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调查与分析(上)(论文文献综述)
孙冲[1](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研究指明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唐菁阳[2](2020)在《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区日渐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社区建设已被政府和学界认定为“社会治理的单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涵盖了社区政权、社区组织、基层民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政策引领下,我国各地出现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典型,然而这些典型大都出现在沿海地区或长江流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民族特殊性重视不足,民族倾向性资金投入缺乏,民族社区的贫困问题及空间分化,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等等。那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观察社区建设,或者说,将社区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一顶公共政策,民族地区又是如何执行这顶政策的呢?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呈现出不同的执行类型?在不同的执行类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不同的政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执行类型。所以,本文并运用类型学的方法,提出了“自主性”和“损失嵌入性”两个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社区建设政策,即实质性规制政策、程序性政策、再分配政策与分配性发展政策,他们分别决定了四种执行类型,即合作执行、行政性执行、变通执行与探索性执行,从而构建出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也出于经验材料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湘西州的社区矫正、社区环境建设、社区低保、社区养老作为四种政策的执行案例。在每顶案例的撰写上,按照政策性质、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政策执行具体过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政策执行逻辑的思路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民族地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相关权力部门之间基于交易形成“合作执行”,政策执行呈现合作执行的类型;程序性政策的执行偏差往往是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与社区资源出现了问题,基层官僚采取了行政性执行类型;再分配政策的执行过程最为复杂,政策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有产者”结成优势联盟,导致政策变通执行。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取决于地方积极性与地方资源,往往呈现出探索性执行的行为模式。对于如何将这四种政策执行类型引向有效的执行,本文提出了如下路径。对于实质性规制政策,民族地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自治权,提升自治能力,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各主体的行动与衔接,使合作执行朝向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向进行;对于程序性政策,要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统一的领导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同时也要在资金、规划、人力、技术等资源上继续加大投入;对于再分配政策,要从政策设计上降低自主空间,优化瞄准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专顶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监督考核增加优势联盟的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分配性发展政策,要鼓励社会主体的参与,挖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王颖[3](2020)在《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区矫正是一种区别于监禁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四种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与西方相比起步较晚,但伴随法治化步伐的加快,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日益成为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在这种背景和环境下,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探究逐渐显现其重要性。本文以相关文献为基础,以国内外已有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为经验,结合兴化市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找出根源,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借鉴。本文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和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概念界定和理论分析,主要对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管理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就相关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对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进行调研,分别从县域市区、乡镇两个层面剖析,归纳总结出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政策制度、管理方式、部门衔接、人口流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借鉴国内外部分地区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就完善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主要包括政策支撑、形式手段、部门联动、人员管理、队伍素养等多方面的提升与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地区社会是否安定、发展是否稳定、人民生活是否和谐,因此,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研究与探索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需要社会的关注与政府的支持。
李金燕[4](2020)在《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X县为例》文中认为自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行以来,这种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不仅降低了司法资源的支出,而且也能改造犯罪对象。本文以广东省X县为例,研究其在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调查了解X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在人员队伍、经费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等方面的情况,总结X县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包括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工作经费不足、监管力度较弱及社会参与度低等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成因后,从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创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与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农村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健全农村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刑罚观念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能让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创新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祥宇[5](2020)在《公共管理视角下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难题及破解思路》文中认为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也是一种政府公共管理的手段。政府在特定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通过社区矫正的管理方式,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并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体现了政府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管理上的公共管理属性。然而对于刑罚执行来说,该项制度也是一种较为优越的刑罚矫正制度,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而非监狱里服刑,能够有效的弥补监狱刑罚的一些弊端。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也是当前社会公共管理的一个经典范例,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和刑法行政的理念。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体现了,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司法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配合的多种管理主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治理社区矫正工作。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政府管理职能入手,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调查等研究方法,从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现状,分析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难题,产生难题的原因,从而提出加强社区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提升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认知度、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和健全完善社区帮扶机制等破解思路,以此来促进靖宇县政府管理创新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良性运行,对于促进靖宇县法治文明和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司法部门开展相关的司法实践事务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也可以为相关研究的开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李丽[6](2020)在《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要良好运行,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公民深厚的法治观念是其必要条件,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农村法治社会有效建立的根本所在,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然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也愈显无力和低效。现实抵牾催促着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进行反思和检视,以实现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良性质变。缺乏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明晰基本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握培育农民法治观念的精髓和理想进路。法治是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中国法治必然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观念是法治的个体观念表达,是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象与法治规律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把握,是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法治观念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结构要素。新时代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是指农民个体所具备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主观心理感受和内在自觉。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是培育者与农民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培育者的法治教育引领过程,又包括农民自主建构过程,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包含培育主体、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环境四要素,遵循法治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法治实践的体悟与认同,法治环境的联动与耦合的培育机理。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内在结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解答,搭建起了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架构和模型。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指向的“农民”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整体意义上群体,拥有广义的外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规划,新时代背景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新际遇。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也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创造了条件。理论概括是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重要方式,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农民教育思想作为其理论成长点和根基,并提取绵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借鉴西方的成熟学说。这些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依托。历史是真理之母。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应链接历史,感悟历史经验对现实的启迪与昭示。改革开放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点。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经历了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起步阶段(1986年——1996年)、展开阶段(1997年——2011年)和新时期(2012年——至今)。脉络的梳理使得培育经验愈加清晰,四十多年来,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遵循;采取“送法下乡”模式,将农村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紧抓依法治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制度平台;坚持德、法共治,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作用;开展农村立法、司法、执法建设,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历史之境,总结培育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历史参照与借鉴。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是实践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最优良的方法论传统和最鲜明的方法论特征。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既有积极表现,也确实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法治期待产生,但司法认同度不高;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在新时代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农民主体性的缺场,“唯培育者为主体”倾向;培育内容多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法治的价值内涵;培育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方式,忽视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各培育主体未形成有效合理,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培育微观环境不佳等多维度困境和挑战。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面、深入、辩证地挖掘问题根源,能深化我们对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研究当前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抵牾,有利于定位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为构建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理路提供现实指引。在这样一个革故鼎新的伟大时代,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新要求,呼唤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回归和彰显,探究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向。理论、历史、现实像是三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坚持培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体间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民法治认知、强化法治情感体验、增强法治信任、培养法治思维为具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培育目标体系。根据农民心理发展特点,农村培育环境与资源,结合农民法治需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培育应采用“唤起民众”式培育法、法治实践体验法、生活化培育法,重点培育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权利保障观念、依法办事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可遵循以下路径开展:发挥党政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范围,凸出重点农民群体的培育工作,明晰各培育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的培育大格局;通过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机构设置、加紧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健全评估体系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农民在各类法治活动中,在依法治村的实践中,在纠纷处理解决中深化民主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通过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核三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等途径优化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乡土环境。
王传铭[7](2020)在《整体性治理视域下的安溪县社区矫正研究》文中认为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该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具有社会化的特点。建立基层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降低成本、使改革方式趋于制度化、保障社会治安等方面。2003年7月我国的北京、天津等地首次尝试使用社区矫正制度,成为第一批展开试点工作的城市。我国大范围开始使用社区矫正制度是在2009年,如今该制度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目前仍有可以改进的部分。本论文的调查对象是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安溪县的社区矫正制度如今已取得了一定成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使用社区矫正制度的范围不断增大,目前已在全县范围内使用;社区矫正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队伍和组织;基本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正在管理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年均再次犯罪率不到0.2%;社会已经开始逐渐了解并接受社区矫正工作。不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可以改进的部分,例如社区矫正部门缺乏整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滞后等等。文章在整体性治理视域理论下,对社区矫正部门责任意识不强、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工作能力有限以及社区矫正信息不对称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一进行了剖析,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对策,主要是健全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力度等,希望对安溪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能起到一定的益处。
李树静[8](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邓隆杰[9](2019)在《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治理有效是其总要求之一,而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是治理有效的一部分,加强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研究与探索,完善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是稳定乡村社会,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也是破解新形势下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包括自治、德治与法治三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整体的治理体系。通过研究乡村治理中自治、德治及法治对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影响,结合浦城县乡村治安现状,探索和完善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对建设平安乡村,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浦城县为例,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系统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对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进行研究,通过对社会治理、社会治安、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理论进行研究,结合前人研究成果,围绕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即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基础方面、信访和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乡村综治中心建设方面、乡村治安防控体系方面的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浦城县乡村自治组织发挥、德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提升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的对策,为浦城县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设平安、美丽的清新福建“北大门”献策出力。
尹飞[10](2019)在《昌邑市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区矫正是指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违法犯罪者,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针对性的进行监管和改造。我国现阶段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包括被裁定假释的人员、被宣告缓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的人员、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新兴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仅有十几年的发展经验。笔者所在的山东省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最先的试点省市之一,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当前昌邑市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主要有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等社会力量。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负责相关的审核、监督、协调工作,综治维稳在维护地区稳定方面有所涉及,其他部门参与度不高。目前各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基本是独立的,主体之间缺乏业务的沟通与协作。因此,昌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多元参与主体协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多元参与主体的职能协作问题、矫正管理制度落实中参与主体的协作问题、多元参与主体的监督机制问题等。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社区矫正协作制度设计不合理、缺乏规范的参与主体协作模式、多元参与主体协作意识有待提高。美国的“公众模式”让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引起大众的共鸣;英国的单独主刑“刑罚模式”将社区矫正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刑罚执行手段,规范具体操作的严谨性,以及日本的“更生保护模式”是在国家主导下的“以民为主,官民协作”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上述模式为发展中国特色社区矫正模式提供的启示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现社区矫正基本立法,成立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机制,能更好的促进社区矫正的发展。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我国也应该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真正实现综合性、体系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制。因此,为了加强多元参与主体在昌邑市社区矫正中的协作,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从提高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协作意识、建立社区矫正多部门协作制度、创新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二、关于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调查与分析(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调查与分析(上)(论文提纲范文)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政策类型与政策执行 |
(二)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相关研究 |
1.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 |
2.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经验与对策 |
(三)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相关研究 |
1. 国外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四) 社区建设政策相关研究 |
(五) 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四)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一) 社区建设与社区建设政策 |
1. 社区建设 |
2. 社区建设政策 |
(二) 政策执行及社区建设政策执行 |
(三) 民族地区 |
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
(一) 理论根基 |
1. 行动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
2. 政策执行中的央地关系:戈金的府际间政策执行沟通模型 |
3. 民族社区建设的价值内核: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二)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 |
1. 分析框架的构建 |
2. 基本假设 |
(三) 案例选择 |
1. 湘西简介 |
2. 政策案例的选取 |
第三章 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矫正为例 |
一、作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社区矫正政策 |
(一) 实质性规制政策 |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 |
1. 社区矫正的勃兴 |
2.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
二、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过程 |
(一) 湘西州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
(二) 各行动主体的权力资源 |
(三) 社区矫正中官方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
(四) 案例说明 |
1. 社区矫正人员重犯的化解 |
2. 社区矫正人员规范训练 |
(五)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 |
三、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矫正政策的损失嵌入性和自主性 |
1.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弱的自主性 |
(二)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逻辑:合作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程序性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环境建设为例 |
一、作为程序性政策的社区环境建设 |
(一) 程序性政策 |
(二) 社区环境建设的背景及历史沿革 |
1. 社区环境建设的时代背景 |
2. 社区环境建设的实践历程 |
二、美丽湘西在社区中的执行 |
(一) 社区管理体制 |
(二) 资源支撑 |
(三) GD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政策过程 |
1. GD社区环境建设面临的挑战 |
2. GD社区环境建设的主要行动 |
3. GD社区环境建设的经验 |
(四)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建设工作评价 |
1.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效果评价体系简述 |
2.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过程 |
3.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结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环境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美丽湘西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自主性 |
(二) 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行动逻辑:行政性执行 |
1. 管理体制机制在社区建设美丽湘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
2. 资源支撑不足限制了美丽湘西的有效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五章 再分配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 以湘珏州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为例 |
一、作为再分配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一) 再分配政策 |
(二) 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演进过程 |
二、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运行过程 |
(一) 湘西农村社区低保政策的执行类型 |
(二)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一以D社区为例 |
(三)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3.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绩效结果 |
三、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低保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低保政策行动逻辑:变通执行 |
1.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中各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
2. 优势联盟的形成及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养老为例 |
一、作为分配性发展政策的社区养老政策 |
(一) 分配性发展政策 |
(二) 社区养老的政策历程 |
二、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过程 |
(一) 福利供给者的职责发挥与探索性行动 |
(二) 社区养老服务递送项目案例:从老年饭桌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三) 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4. 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评价 |
5. 对社区养老供给工作的评价 |
6.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养老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行动逻辑: 探索性执行 |
1. 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2. 资源配置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一、比较案例总结 |
二、对未来研究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一: 社区田野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二: 问卷调查 |
附录三: GD社区田野调查报告 |
一、GD社区简介 |
二、GD社区之发现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社区矫正 |
2.1.2 社区矫正对象 |
2.1.3 社区矫正管理 |
2.2 理论研究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行刑社会化理论 |
2.2.3 刑罚人道化理论 |
第3章 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
3.1 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调研过程 |
3.1.1 调研过程的设计 |
3.1.2 调研对象的选择 |
3.1.3 调研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
3.2 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的现状 |
3.2.1 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间接管理)的现状 |
3.2.2 乡镇社区矫正管理(直接管理)的现状 |
3.3 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操作性适用性不强 |
3.3.2 管理方式的教条化 |
3.3.3 部门衔接的不协调 |
3.3.4 户籍管理的不方便 |
3.3.5 专业人才技能缺失 |
3.4 兴化市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政策体系支撑不完善 |
3.4.2 思维定势形成不创新 |
3.4.3 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 |
3.4.4 人员管理制度不合理 |
3.4.5 人才招录培养不到位 |
3.5 案例分析 |
第4章 国内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经验介绍 |
4.1.1 美国的“公众保护”管理模式 |
4.1.2 英国的“刑罚执行”管理模式 |
4.1.3 日本的“更生保护”管理模式 |
4.2 国内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经验介绍 |
4.2.1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
4.2.2 社区矫正的“上海模式” |
4.2.3 社区矫正的“浙江模式” |
4.3 国内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经验的启示 |
4.3.1 国外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经验的启示 |
4.3.2 国内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经验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江苏省兴化市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对策建议 |
5.1 加大政策支撑保障 |
5.1.1 细化完善《社区矫正法》 |
5.1.2 因地制宜,制定法规和规章制度 |
5.1.3 大规模地开展调研论证 |
5.2 创新多重手段形式 |
5.2.1 因材施教,执行个性化的社区矫正方案 |
5.2.2 多措并举,开创多种形式的矫正方式 |
5.2.3 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数据化管理模式 |
5.3 加强部门联动管理 |
5.3.1 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监督协调机制 |
5.3.2 规范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
5.3.3 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 |
5.3.4 建立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 |
5.4 规范人员管理制度 |
5.4.1 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流动管理体制 |
5.4.2 公职人员实行异地管理原则 |
5.5 提升矫正队伍素养 |
5.5.1 从优录取,充实队伍,提高福利 |
5.5.2 开展理论和实务培训,建立专业化队伍 |
5.5.3 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
5.5.4 实行专人专岗,增强责任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兴化市社区矫正对象问卷调查 |
(4)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X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
1.1 农村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 |
1.2 农村社区矫正制度的模式 |
1.3 农村社区矫正的意义 |
第2章 对X县农村社区矫正现状的实证分析 |
2.1 对X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概况的调查 |
2.2 X县农村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
2.3 X县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3章 国内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3.1 “枫桥模式” |
3.2 “联合矫正”模式 |
3.3 “县—乡镇—村—中心户”模式 |
第4章 完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建议 |
4.1 创新农村社区矫正模式与经费保障 |
4.2 搭建协同管理平台,完善农村社区矫正管理体制 |
4.3 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农村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 |
4.4 完善农村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
4.5 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农村刑罚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共管理视角下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难题及破解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社区矫正 |
2.1.1 社区矫正的概念 |
2.1.2 社区矫正的特征 |
2.1.3 社区矫正的功能及作用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社区矫正管理 |
3.1 社区矫正管理主体 |
3.1.1 政府主导 |
3.1.2 社会力量参与 |
3.1.3 司法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配合 |
3.2 社区矫正管理行为 |
第4章 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现状 |
4.1 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概况 |
4.1.1 工作人员队伍构成及数量 |
4.1.2 工作人员文化专业素养情况 |
4.1.3 各乡镇矫正对象与工作人员配比情况 |
4.2 靖宇县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概述 |
4.3 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
4.3.1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开展社会调查 |
4.3.2 社区矫正刑罚的执行 |
4.4 靖宇县社区矫正管理的主要做法及实施成效 |
4.4.1 监管水平全面提升 |
4.4.2 动态分级管理 |
4.4.3 筑牢矫正工作安全稳定防线 |
第5章 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难题 |
5.1 社区矫正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困难 |
5.2 工作部门之间协调难 |
5.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沟通存在障碍 |
5.4 电子定位监管难 |
5.5 社区帮扶困难 |
第6章 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难题难以破解的原因分析 |
6.1 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 |
6.2 管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
6.3 对矫正管理工作存在认知偏差 |
6.4 技术监管手段落后 |
6.5 财政保障不足,社会帮扶乏力 |
第7章 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破解思路 |
7.1 加强社区工作机构队伍建设 |
7.1.1 加强与高校对接,定向培养专业化人才 |
7.1.2 召集志愿者进行辅助 |
7.2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
7.2.1 社区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衔接工作 |
7.2.2 创新矫正集中一体化、一站式服务模式 |
7.3 提升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认知度 |
7.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认可度 |
7.3.2 积极开展培训,转变工作人员管理理念 |
7.4 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
7.4.1 使用防脱电子腕表监控 |
7.4.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弥补电子定位监管漏洞 |
7.5 健全完善社区帮扶机制 |
7.5.1 拓展社区困难帮扶功能,构建全方位立体帮扶格局 |
7.5.2 呼吁社会给予经济帮助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问题概说 |
2.1 法治观念的透析 |
2.1.1 法治观念的界定 |
2.1.2 法治观念的结构 |
2.2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界定 |
2.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含义 |
2.2.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2.2.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机理 |
2.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代际遇 |
2.3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溯源 |
2.3.1 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2.3.2 文化基因:中国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 |
2.3.3 西学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回溯 |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进程 |
3.1.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准备阶段(1978 年——1985 年) |
3.1.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起步阶段(1986 年——1996 年) |
3.1.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展开阶段(1997 年——2011 年) |
3.1.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期(2012 年——至今) |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经验总结 |
3.2.1 党的领导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根本遵循 |
3.2.2 “送法下乡”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模式 |
3.2.3 村民自治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了制度平台 |
3.2.4 思想道德教育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器 |
3.2.5 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检视 |
4.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效 |
4.1.1 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 |
4.1.2 法治期待产生,但基层司法认同度不高 |
4.1.3 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 |
4.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呈现“唯培育者主体”倾向,农民主体性缺场 |
4.2.2 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
4.2.3 农民法治观念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培育,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重视不足 |
4.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未形成有效合力,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
4.2.5 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微观环境不佳 |
4.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困境的根源剖析 |
4.3.1 社会层面:“半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结构 |
4.3.2 经济层面:“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弊考量 |
4.3.3 政治层面:“非利益捆绑”的村镇关系 |
4.3.4 文化层面:传统乡土法文化的掣肘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对策 |
5.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5.1.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1.2 坚持主体间性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
5.1.3 坚持法治观念培育与乡村“本土资源”相结合 |
5.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5.2.1 全局性的根本培育目标安排 |
5.2.2 系统性的具体培育目标设定 |
5.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内容 |
5.3.1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法规普及 |
5.3.2 凸出对法治价值内容的教育与引导 |
5.4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方法 |
5.4.1 “唤起民众”式培育法 |
5.4.2 法治实践体验法 |
5.4.3 生活化培育法 |
5.5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具体路径 |
5.5.1 明晰培育主体,推进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 |
5.5.2 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
5.5.3 深化农民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 |
5.5.4 优化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访谈提纲 |
(7)整体性治理视域下的安溪县社区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社区矫正 |
二、社区矫正工作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适用性 |
第三章 安溪县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安溪县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
一、初步探索阶段 |
二、全面铺开阶段 |
三、不断完善阶段 |
第二节 安溪县社区矫正的现状 |
一、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
二、社区矫正对象现状 |
三、社区矫正方式和举措 |
第四章 安溪县社区矫正缺乏整体性治理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安溪县社区矫正参与人员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二、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 |
第二节 安溪县社区矫正缺乏整体性治理的表现 |
一、社区矫正信息不对称 |
二、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 |
三、社会层面参与不足 |
第三节 安溪县社区矫正缺乏整体性治理的原因 |
一、社区矫正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 |
二、社会组织发展不足 |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及薪酬制度不完善 |
四、信息化手段存在弊端且缺乏信息化人才 |
第五章 国内其他县域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其他县域社区矫正的成效 |
一、四川省武胜县社区矫正取得的成效 |
二、天津市老五县社区矫正取得的成效 |
第二节 国内其他县域社区矫正的经验借鉴 |
一、社区矫正整体性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
二、强化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
三、增强社区矫正队伍水平 |
四、协调政府与社会各类组织的社区矫正整体协作 |
第六章 安溪县社区矫正的整体性治理完善对策 |
第一节 整合网络信息与信息共享技术平台 |
一、强化信息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困境 |
二、依托信息共享技术平台整合协调社区矫正部门 |
三、依托信息技术精准匹配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进行矫正帮扶 |
第二节 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水平 |
一、加大吸引人才与专业人员的力度以配齐社区矫正工作者 |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性 |
三、完善经费保障和薪酬福利制度 |
第三节 加大整合力度健全社区矫正部门的协调管理机制 |
一、强化公安协作职能 |
二、明确职责并加强政法各部门的配合 |
三、健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建设 |
第四节 增强社会组织参与力度 |
一、增强社会志愿者培育力度 |
二、探索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社会矫正模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安溪县社区矫正参与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 B 安溪县社区矫正存在问题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进展 |
1.2.1 国外关于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 |
1.2.2 国内关于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会治安 |
2.1.2 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治理理论 |
2.2.2 协同治理理论 |
2.2.3 犯罪预防理论 |
3 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状 |
3.1 乡村社会治安重点领域治理现状 |
3.1.1 案件办理现状 |
3.1.2 边界联防治理现状 |
3.1.3 反邪教治理现状 |
3.1.4 公共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治理现状 |
3.1.5 乡村综治三率治理现状 |
3.2 乡村治安治理投入现状 |
3.2.1 治理机构、人员情况 |
3.2.2 治理经费情况 |
3.2.3 治理队伍情况 |
3.3 乡村治安防控治理现状 |
3.3.1 重点人群防控治理现状 |
3.3.2 重点行业治理现状 |
3.3.3 立体防控治理现状 |
4 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 |
4.1 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存在问题 |
4.1.1 乡村自治组织繁杂、工作条件差及综治功能弱化 |
4.1.2 乡村德治制度、传统及评先评优制度不完善 |
4.1.3 乡村法治教育阵地及队伍人才缺失及治理能力薄弱 |
4.1.4 乡村特殊人群管控和边界联防工作不完善 |
4.2 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人员结构与调配不合理 |
4.2.2 乡村道德约束松弛、优良家风的弘扬渠道不畅 |
4.2.3 法治队伍人才准入门槛高、村干部法治素养偏低 |
4.2.4 乡村法治文化式微、政府保障不足及特殊区位影响 |
5 加强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建议 |
5.1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
5.1.1 提升基层综治队伍素质 |
5.1.2 完善乡村综治基础设施建设 |
5.1.3 深化综治中心职能转变 |
5.2 发挥文明乡风引领作用 |
5.2.1 完善德治治理体系 |
5.2.2 推动家风传承和文化培育 |
5.2.3 优化评先评优工作 |
5.3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
5.3.1 完善建立法治教育阵地 |
5.3.2 以购买第三方服务推动乡村法治治理 |
5.3.3 推动乡村法治思维和法治运用开展 |
5.4 健全乡村治安防控治理体系 |
5.4.1 运用科技手段建立预防治理体系 |
5.4.2 完善重点人群分类治理机制 |
5.4.3 深化流动人员及公共安全领域治理 |
5.4.4 扩大边界治理范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昌邑市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本文创新点 |
1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1 概念界定 |
1.1.1 社区矫正概述 |
1.1.2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作 |
1.2 理论基础 |
1.2.1 “协同政府”理论 |
1.2.2 标签理论 |
2 昌邑市社区矫正中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概况 |
2.1 社区矫正中多元参与主体的分类及职能 |
2.1.1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主体 |
2.1.2 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划分 |
2.2 昌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
2.2.1 昌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历程 |
2.2.2 昌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
2.3 昌邑市基层社区矫正协作流程 |
2.3.1 社区矫正中政府部门间的协作 |
2.3.2 非政府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协作 |
3 昌邑市社区矫正中多元参与主体协作存在的问题 |
3.1 多元参与主体的职能协作问题 |
3.1.1 主导部门核心地位弱化,协调能力不足 |
3.1.2 参与主体职能形式单一,工作衔接存在漏洞 |
3.2 矫正管理制度落实中参与主体的协作问题 |
3.2.1 参与主体的矫正调查评估协作不规范 |
3.2.2 矫正方案缺乏主体间协作 |
3.2.3 日常矫正管理形式化明显 |
3.2.4 社区矫正奖惩制度执行困难 |
3.2.5 多元参与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 |
3.3 多元参与主体的监督机制问题 |
3.3.1 检察监督机制不完善 |
3.3.2 基层政府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不严谨 |
3.3.4 司法行政机关缺乏自我监督机制 |
4 昌邑市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协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社区矫正协作制度设计不合理 |
4.1.1 社区矫正法律强制力度不足 |
4.1.2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 |
4.1.3 社区矫正监管制度不完善 |
4.2 缺乏规范的参与主体协作模式 |
4.2.1 多元参与主体之间权责关系未理顺 |
4.2.2 社区矫正协调联动中心未建立 |
4.2.3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资源利用率低 |
4.3 多元参与主体协作意识有待提高 |
4.3.1 社会群体对社区矫正的了解度不高 |
4.3.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社会认可度不高 |
4.3.3 参与主体间的壁垒意识严重 |
5 国外多元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中的协作与借鉴 |
5.1 国外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机制 |
5.1.1 美国社区矫正的“公众模式” |
5.1.2 英国社区矫正的“刑罚模式” |
5.1.3 日本社区矫正的“更生保护模式” |
5.2 国外社区矫正协作机制的启示 |
5.2.1 加快社区矫正立法 |
5.2.2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5.2.3 强化矫正协作的执行 |
6 加强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协作的对策与建议 |
6.1 提高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意识 |
6.1.1 扩大宣传,提高社区矫正社会知晓率及认可度 |
6.1.2 落实措施,强化社区矫正多元主体的参与意识 |
6.1.3 建立目标,激发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积极性 |
6.2 建立社区矫正多部门协作制度 |
6.2.1 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 |
6.2.2 健全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细化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措施 |
6.2.3 建立监管评价制度,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监管质量 |
6.3 创新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模式 |
6.3.1 强化司法行政机关主体地位,增设专门的管理机构 |
6.3.2 整合多部门职能,强化社区矫正工作联动 |
6.3.3 统筹社会各方资源,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劳动教育基地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问题的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关于乡镇司法所职能发挥的调查与分析(上)(论文参考文献)
- [1]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
- [2]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D]. 唐菁阳. 山东大学, 2020(02)
- [3]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江苏省兴化市为例[D]. 王颖. 湘潭大学, 2020(02)
- [4]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X县为例[D]. 李金燕. 暨南大学, 2020(04)
- [5]公共管理视角下靖宇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难题及破解思路[D]. 李祥宇.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6]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李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7]整体性治理视域下的安溪县社区矫正研究[D]. 王传铭. 华侨大学, 2020(01)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浦城县乡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D]. 邓隆杰.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10]昌邑市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研究[D]. 尹飞.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