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人犯辨认照相标准化的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徐世亮[1](2019)在《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文中提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一直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没有将定罪问题作为专门问题加以研究。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定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从文本的犯罪“规定”到实际的犯罪“认定”的重要过程,也是犯罪构成理论从一般性到个别化的过程。事实上,定罪问题既包含理论也包含实践,既涉及实体法问题,也囊括程序法问题。本文秉承“刑事一体化”的基本思路,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定罪问题的理论成果、深度剖析实践中涉及定罪问题的现实案例,试图构建较为全面、系统的定罪论体系,为构建更加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提供支持,同时为司法操作层面搭建起一条从法律文本到现实定罪的桥梁。本文第一章界定了定罪的基本概念,明确定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厘清了定罪与犯罪构成、定罪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定罪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定罪的概念和作用、定罪的原则、定罪的方法、定罪的根据(包含定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定罪的法律依据、定罪与法律解释)、影响定罪的因素(包括定罪与刑事政策、定罪与量刑)以及一罪与数罪等。其次,定罪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思维活动过程,一方面,案件事实通过犯罪构成的映射,从繁杂中抽丝剥茧出要件;另一方面,刑法规范通过犯罪构成的分解,丰富具体的含义,分析出应然的要件。显然,犯罪构成是定罪过程中从事实到罪名的桥梁,这个桥梁方向是否正确、坚固和顺畅,直接影响定罪的过程和结果。在当今世界刑法体系内,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还有一种是以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为代表的“一元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单纯从逻辑体系的角度研究,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均可自圆其说,但同时又都难以说服彼此。从检验定罪实践效果的角度来看,定罪属于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即判定犯罪必须同时考虑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因而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中,没有专门研究定罪问题的必要性。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其表现为耦合式的定罪机制。四个构成要件之间为并列关系,彼此不存在阶层性。若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正当性事由的,则不构成犯罪。由于正当性事由是作为非必要性因素存在的,这直接导致我国理论界对出罪机制的研究相对滞后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正当性事由的适用相对谨慎。相比较而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符合思维的一般逻辑顺序,该体系中的三个要件对犯罪的评价分工明确,且紧密相连、层层递进,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因此,三阶层理论能够实现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有机统一,同时对定罪的指引作用更加明显。在厘清定罪与各大犯罪构成体系关系的基础上,在我国本土刑法理论中,一个必须回应的命题便是定罪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关系问题。考虑到三阶层理论基本是以“出罪”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犯罪构成体系,所以在实行三阶层理论的刑法体系中,无须再构建一个类似“但书”的规定。但是在以构成犯罪为基本特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下,“但书”的积极意义仍应予以关注。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事实,在运用“四要件”进行形式解释之后,应当运用“但书”规定进行实质解释,从而充分发挥其出罪功能。最后,基于对刑事政策的开放态度,我国的刑事政策不仅在刑事立法、刑事执法中普遍应用,在定罪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与政策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国家治理的方式,法律与政策存在同源性。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为刑罚轻重的运用以及刑罚手段的选择。当下,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出罪而不是入罪方面的作用。刑事政策(特别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在观念上进行革新,才能更好的在定罪方面产生良好的指导作用。除了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等一般基础性观念之外,还要从过分单一地依赖刑法、泛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向社会综合治理、刑法谦抑、区别对待和刑事一体化等观念转变。本文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定罪的过程与定罪的基本原则。抽象性、概括性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刑事立法者在确定犯罪成立条件时,往往通过使用弹性犯罪成立条件以实现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在定罪过程中,三段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占有统治地位的定罪模式。如何正确看待定罪三段论并构建能够保证刑法规范评价有效运作的模式,是定罪研究的关键问题。在定罪三段论中,大前提为刑法规范,小前提为待决案件事实,结论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构成何罪。定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是通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刑法规范之下,判断二者是否具有符合性并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根据三段论的基本要求,定罪活动分为事实的筛选、法律规范的寻找、具体犯罪构成的选定和论证推导四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环节:确定前提(包含事实前提和法律前提)——逻辑推理——确定罪名。正基于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确定法律前提、确定逻辑推理原则以及确定罪名规则。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界不同学者从不同层面进行了阐述,大体可以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无论基于何种立场讨论定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成为定罪的总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从诸多角度去考察,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所坚持的“不定罪、不处罚”这一侧重面和偏向性分析,其所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应当看到,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蕴含的人权保障思想,对规制定罪过程中的任意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定罪问题所追究的价值目标。在定罪过程中,依据罪刑法定的总准则,可以延伸出三个基本原则:全面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就是在将某一行为与法律规则进行比对时,必须选择能够全面评价其行为特征及法律属性的法律条文;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将某一行为事实已作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再在同一次犯罪评价过程中作为另一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评价;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应当选择最全面反映某一行为特征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如果因法律界限不清晰,在遵循上述两个原则仍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适评价时,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按疑罪从无处理。本文第三章整体分析了定罪的方法。在哲学层面,方法伴随着认识而产生、发展,认识是关于研究人类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哲学理论,认识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获取。基于此,不同的认识便产生了不同的方法。同理,在定罪问题中,我们需要研究定罪的方法。在方法论层面,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二分,二者在本体论上的差异导致了它们在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差别。自然科学追求的是永恒的真理性,而社会科学则是以了解“变化世界”为最终目的,社会科学的关注点在于所有个案促成的总体状况。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种,因此法律方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既对立又统一。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方法也研究事物(法律)的规律,非规律性的研究是无意义的。但是法律科学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法律研究的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规则不解决是与否的问题,而解决对与错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规则。通过对社会科学的认识,不难发现,在法律科学领域一般难以提出精确的命题,也无法只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法律真理”的确立是一个商谈、聚合、证伪的过程,认识“法律真理”的正确方法不在于研究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在于过程的理性分析,关注过程的参与要素,研究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通过路径的正确确保结论的合理。在定罪过程中,定罪结论正确(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合理”)与否,关键在于对定罪过程的分析,其中包括:定罪的环节;每个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法律科学中得出这样一种认识:法律获得核心并非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制定法之下获得结果的过程,它毋宁受制于或多或少数量众多之论据的有序合力。在定罪过程中,由于逻辑、解释、权力、政策等因素均发挥着错综复杂的作用,通过对定罪方法的哲学分析,本文认为研究定罪方法,更多着眼的不是技巧,而是对权力要素的限制。在具体操作层面,定罪的方法主要包括“侵害客体分析法”“目的分析法”“手段——客体分析法”“行为——对象分析法”和“部分定罪法”等五类方法。“客体侵害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实际受损的是什么客体,从而最终确定应适用罪名的定罪方法。“目的分析法”是指借助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分析行为实质,从而确定合适罪名的定罪方法。“手段——客体分析法”是指行为人实施多种手段最终损害刑法保护的客体,多种手段均可能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以直接使法益遭受损害的手段行为认定罪名。“行为——对象分析法”是指以行为对象的感受来确定行为性质、认定犯罪的方法。“部分定罪法”则是指对行为的整体因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应罪名,但行为的手段、方法、步骤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时,应以行为的部分进行定罪。本文第四章深度剖析了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刑法立场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形式解释论可以看作被动刑法观,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缩限性;实质解释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能动刑法观,通过主动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社会现实的分析,实质解释论的成立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和完善的纠错机制。但在此四个方面,我国目前似乎都不尽完善。事实上,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有不同的需求,需要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原则和立场,因此理论的合理性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呈现出不同状态。在立法处于保守阶段时,司法应当相对主动,以弥补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缝隙;而当立法主动时,司法应当相对保守,以切实保障人权。如果立法扩张,司法也扩张的话,刑法无疑就会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因此,定罪中的刑法解释应倡导形式解释论。基于定罪中形式解释论的立场,本文主张倡导“可能的词义解释”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可能的词义解释”是相对宽泛的概念,“可能的词义解释”仅仅只能作为一个原则,不能取代具体的解释方法。“可能的词义解释”为我们进行刑法解释框定了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词义”;二是“可能”。一方面,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必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不能将法律文本中不存在的概念解释到法律规定之中。另一方面,刑法解释必须限定在可能的范畴内。这里的“可能”是指包含在事物中预示着事物发展的种种趋势,“可能的范畴”则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即同一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识,具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或者不同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知,可能衍生、变化出的事物。基于不同的立场,理论界提出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刑法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在针对某些特定问题时,各有其意义,但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应实事求是地运用,不可以偏盖全。具体而言,立法原意解释不能超出可能的词义范畴;体系解释应注意体系适用的协调性;文义解释不能脱离具体的语境。在定罪量刑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坚守着先定性后定量的思维方式,即罪名认定是刑罚裁量的根据,罪名确定前不能考虑刑罚问题,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然而,这一被奉为“金科玉律”的定罪量刑思路如今遇到“以刑制罪”观点的挑战。“以刑制罪”是希望通过刑法解释实现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疑难案件在罪责刑方面的均衡。本文认为,“以刑制罪”的思维模式并不可取,理由在于:第一,从刑罚反推罪名的思维方式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应当坚守从罪名到刑罚的过程;第二,“以刑制罪”扭曲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第三,考虑个案审理的公正性,刑罚公正本身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之意,与罪刑法定原则更不冲突;第四,罪刑不均衡主要源于司法解释不力,不能期望通过“以刑制罪”加以解决。本文第五章着重介绍了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定罪的过程不仅包括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判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罪名,确定罪名是定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首先,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新刑法,立法者均未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罪名加以明示。由于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刑法分则罪名的规定尚付阙如,为了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现刑事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分则罪名作出规范与统一。最高司法机关对罪名的确定主要遵循法定原则、准确原则、简括明确原则和约定俗成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和相应的罪名加以适用,同时还应当注意把握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一,正确认定一罪与数罪;第二,正确区分是单一罪名还是选择性罪名;第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犯罪原则上不能构成单一罪名。其次,在所有刑法分则罪名中,选择性罪名是一种特殊的情形。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适用,但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构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思路在于,何人基于何目的针对何对象实施了何行为造成了何结果。不同的行为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并造成不同的结果。刑法对此如何评价,是以一罪进行处断还是以数罪进行处断,就成为犯罪论的核心。司法机关在适用选择性罪名时,只要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属于选择性罪名的犯罪主体之一,针对其中一种对象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依据相应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和行为类型确定最终的罪名;如果被告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其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然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划定刑事审判范围不仅是开展司法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规范审判权运行边界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是法院司法审判的范围,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的事实原则上不能成为法院司法裁判的对象。作为提示和限制审判范围的起诉书中的指控犯罪事实,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标准:其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进行法律评价和刑事追诉的可能;其二,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特定、具体,能够成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辩论的目标对象;其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被陈述的表达特性。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变更包括“择轻变更”与“择重变更”,但均应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程序规则的建构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享有变更权;第二,审判机关对指控罪名的变更权应受指控事实的限制;第三,审判机关变更指控罪名应遵循必要的诉讼程序,择重变更罪名时应给予被告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胡杰[2](2020)在《罗曼司里的真实 ——霍桑新英格兰三部曲的新历史主义研究》文中认为霍桑是美国文学史上毋庸置疑的经典作家,也是美国文学史上第一个得到世界普遍承认的经典作家,其作品总是能在不同的文学潮流下引发评论家共同的研究兴趣和积极的文学争论。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蔡司等人提出的美国小说罗曼司传统中,霍桑被置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但与此同时,他们的研究由于过于注重霍桑作品普世意义的抽象考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霍桑作品与时代现实语境的深度互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新历史主义研究,是对旧历史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双重反拨,它提倡回到历史,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以“文化诗学”的广阔视野,探索文学文本与其他各种社会政治文本和文化文本之间相互映照、对话以及交流、协商的关系。正是在新历史主义研究的启发下,本论文决定跳出以前罗曼司研究要么遵循人性善恶、宗教道德、心理冲突的主题模式;要么关注作品象征、讽喻、原型等形式特征的研究窠臼,以时代意识为切入点,通过对霍桑新英格兰三部曲进行历史语境的文化诗学综合研究,表明霍桑的罗曼司作品不仅在对话主流修辞话语,互文重要的历史事件过程中试图构建时代的历史真实、社会真实以及改革真实,而且参与了时代意识的塑造,是构成社会历史的能动力量。本论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绪论包括一百五十多年年间霍桑国内外研究综述,新历史主义基本观点、本论文研究方法的特定界定以及论文的基本框架结构和观点。第一章主要从新历史主义的视角对美国文学罗曼司传统进行谱系研究。通过对19世纪文学文本和文化文本的综合考察,本章认为霍桑罗曼司观念提出的真实并不是如蔡司等人所认为的那样是为了表现抽象的精神或超验的真理,它其实隐含了19世纪罗曼司作家企图颠覆理性文化的桎梏,建立想象权威的真实诉求。霍桑发出罗曼司题材匮乏的喟叹也不是说罗曼司作家们真的想继承中世纪浪漫传奇的传统,而是借中世纪浪漫传奇的美学庇护,尝试新的文学实践,开始独立而自觉的文学虚构和文学创作。而在这种新的文学实践中,他们虽然摆脱对现实亦步亦趋的模仿,和事实保持了一定的美学距离,但仍然指向历史和社会的真实。第二章主要分析霍桑在《红字》中对公民意识的塑造以及其竭力构建出的历史真实。面对同时代有关清教起源的国家神话,霍桑塑造了清教主义时代不屈服的公民个体以及建构了一个讲秩序、有温情、重伦理的公民社会,从而从公民精神的角度连接起从17世纪清教社会到19世纪民主社会超越两百年的历史真实。第三章主要分析霍桑在《七个尖角阁的老宅》中对历史意识的塑造以及其竭力构建出的社会真实。霍桑通过分别批判受制于过去形式规范,习俗观念的历史意识和完全抛弃历史,激进革命的历史意识,塑造了缓慢变革、把握当下的历史意识,从而回应了人们在动荡、喧嚣的历史变迁中不知所措的社会真实。第四章主要分析霍桑对《福谷传奇》中乌托邦意识幻灭过程的追朔以及试图构建出的改革的真实。通过对《福谷传奇》中女权主义乌托邦意识,超验主义乌托邦意识,以及爱欲主义乌托邦意识和田园乌托邦意识幻灭过程的分析,霍桑一方面对话了时代主要的社会改革思想,揭示了不同乌托邦理想的矛盾和缺陷,另一方再现了一个激情改革的时代从浪漫主义到社会实践的幻灭过程,构建了19世纪改革的真实。结语总结全文。通过对霍桑新英格兰三部曲新历史主义的研究,本论文认为霍桑一方面以意识、观念为出发点,探索了历史的真实,揭示了时代的变迁,回应了社会各项改革运动;另一方面他又以历史和现实为参照,在作品中塑造了时代的公民意识、历史意识和追溯了乌托邦意识的幻灭,是构成社会历史的能动力量。因此,本论文认为霍桑的罗曼司从来没有离开社会历史的真实语境,而是以一种高超的艺术表现方式重构了美国过去与现在、理想与现实、个人与国家、传统与变革之间的关系。
张艺凡[3](2018)在《国产犯罪片叙事研究(2012-2017)》文中研究指明犯罪片是一种经典的类型电影,在中国电影市场化迅速发展的十五年间,国产犯罪片从形成、发展到初具类型特点,其影片质量、观众口碑和票房价值上都取得可喜的成绩,它们在叙事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不断推进类型的进步和完善。近几年来中国青春片和喜剧片取得了亮眼成绩,但后续力量不足,呈现疲软趋势,而犯罪类型片在叙事上的尝试为中国电影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使我国电影市场更加丰富、多元。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犯罪题材电影文本叙事的梳理和研究,以引人入胜的故事文本作为基础,把叙事元素(结构、主题、风格、人物)进行总结,有利于题材叙事和犯罪类型片元素碰撞,形成更好的作品。使犯罪类型片撕开多元电影的口子,让这个受众充满期待但又亟待完善的题材,继续焕发电影市场生机,也让电影找到合适它的观众。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探讨国产犯罪片的叙事主题,主题是一部作品的灵魂思想,也是创作者和观众交流的途径,将创作者想的想法传递给受众。通过对人性善恶的拷问、边缘人物的生存困境、救赎与重生的谜题、代际身份的价值冲突等主要表达的主题进行归纳,为犯罪片主题的丰富提供参考。第二章是阐述国产犯罪片的叙事结构,以叙事结构的分析为主,从线性、非线性和反线性三个大类着手兼顾叙事内容,运用具体的电影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犯罪类型片的创新过程中,在结构上的不同组合也碰撞出了不同的火花,为电影叙事提供新的选择。第三章讨论国产犯罪片的角色类型,人物的塑造也是叙事的核心要素,本章从犯罪片中的超级英雄、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力量角逐、临界地带的圆形人物三个方面进行归类总结。第四章是对国产犯罪片的叙事影像风格的研究。风格的形成对作者电影和商业电影都具有借鉴意义,本章从“意象性”的黑色风格、闪烁人性的纪实风格、超地理空间的魔幻风格三方面进行分析。第五章是讨论犯罪类型片的发展缺陷,提出类型化的完善路径。提出伦理困境、犯罪片水平良莠不齐、市场不成熟这三个方面的不足,并从完善类型、讲好故事、平衡自我表达与社会接受这三个方面提出建议。犯罪类型片通常具有天生的商业元素,采用灵活的叙事手段,题材新颖多变,在消费语境中,博得了市场的眼球也越来越受到观众的青睐,国产犯罪片是当代中国电影的生力军,汇聚了许多优秀的电影人,产出了不少优秀的作品,本文从叙事元素角度切入,结合犯罪类型片的具体文本案例进行系统地梳理与分析,总结犯罪片在叙事学领域的突破和创新,聚焦当代犯罪片在电影市场的发展潜力,探讨如何平衡电影艺术和商业表现,让犯罪类型片焕发生机。
陈旭[4](2018)在《初中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研究 ——以语文科为例》文中认为批判性思维被认为是世界四大核心素养之一,是信息时代类似读写算的基本技能,培养批判性思维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在当前基于核心素养的新课程改革中,批判性思维作为学生核心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把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放在显着重要位置。然而,由于受思维方式、社会文化及传统教育等影响,我国学生易于养成顺从尊长、依赖教师的定式,不善质疑,缺乏理性思辨与主动探究精神,思维呈现僵化与固化,这对全面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初中阶段正是学生思维发展到形式运算阶段,能借助语言文字解决前所未见的问题或困难,思维达到抽象逻辑推理水平,此时正是培养批判性思维的关键阶段,倘若错过将得不偿失。基于此,在当前我国基于核心素养的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本文聚焦初中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培养,以语文科为例,着力探讨在学科教学中如何有效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即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的问题。紧绕研究目标,本文采用逻辑思辨和实证研究相结合,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展开,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梳理自杜威以来知名学者的重要论断,澄清批判性思维的内涵及特征等,指明其核心是做出好的论证,其形成过程整体上依次要经过聚焦问题观点、分析论证结构及澄清语词意义等阶段。而后,论述了批判性思维培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批判性思维的可教性,从形式思维到后形式思维,以及使批判性思维具有批判性等。对于批判性思维的培养方式,将批判性思维与学科教学结合起来进行融合式培养,无疑是在基础教育中更切实可行的方式,接着就探讨了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基本路径。第二部分,对初中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现状开展实证调查,分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国内外的一些相关实证调查进行分析,从侧面了解初中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状况;而后,在遵循测量学理论基础上,研究者编制出用于测量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测评工具,并通过此测评工具对初中三个年级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状况进行直接调查。结果表明,初中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整体偏弱,各批判性思维分项技能发展也不均衡,但男女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没有显着差别。第三部分,分析影响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的相关因素,主要从教育教学的外部和内部两方面考察。从外部因素看,我国传统思维模式及传统伦理道德的不足,封建专制制度的负面影响,以及一般公众的误读等导致批判性思维精神严重缺失。内部因素方面,通过对学科教学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状况的调查发现,教师在教学设计、教学过程、作业布置及考试评价等的教学过程中,基本没有关注到批判性思维培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第四部分,系统探讨多维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认知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围绕“做出好的论证”,重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解放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重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和民主精神;情感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重在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态度与倾向等。这些培养策略各有侧重,互相支撑,共同作用,对每种取向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的应用,本研究均用范例予以说明,为教学提供参考。第五部分,对语文科教学中批判性思维培养开展实践探索,由研究者与一线教师合作,以教案重塑为基本实践策略,着重探索初中语文科教学中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具体途径并检验其成效。结果表明,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有意识贯穿对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品质得到明显发展。这也表明,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通过学科教学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是可行及有效的。总结而言,本研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本研究是将西方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理论运用于中国教学情境的探索,意图为建构本土化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理论打下基础,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理论;另一方面,本研究也是对基于核心素养的新课程改革的回应、深化和推进,能够为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学科教学改进和优化等提供实践性的参考与借鉴。
张光润[5](2018)在《袁同礼研究(1895-1949)》文中研究指明袁同礼,字守和,祖籍直隶安肃,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生于北京南横街本宅,1965年病逝于美国华盛顿。在他出生之年,造就“同治中兴”的洋务运动,已在甲午海战中幻为泡影,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近代变迁的大事件已是山雨欲来。中国近代图书馆运动“发轫”于三年后的戊戌维新。他在这场巨变中养成了新知和旧学,并以发展图书馆事业回应了那个时代,成就了自己在近代中国图书馆事业中的先驱地位。1949年初旅美定居之前,他不仅领导全国最大的国立图书馆,并将它带向了世界,深度参与了近代社会的变迁。有关袁同礼的研究,近三十年来逐渐受图书馆界关注,相关专题论述层出不穷,至今仍是方兴未艾,但由于资料和视野所限,历史学界有关他在近代社会变迁上的讨论,尚不多觏。有鉴于此,本文在借镜图书馆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他学问和事业中的若干大事件作深入研究,着重强调其在近代变迁中的独特意义,并力图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拓展、丰富和深化袁同礼研究应有的内涵。全文除绪论、结语和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外,主体部分由四个专题研究组成,分别从家世、成学、学问和事业方面作系统论述。第一章论述袁同礼家世及成长的时代,分析袁家由农村迁居城市的近代意义,及袁同礼童年成学时的新旧知识比重。第二章研究袁同礼近代知识结构的形成,既详论北大预科的成学背景及成绩,也重视在清华学校的第一份图书馆职业,及游学欧美对近代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清华学校部分,也简单梳理了近代图书馆史的发展特征;游学美欧部分,则着重讨论他在近代群学意义上广泛参与各种学术组织,及以近代目录学为中心的图书馆学新知的养成。第三章学问篇以《永乐大典》的访求和研究为例,结合他在中华图书馆协会和北平图书馆的任职经历,系统研究他的15篇研究成果,详述其中的编目方法的近代转变,典籍观念的新旧变迁,以及由此带来的《永乐大典》由流散史到阅读史的转变。第四章事业篇则以他去国之前精力所萃的国立北平图书馆为研究对象,从他宣示中外的三条立馆宗旨出发,分节论述他带领北平图书馆走向世界的近代化进程,以及这一进程所具有的近代意义。文末所附《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是撰写本文的资料长编,也是对正文的有益补充,为研究袁同礼在近代巨变中的独特地位提供了相对翔实的背景。
谢舒晔[6](2018)在《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司法官制度的近代化肇始于清末新政。在西方“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下,清末开设法政专业,举行司法官考试,选用职业司法官,这些改革为民国政府留下了宝贵遗产。民国政府十分重视司法改革,其中尤以司法官制度为重,诚如时人所述:“当以一国之政治,其与人民日常关系最切者,莫如司法。政府之得人民信仰与否,亦多系乎法治之隆替。征诸举世而皆然,其于我国尤甚。由是可见法官登庸之制度,实为国家所最不可忽视者”。1因此,司法官在司法变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司法改革成果的落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职业素养的高低。据此,民国各届政府相继颁行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令来指导司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以及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改革。民国时期司法官的选拔以考试为主要途径。北京民国政府时期延续南京临时政府对清末修律的继承,定期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司法官考试,经过繁复的考试程序,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新式的司法机构上任。鉴于司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政府在司法官上任前,对其进行相关的实务训练,以期能更好地适应工作的实际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倡导司法党化,并为国民党党员放宽应试条件,在法官训练所中极力倡导以三民主义指导司法审判,为司法界输送了大量的国民党党员。为廓清司法官队伍,各届政府通过考绩、惩戒以及奖励对其进行行政监督。北京民国政府时期的考绩分为季考和年考,考绩内容全面,涉及司法官的道德品行、业务知识、专业能力、工作态度、勤奋程度、身体状况及日常交往等各个方面。同时,该时期的司法官禁党、禁商,杜绝一切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审判的因素。若是违反上述内容,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惩戒。此外,若是司法官在工作中表现优良,根据相关法律亦有奖赏,以此调动司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并树立良好模范,为司法官队伍起到正面的引导示范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考绩方式更加成熟,考绩分为初核以及复核,只是考绩内容不如北京政府具体,且评判标准主观色彩浓重。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将司法官的惩戒以及奖励笼统包括在公务员中,很难体现司法官职业的独特性。司法官的保障制度是通过满足司法官的物质与精神需求,使其安心工作,不受外部打扰,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集中工作,有利于司法官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北京民国政府时期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都将官等与官俸相关联,官等越高,官俸越高,除了官俸以外,还有各种福利津贴。就法律规定而言,各时期对司法官的物质保障是非常优厚的,但实际上,由于战事连绵,财政拮据,这些物质待遇很难如实、按期地发放给司法官,有些司法官只能无奈转业,以求温饱。职业保障主要是保证司法官“不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解职”以及能够独立审判。这些被宪法承认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保护了司法官的基本权益,但由于民国中后期的党权、军权与行政权横行,这些权益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冲击。民国时期的司法官制度变革,为中国由传统司法官制度向近现代司法官制度转型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经由考试选拔出的新式司法官,给司法界输入了大量专业化人才。同时,司法官的职业化、权威性和独立审判意识也得到极大提高,司法官群体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并且对社会风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总体而言,民国时期在司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和进步。然而,在司法官的独立化方面,北京民国政府时期曾有十分可贵的变革举措,但不很彻底,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是出现了严重的倒退,司法受到政军党的干扰和控制,司法官的非独立化又严重影响了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改革。同时,由于司法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导致司法腐败盛行。这些问题之所以出现,根本原因是非民主的政治体制和不独立的司法制度。
李延舜[7](2017)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对人的价值不言而喻,但这个价值更多的指向成年人,“私生活自主”、“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就是这种权利预设的最好表达。随着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被发现”和“被重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作为一项新课题进入学界视野,尤其是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以及刑事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仔细研究这三种类型,可以发现,亲子关系、师生关系、警民关系都是一种“权威与服从”关系,并且,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性。反过来,也正是因为这种基于利益一致的预设,“权威与服从”关系变得更加稳固。沿着这个思路推演,似乎对未成年人来讲,独立主张隐私权变得多余,“无须隐瞒”、“透明”的状态才是最好的选择。但事实如何呢?父母、师长无处不在的监控已经导致许多悲剧发生,子女的房间、抽屉被任意检查,学生的纸条和恋爱关系被当场公开,涉案未成年人的过往及细节被肆意挖掘和报道,这些都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利益。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必须是个人主义的,将亲子、师生等看作一个整体的“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很容易将个人淹没在集体人格的危险之中,基于利益一致预设的“家长主义”不过是以成人权利话语为中心的利益表达,表面上是为孩子好的行为并不一定最终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在“权威与服从”语境中谈未成年人隐私权,其出发点实际上是一种“不服从”,即对权威主体的不服从并进而衍生出未成年人的正当隐私权利。但需注意的是,这种不服从的前提是未成年人法律上的合法隐私利益受到了侵害,而非将生活中的任何对立都看作是不服从。以亲子关系为例,父母子女之间经常对立,诸如关于早一些还是晚一些上床睡觉的争执,这种并不是父母权利和子女权利的对立,而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判断未成年人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必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是否对其隐私享有“合理隐私期待”,二是行为人或者政府机构侵犯隐私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依据。这两个方面几乎道尽了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的精髓,父母、师长以及公检法机关的正当权利(权力)与未成年人隐私权无时无刻不处于利益衡量之中,而作为弱势群体、特殊优先保护群体的未成年人,他们的隐私权必须受到法律上的尊重。这种尊重既体现在宣示性的法律原则及法律条文之中,也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利益衡量之中。曼德拉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态度更能深刻折射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了”,隐私权关乎着未成年人的自我认同、自我发展、个性养成以及人格尊严,我们必须珍视它。
李晓丽[8](2017)在《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文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文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理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再次,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赵品涵,赵阳[9](2017)在《论刑事技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的三者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是在不断积累的经济法律文明上的结晶;优秀的侦查人员和物证技术人员是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所以有必要要对二者进行辨证认识;从案例分析角度实践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陈为艳[10](2016)在《冲突与协调 ——论纳博科夫小说的艺术与伦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博科夫是20世纪已经取得经典地位的重要作家,关于他的艺术理念、艺术形式、艺术手法,及作品中的伦理道德内涵、形而上含义等的研究均己充分展开,构成了约九十年的纳博科夫批评史。综观国内外的纳博科夫研究,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的研究成果及体现出来的研究趋势,会发现当下艺术批评与伦理批评并重的趋势更多只是将二者简单的叠加与并列,并未对“艺术性”与“伦理性”在纳博科夫作品中的复杂关系进行揭示,也未从这个角度对纳博科夫的创作予以深度考察,而明确二者在纳博科夫艺术中的特殊关系对于理解纳博科夫的艺术发展与艺术世界是非常重要的。实质上,纳博科夫艺术追求中的“艺术性”与“伦理性”在表面上是互相冲突的,且二者的冲突性对其艺术创作有重大影响;但拂去表面上的无法兼容,进一步考察纳博科夫艺术的深处,又发现二者实质上是结合的、相通的、协调的。纳博科夫独特的艺术理念与伦理观念是论题展开的基础。纳博科夫曾对其时代公认的经典或理论进行过直截了当的指摘,从而引起激烈争论,这些具具有强烈个性特征的“不同”或“反对”正是理解纳博科夫艺术理念和伦理观念的切入口。通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就纳博科夫“创作上的非俄罗斯性”、“对陀思妥耶夫斯基艺术的质疑”、“对弗洛伊德学说的反对”、“对《唐吉诃德》的批评”等问题进行深度辨析,可以归纳出纳博科夫颇为矛盾的态度与主张:一方面推崇艺术至上,为此极力反对作品中的思想灌输与道德说教,但更深层次上又具有强烈的伦理关怀与道德意识。纳博科夫推崇艺术至上、反对道德说教的强烈主张对其本人的艺术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纳博科夫认为道德说教不同于伦理关怀,作品中任何说教气息都将“分散”和“毒害”他极为看重的艺术的自山属性。对艺术自山的强烈追求促使纳博科夫不断突破自我与传统,包括题材方面对“自我”有意识的摆脱与超越,艺术形式与技巧方面不断的变化与创新,价值判断方面(包括伦理道德与美学价值)作者立场在文本内的悬置等。纳博科夫艺术发展上的这种趋势在最早期的三部长篇小说《玛丽》、《防守》、《王、后、杰克》中即有清晰显现;《天资》一作是纳博科夫最后、最重要的俄语长篇作品,标志着纳博科夫在艺术自山之路上的一次关键性蜕变;进入英语时期,纳博科夫艺术上的思考己然成熟,也最终形成了典型化的个人风格,在《洛丽塔》、《普宁》与《微暗的火》中,从“富有争议的题材”、“走向反讽”、“变化多端的形式”三方面可明确看出纳博科夫对艺术自山的追求永无止境。在排除了说教意味之后,纳博科夫作品中艺术与伦理二者实质又是相通的、协调的。关于艺术的伦理维度,纳博科夫的具体主张可以“越艺术越道德”予以概括。纳博科夫认为,真正的艺术天然地具备伦理功能、道德力量,但艺术家一旦心有旁骛,则不但无法实现伦理功能,就连自身的立足之本(艺术性)也一同失去。因此优秀的艺术家只有一个目标需要考虑,就是创作出真正的艺术品。纳博科夫在作品中有意塑造了大量次级人物,显示出他对普通人、小人物非同一般的伦理关怀,但这并非是平铺直叙直接表达给读者的,而是模仿现实生活的真实状况,以主人公的忽略与发现为例,号召读者的好奇心与关注力。纳博科夫作为艺术家,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与“媚俗”大加挞伐,但是他本人却从家庭、婚姻生活中汲取到无穷的智慧与温情,令他面对“日常生活”本身时常怀反思与敬畏之心。纳博科夫作品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发现”母题,他在作品中安排大量情节下的情节供好奇的读者发现,最终目的是训练读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发现”能力,以确认世界、人生的精妙与美好。总之,表面上艺术的自由属性与说教功能在纳博科夫作品中无法并存,但深层次上纳博科夫又认为越是自由的艺术,越容易与自由的道德相沟通,因此在艺术自由之中赋予了伦理维度的追求,使得其艺术兼具艺术性与伦理性,正如同一条密码中同时携带了两条重要信息。
二、实施人犯辨认照相标准化的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施人犯辨认照相标准化的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难点和创新 |
第一章 定罪概述 |
第一节 定罪的基本概念 |
一、定罪的内涵 |
二、定罪的外延 |
第二节 定罪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
二、从定罪的角度看三种犯罪构成理论 |
三、定罪与“但书”规定 |
第三节 定罪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中外刑法学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立场 |
二、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定罪)中的应用 |
三、定罪与刑事政策关系的应然立场 |
四、正确运用刑事政策确定合理的定罪思维 |
第二章 定罪的过程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定罪的过程 |
一、定罪过程的三段论 |
二、三段论下定罪活动的基本过程 |
三、三段论的缺陷及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二节 定罪的基本原则 |
一、关于定罪原则的理论争鸣 |
二、全面评价原则 |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四、疑罪从无原则 |
第三章 定罪的方法 |
第一节 定罪方法的哲学基础 |
一、方法论的起源与发展 |
二、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 |
三、关于法律方法的基本观点 |
四、研究定罪方法的哲学意义 |
第二节 定罪方法的具体展开 |
一、侵害客体分析法 |
二、目的分析法 |
三、手段—客体分析法 |
四、行为—对象分析法 |
五、部分定罪法 |
第四章 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定罪中的刑法解释 |
一、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二、定罪解释中形式解释论的倡导 |
三、定罪中刑法解释应坚持的原则 |
四、几种刑法解释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关于“以刑制罪”的辨析 |
一、“以刑制罪”的概念演进及评述 |
二、“以刑制罪”之否定 |
第五章 罪名适用的规则 |
第一节 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 |
一、正确确定罪名的现实意义 |
二、确定罪名的基本原则 |
三、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 |
第二节 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
一、选择性罪名的概念 |
二、选择性罪名的设置标准及适用规则 |
第三节 罪名的变更及程序保障 |
一、如何理解“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
二、罪名变更应基于指控事实并给予必要程序保障 |
三、基于两则具体案例的分析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罗曼司里的真实 ——霍桑新英格兰三部曲的新历史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美国小说罗曼司传统的谱系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小说罗曼司传统的神话原型研究 |
第二节 美国罗曼司理论的新历史主义修正 |
第三节 美国罗曼司的历史性 |
一、美国罗曼司与美国清教意识 |
二、美国罗曼司与19世纪理性文化 |
三、历史与现实—罗曼司主题的真实性 |
第二章 《红字》—公民意识的塑造与历史的真实 |
第一节 清教起源的国家神话与历史的文本性 |
第二节 《海关》里两种公民“典范” |
第三节 从臣民到公民——专制与反抗 |
一、清教权威的专制统治 |
二、海斯特的反抗 |
第四节 从公民到公民社会的形成——海丝特的回归 |
一、何为公民社会 |
二、公民秩序的回归——解构海丝特的另一面 |
三、公民社会人类情感交流的恢复 |
四、公民社会的伦理张力——隐私与真实 |
第三章 《七个尖角阁的老宅》—历史意识的塑造与社会的真实 |
第一节 社会真实的罗曼司表现 |
第二节 社会变迁中历史身份的困境 |
一、沉溺于过去的品钦家族 |
二、弃绝历史的霍尔格雷夫 |
第三节 在社会变迁中重塑历史意识 |
一、摆脱历史的成规定式——质疑自然修辞 |
二、警惕超越历史的改革幻景——对话超验主义运动 |
第四节 大团圆结尾?——塑造读者历史意识的关键时刻 |
第四章 《福谷传奇》——乌托邦意识的幻灭和改革的真实 |
第一节 社会改革与乌托邦意识 |
第二节 奇诺比娅女权主义乌托邦的幻灭 |
第三节 霍林华斯超验主义乌托邦的幻灭 |
第四节 卡佛台儿爱欲乌托邦的幻灭 |
第五节 福谷社会田园主义乌托邦的幻灭 |
结语 |
Bibliography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国产犯罪片叙事研究(2012-201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综述 |
(二) 国外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国产犯罪片的叙事主题 |
一、人性善恶的拷问 |
二、边缘人物的生存困境 |
三、救赎与重生的谜题 |
四、代际身份的价值冲突 |
第二章 国产犯罪片的叙事结构 |
一、线性叙事 |
(一) 单线线性叙事 |
(二) 复线线性叙事 |
二、非线性叙事 |
(一) 环形结构叙事 |
(二) 并置结构叙事 |
(三) 套层结构叙事 |
三、反线性叙事 |
第三章 国产犯罪片的角色类型 |
一、犯罪片中的超级英雄 |
二、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力量角逐 |
三、临界地带的圆形人物 |
第四章 国产犯罪片的叙事影像风格 |
一、“意象性”的黑色风格 |
二、闪烁人性的纪实风格 |
三、超地理空间的奇观风格 |
第五章 国产犯罪片的缺陷与发展路径 |
一、国产犯罪片的缺陷 |
(一) 叙事的伦理困境 |
(二) 犯罪片叙事水平良莠不齐 |
(三) 市场不成熟 |
二、国产犯罪片的发展路径 |
(一) 完善类型 |
(二) 打造好故事 |
(三) 平衡艺术与商业的叙事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初中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研究 ——以语文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
(一)信息时代和知识社会对批判性思维的呼唤 |
(二)当今世界教育改革对批判性思维的重视 |
(三)当前我国基于核心素养的新课程改革要求 |
(四)我国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现状令人堪忧 |
(五)本研究拟解决的问题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一)有关批判性思维的研究 |
(二)有关批判性思维培养的研究 |
(三)有关批判性思维测评的研究 |
(四)有关语文科中批判性思维培养的研究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路线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批判性思维及其培养 |
一、批判性思维透视 |
(一)批判性思维的涵义及特征 |
(二)批判性思维的构成要素 |
(三)批判性思维的过程及标准 |
(四)批判性思维的译名讨论 |
二、批判性思维培养的理论基础 |
(一)批判性思维的可教性:不同学者间的论争 |
(二)超越皮亚杰:从形式思维到后形式思维 |
(三)使批判性思维具有批判性:社会认知的视角 |
三、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基本方式 |
(一)设置专门课程的独立式培养 |
(二)与学科课程结合的融合式培养 |
(三)将专门课程与学科课程结合的混合式培养 |
(四)对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启示 |
四、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基本路径 |
(一)目标聚焦:将批判性思维作为基本教学目标 |
(二)内容重构:保证有达成目标的有效教学内容 |
(三)过程优化:采用有效发展批判性思维的教学策略 |
(四)评价凸显:将批判性思维作为评价教学重要指标 |
第三章 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
二、基于国内外相关的实证调查 |
三、基于自编测试工具的实证调查 |
(一)批判性思维测试工具编制 |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
四、小结 |
第四章 影响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影响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的外部因素 |
(一)传统思维模式中批判性思维的不足 |
(二)传统伦理道德下批判性思维的失落 |
(三)封建专制体制遗留的负面影响 |
(四)一般公众对批判性思维的误读 |
二、影响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发展的内部因素:以语文科为例 |
(一)从教学设计的角度看 |
(二)从教学过程的角度看 |
(三)从作业布置的角度看 |
(四)从考试测评的角度看 |
三、小结 |
第五章 初中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分析 |
一、认知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 |
(一)认知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体系 |
(二)认知取向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应用范例 |
二、解放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分析 |
(一)解放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体系 |
(二)解放取向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应用范例 |
三、情感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分析 |
(一)情感取向的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体系 |
(二)情感取向批判性思维培养策略应用范例 |
第六章 语文科教学中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实践探索 |
一、实践探索的目的与对象 |
二、实践探索的内容与基本策略 |
(一)实践探索的内容 |
(二)实践探索的基本策略:教案重塑 |
三、实践探索的过程 |
(一)对合作教师进行批判性思维培训 |
(二)学习和借鉴批判性思维教学范例 |
(三)合作教师教案重塑并开展教学实践 |
(四)开展公开教学并对合作教师进行访谈 |
四、实践探索的成效 |
(一)教师开展批判性思维教学能力明显提升 |
(二)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与品质明显发展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果撮要 |
二、研究的一些新意 |
三、研究的限制 |
四、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中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水平测试卷 |
附录二 对参与实践探索教师的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袁同礼研究(1895-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综述 |
三 主要史料和章节安排 |
第一章 家世与童年(1895-1913) |
第一节 家世考 |
一 曾祖移居京师 |
二 祖父定居京师 |
第二节 童年 |
第二章 成学之路(1913-1924) |
第一节 北大预科 |
一 入学前的北大预科 |
二 入学后的预科调整 |
三 预科成学 |
第二节 以图书馆为志业(1916-1924) |
一 水木清华四寒暑 |
二 游学美欧 |
第一节 缘起 |
一 《永乐大典》的编纂和流传 |
二 全祖望和缪荃孙的研究 |
第二节 袁同礼的调查与研究 |
二 系列调查研究及影响 |
第四章 主持国立北平图书馆(1929-1948) |
第一节 作中国文化之宝库 |
一 访购中西书籍 |
二 使受学之士观摩有所 |
第二节 通中外图书之邮 |
一 出版品交换 |
二 善本寄美保存 |
第三节 树长治久安之基 |
结语 |
附录一 :袁同礼先生年谱初编(1895-1965)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6)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若干概念的界定 |
(一)近代与民国 |
(二)法官与司法官 |
(三)司法官制度与司法官制度变革 |
三、既有研究状况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的曲折发展 |
一、清末司法改革: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的前奏 |
(一)内部因素:自我觉醒 |
(二)外在诱因:收回司法主权 |
(三)变革内容:仓促粗糙 |
(四)变革实效:差强人意 |
二、北京民国政府时期:“司法独立”渐呈二元状态 |
(一)中上层审判:“司法官独立”得以贯彻执行 |
(二)基层审判:“兼理司法制度”应运而生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的明确提出 |
(一)司法困境:“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 |
(二)应对措施:司法党化 |
(三)产生效果:矫枉过正 |
第二章 司法官选任制度变革 |
一、专业化考试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选任考试 |
(二)南京国民政府考试之发展变化 |
二、实践性培训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司法培训 |
(二)南京国民政府之法官训练所 |
三、法定化任用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规范任用 |
(二)南京国民政府任用之完善 |
第三章 司法官考核制度变革 |
一、规范化考绩 |
(一)北京民国政府考绩之初建 |
(二)南京国民政府考绩之完善 |
二、严苛性惩戒 |
(一)北京民国政府惩戒制度之创设 |
(二)南京国民政府惩戒制度之变迁 |
三、多样性奖励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奖励制度 |
(二)南京国民政府奖励制度之发展 |
第四章 司法官保障制度变革 |
一、物质保障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司法官高薪制 |
(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高薪制的变化 |
二、职业保障 |
(一)北京民国政府之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二)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职业保障之发展 |
第五章 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之评价 |
一、司法官制度变革的可喜成就 |
(一)司法官的专业化比例大幅提升 |
(二)司法官的断案判词愈发职业化 |
(三)司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渐趋加强 |
(四)司法官的权威性愈加明显 |
二、司法官制度变革的矛盾与遗憾 |
(一)司法独立与政军党干涉的矛盾 |
(二)司法经费的短缺导致司法官腐败盛行 |
(三)司法官制度倒退的缘由 |
结语:进退交替的司法官制度变革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研究意义 |
文献综述 |
研究路径 |
1.文本实证 |
2.体系建构 |
3.个人主义 |
行文结构 |
总论 |
第一章 研究价值 |
第一节 隐私权之于人的价值 |
1、隐私权是一种现代性需要 |
2、隐私权的内在价值 |
3、隐私权的工具价值 |
第二节 隐私权之于“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价值 |
1、从客观价值论到主观价值论 |
2、心理层面的“自我认同”价值 |
3、“发展”价值 |
第三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价值 |
1、权威与服从的多元解读 |
2、“不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章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困境 |
第一节 现行隐私权法的前提预设与未成年人的背离 |
1、立法理念中的“成年人”预设 |
2、监护人、管理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一致”预设 |
第二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之理论困境 |
一、权利说抑或权益说? |
二、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 |
第三节 “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之实践困境 |
1、构成要件之缺乏 |
2、法律保护效果之有限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起点:“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分类 |
第一节 “类型化”的隐私权 |
1、侵权法层面的隐私权 |
2、宪法层面的隐私权 |
小结 |
第二节 “类型化”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1、私人事务不受非法公开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2、安宁生活不受侵扰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3、个人敏感信息不受非法收集、传播、存储、使用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4、有限度的自治性隐私权(私生活自主) |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核心:“法律关系”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一节 从生活关系到法律关系 |
小结 |
第二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立法 |
第三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执法 |
第四节 未成年人隐私权司法 |
1、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适用 |
2、引入隐私合理期待规则 |
3、多元化及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作为法律上受“尊重”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一节 作为“框架性权利”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节 作为“法律原则”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1、实体上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2、程序上的无令推定、时效以及二次伤害避免原则 |
第三节 作为“程度”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四节 作为需要“利益衡量”的未成年人隐私权 |
分论 |
第一章 未成年人隐私权置于“权威与服从”情境的模型选择 |
1、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 |
2、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 |
3、刑事诉讼中的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 |
第二章 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提出 |
1、亲子关系的剧烈变革 |
2、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意识觉醒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的建构困境及破局 |
1、处于被保护、被抚养地位的未成年子女有无必要享有隐私权 |
2、个人主义理论还是家庭主义理论 |
3、具有起诉功能的独立保护机构的缺失以及诉讼效果的不理想 |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1、少年家事法院(庭)的设置 |
2、以宪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为主 |
3、非诉程序及指令的设计 |
4、原则与规则的设计 |
第三章 师生关系中的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提出 |
第二节 教育管理中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具体类型 |
一、学籍、档案管理与奖惩中的学生隐私权 |
二、教学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 |
三、学校生活中的学生隐私权 |
四、校园搜查中的学生隐私权 |
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1、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分层与有度 |
2、双罚的设计 |
3、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提出 |
一、刑诉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价值 |
二、刑诉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其他权益的冲突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类型 |
一、侦查阶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
二、审判阶段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
三、执行及之后阶段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一、顶层设计:隐私权入宪 |
二、平衡原则:合理的隐私期待 |
三、实践场所:少年法院(法庭)的建立 |
四、行为规制:责任追究制度 |
五、路径选择:未成年人的权利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2003-2015 年间28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条款 |
致谢 |
(8)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题目的提出及意义 |
二、选题研究的可行性 |
三、研究对象 |
四、论文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 |
第一节 认罪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性主体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二节 认罪制度的内涵界定 |
一、认罪制度的内涵解读 |
二、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 |
第三节 认罪制度的价值 |
一、价值倾向:效率相对优先 |
二、价值边界:恪守底限公正 |
三、认罪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
第四节 认罪制度的功能 |
一、实现程序分流 |
二、促进人权保障 |
三、促成冲突解决 |
四、促成证据先悉 |
五、排除非法证据 |
第二章 认罪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一、英国的认罪制度 |
二、美国的认罪制度 |
第二节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一、法国的认罪制度 |
二、德国的认罪制度 |
第三节 混合式诉讼模式下的认罪制度 |
一、日本的认罪制度 |
二、意大利的认罪制度 |
第四节 域外认罪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不同诉讼模式下认罪制度之异 |
二、不同诉讼模式下认罪制度之同 |
三、域外认罪制度的若干启示 |
四、小结 |
第三章 认罪制度的本土考察 |
第一节 我国认罪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一、我国认罪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沿革 |
二、我国认罪制度的现状反思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重构我国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 |
一、基本制度保障 |
二、适用阶段 |
三、适用范围 |
四、适用条件及其形式审查 |
五、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其实质审查 |
六、从宽量刑的规则 |
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化 |
八、被害人的权益维护 |
九、小结 |
第四章 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第一节 控辩协商的内容与效力 |
一、控辩协商的内容 |
二、控辩协议的效力 |
第二节 控辩协商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条件及其形式审查 |
二、审前阶段的适用及其效果 |
三、审判阶段的适用及其效果 |
第三节 控辩协商制度的配套机制 |
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
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 |
第五章 完善简化处理程序 |
第一节 构建二元简化处理程序 |
一、适用范围 |
二、适用条件 |
三、简化处理的前提保障机制 |
第二节 简化处理程序的运行机制 |
一、启动机制 |
二、简化规则 |
三、证明标准 |
四、从宽量刑 |
第六章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
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案件 |
二、适用条件 |
三、适用阶段 |
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程序 |
一、参与的主体 |
二、运行模式 |
三、补偿方案 |
四、和解效力 |
第三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保障机制 |
一、完善被追诉人帮教机制 |
二、强化刑事和解监督机制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9)论刑事技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的任务与依法治国 |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现状 |
三、对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技术的主体的辨证认识 |
四、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技术的实际运用 |
(10)冲突与协调 ——论纳博科夫小说的艺术与伦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不同”与“反对”:论纳博科夫的艺术理念与伦理观念 |
第一节 纳博科夫的“非俄罗斯性” |
第二节 纳博科夫对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质疑 |
第三节 纳博科夫对弗洛伊德主义的排斥 |
第四节 纳博科夫对《唐吉诃德》的批评 |
第二章 纳博科夫对艺术自由的追寻之路 |
第一节 艺术自由与艺术体验—从《洛丽塔》备受争议的叙事策略谈起 |
第二节 艺术自由之起始征程:《玛丽》、《王,后,杰克》与《防守》 |
第三节 《天资》:一位青年艺术家的成长史 |
第四节 艺术自由之化境:《洛丽塔》、《普宁》与《微暗的火》 |
第三章 纳博科夫“越艺术越伦理”的内涵与表现 |
第一节 论纳博科夫的“越艺术越道德” |
第二节 论纳博科夫“次级人物”的伦理性 |
第三节 论纳博科夫“艺术与日常生活”主题的发展 |
第四节 发现:既在文本内,又在文本外 |
结语: 我们为什么爱纳博科夫 |
参考文献 |
附录: 纳博科夫重要作品创作年表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实施人犯辨认照相标准化的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 [1]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D]. 徐世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罗曼司里的真实 ——霍桑新英格兰三部曲的新历史主义研究[D]. 胡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国产犯罪片叙事研究(2012-2017)[D]. 张艺凡. 西南大学, 2018(01)
- [4]初中学科融合式批判性思维培养研究 ——以语文科为例[D]. 陈旭.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5]袁同礼研究(1895-1949)[D]. 张光润.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7)
- [6]民国时期司法官制度变革研究[D]. 谢舒晔. 苏州大学, 2018(01)
- [7]“权威与服从”语境中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研究[D]. 李延舜. 苏州大学, 2017(04)
- [8]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D]. 李晓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10)
- [9]论刑事技术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J]. 赵品涵,赵阳. 祖国, 2017(04)
- [10]冲突与协调 ——论纳博科夫小说的艺术与伦理[D]. 陈为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