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侯晓瑞[1](2021)在《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文中提出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问题一直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不断变化,当前通过虚假标示自己获得的专利进行宣传营销的现象屡见不鲜,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在我国刑法中规制侵犯专利权犯罪的仅有"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通过对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的构成与"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对比分析,不难发现"虚假标示自己专利"的行为基本符合假冒专利罪的构成,但是存在"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罪"行为对象存在差别的情况,这导致了"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定性的困难;此外,对于"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能否认定为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罚,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
陈发水[2](2021)在《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假冒专利罪是一种空白罪状,其犯罪客体一直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也有依据前置法《专利法》将"侵犯专利权认定为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错误的观点。通过分析假冒专利罪这一刑种的形成过程,分析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可以推导出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不是假冒专利罪的客体。通说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保护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观点,放在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数法益背景下,用专利人的有形法益即他人的专利标识作为是否假冒的标准,对判断假冒专利罪构成实质犯罪仍然是唯一适用的良方。
陈发水[3](2021)在《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文中研究指明假冒专利罪是一种空白罪状,其犯罪客体一直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是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但也有依据前置法《专利法》将"侵犯专利权认定为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错误的观点。通过分析假冒专利罪这一刑种的形成过程,分析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可以推导出冒充的专利权和以技术特征为内容的无形法益不是假冒专利罪的客体。通说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保护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观点,放在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数法益背景下,用专利人的有形法益即他人的专利标识作为是否假冒的标准,对判断假冒专利罪构成实质犯罪仍然是唯一适用的良方。
刘少谷[4](2021)在《非法实施发明专利入罪的认识误区及克服》文中提出加强专利权保护是形势使然。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受到侵害。专利民事司法保护存在刚性不足、赔偿数额认定难等局限。专利行政执法对效率的追求造成程序监督弱化。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二次保障性"特征,遏制专利侵权优势明显。以专利权系私权、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案件审理存在技术性难题为由反对非法实施发明专利侵权入罪的主张并不成立。专利刑事立法应当从"权利救济"转向"法益救济",重构有关专利犯罪客体,增设非法实施发明专利罪,把故意侵犯发明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武梦娜[5](2020)在《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文中研究指明现行立法对假冒专利配置最具威慑力的刑事责任。然而,假冒专利现象愈演愈烈,查处的假冒专利案件居高不下持续走高,认定构成犯罪的却少之又少,表明该种威慑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假冒专利罪所涵盖的客观行为界定为假冒他人专利,同时,这种界定有一个预设,便是该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然而,该种预设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其一,假冒他人专利本质上不是专利侵权,从专利侵权的角度看,其并不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其二,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前提下,假冒他人专利才会侵犯专利权人的利益。但该种情况下,专利号所获得的保护应该类似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但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不能获得刑法保护。因此,假冒专利罪所预设的专利权人利益侵犯并不存在,即便是在极少情况存在,对比刑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并不具有刑法保护的正当性。为此,有必要对假冒专利进行适当的类型化,探究每一种类型所侵犯的法益,以刑法应同等对待相同法益为原则,调整现行立法的规定。《专利法》在2008年修订时,将冒充专利纳入假冒专利之中。假冒专利可以类型化为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本质上,假冒他人专利在一般情况下,侵犯的法益包括专利制度的管理秩序、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只有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时,才会侵犯到特定专利权人的利益。同行业竞争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被侵犯,是假冒专利本质上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虚假宣传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假冒专利侵犯同行业竞争者和消费者权益,并不应受刑罚规制。即便是在极少情况下,当专利号具有来源识别作用的情况下,其亦只能获得未注册商标所应获得的保护,在刑法未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刑法保护的前提下,刑法亦不应该为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利益的行为提供刑法保护。为此,假冒专利罪尽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但本质上是因为该种行为侵犯了专利制度管理秩序。对比而言,冒充专利侵犯的法益包括国家专利制度管理秩序、同行竞争者的利益与消费者权益。对同行竞争者利益与消费者的侵犯,其本质上亦是虚假宣传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对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刑法规制的前提下,该两种法益被侵犯亦不应获得刑法保护。若刑法规制假冒他人专利是因为其侵犯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那么假冒专利罪亦应规制冒充专利行为。为此,在考察域外立法基础上,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有两种方案:其一为将该罪名修改为虚假专利标记罪,其客观行为修改为虚假标注专利状况;其二为将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假冒他人专利”改为“假冒专利”。为了打破《专利法》与《刑法》之间的法域冲突,维护《刑法》的稳定性,选择方案二更符合我国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刑法规制。
贺志军[6](2019)在《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新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假冒专利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而言,我国专利法与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域冲突"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惑,因而有必要对该要件的含义进行重新解释。从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法益看,以专利权作为假冒专利罪侵害法益的观点值得商榷,宜修正为"专利标示制度安全"。以该法益理论为指导对"假冒他人专利"做实质解释,就应当将其中的"假冒"行为限定为具有"使混淆误解"之本质属性的行为,从而使"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具有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之功能,属于实质的排除行为;还应当通过合理扩张解释"假冒他人专利"来涵摄"冒充他人专利"的情形,从而将此类具有实质可罚性的行为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当前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实现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规制的目标。
贺志军[7](2019)在《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刑法检视及其应对》文中提出我国对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实行的是"非罪化"。从"目的—手段"二维角度看,其正当性主要在于,将专利权法益上升为刑法法益欠缺必要性与运用刑法来保护专利权法益缺乏可行性。理论上对这种非罪化立场的彻底坚持正面临着来自司法实践的一定挑战,在假冒专利罪认定中对于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处理尚存在诸多理论与实务上的分歧与困惑。通过文义厘定发现,"假冒他人专利"与"非法实施专利"系逻辑对立关系,二者的规范保护目的相异,故对所谓"侵权型"假冒专利犯罪的提法及实践应当予以否定。
王胜[8](2019)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指出专利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推进器”。“华为折叠屏手机发布”、“港珠澳大桥通车”、“嫦娥四号奔月”、“中国高铁走向世界”,这些科技成就的取得皆离不开我国的专利制度。然而,虽然我国在专利制度的护航下,取得了众多闪亮世界的科技成果,但我们也应承认,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在高尖端科技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低端商品上依然存在大量粗制滥造、仿造仿冒现象。因此,本文从刑法视角审视我国目前专利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反思总结、择优借鉴,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措施。本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一般考察。首先,介绍了专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对专利权的内容进行了概述,从而为下文做好铺垫。其次,分别论述了专利权的行政、民事以及刑事三种保护方式,通过案例数据,分析三种法律保护的状况。最后,从三种保护方式的横向对比中,总结出对专利权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系统梳理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专利刑法保护现状进行了梳理:刑事立法上,介绍了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着重剖析了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并对其刑罚适用进行了概括;司法层面上,重点介绍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种类,即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三种行为,同时,对假冒专利罪与上述三种行为进行了罪与非罪的届分。第三部分,重点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刑事立法保护方面进行考察。本部分分为四节,分别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的刑法保护立法进行了介绍与对比分析,并在最后从立法模式选择、罪名与刑罚设置方面总结了上述代表性国家(地区)的立法带给我们的启示。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前三部分所作的基本概念厘清、国内现状系统梳理、不同国家(地区)横向对比,得出了我国大陆地区专利权刑法保护上的不足,并通过纵向总结、横向借鉴的方式提出了相应完善对策。在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不足一节,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大陆地区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定,通过对比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专利犯罪的相关规定,分析出我国大陆地区专利权刑法保护在罪状选择、刑罚配置、罪名设置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四个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在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一节,为了针对性应对上述四方面的不足,本文提出了修改罪状模式、优化刑法配置、增加充实相关罪名以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四种应对举措,并在最后给出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修改事例。
王骄杨[9](2019)在《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为了保持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下最紧迫是要进行产业结构改革。其核心就是建设创新型社会,形成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格局。随着近些年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激增,涉及专利权的各类案件数量随之迅猛增长。在打击专利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我国刑法对于侵犯专利权类犯罪仅设立了假冒专利罪一罪,这对于当下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如果无法更有效的规制严重侵犯专利权行为,将严重破坏我国的经济管理秩序。本文的初衷在于完善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专利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并借鉴外国有关专利的刑法保护制度,分别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反思对专利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的原因,在立法上试图扩大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将冒充专利行为犯罪化并将假冒专利产品纳入犯罪对象之中,增加相应的"从业禁止"制度,在刑罚上细化法定刑的量刑幅度,更侧重于财产刑,从而进一步完善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制度,为遏制专利犯罪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借鉴。
李宗辉[10](2017)在《论《刑法》专利犯罪制度之体系化重构》文中提出《刑法》仅有假冒专利罪规定的现状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不适应性决定了专利犯罪制度体系化重构之必要。专利犯罪的主要客体应当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转变为私权性质的专利权,具体罪名包括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和冒充专利罪。专利犯罪应当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在定罪情节上以权利人的损失为中心,辅之以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和具体犯罪行为的直接量化标准,采用罚金刑为主、选科自由刑的刑罚模式,合理界定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等共犯。
二、试论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论文提纲范文)
(1)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行为构成角度看“虚假标记自己专利”与“假冒专利罪” |
(一)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 |
(二)假冒专利罪与“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的对比分析 |
二、“虚假表示自己专利”行为性质的确定 |
(一)“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否必须是“他人”的专利权 |
(二)虚假标记自己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别 |
3.对“虚假标示自己专利”行为其他处罚可能性探索 |
结语 |
(2)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识 |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经过修订,扩大了指向《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的外延 |
(二)“冒充专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
1.“冒充专利”不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
2.“冒充专利”纳入“假冒专利罪”的范围会与诉讼程序设计相悖。 |
(三)“假冒专利罪”的客体应具标识类特点 |
二、实践中假冒专利罪是以是否假冒专利标识为判断标准 |
(一)以技术内容为特征的无形法益会令人对假冒专利难以做出判断 |
(二)将无形法益作为认定“假冒专利罪”的标准,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
(三)判断假冒专利罪的标准是有形法益 |
三、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法律关系客体)仍然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中的有形法益 |
(一)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是一种复数法益 |
(二)假冒专利罪属于刑民交叉的罪名 |
(3)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一、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专利标识 |
(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经过修订,扩大了指向《刑法》的假冒专利行为的外延 |
(二)“冒充专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 |
1.“冒充专利”不属于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
2.“冒充专利”纳入“假冒专利罪”的范围会与诉讼程序设计相悖。 |
(三)“假冒专利罪”的客体应具标识类特点 |
二、实践中假冒专利罪是以是否假冒专利标识为判断标准 |
(一)以技术内容为特征的无形法益会令人对假冒专利难以做出判断 |
(二)将无形法益作为认定“假冒专利罪”的标准,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
(三)判断假冒专利罪的标准是有形法益 |
三、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法益(法律关系客体)仍然是专利权,是专利权中的有形法益 |
(一)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是一种复数法益 |
(二)假冒专利罪属于刑民交叉的罪名 |
(5)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言 |
1.1 课题来源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研究 |
1.2.2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1.2.3 冒充专利行为的界定 |
1.2.4 冒充专利侵犯的法益 |
1.2.5 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刑 |
1.2.6 国外对假冒专利行为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假冒专利的类型及其侵犯的法益 |
2.1 分类意义与标准 |
2.2 冒充专利的界定及其侵犯的法益 |
2.2.1 冒充专利构成虚假宣传 |
2.2.2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2.3 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及其侵犯的法益 |
2.3.1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虚假宣传 |
2.3.2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侵犯的法益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的界定及其问题 |
3.1 我国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的界定 |
3.1.1 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
3.1.2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 |
3.2 现行立法中假冒专利罪规定的问题 |
3.2.1 “假冒他人专利”误认为是“专利侵权” |
3.2.2 假冒专利中专利权人所受到的损害不应获得刑法保护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假冒专利罪制度的借鉴于我国的制度改进 |
4.1 假冒专利罪的域外立法比较 |
4.1.1 英美法系假冒专利刑事立法考察 |
4.1.2 大陆法系假冒专利刑事立法考察 |
4.2 我国的制度改进方案 |
4.2.1 方案一:引入虚假专利标记罪 |
4.2.2 方案二:将“假冒他人专利”改为“假冒专利” |
4.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专利权法律保护的一般考察 |
(一) 专利权的概念及特征 |
1. 专利权的概念 |
2. 专利权的特征 |
(二) 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
1.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 |
2. 专利权的民事保护 |
3. 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
(三) 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
(一) 立法层面 |
1. 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现状 |
2.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
3. 假冒专利罪的刑罚适用 |
(二) 司法层面 |
1. 侵犯专利权行为种类 |
2. 假冒专利的罪与非罪 |
三、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考量 |
(一) 英美法系国家专利权的刑事立法 |
1. 英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
2. 美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
(二) 大陆法系国家专利权的刑事立法 |
1. 德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
2. 日本专利权的刑法保护 |
(三) 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权的刑事立法 |
1. 历史沿革 |
2. 台湾地区专利去犯罪化原因初探 |
(四) 域外及台湾地区立法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启示 |
1. 立法模式选择方面 |
2. 罪名设置方面 |
3. 刑罚设置方面 |
四、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上的不足与完善 |
(一) 我国大陆地区专利权保护上的不足 |
1. 罪状选择不够科学 |
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 罪名设置过于单一 |
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二) 我国大陆地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1. 修改罪状模式 |
2. 优化刑罚配置 |
3. 增加和充实相关罪名 |
4.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
(一)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及立法沿革 |
(二)我国加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依据 |
二、我国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分析及司法认定 |
(一)假冒专利罪的犯罪构成 |
1.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要件 |
2.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要件 |
3.假冒专利罪的主体要件 |
4.假冒专利罪的主观要件 |
(二)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认定 |
1.假冒专利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
2.关于假冒专利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
3.关于假冒专利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我国当前专利权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
(一)冒充专利行为无刑法规制 |
(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行为无刑法规制 |
(三)假冒专利罪入罪门槛过高 |
四、域外专利刑事立法考察与分析 |
(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利权之刑法保护制度 |
1.英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2.美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二)大陆法系国家专利权之刑法保护制度 |
1.法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2.德国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3.日本的专利权刑事立法考察 |
(三)我国与域外各国(地区)对专利权刑法保护的比较 |
1.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方式比较 |
2.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种类比较 |
3.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法定刑比较 |
(四)各国(地区)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启示 |
五、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
(一)扩大假冒专利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
(二)增设冒充专利罪 |
(三)建立专利权犯罪"从业禁止"制度 |
(四)刑罚体系设置的改善 |
1.减轻自由刑,扩大财产刑的适用 |
2.细化法定刑幅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刑法》专利犯罪制度之体系化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利犯罪的罪行罪名 |
二、专利犯罪的主观要件 |
三、专利犯罪的定罪情节 |
四、专利犯罪的刑罚配置 |
五、专利犯罪的共犯界定 |
六、结论 |
四、试论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虚假标示自己的专利是否构成假冒专利罪[A]. 侯晓瑞.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 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 2021
- [2]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J]. 陈发水.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3]从优势法益的角度看假冒专利罪的客体[J]. 陈发水.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4]非法实施发明专利入罪的认识误区及克服[J]. 刘少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2)
- [5]假冒专利罪的制度改进[D]. 武梦娜. 湘潭大学, 2020(02)
- [6]刑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新释[J]. 贺志军. 法商研究, 2019(06)
- [7]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的刑法检视及其应对[J]. 贺志军. 刑法论丛, 2019(01)
- [8]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王胜. 山东大学, 2019(09)
- [9]论我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D]. 王骄杨.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论《刑法》专利犯罪制度之体系化重构[J]. 李宗辉. 时代法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