩展性差 |
二、各税收业务系统数据无法实时同步 |
第四章 T市税务局税源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组织机构职能及管理方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机构设置的客观限制 |
二、传统治税思路的局限 |
第二节 T市税源结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发展滞后 |
二、过多的自然人上门缴税 |
第三节 干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
一、税务系统人事制度的制约 |
二、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
第四节 税源管理信息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涉税数据难获取 |
二、税源管理系统多而不精 |
第五章 加强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规范职权与工作流程 |
一、税源管理职权规范化 |
二、纳税服务工作标准化 |
三、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化 |
第二节 优化组织机构职能 |
一、建立团队管理体系 |
二、优化税务分局职能 |
第三节 优化资源配置及提升干部业务能力 |
一、优化干部配置 |
二、创新干部培训方式 |
第四节 提升税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
一、以大企业为主实现信息沟通对称化 |
二、以一体化办税形式解决纳税人需求 |
三、以数据为导向构建税源管理系统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我国行为税系历史演变研究 ——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部分 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展示 |
一、过渡阶段时期行为税制度(1949-1956 年) |
(一)社会背景 |
(二)开征的行为税 |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56-1976 年) |
(一)社会背景 |
(二)取消的行为税 |
(三)停征的行为税 |
(四)保留的行为税 |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78-1993 年) |
(一)社会背景 |
(二)新增的行为税 |
(三)重新开征的行为税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94-至今) |
(一)社会背景 |
(二)取消的行为税 |
(三)法律依据上升的行为税 |
(四)新增的行为税 |
(五)落实“税收法定”的行为税 |
第二部分 我国行为税历史沿革之实证分析 |
一、过渡阶段时期行为税制度(1949-1956 年) |
(一)开征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二)过渡阶段时期行为税制度的总结 |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56-1976 年) |
(一)取消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二)停征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三)保留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四)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的总结 |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78-1993 年) |
(一)新增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二)重新开征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三)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的总结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1994-至今) |
(一)取消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二)法律依据上升的行为税原因分析 |
(三)新增行为税之原因分析 |
(四)落实“税收法定”的行为税原因分析 |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行为税制度的总结 |
第三部分 我国行为税变化、发展之理论分析 |
一、我国行为税地位之探讨 |
(一)我国行为税之地位 |
(二)我国行为税之功能 |
(三)我国行为税地位之弱化 |
二、我国行为税税收法律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行为税之性质 |
(二)现行行为税税种 |
(三)税种归属争议 |
(四)行为税改革之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选题意义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与研究局限 |
第一章 税法理念革新: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 |
第一节 税法理念评述 |
第二节 传统税法理念模式:依法治税 |
第三节 现代税收理念:税收法治 |
一、税收法治的理念发展 |
二、税收法治内涵分析 |
第二章 投资环境建设视角下的税收法治 |
第一节 投资环境建设及其与税收的关系 |
一、投资服务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二、投资政策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三、投资法治环境与税收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投资环境建设的发展及竞争 |
一、逐步演进 |
二、产生根源 |
第三节 “依法治税”理念下的投资环境建设 |
一、不受管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
二、税收执法监督的缺失 |
三、税收司法的困境 |
第三章 税收法治改革:以上海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为视角 |
第一节 上海自贸区税收法律制度改革 |
一、自贸区税收法治化的目标 |
二、自贸区税收法治化的应然性 |
三、上海自贸区投资税收法治环境建设概述 |
第二节 上海自贸区税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一、自贸区税收法治改革的先期实践 |
二、自贸区税收法治改革的创新和落实 |
第三节 国际自贸区投资环境建设法治规则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自由贸易区 |
二、韩国自由贸易区 |
三、其他国家自贸区 |
四、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立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税收优惠制度相关立法分析 |
第二节 现行税收优惠立法的合法性考察 |
第三节 税收法治理念下的税收优惠立法改革 |
一、税收优惠立法的域外经验 |
二、完善现有税收优惠立法制度的若干思考 |
第五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执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高效率税收执法环境研究 |
一、建立健全的税收法律体系 |
二、便利化的税收执法流程 |
三、大数据下的税收执法 |
第二节 低成本税收执法环境研究 |
一、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
二、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三、增强成本意识,提高思想和理论观念 |
第三节 税法遵从度与税收执法环境关系辨析 |
一、硬化政府预算 |
二、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
三、建立税收执法保障体系 |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的税收司法改革促进 |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
第二节 针对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争议的审视 |
第三节 税收诉讼“双重前置”制度的优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何为税法理念 |
三、 研究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的意义 |
四、 本文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 文献综述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 |
一、 理论言说的时间分布 |
二、 理论言说的主体分析 |
三、 理论言说的内容解读 |
第二节 “依法治税”的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
一、 税收立法 |
二、 税收执法 |
三、 税收司法 |
第二章 依法治税: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理念的思想溯源 |
一、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资源 |
二、 马克思主义财政与法律的理论资源 |
三、 西方法治的话语资源 |
第二节 税法理念的迷失 |
一、 税法正当性危机 |
二、 税法义务本位主义膨胀 |
三、 税法功能的失调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的迷失 |
一、 税收立法的膨胀 |
二、 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缺失 |
三、 税收司法制度的软化 |
第三章 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 |
第一节 税收法治的内涵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表达:与“税收法制”比较 |
二、 众说纷纭的“税收法治” |
三、 税收法治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税收法治的结构:与“依法治税”的比较 |
一、 税收法制 |
二、 税收民主 |
三、 税收人权 |
第三节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与税法理论的突破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 |
二、 税法理论的突破 |
第四章 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 |
第一节 理念的重塑 |
一、 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 |
二、 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 |
三、 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 |
第二节 制度的重塑 |
一、 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 |
二、 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 |
三、 建立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中国国民税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现状分析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五、本文结构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国民税权的法律保障理论 |
一、国民税权内涵界定 |
二、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理论依据 |
三、国民税权的法理分析 |
第二章 国外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宪政基础 |
一、税收立宪与国民税权保障 |
二、国民税权保障的宪法规范 |
三、国民税权的制度基础 |
第三章 我国国民税权的立法现状 |
一、国民税权的宪法规范 |
二、税收法律制度 |
三、国民税权法律保障的实践现状 |
第四章 我国国民税权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国民税权保障与税收立宪 |
二、国民税权相关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税收通则法》的立法设想 |
第五章 我国国民税权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国民税权保障与税收征管法的完善 |
二、国民税权保障与司法审查制度 |
三、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一、结论 |
二、讨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税收权力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论题的提出 |
1.1.1 中国税收问题之权力层面的启发 |
1.1.2 税收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2 文献述评 |
1.2.1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国家-税收"学说述评 |
1.2.2 公共选择学派的征税权力研究 |
1.2.3 新政治经济学的"国家—税收"理论述评 |
1.2.4 国内税权研究评述 |
1.3 税收权力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1.3.1 税收权力研究对税收理论发展的意义 |
1.3.2 税收权力研究对于完善政治理论的意义 |
1.3.3 税收权力研究的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论 |
1.4.1 研究方法论 |
1.4.2 基本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5.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5.2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方法的可能创新 |
1.6.2 理论与观点:可能的创新 |
1.6.3 现实:可能的应用价值 |
1.6.4 存在不足 |
2 税收权力机制的综合分析 |
2.1 权力的一般分析 |
2.1.1 权力的界定或本质 |
2.1.2 权力的基本特征 |
2.1.3 权力的要素 |
2.1.4 权力的分类 |
2.1.5 权力的基本形式:权力的三个维度说 |
2.1.6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
2.2 税收权力机制分析 |
2.2.1 税收权力机制的静态分析 |
2.2.2 税收权力机制的动态分析 |
2.3 小结 |
3 税收权力的决定 |
3.1 税收权力的产生 |
3.1.1 政治条件 |
3.1.2 经济条件 |
3.1.3 社会条件 |
3.2 税收权力的决定:政治因素 |
3.2.1 政治体系影响税收权力的机理 |
3.2.2 政治权利、政治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3 政治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4 政治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5 政治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政治决定税收权力的综合 |
3.2.6 小结 |
3.3 税收权力的决定:经济因素 |
3.3.1 经济权利与经济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2 经济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3 经济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4 经济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经济因素影响的综合 |
3.4 税收权力的决定:社会因素 |
3.4.1 社会权利与社会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2 社会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3 社会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4 税收权力决定:社会因素影响的综合 |
3.5 税收权力的决定: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的综合 |
3.5.1 综合的理由:必要性分析 |
3.5.2 如何综合:税收权力综合决定的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4 税收权力的效应 |
4.1 税收权力的政治效应 |
4.1.1 税收权力对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影响 |
4.1.2 税收权力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
4.1.3 税收权力对政治组织的影响 |
4.1.4 税收权力对政治行为的影响 |
4.1.5 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4.2 税收权力的经济效应 |
4.2.1 税收权力对经济权利的影响 |
4.2.2 税收权力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
4.2.3 税收权力对经济组织的影响 |
4.2.4 税收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
4.2.5 对西方经济学税收效应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
4.3 税收权力的社会效应 |
4.3.1 税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影响 |
4.3.2 税收权力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
4.3.3 税收权力对社会组织的影响 |
4.3.4 税收权力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
4.3.5 税收权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5 最优税收权力分析 |
5.1 最优税收权力的一般分析 |
5.1.1 最优税收权力的理论思考 |
5.1.2 最优税收权力范畴的界定 |
5.1.3 最优税收权力标准 |
5.2 税权均衡分析 |
5.2.1 税权均衡的必要性 |
5.2.2 税权均衡的制度实现 |
5.3 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 |
5.3.1 制度均衡、权力均衡与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的基本思想 |
5.3.2 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的基本概念与方法 |
5.3.3 税收权力非均衡与税收权力优化 |
5.4 税收权力运行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 |
5.4.1 税收权力的公正行使与效率追求的可能冲突 |
5.4.2 税收权力运行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 |
5.5 税收权力运行的行为均衡与机制选择:基于博弈论的分析 |
5.5.1 税收权力博弈分析的理论思考 |
5.5.2 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分析 |
5.5.3 小结 |
6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分析 |
6.1 中国税收权力演化分析 |
6.1.1 解放前中国税收权力发展的基本历程 |
6.1.2 解放后中国税收权力发展的基本历程 |
6.2 中国税收权力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中国税收权力现状与问题 |
6.2.2 中国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
6.2.3 中国税收权力的效应分析 |
6.3 税收权力优化的国际经验 |
6.3.1 国际上税收立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2 国际上税收执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3 国际上税收司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4 国际税收使用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4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对策探索 |
6.4.1 税收权力优化的原则 |
6.4.2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对策 |
6.5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动力与前景探索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规范私营经济税收法律环境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自然人税收征管研究 ——以云南省为例[D]. 成志政.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共享经济所得视角[D]. 辛耘.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研究 ——以云南T市为例[D]. 余桥水.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4]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
- [6]我国行为税系历史演变研究 ——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D]. 刘时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投资环境建设语境下的税收法治建构研究[D]. 郝一丁.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8]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D]. 谭志哲.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9]中国国民税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秦玉娈. 河北师范大学, 2011(11)
- [10]税收权力论纲[D]. 谭承友.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