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文献综述)
陶林汶[1](2021)在《国有企业混改的动因、路径和效果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文中提出国有企业在社会发展历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国家国民经济的中坚支柱力量,其发展趋势和速度对社会经济的进步都产生着重要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我国经济也面临着诸多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让国有与非国有资本在混改中做到在经营管理上取长补短,互通企业优势资源,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中国经济的腾飞,同时为新一批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2016年以来陆续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以及逐步确立的多批混改试点企业都表现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占据了我国国企改革历史洪流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研究国企混改对国有企业的升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新时期在国务院和国资委的改革新要求下,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不再是单纯的只停留在“混股权”这一简单的混合模式,而是通过系统且完整的混改流程让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的充分混合,同时吸收和借鉴民营资本优秀的商业运营模式、经营机制以及管理体制带进国企,为国企注入新的发展和前进动力。本文选取中国联通为案例,研究其在处于行业落后地位和发展遇阻的情况下,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至结构调整基金和推出员工激励计划三步走的混改路径,改善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情况的混改全过程。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为什么要进行混改,怎样混改以及混改为国有企业带来了什么。本文希望通过对中国联通实施混改的动因、路径和效果研究,为之后需要进行混改的国有企业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法,首先阐述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梳理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路径和影响相关的文献。其次,结合前文背景介绍和理论分析,从具体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中国联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进行分析,并梳理其三步走的改革路径。再次,从财务效果、公司治理效果和经营效果三个方面来分析整个混改方案给中国联通带来的影响与改变。按照以上逻辑分析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1)中国联通混改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战略投资者,提升了企业的财务绩效,扭转了混改前在行业中的弱势地位。(2)中国联通三步走的混改路径,改善了混改前国有资本占据绝对控制权,国有股东一股独大的局面,为企业构建出一个更加多元合理化且相对均衡的股权结构,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3)中国联通与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组成战略联盟,实现资源优势共享互补和协同发展,为中国联通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最后,对国有企业的混改提出了建议:(1)国有企业要明确改革动因选择合适的改革路径,以解决公司在财务、行业发展中的弱势位置,为增加企业综合竞争力和资本提供动力和保障。(2)在推进混改实施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当合理引入非国有资本,构建起多样化均衡化的股权结构,用以解决国有资本股权过于集中而伴随的政企不分、内部人实施控制与所有者缺位等弊端,最大程度地全方位提升企业实力。(3)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的经营机制和资源配置才是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这就要求国有企业要借助混改的契机提升自身公司治理水平,同时要注重对原本经营机制和资源配置的重新思考和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经营决策水平,实现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李秦宇[2](2021)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 ——形成机理、影响因素及路径趋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期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冰雪产业迎来黄金发展期,2022年北京冬奥会使冰雪产业的发展更为急迫。中国冰雪产业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包括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Chinese Ice Hockey League,简称CHL)在内的冰雪产业组织,研究国际国内产业组织发展理论,学习冰雪产业及其组织发展先进经验,探索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和路径趋势,对于增强中国冰雪运动项目实力、满足大众冰雪运动产品的需求、推动中国冰雪产业跨越式发展、促进中国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中国冰球联赛CHL(2019年8月2日开赛)目前属于起步阶段,本文从“冰雪产业组织发展”视角出发,以交易费用理论、产业组织理论、演化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采用理论演绎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专家调查法等方法,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及路径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并初步尝试建立中国冰雪产业组织形成机理模型及构建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理论,以期科学地认识以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为代表的冰雪产业组织发展的特点与规律。本文认为冰雪产业是生产、提供冰雪产品(或服务)的个人、组织和企业的集合,本文冰雪产业主要是指冰雪运动产业(不包括冰雪用品装备制造等冰雪制造产业)。冰雪产业组织是冰雪产业内企业间组织或者市场关系。中国冰球联赛CHL是参赛的职业冰球俱乐部与中国冰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冬运中心等联合举办的职业冰球赛事。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本质是一种职业冰球联盟,是冰雪产业组织的重要组成之一。研究发现冰雪产业组织是冰雪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国际国内冰雪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冰雪产业发展在于冰雪产业职业化发展,北美冰雪产业职业化的代表是国家冰球联盟NHL组织,中国冰雪产业职业化的代表是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首先,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机理部分,认为中国冰雪产业组织的组成要素是其形成的驱动因素,冰雪产业组织的组成要素通过中介作用和控制作用驱动了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产生;市场结构在冰雪产业组织的形成过程中起着控制作用;主导利益集团(国家或政府)和非主导利益集团(以职业冰球俱乐部为代表)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过程中起着中介作用;主导利益集团推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是主要推动力;非主导利益集团促进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是次要推动力;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关键条件是主导利益集团和非主导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相容。其次,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影响因素部分,从中介作用和控制作用两方面进行研究。中介作用通过宏观环境因素影响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形成:“经济环境”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有显着正向影响;“社会环境”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具有正向影响;“科技环境”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具有负向影响;“政策法律环境”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有显着正向作用。市场结构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中起着控制作用,具体是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及创新指标在内的四方面影响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形成。市场结构中市场需求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市场行为中广告宣传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市场绩效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的影响不显着;创新指标中危机处理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有显着负向影响。第三,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路径趋势部分,认为中国冰雪产业组织发展是冰雪产业组织的主导利益集团与非主导利益集团通过利益博弈实现的。以政府为代表的主导利益集团和以职业冰球俱乐部为代表的非主导利益集团博弈决定了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未来发展路径趋势,结合中国产业组织发展研究成果、参考国家冰雪产业未来发展规划,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路径划为产生期、规模发展期和创新发展期,其发展模式分别为政府主导模式、政府市场混合模式和市场主导模式,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向生态平台化发展是未来发展趋势,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组织形态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在产生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协会组织;在规模发展期主要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职业联盟组织,具有产权清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等特征;在创新发展期主要是创新的生态平台化职业联盟组织,特征是以新科技、新技术为支撑,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组织形态演化趋势是协会组织、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职业联盟组织和生态平台化职业联盟组织。面对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冰雪产业及其组织发展远落后于政府的期望和消费者的需求,未来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冰雪产业及其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包括:改革体育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冰雪产业政策体系,推动冰雪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科技融合和冰雪产品开发,促进冰雪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健全冰雪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夯实冰雪产业及其组织发展基础;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冰雪产业及其组织经营效率;创新冰雪产业组织形态,构建全国及区域性冰雪产业平台。
杜娟[3](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张建东[4](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提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王诗慧[5](2020)在《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及其风险防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领域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多数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很难通过传统融资模式获得足够的现金流。而近年来线上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和应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的路径。电商平台、物流/仓储企业、上下游企业等主体通过形式多样的联结与协作,共同构成了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多种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但是这在解决跨境电商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风险防范的研究对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现有研究中较少被关注。本文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中三种典型的融资模式出发,以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为重点,为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提供参考。本文提出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的概念,并对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的组成、现状、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分析。通过文献的梳理和现实的考察,本文选取了跨境电商电子订单融资、电子仓单融资、数据质押融资三种典型的跨境电商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根据跨境电商线上供应链融资的授信机制分析和有关融资风险的文献研究,发现影响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效果的关键因素主要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从三个关键因素出发可寻找风险防范的具体方向和路径。由此,本文搭建了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的分析框架。在分析框架的指导下,本文从三种典型融资模式出发,通过业务流程中风险的提取-分类-归纳,识别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中的具体风险,确定风险防范的重要方向;通过构建与融资模式相匹配的博弈模型,关注主体间博弈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采用案例研究法,对不同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行解读。博弈论与案例研究法的应用分别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印证了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中风险的来源和防范风险的方向,同时为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的具体路径提供启示。最后,从三种典型融资模式的风险防范和影响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效果的三个关键因素出发总结本文研究,并为跨境电商、银行、电商平台、物流等第三方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提供了相关建议。本文认为,信息共享程度低所导致的生态圈主体间能力与道德因素的识别困难,是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必须集合生态圈中各主体的力量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制度建设的改善不仅需要从行业规范和各主体自身的行为规范出发,还应关注主体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机制建设;在系统建设方面,金融业对系统的几乎零容错率,要求系统建设确保安全和稳定,同时大数据应用情境下,需要重视系统对数据的获取和处理能力,并关注数据存储、传输过程的安全性。本文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意义:理论意义层面上,聚焦于“跨境+供应链+互联网”的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弥补了目前已有文献在该领域缺乏焦点性关注的不足;采用过程分析结合博弈理论印证和案例实证印证的方法,丰富了对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问题的研究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供应链金融理论、博弈论在跨境电商领域的应用。现实意义层面上,本文对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及其风险防范研究,不仅明确了跨境电商融资中风险防范的方向,更总结了具有一定启发意义的具体路径,对跨境电商、电商平台、银行、第三方企业等在参与共建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时,做好自身风险防范和提高整体效益有一定的意义。
章春盈[6](2020)在《银企信贷模式及其优化:理论与实证 ——基于跨境电商视角》文中研究表明现阶段,由于银行传统业务规则的限制,缺乏可持续抵押品,资金流与数据流相对隔离,信息的集成服务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限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加入所引起的企业信息甄别成本、企业违约成本、风险承担成本、平台设立成本等因素的变化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现实指导途径。在分析现有模式及其发展趋势下,本文试图通过构建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理论模型,并在分析传统模式之后更进一步构建跨境电商环境下拓展模型,探究银行和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新型信贷模式能否有效缓解现阶段企业融资难题,寻找运作机制与成功所需条件,解释跨境电商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机理,从而为这种新型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未来发展方向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为了进一步检验理论结果,文章第三部分建立实证模型,考量了深圳中小企业板的跨境电商企业融资现状,随着不断完善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增大企业违约成本、企业信息甄别成本等机制暴露企业信用类型,并降低了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程度,为理论结果提供了事实证据,进一步有效阐释了银行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新型信贷模式。在抵押品与跨境电子商务数据实时共享的筛选机制下,传统渠道无法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在新模式下重新获得银行贷款,累积信用,并且获得银行专业风险管控帮助。本文为这一创新信贷模式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在传统的银企信贷运作机理下,风险较低的中小企业往往因为无法提供足额抵押品而受到信贷配给的制约,在新型模式下可以重新获得所需贷款,也进一步丰富现有信贷配给现象的研究内容。
吴昊[7](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提出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钱芳[8](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赵杰[9](2020)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市场退出是由退出方式、退出清算和注销登记等要素构成的,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也不例外。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包括破产退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非破产市场退出。一直以来,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制均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也以行政解散方式居多,尚无典型破产案例,多为非破产市场退出。随着金融风险的加剧,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问题显得越发重要。但由于我国在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积累不足,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中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某种程度上讲,就我国而言,在当前阶段,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比银行破产更具有研究的价值和空间。后危机时代,完善银行危机处置和市场退出成为世界各国银行法变革的主要方向。我国通过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等规定,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部门,在规则和机构设置上对银行危机处置进行了完善。但在市场退出问题上,虽然《公司法》中公司解散和非破产清算的规定不断更新,银行法的改革却停滞不前,相关的退出规则仍然不够完善。立法滞后与现实障碍等多种因素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程序混乱和责任单一)、制度运行滞涩(行政干预缺乏制约、监管权分配缺乏标准)、制度效率无法实现(缺乏协作机制、过于倚重公用资源救助)的困境。立法不完善和权力失衡仅是问题的表象,制度性思维的缺失才是问题的内在成因。针对制度性思维的缺失,应以制度分析作为指引,寻找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路径。应以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金融学理论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效率观,并通过LLSV、LTF以及不完备法律理论,寻求实现金融法治的实现路径,尤其是司法权与监管权的权力均衡路径。在制度分析指引下,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构建应以提高制度效率、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方式、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为思路。从微观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确定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的边界和衔接条件四个方面构建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框架。在框架构建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从利益相关主体和责任体系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进行完善。利益相关主体方面包括公权力主体分析与实现公权力均衡的路径分析、私权利主体分析与实现私权利保护的路径分析;责任方面则包括监管机构责任、银行高管责任与股东加重责任的完善。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是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
文超[10](2019)在《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共9座城市,将珠三角定位为中国南方经济中心,中国改革开放前沿区域,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突出的示范作用。国家“十三五”规划特别指出支持珠三角地区建设开放创新转型升级新高地。2015年9月,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目标是把珠三角建设成为我国开放创新先行区、协同创新示范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打造成为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中心。2019年2月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瞄准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研发与产业创新优势,建成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和新兴产业重要策源地”,由此可知珠三角未来的发展主题将是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珠三角不仅拥有齐全的产业配置,更是我国的创新集聚地区,研究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作用机制,探究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时空效应,对于深入挖掘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理论内涵,实现珠三角知识、科技、产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研究遵循“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的研究思路。根据研究目的探索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作用机制,拟定四大研究目标,通过文献分析法和理论归纳法构建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理论框架,通过向量自回归模型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研究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动态均衡,通过因子分析研究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影响因素并用面板数据模型和空间面板模型研究其作用机制和空间效应,通过演化路径研究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阶段并利用DEA-Malmquist方法评价各阶段演化绩效,最后总结归纳研究结论并展望未来发展。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构建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理论框架。根据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相关研究进展和文献梳理,将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诠释为通过知识积累、技术进步和转化改变原有生产函数以获得产业结构朝更优要素搭配、先进制造工艺和更高生产效率发展的过程。深究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内在逻辑,发掘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具有清晰的“关系逻辑——影响逻辑——动力逻辑——演化逻辑”逻辑脉络,据此搭建“相关关系——影响因素——作用路径——演化阶段”的研究框架,结合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形成完整的“相关关系-均衡状态-影响因素-作用机理-演化路径-绩效评价”的理论框架。第二,分析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长期动态均衡关系。通过回顾珠三角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历史及现状,发现它们都经历了起步、成长、成熟和变革四大时期,整体而言前期呈现为产业升级带动技术创新发展,近年来转变为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发展模式。探究其发展趋势,发现珠三角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发展趋势有着非常密切的相关关系,运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发现珠三角技术创新效率变动是产业升级效率变动的格兰杰原因,但产业升级效率变动不是技术创新效率变动的格兰杰原因。运用脉冲响应函数诊断,发现珠三角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对产业升级有着显着持续的同步脉冲影响,在冲击发生后的4年内影响效果显着,而后影响逐年衰退,到第8年后影响效果微乎其微。同时,方差分解反应影响程度完全互补,产业升级对自身影响程度随着时间推移有衰减趋势,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对产业升级的影响程度稳定在54:46的影响效果,可见技术创新对产业升级有着重要影响作用。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判断珠三角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的长期均衡协整关系,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发现珠三角技术创新指数上升1%将会促进产业升级指数上升0.0568%。综合运用多种权重预测方法,发现在现有技术引进和产业调整基础上,未来珠三角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都将会加速发展,经过预测发现珠三角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在发展的过程中将进一步耦合,技术创新对产业升级的推动及影响效果将进一步深化。第三,分析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作用机制。技术创新在供给侧和需求侧等诸多方面不断改变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供给侧方面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制度创造、技术创新等,需求侧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投资、消费和进出口等,技术创新通过以上因素影响着产业升级。基于这些因素,选取适当变量,构建面板模型,比较发现随机效应模型解释能力更优,回归结果显示珠三角各市技术创新对产业升级有显着促进作用,且技术创新效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将促进产业升级指数提高0.0045个百分点。考虑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都具有空间相关性,对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进行空间分布分析,发现珠三角各市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升级水平基本可以匹配对应,技术创新能力高的地区其产业发展水平也相对较高,技术创新能力低的地区其产业发展水平也相对落后,历年珠三角各市创新产品产值和产业升级指数基本都是以广深为核心,“广州-深圳”为轴带,带动两翼地区协同发展。从空间视角看,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存在空间外溢效应,其空间滞后系数为0.1915,在5%水平下显着,说明表现为广深周边的城市普遍水平较高,远离广深的城市水平相对落后;从时间视角看,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都朝着区域集中化和职能专业化的趋势发展,技术创新收敛于深圳市,产业升级收敛于广州市。多维空间视角下,地理距离是影响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最显着的因素,随着地理距离的增长,技术传播和产业转移的阻碍作用将成几何倍速的增加,影响效果第二的距离因素是经济距离,技术距离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效果则相对较小。第四,评价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绩效。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演化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技术创新阶段、驱动产业阶段和经济增长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实现着生产要素的转化、生产方式的转化、生产成果的转化,它们共同组成了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体系。时间视角上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综合绩效发展趋势经历了平稳发展到波动震荡再到稳步提高的过程,中间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和自身产业调整,全要素生产率震荡下降,但伴随自主创新体系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完毕,其生产效率在更高水平上稳步上升,经济效益再度显现,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空间视角上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核心城市是深圳,并以广深为“双核驱动”,广深佛为核心发展圈,带动两翼惠州和江门一同发展,形成“一轴两翼”的发展格局。整体而言,珠三角整体技术效率和规模效应都在有效边界上,这是珠三角坚持技术创新并形成完整产业体系的成果,受广深创新带动珠三角整体技术水平和全要素生产率正逐年提高,且年均增速达到1.3%。未来应继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快产业升级速率,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实现产业经济发展,争取早日形成高技术、高水平、高质量、稳定持久的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运行体系。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第一,结合创新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创新的提出了“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理论框架。根据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逻辑脉络,构建以“关系逻辑——影响逻辑——动力逻辑——演化逻辑”为主线的研究脉络,进而扩展成为“相关关系-均衡状态-影响因素-动力机制-演化路径-绩效评价”的研究框架,充实以理论基础,形成完整的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理论框架。第二,运用多维度空间计量方法审视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空间传导机制。基于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空间格局和外溢特征,分别从空间临近传导、地理距离传导、经济距离传导和技术距离传导四个传导路径,进行各传导路径空间外溢效应的理论分析,同时构建多维度空间权重矩阵,利用空间面板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对研究结果进行横向对比,判断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主要空间传导路径和作用机理。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及其发展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1)国有企业混改的动因、路径和效果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研究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影响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公司治理理论 |
三、协同效应理论 |
第三章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和路径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概况 |
一、电信行业简介 |
二、中国联通基本情况 |
第二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外部动因 |
一、政府宏观政策推动混改 |
二、电信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 |
第三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内部动因 |
一、从财务数据看中国联通混改动因 |
二、用户及其增长量下降,发展陷入瓶颈 |
三、经营管理模式单一,创新能力不足 |
四、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决策和治理机制不完善 |
第四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 |
一、定向增发引入多个战略投资者 |
二、协议转让股权至结构调整基金 |
三、推出员工激励计划深化改革 |
第四章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效果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改的财务效果分析 |
一、资本市场反应 |
二、财务绩效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联通混改的公司治理效果分析 |
一、股东治理 |
二、董事会监事会治理 |
三、经理层治理 |
第三节 中国联通混改的经营效果分析 |
一、形成战略联盟提升企业竞争力 |
二、转变传统业务方式探索发展新道路 |
第五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建议 |
一、国有企业要明确改革动因选择合适的改革路径 |
二、要利用混改对公司治理进行深入改善 |
三、通过混改优化企业经营机制和资源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2)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 ——形成机理、影响因素及路径趋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2.1 主要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1.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可能的创新点 |
1.3.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2 文献综述 |
2.1 基于CiteSpace的文献分析 |
2.1.1 文献结构特征 |
2.1.2 研究热点 |
2.1.3 文献主题变迁 |
2.1.4 文献讨论 |
2.2 基于学术脉络的文献分析 |
2.2.1 产业组织 |
2.2.2 体育产业组织 |
2.2.3 冰雪产业组织 |
2.3 文献评述 |
2.3.1 关注中国冰球联赛组织,打破生产要素限制,解决冰雪产业组织发展困境 |
2.3.2 关注新技术和智慧体育,打造新的组织模式,扩大冰雪产业组织发展规模 |
2.3.3 关注产业组织政策研究,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引导冰雪产业组织发展方向 |
2.3.4 关注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加强学术协同创新,丰富冰雪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
3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核心概念 |
3.1.1 产业组织 |
3.1.2 体育产业组织 |
3.1.3 冰雪产业组织 |
3.2 理论基础 |
3.2.1 交易费用理论 |
3.2.2 产业组织理论 |
3.2.3 演化理论 |
3.2.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4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机理 |
4.1 冰雪运动、冬奥会及其特点 |
4.2 冰雪产业及其组织 |
4.2.1 国外冰雪产业及其组织 |
4.2.2 中国冰雪产业及其组织 |
4.2.3 冰雪产业职业化发展 |
4.3 冰雪产业组织形成的驱动因素:组成要素 |
4.3.1 冰雪竞赛表演 |
4.3.2 冰雪传媒、营销和广告 |
4.3.3 冰雪培训 |
4.3.4 冰雪装备制造 |
4.3.5 冰雪旅游 |
4.3.6 冰雪咨询 |
4.3.7 冰雪金融 |
4.3.8 冰雪消费者 |
4.4 冰雪产业组织形成的控制作用:市场结构 |
4.4.1 完全竞争市场 |
4.4.2 垄断竞争市场 |
4.4.3 寡头垄断市场 |
4.4.4 完全垄断市场 |
4.5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的中介作用:主导利益集团和非主导利益集团 |
4.5.1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历史 |
4.5.2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基本特征及其形成原因 |
4.5.3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利益相关者 |
4.5.4 主导利益集团推动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主要推动力 |
4.5.5 非主导利益集团促进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形成,次要推动力 |
4.5.6 主导利益集团与非主导利益集团利益诉求相容,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关键 |
4.6 基于交易费用的中国冰雪产业组织评估模型 |
4.7 中国冰雪产业组织形成机理模型 |
4.8 本章小结 |
5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影响因素——基于中介作用实证分析 |
5.1 研究模型:基于PEST分析框架 |
5.1.1 政治法律环境 |
5.1.2 经济环境 |
5.1.3 社会环境 |
5.1.4 科技环境 |
5.2 研究方法:SEM结构方程模型 |
5.2.1 测量模型 |
5.2.2 结构模型 |
5.3 变量选择及数据来源 |
5.4 模型的构建计算 |
5.5 结果与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影响因素——基于控制作用实证分析 |
6.1 研究模型:传统SCP研究模型 |
6.1.1 冰球市场结构 |
6.1.2 冰球市场行为 |
6.1.3 冰球市场绩效 |
6.2 SCP扩展模型: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新研究 |
6.2.1 新冠肺炎疫情对冰雪产业的影响 |
6.2.2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创新应对 |
6.3 变量的确定 |
6.3.1 影响因素初步设计 |
6.3.2 咨询专家及业内人士的选择 |
6.3.3 咨询专家及业内人士的积极系数 |
6.3.4 影响因素遴选与确认 |
6.4 研究方法:Logistic回归分析法 |
6.5 数据来源及描述统计 |
6.5.1 数据来源 |
6.5.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6 结果与分析 |
6.7 本章小结 |
7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的路径趋势 |
7.1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
7.1.1 主导利益集团:体制机制改革不彻底 |
7.1.2 非主导利益集团:冰球消费规模不足 |
7.1.3 市场结构:垄断造成冰球市场竞争不充分 |
7.2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路径 |
7.3 冰球联赛组织发展模式 |
7.4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新趋势 |
7.4.1 疫情全球化与冰雪产业相关研究回顾 |
7.4.2 疫情全球化对中国冰雪产业发展的影响:机遇与挑战 |
7.4.3 中国冰雪产业发展新趋势:生态平台化创新 |
7.4.4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趋势:组织形态的生态平台化创新 |
7.5 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路径趋势预判 |
7.5.1 产生期(2020 年前):政府主导模式,形成冰球联赛 |
7.5.2 规模发展期(2021-2025年):政府市场混合模式,形成规模化冰球联盟 |
7.5.3 创新发展期(2026-2035 年):市场主导模式,形成创新化冰球联盟 |
7.6 本章小结 |
8 主要结论、政策含义和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主导利益集团与非主导利益集团共同作用形成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 |
8.1.2 主导利益集团和非主导利益集团是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中介作用 |
8.1.3 市场结构是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的控制作用 |
8.1.4 利益相关者博弈决定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未来发展 |
8.2 中国冰雪产业及其组织发展的政策含义和建议 |
8.2.1 政策含义 |
8.2.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咨询专家及业内人士名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及其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跨境电商生态圈的研究 |
2.1.1 跨境电商生态圈的提出 |
2.1.2 跨境电商生态圈的运作 |
2.2 关于供应链金融的研究 |
2.2.1 传统供应链金融 |
2.2.2 线上供应链金融 |
2.2.3 供应链金融风险防范 |
2.3 关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的研究 |
2.3.1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模式 |
2.3.2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 |
2.4 本章小结 |
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
3.1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概述 |
3.2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现状 |
3.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发展趋势 |
3.4 本章小结 |
4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及其分析框架 |
4.1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 |
4.2 影响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效果的关键因素 |
4.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的分析框架 |
4.4 本章小结 |
5 电子订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电子订单融资模式 |
5.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基于电子订单融资模式 |
5.4 电子订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博弈理论印证 |
5.4.1 博弈模型设定 |
5.4.2 占优策略分析 |
5.4.3 博弈结果解释 |
5.5 电子订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案例实证印证 |
5.5.1 样本选择与资料获取 |
5.5.2 案例融资模式分析 |
5.5.3 案例风险防范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电子仓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电子仓单融资模式 |
6.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基于电子仓单融资模式 |
6.4 电子仓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博弈理论印证 |
6.4.1 博弈模型设定 |
6.4.2 博弈均衡分析 |
6.4.3 博弈结果解释 |
6.5 电子仓单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案例实证印证 |
6.5.1 样本选择与资料获取 |
6.5.2 案例融资模式分析 |
6.5.3 案例风险防范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数据质押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数据质押融资模式 |
7.3 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基于数据质押融资模式 |
7.4 数据质押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博弈理论印证 |
7.4.1 博弈模型设定 |
7.4.2 稳定性分析 |
7.4.3 博弈结果解释 |
7.5 数据质押融资与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风险防范:一个案例实证印证 |
7.5.1 样本选择与资料获取 |
7.5.2 案例融资模式分析 |
7.5.3 案例风险防范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不足之处与未来研究展望 |
8.3.1 不足之处 |
8.3.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6)银企信贷模式及其优化:理论与实证 ——基于跨境电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逻辑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传统银企信贷模式研究 |
2.2 金融科技助推银企信贷模式发展研究 |
2.3 电子商务背景下银企信贷模式发展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传统银企信贷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
3.1 传统银企信贷模式 |
3.2 银企信贷模式发展趋势 |
4 传统银企信贷模式:一个市场均衡理论模型 |
4.1 模型设定 |
4.2 信贷市场供需均衡下企业信贷行为分析 |
4.2.1 企业抵押物充分时的情形分析 |
4.2.2 企业抵押物不足时的情形分析 |
5 基于跨境电商的银企信贷模式:一个拓展的市场均衡理论模型 |
5.1 模型设定 |
5.2 信贷市场供需均衡下企业信贷行为分析 |
5.2.1 跨境电商平台无法获取企业信息时的情形分析 |
5.2.2 跨境电商平台可获取企业信息时的情形分析 |
5.2.3 跨境电商背景下可期待收益分析 |
6 基于跨境电商的银企信贷模式:来自深圳中小板企业的实证检验 |
6.1 实证模型 |
6.1.1 基础模型 |
6.1.2 拓展模型 |
6.2 实证数据 |
6.3 样本描述性统计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 |
7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对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本文主要结构 |
(二)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界定 |
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类型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范畴和方式 |
一、完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必要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方式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实需求——银行业风险 |
一、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 |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国内经济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现状检视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现行制度安排 |
一、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定 |
二、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三、关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相关部门规章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制度性困境 |
一、制度供给存在严重缺陷 |
二、制度运行存在多重障碍 |
三、效率亟待提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相关案例 |
一、威海市商业银行支付危机 |
二、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例 |
三、华融湘江银行合并重组案例 |
四、包商银行接管案例 |
第四节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 |
一、预防性措施适用较多,市场退出情况较少 |
二、银行并购的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
三、公司治理瑕疵引发商业银行市场退出 |
四、银行市场退出程序制度缺失 |
第五节 我国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成因及影响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性困境的成因分析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困境的社会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构建原则 |
第一节 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一、制度分析的问题导向 |
二、制度发生学与制度学说 |
三、制度分析的必要性 |
四、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分析的理论构成 |
第二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二、英国法中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三、德国《2011年银行重组法》与欧盟银行的强制性自救 |
四、日本与韩国的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 |
五、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影响 |
六、制度比较分析的启示 |
第三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与原则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框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制度建构思路 |
一、注重和提高制度效率 |
二、协调和整合不同法律规定 |
三、审慎适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性强制解散等方式 |
四、遵循商业银行非破产退出市场化导向 |
第二节 预警机制与非破产市场退出方式的完善 |
一、构建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微观风险预警机制 |
二、商业银行自愿退出制度的完善 |
三、商业银行行政性强制退出制度的完善 |
四、商业银行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完善 |
一、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的特殊性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清算制度完善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与公共资源救助 |
一、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 |
二、问题银行公共资源救助与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边界与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公权力主体 |
一、公权力配置的应然阐释 |
二、制度分析的启示:司法权与监管权的关系 |
三、既有公权力主体分析 |
四、制度分析下的公权力均衡 |
第二节 利益相关主体中的私权利主体 |
一、既有私权利主体分析 |
二、制度分析视阙下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的责任体系构建 |
一、权利本位论与作为第二性法律义务的经济法责任 |
二、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中的既有责任体系 |
三、制度分析视阙下责任体系的完善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成果 |
(10)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作者简历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进展 |
2.1 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
2.1.1 技术创新 |
2.1.2 产业升级 |
2.1.3 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相关关系 |
2.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作用机制 |
2.2.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发展模式 |
2.2.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路径 |
2.2.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动力机制 |
2.2.4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绩效评价 |
2.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效应 |
2.3.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外溢作用 |
2.3.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传导机制 |
2.3.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作用效果 |
2.4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理论基础 |
3.1 相关理论及范畴 |
3.1.1 技术创新相关理论及范畴 |
3.1.2 产业升级相关理论及范畴 |
3.1.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相关理论及范畴 |
3.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理论框架 |
3.2.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逻辑框架 |
3.2.2 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相关关系 |
3.2.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影响因素 |
3.2.4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作用路径 |
3.2.5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阶段 |
3.3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时空效应 |
3.3.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时间效应 |
3.3.2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效应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动态均衡分析 |
4.1 珠三角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发展历程及特征 |
4.1.1 珠三角技术创新发展历程及特征 |
4.1.2 珠三角产业升级发展历程及特征 |
4.2 珠三角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作用关系分析 |
4.2.1 理论分析 |
4.2.2 实证分析 |
4.3 珠三角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动态关系分析 |
4.3.1 因果关系分析 |
4.3.2 动态过程分析 |
4.3.3 影响程度分析 |
4.4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长期均衡分析 |
4.4.1 均衡关系分析 |
4.4.2 均衡效果分析 |
4.4.3 发展趋势预测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作用机制分析 |
5.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5.1.1 供给侧方面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5.1.2 需求侧方面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5.1.3 空间效应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5.2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影响效果分析 |
5.2.1 变量选取与数据描述 |
5.2.2 研究方法与模型设定 |
5.2.3 模型估计与检验 |
5.2.4 回归结果分析 |
5.3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特征分析 |
5.3.1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分布 |
5.3.2 全域空间自相关 |
5.3.3 局域空间自相关 |
5.3.4 珠三角产业升级空间收敛性 |
5.4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空间传导分析 |
5.4.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多维空间传导作用机理 |
5.4.2 多维临近空间面板模型构建 |
5.4.3 空间面板模型估计与检验 |
5.4.4 多维度空间面板模型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绩效分析 |
6.1 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阶段分析 |
6.1.1 传统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阶段 |
6.1.2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阶段 |
6.1.3 绩效评价方法 |
6.1.4 指标体系构建 |
6.2 珠三角技术创新阶段演化绩效分析 |
6.2.1 珠三角技术创新阶段基本情况 |
6.2.2 珠三角技术创新阶段绩效发展趋势 |
6.2.3 珠三角技术创新阶段绩效空间格局 |
6.3 珠三角产业升级阶段演化绩效分析 |
6.3.1 珠三角产业升级阶段基本情况 |
6.3.2 珠三角产业升级阶段绩效发展趋势 |
6.3.3 珠三角产业升级阶段绩效空间格局 |
6.4 珠三角经济增长阶段演化绩效分析 |
6.4.1 珠三角经济增长阶段基本情况 |
6.4.2 珠三角经济增长阶段绩效发展趋势 |
6.4.3 珠三角经济增长阶段绩效空间格局 |
6.5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综合演化绩效分析 |
6.5.1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绩效体系构建 |
6.5.2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绩效发展趋势 |
6.5.3 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演化绩效空间格局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运营及其发展趋势(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有企业混改的动因、路径和效果研究 ——以中国联通为例[D]. 陶林汶.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中国冰球联赛CHL组织发展 ——形成机理、影响因素及路径趋势[D]. 李秦宇. 成都体育学院, 2021(08)
-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5]跨境电商金融生态圈及其风险防范[D]. 王诗慧. 浙江大学, 2020
- [6]银企信贷模式及其优化:理论与实证 ——基于跨境电商视角[D]. 章春盈. 浙江大学, 2020
- [7]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8]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商业银行非破产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D]. 赵杰. 黑龙江大学, 2020(12)
- [10]珠三角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研究[D]. 文超. 中国地质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