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锡山、昆山两市村民自治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董玉倩[1](2021)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类型及其效益研究 ——基于多个土地征收案例比较》文中指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空间的扩张,大量农地被转为城市用地,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学术界的关注焦点。在此过程中,不同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在施行中呈现出不同的结果——有的村庄在征收和发展过程中,集体经济不断壮大,成为远近闻名的明星村;而有的村庄集体资产和农民个体却获益有限。那么,为什么补偿方式会导致不同的补偿效果?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具体补偿方式的差异?现有研究中,关于土地征收的探讨主要聚焦于补偿制度以及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此外,对于补偿方式的研究主要关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程序、安置方式,以及各利益相关主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围绕利益分配展开的博弈。但是,尚缺乏从补偿分配角度对农民个体收益的研究。本文依据现有研究,将研究焦点放在农民个体收益上,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作为个体从补偿中获得的全部收益及其影响因素上,具体问题有三个:一是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有哪些分配方式?二是这些方式是如何形成的?其对农民个体收益的影响有何差异?三是导致这一收益差异的原因为何?本文首先通过对已有文献以及政策文本的梳理,基于政府行为和公共物品理论形成分析框架。其次,对多个案例进行变量赋值,采用多案例比较分析法进行验证性分析。再次,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不同分配效益的变量组合路径。研究发现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效益受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村庄权力结构和村领导个人特质的影响,三者的不同组合形成不同的分配类型,进而导致分配效益的差异。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因地方政府对征收补偿的不同行动方式形成三种:政府直接介入型征收安置方式、村集体主导型集体资产分配管理方式以及企业介入型开发建设方式。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分配效益在第一种方式中一般为中分配效益,而在后两种方式中则因村庄权力结构而异。根据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的人数多寡,村庄权力结构可分为民主型和权威型,民主型村庄至少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分配较为公平,实现中分配效益,而权威型村庄的补偿分配则完全取决于村领导的个人特质。村领导根据其品质与能力可分为“贤能型领导”和“谋利型领导”,贤能型村领导可能使被征地农民得到高分配效益,而谋利型村领导在权威型村庄中会导致被征地农民只有低分配效益。最后,文章总结并提出避免低分配效益的方式以及实现高分配效益的可能路径,以期为实践提供帮助。
察应坤[2](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认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王亚明[3](2017)在《东西部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的比较研究 ——以浙江和四川为例》文中认为“三农”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而促进农村社会整合与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农民阶层分化是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为现代化意味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就意味着农业人口大量转变为非农业人口,这既为西方国家现代化进程所证明,也为中国东部地区的工业化过程所证明。中国社会阶层分化的同时,农民也出现了分化,农民分化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成为推动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实现小康目标的直接动力。同时,农民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也是政府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问题之一。因此研究农民分化和社会整合是转型现实和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学界关注的焦点。马克思主义利益观和权利观是理解中国农民分化和社会整合的基础理论,利益关系和利益协调是贯穿全文的主线。农民分化即基于承包制基础上的利益分化,农村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也是由于利益矛盾引发,社会整合关键在于利益整合达到社会利益均衡,农村社会和谐是利益相对均衡的状态。中国农民分化以市场为机制,以职业为基础。按历史进程而言,主要划分为20世纪80年代职业转换与身份制制约性的农民分化,20世纪90年代地区流动性的农民分化,21世纪以来均衡发展性的农民分化。农民分化的历史进程是由市场化改革、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多种原因决定的。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推动了农村现代化进程,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为缓和农村阶层结构变动中的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党和政策提出了一些利益调节思想,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推行承包制、开展多种经营、试行和完善村民自治、西部大开发战略、农村扶贫和城乡统筹等,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起极大作用。在农民分化过程中,东西部表现出很大差异,包括职业、收入和消费差异三个方面。浙江和四川的农民分化具有一些共同点,但是农民分化的差异性也十分明显,如不同地区农民内部不同群体规模、比例和结构上有很大不同,在浙江和四川内部是如此,浙江和四川比较也是如此。影响农民分化差异的原因主要有地理环境、文化和观念差异、产权制度差异、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化水平、地方政府行为差异、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差异等方面。这些差异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区域协调发展。农民分化在激发农村社会活力,大量增加社会财富,普遍改善农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阶层矛盾和各种社会问题。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体现为农村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利益上的矛盾。深入研究农村阶层矛盾,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可以使我们的决策尽可能反映农村各个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减少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阻力。论文对东西部农民分化中的农村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社会急剧分化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整合能力下降中的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东西部农村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享、以社会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利益协调和矛盾调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政治参与以及乡村治理和地方政府社会整合作用。为了推进社会整合与协调发展,论文提出了促进农民分化与社会和谐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对策。这些原则主要是公平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等;方法主要有:以大力发展生产力、改善农民民主为重点加强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认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社会整合的对策主要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夯实农民分化的经济基础;推进农村土地和户籍改革,破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农村公共政策要有增有减;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结构等。农民分化既是农民个体市场化的行为,也是资本力量和政府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从城乡发展和现代化的全局才能对农民分化有更全面的认识。农民分化是社会系统变迁中的重要一环,农民分化与统筹城乡发展、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促进农民分化,解决农民分化中出现的区域不平衡问题需要有全局视野,也需要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社会形成共识和凝聚力。要实现东西部农村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西部地区探索赶超型战略的决心和路径,同时,包括国家政策和东部生产要素在内的外部资源也是决定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
刘娟[4](2017)在《民国山西村治研究》文中提出日本学者沟口雄三认为中国近代的历史可以从“封建(亦即地方自治)论”的线索勾勒出与中央专制相对的政治革新运动的脉络。以这种“内发式”历史观审视清末至民国时期延绵赓续的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制度,则可以在历史坐标上给予更为清晰的定位,也就可以避免以单一的政治视角遮蔽近代中国地方自治的潮流动向。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是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权建设的背景下展开的,国家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达到空前未有的程度。就地方自治实践而言,传统中国以宗族或乡绅等民间力量为主体的自发型自治模式向国家推动型自治转变。然而,民国时期尚未完成央地关系的妥当性安排,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较为松散,或者是默许、或者是不得不承认国家内部不同地域存在不同的地方自治制度试验。政府推动型自治模式中影响范围最广、赓续时间最长的当属民国时期山西村治。民国时期的山西也正是结合其时的历史机缘得以在数十年的时间内不断试验和发展以“村”为单位的自治,并在上世纪20年代获得“模范省”的美誉。民国山西村治的开展既与近代中国地方自治全面铺开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又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机缘。首先,民国初年地方自治制度经由短暂的停顿之后重新启动,伴随着国家权力向下扩张的趋势,自治单位由县拓展到市、乡一级。乡村秩序的重整和维系与国家权力发生制度性联系。其次,近代乡村自治在河北翟城村和定县的示范性实践对山西村治产生辐射性影响,以村为单位发展农村自治的路径由此受到启发。再次,民国山西村治的开展与当时山西地方当政者的治理理念具有不可忽视的联系。民国时期山西的政治经济建设相对于其他省份而言,一开始就具有纲领性特征,政治经济改革总是在理论研究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全面推进。1917年之后以发展实业、兴办教育和移风易俗为主要内容的山西新政渐次推广,随即1918年以民德、民智、民财为主要内容的用民政治思想提出。1920年10月山西省署拟定村自治分期进行办法呈报中央政府核准施行。拟具村自治分四期进行。第一期:用官力消除莠民;第二期:用民力救济穷乏;第三期:拟定村范则例;第四期:实行村自治。在村制推行五年之后的1922年,又提出“行政之本在于村”的村本政治思想。山西村治的进行无论是组织架构的完善还是村治事务的扩展都是一个动态而连续的过程。其中有两条线索并行,一是制度设计和组织架构,一是自治事务的推进。组织和制度的完善并非在某一时期完成,自治事务的扩展也是随着政治、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纵深扩张促使山西一省之内建立起相对自足的地方治理制度。所谓山西村治,绝非仅仅“一村之政”、“一村之治”,实质上是山西全省范围内为实现秩序和发展而采取的一种制度化安排,其推动力在省,改革重心在县,着力点在村而已。山西村治与现代化政治体制的建立密切相关。首先,在规划与监察方面,省级政权对村政计划有着详细的制度设计,并在省一级成立考核机构和实察机构。为考核新政办理效果,除在省署成立六政考核处、村政处进行书面考核外,还将行政研究所改为政治实察所,同时省议会代表组成议员观察团,专司实地考核。其次,县公署改组方面,改变清末县署的刑名书吏制度,建立起现代官僚体制的掾属制,县知事以下分设承政、主计、承审、视学、宣讲、技士、收发七部行政人员。分工明确的现代科层体制将省政、县政与村政连接起来。复次,纵向地方制度方面,逐步发展出“区村闾制”,行政网络愈加沉密。村内横向组织架构方面,为切实完成整理村范等事项,调动村民自了村内事务,具有现代权力分立制衡意味的村公所、村民会议、村监察委员会渐次成立。同时建立起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息讼会以及为应对时局环境而成立的保卫团。伴随六政三事、义务教育、整理村范等山西新政的深入,山西省内建立起以编村为重心的纵向地方制度和横向组织架构。村治事务与官办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分工、配合,除极少数村民自办事项之外,绝大多数村治事务都与行政系统发生联系。以联系紧密程度以及村自主性的大小进行区分,大致又可以分为行政委派事项和官民协办事项两大类。在标榜村政之前的六政三事时期,构成六政三事的“水利、蚕桑、种树,禁烟、天足、剪发、种棉、造林、牧畜”自然是村治事务的主要部分。这些事务都可以归入行政委办事项。官民协办事项以整理村范诸事项以及治安保卫、公断息讼为代表,这些事项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官方力量不足以有效办理,因此在官方督导之下更大程度上仰靠村自治组织各自办理。站在历史长河的下游回望民国山西村治,不仅要看到其由于历史原因最终走向消亡的结果,还要分析其成住坏空的缘由。在制度设计、自治条件、文化冲突、时代局限等方面,山西村治都能给予后世诸多跨越时空的提示。在官治与自治之间探寻互利的平衡点、地方本位主义的强化以及民主基础的夯实,这些都构成村治的山西经验。在以历史角度勾勒民国山西村治的发展脉络之后,还需要以地方自治为分析工具来观察山西村治在何种程度上以何种方式推动了民治。首先,与西方近代地方自治弘扬自由、平等、民主的价值理念不同,山西村治在其精神资源上倾向于传统儒家文化。山西村治不仅没有抛弃和破坏儒家传统思想,反而从实用理性出发给予传统更大的尊重,并将其与民治、自治等价值进行融合,构成颇具特色的意识形态。其次,山西村治中的自治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推进型自治,因此自治的培养路径以及自治空间的规模受到行政意志强烈的影响。省级政权对村政事务的规划、干预随着时局需要而变动不居。自治空间的拓展有赖于官方权力的渐次退出。复次,山西村治并非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民治,而是展现出独特的历史表征。在思想方面,山西村治试图实现从民本到民治的跨越;在权力分摊方面则试图探索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均衡。
侯晓光[5](2014)在《村民自治研究 ——基于清末民国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比较》文中指出自近代以来,随着民权观念的传入普及、民主制度的发展完善以及政治体制的调整变迁,中国乡村社会出现了两次重大的自治变革:一是清末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一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的村民自治。乡村自治最初是在清末宪政改革时期制度化并推行的,至民国时成为政治体制中基层部分。清末至民国的乡村自治在坚持了三十余年的实践后,迫于外忧内患的政治环境,无果而终。现阶段的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的重大创造,是发自民间而应乎上层的制度设计。村民自治从入宪到试行法、再到正式法律,至今日也已历三十余年,随着村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国家在制度供给、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投入,作为三大基层民主之一村民自治制度已在乡村扎根,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其间不乏争议和波折,甚至出现思想认识上的反复、实际工作中的执行不力等困难。目前村民自治面临的基本形势,一言以蔽之:缺乏明确推进的指导思想,受困于长期的存量问题,政治动员能量释放已尽,法治秩序自身难以形成,村民自治实践裹足不前。本文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与改革开放时期村民自治的比较研究,通过对自治概念的本源与进入近代中国“场域”后变迁的考察,通过对两个时期不同的社会观念、法律制度及运作实践的分析,总结我国乡村自治动员模式的选择及其转变趋势,面对当下村民自治面临的总体形势和基本问题,提出:要从政治动员向法治动员转变,开始注重以法治方式来推动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完善,以期为村民自治提供有所助益的顶层思维视角。本文考察的主线是以动员模式的演进研究村民自治(乡村自治)的兴起、国家与乡村的关系,以及如何保持村民自治的民主方向、保持法治活力,避免沦为日益扩张的强大政权机关所控制的附属物。在对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和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进行对比研究时,这是一条主线;在其后考察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村民自治与执政党活动的关系时,动员模式转化作为一条伏线,融入对制度与实践的考察中。本文共分六章,包括绪论、第一章“村民自治的源与流”、第二章“村民自治的两个时期(上)”、第三章“村民自治的两个时期(下)”、第四章“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及结论。绪论部分主要是阐述选题缘起、研究进路和意义,对学术界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及问题分析,提出所使用的研究分析框架等。第一章“村民自治的源与流”主要是分析自治概念的本源与发展,以此为基础探寻西方自治概念传入中国的路径,并对比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中“自治”概念及其演变过程,考察村民自治的本源与不同的探索形式,分析我国乡村自治的动员模式选择。第二章、第三章“村民自治的两个时期”主要是以动员与自治的关系为视角,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村民自治的比较,考察两个时期村民自治(乡村自治)兴起的社会政治背景、制度发展与变迁、运作上的特点等,并试图对两个时期不同的发展路径进行对比研究,以发掘出两者的联系、经验与规律。第四章“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对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和改革开放时期基层民主实践中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比较,考察国家权力控制与渗入乡村的历史轨迹,产生何种影响,乡村自治体如何因应国家权力进入等;同时考察党权在自治活动中的角色、作用,分析研究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凝练本文观点,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分析当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应对之策,并展望村民自治的法治远景。
尤琳[6](2013)在《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一直以来乡村社会被视为国家政治统治稳定的基础。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取决于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和社会的自治能力的均衡。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不仅表现为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还指国家行使治理能力过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可用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指标来测量。为了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向乡村社会汲取资源,并积极发展乡村经济、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和乡村社会产生联系,形成了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乡村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此消彼长,乡村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本文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以乡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形态为研究对象,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消长与合作博弈为主线,从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五个层面横向解剖现实乡村关系。本文认为,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汹涌的现代化、市场化、工业化浪潮冲击下,传统相对封闭、单一的乡村社会变得更加多元、开放,围绕国家建构和乡村整合的目标,一方面国家大力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大公共服务供给的力度,实施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国家治理能力不断增强,乡村治理日益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国家放权社会,村民自治的实施为乡村自治力量的增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30多年以来,“民主的蝴蝶”开始在广袤的乡村大地上翩翩起舞,农民从“民主学步”到维权自主,从“日常抗争”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乡村社会对国家治理形成了越来越强的制衡和倒逼机制。但是,从整体而言,乡村政治表现为鲜明的“非均衡”特征:在国家内部,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是“非均衡”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治理能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也是“非均衡”的,由此判断,国家治理能力依然较为薄弱。因此,乡村关系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在大力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和进一步向乡村社会赋权的同时,以“多元合作共治”为目标强化制度化建设,把乡镇政府、乡村社区各类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全文共包括绪论、正文与结论三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缘起及意义、相关研究进展、研究思路与文章结构等。第一至第七章为正文部分,第一章在探讨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选择基础上,提出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梳理了乡村关系的历史形态和演进逻辑,第三章至第七章从制度规制能力、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等五方面揭示乡村关系的现实形态。结论与展望部分总结了全文思想,对乡村关系的未来提出了“强政府——强社会”的理想模型和实现路径。第一章提出国家治理能力是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包括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等。国家治理能力不仅表现资源汲取能力、发展经济能力、社会管理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制度规制能力的增强,还表现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互动关系的构建。由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能力的强弱对国家政权稳定与否有着重要影响,从本质上看,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博弈与互动的过程。第二章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揭示了乡村关系的演进逻辑。以国家治理能力为分析框架,乡村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展现出不同的图景。乡村关系的历史演变表明,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呈现出非均衡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治理能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较弱。第三章分析制度规制能力中的乡村关系。在探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权力来源、职责内容及运行规则基础上,指出乡村关系的本质是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关系,村民自治权是国家向基层社会让渡的部分治权,村委会行使的自治权来源于村民的授权,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各自的权力边界,村委会在村民自治活动领域内行使自治权,乡镇政府有权指导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第四章考察资源汲取能力中的乡村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财政体制经历了三次变革,但仅是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手段与方式的变化,其实质和目的均表现为国家出于宏观经济发展需要而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由于国家财政来源与财政能力决定和制约着国家对乡村社区治理格局的特性和治理绩效,在国家向乡村社区汲取资源过程中,围绕税费的汲取与上缴,就产生了国家与乡村社区、政府与农民和农村干部与群众之间利益划分、争夺与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乡村两级组织互动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对乡村社区的资源的汲取和乡村社区对乡镇的税费上缴,乡村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基于税费征缴而产生的乡村两级主体利益分配关系,乡村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化”关系的同时,乡镇政府干部与村干部辅之于“原则+情感”的关系。第五章探讨发展经济能力中的乡村关系。纵观中国农村经济30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农民与新兴市场之中介的乡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在压力型体制和政绩激励的驱动下,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发展与改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乡村主要经济活动,村委会是在乡镇政府的主导和指导下发展农村经济,乡村社区对乡镇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随着乡村社区农业生产及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及市场化,乡村社区经济组织的兴起,在经济活动领域乡村关系将更多表现为合作协商关系。第六章对社会管理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行分析。随着我国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再次走到历史性变革的重要关口,各地开展的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社区建设,以社区作为资源整合的“平台”和服务管理的“抓手”,着力进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乡级管理机构的延伸让国家权力进一步下沉到乡村社区,村级组织架构的拓展使社会的自主性进一步增强,伴随与开放、流动、分化和多样化乡村社区相适应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形成,乡村关系呈多样化态势,合作共治将是乡村关系的未来发展趋势。第七章考察公共服务能力中的乡村关系。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服务正从农民自我服务为主向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传统村民自治所承担的公共服务及公益事业将更多地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也将更多地承担村民自治的财政及运行成本。同时,村委会的工作内容、重点和功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传统的税费征缴、计划生育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转变。在“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框架下,乡镇政府为村委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提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社会组织及经济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中表现为“公私伙伴关系”。最后是结论与展望。“乡政村治”时期,是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乡村自治权力生长的过程,但是,总体而言,国家治理能力增强与国家制度能力建设发展不同步,二者处于不均衡状态。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使乡镇政府行政功能进一步向乡村社区的弥散化,乡镇政府管控和包办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完成的事项,许多原先由乡村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的自治功能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行政权力在乡村社区无所不能,无所不包,乡村社区自治组织表现为对乡镇政府的依附,受到乡镇政府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与约束,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力量处于不均衡配置与互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之间互动并非完全表现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互动。因此,在合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未来乡村关系的理想模式是“强政府——强社会”,通过合理界定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权力、职能和行为边界,在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合法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相互形塑的关系,促进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共生共强。
徐祖澜[7](2011)在《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传统积淀同时又面向现代化的东方国家中,应当通过怎样一种方式配置乡村公共权力,才能既保证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又能使真正体现社会自主性的乡村自治成为一种现实。选择“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这一路径来寻求以上问题的解决,则是基于历史学的经验研究和法政治学的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核心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众多关于乡绅的历史叙事中,本文提炼出乡绅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具备的共同特征并结合当时的语境,给出了一个结构性的界定标准,包括知识、财富和身份。其中最为根本的是身份要素,即在具有知识要素和财富要素以后,一个初步被认同为乡绅的人必须在社会行动中获得其公共身份。惟有如此,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拥有社会权威。这也就意味着对于乡绅的理解最终落实于动态的乡绅治理之中。仅从历史学的经验研究来看,乡绅治理无疑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的产物。对乡绅治理的纯粹历史研究也许仅限于分析和阐释这一现象,并不预知未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透过历史表象去探求其暗藏的潜流,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理性和智识的限度。法政治学的逻辑分析方法的采用可以使得我们发现历史上的乡绅治理所蕴涵的某种普遍性法理。本文“乡绅治理”的概念来自于法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所谓的“治理”即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存和伙伴关系,以及彼此之间民主、协作和妥协精神。“治理"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权力的重新整合问题,即如何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合理配置公共权力,以及如何在国家和社会各自范围内有效的运作权力和彼此之间进行权力合作。乡绅治理,即通过乡绅的公共活动使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既满足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需要,同时也遏制国家权力对乡村的过度汲取,保护乡村共同体的利益。这无疑是一种良性的国家一社会关系在乡村场域的体现。在奉行专制集权主义的中国传统政治中,乡绅治理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基于这一前提,本文以一个历史的长镜头考察了近世以来,即16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与博弈关系。在明清时期传统国家背景下,乡绅治理同时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和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而存在,其本身就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叠加、共存和合作。正是乡绅治理“调节器"作用的发挥使得庞大的帝国机器得以灵活运转。在晚清的政治危机之下,虽然乡绅治理僭越国家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总体上仍值得国家权力的信任与依赖。两者的联手使得清王朝暂时渡过了内部的危机,迎来了一个新的世纪。但20世纪上半叶的大变局终于将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合作共存关系彻底打破。清末民初的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企图建立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而必然打压传统的乡绅治理,另一方面国家法层面上“工具化”的乡村自治的推行导致了乡绅治理的异化。最终,在被国家与乡村社会同时背弃的境遇中,乡绅治理走向了消亡。乡绅治理所造就的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缓冲层”不复存在。国家权力直接面对乡村社会,但却并没有建构起现代国家一公民关系——这一西方意义上民族国家所怀揣的理想。反而是前者变得恣意妄为,后者也逐渐退到了忍耐的最底线。颠覆性的革命在乡村酝酿并最终爆发。从此,中国走上全能主义政治的道路,直至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的发生。在西方市民社会话语下,乡村社会的公共权力重组问题被重新提起。在宪政意义上,村民自治作为社会自治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乡村场域的反映。但是,在法理上可以与国家权力的抗衡的社会自治权在乡村现实中难以成为一种实然。以二元对立为基础的早期世纪市民社会理论显然无法解决中国问题,倒是20世纪的公共领域理论与中国有着某种契合。公共领域的出现标志着西方宪政价值的变动,即不再一味地强调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之间的严格界分,而是倡导界分基础上的融合与渗透。这一新宪政价值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符合中国当下的国家与社会的相处状态,而且也让人们再度记起了中国的历史传统——乡绅治理。乡绅治理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共生关系。对于乡村共同体而言,乡绅治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确谋求并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自由和自治。如果我们承认乡村自由和自治是人民主权的精髓,为保护这种民主政治的草根而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政的精髓,那么乡绅治理,通过某种创造性的转化,就将有可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为通向宪政的中国范例。如果中国宪政的未来图景是一幅来自于中国社会变迁自主驱动且内容和形式连贯一致的图画,那么通过历史的方式将有助于这一图景的构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相信,乡绅治理既是经验的,又是理论的。
凌刚[8](2011)在《村民自治视角下苏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以吴江市盛泽镇西白洋村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回到个人手中,这种制度上的安排给农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农村经济取得了大跨步的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农地流转和被征用的现象越来越多,原先的郊区快速度的并入城区,以土地为载体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模式就显得失去了作用。大量失去土地的村民摇身一变成了城中村的市民,他们对原先赖以生存的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名存实亡,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医疗、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就日渐显现出来,随之而来的“城中村”的集体资产处置也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如何消除制度上的障碍,使农村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具活力和后劲,并建立起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新体制就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通过对土地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历史变迁进行细致的梳理,详细地分析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几次变革的历史环境及其原因,并结合苏南地区这个特定的人文经济背景下对吴江市盛泽镇西白洋村的实际改革案例,研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得失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在村民自治的视角下,通过对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与股份合作制的经济体制相互之间的影响分析,提出从三个方面对现行的股份合作制创新性的思考,即开放性、公平性和公共性。通过这些创新性的思考,对股份合作制的可持续发展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求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
温丽娟[9](2007)在《基层农村自治背景下村民政治参与分析》文中提出罗伯特.帕特南在《让民主运转》中指出:“民主的改革必须是从基层开始”。应当说这一结论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具有可操作性,也符合我国国情。于20世纪70年代起始于广西的村民自我管理实践,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同时,也象征着在中国基层农村,村民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村治活动,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村民参与到政治中来,即政治参与。总体上看,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逐步深入和规范化,我国基层农村村民政治参与发展良好,较之以往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问题如:参与主体、参与过程、指导者权限的异化现象,它削弱了村民在村庄管理中的应有地位,村民的政治参与形同虚设。就其原因,主要还在于由传统政治体制到现行政治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国家逐渐把权力下放到基层,这引起先前的权力拥有者与现在权力拥有者之间的博弈。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乡镇一级政府试图通过行政权力控制村委会组成者的任命和以后的人事调度,借以控制整个村庄的运行。就村民而言,对于拥有的新鲜事物仍持怀疑态度,并且屡遭乡镇行政权力的干扰,其结果必然导致村民对整个村治活动的失望和冷漠。再加之,经济落后地区有些村民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没解决,根本无暇顾及村庄集体事务,还有传统政治文化某些消极方面和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缺乏制度和法制的保障。我们把这些因素归纳为:经济上的落后导致参与成本过高,影响参与的积极性;基层民主发展滞后,不能满足村民参与政治的要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方面,在心理上制约着村民参与政治;还有,参与主体本身的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参与动机等。但是否就任村民政治参与变成乡镇政府或村干部向上邀功的政治资本,任村民政治参与形同虚设?当然不是,中国的民主改革必须走下去,而且要名副其实,确保村民作为村庄主人这一要义贯彻下去。完善村民政治参与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①打破二元经济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②完善基层民主制度;③扩大社会交往,提高村民政治认知水平和文化素质;④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相关规章制度;⑤厘清乡镇与村庄关系,保证村民政治参与朝着健康的方面发展。
刘姝[10](2006)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行政主导型县乡村自治和改良 ——以江宁为个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主要介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江苏省的乡村自治情形,对县以下的区村组织制度及其运作进行叙述和评价。以江宁县为个案来进行研究,主要是因为江宁办理村治在当时的乡村自治中具有典型性,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自治实验县,主要是行政主导下的自治模式。除了自发的或是由学者组织的自治团体外,乡村自治主要靠国家行政力的推动,我国现行的村民自治以国家的推动为主。对于此种模式的研究,希望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提供制度和实践上的借鉴。 本文重点是对村治的财政层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例如对自治经费的来源及其使用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研究。因为财政是事业的命脉,也是各县乡行政组织的施政活动的基础,而财政制度的落后至今是制约我国县乡制度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因素。在论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的乡村自治前,本文先简略介绍中国自治的传统和清末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运动,以期叙述的完整。 自治经费一直是江宁自治过程所重视的问题,其用于自治的经费几乎全部是从田赋加征而来。但是由于农村经济破产,人民无力负担,加征得到的经费只能维持自治行政费用,至于事业费则毫无着落。 在南京国民政府推行乡村自治的过程中,制度的设定如自治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法规定不适当,也是其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锡山、昆山两市村民自治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锡山、昆山两市村民自治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类型及其效益研究 ——基于多个土地征收案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
1.2.2 土地征收补偿分配 |
1.3 核心概念 |
1.3.1 土地征收补偿 |
1.3.2 村庄权力结构 |
1.3.3 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效益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公共物品理论 |
2.2 分析框架: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与村庄权力结构 |
2.3 案例选择与变量赋值 |
2.3.1 案例选择 |
2.3.2 变量赋值 |
第三章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类型及其效益的比较分析 |
3.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式 |
3.1.1 政府直接介入型征收安置方式 |
3.1.2 村集体主导型集体资产分配管理方式 |
3.1.3 企业介入型开发建设方式 |
3.2 村庄权力结构 |
3.3 不同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类型的效益分析 |
第四章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效益的机制分析 |
4.1 低分配效益的作用机制 |
4.2 中分配效益的作用机制 |
4.3 高分配效益的作用机制 |
4.4 小结: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效益的影响机制 |
第五章 结语与讨论 |
5.1 研究结论与建议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二、山西村政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结语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东西部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的比较研究 ——以浙江和四川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中国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政策的历程 |
2.1 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民分化的历程 |
2.1.1 20世纪80年代职业转换与身份制约性的农民分化 |
2.1.2 20世纪90年代地域流动性的农民分化 |
2.1.3 21世纪以来均衡发展性的农民分化 |
2.2 农民分化的原因 |
2.2.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
2.2.2 城乡经济体制改革 |
2.2.3 城乡户籍制度的松动 |
2.2.4 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道路的发展 |
2.2.5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
2.3 农民分化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 |
2.3.1 农村社会结构分布合理化和社会心理现代化 |
2.3.2 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
2.4 党中央促进农村社会整合的过程及政策成效 |
2.4.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多种经营方针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
2.4.2 权力下放、村民自治和农村各阶层政治参与 |
2.4.3 西部大开发战略、农村扶贫和城乡统筹 |
3 东西部农民分化的差异分析 |
3.1 东西部农民分化呈现不平衡特征 |
3.2 东西部农民分化的差异表现 |
3.2.1 职业分化差异 |
3.2.2 农民收入分层差异 |
3.2.3 农村消费分层差异 |
3.3 东西部农民分化差异的具体原因 |
3.3.1 地理环境差异 |
3.3.2 文化和观念差异 |
3.3.3 产权制度差异 |
3.3.4 产业结构差异 |
3.3.5 城镇化水平差异 |
3.3.6 地方政府行为差异 |
3.3.7 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差异 |
4 东西部农民分化中的阶层矛盾和社会问题比较分析 |
4.1 社会结构变动与农村阶层矛盾 |
4.1.1 农村阶层矛盾的发展过程 |
4.1.2 阶层矛盾的不同类型 |
4.1.3 农村社会阶层矛盾的特征 |
4.2 社会结构变动与农村社会问题 |
4.2.1 社会问题的内涵和转型期农村社会问题的类型 |
4.2.2 社会急剧分化过程中的社会问题 |
4.2.3 社会整合能力下降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 |
5 东西部农民分化中的社会整合比较分析 |
5.1 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享 |
5.1.1 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利益共享的必要性 |
5.1.2 促进农民利益共享的政策措施 |
5.1.3 浙江、四川两省新农村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
5.2 以社会整合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利益协调和矛盾调处 |
5.2.1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与失地农民保障 |
5.2.2 两省户籍制度改革 |
5.2.3 农村医疗保险 |
5.2.4 农民工社会保障 |
5.2.5 劳资纠纷的制度安排 |
5.3 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政治参与 |
5.3.1 村民自治缓解了国家与农民的冲突 |
5.3.2 两省村民自治的进程、特征 |
5.3.3 两省村民自治中的政治参与 |
5.3.4 两省村民自治的困境与出路 |
5.3.5 农村新型民间组织的出现与作用 |
5.4 乡村治理和基层地方政府的社会整合作用 |
5.4.1 减轻农民负担、乡镇机构改革和其他配套改革 |
5.4.2 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中的地方政府作用 |
5.4.3 农村扶贫开发中的政府作用 |
5.4.4 吸纳农村新富阶层和培育农村民间组织中的地方政府作用 |
6 在农民分化的基础上实现新的社会整合与和谐 |
6.1 农村社会整合的原则和方法 |
6.1.1 农村社会整合的主要原则 |
6.1.2 农村社会整合的基本方法 |
6.2 农村社会整合的对策 |
6.2.1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夯实农民分化的经济基础 |
6.2.2 推进农村土地和户籍改革,破除二元结构的体制障碍 |
6.2.3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农村公共政策要有增有减 |
6.2.4 完善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矛盾调处机制 |
6.2.5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结构 |
6.2.6 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为社会整合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
6.3 实现东西部农村区域协调发展的出路 |
6.3.1 继续扶持西部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
6.3.2 加强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西部农村地区发展 |
6.3.3 推进制度创新和文化革新,实现西部农村自我发展 |
6.3.4 地方政府合理的职能定位,保障西部农村地区的发展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4)民国山西村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对象 |
二、相关学术综述 |
三、研究视角、方法及内容安排 |
第一章 山西村治的缘起 |
第一节 民初地方自治的重启与嬗变 |
一、民初地方自治的重启 |
二、暂停与重整:《地方自治试行条例》的制定 |
三、自治重心的继续下移 |
第二节 近代乡村自治的出现 |
一、中国传统乡村自治 |
二、乡村自治的先河:翟城村治 |
三、政府推动的乡村自治:定县村治 |
四、乡村自治的近代转型 |
第三节 山西当政者对地方治理的思考 |
一、村制设想的萌生 |
二、村治实践的理论指导:用民政治 |
三、地方自治的路径选择:村本政治 |
第四节 山西村治的开创 |
一、村制的确立 |
二、村自治分期进行办法 |
三、村政的提出 |
小结 |
第二章 山西村治的制度构成与变革 |
第一节 村治规范体系的形成 |
一、省级法规 |
二、县级办法 |
三、村规民约 |
第二节 县区制度改革 |
一、县公署改制 |
二、行政人员的村治职责 |
三、设立区制 |
第三节 编村内部组织的完善 |
一、村闾邻制 |
二、编村内横向自治组织 |
第四节 村治财政 |
一、村费来源 |
二、村费支出 |
三、村费监督 |
小结 |
第三章 山西村治的基本事务 |
第一节 行政委办事项 |
一、行政委办中的自治因素 |
二、“六政三事”中的村治内容 |
三、行政委办事项的执行方式 |
第二节 官民协办事项之一:整理村范 |
一、整理村范的治理思路 |
二、从官办到协办:以禁烟为例 |
三、整理村范的行政保障 |
第三节 官民协办事项之二:治安保卫 |
一、保卫团的劝办 |
二、保卫团的训练与稽查 |
三、保卫团的奖惩 |
第四节 官民协办事项之三:公断息讼 |
一、息讼会的设置与运作 |
二、官方对息讼会的督导 |
三、消除讼因 |
小结 |
第四章 山西村治的经验与局限 |
第一节 山西村治的经验 |
一、现代自治制度的移植 |
二、在官治与自治之间探寻互利平衡 |
三、地方本位观念 |
四、集权对分权的保障 |
第二节 山西村治的时代局限 |
一、制度实施的问题 |
(一)自治职员的滥权 |
(二)村民会议流于形式 |
(三)村治法规未得到有效遵守 |
(四)筹办自治加重村民负担 |
(五)行政官员对编村利益的侵蚀 |
二、山西村治的制度性反思 |
(一)自治体制对行政体制的依赖 |
(二)自治目标与乡村需求的脱离 |
(三)公共观念的缺乏 |
第五章 山西村治中的民治色彩 |
第一节 保守主义的乡村自治 |
一、山西村治的保守主义底色 |
二、村治中的德性政治观 |
三、作为道德意义存在的“民” |
四、编村:法律共同体与伦理共同体 |
第二节 官治与自治的交叉 |
一、以政治途径切入的乡村自治 |
二、从官办到协办的推进 |
三、官治对自治的侵蚀与恢复 |
第三节 山西村治的民治表征 |
一、传统中的“民本”与“民治” |
二、山西村治中的民治因素 |
三、山西村治对民治的推动 |
结语:山西村治的现代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村民自治研究 ——基于清末民国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研究进路和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进路 |
(三) 选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 理论分析框架的选择 |
(二) 章节安排与内容提要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源与流 |
一、自治概念的本源与发展 |
(一) 自治的基石——个人自治 |
(二) 自治的常态模式——共同体自治 |
二、西方自治概念之传入中国及其演变 |
(一) 我国自治的原初含义及近代化演变 |
(二) 自治思想传入的路径 |
三、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自治”及其近代演变 |
(一)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官治与绅治 |
(二) 近代乡村治理模式:自治与民权 |
(三) 近代中国乡村自治的启动模式:政治动员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两个时期(上)——以动员与自治的关系为视角 |
一、理论上的观察视角:两种动员模式及其对乡村自治的意义 |
(一) 两种动员模式:政治动员与法治动员 |
(二) 由政治动员向法治动员转变的意义 |
二、清末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 |
(一) 观念史上的考察 |
(二) 制度建立、发展与变迁 |
(三) 运作上的困难与制度嬗变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两个时期(下)——以动员与自治的关系为视角 |
一、改革开放时期的村民自治 |
(一) 观念史上的考察 |
(二) 制度发展、变迁与教训 |
(三) 运作上的特点 |
二、历史的反复与两个时期的比较 |
(一) 如何看待一个世纪内乡村自治的两次兴起? |
(二) 村民自治当下面临的基本问题 |
第四章 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
一、乡村自治推行的历史可能性和动因 |
(一) 晚清以来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扩张渗透 |
(二) 乡村自治的推行动因:分权导向抑或是权利导向 |
二、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 |
(一) 实证法上的考察 |
(二) 实践中的考察 |
三、改革开放时期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 |
(一) 实证法上的考察 |
(二) 实践中的考察 |
四、村民自治与执政党活动(兼论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 |
(一) 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定位 |
(二) 多数人选举与少数人选举之间的张力 |
(三) 矛盾背后的关系图 |
(四) “一肩挑”——协调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的过渡性举措 |
五、国家政权与村民自治之间良性互动前景 |
(一) 国家政权的“有为”与“有限” |
(二) 基层党组织“真正使命”的回归 |
(三) 司法救济机制的健全 |
结论 |
一、清末民国时期乡村自治的启示 |
(一) 乡村自治与地方自治的关系 |
(二) 乡村自治与政治稳定局面的关系 |
(三) 放手自治还是加强控制? |
(四) 自治立法较为成熟的立法技术 |
二、由政治动员到法治动员转变的趋势 |
(一) 动员模式的必要性 |
(二) 长期过度的政治动员的弊端 |
(三) 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和法治动员的机遇 |
三、坚定走法治之路以法治动员推进村民自治 |
(一) 修宪与立法 |
(二) 基层政府的依法行政 |
(三) 司法救济机制的制度化 |
(四) 村民的公民教育 |
四、村民自治的法治远景 |
参考文献 |
(6)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一) 研究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综述 |
(一)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研究 |
(二) 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发展研究 |
(三) “乡政村治”时期的乡村关系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本文结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本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本论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能力:研究乡村关系的一个分析框架 |
一、国家治理能力的概念 |
二、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一) 国家治理能力的分析维度 |
(二) 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三) 国家治理能力内部之间互动关系 |
三、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路径选择 |
(一) 学术界对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几种阐释 |
(二) 国家治理能力建设可行性建议 |
四、国家治理能力:一个研究乡村关系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国家治理能力视角下乡村关系演进逻辑 |
一、传统时期 |
(一) 乡里制度 |
(二) 乡绅自治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共存共生 |
二、近代时期 |
(一) 乡村建制 |
(二) 国家政权内卷化 |
(三) 赢利型经纪 |
三、新中国成立至人民公社时期 |
(一) 土地改革时期 |
(二) 合作化时期 |
(三) 人民公社时期 |
四、“乡政村治”时期 |
(一) 乡镇政府的设立与村民自治的推行 |
(二)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逐渐增强与村民自治的发育 |
第三章 制度规制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
(一) 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
(二) 村委会享有对乡村社区的自治权 |
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制度化关系 |
(一) 乡村关系的本质 |
(二)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互动 |
第四章 资源汲取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改革开放以来乡镇财政体制变迁 |
二、乡镇政府加强对村委会的干预 |
(一) 人事安排 |
(二) 财务管理 |
(三) 任务指标 |
(四) 日常管理 |
三、村干部在税费征缴中的角色及行为 |
(一) 村委会“准政权组织”的性质 |
(二) 村干部角色与身份的多重性 |
四、税费征缴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行政化的关系 |
(二) 乡镇政府干部与村干部之间辅之于“原则+情感”的关系 |
第五章 发展经济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乡镇企业发展及改制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主导乡镇企业发展的原因分析 |
(二) 乡镇企业改制前的乡村关系 |
(三) 乡镇企业改制后的乡村关系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的乡村关系 |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探索 |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典型模式 |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的乡村关系新变化 |
第六章 社会管理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 |
(一) 村委会人员构成上的封闭性与乡村社区日益开放之间的矛盾 |
(二) 村社一体的组织体制与乡村社区多元主体政治参与之间矛盾 |
(三) 城乡分离二元体制与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之间的矛盾 |
二、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实践 |
(一) 农村社区重建 |
(二) 农村社区组织重构 |
三、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下的乡村关系嬗变 |
(一) 乡级管理机构的延伸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
(二) 村级组织架构的拓展对乡村关系的影响 |
第七章 公共服务能力中的乡村关系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变迁 |
(一) 税费时期农村公共产品运行机制及困境 |
(二) 后税费时期农村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的成效与限度 |
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理想类型 |
(一)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理论基础 |
(二)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分析模型 |
(三) 公共服务“多中心体制”的供给主体 |
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中心体制”中的乡村关系 |
(一) 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
(二) 乡镇政府与乡村社区各类组织的关系 |
结论与展望 |
一、“乡政村治”时期的国家治理能力 |
(一) 国家对乡村治理能力逐渐增强 |
(二) 乡村社区自治力量的生长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发展不均衡 |
二、合作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 |
(一) 合作治理理论的提出的历史背景 |
(二) 合作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提高 |
三、合作治理下的国家乡村治理与乡村社区自治 |
(一) “强政府——强社会”和谐共生模式 |
(二)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互构 |
(三) 国家权力与乡村社区自治力量博弈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观点 |
第一章 乡绅与乡绅治理 |
一、乡绅的界定 |
(一) 知识要素 |
(二) 财富要素 |
(三) 身份要素 |
二、从乡绅到乡绅治理 |
(一) 乡绅治理的内涵 |
(二) 乡绅治理的生成 |
第二章 明清传统国家背景下的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 |
一、明清乡绅的构成及职能 |
(一) 乡绅的构成 |
(二) 乡绅的职能 |
二、明清乡绅治理作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
(一) 国权不下县与乡村社会控制 |
(二) 乡绅对乡村基层组织的幕后操纵 |
三、明清乡绅治理作为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 |
(一) 明清绅权的性质 |
(二) 明清绅权对国家权力的防御 |
第三章 晚清政治危机背景下的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 |
一、晚清国家权力的衰落 |
(一) 经济的困顿 |
(二) 军事的失败 |
二、晚清乡绅政治意识的变化 |
(一) 基于政治意识的学术转向 |
(二) 士人进取精神的形成 |
三、晚清国家权力对乡绅治理的依赖 |
(一) 人事权的让渡 |
(二) 军事权的授予 |
(三) 财政权的下放 |
四、晚清乡绅治理对国家权力的僭越 |
(一) 晚清绅权的性质 |
(二) 晚清绅权对国家权力的僭越 |
第四章 清末民初现代化背景下的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 |
一、清末民初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背景 |
(一) 清末民初中国现代化的后发外生型 |
(二) 清末民初政权集中与分散的双向要求 |
二、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
(一) 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 |
(二) 乡村自治的工具化 |
三、清末民初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的疏离 |
(一) 乡绅治理的异化 |
(二) 国家权力对乡绅治理的打压 |
(三) 乡绅治理对抗国家权力的式微 |
四、乡绅治理的消亡 |
(一) 乡绅治理消亡的过程 |
(二) 乡绅治理消亡的影响 |
第五章 乡绅治理的现代宪政意义 |
一、从村民自治研究到市民社会话语的思考 |
(一) 作为社会自治的村民自治 |
(二) 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乡村研究中的限度 |
二、从市民社会话语到乡绅治理历史的追寻 |
(一) 乡绅治理作为乡村自治的一种形式 |
(二) 乡绅治理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
三、宪政意义上的乡绅治理是否可能(代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8)村民自治视角下苏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以吴江市盛泽镇西白洋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视角 |
1.4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演进与内在动因 |
2.1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历史演进 |
2.2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在动因 |
2.2.1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在动因 |
2.2.2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的路径选择 |
2.3 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典型模式 |
2.3.1 广东天河模式 |
2.3.2 山东周村模式 |
2.3.3 北京丰台模式 |
第3章 吴江市盛泽镇西白洋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证研究 |
3.1 基本情况 |
3.1.1 苏南农村的改革基础 |
3.1.2 盛泽镇西白洋村的基本情况 |
3.2 改革方案与主要的做法 |
3.2.1 改革方案 |
3.2.2 主要的做法 |
3.3 实施情况与取得的成效 |
3.3.1 实施情况 |
3.3.2 取得的成效 |
第4章 村民自治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村民自治的相互关系 |
4.1.1 村民自治对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影响 |
4.1.2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
4.1.3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民主误区 |
4.2 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政社不分的困局 |
4.2.2 矛盾的经济与社会双重身份 |
4.2.3 福利主义与决策困境 |
4.2.4 产权与股权间的矛盾 |
4.2.5 可持续发展难题 |
第5章 村民自治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策 |
5.1 村民自治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则 |
5.1.1 股份合作制的开放性原则 |
5.1.2 股份合作制的公平性原则 |
5.1.3 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公有性原则 |
5.2 村民自治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制度重构 |
5.2.1 加强立法,深化产权改革 |
5.2.2 构建政社分离的二元治理结构 |
5.2.3 建立自由经济的民主决策机制 |
5.2.4 完善股份合作制的退出机制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卷内备考表 |
(9)基层农村自治背景下村民政治参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村民政治参与动机分析 |
1.2.2 影响村民政治参与因素分析 |
1.2.3 构建村民政治参与机制分析 |
1.3 论文的总体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总体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政治参与的基本理论 |
2.1 政治参与的内涵 |
2.2 政治参与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
2.3 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
2.4 政治参与的现实意义 |
2.4.1 政治参与影响社会稳定 |
2.4.2 政治参与影响执政合法性 |
2.4.3 政治参与影响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
3 基层农村自治背景下村民政治参与现状分析 |
3.1 政治参与主体—村民 |
3.1.1 实质型的政治参与主体 |
3.1.2 异化型的政治参与主体 |
3.2 村民政治参与过程 |
3.2.1 合理化的村民政治参与过程 |
3.2.2 异化的村民政治参与过程 |
3.3 指导者的权限 |
3.3.1 指导者在合法范围内指导村民政治参与 |
3.3.2 指导者干预村民政治参与 |
4 制约村民政治参与的因素 |
4.1 政治环境因素,是制约村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 |
4.1.1 我国基层民主建设滞后 |
4.1.2 乡镇与村庄关系不明晰 |
4.2 经济发展状况,是影响村民政治参与的经济因素 |
4.3 文化环境因素 |
4.3.1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负面方面的影响 |
4.3.2 村民民主观念、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不强 |
4.4 参与主体的因素 |
4.4.1 参与主体的经济状况 |
4.4.2 参与主体的受教育状况 |
4.4.3 参与主体的动机 |
5 完善村民政治参与的途径 |
5.1 大力发展乡村经济,为村民政治参与提供经济保障 |
5.2 合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
5.2.1 建立和完善民主制度 |
5.2.2 相信群众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管理好村庄 |
5.3 完善《村组法》,为村民政治参与提供法制保障 |
5.3.1 明确村委会与村党委的关系 |
5.3.2 限制上级乡镇政府干预村集体事务的行为 |
5.3.3 取消连选连任制度,废除村干部终身制 |
5.4 厘清乡镇与村庄关系,明确乡镇政府的特定地位和职能 |
5.5 扩大社会交往,培养村民民主理念和法制意识 |
6 结论 |
7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 后记 |
(10)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行政主导型县乡村自治和改良 ——以江宁为个案(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国时期的乡村自治 |
第一节 古代乡村自治传统和清末新政 |
第二节 简介民国时期乡村自治 |
一、翟城村自治 |
二、乡村建设运动 |
三、山西村制 |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乡村自治 |
第二章 简论江宁村治(1927年-1932年) |
第一节 江宁村治概况(1927年-1928年) |
一、村制起源 |
二、制度沿革 |
三、制订规章 |
四、筹办村制育才馆 |
五、筹办村制处 |
六、开办村制 |
第二节 《县组织法》颁布之后的江宁村治 |
一、制订规章 |
二、江苏省划区,制订区自治经费 |
三、江宁划区与区经费 |
四、推行情况 |
第三章 江宁自治实验县 |
第一节 自治实验县成立由来 |
第二节 自治实验县推行情况 |
一、民政 |
二、财政 |
三、其他改良情况 |
四、自治经费 |
第三节 总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村民自治与农村稳定──锡山、昆山两市村民自治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类型及其效益研究 ——基于多个土地征收案例比较[D]. 董玉倩.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D]. 察应坤. 山东大学, 2020(08)
- [3]东西部农民分化及社会整合的比较研究 ——以浙江和四川为例[D]. 王亚明. 浙江大学, 2017(06)
- [4]民国山西村治研究[D]. 刘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5]村民自治研究 ——基于清末民国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的比较[D]. 侯晓光. 中国政法大学, 2014(12)
- [6]中国乡村关系 ——基于国家治能的检讨[D]. 尤琳.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7]近世乡绅治理与国家权力关系研究[D]. 徐祖澜. 南京大学, 2011(08)
- [8]村民自治视角下苏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 ——以吴江市盛泽镇西白洋村为例[D]. 凌刚. 华东理工大学, 2011(07)
- [9]基层农村自治背景下村民政治参与分析[D]. 温丽娟. 四川大学, 2007(06)
- [10]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行政主导型县乡村自治和改良 ——以江宁为个案[D]. 刘姝. 南京师范大学,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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