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谢晶[1](2020)在《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中后期以来,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巨大变化。面对数字时代“海量作者、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复杂局面,传统着作权“一对一”交易和授权模式捉襟见肘,难以充分发挥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着作权人权利不断扩张,对作品的控制力空前强化,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作品利用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着作权法传统的利益平衡格局难以为继。互联网时代,权利保护重点范畴由复制权逐步向传播权转变,着作权法律体系亦由“控制复制”趋向“控制传播”发展。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不应当且不可能绝对控制作品传播,尤其在互联网如此发达且普及的背景下,更应默示网站经营者、数字出版商、社会公众等使用主体对作品有偿使用,从而缓解海量作品授权压力。着作权默示许可作为权利限制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促使着作权人权利有效行使,在最小化限制权利人权利的同时,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于作品授权的海量需求,重新平衡各方利益。为有效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矛盾,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亟需从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构建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此同时,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对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相关条款尚未完全被确立。因此,在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国际立法仍在探索的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具有着重大意义,不仅是对数字时代着作权许可困境的回应,亦为国际立法与国内修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需要强调的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数字环境,亦适用于传统环境。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脱离了合同关系而对于解决着作权许可困境显现出更强的应对能力。从制度脉络分析可知,科技不断发展使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由传统环境向数字环境逐步演进,但无论是传统环境抑或者数字环境,两者理论基础具有同一性,再加之,两者之间的历史传承关系,完全抛却传统环境,单纯谈论数字环境既不合理亦不全面,故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必然会涉及传统环境,以此体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独特性与优越性。本文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制度溯源为起始点,分析法律内涵,以着作权默示许可概念阐释、法律特征、性质界定等基本内容作为研究基点。在论证建构方面,以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解释等维度对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正当性进行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制度框架。在实践发展方面,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探寻两大法系之间制度差异与契合之处,为我国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第一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文章以探寻制度溯源为切入点,详细梳理民法默示行为、合同法默示条款、知识产权法默示许可的脉络发展,体现出着作权默示许可对传统默示理论的承继与演变。随着时代推移,默示许可理论在传统着作权法领域内不断发展延伸,不仅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亦对原本合同关系进行解释修复,呈现出对合同的依赖状态。科技的进步促使环境及规则不断变化,传统环境下默示许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特性已然无法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问题,着作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对于作品信息充分接触之间的需求矛盾不断激化。再加之,数字时代背景下因数字变革所产生的“海量授权”、传统授权交易成本高昂等一系列难题,为传统着作权许可带来新的挑战。而默示许可所体现的“选择—退出”机制以及蕴含的“可推定性”因素超越合同关系在网络环境中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显现出极强适应性和优越性,成为了数字环境中着作权许可难题应对的现实需求。第二章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通过从法理基础、经济分析、利益平衡等视角论证默示许可正当性,以获得对其制度价值和功能的正确认识。从法理基础而言,数字时代信息自由空间的扩张,意味着着作权保护空间受到压缩,由此产生着作权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失衡状态。互联网为信息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亦须对着作权充分保障,构建数字时代法律新秩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因独特弹性机制,成为信息自由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调和之道。意思表示理论作为民法的重要基础理论,成为了默示许可制度的理论起点,其不仅体现为着作权许可是以权利人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体现为意思表示理论为默示法律行为所提供的重要支撑。信赖保护理论终极目的在于保护相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信赖,从而有效维护交易过程中所显现的公平、安全与效率等价值。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通过保护着作权被许可人合理信赖,从而实现了交易公平与安全,有效促进了作品快速流通与转化。从经济分析而言,着作权与经济学密切相连,作品含有相应经济价值,更对着作权制度仅从经济学予以分析。法经济学更为注重法律制度为社会各界所带来的效益,须基于经济学效益原理从激励机制、交易成本理论及长尾学说等维度对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与客观评价。从利益平衡解释而言,技术不断革新导致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与着作权保护过度扩张,且着作权限制持续萎缩,着作权法的内在利益平衡遭受严重损害,继而引起着作权法正当性危机,利益平衡不仅为着作权默示许可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亦在其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此危机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合理分配。第三章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构建我国默示许可制度提供宝贵的借鉴意义。默示许可制度踪迹在英美法系国家很早便已出现,并通过较为丰富的司法案例推动默示许可不断发展演进,最终形成了清晰的脉络历史与完整的制度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更为看重法律的稳定性,加之其特殊的立法体例,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法官无法通过判例对着作权在数字环境中所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解决,故而大陆法系在默示许可制度方面的使用相对较为谨慎,且其对于数字环境中新问题的解决方式更多是从原有框架或采用民法基础理论角度出发,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国家对默示许可适用突破边界进行有益探索。总体而言,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仅散见于若干法律条文中,既未以专门制度规定形式出现在成文法之中,亦未在判例实践中得以演化发展。虽然两大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看似在立法态度、目标追求、制度形态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但仍存在契合之处,该契合点便是利益平衡,亦成为构建我国本土化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准则。第四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在立法方面,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民法理论及具体规范中均有存在的依据,无论是前民法典时代《民法通则》第56条、《民法总则》第140条、《合同法》第10条以及《民通意见》第66条,抑或者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第140条、第469条,均对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其他形式作出规定,该其他形式毫无疑问包含默示。而在着作权立法中,若对条文规定进行仔细探究,仍能发现默示许可存在的踪迹,具体而言,在《着作权法》第25、35、42条文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7、8、9、10条文之中尤为明显。在司法实践方面,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雏形准备、制度起步、发展突破、范围扩张等不同阶段发展演进,不仅对立法制度内容进行延伸,同时折射出立法中所存在的空隙与改进之处。进而言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在不同层面仍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在宏观层面表现为缺乏科学合理的逻辑体系,在中观层面显现出制度范围存在不合理性;在微观层面体现为配套措施不完善等,亟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补与完善。第五章为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安排。《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从此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民法典时代背景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作为着作权领域一项富有弹性的许可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模式,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且重大的意义。具体举措如下:在立法方面,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对制度法律定位进行明确界定,制定科学合理制度框架。在司法实践方面,从现实需求出发全面细致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构成要件的同时,界定具体范围,并完善配套措施,尽全力维护和尊重作者及权利人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利用,为实现利益平衡提供有效路径。通过构建本土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以期破解我国当前海量授权问题现实困境,维护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实现数字环境下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杨雨[2](2020)在《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切事物都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平台。近年来,数据增长的速度也显着提高,数据转换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作品所有者、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利益平衡的价值基础,如何通过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有效协调三方利益关系,成为《着作权法》修改之际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数据时代着作权限制规则的改善进行研究,开篇首先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相较于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与规则,当今时代下的着作权搭乘大数据快车,使得人们能够更便捷的接触各种类型的信息与作品,并且使公众在获取作品的过程中顺势掌握快速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些变化都将对传统出版模式产生影响。改变传统的着作权保护理念,从社会实践出发解决数据时代下着作权的新问题。随后,本文对日本《着作权法》修改进行价值分析,对法律修改的性质进行准确定位。分别从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权利限制条款,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四个方面入手,分析法律修改的原因。通过以上论述,进一步对我国着作权限制规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分析,检讨与矫正我国着作权法修改背景下合理使用规则的完善。
李婧媚[3](2020)在《我国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共借阅权制度从产生到现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设立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着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早期的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建立在纸质图书载体上的,但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图书开始不断涌现,这使得人们可以非常低廉的成本接触和获取他人作品。数字图书的兴起一方面给人们阅读和使用作品带来了极大方便,但另一方面又对着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传统公共借阅权制度有必要向数字图书领域延伸。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因此,在数字图书领域首先尝试引入该制度,这对推动我国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相关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许多问题还未达成共识,因此,加强该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篇文章首先界定了公共借阅权的法律性质、数字图书的基本概念,并对公共借阅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辨析;其次讨论了数字背景下我国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再次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为划分标准,选取德、英国两个国家,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两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体、客体、管理组织、补偿金等内容,归纳总结了域外相关制度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启示;最后是对我国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如何构建的设想,主要提出应严格界定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厘清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的性质、管理机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等制度要素,并对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中的补偿金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设计。
翟夕冉[4](2020)在《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信息资源爆炸的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数字图书馆这一新型的知识集散中心,它突破传统图书馆的边界限制,使知识的获取和信息的传播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大量的馆藏资源作为依托,馆藏资源的获取主要就是依靠作品的数字化,然后再利用信息技术将数字化的作品传播出去,提供给社会公众,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对着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使得我国着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呈现扩张趋势,数字图书馆内作品的复制与传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不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目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是规则主义立法模式的僵化,导致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不够灵活;第二,图书馆向读者提供的作品有限,并且只能局限于馆舍之内,合理使用的范围较小;第三,是着作权人过多使用技术措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图书馆获取资源的空间。通过我国与域外国家和地区合理使用制度的对比,可以得到以下启发:第一,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相比规则主义较为灵活;第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要考虑到着作权人权利的变化;第三,图书馆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第四,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时应与技术发展特点相适应。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下三个方面进行修正与完善:第一,选择规则主义加因素主义的综合立法模式,并引入美国“四要素”和“转换性使用”来调整判断标准;第二,扩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并且赋予数字图书馆在一定条件下规避技术措施的权利。第三,适度将法定许可制度和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入数字图书馆中来辅佐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5](2020)在《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国家对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最新要求,解读当前"三教"改革对于职教教育紧迫性和必要性,本文以3D打印技术专业为切入点,深层次分析3D打印技术专业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对"三教"改革的一些具体方案可行性和实际效果进行了探讨。
刘艳花[6](2020)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文中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模式,对于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发起了猛烈冲击。网络环境不仅激发了大众作为创作主体的创作热情,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文化狂欢,也加剧了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一方面,作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方式的变革,要求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着作权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文化需求对于作品传播的及时与广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利益需求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拉锯战的形势。虽然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传播特点作出了针对性的立法,但未从根本上缓解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变相地扩张了作者的着作权。此外,立法的滞后性也无法全面解决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新型作品使用行为带来的着作权问题。要想彻底解决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发挥着作权制度在维护作者合法权益和公众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必须确立着作权保护的清晰边界,而这依赖于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剖析公共领域对于着作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将公共领域作为遏制网络环境中着作权扩张的有力武器,消除着作权因立法滞后所导致的无法有效应对新型作品使用行为的困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第一章探讨公共领域的起源、发展,明确公共领域的内涵——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之间呈现非此即彼的关系,作品不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即落入公共领域的范畴。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保护具有内在联系,公共领域是着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本章的研究为下文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分析网络技术发展对于传统作品传播模式下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所产生的影响,明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制度的特殊性。其次,阐述我国现行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表现、缺陷以及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论证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模糊不清的成因,包括理论上的公共领域未在网络环境中受到重视以及制度上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环境中不够完善。通过深入探讨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为下文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打下基础。第四章从保留公共领域视角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划定思路。主张我国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理论的前提下,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并且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完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增设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和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共领域的繁荣。结论部分,笔者再次从网络环境中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出发,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不同需求,重申了现有着作权制度并不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现实需要,并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建议,以构建一个更清晰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着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和文化事业繁荣的制度目的。
张俊发[7](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沈则君[8](2019)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诞生于信息大爆炸时代,区别于传统的明示授权许可,其优势在于减少作品传播的时间成本,提高授权许可的效益,实现海量作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知识日益强烈的需求。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建设仍有可供完善之处。因此,主要从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发展。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取得着作权人明示许可或明确授权,但着作权人存在可以使他人推知其进行了授权许可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足以推定着作权人已经默示许可大众使用其作品。追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一开始用于探索合同双方的潜在意思,进而发展为解释与补充合同条款的具体内涵,直到现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第二部分,探讨目前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有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主要散落在单个法条之中,未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默示许可行为相匹配,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法定适用领域远小于实践中已经涉及的领域。第三部分,考察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情况并从中获得启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而大陆法系通过成文法确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也存在相似点,二者都旨在平衡多方利益。通过借鉴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归纳合理之处,结合实际,完善我国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第四部分,完善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第一,明确适用领域。网络共享平台上可默示转载作品;搜索引擎中作者未作明示否定,则可通过抓取的方式复制网页内容;在公益性图书馆作品的数字化使用中,作者未作禁止性声明,推定为默示许可与出版社有合作关系的公益性图书馆扫描其作品。第二,规范适用标准。尊重作者意愿,遵循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平衡多方利益。第三,改进权利人保障机制。保障着作权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和获得报酬权。
王瑞[9](2019)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只有极少部分作品被以无障碍格式出版,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视障者的需求。为保障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权利,必须增加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量,改善此类作品的流通和传播。2013年6月28日缔结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为内容的国际条约,对着作权限制的受益人范围、适用的作品类型、针对的专有权利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等内容作了规定,并针对一些内容为各缔约国规定了最低义务。《条约》要求各缔约方采取措施确保该条约的适用。英国、泰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为了加入或实施条约,纷纷对本国着作权法进行了修订。我国作为《条约》的签署国,目前急需为批准条约对《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确保符合条约的各项要求。本文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主要涉及到着作权限制方式的选择与运用、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以及为视障者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被授权实体的有效运行等问题。应该对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制作与提供行为进行区分,不同的利用方式会影响着作权限制的方式与内容。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主要是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的平衡机制的需求,以及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第二章《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各国域内解决方案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最初方案。此方案虽然一定程度的满足了各国国内视障者利用作品的需求,但在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共享与对视障者的平等保护方面体现出较大的局限性。国际社会转而开始选择全球化解决方案并为此付出巨大的努力,并最终成功缔结了《条约》。《条约》既为各缔约国规定了一些最低义务,又有保持了一定的灵活性。各国开始面临实施《条约》的义务与压力。第三章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从人权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无障碍利用作品获取知识的权利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从公平正义视角看具有正当性。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需要针对视障者进行利益再平衡,从利益平衡视角看具有正当性。第四章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有限性使用与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是视障者对着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免费使用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要求,同时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性使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的维护面临困境。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只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前者受合理使用规则的限制,在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与专有权利方面无任何限制。后者主要针对被授权实体的盲文出版行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例外。第五章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利益分配的平衡性、适用范围的全面性、运行结果的效益性是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付费方式有利于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利用,有利于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法定许可下,许可权的弱化有利于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定价权的弱化则有利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视障者利用着作权作品的法定许可应该由被授权实体以较低的价格向权利人或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并且不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视障者利用作品的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受益人应该包括盲人、无法改善的视觉障碍者以及因身体残疾而不能持书或翻书进行正常阅读的人。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第六章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被授权实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被授权实体不限于非营利机构。被授权实体具有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向另一被授权实体提供及从另一被授权实体处获得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跨境交换与进口的权利。被授权实体具有保证受益人专用的义务、禁止营利性市场交易的义务、权利声明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义务以及通知、保存、记录与保密义务。第七章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我国应该落实《条约》的最低义务,灵活实施部分条款,并以我国《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实现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规则的完善。我国视障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适用于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的无扩散风险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法定许可适用于被授权实体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行为。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着作权限制适用的作品类型、权利范围应该具有开放性(改编权与摄制权除外)。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另外制定单行法。除了具体的修法建议,本章还草拟了我国被授权实体制作与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相关法规草案及说明。
刘梦婷[10](2019)在《互联网坏境中版权的限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限制是二十一世纪初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通讯的使用、发展而产生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自《安娜法令》颁布以来,直至《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CT和WPPT的出台,版权制度的每一次修改和调整都体现出版权制度对技术的适应。尽管WCT、WPPT概括规定了版权限制制度,但是由于理论和实践的欠缺,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界限仍然亟待各国版权法厘清。本文在版权限制的基本精神即:表达与创作自由、实现利益平衡以及补救市场失灵的指引下,通过对域外版权限制制度的剖析和解读,为我国版权限制制度寻找有益的指引和向导。第一部分是引言,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出发,通过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奠定文章写作的基础理论,明晰本文的创作目的。通过架构出文章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难点及创新点,保障文章创作的价值和意义,保证文章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和适当性。第一章探究并介绍了版权限制在互联网环境中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引出文章所要解决的理论性和现实性的问题。通过介绍互联网环境中法律制度受到来自技术、使用习惯等各方面的冲击,进而引申至互联网发展对版权法产生的挑战,揭开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问题的真面纱。介绍互联网环境中版权发展的现状,明晰互联网环境中版权法的核心由“复制权”重新转变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的传播给版权法带来了不同于传统版权法的特征。在此特征下,版权法的限制在互联网环境中呈现出法律规定以及制度规定等不同方面的冲突。第二章探究的是数字版权限制的法律价值。根据胡根霍尔兹教授的观点,结合互联网环境中版权的特征,运用法学分析法和法经济学分析法,从保护表达自由与创作自由、实现利益平衡、补救市场失灵三个不同的角度阐述版权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章是域外版权限制的经验借鉴及我国由此产生的启示。本章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按照时间的逻辑分别介绍了国际版权限制立法、域外版权限制立法,并剖析其中的利弊,得出对我国版权限制立法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第四章企图完善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限制制度,是文章的重点部分。在前文分析的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法律措施方面从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默示许可使用制度等几方面展开;管理措施方面通过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方面展开,从而为互联网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行性的方案。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通过对文章的观点进行总结提炼,提出对未来版权限制制度良好发展的展望和希冀。
二、浅谈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小结 |
第三节 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学术创新与不足 |
一、学术创新 |
二、学术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溯源 |
一、民法领域:默示行为 |
二、合同法领域:默示条款 |
三、知识产权法领域:默示许可 |
四、着作权法领域: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对合同关系的超越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内涵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含义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基本特征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性质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 |
一、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功能适用与价值对比 |
二、数字环境下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之困与破解之道 |
三、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与专利当然许可:功能阐释与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所面临的新形势 |
一、数字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困境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实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信息自由:默示许可的权利体现 |
二、意思表示:默示许可的理论起点 |
三、信赖保护:默示许可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激励机制:作品创造与公众接触的经济驱动体现 |
二、交易成本理论:“选择—退出”机制契合经济学效率要求 |
三、长尾学说:数字产业变化语境下的授权模式改革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解释 |
一、着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解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 |
二、数字环境下着作权正当性危机与默示许可:消弭与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以美国为例 |
一、美国传统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美国数字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一、德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二、日本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三、其他国家(地区)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演进 |
第三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比较 |
一、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分野 |
二、两大法系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契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着作权法》中的“默示许可”条款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司法实践发展 |
一、雏形准备期——以关东升诉道琼斯公司案为例证 |
二、制度起步期——以三面向公司诉金农公司案为例证 |
三、发展突破期——以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案为例证 |
四、范围扩张期——以特殊领域着作权系列侵权纠纷案为例证 |
第三节 我国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 |
一、宏观层面:立法宗旨与发展方向相对模糊,缺乏逻辑科学的制度体系 |
二、中观层面: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所涵盖领域不尽合理 |
三、微观层面: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数字环境下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应然安排 |
第一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基础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本土化架构设计 |
二、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统领 |
三、厘清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设计 |
一、明确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界定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具体范围 |
三、构建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配套措施 |
第三节 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立法修改建议 |
一、《着作权法》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二、《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2.3 战略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研究法 |
1.5.2 规范分析研究法 |
1.5.3 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
2.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起源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和性质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理论 |
3.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 |
3.1 日本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以及现实意义 |
3.2 提供与数字化和网络化进程相对应的原则性条款 |
3.3 改善与教育信息化相对应的权利限制条款 |
3.3.1 关于无许可、无偿允许的“复制”和“同步课程” |
3.3.2 关于允许自由利用的“异步课程”新规定 |
3.3.3 关于补偿金系统 |
3.4 改进关于改善视障人士信息获取机会的合理使用条款 |
3.5 完善关于促进档案利用的合理使用条款 |
4.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存在问题 |
4.2 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则中存在问题 |
4.2.1 无保障技术发展的具体规则 |
4.2.2 教育教学具体规则无法涵盖远程教育方式 |
4.2.3 盲文转化具体规则无法满足视障人士文化需求 |
4.2.4 档案陈列与保存规则无法涵盖数字化形式 |
4.3 对我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合理使用制度的评析 |
4.4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实证分析 |
4.4.1 合理使用相关案例总体统计情况 |
4.4.2 实证分析研究的结论 |
5.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中日合理使用制度比较 |
5.1.1 在保障技术发展方面 |
5.1.2 在教育使用方面 |
5.1.3 在视障人士使用方面 |
5.1.4 在档案利用方面 |
5.2 日本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
6.完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6.1 坚持利益平衡价值选择 |
6.1.1 重视社会公众对合理使用的诉求 |
6.1.2 充分保护着作权人的权利 |
6.1.3 加强对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保护 |
6.1.4 各方利益的协调与整合 |
6.2 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一般条款 |
6.3 “学校以教育为目的的使用”的修正 |
6.4 视障人士的特别关照原则 |
6.4.1 扩大着作权限制主体和受益主体范围 |
6.4.2 拓宽着作权权利限制的适用对象 |
6.4.3 增加对着作权权利内容的限制 |
6.5 档案数字化的合理使用制度范围扩大化 |
6.6 区块链智能合约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日本《着作权法》新旧法条翻译对照 |
附录2 :案例汇总信息(100例)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我国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数字背景下公共借阅权的相关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公共借阅权的法律性质 |
一、公共借阅权的发展 |
二、公共借阅权的含义 |
三、公共借阅权的权利定位 |
第二节 数字图书的含义及特征 |
一、数字图书的含义 |
二、数字图书的特征 |
第三节 公共借阅权与相关权利、原则辨析 |
一、公共借阅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
二、公共借阅权与出租权 |
三、公共借阅权与合理使用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
二、有利于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
第二节 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 |
二、数字图书馆的兴起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现实基础 |
三、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国际上的一种趋势 |
第三章 域外公共借阅权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德国公共借阅权制度 |
一、立法模式 |
二、主体与客体 |
三、管理机构 |
四、补偿金计算与分配 |
第二节 英国公共借阅权制度 |
一、立法模式 |
二、主体与客体 |
三、管理机构 |
四、补偿金计算与分配 |
第三节 域外公共借阅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建立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 |
二、无偿性数字图书馆 |
第二节 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一、立法模式 |
二、权利主体 |
三、义务主体 |
四、权利客体 |
五、管理机构 |
第三节 补偿金制度的具体化设计 |
一、补偿金的计算方式 |
二、补偿金的行权限制 |
三、补偿方式多样化 |
四、补偿金支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创新之处 |
1.2.3 不足之处 |
2.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相关理论基础 |
2.0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1 数字图书馆的基本理论 |
2.1.1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 |
2.1.2 数字图书馆的分类 |
2.1.3 数字图书馆的功能 |
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基本理论 |
2.2.1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 |
2.2.2 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性质 |
2.3 数字图书馆着作权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
2.3.1 利益平衡的法律价值 |
2.3.2 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 |
2.3.3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
3.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现状 |
3.1.1 《着作权法》相关规定 |
3.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3.1.3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立法的不足 |
3.2 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1 作品复制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2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问题 |
3.2.3 作品技术措施保护的合理使用问题 |
4.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
4.1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经验 |
4.1.1 美国的立法经验 |
4.1.2 日本的立法经验 |
4.1.3 澳大利亚的立法经验 |
4.1.4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 |
4.2 域外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立法启示 |
4.2.1 与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比较 |
4.2.2 对我国作品合理使用的启示 |
5.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建议 |
5.1 调整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5.1.1 采取综合主义立法模式 |
5.1.2 改进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
5.2 扩大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 |
5.2.1 扩大作品的复制范围 |
5.2.2 扩大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范围 |
5.2.3 赋予作品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5.3 引入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的配套制度 |
5.3.1 引入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
5.3.2 引入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面临的突出问题 |
1.1 师资团队的教学素养相对偏差 |
1.2 3D打印技术专业教材不成体系,资源匮乏 |
1.3 教法难以提升学生参与的主动性 |
2 3D打印技术应用专业“三教”改革措施 |
2.1 通过“名师引领、双元结构、分工协作”的准则塑造团队 |
2.1.1 依托有较强影响力的带头人,有效开发名师所具备的引领示范效果 |
2.1.2 邀请大师授教,提升人才的技术与技能水准 |
2.2 推进“学生主体、育训结合、因材施教”的教材变革 |
2.2.1 设计活页式3D打印教材 |
2.2.2 灵活使用信息化技术,形成立体化的教学 |
2.3 创新推行“三个课堂”教学模式,推进教法改革 |
2.3.1 采取线上、线下的混合式教法 |
2.3.2 构建与推进更具创新性的“三个课堂”模式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述 |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
二、公共领域与着作权的关系 |
(一)公共领域是着作权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
(二)公共领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
三、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表现 |
(一)着作权客体中的公共领域 |
(二)着作权权利限制中的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 |
一、网络技术对于着作权制度的影响 |
(一)对创作者的影响 |
(二)对传播者的影响 |
(三)对使用者的影响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及其缺陷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缺陷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现实问题 |
(一)戏仿行为和重混创作行为 |
(二)搜索引擎 |
(三)P2P网络技术 |
(四)数字图书馆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的成因 |
一、理论上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未受重视 |
二、制度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不够完善 |
(一)作品的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
(二)合理使用 |
(三)法定许可 |
第四章 公共领域保留视角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路径 |
一、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着作权法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概念 |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制度设计 |
(一)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三)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四)增加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 |
(五)增加默示许可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界定及历史发展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
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 |
2. 网络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特征 |
(二)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状 |
(二)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存问题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适用标准不清晰 |
3. 权利人保障机制不到位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域外考察及借鉴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1. 英美法系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2. 大陆法系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借鉴 |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一) 明确适用领域 |
1. 网络共享平台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 |
2. 搜索引擎中引用着作权默示许可 |
3. 公益性图书馆作品的数字化使用 |
(二) 规范适用标准 |
1. 尊重着作权人的意思表示 |
2. 考量行业惯例 |
3. 考虑公共利益 |
(三) 完善权利人保障机制 |
1. 保障着作权人的任意解除权 |
2. 保障着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基本概念: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概述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解读 |
一、视障者利用作品的基本涵义 |
二、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术语解析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最终受益人——视障者 |
二、阅读对象——无障碍格式版 |
三、制作与提供主体——被授权实体 |
第三节 视障者个人使用行为与被授权实体制作行为的区分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被授权实体的制作行为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质问题 |
一、视障者生理条件的特殊性对新平衡机制的需求 |
二、阅读对象的特殊性对作品转化机制的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马拉喀什条约》: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演进 |
第一节 域内解决方案阶段 |
一、域内解决方案概述 |
二、域内解决方案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努力 |
一、全球化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
二、国际社会的努力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一、缔约过程中的相关提案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与影响 |
第四节 《马拉喀什条约》在各国的转化落实 |
一、发达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二、发展中国家对《马拉喀什条约》的转化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多维度考察: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
第一节 从人权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实现其人权的基础 |
二、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帮助视障者实现人格尊严 |
三、无障碍获取知识信息是视障者发展权的体现 |
第二节 从公平正义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着作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与视障者权利保护 |
二、正义的差别理论 |
三、弱者正义 |
第三节 从利益平衡视角考察其正当性 |
一、视障者的特殊性与利益再平衡 |
二、权利义务分配的失灵与利益再平衡 |
三、无障碍知识信息的匮乏与利益再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合理使用: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基本条件 |
一、有限性使用 |
二、不损害着作权人的利益 |
第三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可能障碍 |
一、免费方式下视障者有权获取的作品类型受限 |
二、有限使用无法满足无障碍格式版内容的全面性与制作的规模性 |
三、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的不可控与着作权人经济利益维护的困境 |
第四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
一、视障者的个人使用行为 |
二、无扩散风险的盲文版制作与提供行为 |
第五节 视障者对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法定许可: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 |
第一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概述 |
第二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基本条件 |
一、利益分配的平衡性 |
二、适用范围的全面性 |
三、运行结果的效益性 |
第三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特殊优势 |
一、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视障者对作品的全面性利用 |
二、付费方式有利于实现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三、着作权人许可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数字化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海量授权 |
四、着作权人定价权弱化有利于实现无障碍格式版制作的福利性 |
第四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可能障碍 |
一、报酬支付问题 |
二、是否允许着作权人排除适用问题 |
第五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 |
一、适用对象:被授权实体 |
二、适用行为:非盲文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与提供 |
第六节 视障者利用作品法定许可的具体内容 |
一、受益人 |
二、适用的作品类型 |
三、针对的专有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被授权实体:视障者利用作品之实现 |
第一节 被授权实体的范围 |
一、不限于非营利性组织 |
二、被授权实体的一般类型 |
第二节 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前提条件 |
一、是否合法占有作品 |
二、是否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获得 |
三、是否保证无障碍格式版的视障者专用 |
第三节 被授权实体的权利义务 |
一、被授权实体的权利 |
二、被授权实体的义务 |
第四节 被授权实体的责任 |
一、受益人不宜成为责任主体 |
二、不宜承担过重的责任的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制度安排: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设计 |
第一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现状 |
一、单一的着作权限制方式 |
二、单一的无障碍版式与受益主体 |
三、有限的作品例外类型 |
四、有限的权利例外范围 |
第二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实现路径 |
一、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最低义务 |
二、对《马拉喀什条约》部分条款的灵活有效实施 |
三、以着作权法修订为契机具体转换落实 |
第三节 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制度安排 |
一、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宏观设计 |
二、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具体内容 |
三、我国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附件1.建议草案 |
附件2.建议草案的说明 |
结语及不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互联网坏境中版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一、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现状 |
1.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的现状 |
2.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现状 |
(二)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困境 |
1. 互联网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
2. 互联网环境中法定许可制度的困境 |
3. 互联网环境中默示许可制度的困境 |
4.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管理限制制度的困境 |
二、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法律价值 |
(一) 表达自由与创作自由 |
(二) 实现利益平衡 |
(三) 补救市场失灵 |
三、域外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
(一) 域外版权限制立法实践及效果评析 |
1. 欧盟版权限制立法实践及效果评析 |
2. 美国版权限制立法实践及效果评析 |
3. 日本版权限制立法实践及效果评析 |
(二) 域外版权限制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四、互联网环境中版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
(一)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法律限制制度完善 |
1. 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2. 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
3. 默示许可制度的完善 |
(二) 互联网环境中版权管理限制制度完善 |
1. 对技术措施制度的限制 |
2. 对权利管理制度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浅谈信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数字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谢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日本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改对我国的启示[D]. 杨雨. 青岛科技大学, 2020(12)
- [3]我国数字图书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D]. 李婧媚.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4]数字图书馆中作品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 翟夕冉. 中原工学院, 2020(01)
- [5]3D打印技术专业“三教”改革探索[J]. 刘森,张书维,侯玉洁. 数码世界, 2020(04)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D]. 刘艳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沈则君. 海南大学, 2019(06)
- [9]视障者利用作品之着作权限制研究[D]. 王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互联网坏境中版权的限制[D]. 刘梦婷.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标签:著作财产权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信息网络传播权论文;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