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公文的实质、现状及运作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卢亮亮[1](2021)在《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堪称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不仅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而且建立和发展了实现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根本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是专门研究无产阶级政党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为发展动力,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领导人的科学论述,既包括党的发展历程,也包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与发展、革命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重大政治原则,并作为一条主线和红线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请示报告制度生发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建党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正式建立于新民主主义主义革命胜利前夕的解放战争时期,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威、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化制度形式。如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已走过70多年岁月,不仅蕴含着独特的制度结构和运行功能,成为透析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且较早的写入党章党规党纪中,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权威”是贯穿于无产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权威”的“普遍性”看作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前提条件,同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论是在革命进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以此来扩展“努力争得的成果”和“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形成与发展,宣告了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革命意志、保证行动一致的历史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以列宁为首的一批在俄国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骨干,把工人阶级中已经觉醒的革命力量发动起来,使一切支持和拥护这一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行动起来,把一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力量团结起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及取得革命政权的执政活动中注重建立和完善足以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威观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实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回应和解答了建立一个“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有机整体”的党的问题。第二,请示报告制度有着较为久远且坚实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之规定,到俄共(布)强调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再到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而今迈入新时代的发展阶段。可以说,请示报告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发展逻辑,从中认识和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总结和汲取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必将启发请示报告制度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第三,请示报告制度是一整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了新的制度规定,成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文本、制度和法规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下,两部主干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构筑起了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而且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运行机制,为全党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第四,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的优势比较明显,同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性的制约因素。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请示报告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深究起来,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无外乎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存有偏差、自身利益在作祟以及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第五,进入新时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得到了强化,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有力支撑。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执政环境,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全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谋篇布局,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熊大云[2](2021)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完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推进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文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高其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利于加强这一制度的监督和制约,保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和权威性。现行制度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基于此,本文以2019年《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1)的修订为契机,针对其在备案审查能力、标准、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欠妥之处,在借鉴行政相关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强能力、细化标准、规范程序、完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建议。本文正文大体包含下述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制度相关概念分析,分别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概念予以分析、界定,在此基础上与行政层面的相关制度相比较并总结其建立意义,为后文的论证和展开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制度渊源梳理,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横向、纵向分别展开,充分论述这一制度的演进。第三部分是制度问题分析,结合中央和地方的实际情况,指出其存在的四项不足。第四部分是制度完善路径,分别对上述四项薄弱之处予以补充和完善。
伍金加参[3](2021)在《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重点研究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时期阿里噶尔本即“堆噶尔本”(?)体制整体架构和所属基层组织的运行机制;探揭阿里基层组织的建立和结构模式;总结“堆噶尔本”行政体制运行时期的阿里地方政治、文化及其边境贸易的状况。还在结尾处,深入分析“堆噶尔本”体制的延续之“阿里廓松基恰”(?)行政设置运行,以及与“堆噶尔本”体制之间的历史关系、组织结构的异同,总结出“堆噶尔本”体制早于“廓松基恰”体制,“廓松基恰”体制是基于“堆噶尔本”体制影响和基础之下的历史产物。本文的主体内容共有五章:第一章,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前的阿里史回顾。主要依附阿里自然地理条件,以不同时期阿里行政体制史作为历史背景,详述了从远古时期到吐蕃时期的阿里行政体制至古格时期的阿里行政体制的千余年时间,最终在时光岁月的洗礼下,逐渐形成一套具有阿里本地区历史和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体制。第二章,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本章中以“堆噶尔本”是以甘丹颇章地方政权的主体环境为基础、具有一定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体制的形成为开篇,深入分析和厘清档案文献和口述中“噶尔本”(?)一词的不同概述,追溯吐蕃后期阿里地方行政体制至“堆噶尔本”体制形成的历史脉络,详细阐释该区域行政体制的整体历史沿革和体制的行政机构、行政职能,以及“堆噶尔本”的印章和历任“堆噶尔本”名录为依据,总结出阿里噶尔本行政体制建立的重要意义及其特殊历史地位。第三章,阿里噶尔本体制的组织结构。根据“堆噶尔本”辖区特殊组织与机构及其运行,以“宗”(?)和“茹”(?)为单位,对阿里噶尔本体制及其运作模式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阿里噶尔本体制与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之间的上下级互动情况。第四章,阿里噶尔本时期的贸易与文化。以独特的历史背景和人文地理特点入手重点论述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阿里。由于阿里地区地广人稀,又处于多国边境,其多元文化体制下产生了众多边境要塞。以边境事件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在诸多边境事件的博弈中地方政权如何推进基层行政体制,并对其行政体制之下发展的阿里文化因素和边贸事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考辨,力图在真实画面,展现当时阿里边贸和文化的全貌。第五章,阿里“廓松基恰”的设立。本章以档案史料和口述资料结合的方式,主要探讨阿里“廓松基恰”的形成历史。以阿里“廓松基恰”建立的原因和历史背景为出发,对比分析历史上的阿里“廓松基恰”与“堆噶尔本”的行政体制特征,从而进一步明确西藏历史上各地方特有的行政组织结构,凸显“堆噶尔本”体制的延续这一历史事实和及阿里噶尔本体制在实施中的不断演变和完善。总之,阿里噶尔本体制并非自古至今,阿里噶尔本体制之前阿里地区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出现了诸多行政体制。而后期形成的阿里噶尔本地方行政体制也随着整个社会历史的演变经受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发展的冲击。它在延续地方行政执行的同时,不断地吸收和充实其它区域的行政体制的元素,形成一种较为独特,却不乏地方特性的行政体制的建构。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西藏甘丹颇章地方政权时期基层组织的体制研究相对较少,尤其以阿里噶尔本行政体制为主线的基层体制研究更显薄弱,文献资料较为零散且不统一,缺乏对阿里噶尔本体制进行系统的考证与整理。本文主要以历史学研究方法和历史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参考、分析大量藏、汉、英原始档案和文献资料,对历史遗址进行实地考察,还结合先人的研究成果和对阿里噶尔本后裔进行时事访谈,进一步深入分析、滤清、弥补阿里噶尔本体制史发展的前因后果,给后人展现了较为完整的阿里噶尔本体制发展史,也为研究“堆噶尔本”体制奠定一定的研究基础。
杨斯琦[4](2020)在《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路径研究 ——以X区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公务员队伍是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力量,基层公务员是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上级公务员与民众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水平,直接反映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低以及政府管理效率的高低。提升基层公务员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公务员队伍是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前提条件。加强基层公务员素质建设,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己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现实需求。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动态的过程,其提升过程要从个体素质和群体素质两个方面考量,以个体素质的提升为基点,加强对个体素质的培训开发,在个体素质提升的前提下,优化配置岗位人员,达到群体素质的最优效果。县区级税务部门作为基层公务员的一部分,其素质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务部门的执政能力和管理效率的高低,因此,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高素质基层税务干部队伍,对加快税收各项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目标的至关重要。本文在素质研究的基础上,以X区税务局的干部为研究对象,结合基层实际,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从思想政治、智力、业务、知识、身心素质五方面对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进行了调查分析,了解掌握了X区税务干部素质现状,找出了税务干部素质存在的问题,受影响的原因,并从中找出提升的路径,提出轮岗交流、教育培训开发、考核评价等措施,不断完善素质提升的路径,充分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基层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察应坤[5](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黄玉龙[6](2020)在《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要求已经不满足于简单地政策制定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对提供良好、规范、高效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机制将会成为影响其服务质量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对政府内部管理机制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府内部管理机制和控制方法,不仅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更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服务质量,有利于法制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并要求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了落实党中央的要求,广东海事局着力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确保正确履职履责。本研究以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实践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广东海事局在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海事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对进一步改进广东海事局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理论,通过系统研究梳理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的发展过程和当前的管理实际,研究整理广东海事局在实现全面质量管理方面的逻辑思路和管理经验。(2)以问题为导向,应用全面质量管理因果关系法分析广东海事局的全面质量管理现状,找出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3)从全面质量管理理论PDCA循环理论的四个环节(计划、实施、分析、改进)入手,查找并研究梳理国内外先进海事管理机构在四个环节的具体举措和实施方法,寻找和总结可借鉴经验。(4)以全面质量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为指导,结合国内外海事管理机构的先进经验,提出解决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现有问题,提升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效能的相关建议。
孙超然[7](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丁英俊[8](2020)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司法已经逐步建立起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附带审查的运行规范。然而通过案例检索归纳,我们发现此项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面临司法审查启动难、实质审查不规范、司法建议无保障等困境。通过系列的典型案例作为问题的引导,文章顺着附带司法审查的时间顺序对相关较为直观、棘手的实践问题进行检索并反思。首先,在启动阶段,“依据”关系的识别上需要从形式基准和实质基准两个层面综合判断,形式基准包含行政机关的外在公示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规范属性均需符合要求,实质基准则要求案涉文件本身能够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表现形式为行政行为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所涉法律关系上的一致性;同时明确“国办发”文件并非一概不能进行附带司法审查,法院在附带请求时限上对“正当理由”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此外还需明确制定机关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规范其诉讼权利义务内容,并且保持附带审查方式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规范”审查方式并重,不可偏废。其次,在实质审查方面,理性维持具体条款审查的同时,应当准确理解并运用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本文称《适用解释》)第148条第2款,为法官提供更为严谨的审查思路。最后,在后续监督保障阶段,在维持目前附带审查结论“个案不予适用”效力的同时,关键就在于从多方面强化附带审查司法建议的实效性。
廖颖恺[9](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于晨[10](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指出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二、行政公文的实质、现状及运作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公文的实质、现状及运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发端与发展 |
2.1.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 |
2.1.2 巴黎公社的失败与教训 |
2.1.3 对“反对一切权威”思想的批判和斗争 |
2.1.4 《论权威》及其它着作的理论总结 |
2.2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威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2.2.1 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建立党中央权威 |
2.2.2 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维护党中央权威 |
2.2.3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树立执政党权威 |
2.2.4 列宁领导核心制的确立、维护与延续 |
2.3 中国共产党政党权威的塑造、形成与发展 |
2.3.1 政党权威观念的前提与塑造 |
2.3.2 政党权威的形成、突破与底色 |
2.3.3 政党权威的实现逻辑和基本特征 |
第3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逻辑 |
3.1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领导法则 |
3.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构筑自上而下的执政党领导体制 |
3.1.3 改革开放新时期: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功能 |
3.1.4 进入新时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
3.2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 |
3.2.1 领导权问题是一切革命运动的首要问题 |
3.2.2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现实要求 |
3.2.3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驱动 |
3.2.4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需要 |
3.3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 |
3.3.1 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 |
3.3.2 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3.3.3 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相统一 |
3.3.4 领袖权威与政党权威相统一 |
第4章 请示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
4.1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出台 |
4.1.1 制定《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
4.1.2 定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基本概念 |
4.1.3 明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
4.1.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 |
4.2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运行机制 |
4.2.1 请示报告的主体 |
4.2.2 请示报告的内容 |
4.2.3 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
4.2.4 请示报告督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4.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
4.3.1 领导干部作为报告主体的界定 |
4.3.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4.3.3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机制 |
4.3.4 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和运用 |
第5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优势与现状分析 |
5.1 请示报告制度的显着优势 |
5.1.1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
5.1.2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
5.1.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5.1.4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5.2 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2.1 请示报告意识不强 |
5.2.2 请示报告内容把握不准 |
5.2.3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
5.2.4 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 |
5.3 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5.3.1 制度意识不强 |
5.3.2 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
5.3.3 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
5.3.4 自身利益在作祟 |
第6章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与实践要求 |
6.1 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 |
6.1.1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
6.1.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 |
6.1.3 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 |
6.1.4 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6.2 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1 政治控制与党的全面领导 |
6.2.2 请示报告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3 置于中国党政体制之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2.4 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
6.3 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1 权威、领导与服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
6.3.2 作为政治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3 作为组织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4 作为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4 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 |
6.4.1 批示指示的概念与特征 |
6.4.2 批示指示的运行机制 |
6.4.3 批示指示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6.4.4 批示指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
6.5 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
6.5.1 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
6.5.2 制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
6.5.3 加强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相关概念分析 |
2.1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界析 |
2.1.1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内涵 |
2.1.2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
2.1.3 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
2.1.4 党内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备案审查的概念界析 |
2.2.1 备案与审查的内涵 |
2.2.2 备案与审查的辩证关系 |
2.3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
2.3.1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内涵 |
2.3.2 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2.3.3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意义 |
第3章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渊源梳理 |
3.1 中央层面的探索 |
3.1.1 起源阶段 |
3.1.2 确立阶段 |
3.1.3 完善阶段 |
3.2 地方的探索与实践 |
第4章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问题分析 |
4.1 备案审查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
4.1.1 工作机构设置不当,阻碍制度落实 |
4.1.2 工作人员能力不足,影响职能履行 |
4.2 标准不易操作,限制工作有效推进 |
4.3 备案审查程序不健全,缺乏配套机制 |
4.3.1 无前置审核程序,不利于文件质量提高 |
4.3.2 衔接联动不畅通,影响制度初衷 |
4.3.3 评估程序机制缺失,有碍制发质量提升 |
4.4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制约备案审查效力 |
4.4.1 外部监督缺位,内部发力作用受限 |
4.4.2 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削弱工作积极性 |
第5章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路径 |
5.1 加强能力建设,机构、人员、技术“三确定” |
5.1.1 设置专职机构,促进运作常态化 |
5.1.2 强化人才队伍,增强审查能力 |
5.1.3 统一信息平台,提高审查效率 |
5.2 完善审查标准,优化审查结果 |
5.2.1 细化合法合规性审查,实现内、外部统一 |
5.2.2 扩充合理性审查,落实相关工作开展 |
5.3 健全程序链条,推进审查规范化 |
5.3.1 建立前置审核程序,提高工作质量 |
5.3.2 优化衔接联动,保障运行效率 |
5.3.3 建立评估程序机制,倒逼审查精进 |
5.4 完善监督与责任追究,杜绝权力滥用 |
5.4.1 引入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利益 |
5.4.2 落实责任追究,确保监督效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摘要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思路 |
第一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建立前的阿里史回顾 |
第一节 阿里自然地理 |
第二节 远古至吐蕃时期的阿里 |
第三节 古格时期的阿里 |
小结 |
第二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建立 |
第一节 “堆噶尔本”一词考证 |
第二节 “堆噶尔本”的设立与演进 |
第三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组织架构 |
第四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功能 |
小结 |
第三章 阿里噶尔本体制的基层组织结构 |
第一节 阿里噶尔本管理辖区 |
第二节 宗谿及其构成和运行 |
第三节 茹及其构成和运行 |
小结 |
第四章 阿里噶尔本时期的贸易与文化 |
第一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边贸活动 |
第二节 阿里噶尔本体制下的传统文化 |
小结 |
第五章 阿里“廓松基恰”的设立 |
第一节 “廓松基恰”的称谓及其形成年代 |
第二节 “廓松基恰”的机构 |
第三节 “廓松基恰”与“堆噶尔本”的异同 |
第四节 “廓松基恰”与其他基恰的对比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历任“堆噶尔本”名录 |
附录2 堆噶尔本的访谈节选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路径研究 ——以X区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视角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素质 |
二、基层公务员 |
三、基层公务员素质 |
第二节 理论视角 |
一、人力资本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第二章 问卷调查的设计和发放 |
第一节 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要素的提取 |
一、基层公务员素质要素提取 |
二、基层税务局公务员素质要素提取 |
三、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要素提取 |
第二节 税务干部素质研究模型 |
一、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研究模型 |
二、素质模型权重分析 |
第三节 问卷调查的编制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样本的选择及问卷调查的发放回收 |
第三章 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现状调查及提升实践 |
第一节 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现状 |
一、思想政治素质 |
二、智力素质 |
三、业务素质 |
四、知识素质 |
五、身心素质 |
第二节 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提升实践 |
一、基本素质培训 |
二、岗位练兵业务比武 |
三、绩效管理 |
四、数字人事 |
第四章 X区税务公务员素质提升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X区税务局公务员素质提升面临的困境 |
一、素质提升成效不明显 |
二、日常培训与素质提升需求不匹配 |
三、考核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
四、人员的管理使用存在问题 |
五、素质测评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
第二节 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对素质提升的重视程度不够 |
二、素质提升需求的多元化带来提升难度 |
三、素质的复杂性带来提升及量化评价的困难 |
四、素质提升动力不足 |
第五章 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路径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转变观念提升整体素质 |
一、重视素质提升的作用 |
二、加强整体素质的提升 |
三、不断提升学习能力 |
四、努力提高分析调查的能力 |
五、培养创新能力 |
第二节 加强公务员的素质培训 |
一、优化基层公务员的培训 |
二、建立公务员终身培训模式 |
三、建立专门的培训管理机构 |
四、完善公务员的培训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完善基层公务员考核激励机制 |
一、优化考核机制 |
二、完善激励机制 |
三、以考促学,提升个人素质 |
第四节 加强人员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个人的优势 |
一、合理配置人员与岗位 |
二、加强轮岗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 |
三、探索人员结构的最优模式 |
第五节 完善公务员素质测评机制 |
一、构建科学的素质测评体系 |
二、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等级评定 |
三、保证素质考核结果的有效运用 |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质量管理 |
2.1.2 质量管理体系 |
2.1.3 海事全面质量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
3.1 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 |
3.1.1 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质量管理“计划”性有待加强 |
3.2.2 质量管理“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 |
3.2.3 质量管理“监督”难以到位 |
3.2.4 质量管理“改进”流于形式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人的参与度不足 |
3.3.2 资源配套不够充分 |
3.3.3 外部环境带来的挑战 |
3.3.4 管理机制产生的滞后性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海事部门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事部门全面质量管理的举措 |
4.1.1 英国海事和海岸警卫厅:服务内容标准化和公开化 |
4.1.2 美国海岸警备队:确定组织机构和培训策略 |
4.1.3 丹麦海事局:开展ISO9001质量认证审核 |
4.1.4 澳大利亚海事局:分别运行业务管理和人员管理两套体系 |
4.2 国内其它海事管理机构全面质量管理的举措 |
4.2.1 镇江海事局:对照履约事权提升“计划”覆盖性 |
4.2.2 深圳海事局:充分借鉴信息化手段提升质量管理“实施”效能 |
4.2.3 山东海事局:借助绩效考核促进体系“监督”有效 |
4.2.4 河北海事局:落实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进”要求 |
4.3 经验借鉴 |
4.3.1 明确的管理范围和规范的流程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
4.3.2 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实施手段是全面质量管理实施的前提 |
4.3.3 客观有效的监督手段是全面质量管理的保障 |
4.3.4 切实履行改进预防措施是全面质量管理闭环提升的动力 |
5 广东海事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结合实际打造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的“计划”体系 |
5.1.1 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科学的规划 |
5.1.2 明确全面质量管理与传统管理模式的融合方式 |
5.1.3 划定纳入全面质量管理的海事职责范围和事项 |
5.1.4 建立流程清晰且标准可操作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
5.2 充分借助管理工具提升内部管理制度“实施”效能 |
5.2.1 全方位加强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能力建设 |
5.2.2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业务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 |
5.2.3 充分应用专业化第三方服务提升质量管理实施效能 |
5.2.4 引入多元化竞争机制提升全员的竞争意识 |
5.3 充分利用内外各方资源实现有效的质量“监督” |
5.3.1 建立统筹性强覆盖面广的全面质量管理监督机制 |
5.3.2 探索实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提升监督效能 |
5.3.3 充分引入和发挥第三方审核的作用实现客观公正监督 |
5.3.4 探索和完善社会监督路径实现全时段全方位监督 |
5.4 落实跟踪改进机制实现全面质量管理的闭环“提升” |
5.4.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督改进长期跟进落实机制 |
5.4.2 探索建立专门化的全面质量管理改进措施制定机制 |
5.4.3 推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进入决策层桌面 |
5.4.4 完善对质量管理分析改进机制实施情况的评估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一) 实证分析法 |
(二) 规范分析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开启 |
(一) 认定“依据”关系的基准 |
1. “依据”关系识别的形式基准 |
2. “依据”关系识别的实质基准 |
(二) 可以附带审查“实质意义上的‘国办发’文件” |
1. 国务院办公厅的历史变迁及其职责 |
2.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的法律规范依据 |
3. 国务院组织机构的构成 |
4. 可附带审查部分实质意义上的“国办发”文件的依据 |
5. 相关问题的探讨 |
(三) 法院对附带申请时限中“正当理由”的解释说理 |
(四) 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
1. 关于制定机关的诉讼地位之理论观点辨析 |
2. 确立制定机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之证成 |
3. 制定机关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
(五) 附带性审查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规范”两种方式相结合 |
1. 附带性审查方式的内涵 |
2. 不可忽视“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范”的审查方式 |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一) 关于附带审查范围的探析 |
1. 附带审查范围的争议 |
2. 立足当下——以相关条款为审查重点 |
(二) 附带司法审查标准——以《适用解释》第148条为基础 |
1. 明确附带司法审查标准的内涵 |
2. 附带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质要件 |
3. 程序上的审查 |
四、附带司法审查的后续保障——强化司法建议制度 |
(一) 附带司法审查结论效力的探讨 |
1. 自始无效说 |
2. 普遍“不予适用”说 |
3. 个案“不予适用”说 |
(二) 强化附带审查司法建议的实效性 |
1. 明确法院具有抄送司法建议的义务 |
2. 结合行政机关考核制度 |
3. 建立接收机关的公开反馈机制 |
4. 建立全国性法院附带司法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行政公文的实质、现状及运作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D]. 卢亮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2]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熊大云.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3]阿里噶尔本体制研究[D]. 伍金加参. 西藏大学, 2021(12)
- [4]基层公务员素质提升路径研究 ——以X区税务局为例[D]. 杨斯琦.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5]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6]广东海事局全面质量管理研究[D]. 黄玉龙.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8)
- [7]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8]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D]. 丁英俊. 苏州大学, 2020(03)
- [9]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