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金凤[1](2020)在《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优化税务系统机构和人员配置,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使税收各项职能充分发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是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2018年7月,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如何借改革之风,理顺关系,优化措施,提高效能,发挥好税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西双版纳州税务机关面临和思考的问题。房地产行业税收是西双版纳州税收占比最大的行业,但因其建设周期长、环节多、事项复杂等特点,在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研究如何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对提高西双版纳州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效能意义重大。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的相关知识,点面结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措施、征管成效及问题进行梳理,然后深入分析西双版纳州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效能提升的方面及面临的问题,对影响税收征管效能的因素进行归纳分析,通过DEA方法对税收征管效能因素进行量化测算分析,分别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需处理三种关系、完善顶层设计、优化征管模式、拓展共治格局、健全激励机制的思路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相关制度、构建高效的税收模式、建立共治共管共赢的税收格局及探索征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建议。
齐文君[2](2020)在《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对税收征纳的规范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税务代理发展历史较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时间较短,直到上个世纪末才全面发展。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推进,要求纳税人自行申报,从而对税务代理人的需求逐渐增加。在实践中,税收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其工作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归属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仅能够参考民事代理人的有关法律规定,这对其实践工作的展开产生了相应影响。2014年国务院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有关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规定失效,但新的法律规定却没有出台,与此做出衔接,税务代理行业受到很大的影响,税务代理人法律制度的重建迫在眉睫。文章从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的角度出发,结合税务代理行业现状,发现税务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条文不明确、法律关系较混乱、法律风险控制不到位。通过借鉴和比较其他税务代理制度历史悠久、制度健全的国家的经验,对税务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补救机制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研究,这对于完善税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作用。全文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对于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总体概述。在本章中,首先梳理了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历史演变,并得出结论我国税务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没有得到规范。因此,当税务代理人的不当税务代理行为损害纳税人或第三人利益时,无法有效追究其民事责任。其次,通过对比税务代理与民事代理,总结税务代理人的三个特征。第二章则承接第一章的内容,继续论述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意义和其成因分析。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对于维护纳税人权利、保障国家税收、完善税收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第二节中则进一步分析了产生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的两大原因:一是税务代理人追求经济利益侵犯纳税人或第三人权益,二是税法规定的繁杂与更迭致使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错,从而需要向纳税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章和第四章则是文章最主要部分。通过搜寻实际发生的有争议的案例以及借鉴比较国外相关先进经验,从法律责任和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个环节分析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第四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在事前预防环节,发现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立法混乱、监管不完善,从而提出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来弥补法律缺陷,改善税务机关监管路径和监管模式以及发挥行业协会对税务代理人的考核教育作用。在立法中详细探讨了税务代理人的主体范围、是否需要设置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的准入门槛、过错判定标准以及《税收征管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是否适用双罚制的情形等。在事中控制环节,则讨论了实践中税务代理人与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总是约定不明导致产生争议以及税务代理人鉴证业务与咨询筹划业务、纳税审查业务之间的冲突这两大问题,得出需要税务代理人严格对合同的审查以及税务代理人所在事务所设置业务防火墙制度。在事后补救环节,发现税务代理人责任追究机制不明导致税务代理人违法成本被转嫁以及法律责任风险分散机制运行不良的问题。提出了需要完善事务所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引入税务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
石鑫[3](2019)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向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开始转变,与之相配套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由以往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向“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转变。新税制需要更为完善的个税税收征管及其配套规则,需要完善自行纳税申报主体性、程序性法律规则,建立自行申报代理法律规则、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法律规则、纳税申报激励机制配套法律规则,构建修正申报与汇算清缴申报制度,完善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最终确立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体系,从而引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遵从。本文以个税征管模式的改革为背景,旨在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概念及一般规则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主体法律规则和配套法律规则两个视角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进行研究,立足现状,剖析问题,指出规则瑕疵,并在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厘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概念,与纳税申报、扣缴申报、核定征收进行区分。然后提取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自行性”的核心特征,为具体法律规则的构建提供方向指引。最后从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申报地点、申报方式、法律责任六个方面介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具体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存在的问题。以总分的角度进行阐述:总体上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规则尚未建立;其次从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表格、修正申报五个方面总结出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规则的瑕疵;再次从责令限期改正与罚款中间正当程序的缺失、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责任类型单一、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体系尚未建立三个方面探讨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法律规则的缺陷;最后从自行申报代理、涉税信息共享、自行申报激励三个方面探讨个税自行纳税申报配套法律规则的缺陷。第三部分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在总结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分析它们共同的制度优势:多单位分类申报管理的主体法律规则,便民合理的自行申报程序性法律规则,全面多层次的自行申报法律责任规则,多元化的自行申报法律激励规则。第四部分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建议。首先总体上是要构建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核心的自行纳税申报法律体系。其次是增加以家庭为单位的自行纳税申报主体,合理设置自行纳税申报的主体情形。再次是简化申报地点的选择,合理设置申报期限,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的多元化申报方式体系,健全填写申报表的配套机制,完善自行修正申报法律规则。复次是完善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法律规则,增设未按期申报的宽恕期,增加信誉罚的法律责任类型,构建区分行为类别与主观目的相结合的法律责任规则。最后是完善自行纳税申报代理法律规则,明确纳税申报代理的主体与费用;完善个税涉税信息管理的法律规则,实现各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多向性传递;完善自行申报联合信用信息激励的法律规则,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激励配套法律规则。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4](2016)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中指出2016年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9月28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度第18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卫雪鸥[5](2014)在《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朝阳产业,它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国家税收事业不可或缺的社会型管理力量。然而由于注税行业起步较晚,法律地位低的问题严重影响着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加快行业立法进程,不仅是注税行业的呼声,也是国家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梳理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提升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加快行业立法进程,最终健全完善行业法规体系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首先以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切入点,对行业法规体系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在参考和借鉴国外和国内相关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和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的建议,并得出结论:在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分别列出加快行业立法进程的具体措施。首先,应修订《税收征管法》税务代理人条款和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升《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法律级次并制定若干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最终制定发布《注册税务师法》并健全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体系。与此同时,在建立完善注税行业的法规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依托“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使得税务行政和行业协会相互配合,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共同推进行业法规体系建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6](2007)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中指出京地税法[2007]43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要求,市局于2007年4月至10月间,对截止2006年3月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
吴小斌[7](2004)在《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继承和发展,它是税务代理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行业就是经营税务代理的一个服务行业的类别。在多数时候,“注册税务师行业”与“税务代理行业”及“税务中介行业”等概念是混用的。这种混用造成了不必要的概念混乱。为此,笔者提出了明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概念,即以注册税务师为执业主体,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而专门从事税务中介服务的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896年的日本明治时代。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时称“税务代理”)是适应了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和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顺应纳税人的客观需要,于20世纪80年代初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起来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标志着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代理行业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税务代理的开展,并最终形成了注册税务师行业。考察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其发展尚不成熟,对该行业的研究还有待深入,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该行业进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制:在任何国家,注册税务师行业都只对那些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注册税务师”开放。首次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时称税务代理行业)的行业准入进行法律规制的是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提出了一个完整的税务代理行业准入制度:参加税务师资<WP=66>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核发资格证书——提出执业申请——注册登记——核发税务师执业证书——加入税务代理机构——开始执业。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准入制度。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准入规制正是以《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主,辅之以考试、注册、事务所设立等配套制度组成的。整个规制自成体系并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行业准入机制。目前世界上实行的税务中介的行业准入制度,主要有开放模式和垄断模式两种,我国采取的是垄断模式。而我国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制度,与我国所选择的垄断模式的准入机制是一脉相承的。在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规制中,对行业准入方面的法律规制被公认是做得最好的。行业执业的法律规制:行业执业的法律规制是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主要规制法规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等。上述法规对该行业的职业定位、执业法律关系、执业范围、税收筹划和执业支持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制:在职业定位方面,明确了注册税务师作为税法专家,不仅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更是利用税法专业知识弥补纳税人税法知识的不足,以取得与税务机关相抗衡的专业水平,维护纳税人权利;在执业法律关系方面,上述法规对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予以了规制,并明确规定了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在执业范围方面,《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第3条规定了10项业务,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帐建制办理帐务、税务咨询和受聘税务顾问、税务行政复议手<WP=67>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等等;在税收筹划方面,税收筹划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一种全新的税务咨询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着强劲的市场需求,但目前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在实践中又缺乏经验,尚处于一个探索发展的阶段;在执业支持方面,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实施税务代理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建立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200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措施并予以实施。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制:在运用相关法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理与监督方面,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两个条文涉及这方面的规制;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方面,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从现已颁布的由税务机关制定的规章来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规章当中;在行业自律组织及执业机构自身的自律性管理和监督方面,我国几乎是空白。考察行业管理机构、行业惩戒、同业竞争的协调及后续教育培训等方面,可以发现,相对于行业准入和行业执业的法律规制来说,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制是最不完备的,也是最需要完善的。通过以上探讨,可以发现,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规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法律效力位阶低;其二是法律体系不健全;其三是执?
国务院[8](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提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方面 |
(二)国内研究方面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房地产行业 |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
三、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提升措施 |
一、完成征管体制改革 |
二、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
三、调整重点税种管理办法 |
四、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 |
第二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成效分析 |
一、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
二、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提高 |
三、房地产税收立法进一步加快 |
第三节 影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普遍性问题 |
一、不完善的税制和税收政策 |
二、不完备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 |
三、不融合的税务内部环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州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实践分析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及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 |
一、税务局基本情况 |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 |
第二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的表现 |
一、机构人员设置方面 |
二、税收征管手段方面 |
三、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
四、转变征管思维方面 |
第三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面临的具体问题 |
一、税收管理质量不高 |
二、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
三、征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 |
四、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 |
五、税收共治能力不强 |
第四章 影响西双版纳州房地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征管效能影响因素分析 |
一、税制及其税收政策因素 |
二、税务机关征管因素 |
三、纳税人相关因素 |
四、其他因素 |
第二节 基于DEA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DEA模型简述 |
二、近10年的税收征管效能分析 |
三、与我省其他地州税收征管效能的对比分析 |
第五章 提升西双版纳州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思路和建议 |
第一节 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思路 |
一、处理三种关系 |
二、完善顶层设计 |
三、优化征管模式 |
四、拓展共治格局 |
五、健全激励机制 |
第二节 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建议 |
一、完善现行房地产相关制度 |
二、建立高效的现代税收模式 |
三、建立共管共治共赢税收格局 |
四、探索征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历史演变 |
一、税法中民事责任的提出与发展 |
二、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现状 |
第二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特征 |
一、行为主体的特定性与二元性 |
二、业务范围的法定性与专业性 |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
第二章 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现实意义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存在的现实意义 |
一、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降低税负 |
二、保障国家税收,提高税收效率 |
三、促进税收立法,落实依法治国 |
第二节 产生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的成因分析 |
一、税务代理人为追求经济利益而侵犯纳税人或第三人权益 |
二、税法规定的频繁更迭及专业性对税务代理人提出了挑战 |
第三章 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前预防不到位 |
一、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立法混乱 |
二、税务代理人监管制度不完善 |
第二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中控制失效 |
一、合同管理意识欠缺 |
二、业务隔离设置缺失 |
第三节 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后补救机制缺失 |
一、税务代理人责任追究机制有待落实 |
二、税务代理人风险分散机制运行不力 |
第四章 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强化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前预防 |
一、完善税务代理人民事责任立法 |
二、改进税务代理人双重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加强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中控制 |
一、严格管理税务代理合同 |
二、设置业务防火墙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事后补救机制 |
一、落实税务代理人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
二、推进税务代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内涵 |
(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概念界定 |
(二)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核心特征 |
(三)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具体规定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瑕疵 |
(一) 自行纳税申报法律体系的瑕疵 |
(二) 自行纳税申报情形法律规则的瑕疵 |
(三) 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规则的瑕疵 |
(四) 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法律规则的瑕疵 |
(五) 自行纳税申报配套法律规则的瑕疵 |
三、域外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比较借鉴 |
(一) 美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规则 |
(二) 英国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规则 |
(三) 日本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规则 |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的完善 |
(一) 完善自行纳税申报法律体系 |
(二) 完善自行纳税申报主体法律规则 |
(三) 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程序法律规则 |
(四) 完善自行纳税申报责任法律规则 |
(五) 完善自行纳税申报配套法律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主要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主要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 |
1.3.3 论文的不足 |
2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概况 |
2.1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特点 |
2.2 注册税务师的职能作用 |
2.3 当前注税行业发展现状 |
2.4 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的界定 |
3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历史沿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历史沿革 |
3.1.1 创立探索时期 |
3.1.2 规范发展时期 |
3.1.3 稳固创新时期 |
3.2 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行业法律层级效力缺失 |
3.2.2 法规体系概念界定模糊 |
3.2.3 现行规章制度约束力弱 |
3.2.4 缺乏系统的执业准则体系 |
4 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的原因分析 |
4.1 事务所与税务机关脱钩不彻底对注册税务师独立性的影响 |
4.2 税务行政监管缺位对注册税务师执业环境的影响 |
4.3 社会对注税行业存在认识误区 |
5 国外及国内相关行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
5.1 国外相关行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
5.1.1 日韩德税务代理模式 |
5.1.2 美英税务代理模式 |
5.1.3 国外税务代理模式共性分析 |
5.1.4 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5.2 国内相关行业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
5.2.1 法律法规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 |
5.2.2 规范性文件推动行业快速发展 |
5.2.3 具备成熟完善的执业准则体系 |
5.2.4 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借鉴意义 |
6 逐步建立和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的建议 |
6.1 理想的法规体系的基本构成 |
6.1.1 注册税务师法规体系横向结构 |
6.1.2 注册税务师法规体系纵向结构 |
6.2 制定注册税务师法的必要性 |
6.3 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 |
6.3.1 短期目标 |
6.3.2 中期目标 |
6.3.3 最终目标 |
6.4 依托“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6.4.1 强化行政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
6.4.2 加强行业自律,树立专业形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第一章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形成 |
第二章 行业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行业准入法律规制概述 |
第二节 行业准入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三节 考试与注册 |
第三章 行业执业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行业执业的法律规制概述 |
第二节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 |
第三节 注册税务师执业法律关系 |
第四节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 |
第五节 税收筹划 |
第六节 执业支持 |
第四章 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行业管理的法律规制概述 |
第二节 行业管理机构 |
第三节 行业惩戒 |
第四节 同业竞争的协调 |
第五节 后续教育培训 |
第五章 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完善的建议 |
结 论 |
注 释 |
参考文献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后 记 |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D]. 金凤.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2]税务代理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 齐文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律规则研究[D]. 石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J].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6(21)
- [5]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D]. 卫雪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09)
-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J].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24)
- [7]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D]. 吴小斌. 吉林大学, 2004(02)
- [8]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4(S2)
- [9]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22)
- [10]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