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打假”,有据可循(论文文献综述)
邓雪茹[1](2021)在《温州市龙湾区电子商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
马俊伟[2](2020)在《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的市场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环境的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经济主体的成分也更加复杂,政府的市场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自2015年提出以来,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条件。以广州市为例,其施行“双随机、一公开”以来,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范,监管效率不断上升,经济发展稳定有力。然而,广州市具体施行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需要考察和研究。为探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首先,论文对相关定义进行了界定,并梳理了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其次,论文将具体探析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现状和成效。进而,论文基于相关政策文件与基层调研数据,对其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较详细的分析研究后指出,当前“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出现问题的原因存在于法律、制度和组织的各个方面。主要体现为初期准备阶段缺乏规范性,中期跨部门联合抽检受限,后续反馈跟进工作重视度不够几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文根据有限政府理论,结合其他省市的经验,提出了优化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相应建议。本文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协作机制,提升基层执法力量,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等措施和建议。论文具体探讨了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在施行过程中产生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政策建议。一方面,其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出现的种种困境,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改革;另一方面,本论文将进一步丰富这一学术领域的相关研究,通过案例调研的方法对当前学术研究进行补充。“双随机、一公开”是当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体现,本文认为,继续深入推进该监管方式,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改革各部门协作机制、提升基层执法力量、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
凌伟志[3](2020)在《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严格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在助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履行者,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开展职能履行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监管要求的关键举措,但是其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备、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相对欠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开展,因而对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展开研究,期望通过优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构成、深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队伍建设以及构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等措施,逐步解决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相应问题,从而顺利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维模式,将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国内外对于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研究现状,阐述了此次主题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思路等;第二章为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阐释并对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内在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章选取湖南省S县作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实证分析;第四章提出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建议。本文以期通过相应的实证分析并借助理论指导,对当前我国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题展开研究,在探索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难点问题的相应对策。希望通过此文的研究,能够切实理顺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工作,减少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以实现我国县级市场经营平稳有序,人民生活安居乐业。
王一玮[4](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文中提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财富,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与传承,不仅能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坚定国民文化自信。但是,我国非遗正面临严峻的挑战,很多优秀非遗资源濒临灭绝,无人传承和发展。我国对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非遗仅仅进行行政保护解决不了现有问题,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保护手段,以便对其进行保护、传承和发展。运用知识产权对非遗进行保护现已成为一种新态势,而运用聚焦产业发展的工业产权对其进行保护是否能起到积极作用,会存在什么问题,以及有哪些针对性的保护对策,这些值得进行探讨。对我国和云南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进行整理,提取专利和商标(含地理标志)信息并分析研究,并对具有代表性的云南非遗案例进行调研与研究,得出研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保护对策。研究结论: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华超[5](2020)在《浅析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认定 ——以王某某诉万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00年到2020年,我国经济发展呈直线上升状态,人民的生活水平比起40年前有了很大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从解决温饱到讲究饮食健康,从有一个居住环境到有一个更舒适更便捷的生活住所,房屋买卖成为21世纪的大热门,随着进入商品房领域人数的逐渐增多,人民对问题的认识难免有差异,因此纠纷也逐渐增多。商品房买卖是民事活动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形式,作为一个社会人,房屋是自己的安定之所,很多人为此花了自己大半生的收入。在王某某诉万达公司的该案中,一审二审判决完全不同。虽然民法总则对重大误解与欺诈有了详细规定,但在实践生活中会出现各种情形,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不好认定。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王某某诉万达公司商品房纠纷案为例,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万达公司是否构成合同欺诈;2、王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误解;3、王某某有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笔者利用当前现存的法律规定、两高做出的司法解释、法学家的理论主张得出结论,万达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不构成欺诈;王某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不构成重大误解;王某某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最后,笔者以本案为出发点,梳理出当下我国关于欺诈与重大误解规定的不足,并对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的兜底性规定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王元元[6](2019)在《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下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优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卷烟市场及行业的变革不断深化,“地毯式”的传统巡查方法不仅跟不上时代与形势的新发展,同时多年的监管所遗留的较为粗放的管理方式也很难满足当下的工作要求与需求,信息化时代,固定周期的检查、相对统一的检查方式与规律在现实中造成了客户的反感,侧面利于违法产生;传统的监督管理模式大都是无目的地进行高频次检查,或者仅仅依靠主观判断对执法进行随机检查,缺乏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鉴于目前监管人员的数量的不足,对比现实数量巨大的在售客户及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工作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由于缺乏目的性、科学性,不仅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效率低下造成执法资源浪费,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零售客户的正常运行,这时就迫切需要一种可以提升监管水平的具有科学化、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对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将信息化建设作为烟草行业工作重点,如何有效运用信息化为烟草行业内更好的发挥出专卖市场监管的水平,是当下烟草专卖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信息化管理是提升烟草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重要途径。本文基于X烟草信息化建设实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依托通信技术、卫星导航等技术手段,以地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专卖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移动手持终端,结合本地烟草专卖管理信息应用,利用APCD工作法,即:分析(Analysis)、计划(Pan)、检查(Chek)、处理(Deal With)为一个监管闭环,贯穿于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过程的始终。阐述了以管理信息系统支撑下的APCD四个环节的应用,从精益的视角对烟草专卖市场实现精准监管和精实服务,实现在烟草专卖市场监管过程中“五个转变”的目标,从而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更具针对性、更加精准推进卷烟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将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专卖市场监管中,使市场监管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在此基础上,将理论成果在X市烟草专卖局进行了应用,对比前后的市场数据和工作成效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以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结合APCD工作法提高了市场监管的效率。
夏羽辰[7](2019)在《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暂无法确定应为刑事法律关系抑或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形成的一类刑民交叉案件。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在现实中十分常见,如近两年来发生的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孙某某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案、滕广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等,这些案件反映出的实务问题,偏离了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理想处理模式。出现了包括认定案件性质存在偏差,办案存在恣意性,采取不合理的强制措施等乱象。现有的办案监督机制包括办案机关内部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等,虽然机制繁多,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都存在局限性,并且有不少监督失灵的案件发生,频发于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领域。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之所以难监督,主要在于模糊型刑民交叉的自身特性,“先刑后民”、地方保护主义等办案人员的理念原因,以及包括刑事诉讼阶段性、封闭性、办案责任不清的诉讼制度原因。针对这一独特的案件类型,有必要改善现有监督机制,并增设部分专门用于此类案件的监督机制。首先是构建以要案异地侦查为方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克服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边界不清的自身特性。其次是构建以有效介入为方向的检察监督机制,包括扩大“检察提前介入”的权能、设立疑案登记定期清理机制、建立检察审查为主的司法令状制度,用以克服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难中的诉讼制度原因。最后是构建以公开和沟通为方向的舆论监督机制,从完善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和建立与社会主体间的良好沟通机制两个方面开展,对于克服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难中的诉讼制度原因和理念原因均有效果。
王刚[8](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何俊[9](2019)在《职业打假的行政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职业打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渐走进历史舞台,当时社会各界对此都称赞有加,称其为“王海现象”。立法设置打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打击经营欺诈行为,增加违法成本,鼓励维权行为。然而,职业打假人近年来队伍迅速壮大,打假手段、打假目的呈现规模化、专业化、商业化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甚至出现“知假买假”“赔完换人再买”“欺假造假”、以曝光相威胁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乱象。我国对职业打假行为在行政规制的顶层设计上不明确,且行政机关处理上又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为职业打假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基于此,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首先针对职业打假人概念认定以及其主要特点展开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对职业打假人当前的发展状态、未来可能的发展态势,以及在进行职业打假人应对层面,特别是目前市场监管机构在执法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方法,提出了职业打假的行政规制举措与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职业打假的理论解读。本部分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并对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进行了明确区分。第二部分:职业打假现状及趋势分析。在这部分的论述上,主要是立足实践出发,就职业打假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趋势等展开了研判。第三部分:我国在职业打假方面采取的行政规制以及其中的问题探讨。在这部分的论述里,针对目前我国在职业打假方面规制的情况进行了探讨,在具体研究中主要是基于立法和执法方面分别予以了分析。同时,对职业打假的规制不足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顶层制度设计、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和生产者自身品控四个方面进行剖析。第四部分:完善职业打假行政规制的对策分析。本部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建议: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执法部门建设,注重对打假人的规范化引导,使得让他们由“黑转白”,变身为部门助手和消费者的好帮手,营造和谐美好的消费环境。
郑庆坚[10](2016)在《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质监行政执法领域的理论研究,通过理论方面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拓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范畴,为质量技术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借鉴意义,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水平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指导质监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本文主要以中山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情况为研究对象,运用公共管理及行政法学相关理论,以文献研究法、归纳分析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中山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的对策。在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案源查办效率不足、电子商务监督不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易受干扰、执法宣传不足。深入细致剖析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执法检查缺乏科学性、电子商务监管困难、保护主义抬头、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和宣传工作不受重视。从政府管理、公共服务的角度进行研究,从建立大数据系统、创新产品监督方法、加强与政府沟通协作、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力度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和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从而提高质监部门服务地方经济能力,指导质监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水平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二、依法“打假”,有据可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依法“打假”,有据可循(论文提纲范文)
(2)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 |
1.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现实背景 |
2.“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不断发展和丰富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综述 |
2.国内文献综述 |
3.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 |
(一)相关概念 |
1.“双随机、一公开” |
2.市场监管方式 |
(二)有限政府理论 |
二、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现状及成效 |
(一)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施行现状 |
1.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发展历程 |
2.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 |
(二)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取得的主要成效 |
1.规范市场秩序 |
2.降低监管成本 |
3.促进经济发展 |
三、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初期准备工作缺乏规范性 |
1.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精准化不够 |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缺失 |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度和透明度偏低 |
(二)中期跨部门联合抽检受限 |
1.联合抽检频率较低 |
2.联合抽检范围较窄 |
3.联合抽检协同成本较高 |
(三)后续反馈跟进工作重视度不够 |
1.联合惩戒的信用惩戒力度偏低 |
2.跟进阶段抽查人员与属地监管人员未形成合力 |
3.执法人员缺乏执法明确依据 |
四、广州市施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1.执法主体的法律规范不足 |
2.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不足 |
3.责任追责的法律效力不足 |
(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健全 |
1.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衔接不良 |
2.相关部门对市场监管认知不同 |
3.牵头部门统筹力度不足 |
(三)“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的执行力量尚显薄弱 |
1.基层执行人员数量不足 |
2.执行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
3.执行人员主体认知缺位 |
五、广州市优化“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建议 |
(一)国内外“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 |
1.国内“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 |
2.国外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的市场监管的经验 |
3.国内外经验对广州施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启示作用 |
(二)广州市优化“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的建议 |
1.加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的法律法规建设 |
2.改革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协作机制 |
3.提升执行力量以强化监管能力 |
4.合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市场监督管理 |
2.1.2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 |
2.1.3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 |
2.2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政府职能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内在价值 |
2.3.1 有助于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目标 |
2.3.2 有助于巩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成果 |
2.3.3 有助于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效率 |
2.3.4 有助于优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
第3章 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实证分析---以湖南省 S 县为例 |
3.1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
3.1.1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进程 |
3.1.2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面临的困境 |
3.2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基本经验 |
3.2.1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全局建设 |
3.2.2 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融合日趋细化 |
3.2.3 加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检查力度 |
3.2.4 大力推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政务信息公开 |
3.3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3.3.2 市场监督管理程序与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备 |
3.3.3 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相对欠缺 |
3.3.4 市场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 |
3.4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保障力度不足,职能履行进程变缓 |
3.4.2 责任意识欠缺,职能履行成效降低 |
3.4.3 服务意识不强,职能履行障碍增加 |
第4章 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的对策 |
4.1 优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构成 |
4.1.1 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
4.1.2 健全当前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
4.1.3 构建县级政府财政资金保障机制 |
4.2 深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改革 |
4.2.1 优化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职权设置 |
4.2.2 调整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
4.3 强化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队伍建设 |
4.3.1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
4.3.2 扩充市场监督管理专业化力量 |
4.3.3 打造服务型市场监督管理队伍 |
4.4 构建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
4.4.1 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内部信息化平台 |
4.4.2 搭建市场监督管理外部信息公开平台 |
4.4.3 创建智慧便民服务APP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卷调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填写) |
附录二 S县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问卷调查(公众填写)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研究 |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
2.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 |
2.1.2 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 |
2.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
2.2 工业产权概述 |
2.2.1 工业产权的基本概念 |
2.2.2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概念 |
2.3 相关理论探究 |
2.3.1 工业产权的保护客体 |
2.3.2 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研究的对象 |
2.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2.3.4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保护状况 |
3.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3.2.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3.2.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3.2.3 专利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3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3.3.1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3.3.2 商标制度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状况 |
4.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 |
4.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制度运用 |
4.2.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数据来源与检索 |
4.2.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利布局 |
4.3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商标制度运用 |
4.3.1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基本状况 |
4.3.2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状况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案例研究 |
5.1 云南传统医药知识的工业产权保护 |
5.1.1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专利保护 |
5.1.2 彝药“三七”传承发展中的商标保护 |
5.1.3 彝药“三七”工业产权保护的启示 |
5.2 云南传统手工艺的工业产权保护 |
5.2.1 建水“紫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2 剑川“木雕”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2.3 “百岁坊银器”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3 云南传统休闲美食的工业产权保护 |
5.3.1 “普洱茶”传承发展中的专利和商标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 |
6.1 研究结论 |
6.1.1 工业产权在我国非遗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
6.1.2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已有一定基础 |
6.1.3 我国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 |
6.1.4 我国非遗保护需要行政与工业产权相互配合 |
6.1.5 传承中的创新是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催化剂 |
6.2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6.2.1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
6.2.2 非遗相关主体的工业产权保护能力不足 |
6.2.3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
6.2.4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环境需要改善 |
6.2.5 缺少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和科研服务机构 |
6.2.6 缺乏完善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2.7 非遗的工业产权保护存在领域和地区差异 |
6.3 进一步强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产权保护的对策 |
6.3.1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工业产权保护的政府引导和宣传教育 |
6.3.2 加强非遗领域的专利和商标布局 |
6.3.3 加强对非遗相关主体的专业培训和对专业人才的培育力度 |
6.3.4 优化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 |
6.3.5 完善非遗工业产权的相关法规政策 |
6.3.6 构建并完善非遗工业产权保护体系 |
6.3.7 设立专门的政府资金并以此促进非遗相关产业发展 |
6.3.8 鼓励建立非遗工业产权保护的民间组织或行业协会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发表论文 |
附录 B 科研项目 |
附录 C 知识产权成果 |
(5)浅析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认定 ——以王某某诉万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案例分析法 |
2、文献分析研究法 |
3、比较研究法 |
4、综合分析法 |
(三)难点或创新点 |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本案争议焦点 |
1、万达公司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
2、王某某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
3、王某某是否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 |
二、案件评析 |
(一)万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构成合同欺诈 |
1、欺诈行为认定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学理上的观点 |
3、对本案的评析 |
(二)王某某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构成重大误解 |
1、重大误解认定的立法及司法解释 |
2、对本案的评析 |
(三)王某某无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1、单方解除权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对本案的评析 |
三、思考与建议 |
(一)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1、现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存在的不足 |
2、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域外经验 |
(二)合同欺诈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1、合同欺诈规定存在的不足 |
2、完善合同欺诈认定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下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烟草市场监管研究现状 |
1.2.2 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现状 |
1.2.3 精益管理研究现状 |
1.2.4 APCD工作法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内容、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2 相关理论概述 |
2.1 烟草专卖市场监管 |
2.1.1 概念及体系 |
2.1.2 主要内容 |
2.1.3 监管方式 |
2.1.4 监管主体职责 |
2.1.5 烟草市场监管模式 |
2.2 管理信息系统 |
2.2.1 概念 |
2.2.2 功能 |
2.2.3 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
2.3 精益管理 |
2.3.1 概念 |
2.3.2 精益管理内涵和原则 |
2.3.3 精益管理体系架构 |
2.4 APCD工作法模型 |
2.4.1 概念 |
2.4.2 工作流程 |
3 市场监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
3.1 目标 |
3.1.1 转变市场管理模式 |
3.1.2 落实APCD工作法,转变监管模式 |
3.1.3 差异化分析,打造精准监管指南针 |
3.1.4 信息共享,促进业务协同 |
3.2 系统设计 |
3.2.1 整体思路、原则 |
3.2.2 优化前期准备 |
3.3 市场监管子系统APCD各环节设计 |
3.3.1 A环节-即分析环节 |
3.3.2 P环节-即计划环节 |
3.3.3 C环节-即检查环节 |
3.3.4 D环节-即处理环节 |
3.4 系统实现 |
3.4.1 运行环境 |
3.4.2 系统权限管理 |
4 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
4.1 X市烟草专卖局概况 |
4.2 X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1 人员队伍方面现状 |
4.2.2 收集和分析信息方面现状 |
4.2.3 检查中监管重点方面现状 |
4.2.4 检查后有效信息总结反馈方面现状 |
4.2.5 考核机制方面现状 |
4.3 原因分析 |
4.3.1 受到烟草行业体制的影响 |
4.3.2 控烟履约和社会舆论影响 |
4.3.3 队伍素质不高 |
4.3.4 信息化程度不高 |
4.3.5 缺乏有效地监控手段 |
4.4 市场监管子系统具体应用 |
4.4.1 划分网格并维护零售客户信息 |
4.4.2 A环节应用 |
4.4.3 P环节应用 |
4.4.4 C环节应用 |
4.4.5 D环节应用 |
5 X市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优化效果分析 |
5.1 队伍素质提升 |
5.2 获取信息渠道增多 |
5.3 市场净化率提升 |
5.4 执法满意度提升 |
5.5 监管效率提升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和意义 |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
第一章 从热点案件看模糊型刑民交叉 |
第一节 刑民交叉的基本理论 |
一、刑民交叉的概念 |
二、刑民交叉的分类 |
三、办理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理想模式 |
第二节 热点案件介绍 |
一、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 |
二、孙某某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案 |
三、滕广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
第三节 理想模式的偏离:案件反映出的实务问题 |
一、认定案件性质存在偏差 |
二、办案存在恣意性 |
三、采取不合理的强制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现有监督机制的效用和局限 |
第一节 办案机关内部监督 |
一、监督方式 |
二、监督效用 |
三、监督局限 |
第二节 检察监督 |
一、监督方式 |
二、监督效用 |
三、监督局限 |
第三节 舆论监督 |
一、监督方式 |
二、监督效用 |
三、监督局限 |
小结 |
第三章 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难的成因 |
第一节 模糊型刑民交叉的自身特性 |
第二节 办案人员的理念原因 |
一、“先刑后民”理念 |
二、地方保护主义 |
第三节 诉讼制度原因 |
一、刑事诉讼的阶段性 |
二、刑事诉讼的封闭性 |
三、办案责任不清 |
第四章 强化针对性监督机制的思考 |
第一节 内部监督:构建以要案异地侦查为方向的监督机制 |
第二节 检察监督:构建以有效介入为方向的监督机制 |
一、扩大“检察提前介入”的权能 |
二、设立疑案登记定期清理机制 |
三、建立检察审查为主的司法令状制度 |
第三节 舆论监督:构建以公开和沟通为方向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法律文书公开制度 |
二、建立与社会主体间的良好沟通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职业打假的行政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职业打假的理论解读 |
(一)职业打假的界定 |
(二)职业打假的特点 |
(三)职业打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1.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
2.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区别 |
二、职业打假现状及趋势 |
(一)职业打假的现状 |
(二)职业打假的趋势 |
1.团队、集团化特征日益凸显 |
2.食品安全成为主要打假对象 |
3.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打假新欢 |
4.程式化索赔,多申请行政复议 |
三、职业打假的行政规制及其不足 |
(一)职业打假规制的现状 |
1.法规政策规制层面 |
2.行政机关规制层面 |
(二)职业打假规制的不足 |
1.顶层制度设计不明确 |
2.监管机构行政监管不足 |
3.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缺陷 |
4.生产者自身品控不严 |
四、完善职业打假行政规制对策分析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明确界定职业打假行为 |
2.加大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赔偿力度 |
3.明确打假范围,应以质量为主 |
4.加大打假类敲诈勒索犯罪成本 |
(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 |
1.针对产品严格管控 |
2.科学化抽检注重实效 |
3.引导生产者提升安全质量 |
4.加强对生产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三)加强执法部门建设 |
1.强化以证据说话 |
2.完善受理投诉举报机制 |
3.培训增强执法能力 |
4.合理分级监管队伍 |
5.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力度 |
(四)注重对打假行为的规范化引导 |
1.建立官方公益诉讼组织,降低维权成本 |
2.备案登记有效管理 |
3.引导普通消费者合法打假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相关概念 |
1.3.1 依法行政 |
1.3.2 行政执法 |
1.3.3 质量技术监督 |
1.3.4 质监行政执法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山市质监行政执法现状 |
2.1 组织机构和制度 |
2.1.1 组织机构 |
2.1.2 法规体系 |
2.1.3 管理制度 |
2.2 行政执法情况 |
2.3 行政执法规范要求 |
2.3.1 规范执法工作程序 |
2.3.2 规范执法案件管理 |
2.3.3 强化服务加强督查 |
2.3.4 形成内部监督体制 |
第三章 中山市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存在的问题 |
3.1.1 质监执法工作的案件的查办效率不高 |
3.1.2 对电子商务未能开展有效监管 |
3.1.3 质监执法行为规范性不足 |
3.1.4 执法工作易受到干扰 |
3.1.5 行政执法宣传不足 |
3.2 原因分析 |
3.2.1 执法工作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 |
3.2.2 电子商务的产品监管的特殊性 |
3.2.3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
3.2.4 监督机制不完善 |
3.2.5 宣传工作不受重视 |
第四章 完善中山市质监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4.1 运用大数据,提高监督科学性 |
4.1.1 建立“产品质量大数据” |
4.1.2 依托精细化监管 |
4.1.3 加强执法协作 |
4.2 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4.2.1 探索源头追溯新途径 |
4.2.2 强化联动,构建共治格局 |
4.2.3 强化宣传,扩宽监督渠道 |
4.2.4 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
4.3 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服务经济发展 |
4.3.1 加强与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沟通 |
4.3.2 进一步帮扶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
4.3.3 建立执法打假协作体系 |
4.4 完善机制,提升执法履职能力 |
4.4.1 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
4.4.2 完善执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
4.4.3 加大执法投入,完善执法配套设施 |
4.5 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
4.5.1 完善内部控制科技监督 |
4.5.2 制定执法程序规定,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
4.5.3 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建设 |
4.6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质监形象 |
4.6.1 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 |
4.6.2 提高宣传工作针对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录 |
1. 访谈提纲 |
2. 调查问卷 |
致谢 |
附件 |
四、依法“打假”,有据可循(论文参考文献)
- [1]温州市龙湾区电子商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邓雪茹.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1
- [2]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优化研究[D]. 马俊伟.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3]县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履行研究 ——以湖南省S县为例[D]. 凌伟志. 湘潭大学, 2020(02)
- [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产权保护对策研究 ——以云南为例[D]. 王一玮.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5]浅析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认定 ——以王某某诉万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例[D]. 华超.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6]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下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优化研究[D]. 王元元. 河北经贸大学, 2019(08)
- [7]模糊型刑民交叉案件监督机制研究[D]. 夏羽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19(10)
- [8]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职业打假的行政规制研究[D]. 何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研究[D]. 郑庆坚.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