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论文文献综述)
徐银波[1](2013)在《侵权损害赔偿论》文中研究表明如同刑法由“犯罪构成”与“刑罚”两部分组成,侵权责任法亦应由“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构成,其不仅要解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还应明晰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然而,现有立法及理论研究概集中关注责任构成,损害赔偿之规定与研究远未深入。既有立法仅就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分散的规定,受此影响,理论界仅曾零星地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问题,而损害赔偿论之体系尚待建构,关于这一主题的基础理论研究更是匮乏。本文即按照“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损害的金钱评价——损失的分担——赔偿理念”的架构,就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展开系统研究,并针对性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除前言及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论。本章共分为“损害”及“可救济的损害”两节,旨在明晰何为损害?哪些损害可以获得救济?对损害的认知是解决损害赔偿诸问题之基础,就何为损害?自古罗马至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时期,并无统一的认知,而仅有从受害人角度对利益的区分,区分一般利益与特别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与此相对应的是采限制赔偿主义,以赔偿一般损害、直接损害为原则。在经历与莫利诺斯的争论之后,莫姆森提出的统一的差额说及其对应的完全赔偿原则逐渐被接受,形成了现代损害赔偿理念。面对差额说的种种缺陷,后世学者又相继提出了组织说及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具体对应的劳动能力丧失说、死伤损害说,以及规范损害说。一方面,就损害本体论的认知,规范损害说更为可取,损害的认定是一个规范评价的过程,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是一个经加工后的法律事实,而非自然事实,而差额说、组织说不过是已融入价值取舍的具体评判标准。在对损害本体论有清晰认知后,诸多问题迎刃而解。另一方面,统一的损害论服务于完全赔偿原则,其忽视了各类具体损害之间的差异,欲构建公平的损害赔偿制度,还需借助对损害的科学的类型化区分。在明晰何为损害之后,接而需明确哪些损害可以获得救济,对此,某一行为不仅会给直接受害人造成损害,而且会给间接受害人造成损害;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直接损害,而且会造成延伸性的后续损害,“可救济的损害”一节旨在建构一条清晰的可救济损害的判断路径:1.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问题,前者解决的是侵权人对某一受害人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在确定侵权人对某一受害人应承担责任之后,应对该受害人的哪些损害承担责任问题。2.就责任成立的判断,应区分对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与对间接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就责任范围应区分“现实损害——结果损害——第二次现实损害”。3.可救济损害判断路径的构建,必须对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统筹考量。对此:1.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可否获得救济,是保护对象应解决的问题。就《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规定的民事权益,应作理解:第一,就权利而言,不可简单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而侵权责任构成“三要件”与“四要件”之争亦源于此:针对绝对权亦有权利位阶的区分,就侵害生命、身体、自由等基本人格权及物权时,只要行为人过错造成损害即应承担责任,无须再要求独立的违法性要件。而就隐私、名誉、荣誉及无形财产权时,过错乃至故意导致损害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尚需就行为的违法为之判断。第二,就权利之外的权益,包括立法后出现的潜在权利化的权益及因无法进行权利类型化的技术障碍性权益。与之对应,侵害前者造成的损害应否获救济,应以民众是否将其视为一种受保护的权益而判断,就后者,则应以违反相关法律为判断标准。另外就权益之外的一般利益,则应在遭受违反善良风俗行为侵害时获救济。2.间接受害人之损害应否获得救济,是因果关系应解决的问题。而且其可区分为不真正间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定型的附随损害及狭义的间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三类,仅第三类需要探讨。原则上,应仅与直接受害人有亲属关系的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授予救济。就此,纯经济利益损失概念对解决其涵盖的问题毫无意义,应判断其究竟是直接受害人之损害抑或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而决定是否授予救济。3.责任范围问题,则同样应是由因果关系加以解决的问题。对受害人因第一次损害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应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就第二次损害,应以生活风险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加以解决。第二章:损害评价论。在确定某一损害应获救济后,接踵而至的是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即对损害给予金钱评价。就侵害物的救济:1.应明确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责任方式的适用关系。这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应以给付目的而非给付的表现形式为判断标准,若旨在恢复物的完整利益,则属于恢复原状,若仅旨在赔付交易价值减损,则为赔偿损失,赔偿修理费属于恢复原状之救济,而非赔偿损失之救济。为此,在侵害物时,应采恢复原状主义,因为赔偿损失仅能回复物的交易价值,并不能实现物的完整利益。2.就恢复原状:修理费的赔付应采计算说而非实际修理说;就修理费的计算应采用主观具体计算方法;就修理之后产生的以旧换新问题,基于禁止强迫得利原则,一般不予扣减增值利益;就修理之后仍然存在的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侵权人仍应赔偿该价值差额,且交易性贬值损失的赔偿不应以受害人出售被侵害物为前提。3.就被侵害物的价值减损:其一,应依被侵害物为种类物、特定物,改造物、定作物,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方法,并且,不应将《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客观计算规则作为强制性规范,而应将其作为任意补充性规范,即在受害人未证明被侵害物的特别价值时,依客观市价计算。其二,就计算财产损失的基准时间,《侵权责任法》第19条以损失发生时为基准时间,混淆“原有状态”与“应有状态”,与损失填补理念及实践不符。在被侵害物市价无显着波动时,应遵循该规定,在被侵害物市价有显着波动时,则应依填补损失原则确定合理的时间。其三,就计算财产损失基准地,应以损失发生地为准。4.除应赔偿被侵害物的价值减损之外,侵权人还应赔偿租金、营业收入损失等一般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此,应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可得利益赔偿之缺失。就侵害人格权益:在对侵害人格权益造成的损失加以评价时,应首先对人格权益所蕴含的利益有清晰的认知,既有理论将人格权益主要界定为精神利益,有失偏颇,人格利益系物质体存在、精神性利益、财产利益的综合体。以此为标准,可将人格权益区分为内含物质性存在、精神利益及不可交易的财产利益之人格权益、内含精神利益及可交易财产利益之人格权益、内含精神利益及外部性财产利益之人格权益、仅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权益、并不内含具体精神利益或财产利益之人格权益。与之相对应,在侵害第一类人格利益时,除赔偿固有利益、抚慰精神痛苦之外,其核心是赔偿不可交易的财产利益损失,即为逸失利益损失。因为逸失利益是对将来的期待利益,精确的个别化的计算方法不过是痴人说梦,应采用类型化计算方式,如此亦可避免遭遇伦理质疑。就侵害第二类人格权益,其核心是赔偿可交易的财产利益损失,其计算依据即是授权使用费。就侵害第三类人格权益,其核心是赔偿外部性财产利益损失,因该外部性财产损失取得具有或然性,只可交由法官比照类似情形予以酌定。就侵害第四类人格权益,仅有赔偿精神损失之可能。就侵害第五类人格权益,则并不会导致直接损害。此外,因为侵权损害的广泛性、偶发性、不可预期性,将会导致受害人遭遇举证困境,此时,不能因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具体损害及损失而将侵权人从侵权责任中解放出来,应授权并强制法官结合间接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具体损害及酌定赔偿额。第三章:损失分担论。在确定损失数额之后,继而需要考量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该如何分担损失。既有理论分别从结果、行为的角度探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除此之外,还应从标的的角度探讨受害方异常素因对损失分担的影响。就损益相抵,包括:第一,传统意义的损益相抵,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时亦获得利益,其分别经历了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修正三个阶段,就此,应采用同源说,因为将非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归益于侵权人是毫无正当性的。同源说被相当因果关系替代,源于法学家们认为侵权人对与其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亦应可就与其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之获益主张损益相抵,这一简单推理忽视两种因果关系的差异,前者是对两个负值关联的判断,后者是对负值与正值关联的判断,其将会导致将本不应归益于侵权人利益归益于其。第二,损益相抵的扩大调整,其一,即受害人可否同时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保险、社会保障给付,就此应以给付的性质和目的作为认定标准标准,同性质给付相互排斥,不同性质的给付则可兼得。其二,即与不法原因给付向关联而突破禁止得利原则。就过失相抵:第一,过失相抵包括过错相抵,受害人的故意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其并非因为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免责,而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并不中断因果关系。第二,过失相抵的适用,并不以受害人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为基础。过失相抵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其一,事前的过失相抵,即因受害人在损害发生之前的行为可能会令其分担损失,如挑衅。其二,事中的过失相抵,即因受害人在损害发生时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应分担损失。对此,既有理论以事中与事后之过错来区分受害人过错促成损害的发生与受害人过错导致损害的扩大是错误的。在事中的过失相抵中,亦可能是过错导致损失的扩大,如受害人未戴头盔。事中的过失相抵包括两大类情形,一类如同共同侵权之过错相抵,其受害人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另一类是受害人具有违法性而相抵,虽然其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基于对其违法性带来风险及预防违法,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如受害人仍然未违章,但其无证驾驶,即应承担过失相抵之后果,其三,事后之过失相抵,即损害发生的行为导致损失的扩大。第三,过失相抵之损失分担,应区分两种情形而考量,就事中类似共同侵权之过失相抵以及事后之过失相抵,其应兼顾考查原因力及当事人的过错,就事前之过失相抵以及事中之违法性过失相抵,则应综合考查当事人的过错、违法性、风险。第四,就无过错责任之过错相抵:第一,仍然应适用过错相抵,但是对其应加以限制:一方面,是在危险异常的无过错责任中,排除一般过失的过失相抵;另一方面,基于无过错责任之投保,有限度地排除未成年人、老年人适用过失相抵。第二,在责任人无过错时,应比较受害人过错、原因力与责任人行为的危险性分担损失;在责任人有过错时,应比较受害人过错、原因力与责任人行为的危险性、过错。第三,若受害人之行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承担无过错之危险责任,可适用与有危险之损失分担。就受害方异常素因,包括物理性异常脆弱和价值性异常昂贵两方面,前者即受害人特殊体质,此时,侵权行为一般并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仅因侵害该特定受害人或被侵害物,方才产生异常高额之损失,此时,产生仍否要求侵权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否就异常部分损害分担损失之问题。第一,就受害人特殊体质,法国、德国、英美法以“在侵害特殊体质之人,不可要求其必须像健康人一样”及“侵权人必须接受受害人现状”为由,认为不能要求受害人分担责任,德国在此之下,还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可限制受害人行为自由及一般生活风险理论等具体理由。法国早期及日本,以比例因果关系、类推过失相抵、管理责任、寄与度、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受害人负担引起特殊体质所带来的那部分损失。就此,原则上不应要求受害人分担损失,因为日本之做法其建立在“实施同等行为之行为人,应当承担同等责任”的基础上,其仅仅实现了可能加害人之间的公平,未能实现加害人与受害人、受害人与可能受害人之间的公平,要求因受害人本已有的不幸再要求其分担损失,虽受害人严重不公平。但是在受害人明知自己特殊体质而怠于防备时,并在公共空间而该他人带来异常风险时,其应分担损失。第二,就侵害标的异常昂贵的案件,其与受害人特殊极为相似,亦是被侵害方的特殊性增加了部分损失,置于公共空间异常昂贵标的给他人带来异常损失,应承担其异常风险带来的损失。受害方素因共性是其异常风险。如同过错责任包括,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有过错应当分担;风险责任亦因包括,行为人带来异常风险即应当承担由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与受害人带来异常风险,即应当分担部分损失。基于风险责任理论,明知自己特殊体质而怠于防备并身处公共空间的受害人、置于公共空间的异常昂贵标的,即应分担异常部分损失。第四章:损害赔偿原则论。损害赔偿应填补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使其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的状态,是一个直觉诉求。其固然正确,但过于简单。除填补损失外,损失分担的决策,还会融入行为指引、利益平衡及风险分配等法律功能与价值的考量。面对现代社会发展提出的新问题,侵权责任法应建立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以向下的完全赔偿为原则的缓和、向上的剥夺侵权人获益的双向回复、惩罚赔偿为例外的现代损害赔偿理念。除惩罚性赔偿之外,一方面,有如合同严守原则为合同法之根本,为应当异常情事,仍需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在通常情形系属公正,但适用于较特殊的个案,将可能导致显着的不公平。为克服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为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鞭策行为及避免责任的轻重失衡,而应缓和完全赔偿原则,补充采用“生计酌减”、“公平酌减”规则。另一方面,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人获益大于被侵权人损失的获益型侵权,固守损失填补原则,将会遭遇“使不法者获益”的反道德危机。传统损失填补所言之回复原状,并未使当事人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应有状态,其仅使被侵权人单向回复至无损失的状态,而并未使侵权人回复至如同侵权行为未发生时的状态。为此,为真正地回复原状,应从单向性回复原状走向双向性的回复原状,赋予受害人返还收益赔偿请求权,使侵权人亦回复至原状。依笔者拙见,本文的创新点包括:1.初步建构了损害赔偿论的框架。2.面对理论界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僵化认识,提出了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3.在既有理论仅关注人身损害赔偿救济之外,对侵害物的救济进行了系统研究。4.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之外,总结了受害方异常素因之损失分担素因。5.构造了可救济损害的判断路径。6.人格权益的之利益解构及其类型化与损失计算。7.对损害进行了历史性梳理。8.指出过失相抵以受害人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前提的传统观点的错误,将其分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过失相抵,及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考量行为的危险性、违法性、原因力及过错而分配损失。9.指出以相当因果关系作为适用损益相抵判断标准的不合理,应回归至同源说判断标准,介绍了损益相抵与不法原因给付结合适用的新动向。9.尝试性地提出了双向回复理念。
王俊[2](2011)在《现代汉语离合词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汉语离合词为研究对象,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和杨庆蕙的《现代汉语离合词用法词典》为基础,对现代汉语离合词进行周遍性统计。在定量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定性分析,从形式和意义两个方面来探讨离合词的性质,并对离合词进行界定,认为离合词是一种过渡的中间状态,是一类具有句法属性的词的单位,具有形式上的离析性和意义上的整体性,既涉及词法模式,又涉及句法模式的一类特殊的语法单位。将离合词历时阶段的形成原因与共时阶段的逐步扩散分析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寻找离合词逐渐壮大的原因。唐宋时期,动补结构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是现代汉语离合词动词会分离出来的前提基础;古代汉语中的单音节语素绝大多数为成词语素,离合词是古代汉语和现代汉语融合传承后的历史结晶;词汇化、去词汇化与类化是离合词发展的内在机制;句法中轻动词的存在是离合词产生离析的根本原因。以“拼爹”一词的产生和传播为例,描写和分析离合词的传播过程,并预测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合词在未来将还会大幅度增加。将现代汉语普通话、方言与古代汉语进行对比研究,将汉语、英语、德语进行对比研究,研究离合现象在语言中的共性和个性。通过考察离合词的合并态类型与离合词的游离态类型,打通词法与句法的界限,从语义构词的角度来分析合并态离合词的结构与关系,并对汉语离合词带宾语的现象进行描写分析,归纳了离合词带宾语的十种语义关系,从语义方面、语法方面以及语用方面来分析离合词带宾语的成因;从句法构词的角度来分析游离态离合词的扩展与构式,总结了游离态离合词中可插入成分的三种类型,归纳了离合词的离析度的特征及离析受限的原因,并对汉语离合词的四种构式分别从去词汇化和语法化角度给予分析解释,将语义构词分析法和句法构词分析法结合起来分析离合词,使之更加贴近离合词的实际面目,进而借鉴本体研究的成果来指导对外汉语教学。
李配银[3](2006)在《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文中研究说明 编辑同志:王宣与服装厂签订《劳动合同书》后被安排在制衣车间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她被摩托车撞伤。医院出具病假条让她休养,她及时将病假条交给了服装厂。厂里规定假条必须直接交给车间主任,她拿着病假条多次去工厂车间找主任,因未找到,病假条也未交上。不久,服装厂以她连续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并扣发工资。请问:服装厂的处理决定对吗? 李永清
农律师[4](2003)在《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文中研究表明 河南封丘县读者刘屏问:我与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被安排在制衣车间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我被摩托
二、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论文提纲范文)
(1)侵权损害赔偿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侵权“责任构成论”与“损害赔偿论” |
一、 立法规定、理论研究的现状与选题的动机、意义 |
二、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损害与可救济的损害论 |
第一节 损害本体论 |
一、 古罗马至 19 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的损害认知 |
二、 统一差额说的兴起及所面临的质疑 |
三、 组织说的及具体损害学说对差额说的修正 |
四、 规范损害说 |
五、 英美法一般损害与特别损害的区分 |
六、 损害研究之结论 |
第二节 可救济损害的判断路径 |
一、 我国理论界关于可救济损害的既有探讨思路 |
二、 现有研究路径的缺陷与出路 |
三、 责任成立之可救济损害的判断路径 |
四、 责任范围之可救济损害 |
第二章 损害评价论 |
第一节 侵害物的救济 |
一、 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选择 |
二、 恢复原状 |
三、 被侵害物价值减损的计算 |
四、 其它结果损失赔偿 |
第二节 侵害人身权益之损失评价 |
一、 人格权益的解构与三元利益属性 |
二、 以所蕴含利益为标准的人格权益类型化 |
三、 侵害人格权益之损失评价 |
第三节 损害认定及损害额之酌定 |
一、 侵权损害的特征与损害、损失额认定障碍 |
二、 应对的途径:确立损害认定及损失额酌定制度 |
三、 适用对象 |
第三章 损失分担论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 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标准 |
二、 损益相抵的扩大适用与功能调整 |
三、 损益相抵的具体适用 |
四、 过失相抵与损益相抵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受害人过错 |
一、 概念适用范畴 |
二、 何为过失相抵? |
三、 如何分担损失? |
四、 危险责任中又如何相抵? |
五、 自甘风险与过错相抵的问题 |
六、 责任能力 |
七、 过失相抵之主体范围 |
第三节 受害方异常素因对损失分担的影响 |
一、 受害人特殊特质 |
二、 对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之本质透视与应对之策 |
三、 侵害异常昂贵标的之责任分担 |
四、 受害方异常素因之责任分担事由的建构——风险理论 |
第四章 赔偿原则论 |
第一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缓和 |
一、 完全赔偿原则遭遇的现实拷问 |
二、 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必要性 |
三、 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比较法规则考查 |
四、 缓和完全赔偿原则之具体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从损失填补“单向回复”到秩序维护“双向回复” |
一、 损失填补理念的反道德危机与成因 |
二、 反道德祛魅的各类制度突破与理论创新 |
三、 秩序维护双向回复理念的确立 |
结论:“损害赔偿论”之架构与基础理论初探 |
一、 损害赔偿论的架构 |
二、 何为损害? |
三、 哪些损害可获救济? |
四、 如何计算损失? |
五、 如何分配损失? |
六、 损害赔偿理念之反思与赔偿额之调整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现代汉语离合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现状 |
1.1.1 离合词的本体研究 |
1.1.2 离合词的应用研究 |
1.2 存在的问题 |
1.2.1 本体研究存在的问题 |
1.2.2 应用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的 |
1.3.1 摸清离合词的基本情况 |
1.3.2 探索离合词演化的过程 |
1.3.3 为应用研究提供本体支持 |
1.4 研究思路 |
1.4.1 定量与定性 |
1.4.2 历时与共时 |
1.4.3 词法与句法 |
1.4.4 对比研究 |
1.4.5 静态与动态 |
1.4.6 本体与应用 |
2. 离合词的界定 |
2.1. 离合词的定义 |
2.1.1 典型离合词的演变过程 |
2.1.2 离合词的特征 |
2.2 离合词的定性分析 |
2.2.1. 以双音节语素构成的 |
2.2.2. 以动宾结构为主体的 |
2.2.3 离合两可 |
2.2.4 词义的文化地域性 |
2.3 离合词的多维度比较 |
2.3.1 汉——外比较 |
2.3.2 普——方比较 |
2.4 本章小结 |
3. 离合词的产生和传播 |
3.1 离合词的产生 |
3.1.1 动补结构对离合词产生的影响 |
3.1.2 历史传承性对离合词产生的影响 |
3.1.3 词汇化、去词汇化与类化对离合词产生的影响 |
3.1.4 轻动词对离合词的影响 |
3.2 离合词的传播 |
3.2.1 离合词的整体传播图形描写 |
3.2.2 离合词的个体传播数学描写 |
3.3 本章小结 |
4. 离合词的语义分析 |
4.1 谓词前置型 |
4.1.1 单构式离合词 |
4.1.2 复构式离合词 |
4.2 谓词后置型(主谓式) |
4.2.1 主事-性状 |
4.2.2 主事-动作 |
4.2.3 遭遇-动作 |
4.3 本章小结 |
5. 离合词的语法分析 |
5.1 离合词的词类分布 |
5.1.1 动词 |
5.1.2 形容词 |
5.1.3 副词 |
5.1.4 兼类词 |
5.2 离合词的造句功能 |
5.2.1 充当句子的主语或者主语中心 |
5.2.2 充当句子的谓语或者谓语中心 |
5.2.3 充当句子的定语 |
5.2.4 充当句子的状语 |
5.2.5 充当句子的补语 |
5.3 离合词的组合能力 |
5.3.1 能够接受副词的修饰 |
5.3.2 不能带宾语的现象 |
5.3.3 能够带宾语的现象 |
5.4 本章小结 |
6. 离合词的带宾形式 |
6.1 离合词带宾语的语义关系 |
6.1.1 O2是动作行为VO1的对象 |
6.1.2 O2是动作行为VO1的发出者 |
6.1.3 O2是动作行为VO1的接受者 |
6.1.4 O2是动作行为VO1的目标 |
6.1.5 O2是动作行为VO1的目的 |
6.1.6 O2是动作行为VO1的原因 |
6.1.7 O2是动作行为VO1的结果 |
6.1.8 O2是动作行为VO1发生所触及的范围 |
6.1.9 O2是动作行为VO1的处所 |
6.1.10 02是动作行为V01的时间 |
6.2 离合词带宾语的成因 |
6.2.1 语义方面 |
6.2.2 语法方面 |
6.2.3 语用方面 |
6.3 本章小结 |
7. 离合词的游离形式 |
7.1 游离中可插入成分的类型 |
7.1.1 体类型 |
7.1.2 非体类型 |
7.1.3 套合类型 |
7.1.4 逆置类型 |
7.2 离合词的离析度 |
7.2.1 离合词离析的可推导性与不可推导性 |
7.2.2 插入成分的受限性 |
7.2.3 离析度受限的原因 |
7.3 本章小结 |
8. 汉语离合词的去词汇化和语法化 |
8.1 离合词的去词汇化 |
8.1.1 "越A越B"的去词汇化 |
8.1.2 "A了B了"的去词汇化 |
8.2 离合词的语法化 |
8.2.1 "A什么B"的语法化 |
8.2.2 "你A你的B,我C我的D"的语法化 |
8.3 本章小结 |
9. 离合词与对外汉语教学 |
9.1 离合词的偏误类型 |
9.1.1 初级阶段偏误分析 |
9.1.2 中高级阶段偏误分析 |
9.2 离合词的偏误成因 |
9.2.1 本体研究的不统一 |
9.2.2 离合词自身的特殊性 |
9.2.3 母语的负迁移 |
9.2.4 目的语语法规则的过度泛化 |
9.2.5 教材和词典的关注不充分 |
9.2.6 教师的讲解与训练不充分 |
9.2.7 学生的畏难情绪 |
9.3 离合词的教学策略 |
9.3.1 初级阶段离合词教学设计 |
9.3.2 中级阶段离合词教学设计 |
9.3.3 高级阶段离合词教学设计 |
9.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论文参考文献)
- [1]侵权损害赔偿论[D].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2]现代汉语离合词研究[D]. 王俊.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1)
- [3]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J]. 李配银. 致富天地, 2006(03)
- [4]负伤误工该被除名吗[J]. 农律师. 农村新技术,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