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肖伊然[1](2020)在《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文章以华侨农场归难侨的生活现状为切入点,梳理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的历史发展脉络,重点关注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执行过程及其后续发展。文章以龙海市双第华侨农场为个案研究,以华侨农场历史文献档案为基础,运用人类学、社会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实地接触归难侨群,希望由点到面探究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和归难侨群体的社会融入之路。1960年,双第华侨农场确定为接待安置归侨基地,由公私合营转为国营华侨农场。之后,双第华侨农场共经历了三次领导体制变化。2007年,国家针对华侨农场体制改革长期难以突破困境的背景下,提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目标,推动华侨农场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特殊的体制模式已不复存在,归难侨群体的场员身份意识逐渐转变为村民、居民。双第华侨农场的体制改革呈现了华侨农场从建制到“消亡”的历史过程,见证了中国现代社会历史变迁和归难侨群体社会生活变迁的方方面面。文章从“三融入”体制改革的目的出发,通过体制融入模式、地方治理、归难侨社会保障、侨居工程建设、归难侨生活现状等方面评析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执行状况。双第华侨农场纳入地方规划之后,结合自身实际发展优势,由“环境促工业”的发展观念转变为“不再下达工业指标,建设生态旅游”。并逐步解决归难侨群体的住房问题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有效的地方治理,归难侨群体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改革成效明显,对于全国华侨农场的未来发展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华侨农场在后续发展仍然面临着共性问题。在涉及农场干部队伍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有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归难侨子女社会融入等方面,需要开展更深入的工作。华侨农场作为制度性产物,成功“融入”的关键仍然依靠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的根源在于体制创新,建立一套保证华侨农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引导华侨农场干部创新观念,提高归难侨群体自身素质,注重华侨农场文化建设等路径,增强华侨农场自身造血功能,才能实现彻底融入。
朱东可[2](2020)在《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及优化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新型城镇化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大城市工作和生活。由此引发的以外来务工人员和新毕业大学生群体为主要代表的新市民的住房保障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顺应住房发展的新形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应运而生,在解决城市化进程带来的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内容以及在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政策未能效发挥其作用。因此评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发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对今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目标为主要导向,探究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相关方法和内容,通过评估结果发现公租房政策内容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由此探索公租房政策优化的新思路,使公租房政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以河南省颁布和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为着眼点,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第一,梳理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内容,从公租房的房屋建设筹集政策、资金土地投入政策、申请准入政策、以及监管退出政策等方面全方位梳理政策内容。同时分析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现状,了解河南省公租房政策具体运行状况。第二,评估河南省公租房政策。在数据搜集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一方面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文本内容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以政策效果、回应性和公平性为分析角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第三,根据政策评估结果分析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问题和原因。在充分了解政策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发现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存在建设政策缺乏长远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政策不完善;申请准入政策较为繁琐,租赁管理政策未有效发挥作用以及监督管理政策落实不严等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发现,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公租房的建设收益较少,建设动力不足;关于公租房政策的需求调查研究较少,对于保障对象具体需求了解不透彻;管理机构短缺,管理主体权责不明以及监管和信用机制不健全使得公租房政策在一些方面未能有效发挥作用。第四,提出政策优化的建议。根据政策存在的问题,从优化政策内容及政策执行、完善政策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建立政策评估机制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根据上述内容,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要兼顾的政策内容本身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内容较为完善,配套政策内容较为丰富,后期运营管理政策内容需进一步充实完善。?近年来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逐步下降,政策回应性和政策公平性一般,这些方面都需要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保障性住房政策本身内容科学合理,又需要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更需要相关立法和信用机制的完善。各方综合发力,才能使公租房政策真正发挥作用,实现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群体住有所居的梦想。
王守明[3](2020)在《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文中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带来的用水量需求和水安全要求的不断增长,水工程愈加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其投资规模得到了快速增长。于此同时,水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工程建设的难度、技术与环境的复杂程度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效益等要求的不断提高,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传统的DDB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分离,导致组织成员沟通不顺畅、各环节分离、管理效率低等问题经常发生。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改革发展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探索,水工程建设中采用EPC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就承包商而言,EPC项目可以为其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合同风险。与传统施工承包项目相比,EPC项目合同风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承包商需要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直到试运行负全责,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技术要求、资源和资金保障能力要求高;二是合同签订时间处于工程建设周期的前期阶段,往往项目的勘察设计深度不足;三是项目合同周期长,项目的要求、建设条件、社会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项目建设影响大;四是受工程承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在EPC项目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合同风险大。因此,开展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研究,对提高承包商的EPC项目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如下:(1)针对水工程EPC项目的特点,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按照合同生命周期进行划分,在基于FIDIC合同条款对风险因素进行初步识别的基础上,采用RII相对重要程度指数值法对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体系进行优选。(2)运用专家评估法和偏差最大化模型组成的综合赋权方法确定了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指标的权重值,构建了基于直觉模糊理论与全乘比例分析多目标(MULTIMOORA)的FMEA综合评价模型。(3)通过实例验证了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FMEA风险评价模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对所提出的方法进行了灵敏度分析和对比分析。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基础上,提出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商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最后,对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开展了讨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薛思宇[4](2020)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所有权归属于农村村民集体的非农用途土地,村民集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权的表达,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收益权能的实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市场,与国有土地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收益性保障。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立法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增强人民财产性权益的必要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在我国虽然初具规模,并在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正式予以确认,但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缺少对“入市”予以确认后的可操作性规程指引。我国现存法律体系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完善的系统性立法,因此在立法层面存在诸多问题。所涉主体存在入市所涉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清,具体为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以及主导部门与协同部门权责界定不明、成员权认定标准和成员权的行使以及撤销权的标准不统一、缺失独立技术第三方主体的必要规定等问题;所涉资金层面存在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收益用途限制标准不统一、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价格规制制度普遍残缺不全、政府定价无统一标准、其他相关制度设定不全面等问题;所涉运作程序存在权益保障性不足,具体为程序环节设置未能充分彰显农民权益必要保障以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入市过于重视政府职能和公众参与相关规定不足、一级市场构建出让方式设定不完整、二级市场构建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归责机制方面仍然存在条款过于零散缺乏高位阶法规指引,具体为中央层面归责机制条款设定不明晰和地方层面规范设定差异较大、配套制度及其责任的规定较少等问题。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是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提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矫正路径的重要前提。以法释义学范式及体系思维范式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进行阐释,通过内涵界定、条款罗列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机制。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对各位阶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专门条款以及各位阶法律法规中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一定关联程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归纳整合并分析,通过明晰问题以提供矫正路径。明确界定政府职能主导部门职责,具体为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内部权责界定和明确政府职能主导部门与入市相关辅助部门权责界定、完善集体成员权资格设定具体为统一成员权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成员权行使相关规范和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相关规定、补足第三方主体相关条款,具体为补足地价评估主体相关条款和健全价格规制主体相关条款设定。完善程序环节设置,具体为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和统一收益用途限制相关规定、完整设定中央层面价格规制制度以为地区条款设定提供依据。健全入市程序设计,重点考量农民利益、弱化“政府管理”,增强“公众参与”、补全流转方式相关规定。提供归责机制规范设定高位阶法律法规指引、健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的法律保障。通过以上方式建立相对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体系。
高宏[5](2020)在《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志广泛编纂,积累了丰富的编纂理论和经验,本文以省级旅游志为研究对象,从编纂的角度考察了旅游志编修源流、背景和体例,对旅游志的内容、特点、价值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旅游志内容梳理的基础上回顾了当代旅游的发展变迁。当代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经四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当代旅游业白手起家,在“文化大革命”中遭遇挫折但徘徊前行,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之初,旅游业开始崭露头角,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被国家确定为支柱产业。为适应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不断调整管理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扩大旅游的空间和地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居民收入增加,旅游出行人数和旅游消费大幅度增长,旅游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旅游业资料的收集和汇编,总结旅游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反映旅游发展的历史进程已经成为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各级政府开始编修旅游志。旅游类志书的编纂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地方志在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旅游元素就是志书记述的一个重要方面。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旅游类专志开始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志书也愈来愈丰富,出现了包括山志、水志、寺庙志、湖泊志、名胜志等诸多的旅游类志书,民国时期,名胜、古迹被纳入志书定例,逐步奠定了当代旅游志的基础。当代志书编纂过程中,旅游起初是作为部分区域志的篇章之一,随着旅游发展,逐步单独成志,并成为省级志书中一个重要的分志。首轮省级旅游志各地启动时间不一,发展极不平衡,纂修部门多,既有旅游部门,也有外事部门,还有外事部门和旅游部门联动修志。20世纪90年代后期,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开始部署,省级旅游志的续修也开始启动,但由于首轮志书进展不一,故仅有7个省份完成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的编纂。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过程中呈现出工作体制的一致性、机构人员的趋同性、工作程序的相似性、志书编纂和旅游业发展不对称等特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根据各省旅游的实际情况和资料情况,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拟定的相关规定,对志书结构进行设计和规划。篇目主要采用篇(编)、章、节三级,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者、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经营与管理等篇章。两轮志书基本都采用了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设序言、凡例、概述、卷目等,为全书之纲。省级旅游志的文体,在遵循传统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志记述内容的情况,尤其景区景点景色的记述,略微有些创新和变通。两轮志书相比较,体例结构既有继承,也有变革和发展。篇章数量有所损益;篇目分类由“静”到“动”,与时俱进,更加科学;体裁运用更加丰富和合理;文风更加精炼、简洁和实用。省级旅游志主要记述了旅游资源与开发、旅游线路与规划、旅游类型、旅游市场、旅游服务施设、旅游管理等事象。在这些记述的内容中,展现了当代旅游业的发展和变迁:旅游活动类型更加丰富、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后起勃发、消遣性旅游幅度增大、自费旅游和自助旅游增加;旅游的时空极大拓展,客源地和目的地全球化,旅游时间更加灵活;旅游业的属性从外事接待逐步向经营接待型转变,最终形成旅游产业;旅游管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机构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旅游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都得到极大的改善;旅游功能也更加多元。省级旅游志在多方面都具有价值,不仅是记录区域旅游发展的载体,也是经济和文化史料的重要来源;在旅游开发中,是旅游宣传的重要工具和信息来源,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重要参考,旅游商品开发的重要借鉴。对于旅游文化研究、旅游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意义重大。省级旅游志编纂成果丰硕,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在编纂组织时,存在组织机构的临设与调整、修志人员的不稳定性、内容不断调整和变化、编纂工作持续周期长等问题;在体例编排方面,篇目分类不够科学、篇目设置存在太“全”和太“简”等现象;在内容记述方面,存在遗漏、失真、地图运用不足、关联性不够等问题;在理论运用方面,对方志学理论和旅游学理论有待进一步融汇贯通。针对省级旅游志编纂中存在的问题,有待从资料收集、篇目设置、内容建构和理论创新四个方面进行着手,提高志书的编纂质量。在资料收集方面,加强微观资料、口述史料、网络资料和旧方志资料收集;在篇目的设置时,注意行业分工实际和发展、篇目标题客观简洁、篇目设置注意整体性和逻辑性;在内容建构上,凸显地域特色、彰显时代变化、突出专业性;在理论方面加强创新,尤其是加强对省级旅游志的续修理论的研究、正确处理旅游志和其他志之间的关系,力争早日构建形成旅游方志学。
王琴[6](2020)在《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作为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变量,跨境电商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它对于引导和保障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社会网络分析法和PMC指数模型评价方法对2012-2019年我国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有:(1)运用内容分析法,构建了包含政策工具、政策主体和政策层级的三维分析框架,对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进行单维度和二维交叉分析。发现政策工具的内部结构不均衡,具体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信息支持和法规管制的使用较为频繁,而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数目偏少。(2)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通过提取关键词、中心性分析和绘制网络图,对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结果发现,“服务”、“物流”、“模式”和基础设施类关键词的度数中心度较高,“质量”和“备案”的度数中心度较低,说明区域跨境电商政策所研究的热点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别。(3)运用PMC指数模型评价方法,通过筛选政策样本、确定评价指标、计算PMC指数,对26个地区的跨境电商政策效果进行了评估。结果发现,区域跨境电商政策效果总体较好,但针对具体环节的监管政策效果较差,需要针对这些政策进行改进。基于上述结论,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针对供给型和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次数,对其频率进行调整,从而加强政策的实施力度;二是重视需求型政策工具的拉动作用,加大政府采购、外包和海外机构管理的使用力度,以增强政策效果;三是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降低安全风险;四是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郭淼[7](2019)在《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研究 ——基于314位快递企业管理者的调查》文中指出快递业已经被认为是拉动中国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并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希望推动行业向高质量方向发展。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其实施效果如何对推动福建省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基于314位快递企业管理者的调查数据和顾客满意度理论,对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进行研究,建立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定量分析对满意度进行评价,借鉴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寻找提高政策满意度的路径。首先,梳理2014-2018年间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及其执行现状。梳理出13类政策文本工具,分析政策发展规律,借鉴顾客满意度理论,构建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指标体系。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为一级指标,具体包括政策总体设计满意度、具体政策满意度、政府重视满意度、政策扶持作用满意度4个二级指标,其中具体政策满意度分为6个三级指标和19个四级指标。再设计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开展调查。问卷包含了样本特征情况、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快递企业满意度评价情况三个部分。其次,对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进行实证评价和分析。运用熵值法确定各指标权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测算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测算结果显示政策满意度水平一般。实证分析被调查者特征变量与政策总体设计满意度之间的关系。基于政策满意度测算结果分析快递业取得的成效和政策满意度存在的偏差。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以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从理想政策、目标群体、执行机构、政策环境四个维度分析造成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产生偏差的原因,提出提高政策满意度的路径。
李妍[8](2019)在《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文中提出继续教育是在一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对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进行知识补充和能力提升的再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是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优化继续教育立法是办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是国家继续教育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推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当前已制定颁布的地方立法文本层面探寻各地方对于继续教育已做出的规范,存在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推进继续教育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力图将文本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解释继续教育规定发展变化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基于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改进与完善路径。首先,运用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从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次,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呈现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结合文本予以说明。再次,基于文本并结合实际对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并依据中国国情提出优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研究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在文本层级上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种;地方立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立法内容的差异。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收费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内容;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则主要涵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者具体涉及对继续教育对象涵盖范围、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用人单位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经费、专业人员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后者则主要从学分登记、课程开设、证书管理、考核登记、基地建设等方面对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行规范和管理。地方立法的政策体例主要表现为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呈现立法内容的完备性、立法特色的区域性、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等特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无论学历继续教育还是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对继续教育的多个环节和领域进行了规定,覆盖了继续教育的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过程中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历史文化背景等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相关服务保障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立法特色的区域性;同时地方立法文本形式多样,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种,其中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最高;在地方继续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各地方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区域具体实际对立法文本不断进行修正与补充,体现了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这主要源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国家层面继续教育法的缺失;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立法重复性突出和教学资源建设不足等。针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加快继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进程,从法律上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扩大继续教育对象范围,让更多人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对行业人员的学时和课程设置进行安排;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明确文本用语,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范乾帅[10](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来源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来源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一、萌芽阶段(1980-1995年) |
二、发展阶段(1996-2006年) |
三、深入阶段(2007年至今) |
第三节 文献资料和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地域 |
一、行政区划 |
二、自然环境 |
第二章 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提出和实施 |
第一节 华侨农场的缘起 |
一、东南亚排华 |
二、国内安置 |
第二节 华侨农场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一、第一次领导体制变化(1950—1977年) |
二、第二次领导体制变化(1978-1985年) |
三、第三次领导体制变化(1985年至今) |
四、“三融入”体制改革的背景 |
第三节 “三融入”体制改革政策的实施内容 |
一、体制融入地方 |
二、管理融入社会 |
三、经济融入市场 |
第三章 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具体执行 |
第一节 “三融入”之前的双第华侨农场 |
一、场员安置 |
二、生产与经营管理体制 |
三、社会职能管理 |
四、场员薪资福利 |
第二节 体制融入模式 |
第三节 地方治理 |
一、发展布局 |
二、基础设施建设 |
第四节 归难侨社会保障 |
第五节 侨居造福工程 |
一、实施背景 |
二、实施过程 |
第六节 归难侨生存现状 |
第四章 双第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农场干部队伍建设 |
一、理顺体制机制 |
二、优化农场干部队伍 |
第二节 归难侨子女的社会融入 |
第三节 土地利用 |
第四节 华侨农场未来发展前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论文资助项目 |
(2)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及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概念界定 |
1.3.1 公共租赁住房 |
1.3.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 |
1.4 相关理论基础 |
1.4.1 社会保障理论 |
1.4.2 市场失灵及国家干预理论 |
1.4.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1.5 研究内容、方法以及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创新 |
2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内容与实施现状 |
2.1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背景 |
2.2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内容 |
2.2.1 房屋建设及相关配套政策 |
2.2.2 准入与申请政策 |
2.2.3 配租管理政策 |
2.2.4 监督管理政策 |
2.3 河南省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现状 |
2.3.1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配套政策实施现状 |
2.3.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及分配现状 |
2.3.3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现状 |
2.3.4 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现状 |
3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实证研究 |
3.1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原则及思路 |
3.1.1 政策评估的原则 |
3.1.2 政策评估的流程 |
3.2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本分析与评估 |
3.2.1 研究方法与样本选择 |
3.2.2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本总体分析 |
3.2.3 基于政策内容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本评估 |
3.3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
3.3.1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思路 |
3.3.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效果评估 |
3.3.3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回应性评估 |
3.3.4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公平性评估 |
3.4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小结 |
3.4.1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本评估小结 |
3.4.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小结 |
4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存在的问题 |
4.1.1 建设政策缺乏规划,配套设施不健全 |
4.1.2 申请准入政策繁琐,申请流程复杂 |
4.1.3 租赁管理政策不完善,落实执行不到位 |
4.1.4 监督管理存在疏漏,影响政策公平性 |
4.2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存在问题内在原因分析 |
4.2.1 资源投入缺乏动力,建设积极性不高 |
4.2.2 需求调查研究较少,保障对象真实需求不了解 |
4.2.3 管理机构数量较少,政策管理主体不明确 |
4.2.4 信用机制不尽完善,财产收入状况难把握 |
4.2.5 监管机制不健全,反馈渠道不通畅 |
4.3 小结 |
5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优化策略 |
5.1 政策内容及执行优化策略 |
5.1.1 优化供给方式,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
5.1.2 简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工作效率 |
5.1.3 制定租金合理标准,实施差别租金政策 |
5.1.4 健全管理机构,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
5.1.5 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政策落实公平 |
5.2 政策环境优化策略 |
5.2.1 健全资产审查机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
5.2.2 加强政策内容宣传,畅通政策反馈渠道 |
5.2.3 加快法制化进程,建立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
5.3 政策评估优化策略 |
5.3.1 提升政策评估思想意识 |
5.3.2 加强政策评估机构建设 |
5.3.3 完善政策评估相关体系 |
6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研究不足和展望 |
6.2.1 研究不足 |
6.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调查问卷 |
附录 B:政策文件统计表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EPC项目风险研究现状 |
1.2.2 EPC项目合同风险研究现状 |
1.2.3 FMEA方法发展现状 |
1.2.4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EPC总承包模式概述 |
2.1.1 常见工程承包模式 |
2.1.2 EPC总承包模式 |
2.1.3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特点 |
2.2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2.2.1 风险的基本概念 |
2.2.2 合同风险概述 |
2.2.3 风险识别方法 |
2.2.4 合同风险评价的基本内容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3.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识别 |
3.1.1 风险识别原则和依据 |
3.1.2 确定风险因素指标的流程 |
3.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分析和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生命周期风险识别 |
3.2.2 合同风险指标体系的选取 |
3.2.3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问卷调查 |
3.2.4 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指数RII |
3.2.5 确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
3.3 合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合理性检验 |
3.3.1 单维度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3.2 综合合同风险评价指标合理性检验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FMEA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评价模型构建 |
4.1 直觉模糊集基本理论 |
4.1.1 直觉模糊集基本概念 |
4.1.2 直觉模糊集的距离测度和相似测度 |
4.2 MULTIMOORA基本理论 |
4.2.1 MULTIMOORA基本概念 |
4.2.2 MULTIMOORA方法的应用 |
4.3 基于直觉模糊MULTIMOORA的 FMEA评价模型构建 |
4.3.1 基于IF-MULTIMOORA的 FMEA风险评价框架 |
4.3.2 风险因素评估信息的集结 |
4.3.3 风险因子权重的确定 |
4.3.4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因素排序 |
4.3.5 基于IF-MULTIMOORA的风险综合评价 |
4.4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实例分析 |
5.1 项目简介 |
5.2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
5.3 合同风险评价结果 |
5.3.1 合同风险分析 |
5.3.2 合同风险评价 |
5.4 灵敏度分析 |
5.5 对比分析 |
5.6 工程合同风险应对措施 |
5.6.1 结果分析 |
5.6.2 合同风险应对措施和建议 |
5.7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与不足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水工程EPC项目风险识别调查问卷 |
附录2 水工程EPC项目合同风险调查问卷 |
附录3 工程总承包政策汇编 |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范围 |
(二) 研究路径 |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内涵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概念阐释 |
(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范畴要素 |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整全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构建完善体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条款的完善进路 |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利益表达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凸显利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条款的完善进路 |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保障性缺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存在的问题_ |
(三)增强保障力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运作程序条款的完善进路 |
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分析 |
(一)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规范设定现状 |
(二) 可操作性不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存在的问题 |
(三) 细化操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归责机制条款的完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5)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概念界定 |
五、研究架构 |
第一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背景 |
第一节 当代旅游业快速发展 |
第二节 旅游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
第三节 居民收入与旅游消费增长 |
小结 |
第二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概要 |
第一节 旅游志编纂溯源 |
第二节 首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三节 第二轮省级旅游志编纂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编纂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省级旅游志体例安排 |
第一节 省级旅游志结构设计 |
第二节 省级旅游志的体裁 |
第三节 省级旅游志的文体 |
第四节 两轮省级旅游志体例比较 |
小结 |
第四章 省级旅游志记述的事象 |
第一节 旅游资源与开发 |
第二节 旅游线路与规划 |
第三节 旅游类型 |
第四节 旅游市场 |
第五节 旅游服务设施 |
第六节 旅游管理 |
小结 |
第五章 旅游志中旅游业的发展变迁 |
第一节 旅游活动类型的变化 |
第二节 旅游时空的拓展 |
第三节 旅游业属性的变迁 |
第四节 旅游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 |
第五节 旅游设施的发展 |
第六节 旅游功能多元化 |
小结 |
第六章 省级旅游志的价值 |
第一节 资料价值 |
第二节 应用价值 |
第三节 研究价值 |
小结 |
第七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组织工作问题 |
第二节 体例编排问题 |
第三节 内容记述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应用问题 |
小结 |
第八章 省级旅游志编纂优化建议 |
第一节 资料收集 |
第二节 篇目设置 |
第三节 内容建构 |
第四节 理论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古籍 |
二、地方志 |
三、资料汇编 |
四、着述 |
五、期刊论文 |
六、硕博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6)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主要内容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内容及框架 |
第四节 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点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有关跨境电商政策的回顾与评述 |
一、以试点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初探阶段(2012-2013 年) |
二、以便利化措施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优化阶段(2014-2015 年) |
三、以监管问题为主的跨境电商政策完善阶段(2016年-至今) |
第二节 有关跨境电商政策量化研究的回顾与评述 |
一、现有跨境电商政策监管问题的研究 |
二、跨境电商政策的出台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研究 |
三、政策效果评估的研究 |
第三节 有关政策文本量化研究的回顾与评述 |
一、基于政策工具视角的政策量化研究 |
二、基于政策关键词视角的政策文本量化研究 |
三、基于文本分类视角的政策文本量化研究 |
第三章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统计分析 |
第一节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政策工具维度的分析 |
二、政策层级维度的分析 |
三、政策主体维度的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商政策文本选择及编码 |
一、跨境电商政策文本选择 |
二、跨境电商政策文本编码 |
第三节 基于工具视角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统计分析 |
一、政策工具维度频数统计分析 |
二、政策工具与政策层级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三、政策工具与政策主体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四、政策层级与政策主体频数的交叉统计分析 |
第四章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政策关键词分类 |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关键词 |
二、资源支持类关键词 |
三、供应链管理类关键词 |
四、示范建设类关键词 |
五、货物监管类关键词 |
六、运营方式类关键词 |
第二节 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基于26个地区的分析 |
一、中心性分析指标 |
二、主要热点的中心性分析 |
第三节 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基于东、中、西、东北地区的分析 |
一、东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二、西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三、中部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四、东北地区跨境电商政策热点研究 |
第五章 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评价 |
第一节 跨境电商政策评价的PMC模型 |
一、政策文本的筛选 |
二、政策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PMC指数的计算及PMC曲面的绘制 |
第二节 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评价 |
一、PMC指数变量计算 |
二、PMC指数的计算 |
第三节 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重点地区为例 |
一、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重庆市为例 |
二、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浙江省为例 |
三、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
四、基于PMC模型的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
五、基于PMC模型的区域跨境电商政策影响因素对比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研究 ——基于314位快递企业管理者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本研究的创新和特色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快递企业 |
2.1.2 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 |
2.1.3 满意度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 |
2.2.2 顾客满意度理论 |
3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及其执行现状 |
3.1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本身情况 |
3.1.1 省级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情况 |
3.1.2 市县级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情况 |
3.2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主体基本情况 |
3.2.1 省级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主体基本情况 |
3.2.2 市级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主体基本情况 |
3.2.3 县级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主体基本情况 |
3.3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的目标群体情况 |
3.4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的环境情况 |
3.4.1 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的经济环境 |
3.4.2 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的区位环境 |
3.5 本章小结 |
4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
4.1 构建指标体系 |
4.2 熵值法确定指标权重 |
4.2.1 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
4.2.2 指标信息熵值和信息效用值的测算 |
4.2.3 各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4 样本评价值的测算 |
4.3 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满意度进行测算 |
4.3.1 一级模糊综合评价 |
4.3.2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4 本章小结 |
5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的实证评价与分析 |
5.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
5.1.1 问卷设计和数据来源 |
5.1.2 样本特征 |
5.1.3 信度分析 |
5.1.4 效度分析 |
5.2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测算 |
5.2.1 政策指标权重测算 |
5.2.2 政策满意度测算 |
5.3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结果分析 |
5.3.1 被调查者特征变量与政策总体设计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
5.3.2 基于政策满意度测算结果的快递业成效 |
5.3.3 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存在的偏差 |
5.4 本章小结 |
6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
6.1 政策本身因素分析 |
6.1.1 政策效力层次低 |
6.1.2 政出多门 |
6.2 执行主体因素分析 |
6.2.1 政策执行机构设置不科学 |
6.2.2 政策执行力量不足 |
6.3 目标群体因素分析 |
6.3.1 目标群体自身素质偏低 |
6.3.2 目标群体成本-利益分析失衡 |
6.4 政策环境因素分析 |
6.4.1 政策执行受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 |
6.4.2 政策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健全 |
6.5 本章小结 |
7 提高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的建议 |
7.1 健全扶持快递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
7.2 提高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质量 |
7.2.1 完善扶持快递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
7.2.2 健全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体系 |
7.3 提升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 |
7.3.1 完善邮政管理部门的快递管理人才工作机制 |
7.3.2 加大对邮政管理部门快递管理人才的培训力度 |
7.4 增强目标群体对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认同 |
7.4.1 创新扶持快递业发展的路径 |
7.4.2 发挥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 |
7.5 优化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的环境 |
7.5.1 努力增加政策执行的资源 |
7.5.2 建立政策执行的监督评估机制 |
8 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研究的不足和展望 |
8.2.1 研究的不足 |
8.2.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 B 访谈提纲 |
附录 表C1 福建省级快递业发展扶持主要政策统计表 |
附录 表C2 福建省市县级快递业发展扶持主要政策统计表 |
致谢 |
(8)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办法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收集 |
(二)地方立法文本分析框架 |
二、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现状分析 |
(一)形式特征 |
(二)内容特征 |
三、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特征 |
(一)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
(二)立法特色的区域性 |
(三)立法形式的多样性 |
(四)立法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
四、当前继续教育地方立法问题反思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 |
(二)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 |
(三)立法重复性突出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五、完善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 |
(一)重视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
(二)拓展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
(四)完善政策文本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件目录(部分) |
致谢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华侨农场“三融入”体制改革研究 ——以双第华侨农场为例[D]. 肖伊然. 华侨大学, 2020
- [2]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评估及优化策略研究[D]. 朱东可. 郑州大学, 2020(03)
- [3]基于FMEA方法的水工程EPC项目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价研究[D]. 王守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款的规范分析[D]. 薛思宇. 西南大学, 2020(01)
- [5]省级旅游志编纂研究[D]. 高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9)
- [6]我国区域跨境电商政策的统计关系与评价[D]. 王琴.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2)
- [7]福建省快递业发展扶持政策满意度研究 ——基于314位快递企业管理者的调查[D]. 郭淼.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8]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D]. 李妍. 西南大学, 2019(05)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