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论文文献综述)
黄超艺[1](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认为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苏相和[2](2021)在《司法会计鉴定在企业强制清算中的应用研究 ——以Y省A公司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全方面的高度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都已经逐渐得到了完善,在立法方面可谓是取得了相当重大的突破,企业清算也已在法律领域得到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支持以及保障。但是在强制清算中,往往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并不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面对复杂的企业会计信息难以直接使用。与此同时,由于公司财务舞弊的情况频频发生,管理制度极不健全的企业也比比皆是,这也导致了许多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程度存疑,因此这类情况会需要对被清算企业进行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另外,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以前是由司法部与财政部共同进行管理的,但随着行业体制等的改革,目前我国司法部已经不再对司法会计鉴定行业进行资格管理,而是将司法会计鉴定回归行业本身,由财政部进行单独的管理。这一改革措施势必会对国内该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积极的作用,也可以预期到司法会计鉴定在未来的实务市场中定将大放异彩。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研究基本都集中在了刑事案件应用中,民事案件的研究和应用较为少见,企业强制清算的应用和研究更是鲜有涉及。然而,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的数量并不少有,同时随着环境的改变,日后这方面的应用也将越来越多。司法会计鉴定在此领域的应用探索以及理论探索也愈发重要。基于此,本文首先将对研究内容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描述。在企业清算的目的要求下,清算组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所涌现出的诸多问题;并对司法会计鉴定以及企业清算的相关文献进行研究、阐述;归纳分析研究的现状,整体现状进行分析。然后整理归纳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分别从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标准程序、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进行说明,以及常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技巧以及基本路线涉及哪些方面;并且探讨企业清算的相关知识,包括企业清算的相关概念和分类,重点讨论企业清算中的强制清算,理清其特点及法律依据。接着从清算以及强制清算的现状、特点和面临的问题切入,分析强制清算与司法会计鉴定之间的关联性,司法会计鉴定介入企业强制清算有何必要性。同时总结在强制清算中司法会计鉴定所面临的重难点问题。接着通过真实的案例,分析整个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强制清算中所起的作用。再通过具体案例,将整个鉴定过程拆解描述,以会计和财务问题分为两条线,配以数据,着重对检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说明,包括了案例的利益相关方在会计材料中所记录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案例公司账目中存在的不实资产等。由此得出鉴定意见并对案例进行总结。最终,结合现实案例来分析此次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对案例公司强制清算所带来的影响,进而总结出司法会计鉴定对企业强制清算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策略安排,方法运用等方面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
孙建[3](2021)在《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王婉婷[4](2021)在《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文中认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越来越快,风险越来越高,现金持有和流动顺畅对企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日益重要。为此,2020年3月施行的《证券法》将IPO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提高了以现金流为基础的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性。虽然,相比于会计盈余,公司的现金流较少用到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但是随着现金流重要性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虚增其报告值,进行现金流操控。现金流操控的实现,可能需要得到开户银行的默许甚至协助。随着我国银行商业化、公司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释放,但同时也加剧了银行间的竞争,导致一些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放弃应尽的社会责任,甚至失去应有的职业道德,成为企业现金流操控的帮手。因此,深入研究银企关系对企业现金流操控的影响及其机理,对于有效遏制企业现金流操控,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规范银企关系,优化金融市场,促进我国银行业和国民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选取2008-2019年上市A股企业为研究样本,以交易成本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融资约束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核心理论指导,结合信贷寻租理论,分析论证银企信贷关系强度对现金流操控的影响;依据产融结合理论,分析论证银企股权关系强度对现金流操控的影响;依据信贷寻租理论,分析论证银企高管关系强度对现金流操控的影响。最后,综合运用上述理论,检验各维度银企关系叠加时,即银企信贷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银企信贷关系和股权关系叠加,以及银企信贷关系、股权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对现金流操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基于公司治理和宏观经济形势分组检验上述关系的主要影响机理。上述研究发现:(1)银企信贷关系强度与现金流操控显着正相关,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赋予高管较高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货币政策紧缩时能够有效弱化两者关系;(2)银行持股企业强度、企业持股银行强度与现金流操控均显着负相关,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赋予高管较低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和货币政策紧缩时能够有效增强银行持股企业强度对现金流操控的抑制作用,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赋予高管较高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和货币政策宽松时能够有效增强企业持股银行强度对现金流操控的抑制作用;(3)银企高管关系强度与现金流操控显着正相关,非国有股权性质、赋予高管较低薪酬、货币政策宽松时能够有效弱化两者关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两者关系的作用并不明显;(4)银企信贷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显着正相关,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赋予高管较低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和货币政策紧缩时,能够有效弱化两者关系;银企信贷关系和股权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显着负相关,非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赋予高管较低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高和货币政策宽松时,能够有效强化两者关系;银企信贷关系、股权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负相关但不显着,国有股权性质、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赋予高管较低薪酬、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较低和货币政策宽松时能够强化两者负相关关系。本文研究的主要理论创新在于:(1)从银企关系这一全新的视角,研究企业现金流操控实现的重要条件机制,创新了企业现金流操控形成机制的研究,拓展了银企关系后果影响的研究领域;(2)从银企信贷关系、银企股权关系、银企高管关系,及其叠加关系这一新的深度,研究银企关系的后果影响,创新了银企关系研究的视野,深化了银企关系对现金流操控的影响机理认识;(3)全面揭示了不同公司治理情境与宏观经济形势对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关系的作用机制,为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关系研究结论的有效运用提供重要基础。本文研究的主要实践意义在于:(1)有助于投资者根据公司银企关系状况及其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全面分析企业现金流操控的可能性,提高理性投资决策能力;(2)有助于监管方制定规范银企关系以遏制现金流操控的制度文件,明确监管的重点和路径,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3)有利于企业有效识别银企关系的风险点,健全相关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现金流舞弊行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4)有利于商业银行有效识别银企关系的风险点,健全相关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合理发展银企关系,切实履行对企业进行治理的社会责任。
龚家慧[5](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为了扩大利益,降低运营成本,抵御市场风险,会选择通过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提高经济效益。这种趋势最为典型的表现即是大量关联企业的出现与崛起。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任何具备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都应当以自身资产来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一些关联企业间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甚至因此威胁到了企业的独立人格地位,也因此产生了一系列潜藏的问题。关联企业破产较于传统的单一企业破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破产法现有的规则并不当然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破产启动是企业得以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它涉及到破产申请的提出至受理的各个具体环节和条件,包括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申请的提出、管辖、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具体问题。现行破产法对破产启动的规制建立于单一企业基础之上,没有考虑关联企业这一特殊类型。对于具备实质合并条件的关联企业,如果仍适用传统破产模式分别企业破产,那么一些需实质合并的关联企业在破产前的不正常利益传导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造成债权人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维权,这对债权人来说并不公平。现行破产法因没有专门的规定来对关联企业间这类不法行为进行规范,而继续适用现行破产法对其规制又无法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启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由此可见,当前破产法在应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问题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对于关联企业破产的问题,学界多有讨论与研究,但对于如何启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少有系统的研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和路径,各地法院进行了形式多样的探索和尝试,但做法并不一致。当下,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启动迫切需要系统的规则研究,以保障关联企业在内的广泛市场主体能够依法有序地通过破产来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和企业的拯救。第一章是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特殊性和意义进行研究。实质合并的特殊性是本文的逻辑起点。由特殊性所引发的现有破产规则不适用于关联企业破产,以及特殊性所产生的关联企业破产对规则的诉求,与本文其他章节之间形成逻辑上的递进关系。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主体的多元与统一、财产的混同与归并、利益的调整与平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殊性,对破产启动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均产生影响,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则诉求。表现在诸如:破产原因如何确立、申请主体应否扩大、破产启动可否例外适用职权模式、分属不同区域的关联企业管辖如何确定等。对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规则研究,有其广泛的意义与价值。它有利于以特殊性为起点,理清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与高效,丰富和完善现有破产启动的理论。有利于让关联企业在内的广泛市场主体有序地参与到破产进程中。第二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原因及标准分析。破产原因是破产启动的基础,本章关注关联企业出现的经济社会环境,对确立实合并破产原因存在的现实困境做出一系列概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及原因。关联企业显然其主体数量大于等于两家企业,故而在满足何种要求才达到破产原因的标准界定上区别于单一企业的破产原因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关联企业破产原因理应仍遵守现有的破产原因规定,唯一区别在于主体数量的增加使得整个集团符合破产原因的条件下,各个成员企业是否也均需达到破产原因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同时,对于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也应有一个较为明晰的衡量标准,目前我国对此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法人人格是否达到混同程度,但按照学说以及实践做法,现实中仍存在着其他可能影响关联企业破产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的因素。是否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实质合并适用的因素以及如何考虑这些因素也是本章一个主要探讨的问题。第三章是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的规则分析。提出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本章围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背景下的申请主体的选择,以及可否例外适用职权制模式启动破产程序进行探究。在申请主体的选择上,对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出资人和清算义务人分别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是普遍适用的申请主体,出资人和清算义务人是特定条件下的申请主体。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目前普遍不被学界认可,但鉴于破产法功能社会化的趋势,以及单一申请制带来的困扰,不应全盘否定职权制启动破产的功能价值。事实上,申请制这种破产启动模式尽管能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自愿自主性,但并不能完全满足破产制度设立的需求,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破产申请人因缺乏申请动因而怠于提起申请的情况,导致我国“企业的破产率仍然远低于一般国家的正常比例,突出反映了破产法尚未能充分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单纯地依靠当事人申请来解决破产问题有时十分困难。关联企业所涉人员众多,牵扯利益甚广有时不仅仅是“个人私利”如此简单。关联企业的破产已经牵涉到的广泛的社会秩序、利益,因此在适格主体不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例外地依靠法院职权启动也值得探讨。第四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管辖规则分析。管辖是破产启动的关键,破产程序的有效启动是以管辖权的存在为条件的。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在审查破产申请后才可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破产管辖的确定关系到当事人、法院以及社会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管辖与普通的单一企业破产案件相比情况更为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关联企业的发展关系错综复杂,其所涉及的地域更为广泛,甚至可能有的关联企业存在跨国发展问题。各个关联企业所处地域不一,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形势也有异,同关联企业破产对当地社会影响程度也不一致,这些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都广泛存在,并成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障碍。因此管辖原则的确立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对实质合并的管辖应当遵循“利益中心地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而“利益中心地原则”应作为普遍使用原则加以确立,并在无法适用“利益中心地原则”的情况下以“申请在先原则”为管辖确立的依据。第五章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受理与审查规则分析。破产的受理与审查是破产启动的决定性阶段。本章重点讨论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和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如何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调整的问题。由于关联企业的出资人、债权人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发出不同声音,特别是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关联企业债权人,由于被纳入破产程序会拉低其现有的债权清偿率,尤其会持反对立场。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是适时置入听证和复议程序。对实质合并作出的决定是否需要以债权人会议为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存在较大争议,因实质合并是涉及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事实认定,故而由法院决定的做法较为合理。同时,这样的程序设置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异议,从而为保障当事人异议权和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减轻阻力,应设置救济程序来保障其权利实现。第六章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问题的研究。为了维护关联企业中各个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对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所产生的效力加以探索。破产申请的受理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标志,将对破产程序的组织、程序、实体等方面产生法律效力。关联企业因最为显着的主体特殊性而明显区别于单一企业破产,因此产生的疑问如:关联企业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与单一企业破产相比是否有所不同,对整个程序的进行有何改变,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有何影响等。事实上,关联企业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与单一企业破产受理效力有共通之处,也有明显区别的地方。在组织上,关联企业因主体较多涉及管理人如何选定的问题;在程序上,对于禁止债务人清偿行为、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规则上与原有程序保持一致,但其因涉及实质合并事项,因此新增实质合并异议程序,这也是关联企业破产受理在程序上主要区别于单一企业的地方;在实体权利方面,主要体现在债权债务人之间权益调整方面。这些都是关联企业破产申请受理的当然法律效力,对于随后的破产程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林涛[6](2020)在《*ST重钢破产重整及其绩效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竞争十分激烈和残酷,上市公司同样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经营情况不佳导致背负高额负债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在破产重整制度未被广泛采用之前,可供企业选择的只有破产清算一条路,引入破产重整制度以后,一些仍然存在市场价值同时又有再生能力的企业能够避免破产倒闭,并通过实施破产重整来实现自救。本文选取*ST重钢破产重整案例进行研究,该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当,盈利能力下降再加上债务危机严重,自2013年开始该公司连续出现巨额亏损并于2017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年七月,处于生死存亡关头的*ST重钢在当地人民法院主持受理之下开始实施破产重整,政府引导下促成了引入资金实力强大的重组方,一方面通过债转股和现金清偿的形式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另一方面通过重新制定经营方案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并逐步改善经营状况。重整以后的*ST重钢有效降低了债务风险,重整程序完成之后的第二年公司就实现扭亏为盈并消除了退市风险,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良好的重整效果也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引导、重整方案和企业经营整改方案的有效性得到验证。为了客观评价重整效果并进一步验证重整方案的有效性,本文选取EVA指标并结合传统财务指标对重整前后的企业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结果表明,当一个企业陷入困境时,科学合理地实施破产重整不但能够有效帮助濒临破产的企业摆脱困境并改善经营状况,还可以在短期时间内显着提升企业绩效,*ST重钢破产重整的成功不仅为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理论提供参考,而且为遭遇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刘世鹏[7](2020)在《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为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加快推进了政策性债转股的进程。自2016年国务院推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转股的适用变得应用更为广泛,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暴露出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不明确、运行规则较为混乱及股权退出方式单一等隐患和问题。因此,为了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从债转股的概念和法律意义等基本理论出发,对债转股的属性,具体运行中的不足以及债转股后股东的权益保障等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债转股机制。首先,通过介绍和阐述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类型以及作用来整体讨论商业性债转股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意义。其次,结合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的文件,确定了适用债转股的破产重整企业类型应具有再生可能性,又深刻分析了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是否同受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制的问题,用以明确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在运行中在受《企业破产法》规制的同时,亦应受《公司法》的约束。再次,深刻分析了债转股方案以及含有债转股方案的整体重整方案的债权人表决问题,认为前者的通过应充分尊重每一债权人的意见,后者的表决应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讨论了转股后债权人即新股东的安置及退出问题,以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又针对前述涉及到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理论及现实问题,提出了如构建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的法律建议,其主要包括依照我国《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运行、确定规范的债转股启用条件、规范债转股实施程序、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模式、完善债转股分组表决机制以及建立健全新股东权利处置和退出机制;此外,又提出了构建完备的债转股实施配套制度的法律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律监管制度、建立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改善企业管理结构并建立现代化企业的制度以及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以期使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更为完善。
张倩茹[8](2020)在《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退出也逐步市场化,从曾经的政策性破产逐渐走向如今的依法破产。而破产企业是企业生命周期特定时段的特定存续形态,仍占有大量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强化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与控制,保护破产企业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必然要求,更是破产企业实践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为研究新形势下破产企业财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台。本文以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剖析,首先运用PEST模型、财务指标分析法、杜邦分析体系等方法分析破产前财务状况,简单分析其破产的原因。其次,结合对照新《破产法》的规定,从破产财产清查过程、破产资产评估问题、破产清偿顺序、破产管理人清算工作多角度深入剖析,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最终破产清偿结果没有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最后,紧紧围绕着研究中所暴露的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其一,在实施破产程序过程中,如何规范各项操作,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当企业遇见财务危机濒临破产的时候,尽可能采用破产重整方案,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其三,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应进行财务预警,避免企业破产。通过本次研究,为规范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与过程,维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减少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提供相关的建议与理论支撑。
张金栋[9](2020)在《R金控集团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的纾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下行的新常态背景下,众多企业遭受债务危机,无法偿还高额银行贷款本金甚至利息而濒临破产。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承担着地方债务危机企业纾困,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职责,如何开辟一条债务危机企业纾困路径,对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成长有着指导作用。本文以R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债务危机企业纾困为研究对象,对具有营运价值,企业经营现金流为正的债务危机企业实施“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的重要方式,并在国家政策方面得到了支持。通过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对企业纾困的基本路径的研究,进而发现“破产重整”纾困模式存在着银行等关键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通过有重大不确定性的障碍,在企业重整程序之前,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协商的方式收购债务人的多数不良债权,进而以多数债权人的身份支持企业重整计划的通过,推动企业重整。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析了国有地方金融控股集团在开展纾困业务具有债权协调能力强、协调政府对企业扶持、对地方金融具有主导权权及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的多业务协同能力等众多优势,由此建立以不良资产投资推动企业重整的纾困路径。本文亦对该纾困路径对具体案例企业进行了分析。
徐露[10](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我国企业都在探讨可以完善自身形式、提升经济利益、有效规避风险的经营管理模式,由此,关联企业之运营模式为一些企业所青睐。然而,当关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从而进入破产程序后,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无明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但另一方面,学术界诸多学者一直在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在司法实务中,虽然我国法院已经受理并审判了多起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对其进行了一定探索,但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依然面临适用标准单一、法院管辖冲突等司法困境。鉴于此,本文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制度的理论来源,整理了美国破产法史上对实质合并制度有里程碑式意义的相关案件,探讨了实质合并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的全过程,最后对其法理基础进行了归纳提炼。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实质合并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类似,两者容易发生混淆,本文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二者在适用法域、主体间的利益权衡、证明责任等方面存在的根本性差异,明确了两种制度的界限,为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实质合并制度夯实了解释基础。基于对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以及实质合并制度基础理论的分析,并参考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在实质合并破产适用原则、适用条件以及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做出了我国实质合并制度的相关构建设想,同时在启动模式、申请主体、司法管辖三个层次提出了制度构建建议。
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2)司法会计鉴定在企业强制清算中的应用研究 ——以Y省A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司法会计鉴定研究现状 |
二、关于企业强制清算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司法会计鉴定的相关理论 |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 |
(一)司法鉴定及其法律依据 |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及概念 |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 |
(一)鉴定准备阶段 |
(二)初步检验阶段 |
(三)详细检验阶段 |
(四)制作鉴定意见阶段 |
三、司法会计鉴定方法的相关理论 |
(一)司法会计鉴定方法的概念 |
(二)司法会计鉴定技巧 |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基本路线 |
第二节 企业清算的相关理论 |
一、企业清算的概念 |
(一)企业清算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
(二)企业清算的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
二、企业强制清算的相关理论 |
(一)强制清算的概念 |
(二)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章 强制清算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必要性和方法 |
第一节 我国企业清算的现状 |
一、我国企业清算所处的环境现状 |
(一)现存大量“僵尸企业”未能及时清算 |
(二)新法律环境对企业清算提出了新要求 |
二、我国企业清算面临的内部问题 |
(一)企业债务偿还率低 |
(二)企业外部债权回收率低 |
第二节 司法会计鉴定介入强制清算的必要性 |
一、强制清算的缘由 |
(一)公司已经陷入僵局 |
(二)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
二、司法会计鉴定介入强制清算工作的必要性 |
(一)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活动的必要环节 |
(二)司法会计鉴定可为被清算企业解决财会专业问题 |
第三节 强制清算中的司法会计鉴定 |
一、企业清算面临的主要会计问题 |
二、强制清算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
(一)强制清算案件的鉴定思路 |
(二)强制清算案件常用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
第四章 Y省A公司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案例公司概况 |
一、A公司概况 |
二、A公司解散清算的事由 |
三、委托事项 |
第二节 鉴定工作的思路梳理与策略选择 |
一、检材的初步鉴定 |
(一)检材的收检情况 |
(二)检材的初检情况 |
二、鉴定工作的思路梳理及策略选择 |
(一)情况分析与鉴定思路确定 |
(二)鉴定策略的选择 |
第三节 具体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 |
一、会计问题的检验鉴定 |
(一)A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检验鉴定 |
(二)非流动资产的检验 |
(三)会计问题的调整处理 |
二、财务问题的检验鉴定 |
三、详细检验的鉴别分析意见 |
第四节 鉴定意见的发表和案例总结 |
一、发表鉴定意见 |
二、案例总结 |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本次清算的影响 |
(二)本次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取得的成绩 |
(三)本次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不足 |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结论 |
一、司法会计鉴定能够推动强制清算工作的开展 |
二、司法会计鉴定思路和策略是基础 |
三、各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与技巧运用要灵活 |
四、充分运用信息技术能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效率和准确性 |
第二节 启示与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强化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指导体系的建设 |
三、夯实司法会计鉴定人才的培养体系 |
第三节 本文的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银企关系 |
1.2.2 现金流操控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银企关系的经济后果研究 |
2.1.1 银企信贷关系的经济后果研究 |
2.1.2 银企股权关系的经济后果研究 |
2.1.3 高管银行背景的经济后果研究 |
2.2 现金流操控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文献评价 |
第3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框架 |
3.1 理论基础 |
3.1.1 与银企关系产生有关的理论基础 |
3.1.2 与银行治理有关的理论基础 |
3.1.3 与现金流操控有关的理论基础 |
3.2 研究框架 |
第4章 银企信贷关系与现金流操控 |
4.1 研究假设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定义 |
4.2.3 模型设计 |
4.3 实证检验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实证结果分析 |
4.3.3 稳健性检验 |
4.4 进一步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分组检验 |
4.5 进一步研究: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分组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企股权关系与现金流操控 |
5.1 研究假设 |
5.1.1 银行持股企业与现金流操控 |
5.1.2 企业持股银行与现金流操控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 |
5.2.3 模型设计 |
5.3 实证检验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实证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进一步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分组检验 |
5.5 进一步研究: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分组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银企高管关系与现金流操控 |
6.1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变量定义 |
6.2.3 模型设计 |
6.3 实证检验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实证结果分析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进一步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分组检验 |
6.5 进一步研究: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分组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银企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 |
7.1 研究假设 |
7.1.1 银企信贷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 |
7.1.2 银企信贷关系和股权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 |
7.1.3 银企信贷关系、股权关系和高管关系叠加与现金流操控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变量定义 |
7.2.3 模型设计 |
7.3 实证检验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实证结果分析 |
7.3.3 稳健性检验 |
7.4 进一步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分组检验 |
7.5 进一步研究:基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分组检验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合理运用银企关系,抑制现金流操控 |
8.2.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助推银企关系良性功能发挥 |
8.2.3 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促使银企关系“顺周期” |
8.3 研究展望 |
8.3.1 关于银企关系的定位研究 |
8.3.2 关于现金流操控的模型研究 |
8.3.3 关于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的影响机制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特殊性及其意义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特殊性 |
一、主体的多元与统一 |
二、财产的混同与归并 |
三、利益的调整与平衡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法律适用特殊性 |
一、现行法律救济方式的局限性 |
二、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实质要件法律适用问题 |
三、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程序要件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的意义 |
一、有利于厘清实质合并破产适用对象 |
二、有利于实现公平与高效 |
三、有利于丰富完善破产启动理论 |
第二章 实质合并破产原因及标准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法律适用 |
一、破产原因对实质合并破产的意义 |
二、实质合并破产原因法律适用的困境 |
三、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原因的新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标准认定 |
一、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争议 |
二、国内实体标准探索 |
三、域外发展及对比研究 |
四、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规则误区 |
五、应遵循的原则及标准定义 |
第三章 实质合并破产申请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模式 |
一、分别破产、再行合并 |
二、一并申请、合并破产 |
三、个别先破、以点带面 |
四、启动模式对比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申请主体 |
一、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的法律适用 |
二、实质合并破产申请主体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举证责任的分配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举证责任适用的规则 |
二、实质合并破产举证内容界定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申请制与职权制探析 |
一、依申请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困境 |
二、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争议 |
三、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理据阐述 |
四、依职权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的路径探索 |
第四章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的法价值分析 |
一、保障破产公正 |
二、提升破产效益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权确定的现实问题 |
一、地域管辖中的问题 |
二、级别管辖中的问题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原则的域外比较及经验借鉴 |
一、域外管辖权立法及比较分析 |
二、国内实质合并破产管辖的原则确立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管辖权异议 |
一、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权的理论分歧 |
二、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处理方式比较分析 |
三、实质合并破产管辖异议的对待与处理 |
第五章 实质合并破产审查规则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审查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形式审查 |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实质审查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决程序类型及争议点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决类型 |
二、实质合并破产裁决方式的争议焦点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决定路径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决定主体 |
二、实质合并破产听证程序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中的权利救济 |
一、保障知情权与异议权 |
二、债权人的利益补偿 |
第六章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的法律效力分析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管理人确定产生的效力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程序产生的效力 |
一、对既有程序的调整 |
二、新程序的产生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对实体利益调整的效力 |
一、关联企业内部利益的调整 |
二、关联企业外部利益的调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ST重钢破产重整及其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总结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贡献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破产重整理论 |
2.1.1 破产重整的概念 |
2.1.2 破产重整的主要模式 |
2.1.3 债转股方式下的破产重整 |
2.2 破产重整的理论依据 |
2.2.1 营运价值论 |
2.2.2 利益与共论 |
2.2.3 社会政策论 |
2.3 企业绩效评价理论 |
2.3.1 企业绩效评价的概念 |
2.3.2 EVA指标绩效评价方法 |
第三章 *ST重钢破产重整案例背景 |
3.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及发展概况 |
3.2 *ST重钢深陷财务危机 |
3.2.1 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差 |
3.2.2 资产规模缩水,发展能力低下 |
3.2.3 高负债率和低流动性导致风险提高 |
3.3 *ST重钢深陷财务危机的原因 |
3.3.1 钢铁行业不景气,产能过剩 |
3.3.2 过度举债扩张,财务负担沉重 |
3.3.3 产品结构与市场需求严重错配 |
3.4 *ST重钢破产重整的原因 |
3.4.1 面临退市风险,重钢自身重整需求 |
3.4.2 强大重组方的参与 |
3.4.3 国企壳资源有价值,地方政府引导重钢保壳 |
第四章 *ST重钢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
4.1 *ST重钢破产重整进程 |
4.2 *ST重钢破产重整方案分析 |
4.2.1 保留“壳资源”,引入重组方 |
4.2.2 剥离低效无效资产,筹集偿债资金 |
4.2.3 引入市场化债转股,提高清偿率 |
4.3 重整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
4.4 债权人分类和清偿方案 |
4.5 经营调整方案 |
4.5.1 改变发展战略,调整产线与经营计划 |
4.5.2 优化产品结构,升级工艺流程 |
4.5.3 实施管理变革,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
4.5.4 绿色与智能发展齐头并进,推动转型升级 |
第五章 *ST重钢破产重整绩效分析 |
5.1 *ST重钢EVA计算 |
5.1.1 计算税后净营业利润(NOPAT) |
5.1.2 计算资本总额(TC) |
5.1.3 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
5.1.4 计算*ST重钢的EVA值 |
5.2 *ST重钢EVA指标企业绩效分析 |
5.3 EVA指标与传统绩效评价指标的对比分析 |
5.3.1 EVA值与净利润的对比分析 |
5.3.2 EVA回报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的对比分析 |
5.4 *ST重钢破产重整效果及结果 |
5.5 *ST重钢破产重整成功经验总结 |
5.5.1 政府参与引导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 |
5.5.2 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清偿债务——摆脱财务困境 |
5.5.3 完善治理、调整经营方案——摆脱经营困境 |
5.5.4 积极维护重整各相关方利益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1.1 陷入困境的企业可选择破产重整来脱困并恢复活力 |
6.1.2 破产重整能一定程度提升短期绩效并保护相关方利益 |
6.1.3 破产重整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支持 |
6.2 启示与建议 |
6.2.1 选择专业强大的重组方,重整计划需顺应市场规律 |
6.2.2 注重重整的实质,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
6.2.3 完善重整制度,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
6.2.4 选择合适的重整模式和方案,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 国外学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述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的基本概念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类型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与特点 |
一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方式 |
二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特点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基本属性 |
第二章 破产重整债转股存在的主要争议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所适用范围的问题 |
一 适用的企业范围的争议 |
二 适用的债权范围的争议 |
第二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法律的问题 |
一 不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二 受《公司法》调整的理由 |
第三节 关于债转股分组表决及批准的争议问题 |
一 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应否受债权人会议多数决的限制 |
二 破产重整中对含有债转股方案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问题 |
三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未获通过的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的问题 |
第四节 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后的股东权利处置问题 |
一 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能否对连带债务人追偿 |
二 转股后股东的权利问题 |
三 转股后股权退出问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构建结构完善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制度 |
一 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定规范运行 |
二 确定规范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启用条件 |
三 规范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实施程序 |
四 完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分组表决机制与正确适用强制批准制度 |
五 建立健全完善的转股后债权人权利的处置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完备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配套制度 |
一 健全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全程的法律监管制度 |
二 改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
三 实施普通股与优先股结合的债转股模式 |
四 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二章 企业破产清算相关理论概述 |
2.1 企业破产的概念、原因及意义 |
2.1.1 企业破产的概念 |
2.1.2 企业破产的原因及意义 |
2.2 破产清算的基本理论 |
2.2.1 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及其职能 |
2.2.2 破产财产管理的目标与原则 |
2.2.3 破产清算的一般流程 |
2.3 新《破产法》下对破产企业清算的要求 |
2.3.1 新《破产法》对财产清查的要求 |
2.3.2 新《破产法》对债务清偿的要求 |
2.3.3 新《破产法》对职工安置的要求 |
2.3.4 新《破产法》对清算费用的要求 |
第三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背景与成因分析 |
3.1 X电建公司破产前经营环境分析 |
3.1.1 政治因素分析 |
3.1.2 经济因素分析 |
3.1.3 社会因素分析 |
3.1.4 技术因素分析 |
3.2 X电建公司破产前财务状况分析 |
3.2.1 偿债能力分析 |
3.2.2 营运能力分析 |
3.2.3 盈利能力分析 |
3.2.4 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分析 |
3.3 X电建公司破产成因分析 |
3.3.1 经济结构不合理,主营业务收入急剧下滑 |
3.3.2 负债率持续攀升,企业融资困难 |
3.3.3 筹资困难,资金难以运转 |
3.3.4 技术落后,成本高居不下 |
第四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过程调查与分析 |
4.1 确立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调查目标与依据 |
4.1.1 调查的目标 |
4.1.2 调查的依据 |
4.2 破产财产清查结果与问题分析 |
4.2.1 破产财产清查清查结果 |
4.2.2 破产财产清查结果原因分析 |
4.3 破产资产评估、处置与问题分析 |
4.3.1 破产资产评估、处置方法与结果 |
4.3.2 破产资产评估问题分析 |
4.4 执行破产清算清偿的顺序与问题分析 |
4.4.1 执行破产清算清偿的顺序 |
4.4.2 清偿顺序问题分析 |
4.5 破产管理人选任及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 |
4.5.1 破产管理人选任及工作情况 |
4.5.2 破产管理人工作问题分析 |
第五章 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的启示 |
5.1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完善对策 |
5.1.1 健全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 |
5.1.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企业破产清算的外部环境 |
5.2 采取破产和解、重整的方案,坚持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
5.2.1 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的内容 |
5.2.2 保证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5.3 建立和完善企业破产预警体系 |
5.3.1 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防范体系 |
5.3.2 加强企业获得现金流的能力 |
5.3.3 建立企业申请破产责任制度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R金控集团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的纾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不良资产的研究 |
1.2.2 关于破产重整的研究 |
1.2.3 破产重整与不良资产结合的研究 |
1.2.4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金融控股集团概述 |
2.1.1 金融控股集团概念 |
2.1.2 金融控股集团相关理论 |
2.2 不良资产概述 |
2.2.1 不良资产相关概念 |
2.2.2 不良资产行业市场投资主体 |
2.2.3 不良资产相关理论 |
2.3 破产重整的概念和理论 |
2.3.1 破产重整的概念 |
2.3.2 破产重整的主要程序 |
2.3.3 破产重整的理论 |
第3章 R金控不良资产业务的开展 |
3.1 R金控集团概况及行业背景 |
3.1.1 R金控集团概述 |
3.1.2 国有地方金控公司的行业现状 |
3.2 R金控服务区域企业债务危机的特点及成因 |
3.2.1 企业债务危机的特点 |
3.2.2 企业债务危机的成因 |
3.3 R金控开展不良资产业务的纾困路径建立 |
3.3.1 不良资产业务与债务危机企业纾困关系 |
3.3.2 R金控不良资产业务概述 |
3.3.3 R金控不良资产业务模式 |
3.4 R金控不良资产业务对企业纾困的应用及局限 |
3.4.1 不良资产业务对企业纾困的应用 |
3.4.2 不良资产业务对企业纾困的局限性 |
第4章 R金控不良资产业务推进破产重整的路径建立 |
4.1 破产重整是挽救企业的重要方式 |
4.1.1 破产重整的优势 |
4.1.2 破产重整的政策背景 |
4.2 银行对企业重整的障碍分析 |
4.2.1 银行对破产企业的信息不对称 |
4.2.2 银行对重整计划参与度低 |
4.2.3 破产重整受偿周期长 |
4.2.4 担保权利人担保物权行使受到限制 |
4.2.5 银行债权表决机制存在矛盾 |
4.3 以不良资产交易推动重整的思路及理论 |
4.3.1 不良资产交易在重整中的思路 |
4.3.2 破产重整中不良资产交易的实质 |
4.3.3 庭外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程序的结合 |
4.3.4 银行对不良资产转让机制更成熟 |
4.4 R金控建立破产重整纾困路径优势 |
4.4.1 较高的债权协调能力 |
4.4.2 协调政府对企业重整的支持 |
4.4.3 以“准公共管理人”角色把握地方金融主导权 |
4.4.4 依托集团业务和人力资源,提供全面服务 |
4.5 不良资产业务参与企业重整的关键程序 |
4.5.1 企业是否适合破产重整的判断 |
4.5.2 不良资产业务参与破产重整模式选择 |
4.5.3 债权债务的梳理 |
4.5.4 不同类型债权的分步收购 |
第5章 以破产重整实施企业纾困案例应用分析 |
5.1 案例企业概况及债务危机 |
5.1.1 案例企业D公司概况 |
5.1.2 企业的债务危机情况 |
5.1.3 债务危机发生的原因 |
5.2 寻求帮扶,以破产重整实施解困 |
5.2.1 企业自救失败寻求帮扶 |
5.2.2 D公司具备重整价值 |
5.2.3 整体方案的设计安排 |
5.3 不良资产收购前资产负债的清理 |
5.3.1 企业资产项目的清理 |
5.3.2 企业负债的清理 |
5.3.3 企业清偿能力分析 |
5.3.4 重整资金预算及偿还来源 |
5.4 重整前不良资产收购过程 |
5.4.1 债权人沟通工作 |
5.4.2 不良资产收购过程 |
5.5 不良资产投资实施效果 |
5.5.1 对破产重整进程的推动 |
5.5.2 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效果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1.1 以不良资产投资推动重整是企业纾困有效路径 |
6.1.2 不良资产投资手段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
6.2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写作思路 |
第一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产生与界定 |
一、关联企业的产生 |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需求 |
一、分别破产的局限性 |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中国实践 |
一、破产重整中的实质合并 |
二、破产清算中的实质合并 |
三、小结 |
第四节 实质合并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一、启动标准上的困境 |
二、适用条件上的困境 |
三、法院管辖上的困境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产生和沿革 |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产生 |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理基础 |
一、实体法理论 |
二、企业主体理论 |
三、衡平居次理论 |
第三章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比较 |
第一节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可能混淆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似性 |
第二节 实质合并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根本差异 |
一、法律制度范畴不同 |
二、主体之间的利益权衡不同 |
三、各方证明责任不同 |
第三节 实质合并认定的关键点:“令人绝望的混同” |
一、从Chemical一案看“令人绝望的混同” |
二、Chemical案件的工具性价值 |
第四章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原则 |
一、谨慎适用原则 |
二、公平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第二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 |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二、不当利益转移或分配 |
三、债权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规则 |
一、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 |
二、实质合并程序的申请 |
三、实质合并案件的管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审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2]司法会计鉴定在企业强制清算中的应用研究 ——以Y省A公司为例[D]. 苏相和.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重整融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孙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银企关系与现金流操控[D]. 王婉婷.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D]. 龚家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6]*ST重钢破产重整及其绩效研究[D]. 林涛.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7]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问题研究[D]. 刘世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X电建公司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研究[D]. 张倩茹. 西安石油大学, 2020(10)
- [9]R金控集团推进企业破产重整的纾困路径研究[D]. 张金栋. 山东大学, 2020(05)
- [10]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徐露. 苏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