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文献综述)
洪洁,裴兆斌[1](2022)在《论渔业法之违反捕捞许可规定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行为的法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渔业作业群体的数量明显增多,同时违反捕捞许可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的违法行为也日益严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渔业立法中已经存在明确界定,但是对于法律责任没有具体阐明,严重影响了渔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根据违反捕捞许可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的现状出发,结合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分析增设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细化责任认定;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建议。
蔡诗巍,裴兆斌,郭昕黎[2](2021)在《我国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渔业发展更应注重捕捞、养殖、加工制造及销售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进而加速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程。但是渔业治理体系趋于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水产养殖业、捕捞业忽视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渔业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程序瑕疵。文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水产养殖应当合理运用生态养殖技术,相关部门严厉规制捕捞行为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备的渔业监管体系以促使渔业执法过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渔业长期稳定发展。
刘瑞婷,李媛辉[3](2021)在《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有2部基础性法律和20部环境资源类法律涉及滩涂、滩地、江河、湖泊、水域和沼泽地等与"湿地"相关的概念。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没有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它法律中,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现有法律更侧重于湿地的经济功能(重点在湿地的开发利用),未对湿地的生态功能给予重视;土地利用分类粗放,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属性,将部分自然湿地划分为未利用地;现有的单项资源要素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解决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如下:一要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二要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三要增设生态用地土地利用类型,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四要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辽宁省人民政府[4](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5](2021)在《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文中指出文章针对中国海洋空间规划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德国海洋空间规划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在核心法律、立法体系层次、涉及海域、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4个方面对两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进行异同分析,探讨我国未来可行的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方向。提出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规范地方立法建设,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等建议。同时展望了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建设趋势。
施余兵,庄媛[6](2021)在《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的关系探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国际海洋法法庭自成立以来共审理了9个迅速释放案件,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显示出迅速释放程序与沿海国国内程序之间关系的模糊性。一方面,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彼此独立。迅速释放程序不受"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国内诉讼未决、抓扣行为合法性的桎梏,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能审理与释放渔船及船员、确定保证书及其他财政担保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也相互影响。国际海洋法法庭在迅速释放程序中会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并约束当事沿海国;当国内程序的终局裁判作出没收渔船的决定并发生船旗国变更时,迅速释放程序则无法继续进行。中国既是渔业大国又是沿海国,既应当适当、及时地利用迅速释放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又应当制定合理的迅速释放之诉应对策略,完善《渔业法》《海警法》等国内法律规范。
赵亦钧,裴兆斌[7](2021)在《论渔业法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法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优质的渔业水域环境是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渔业水域环境面临着较为严峻的污染问题,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为了保护渔业水域环境、防治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均规定了相关内容,基本形成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法律规制模式,但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法律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可行性较低;相关定义模糊不清;事故损害调查方式不够合理等。在此背景下,文章分析了目前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对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并提出建议,为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理和归责提供参考。
刘妤[8](2020)在《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文中指出美国确立了以产出控制为主、投入控制为辅的渔业管理制度,并对违反渔业管理的行为施以严格的处罚。美国渔业执法人员有广泛的执法权力,渔业执法程序较为简单,对妨碍渔业执法的行为可进行刑事制裁。美国严厉的处罚制度和执法规则保证了渔业执法的效果,保障了渔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比美国的渔业管理制度,中国的渔业管理和执法制度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加强相关渔业管理制度的立法工作,加大对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完善渔业处罚程序。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之机,借鉴美国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的实践经验,以期完善中国的渔业管理制度。
王克稳[9](2020)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文中指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物权法》《民法典》规定的几类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之一,但这一权利无论在涵义、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还是在法律归属与设定方面都存在较大争议。作为资源单行法设定的具有物权属性的自然资源特许权,这一权利应是以水资源和海域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设定的水资源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包括养殖用水(海)权和捕捞用水(海)权。在法律归属与设定上,因养殖用海权已为《海域管理法》设定为海域使用权的一部分,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合并到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使用特定水(海)域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
蔺妍,张明珠[10](2020)在《中国海岛渔民渔业权缺失及其权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中国作为渔业大国,海洋经济发展扩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沿海地区对海洋经济发展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渔民成为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中国司法实务对渔业违法违规现象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强,对渔民权益的保护却有所忽视,尤其是海岛渔民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渔民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集长期性、综合性和复杂性于一体的艰巨任务,中国海岛渔民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渔业法律法规对海岛渔民权益主体认定不清,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规定渔业权及其产权制度,渔民权益相关规定内容过于笼统、表述不全面,没有构建和完善的海岛渔民补偿机制。对此,要有效保护海岛渔民权益,明确界定海岛渔民权益主体,将渔业权概念纳入国家法律,细化海岛渔民权益保护相关条款,修订和完善海岛渔民补偿机制,以此助力海岛渔民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海岛渔村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提纲范文)
(1)论渔业法之违反捕捞许可规定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行为的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提出 |
2 增设违反捕捞许可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法律责任的可行性 |
2.1 理论依据 |
2.2 实践依据 |
3 增设违反捕捞许可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之法律责任的构成及分析 |
3.1 以违反捕捞许可规定为前提 |
3.2 是否违反关于共同管理渔区的捕捞协定 |
3.3 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
4 违反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到共管区作业行为的法律责任之建议 |
4.1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细化责任认定 |
4.2 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
5 结论 |
(2)我国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趋于现代化 |
1.1 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适应 |
1.2 渔业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渔业治理体系现代化 |
2 推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
2.1 渔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无度、失衡问题 |
2.2 渔业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问题 |
3 进一步促进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3.1 可持续发展是渔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
3.2 建立完备的渔业监管体系 |
4 结论 |
(3)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现状 |
1.1 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 |
1.2 22部法律涉及“湿地”相关概念 |
2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 |
2.1 现有法律未明确湿地的概念 |
2.2 现有法律侧重湿地的经济功能 |
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鼓励渔民从事养殖、捕捞活动 |
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的海域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用来抵押的财产 |
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可能促进湿地被过度利用 |
2.3 部分湿地被列为未利用地,没有体现湿地的重要生态功能 |
2.4 现有法律的单项资源要素保护模式无法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 |
3 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完善思路 |
3.1 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 |
3.2 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
3.3 在土地分类中增设生态用地类,重视湿地生态功能 |
3.4 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 |
(5)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
1.1 法律体系 |
1.2 行政法规体系 |
1.3 地方法规体系 |
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 |
2.1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律 |
2.2 欧盟海洋空间规划相关法规 |
3 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及发展趋势探讨 |
3.1 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异同分析 |
3.1.1 核心法律 |
3.1.2 立法体系层次 |
3.1.3 涉及海域 |
3.1.4 与陆地空间规划的联系 |
3.2 德国海洋空间规划法制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3.2.1 推动海洋空间规划专项立法 |
3.2.2 规范地方立法建设 |
3.2.3 重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空间规划 |
3.2.4 有机结合陆海空间规划 |
3.3 未来我国和世界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趋势 |
(6)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的关系探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关系的模糊性 |
(二)探究二者关系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
二、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彼此独立 |
(一)迅速释放程序的独立性 |
1.“用尽当地补救办法”的不适用 |
2.“国内诉讼未决”的不适用 |
3. 迅速释放程序不以沿海国扣留非法为前提 |
(二)国内程序的独立性 |
三、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相互影响 |
(一)迅速释放程序对国内程序的影响 |
(二)国内程序对迅速释放程序的影响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一)作为渔船船旗国的启示 |
1. 适当利用迅速释放程序 |
2. 及时利用迅速释放程序 |
(二)作为沿海国的启示 |
1. 制定合理的迅速释放程序应对策略 |
2. 完善相关国内法 |
五、结语 |
(7)论渔业法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法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问题的提出 |
1.1 渔业水域 |
1.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
1.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现状 |
2 我国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相关法律梳理 |
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法律责任的构成及分析 |
3.1 民事法律责任 |
3.1.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 |
3.1.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
3.1.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 |
3.1.4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3.2 行政法律责任 |
3.2.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定义 |
3.2.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特点 |
3.2.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2.4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3.3 刑事法律责任 |
3.3.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刑事法律责任的定义 |
3.3.2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
3.3.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3.3.4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4 对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4.1 细化相关法律,增强可行性 |
4.2 合理设置赔偿额度 |
5 结语 |
(8)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美国渔业管理权限及管理措施 |
1.1 渔业管理权限 |
1.2 渔业管理措施 |
1.2.1 产出控制为主 |
1.2.2 投入控制为辅 |
2 违反美国渔业管理制度及受到的处罚 |
2.1 违反渔业管理制度的表现 |
2.1.1 违反渔业管理法进行渔业作业 |
2.1.2 协助非法捕捞者 |
2.1.3 妨碍渔业执法 |
2.2 法定处罚 |
2.2.1 对渔场的问责 |
2.2.2 民事处罚 |
2.2.3 刑事处罚 |
3 完善我国渔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立法 |
3.1 确定经济效益和资源保护的双重管理目的 |
3.2 探索产出控制的路径 |
3.3 细化投入控制选项 |
4 进一步细化对渔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
4.1 完善对违法行为的立法认定 |
4.2 增加罚款金额 |
4.3 完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
4.4 扩大渔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 |
4.5 简化执法程序 |
(9)“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特征与纷争 |
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 |
(一)什么是渔业权 |
(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权利客体与权利内容 |
三、“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法律归属与设定 |
(一)使用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的权利宜纳入水资源使用权的范围,由《水法》设定 |
1.可避免与养殖用海权的重叠 |
2.有利于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利用 |
(二)使用水域从事捕捞的权利宜由《渔业法》设定 |
1.便于使用海域从事捕捞权利和使用内陆水域从事捕捞权利的一体设定 |
2.有利于渔业资源的统一管理 |
四、结语 |
(10)中国海岛渔民渔业权缺失及其权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岛渔民权益特殊保护概述 |
(一)渔业权定义、概念及其界定 |
(二)海岛渔民与沿岸渔民的界定 |
(三)其他国家海岛渔民权益保护概述 |
二、中国海岛渔民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渔业法律法规对海岛渔民权益主体认定不清 |
(二)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规定渔业权及其产权制度 |
(三)渔民权益相关规定内容笼统、表述不全面 |
(四)没有构建和完善的海岛渔民补偿机制 |
三、海岛渔民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
(一)明确界定海岛渔民权益主体 |
(二)将渔业权概念纳入国家法律 |
(三)细化海岛渔民权益保护相关条款 |
(四)修订和完善海岛渔民补偿机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渔业法之违反捕捞许可规定到共同管理渔区作业行为的法律责任[J]. 洪洁,裴兆斌.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2
- [2]我国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J]. 蔡诗巍,裴兆斌,郭昕黎.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1
- [3]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刘瑞婷,李媛辉. 湿地科学, 2021(05)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5]中德海洋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建设及启示[J]. 化天然,姚炎明,叶观琼.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1(09)
- [6]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与国内程序的关系探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J]. 施余兵,庄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04)
- [7]论渔业法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法律责任[J]. 赵亦钧,裴兆斌.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1(01)
- [8]美国海洋渔业管理及处罚制度对中国渔业立法的启示[J]. 刘妤.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20(04)
- [9]“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的行政法解析[J]. 王克稳.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04)
- [10]中国海岛渔民渔业权缺失及其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 蔺妍,张明珠.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