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维宠[2](2021)在《全面二孩背景下我国城市托育服务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文中提出2015年底,为进一步刺激人口增长,我国开始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但政策实施初衷并未实现,全国人口无论是在出生总量还是出生率,都呈现下滑趋势,我们所想象的那种人口井喷式爆发增长并未出现,政策效果不够明显。之所以这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不敢生”“生不起”两个方面。这暴露出了我们国家在托育方面存在短板,部分家长对于婴幼儿照料成本、照料时间等存在顾虑,所以生育意愿不够强烈,人口增长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制定了系列相关政策,提高托育服务水平。党的十九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提出了相关要求。可以说,0-3岁婴幼儿托育问题,已经成为了国家层面统筹考虑的问题。为此,该研究对全面二孩背景下我国城市托育服务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选择济南市作为研究对象,试图寻找目前制约托育服务正常推进的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解除托育服务困境。研究首先对全面二孩背景下城市托育服务的背景及意义进行了研究,对国外以及国内在城市托育服务方面的研究现状及内容概括分析,对文章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总结。同时,分析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在概念界定方面,主要对托育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生育友好环境建设总结;理论基础上面,从公共物品理论、儿童福利、社会公平等角度论述;在本部分还梳理了我国托育服务的历史,为下文打下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以济南市为研究对象,从济南托育服务兴起、服务机构、规模、数量、主要措施等方面对济南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并深入一线托育机构展开调查,对全市在托育服务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为更好的总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系统分析了国内外在0-3岁托育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国外方面,主要以美国、日本为例,国内则以武汉、上海两个城市为例,对相关经验及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和对比评价。针对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当前我国城市托育服务工作整体水平,提出了系统性的对策建议。
赵岩岩[3](2021)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与问题研究 ——以J市Y区为例》文中认为
李栋[4](2020)在《潍坊市X区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是规范政府经济活动范围和程度的一项重要手段。预算编制、执行是否科学到位,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更能牵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政府预算开展审查监督,这也是地方人大提升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针对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这一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就是旨在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水平,推动预算更加合理有效,保障人民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论文以潍坊市X区为研究对象,以公共财政理论、公共权力理论、代议制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对比分析等方法,深入开展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X区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情况。由此得出了X区人大在完善监督程序、丰富监督方法、提升监督实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预算草案审批程序不规范、预算执行监督不到位、监督能力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对问题产生根源的深入分析,发现X区人大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是因为制度基础不完善、监督约束力不足、自身监督能力较弱所造成的。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预算审查监督先进理念和国内发达地区创新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了完善审查环节、加强执行监督、强化自身建设、优化监督环境等举措,以期实现增强预算审查监督能力,提高人大监督质效的目的,并对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完善和监督工作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卫学芝[5](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王伟刚[6](2020)在《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以X市为例》文中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完善人大制度建设,笔者以“五级人大”中第四级的县级人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权力监督理论为理论工具,以案例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围绕完善人大监督机制的这个主题,根据县级人大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人大自身、监督客体、监督方式、监督结果等方面剖析原因,并据此提出对策和建议。以X市(199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属河南省辖县级市,由郑州市代管)人大作为具体案例,用X市人大的实际工作内容作为研究素材和事实依据,以X市人大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人大监督权力闭环有待进一步优化、制度建设和监督实际存在落差、人大监督缺乏公共媒体参与等实际现象作为主要研究问题;从县级权力弱势、传统权力架构因素、监督实际中的限制、调研方式传统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人事机制、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科学调研过程、完善调研机制、严肃监督关系等具体解决建议,以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机制。
张一鸣[7](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完颜邓邓[8](2017)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目标。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组成部分,是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形态。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实现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转变,能够扩展公共文化资源的传播范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可及性,是借助新技术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性选择。由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对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建设、公民数字素养的教育培训以及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教化作用,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进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而且有助于消除数字鸿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界定相关概念,阐释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基础,分析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下促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意义及相关制度建设,调查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造成不均等的现实原因,借鉴国外经验,构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并提出其运行策略。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应该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活动。文化权益理论要求政府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服务过程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公众需求为导向,对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以提高服务的利用率。依据公平正义理论,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需要首先建立制度,提高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水平,服务中应将那些获取服务困难的群体作为重点,均等化是动态变化的、是相对的。新公共服务理论要求强化政府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职能,满足所有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建立公民需求表达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2)在国家级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及若干地方性数字文化项目的推动下,我国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水平与数字服务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区域、城乡与群体差距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本文运用所构建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不同地域、城乡、群体间的评价,发现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薄弱,这些地区为特殊群体提供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明显不足,整体上与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存在显着差距。造成非均等问题的关键因素是制度安排的非均等或相关制度的缺失,包括国家长期区域有别的经济发展战略、不同地区当地政府财政能力的差异、公共文化行业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电信普遍服务与信息无障碍发展缓慢等。由于均等化的实现依靠公众的需求与利用,公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差距、数字素养与文化素养的差距等微观因素对非均等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为此,实现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必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3)通过对国外实践的调查分析,表明国外经验对于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具有借鉴意义。主要有: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4)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动态发展原则,构建由目标、对象、责任主体、方式四要素构成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为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与供给者推进均等化提供一种模式。根据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非均等的现实问题,将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与特殊群体作为重点对象,将提高对这些地区与群体的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目标,政府部门、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都是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参与主体,负有不同的责任,确立标准、实施评价是促进均等化的有效方式。(5)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需要从制度环境、服务供给、技术应用、人文与素养四个层面加以推进。制度环境层面,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确立服务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服务供给层面,改变服务的单一供给方式,发展多元供给主体;明确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技术应用层面,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人文与素养层面,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服务人员的人文精神;加强对公众素养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的利用率。
张涵之[9](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刘宝辉[10](2016)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是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现在中央关于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确,各级人大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但总体来说,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缺少整体思路;专职委员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却缺少相应的制度创新。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在实践上亟待顶层设计。因此,本文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为选题,希望在政治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论文从代议制理论入手,在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沿革以及中西对比的基础上,分析现有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缺点和不足,指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点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理论设计。论文分为五个部分。一、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论文第一部分为相关政治学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介绍了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代议制已经发展为一项日臻完善的国家政治制度,是现在世界各国民主制度的主要实践形式。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制度,有必要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代议制与代表理论。本文对代议制的研究,主要对其历史渊源、理论预设和制度形态进行了认真梳理。对代表理论的研究,则主要关注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委托”与“独立”之争、全民与选民的利益张力两个方面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比较三个层面。人大代表兼职制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进而变迁,因而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由来意义重大。而后深入分析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形成与发展,其历史合理性何在。最后在考察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的基础上,比较了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异同。论文第三部分探讨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从兼职制的局限性和专职化的现实需求两个方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对当前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代表意识的错位、履职功能的弱化、监督功能的缺位等角度进行具体阐释。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现实需求方面,认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政治生活的新内容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也要求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论文第四部分分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与人大代表全面专职化相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在政治现实性、实际操作性以及支持保障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为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政治现实性方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作为渐进性改革,改革成本较小,所受到的改革阻力少,有利于为深化改革凝聚共识,也有利于在改革中维护政治稳定。在实际操作性方面,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与实践基础。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日新月异的发展都能够有力地支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论文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与人大代表兼职制相结合的基本思路,走渐进式改革道路及加强制度建设的两条推进原则。具体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级别待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工作运行制度、监督考核、出口机制等六个方面。在选举产生上,主要分析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的人员数量分配、参选条件及选举程序等。并特别单列一节,提出进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选实验的改革设想。从级别待遇、工资待遇、岗位待遇三个层次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待遇。提出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并辅以委员助理和专家顾问制度。从会议与会期、联系同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行使监督权力等几个方面讨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制度创新;认为有必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考核监督;最后特别讨论了专职委员的出口机制问题。
二、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全面二孩背景下我国城市托育服务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内容 |
1.3.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托育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服务 |
2.1.3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2.1.4 生育友好环境建设 |
2.2 相关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儿童福利理论 |
2.2.3 社会公平理论 |
2.2.4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济南市托育服务现状和问题探索 |
3.1 我国托育服务历史和现状分析 |
3.2 济南市托育服务的现状 |
3.2.1 济南市托育服务发展背景 |
3.2.2 济南市托育服务行业发展现状 |
3.2.3 济南市托育服务保障措施 |
3.3 济南市托育服务制约因素调研 |
3.3.1 市场层面 |
3.3.2 师资方面 |
3.3.3 地方政府层面 |
第4章 国内外0-3 岁托育体系建设的实践比较 |
4.1 国外托育服务历史和政策内容体系 |
4.1.1 美国托育服务历史和政策内容体系 |
4.1.2 日本托育服务历史和政策体系 |
4.2 国外托育服务比较 |
4.2.1 国外托育服务共性 |
4.2.2 国外托育服务差异 |
4.3 国内托育服务的模式及经验 |
4.3.1 武汉市托育服务措施 |
4.3.2 上海市托育服务措施 |
4.4 国内托育服务比较 |
4.4.1 国内托育服务共性 |
4.4.2 国内托育服务差异 |
4.5 国内外托育服务优秀经验总结 |
4.5.1 树立先“兜底”再“普惠”理念 |
4.5.2 鼓励多元参与 |
4.5.3 完善服务规范 |
4.5.4 理顺管理机制 |
4.5.5 改变“重教轻保理念” |
第5章 完善城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
5.1 完善政策法规提供制度性保障 |
5.1.1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
5.1.2 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
5.1.3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5.1.4 规范托育服务监管机制 |
5.1.5 丰富创新运作机制 |
5.2 协同发展托育服务 |
5.2.1 推动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建设 |
5.2.2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托育建设 |
5.2.3 探索政府购买托育服务建设 |
5.3 明确托育服务的标准指标体系 |
5.3.1 明确人才培育标准 |
5.3.2 明确托育机构安全建设标准 |
5.3.3 明确托育服务的课程标准 |
结论和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4)潍坊市X区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理论及法规 |
2.1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理论 |
2.1.1 公共财政理论 |
2.1.2 公共权力理论 |
2.1.3 代议制理论 |
2.2 法律法规 |
2.2.1 宪法 |
2.2.2 预算法 |
2.2.3 监督法 |
2.2.4 审计法 |
2.2.5 地方预算监督法规条例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潍坊市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现状 |
3.1 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 |
3.1.1 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
3.1.2 财政经济委员会 |
3.1.3 预算工作委员会 |
3.2 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成效 |
3.2.1 监督程序优化完善 |
3.2.2 监督广度得到扩展 |
3.2.3 监督效果逐步显现 |
3.3 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
3.3.1 预算草案审批程序不规范 |
3.3.2 预算执行过程监管不到位 |
3.3.3 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不足 |
3.3.4 社会参与预算监督不够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潍坊市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法律与制度基础不完善 |
4.1.1 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4.1.2 审批程序不够明确完备 |
4.1.3 缺乏刚性问责机制 |
4.2 预算执行监督约束力不高 |
4.2.1 预算编制不够科学 |
4.2.2 预算调整不够严谨 |
4.2.3 事中监督手段单一 |
4.2.4 决算监督重视不足 |
4.3 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不足 |
4.3.1 工作人员监督能力较差 |
4.3.2 代表履职意识和水平不足 |
4.4 社会监督环境较差 |
4.4.1 预算监督意识不足 |
4.4.2 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 |
4.4.3 预算信息不够公开透明 |
4.4.4 宣传引导力度不足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潍坊市X区人大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
5.1 国内外预算审查监督先进经验借鉴 |
5.1.1 国内先进做法 |
5.1.2 国外先进做法 |
5.2 规范X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对策 |
5.2.1 完善预算草案审查环节 |
5.2.2 增强预算执行监督力度 |
5.2.3 强化人大自身能力建设 |
5.2.4 优化预算审查监督环境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5)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以X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1、理论工具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创新与不足 |
二、人大监督机制的理论概述 |
(一)人大监督主体和客体 |
1、监督主体 |
2、监督客体 |
(二)人大监督的内涵 |
1、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 |
2、人大监督的目的及意义 |
(三)人大监督的履行 |
1、人大监督履行方式 |
2、人大监督运行程序 |
三、X市人大监督机制现状 |
(一)X市人大监督人员和组织构成 |
1、X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 |
2、X市人大代表构成 |
(二)X市人大监督方式和运行程序 |
(三)X市人大财政、计划监督 |
1、人大财政监督的意义 |
2、X市人大财政监督的履行 |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涉及内容 |
4、X市人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 |
四、X市人大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问题 |
1、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 |
2、人大监督权力闭环有待进一步优化 |
3、制度建设和监督实际存在落差 |
4、人大监督缺乏公众、媒体深度参与 |
(二)原因分析 |
1、县级人大自身的困境 |
2、强调监督结果的“兜底”式监督 |
3、人大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的限制—以预算监督为例 |
4、调研、视察方法囿于套路,较为单一 |
5、其他因素对人大监督的影响 |
五、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
(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
(二)完善人事机制,增强组织建设 |
(三)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打造监督平台 |
(四)科学监督过程,保障监督结果 |
(五)完善调研机制,明确调研规矩 |
(六)强化监督问责机制,严肃监督关系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综述 |
1.2.2 国内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 |
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与内涵 |
2.1.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
2.1.2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文化权益理论 |
2.2.2 公平正义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信息公平获取制度 |
2.3.2 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
2.3.3 数字包容制度 |
2.4 现实意义 |
2.4.1 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
2.4.2 消弭数字鸿沟 |
2.4.3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
3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 |
3.1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发展概况 |
3.2 推进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举措与成效 |
3.2.1 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与标准 |
3.2.2 财政投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
3.2.3 服务覆盖面向农村基层、偏远地区延伸 |
3.2.4 针对特殊群体需求整合资源 |
3.3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现状调查——以文化共享工程为例 |
3.3.1 调查设计 |
3.3.2 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3 基层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4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现状 |
3.3.5 调查总结 |
4 影响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因素 |
4.1 制度因素 |
4.1.1 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
4.1.2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制度 |
4.2 经济因素 |
4.2.1 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投入差距 |
4.2.2 不同群体自身的经济条件差异 |
4.3 文化因素 |
4.3.1 公共数字文化的发展水平 |
4.3.2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提供单位的均等化组织文化 |
4.4 技术因素 |
4.4.1 信息及通信技术 |
4.4.2 信息无障碍技术 |
4.5 素质因素 |
4.5.1 公众文化素养 |
4.5.2 公众数字素养 |
5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国外借鉴 |
5.1 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1 政府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2 行业的法律政策与标准规范 |
5.1.3 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规划 |
5.2 信息基础设施与设备 |
5.2.1 农村与偏远地区的服务网点和宽带网络建设 |
5.2.2 无障碍网站建设 |
5.2.3 辅助技术产品开发 |
5.2.4 辅助技术产品应用 |
5.3 数字资源建设 |
5.3.1 多样性资源建设 |
5.3.2 专题资源建设 |
5.4 数字服务 |
5.4.0 公民数字素养教育服务 |
5.4.1 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推广与服务推送 |
5.4.2 为特殊群体推出个性化服务项目 |
5.5 国外提供的借鉴 |
5.5.1 完善制度体系是实现均等化的根本保障 |
5.5.2 普及信息基础设施与提高公民数字素养是均等化的基本前提 |
5.5.3 应用信息无障碍技术是促进均等化的重要手段 |
5.5.4 均衡服务对象是实现均等化的必然路径 |
5.5.5 发展社会合作是实现均等化的必要助力 |
6 我国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构建 |
6.1 保障体系的构建原则 |
6.1.1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6.1.2 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原则 |
6.1.3 动态发展原则 |
6.2 保障体系的构成要素 |
6.2.1 目标与对象 |
6.2.2 责任主体 |
6.2.3 保障方式 |
6.3 保障体系模型 |
6.4 保障体系的实例分析 |
6.4.1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构建举措 |
6.4.2 广东省保障体系的不足与优化方案 |
7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的运行 |
7.1 制度环境层面 |
7.1.1 构建以均等化为导向的法律政策体系 |
7.1.2 细化服务标准,评估实施效果 |
7.1.3 确立均等化评价标准,评估均等化程度 |
7.2 服务供给层面 |
7.2.1 发展服务的多元供给主体 |
7.2.2 明确群体差异化需求,实施分众化供给 |
7.3 技术应用层面 |
7.3.1 改造数字服务网站,实现无障碍化 |
7.3.2 推动辅助技术产品的开发与应用 |
7.4 人文与素养层面 |
7.4.1 构建均等化组织文化,培育人文精神 |
7.4.2 加强数字素养教育培训,提高服务利用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半结构化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科研成果及奖励 |
致谢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代议制与代表理论 |
一、代议制 |
(一)代议制的历史渊源 |
(二)代议制的理论预设 |
(三)代议制的制度形态 |
二、代表理论 |
(一)“委托”与“独立”之争 |
(二)全民与选民的利益张力 |
第二章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 |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之前的发展演变 |
(二)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之后的发展历程 |
二、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 |
(二)人大常委兼职制 |
三、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比较 |
(一)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 |
(二)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异同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必要性 |
一、人大常委兼职制的局限性 |
(一)代表职能的弱化 |
(二)履职功能的弱化 |
(三)监督功能的缺位 |
二、人大常委专职化的现实需求 |
(一)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可行性 |
一、人大常委专职化的政治现实性 |
(一)有利于减小改革成本和制度创新阻力 |
(二)有利于提供可控机制,维护政治稳定 |
二、人大常委专职化具有坚实的内部基础 |
(一)良好的政策基础 |
(二)坚实的法律基础 |
(三)完善的组织基础 |
(四)丰富的实践基础 |
三、人大常委专职化具备良好的外部条件 |
(一)市场经济改革为其奠定了经济基础 |
(二)政治体制改革为其创造了政治条件 |
(三)改革开放为其提供了观念支持 |
第五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改革设计 |
一、健全人大常委选举产生机制 |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员数量 |
(二)人大常委的参选条件 |
(三)人大常委的选举程序 |
(四)人大常委的直选实验 |
二、明确人大常委的级别与待遇 |
(一)人大常委的级别待遇 |
(二)人大常委的工资待遇 |
(三)人大常委的岗位待遇 |
三、探索建立人大常委工作室 |
(一)完善现有的代表联络机构 |
(二)探索建立专职委员工作室 |
(三)健全政治辅助机构 |
四、创新工作运行制度 |
(一)会议与会期 |
(二)联系同级人大代表 |
(三)联系选民 |
(四)行使监督权 |
五、完善对人大常委的考核监督 |
(一)改进述职评议程序 |
(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
(三)推进依法罢免程序 |
六、建立专职委员的出口机制 |
(一)建立常态化人大干部交流机制 |
(二)建立专职委员退职待遇的制度性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配备问题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全面二孩背景下我国城市托育服务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D]. 纪维宠.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基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与问题研究 ——以J市Y区为例[D]. 赵岩岩. 济南大学, 2021
- [4]潍坊市X区规范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研究[D]. 李栋. 燕山大学, 2020(06)
- [5]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6]完善县级人大监督机制研究 ——以X市为例[D]. 王伟刚. 郑州大学, 2020(02)
- [7]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基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均等化研究[D].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 2017(07)
- [9]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10]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D]. 刘宝辉. 吉林大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