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捆绑改变美国电信格局(论文文献综述)
朱心怡[1](2020)在《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上世纪末,我国开始在电信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走向其他国家的“去管制化”之路。然而,纵观二十多年的电信发展历程,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电信业虽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但电信市场呈现出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电信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马歇尔冲突”。一方面,市场竞争使得生产规模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较高的市场力量,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垄断,反过来又阻碍市场竞争。这就造成了电信监管上的一大难点,即如何在垄断与竞争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使电信业达到“有效竞争”。迄今为止,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未曾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毫无疑问的是,仅仅凭借市场的自我调节,难以使电信市场形成有效竞争格局,相关监管机构须对电信业施加一定的管制。在电信业的管制上,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电信监管机构实施行业管制;二是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反垄断管制。而在行业管制下,又可根据所实施的管制措施相同与否,分为对称管制和非对称管制。相较常见的反垄断管制和对称管制,非对称管制作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电信管制的利器,虽早已退出我国历史舞台,但在当前的市场背景下,或仍将有其用武之地。本文从法学的角度,探讨非对称管制在我国电信业的适用,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予以研究。首先,介绍“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并对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与管制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引入“非对称管制”这一概念,同时阐释其理论依据、以及与反垄断管制的关系。尽管长期以来争议颇多,但非对称管制仍旧有其存在的意义。最后,得出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的结论。一方面,是基于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第二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加以探析。由于非对称管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尚不成熟。一方面,呈现出分散立法的格局;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不足之处,包括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第三章,是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本文选取美国、欧盟、日本作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美国是非对称管制的起源地,欧盟的SMP管制框架被广泛采用,而日本则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在对三者比较分析后,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之处,分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有关具体内容,包括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二是有关配套保障,包括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第四章,对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提出建议。汲取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在非对称管制的立法上,可以分为两步走:一方面,构思具体内容,为非对称管制实施搭建框架,包括出台《电信法》确立制度地位、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健全主导运营商认定标准、细化具体管制措施。另一方面,做好配套保障,为实现电信市场竞争化再添支持,包括创设动态评估机制、建立退出机制、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与反垄断管制相协调。
唐浩[2](2020)在《全流量时代通信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通信行业的生产方式和发展范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原来基于规模经济的高边际利润模式正在转向低边际利润模式。特别是4G运营以来,传统业务互联网化、流量化,引发了通信客户行为深刻而显着的改变,流量成为信息通信业基础性生产要素,也成为客户与通信运营企业交易的主要商品,通信行业进入全流量经营时代。但随着人口红利的快速消退、提速降费的深入推进,流量规模增长的红利快速释放,目前简单依靠量的增长已难以推动通信行业收入实现大的提升,流量价值变现方式亟待变革;同时,通信行业增长的规模驱动力逐渐式微,存量博弈进一步摊薄了行业价值,各通信运营企业已将竞争的焦点由客户份额的争夺转向客户价值的竞争,客户价值开发和提升成为通信行业经营工作的重心;政策层面,政府一方面深入推行提速降费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求通信行业肩负起利税贡献的重任,提速降费与提升价值效益必须得到统筹兼顾。围绕有效“提速降费与提升价值”这一冲突,如何有效挖掘流量价值、推进供给方面产品创新,逐步实现从满足需求到创造需求、引领需求,进而提升客户视角的客户价值;如何提升企业视角的通信客户价值,进而提升客户份额及收入份额,成为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回归流量经营本质,对接价值创造过程实际,满足、创造、引领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价值贡献,面向5G发展是流量经营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流量时代开发流量价值与提升通信客户价值,实现信息通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全周期、全流程的内在规律和逻辑,按照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的互动机制和内在逻辑来重构流量价值经营体系。论文面向实际应用问题,围绕有效解决“提速降费与提升价值”这一冲突,分别从客户的视角、企业的视角、客户-企业视角出发,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分析了价值创造、传递、交易、变现全过程运作机制,构建了流量价值模型、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深入剖析了流量价值和通信客户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内在规律和逻辑,从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分别给出了流量价值开发和通信客户价值提升的一整套理念、方法、策略和措施建议。首先,论文从流量经营的发展历程出发,梳理出流量经营的关键要素,明确了通信行业全流量经营的特征和趋势,给出了全流量时代这一包括生产对象、生产方式、组织形式、运营模式等在内的通信运营企业新的管理情景。认为流量业务是一种互补品经济,其价值依赖于其他组件创新带来的价值,价值提升的方向在于推动流量价值在通信运营侧实现封闭管理。接着,从客户的视角出发构建了流量价值模型,实现了流量价值具体化、数量化、应用化,为流量价值开发找到了着力点和衡量标准;从企业的视角出发,将层次分析法和专家打分法结合在一起,基于企业运营客户精准画像需要,构建了一个既考虑时间维度价值又考虑空间维度价值的全流量时代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客户细分、定性定量分析和有效性验证,为大数据精准营销和客户价值提升提供了基础模型;从客户-企业视角出发,提出了流量价值-通信客户价值创造模型及价值开发机制,将博弈论和控制论方法引入到客户价值研究中来,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最后,基于流量价值模型、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求解及分析结果,提出了流量价值开发与通信客户价值提升互动双赢模型,面向5G时代流量价值经营,系统性地提出了流量价值开发和通信客户价值提升的策略建议,较好地解决了“提速降费与提升价值”这一冲突,以期为国内通信运营企业5G经营提供参考,达到企业与客户最大双赢。论文的创新成果及主要观点:1.提出了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三重视角研究框架,贯通并融合了“企业视角、客户视角、企业-客户视角”客户价值三个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聚焦解决“提速降费与提升价值”这一冲突,论文遵循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全周期、全流程的内在规律和逻辑,按照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形成的逻辑,系统设计问题解决方案,将客户价值研究的三个领域得以贯通融合。按照先解构后综合、先画像后交互、先微观后宏观的研究方式,将客户价值运作机理全面展现。首先,从客户的视角出发构建了流量价值模型;接着,从企业的视角出发构建全流量时代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最后,从客户-企业视角出发,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价值创造模型,以流量价值开发与通信客户价值提升互动双赢模型。2.提出了流量业务的本质属性、流量经营的方向及路径,并由此演绎提出“差异化产品供给”是提升通用组件或基础性生产要素价值的方向。基于产业链视角和互补品经济理论,在流量经营关键驱动因素及驱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给出了流量经营本质。流量作为移动互联网的一种基础承载性和生态型业务,流量和上下游环节功能互补共同构成客户体验,因此,流量本质上是一种互补品经济,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客户的需求和流量所承载的互联网应用及内容。流量经营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技术+管理问题,流量经营关键在于发现新增的价值、找出价值转换途径并实现价值的分配,推动流量价值在通信运营企业侧实现闭环管理、掌握流量承载的具体内容和应用是通信运营企业流量价值重塑的重要途径。这要求通信运营企业推动“管道流量”经营向“互联网流量”经营转变,构建流量价值生态系统,实现流量与互补品价值封闭和价值协同创新。在流量价值经营的方向下,通信运营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类业务的定位、目标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流量、宽带、内容、信息服务业、数字化服务等需要被放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下来重新定位,这个视角就是全流量经营,即无所不在的流量经营,各种经营对象和要素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共同构成流量经营的价值生态系统。3.将博弈论和控制论等理论方法引入到客户价值研究中来,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在价值构成的微观层面上探究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博弈机制,为流量价值开发和通信客户价值提升找到改进方向和着力点。基于企业客户价值互动双赢,从客户-企业视角出发,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模型,并应用最优控制和动态优化的方法,求解并分析了合作、非合作情形下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均衡解或最优解,从微观层面上探究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互动机理,发现企业与客户在追究价值最优时,努力的方向是一致的,客户价值转换行为与企业营销策略实施成正比、与流量产品创新成正比,企业营销工作和产品创新程度能够促进客户价值转换和提升。通过对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动态博弈过程分析,发现双方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实现共赢,通信运营企业价值增长关键来源是保持客户长期动态合作,主要手段是交叉销售和融合捆绑,发挥好关键人网络价值;客户收益增加的关键来源是产品创新及高价值、个性化产品推荐,通过价值生态系统降低交易成本以实现客户效用增加。4.提出了流量价值-通信客户价值创造模型,给出了价值开发机制,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双提升驱动模型。以Lancaster和Walters客户为中心的价值链结构为基础,从微观层面上探究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交互关系和互动机理,提出了流量价值-通信客户价值创造模型,系统地梳理了价值产生、承载、传递、创造的全过程,给出了价值开发机制:客户需求是流量价值最终来源、流量产品创新是价值增值的载体、网络管道能力是稳固价值的基础、经营模式创新是价值变现的根本、价值生态系统是价值开发的突破点、个性化需求是价值开发的着力点。论文从需求管理与供给改革分别入手,将价值创造与实现的逻辑转换为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有机协同、相互支撑、互动双赢、系统性的价值经营体系,构建了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双提升驱动模型。5.面向5G流量价值经营系统地提出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提升策略:在流量产品供给方面,根据流量价值模型,主要从开发流量价值和降低客户成本入手,深化供给改革。在客户需求方面,根据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立足当前,通过向规模要价值、向存量要价值、向融合要价值等方面入手,提升客户当前价值贡献;面向未来可持续发展,培育并挖掘客户全生命周期价值,有效利用客户的网络价值,扩展客户的空间价值。
胡祎暾[3](2019)在《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定价策略研究》文中指出电信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战略性和基础性产业。伴随着全球移动通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传统的移动通信服务正受到猛烈冲击。随着我国电信产业也不断深化改革,以及消费者对移动通信业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民营企业参与电信行业竞争已是大势所趋。随着工信部于2013年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应运而生。2018年4月,工信部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意味着我国历时近5年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期已经结束,开始进入正式商用阶段。但是时至今日,大多数从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虚拟运营商的发展并不尽人意,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有转售业务定价不合理、虚拟运营商创新能力不足、运营模式效率不高等。本文将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中的定价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本文在构建了移动通信业务定价结构模型的基础上,对在移动通信市场上出现的“批零倒挂”不合理现象的背后经济逻辑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措施,提出了转售业务未来发展的建议,以期为政府相关部门在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时提供可能的建议与意见,以响应政府提速降费的政策,增进电信产业效率,提高社会福利。具体来说,首先本文在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双边市场定价策略及捆绑销售定价文献基础上,分析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定价相关研究的成果与不足。其次,本文介绍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及虚拟运营商的概念、性质和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定性分析了我国转售业务定价中存在的“批零倒挂”的不合理现象。第三,本文重点研究了垄断基础运营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时的定价问题:利用单边市场和双边市场的理论框架,分别构建相应模型,研究和解释了在一定条件下,基础运营商开展转售业务时会向虚拟运营商收取高昂转售价格,甚至出现“批零倒挂”的现象,并进一步对不同状态下的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为了拓展分析,本文研究了竞争条件下的基础运营商在开展转售业务时的定价行为,通过构建相应模型,研究发现在基础运营商处引入竞争,“批零倒挂”现象就随之消失,同时能够提升移动通信行业效率。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总结,以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的一些建议,以期为电信业改革,特别是移动转售业务市场改革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与建议。
承上[4](2018)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成为当今社会最具经济活力的领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促成“GAFAM”即Google(谷歌)、Apple(苹果)、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Microsoft(微软)以及“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企业脱颖而出。近年来,合并和收购的浪潮充斥着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更成为一种常态。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因合并与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显现。大企业纷纷开展平台化、多元化经营,主导与推动着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后形成的寡头垄断结构,为其相互之间利用算法共谋,达成明示协议或者默契协同提供了实施与监督的便利,互联网企业得以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再次,从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滥用行为角度来看,经由合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寡头平台采取搭售、拒绝交易和歧视性排序等行为的频率显着提升。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实,即便消费者受到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选择减少、创新放缓等损害的情况显而易见,也可能因为价格理论适用困难、市场边界模糊、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难以度量等原因,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反垄断法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甚之,在理念层面,基于对互联网优势产业地位的认知,抱着对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的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随时”会被取代,不应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状态过度紧张。对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垄断结构,不仅经济学学者对其赞美有加,部分法学学者也视其“本身合法”,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逡巡不前。那么,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我们究竟应以何种理念指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进一步来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何种价值目标?选取何种经济理论?采用何种分析模式?究竟如何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框架与审查步骤,使之能够回应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是亟需我们回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挑战与回应——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具体内容”为线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与总结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特质,揭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对于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挑战。其次,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发展沿革进行勾勒总结,回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从哪里来”的问题;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进一步辨析规制理念与完善审查框架,探讨“向何处去”的问题。再次,在确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相关市场界定、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抗辩机制、救济措施等审查框架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本部分简要回顾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厘清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概念,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厘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的定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根据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特征的分析总结显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与垄断围绕着个人信息(数据)、注意力、技术和模式创新、平台战略等展开。随后,从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个维度勾勒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本部分指出,不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寡头垄断结构,互联网行业的合并与收购亦呈现出互联网寡头广泛介入与深度参与的特征。寡头平台主导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最为突出的特质。第二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部分从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面临的挑战。此外,在回溯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背后的价值目标演变、经济理论发展、分析模式变迁之后,结合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规制回应的初步构想。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发端于工业经济时代,遵循是的是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规制理念。而在数字经济、信息经济时代,依托信息平台与技术创新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革新。从规制理念方面,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仍需坚守“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低产出的侵害,不受产品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减损的侵害,将创新带来的利益赋予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福利目标,并且在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要素权衡中赋予质量、选择、创新更多的权重。从审查框架方面,可以限制竞争效果——抗辩机制——救济措施为重点,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第三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部分在梳理相关市场界定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回应。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面临着价格为“0”以及双边市场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着产品虚拟性的挑战。因此,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从定性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盈利模式测试法,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从定量方面来看,可以通过SSNIC或者SSNDQ改进SSNIP测试法。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将产品与服务是否具备虚拟性作为判断标准,划定地域边界。此外,囿于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无法避免的各种局限,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精确性的要求。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心向审查框架的后端转移,在市场界定阶段,只需初步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业务相互重叠的范围,以此作为模糊的边界。第四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本部分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与市场力量推定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互联网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评估。在市场力量的认定方面,除了要改进市场份额计算,还应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壁垒以及集中交易可能构成的技术创新壁垒等来考察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市场力量(支配力或控制力)的提升。在具体竞争效果的考察上,除了对价格与产量予以关注之外,还应当考量拟议交易是否封锁了数据原料与关键技术,是否延缓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是否损害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与范围。第五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在对买方力量抗辩、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一般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探讨了上述抗辩理由在互联网行业的具体适用。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当中,抗辩机制紧随效果评估,位于救济措施之前。由于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特殊性,抗辩机制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回应中获得了更大的作用空间。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促使竞争效果的评估更为全面与准确;另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可以促成救济措施的设置更为合理与充分。针对互联网行业,效率抗辩与市场进入抗辩是最为突出的抗辩理由,因此需要在具体适用当中细致考察。第六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本部分从救济措施的类型选择与实施机制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机制的进路。互联网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与创新之间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结构性条件在互联网领域的效果难以确定,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结构救济。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表现在经营者集中阻碍了其它企业的市场进入,封锁了基础设施、网络与关键技术,延缓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等。行为性救济可以适应创新发生的变化,开放救济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最为匹配的救济机制。行为救济需要有效的监督,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实施中情况的变更。因此,需要辅之以救济的矫正机制,才能保障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顺畅实施。
牛锐[5](2018)在《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电信业在过去五至十年中取得了飞跃式发展,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主要的增长点之一。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之后,“提速降费”这一话题更是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是新一轮电信资费改革的目标。目前对基础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已基本实现,新的市场竞争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运行之后,电信资费规制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引来了社会舆论的关注。本文对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二章梳理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三章详细阐述了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的整体评价过程,在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沿革和体制分析的基础上,从规制制度目标和规制绩效目标两个维度对资费规制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第四章主要借鉴英国和美国在电信资费规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从中得出启示。第五章为结论和对策建议。近年来我国电信资费规制的政策规制制度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效果一般,市场结构和垄断利润的控制没有显着改善,用户感知评价不高,但是仍对今后的电信业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降低整体资费水平、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有着建设性的意义,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电信资费改革经验,为我国接下来的资费规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一是要完善电信资费规制法律体系,二是提升政府规制设计能力,实行“政监分离”,建设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同时充分利用好消费者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加入和参与电信行业基础领域的建设,为电信业注入新活力,提升市场绩效;四是积极从消费者角度衡量电信服务需求,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增强消费者在电信资费规制过程中的作用。
何白[6](2017)在《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产业融合的分析》文中指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领域的产业融合引人瞩目。在传媒业与电信业相互融合的交汇处,网络视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介形态诞生并迅速风靡于我国的互联网。自2006年网络视频产业发轫,历经跑马圈地式的野蛮扩张,泥沙俱下式的市场洗牌,再到步履稳健的理性成长;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规模由小变大,产业规制从无到有,产业链条不断地完善,产业布局逐渐多元。作为产业融合边界处诞生的边缘产业,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受到融合因素的深刻影响。数字融合使广电、出版、电信三大产业的信息产品属性趋同,互联网的出现为信息内容传播提供了一个通用的网络平台,多种产业力量均可以在互联网上布局网络视频业务。同时,三网融合的推进使广电网、电信网与互联网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在技术标准上趋于一致,网络层上互联互通,业务上彼此渗透;多样化的视频传播终端被催生。融合的扩散还使娱乐、文化、教育等产业经由内容的数字化与网络化,加入到信息产业大汇融的队伍之中。面对产业之间广泛融合的大背景,网络视频内容运营面临内容来源多元化、传输渠道多元化、播出终端多元化的局面;网络视频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也拥有极为广阔的延伸拓展空间。当前,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面临融资、内容版权、政策规制等各方面的现实阻碍,视频企业之间在内容领域的白热化竞争令运营成本年年攀升,行业长期处于普遍亏损的状态。如何找寻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路径?此问题十分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尝试以产业融合为分析视角,对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进行全方位的探析,从中探寻破除产业发展困境、推动产业发展的路径和方法。在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上,本论文首先对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脉络、发展特征进行全面且深入的梳理,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整体图景。其二,结合产业融合趋势对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背景、机理与动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建立起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理论框架。其三,应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产业融合下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产业组织、产业链以及网络视频企业的发展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研究。最后,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对如何推动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这一命题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本论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选题创新:我国网络视听新媒体产业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网络视频产业的研究更为匮乏,研究内容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本研究将我国网络视频产业作为研究对象,从产业融合的角度来分析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在研究选题角度较为新颖,具备了创新性。第二,内容创新:本文在第三章对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历程进行全面的梳理,弥补了当前相关领域的研究空白;在第四章中,提出我国网络视频融合发展的框架,对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因进行了分析探讨;在第五、六、七三章分别对产业融合环境下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产业组织、产业链以及企业的发展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以上研究内容在本研究领域均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第三,方法创新:本研究应用了产业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和研究范式对网络视频产业进行分析。在第五章中,本文应用产业组织研究中经典的SCP分析框架,对网络视频产业的融合发展进行分析;第六章中,通过产业链整合理论和价值系统、价值网等的理论工具对网络产业的产业链发展进行研究。在网络视频研究领域具有方法上的创新性。第四,结论创新:在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注重对产业发展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第八章中,系统性地分析了阻碍我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现实矛盾,提出推动网络视频行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进行营利模式创新、建立新环境下版权治理机制以及如何科学制定产业规制、推动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一系列建议和对策。
程瓯[7](2016)在《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文中指出电信产业是中国近十几年来增长最快的产业之一,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电信产业视为自然垄断产业,电信服务的基础性、网络的完整性以及电信运营的规模经济性决定了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1994年,中国联通的进入打破了电信业的垄断,之后中国电信业经历了几次大的拆分,电信市场的竞争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电信产业融合重组,形成电信、移动和联通三足鼎立的局面。随着产业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特别是“三网融合”政策的推进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变革,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失衡、业务增长乏力的问题己经显现出来,在这些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规制与竞争方面的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后,如何形成均衡的市场竞争格局,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何进一步完善电信监管机制,为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垄断性较强但又具有一定竞争性的电信产业来说,单纯用规制理论或产业组织理论进行分析,都是有失偏颇的。因此,本文在“SCP”范式的基础上,结合电信产业的经济特性,将产业组织理论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构建了“政府规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并通过这个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以及电信产业规制进行研究,结合“三网融合”、移动互联网等新态势,对电信产业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为我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发展、电信产业政策和规制改革等提出新的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和理论基础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作了介绍。对相关理论进行考察,在回顾自然垄断理论、规制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分析“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以及局限性。第二部分构建电信产业"R-SCP"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介绍了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分析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电信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与竞争特性,构建"R-SCP"理论分析框架,在该理论框架内,规制、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都是电信产业的内生变量,规制影响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同时也受到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与绩效的影响。第三部分是实证研究部分,包括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内容。运用"R-SCP"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重点分析不对称规制、“三网融合”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分析“移动通信转售”、手机实名制等产业政策变化以及放松规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结合电信产业几次大的拆分和重组,对各个阶段的市场绩效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组织及规制的影响,主要是第八章的内容。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以“微信”为例分析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语音、短信业务的替代作用,指出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和转型方向,探索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并分析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第五部分是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包括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内容。介绍了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以及产业融合对电信规制的影响,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电信规制与改革经验,对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提出政策建议。最后,对全文的主要结论进行总结,对下一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研究表明,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组织受到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方面的共同影响,随着产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进一步放松规制,市场机制对电信产业组织的影响将越来越强。但由于电信产业所具有的网络特性,政府规制仍然有必要保持。政府需要改变直接用行政手段参与电信业产业组织调整的状况,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实现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调整,重点关注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塑造和保护。
李煜[8](2016)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鉴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产生的强大能量,在高科技市场的竞争中,对标准必要专利争夺的重要性远超出对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简单占有。当专利与必要技术标准结合后,市场经营者要实施技术标准,必然以获取某项专利技术为前提。技术标准的融入使得专利突破了私权的界限进而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专利许可行为变成标准使用的前提。如何有效协调标准开放性和专利私权属性的冲突?如何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冲突协调机制,保障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步增长?这些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重点予以考虑的内容。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不可替代性和互补性的特点,使其对市场竞争既有正面作用:如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竞争水平;也有负面影响:可能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乃至成为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较之一般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对于市场竞争更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传统的禁止权利滥用、利益平衡、效率与公平等理论,难以解决专利垄断性私权与必要标准公共利益属性之间的冲突,因而需要借助反垄断法原理实现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规制,本文将分别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个方面探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在垄断协议方面,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规则还是合理规则,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总体上而言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应受规制的垄断协议之判断标准为反竞争效果,当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之间或者持有人与专利实施者之间达成固定许可费或专利产品价格、限制专利产品的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专利产品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协议时,只要能举证证明协议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应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还可以利用豁免条款,来维护自己作为市场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也必须与“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结合起来,这就需要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加以具体分析。作为典型的垄断协议,不论是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专利联营还是联合抵制,都需要从行为、竞争效果等多个因素判定其是否违法,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具体执法标准上,更多需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有益经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如果一个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生产的技术产品只能由该专利实现,没有竞争性技术,那么该标准必要专利构成一个单独的相关技术市场;如果技术产品的生产还可以借助其他的标准必要专利,那么它们共同构成一个相关技术市场。即便《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可以化繁为简,节约行政司法救济成本,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分析的因素繁复,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市场界定亦很复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技术市场中持有份额一般较高,是否都能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呢?答案是否定的,只要有相反证明,其仍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样,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拒绝许可、搭售行为或是采取差别的许可费率,也不一定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能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就不进行反竞争效果与竞争效率的权衡,直接断定行为的违法。随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实施,以及更清晰的一系列反垄断执法规则,这一结论将更加确定。在经营者集中方面,需要讨论结构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和行为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剥离资产是结构性条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减少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最有效方式。尤其当参与合并的企业是横向重合关系并且拥有生产所需的替代性专利时,商务部反垄断局往往会要求交易方剥离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特定的知识产权。与结构性条件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不同,行为性条件种类繁多,难以列举,具有多样性和开放性,我们可以从不同国家的分类方法来进行种类的综合。运用透明度条款、非歧视条款、防火墙条款、反报复条款、终止排他性协议条款以及开放承诺条款等承诺开放标准必要专利,可以最大化地降低经营者集中可能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运用反垄断法规制与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的市场竞争行为,并不仅仅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引发垄断问题在理论上的特殊性,更是因为随着标准的推广、标准必要专利的普遍化,越来越多相关案件出现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现实需求。不论是国外的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摩托罗拉与苹果公司系列案、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系列案等,还是国内的华为诉交互数字公司(IDC)案、高通公司反垄断执法案等,各国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审理以及裁判中,都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竞争行为的规制方法和路径给予有益的论述。欧美国家作为反垄断执法发达的司法辖区,更多的是依靠反垄断执法机构制定的条例、指南等去指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我国更为复杂的反垄断形势而言,需要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具体规则的明确、细化。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构建,更好地发挥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果,最大程度地限制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影响,这一定是反垄断法对标准化社会的有益回馈。
许超[9](2016)在《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指出电信行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电信行业反垄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反垄断并非如舆论的口号、标语一般简单,而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电信行业因其自然垄断性、规模经济性等因素,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等均与传统企业存在显着差距,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速技术变革,其相应市场运营的复杂程度更高,电信行业反垄断问题也因此更为纷繁复杂。与此同时,在电信行业诸多反垄断问题中,价格歧视问题因为牵涉市场中重要的价格因素,从而成为重点关注的对象,并且综合国内外执法实践来看,价格歧视行为在行为构成认定以及竞争效果的法律和经济分析上都是反垄断法适用上的难点之一。电信行业价格歧视案件在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如何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合理分析和认定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则不仅需要理解国家反垄断的宏观政策,更重要的是在微观层面结合电信企业市场行为和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使用法学和经济学等理论知识对于竞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方能更为客观合理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本文按照美国反垄断法关于价格歧视导致的竞争损害结果不同为标准划分为一线、二线价格歧视,再基于电信行业特殊性对于每一类价格歧视行为下的具体类型予以细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此外还需要充分考虑电信行业价格歧视行为在反垄断法上合理抗辩理由的多种可能性,最终据此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和认定是反垄断法规制电信行业价格歧视更为合理的方式。
尚芹[10](2014)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互联网市场迅速上升为具有未来导向的市场经济新样态,并构成网络时代主要经济方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面对国内混乱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与国际脱轨的落后反垄断法规制手段,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在理念建设、理论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法规建设等诸多方面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滥用行为)规制的缺失,不仅阻碍了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保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研究的内在逻辑在于,直面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特殊性与反垄断法规制的滞后性,造成的“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两端不相协调的现状,立足于反垄断法规制理论和互联网产业“R-SCP”理论的理论基础,针对互联网企业异于传统企业的网络性、双边性、创新性、动态性等诸多特点,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遇到的困境,以国内外知名案例分析为线索,借鉴代表性国家在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成果,提出具有创见性的针对建议。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认定理论困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性、动态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基于单边市场的静态需求替代分析将使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窄。第二,在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互联网企业的网络效应特点决定具有先发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赢者全得”,但是,互联网企业创新竞争大于价格竞争、垄断与竞争共时双向动态运动的市场特点以及稳定性与易变性并存的市场结构特点,促使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的变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运用单一市场份额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方法失准。第三,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认定并非易事,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不公平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由于它们存在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效率的合理性,成为互联网市场上促进有效竞争的常见行为。这些基于互联网企业特殊性以及互联网市场结构复杂性的理论分析,凸显出我国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实践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为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针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配套规定尚属空白,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和司法机关受理的“3Q”案所涉及的反垄断难题为例,本文提出解决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法规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实践难题,关键在于完善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制度。明晰这些基于执法司法实践的理论问题是警示和遏制互联网企业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以及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向。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精神,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比较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等重要方法,展开对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的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重点案例研究,针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诸多特点,提出在现有《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建立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建议。其一,从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看,落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作为审慎原则的执法原则,以及作为合理原则的违法认定原则。其二,从反垄断法实体性规范建设方面来看,在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时,根据市场双边的交叉网络效应确定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建议法律规则吸收经济分析方法修正传统方法,提高互联网行业界定相关市场的科学性;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充分考虑市场份额因素和进入壁垒因素的相互补充作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完善相应法律规则;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认定,根据不同滥用行为的特点运用两阶段的认定制度,构造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其三,从反垄断法程序性规范建设方面看,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集中界定”制度,降低原告举证责任;完善承诺制度,设立限制条件,简化执法程序,确保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的迅速恢复。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这一反垄断法视域中亟待解决的全新课题,在深入探讨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基本理论根据,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依据的基础上,致力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规制的理论体系,进而期冀这些初步的理论创建为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相应的执法和司法建议,从而为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以及互联网市场法律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捆绑改变美国电信格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捆绑改变美国电信格局(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电信业的概述 |
一、电信业的内涵及自然垄断属性 |
二、我国电信业市场结构 |
三、我国电信业管制现状 |
第二节 非对称管制的概述 |
一、非对称管制的内涵及特点 |
二、非对称管制的理论依据 |
三、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具有一致性 |
第三节 我国电信业需要非对称管制 |
一、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使然 |
二、平衡运营商之间的非对称竞争 |
三、对电信业反垄断管制予以补充 |
第二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不足 |
一、非对称管制规则法律位阶较低 |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缺失 |
三、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存在漏洞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弱 |
第三章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一、美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二、欧盟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三、日本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考察 |
第二节 国外电信业非对称管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高位阶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
二、双维度界定相关市场 |
三、分类认定主导运营商 |
四、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明确 |
五、退出机制避免过度管制 |
六、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第四章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具体内容 |
一、出台《电信法》以确立制度地位 |
二、规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
三、健全主导运营商的认定标准 |
四、细化非对称管制具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配套保障 |
一、创设非对称管制动态评估机制 |
二、建立非对称管制退出机制 |
三、设置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 |
四、协调非对称管制与反垄断管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全流量时代通信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理论发展 |
2.1 全流量理论及相关研究 |
2.1.1 流量概念界定 |
2.1.2 流量经营理论及研究 |
2.1.3 全流量的定义及内涵 |
2.2 价值创造理论及相关研究 |
2.2.1 价值概念界定 |
2.2.2 价值创造理论研究 |
2.3 客户视角的客户价值理论及研究 |
2.3.1 B2C客户价值定义及内涵 |
2.3.2 B2C客户价值构成维度研究 |
2.3.3 B2C客户价值影响因素研究 |
2.3.4 B2C客户价值与消费者行为关系研究 |
2.3.5 B2C客户价值理论研究方向 |
2.4 企业视角的客户价值理论及研究 |
2.4.1 C2B客户价值定义及内涵 |
2.4.2 C2B客户价值构成研究 |
2.4.3 C2B客户价值评价研究 |
2.4.4 C2B客户价值理论研究方向 |
2.5 客户-企业价值互动关系研究及博弈论 |
2.5.1 客户-企业价值互动关系研究 |
2.5.2 博弈论 |
2.6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第三章 流量经营驱动因素及流量价值模型构建 |
3.1 流量经营本质 |
3.1.1 流量经营历程回顾 |
3.1.2 流量经营存在问题 |
3.1.3 流量经营发展趋势 |
3.1.4 国外流量经营策略 |
3.1.5 流量经营本质分析 |
3.1.6 流量价值经营方向 |
3.2 流量经营驱动因素分析 |
3.2.1 规模增长驱动因素分析 |
3.2.2 价值增长驱动因素分析 |
3.3 流量价值模型构建 |
3.3.1 理论框架 |
3.3.2 流量价值概念模型 |
3.3.3 变量定义及研究假设 |
3.3.4 量表开发及数据收集 |
3.3.5 假设检验及模型修正 |
3.3.6 流量价值模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构建及应用 |
4.1 通信客户价值研究设计 |
4.2 通信客户价值理论框架 |
4.2.1 通信客户价值特性分析 |
4.2.2 通信客户价值研究现状 |
4.2.3 通信客户价值模型框架 |
4.3 通信客户价值评价指标 |
4.3.1 客户当前价值评价指标 |
4.3.2 客户潜在价值评价指标 |
4.3.3 客户网络价值评价指标 |
4.4 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4.1 层次分析法 |
4.4.2 评价指标体系确立 |
4.4.3 评价指标权重计算 |
4.4.4 通信客户价值计算 |
4.5 通信客户价值评价体系应用 |
4.5.1 基于客户价值评价结果客户细分 |
4.5.2 基于客户价值行为的客户细分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互动机制研究 |
5.1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互动机理分析 |
5.1.1 客户需求发展趋势 |
5.1.2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创造机理 |
5.1.3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交互关系分析 |
5.2 流量价值-通信客户价值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
5.2.1 流量价值-通信客户价值博弈模型的构建 |
5.2.2 动态博弈模型求解-非合作情形 |
5.2.3 动态博弈模型求解-合作博弈情形 |
5.3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博弈过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流量价值与通信客户价值双提升策略 |
6.1 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方案设计 |
6.1.1 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思路 |
6.1.2 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框架 |
6.2 需求挖掘及管理 |
6.2.1 客户需求管理 |
6.2.2 客户细分管理 |
6.3 供给改革及管理 |
6.3.1 产品体系供给改革 |
6.3.2 运营体系供给改革 |
6.3.3 经营体系供给改革 |
6.4 流量价值开发 |
6.4.1 网络质量提升策略 |
6.4.2 流量产品创新策略 |
6.4.3 内容权益运营策略 |
6.4.4 流量服务保障策略 |
6.4.5 流量品牌重塑策略 |
6.4.6 商业模式创新策略 |
6.4.7 终端运营牵引策略 |
6.4.8 渠道协同发展策略 |
6.5 通信客户价值提升 |
6.5.1 规模价值变现策略 |
6.5.2 存量价值变现策略 |
6.5.3 融合价值变现策略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流量价值对客户购买行为影响研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通信客户价值指标相对重要性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通信客户价值指标相对重要性结果分析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定价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移动通信市场开放竞争 |
2.2 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综述 |
2.3 捆绑定价策略综述 |
第3章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相关概念及现状分析 |
3.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相关概念 |
3.1.1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基本概念 |
3.1.2 虚拟运营商的概述 |
3.2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现状 |
3.2.1 国外发展现状 |
3.2.2 我国发展现状 |
3.3 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运作流程 |
3.4 批零倒挂现象的分析 |
3.4.1 单边市场框架下的均衡定价分析 |
3.4.2 双边市场框架下的均衡定价分析 |
第4章 垄断基础运营商转售业务的均衡定价策略 |
4.1 单边市场理论框架下转售业务的均衡分析 |
4.1.1 垄断基础运营商的定价策略与福利分析 |
4.1.2 引入虚拟运营商时的定价策略与福利分析 |
4.2 双边市场框架下转售业务的均衡定价策略 |
4.2.1 垄断基础运营商的定价策略与福利分析 |
4.2.2 引入虚拟运营商时的定价策略与福利分析 |
4.3 垄断基础运营商转售业务定价的比较分析 |
4.3.1 单边市场框架下转售业务定价分析 |
4.3.2 双边市场框架下转售业务定价分析 |
第5章 竞争下的基础运营商转售业务的均衡定价策略 |
5.1 竞争下的基础运营商转售业务的均衡定价策略 |
5.2 虚拟运营商接入时的均衡定价策略 |
5.3 竞争下的基础运营商转售业务的均衡定价分析 |
第6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不足与展望 |
6.3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战略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竞争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的特质 |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特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多维特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客体的特殊性 |
三、方式的特殊性 |
四、目的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一、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理念沿革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挑战 |
三、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确定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框架 |
二、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挑战 |
三、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确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思路 |
一、相关市场定义及界定目的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尝试 |
第四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
第一节 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的一般规定 |
一、市场份额、集中度与市场力量推定 |
二、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四、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的推定 |
一、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的调整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推定的改进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 |
一、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企业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互联网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五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抗辩的一般理论 |
一、买方力量抗辩 |
二、市场进入抗辩 |
三、效率抗辩 |
四、破产企业抗辩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抗辩理由的适用 |
一、买方力量抗辩的适用 |
二、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 |
三、效率抗辩的适用 |
四、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 |
第六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一般理论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 |
二、救济措施的类型划分 |
三、救济措施的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的适用 |
二、行为性救济的适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实施 |
一、救济遵循的原则 |
二、救济措施实施的监督 |
三、救济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规制与价格规制 |
2.1.2 规制制度 |
2.1.3 规制绩效 |
2.2 自然垄断理论 |
2.2.1 自然垄断理论的基本内涵 |
2.2.2 自然垄断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3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 |
2.3.1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基本内涵 |
2.3.2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4 委托代理理论 |
2.4.1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
2.4.2 委托代理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三章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现状与效果评价 |
3.1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的历史与现状 |
3.1.1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沿革 |
3.1.2 电信资费规制体制与政策现状 |
3.2 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体系的建立 |
3.2.1 评价框架 |
3.2.2 评价指标来源和方法说明 |
3.3 规制制度实现效果评价 |
3.3.1 市场结构合理性分析 |
3.3.2 规制能力有效性的分析 |
3.4 规制绩效实现效果评价 |
3.4.1 经济效益 |
3.4.2 社会效益 |
3.5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4.1 英国电信改革 |
4.1.1 英国电信资费改革历程 |
4.1.2 关于规制制度的改革 |
4.1.3 关于规制绩效的改革 |
4.2 美国电信改革 |
4.2.1 美国电信资费改革历程 |
4.2.2 关于规制制度的改革 |
4.2.3 关于规制绩效的改革 |
4.3 启示 |
第五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3 创新点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6)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产业融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从媒介融合到产业融合 |
1.1.2 网络视频的勃兴与媒介变局 |
1.2 研究问题与意义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
1.3.1 网络视频 |
1.3.2 网络视频产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前沿性与创新性 |
2 文献综述 |
2.1 理论资源 |
2.1.1 产业融合理论 |
2.1.2 产业链相关理论 |
2.1.3 研究中使用的分析工具 |
2.2 研究综述 |
2.2.1 传媒产业融合研究综述 |
2.2.2 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研究综述 |
2.3 网络视频产业研究述评 |
3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阶段与特征 |
3.1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阶段 |
3.1.1 市场导入期:“播客”风潮下的业态萌芽(1994-2005) |
3.1.2 产业萌芽期:资本“盛宴”下的行业爆发(2006-2007) |
3.1.3 市场调整期:市场洗牌后的秩序重构(2008-2009) |
3.1.4 理性成长期:资源困境中的“合纵连横”(2010-2012) |
3.1.5 融合发展期:多元布局下的跨界经营(2013-) |
3.2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特征 |
3.2.1 内容生产模式多元化 |
3.2.2 传播终端移动化、多屏化 |
3.2.3 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 |
3.2.4 企业营利模式多样化 |
3.2.5 政府管理规范化、细致化 |
3.3 小结 |
4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融合发展:背景、机理与动因 |
4.1 网络视频产业的融合背景 |
4.1.1 传媒业与电信业的融合 |
4.1.2 基于互联网的更大范围的融合 |
4.1.3 一些融合型的产业概念 |
4.2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机理 |
4.2.1 网络视频产业的核心层——视频内容产业 |
4.2.2 网络视频产业的外延层——视频衍生产业 |
4.3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因分析 |
4.3.1 信息技术的驱动 |
4.3.2 资产通用性的提高 |
4.3.3 视频企业对范围经济的追求 |
4.3.4 规制放松与政策的推动 |
4.4 小结 |
5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SCP分析 |
5.1 我国网络视频市场结构分析 |
5.1.1 市场集中度高 |
5.1.2 差异化程度较低 |
5.1.3 市场进入壁垒高 |
5.1.4 产业融合对网络视频市场结构的影响 |
5.2 我国网络视频市场行为分析 |
5.2.1 网络视频市场的价格协调 |
5.2.2 网络视频市场的非价格行为 |
5.2.3 网络视频企业的并购与联合 |
5.2.4 产业融合对网络视频市场行为的影响 |
5.3 我国网络视频市场绩效分析 |
5.3.1 规模增长与长期亏损并存 |
5.3.2 行业收入格局的转变 |
5.3.3 产业融合对网络视频市场绩效的影响 |
6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触合发展的现实路径——产业链整合 |
6.1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链的形态特点 |
6.2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链的整合 |
6.2.1 网络视频企业的水平整合 |
6.2.2 网络视频企业的跨产业垂直整合 |
6.3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价值链的网状嬗变 |
6.3.1 网络视频产业价值系统的基本模型 |
6.3.2 价值网:网络视频产业价值系统的高级形态 |
6.4 小结 |
7 网络视频企业的融合成长——基于多案例分析 |
7.1 理论背景与分析框架 |
7.2 研究设计 |
7.2.1 研究方法 |
7.2.2 样本选择 |
7.2.3 数据收集 |
7.3 案例一:乐视网的“生态”构建 |
7.3.1 案例背景 |
7.3.2 乐视网的融合成长模式分析 |
7.3.3 乐视网融合成长的竞争力分析 |
7.3.4 讨论与启示 |
7.4 案例二:芒果TV的融合成长 |
7.4.1 案例背景 |
7.4.2 芒果TV的融合成长模式分析 |
7.4.3 芒果TV融合成长的竞争力分析 |
7.4.4 讨论与启示 |
7.5 小结 |
8 推动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 |
8.1 我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的阻碍 |
8.1.1 行业盈利困局尚未破除 |
8.1.2 企业同质化竞争仍较严重 |
8.1.3 版权保护不断面临挑战 |
8.1.4 政策倾斜成为产业发展掣肘 |
8.2 推动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 |
8.2.1 持续推动视频行业的技术创新 |
8.2.2 鼓励视频企业进行营利模式创新 |
8.2.3 建立新环境下的版权治理机制 |
8.2.4 加速三网融合促进跨产业竞合 |
8.2.5 科学制定政策推动融合发展 |
9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自然垄断理论 |
2.1.1 早期自然垄断理论 |
2.1.2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 |
2.1.3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 |
2.2 规制理论 |
2.2.1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 |
2.2.2 规制俘获理论 |
2.2.3 规制经济理论 |
2.3 产业组织理论 |
2.3.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3.2 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 |
2.3.3 传统SCP范式对自然垄断产业的适用性分析 |
2.4 中国电信业的产业特性 |
2.4.1 中国电信业的技术经济特征 |
2.4.2 电信业技术经济特征的变化 |
2.4.3 电信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第3章 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新问题 |
3.1 中国电信产业的发展历程 |
3.1.1 中国电信产业发展初期 |
3.1.2 中国电信业市场拆分重组历程 |
3.2 中国电信产业监管政策演进 |
3.2.1 从垄断到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 |
3.2.2 从调整市场结构转向规范市场行为 |
3.2.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市场绩效——成立中国铁塔公司 |
3.3 中国电信产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
3.3.1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业传统商业模式形成挑战 |
3.3.2 “三网融合”政策推进加剧了电信市场竞争 |
3.3.3 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主导地位逐渐弱化 |
3.3.4 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对运营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第4章 构建“R-SCP”电信产业分析框架 |
4.1 电信业规制的目标 |
4.2 电信业规制的主要内容 |
4.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现状 |
4.4 现有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分析 |
4.4.1 “SCP”范式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4.2 规制理论在电信产业组织研究中的局限性 |
4.5 电信产业组织的研究思路 |
4.5.1 决定电信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因素 |
4.5.2 电信产业组织研究的主要思路 |
4.6 构建基于规制的“R-SCP”理论分析框架 |
4.6.1 “R-SCP”框架的逻辑关系 |
4.6.2 “R-SCP”理论框架对电信产业的适用性 |
第5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1 影响市场结构的主要因素 |
5.2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分析 |
5.3 政府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直接塑造 |
5.3.1 放松进入规制与引入竞争 |
5.3.2 电信纵向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3.3 电信南北拆分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4.1 进入者策略与在位者优势 |
5.4.2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份额和价格的影响 |
5.4.3 不对称规制与联通CDMA手机补贴 |
5.4.4 不对称规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3G/4G牌照发放 |
5.4.5 “单向携号转网”规制政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 企业行为对电信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1 中国电信的限制性定价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5.5.2 中国移动的差异化策略对市场份额的影响 |
5.5.3 中国联通的技术创新行为 |
5.6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1 三网融合对电信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
5.6.2 中国三网融合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
5.6.3 中国广电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影响市场格局 |
第6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分析 |
6.1 市场行为的影响因素 |
6.1.1 影响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主要因素 |
6.1.2 规制条件下企业行为特征分析 |
6.1.3 中国电信企业各阶段行为分析 |
6.2 规制与放松规制对电信市场行为的影响 |
6.2.1 规制失效下电信企业的排他性行为 |
6.2.2 不对称规制下的电信市场竞争行为 |
6.2.3 电信企业对规制的突破与放松规制 |
6.3 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的影响——以中国联通为例 |
6.3.1 中国联通3G市场定位 |
6.3.2 中国联通3G六统一运营策略 |
6.3.3 中国联通价格行为分析 |
6.3.4 中国联通非价格行为分析 |
6.3.5 中国联通组织调整行为分析 |
6.4 产业政策对电信企业市场行为的影响 |
6.4.1 “移动通信转售”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6.4.2 手机实名制对电信企业行为的影响 |
第7章 基于规制的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分析 |
7.1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评价方法 |
7.1.1 产业组织理论对经济绩效的评价内容 |
7.1.2 竞争和规制对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影响 |
7.1.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衡量指标 |
7.2 中国电信产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7.2.1 完全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年之前) |
7.2.2 双寡头垄断阶段的绩效分析(1994-1998年) |
7.2.3 引入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1999-2001年) |
7.2.4 扩大竞争阶段的绩效分析(2002-2008年) |
7.2.5 电信业重组后的绩效分析(2009年至今) |
7.3 中国电信产业市场绩效的总体评价 |
第8章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的新特征及其规制 |
8.1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及趋势 |
8.2 移动互联网对电信产业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影响 |
8.2.1 电信运营商产业主导权丧失 |
8.2.2 电信运营商进一步被管道化 |
8.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替代传统电信业务——以“微信”为例 |
8.2.4 免费模式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成为主导 |
8.3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组织变革与转型 |
8.3.1 从全业务运营商转向综合信息服务商 |
8.3.2 运营重心从传统语音转向数据应用 |
8.3.3 由纯管道经营向智能管道转型 |
8.4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市场竞争行为 |
8.4.1 开展4G流量价值经营提升市场绩效 |
8.4.2 搭建应用平台与OTT企业合作运营 |
8.4.3 重视应用服务——以移动支付为例 |
8.4.4 以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技术提升电信产业竞争力 |
8.5 移动互联网时代电信产业规制的新特点 |
第9章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及规制合理化建议 |
9.1 电信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内涵及目标 |
9.2 规制合理化与产业组织有效化的关系 |
9.3 产业融合对电信业规制的影响 |
9.3.1 电信产业和广电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分析 |
9.3.2 相关市场主体存在各自的利益诉求 |
9.3.3 行业监管者维护部门利益以及职责有所差异 |
9.4 外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经验 |
9.4.1 英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2 美国电信产业规制与改革 |
9.4.3 国外电信产业规制与改制的启示 |
9.5 中国电信产业的规制改革建议 |
9.5.1 产业融合背景下规制重构的保障机制 |
9.5.2 电信产业市场竞争政策的趋势 |
9.5.3 中国电信业产业组织有效化建议 |
9.5.4 中国电信业规制合理化建议 |
第10章 总结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8)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范畴解析 |
一、标准的内涵和外延 |
二、标准与专利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与市场竞争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正面作用 |
三、标准必要专利对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 |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 |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率与公平原则 |
第四节 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然性与应然性 |
一、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实然性 |
二、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然性 |
第二章 垄断协议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
一、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 |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类型 |
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 |
四、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专利联营类型与标准必要专利联营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联合抵制 |
二、欧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合抵制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与滥用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效果 |
二、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三、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标准必要专利中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与拒绝许可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标准必要专利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中的搭售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中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价格歧视 |
二、欧美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三、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与标准必要专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与救济制度 |
一、经营者集中的反竞争效果 |
二、经营者集中的救济制度 |
三、我国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制度 |
第二节 结构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一、典型的结构性条件:剥离资产 |
二、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中结构性救济的实践情况 |
第三节 行为性条件中的标准必要专利 |
一、行为性条件的分类方法 |
二、行为性条件的典型种类与知识产权的许可 |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行为性救济的实践情况 |
第五章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一、美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二、欧盟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模式 |
三、欧美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模式的比较及刊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执法实践 |
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公司(IDC)案 |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IDC价格垄断案 |
三、高通公司反垄断执法案 |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完善 |
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二、《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三、《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第六稿和第七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电信行业反垄断概述 |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问题 |
第一章 电信行业价格歧视综述 |
第一节 价格歧视反垄断理论 |
一、法学理论 |
二、经济学理论 |
第二节 电信行业价格歧视问题研究 |
一、电信行业特殊性分析 |
二、电信行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理论分析 |
第二章 价格歧视行为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一线价格歧视 |
一、低价类价格歧视 |
二、“网内网外”价格歧视 |
三、区分消费群体的价格歧视 |
第二节 二线价格歧视 |
一、普通类型——以宽带接入为例 |
二、特殊类型——价格挤压 |
第三章 合理抗辩理由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应对竞争 |
第三节 成本差异 |
第四节 特殊市场条件 |
第五节 社会公共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范围、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相关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逻辑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逻辑结构图 |
1.5 创新之处与未尽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未尽之处 |
第2章 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 |
2.1 反垄断法规制理论 |
2.1.1 政府规制之于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探源 |
2.1.2 反垄断法规制之于政府规制的特殊性 |
2.2 互联网产业“R-SCP”理论 |
2.2.1 产业组织理论之于“R-SCP”理论渊源 |
2.2.2 “R-SCP”理论对互联网产业的具体分析 |
第3章 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 |
3.1 互联网企业的独特属性 |
3.1.1 互联网企业具有网络性 |
3.1.2 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性 |
3.1.3 互联网企业具有创新性 |
3.1.4 互联网企业具有动态性 |
3.2 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辨析 |
3.2.1 互联网行业寡头垄断现状 |
3.2.2 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 |
3.3 规制必要性:互联网行业“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 |
3.3.1 互联网行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
3.3.2 互联网行业“规制失灵”的表现 |
3.4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
3.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分类 |
3.4.2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分类 |
第4章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4.1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之困 |
4.1.1 互联网企业特点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
4.1.2 市场份额认定因素作用下降及计算方法之变 |
4.2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研析 |
4.2.1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选择 |
4.2.2 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4.2.3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4.3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分析 |
4.3.1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规制原则 |
4.3.2 代表性国家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
4.3.3 我国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 |
第5章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5.1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规制之难 |
5.1.1 互联网企业定价行为具有合理性 |
5.1.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困境 |
5.2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5.2.1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行为模式 |
5.2.2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认定方法 |
5.2.3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规制实践 |
5.3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5.3.1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表现 |
5.3.2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方法 |
5.3.3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实践 |
5.4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5.4.1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 |
5.4.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理论 |
5.4.3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实证分析 |
第6章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1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的规制之惑 |
6.1.1 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的不确定性 |
6.1.2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规制困境 |
6.2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2.1 互联网企业搭售的行为表现 |
6.2.2 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理论分析 |
6.2.3 中外互联网企业搭售的实证研究 |
6.3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3.1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表现形式 |
6.3.2 规制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理论析评 |
6.3.3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国内外规制实践 |
第7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7.1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原则的确立 |
7.1.1 执法原则:审慎原则 |
7.1.2 违法认定原则:合理原则 |
7.2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路径 |
7.2.1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和因素的修正 |
7.2.2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和方法的革新 |
7.3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构想 |
7.3.1 互联网企业定价行为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方法 |
7.3.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建议 |
7.4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7.4.1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
7.4.2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两阶段认定制度的适用 |
7.5 完善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性规范 |
7.5.1 互联网企业集中界定制度的建立 |
7.5.2 互联网企业承诺制度之限制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捆绑改变美国电信格局(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电信业非对称管制的完善[D]. 朱心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全流量时代通信客户价值开发与提升策略研究[D]. 唐浩.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1)
- [3]我国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入定价策略研究[D]. 胡祎暾.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4]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承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5]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D]. 牛锐.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6]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发展研究 ——基于产业融合的分析[D]. 何白. 厦门大学, 2017(01)
- [7]中国电信产业的R-SCP分析[D]. 程瓯. 武汉大学, 2016(01)
- [8]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李煜. 南京大学, 2016(05)
- [9]论电信行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D]. 许超.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10]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尚芹. 辽宁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