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部大开发的宪政基础与共和精神(论文文献综述)
龚梦川[1](2020)在《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文中指出世界上多民族国家众多,解决民族问题的路径不尽相同,我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历史上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漫长的岁月里共同生存繁衍,在不断的交往交流中融合发展,形成了特有的民族格局和民族关系,具有政治上的统一性和经济文化上的整体性。基于这样的国情,我国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经历了从理念形成、付诸实践到确立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并不断发展与社会各阶段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得以确立,其政治地位实现了法律化,并上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施,维护了国家统一,增进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共同发展,对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各方面事业向前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我国民族关系呈现出新的变化。作为协调民族关系基本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也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和强化“制度建设”的当下,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形成、实践与发展,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我们应赋予民族区域自治新的理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框架之下,坚持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价值引导,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本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简要概述了我国民族的构成及其特点、由此特点决定了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并论述了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与协调理念,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方式。我国自古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构成有其自身的特点,各民族因交往交流形成的民族关系也有悠久的历史,这是我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协调民族关系的方式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第二章“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萌芽到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内涵得到不断发展充实。通过实践,结合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也从简单地提出民族平等的口号,废除民族压迫,扩展到帮助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的经济文化,保护宗教信仰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民族共同体,包含着各有特色的各民族,各民族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兼顾整体与特殊、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了多层次的内涵。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形成后付诸实践的几个重要阶段,即民族区域自治在局部的成功实践,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宪制地位的确立及在我国的全面实施。在起初“试点式”的实践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研究并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内涵,建立了第一个县级民族自治政权豫海回民自治政府。随后民族区域自治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了实践,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建立,成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经验,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初具雏形。民族区域自治理念通过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局部实践,再到更大范围内的推行,传播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从封建剥削和民族压迫中获得解放,建立了自治政权,发展了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第四章“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遵循着自身内含的价值引导,在不断平衡中发展完善,发挥着协调国家与民族、民族与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探讨了在社会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各领域民族关系的诸多变化,因此协调民族关系需要理念的更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需要坚持以“两个结合”为价值引导,加强制度建设,回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协调的制度诉求。
杨学平[2](2019)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了汉族外,还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等55个少数民族。中华民族也是一个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都对祖国的发展以及中华文化的创造作出了卓越贡献。虽然,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有所差异,但是,总的趋势是发展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而巩固统一稳定的中华民族。早在先秦时期,先民们的“大一统”观念便形成,且在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一统。此后的汉、唐、元、明、清等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格局。尽管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出现过割据和分裂,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到了近代,中华民族遭到了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各民族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就在中华民族久经磨难的近百年中,能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国家独立、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就是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留下的最有价值和最具影响力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发扬光大了,并且实现了中国化,进而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了中国实践。对于中国的民族问题,也正因为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了,才成功解决了各民族在国家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通过何种制度确保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等系列问题。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就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的“法宝”。这个“法宝”内容是什么?是怎样进行“中国化”的?这是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本研究的展开,期望对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丰富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战略、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所裨益。本研究结合历史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研究所提供的文献资料和学术成果,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本方法,在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行研究时,主要探讨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化之源”,即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进行了阐释。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并没有以独立的篇章展现出来,而是有机地渗透在他们关于民族和国家理论的论述中。他们的思想光芒主要由继承者列宁完整提出,进而系统构建起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也由此成为了“中国化”之“源”。基于此,本部分较为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的形成动因、基本内容和理论特征,进而呈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之基本轮廓。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机”,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契机进行了剖析。以1938年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前后,“中国化”正处于艰辛探索的关键节点为视阈,并从国家和民族层面、国际层面、中国共产党层面三个维度,考察了是什么样的历史契机,使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在那个节点能够明显“起步加速”,以此更加全面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路”,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进行了划分和阐述。在纵向上,以显着变化的历史阶段节点为界,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演进轨迹分为1921-1949、1949-1978、1978年以来三个主要阶段来考察,并尝试勾勒出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的基本态势。这是本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难点所在。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多维成果进行了梳理。将成果划分为理论成果、制度成果、道路成果。具体而言,理论成果分为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制度成果分为政治制度成果和制度性法规成果;道路成果集大成了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化之镜”,即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经验启示进行了总结,并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进行了分析。以此坚定民族区域自治自信,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进一步推向深入提供路径参考。这也是本研究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之所在。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历史的必然。同样在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中国走上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也并非偶然,是初心不改、矢志不渝的中国共产党人,奋力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和中国国情,以及具体的实践相结合,持续推进“中国化”的结果。这一“中国化”的过程,也是各少数民族人民翻身解放、实现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正确抉择过程,顺应了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中国化”产物的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不仅成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而且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不是僵死的教条,而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思想理论,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变化。这启示我们,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是“继承者”的永恒主题。这也是本研究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虽然任重道远,但前景一片光明。
文正邦[3](2018)在《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区域治理及其法治和宪法保障》文中研究表明全面系统地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既要从横向维度,即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来协力推进;又要从纵向维度,即从中央到地方、从全国一盘棋到开展和优化区域治理,以实现区域协调、均衡发展。区域治理的类型多种多样并由诸多要件构成,区域治理的顺利进行必须要健全其法治保障和宪法保障。我国区域治理的法治保障已经类型化为"区域法治",区域法治研究正方兴未艾,区域法治建设也正在有序地逐步开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呈现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特别关注国家治理体系的纵向维度并加强其法治保障和宪法保障的新形势,因此,使区域治理这一重要问题"入宪"应是势在必行。
谢晖[4](2016)在《论民间法作为宪制的共和基础》文中指出民间法研究作为近十年间中国大陆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话题,一直被一个疑问所困惑:和国家法相较,民间法不过在非正式法源意义上才有研究的价值,因此,它无论如何也进不了法学研究的主流殿堂。而笔者要说,倘若站在司法中心主义的立场看待相关研究,不无道理,并且在这十多年来,笔者一直积极支持并呼吁我国法学研究应从宏大叙事向微观论证转型,从立法中心主义立场向司法中心主义立场转型,从价值设证的论述向规范实证的论述转型1。但是,上述主张和倡导,并不意
田雷[5](2012)在《“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 中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叙述纲要》文中研究说明在重新发现中国宪法的理论自觉下,本文以中国宪政模式为题,以"差序格局"、反定型化和未完全理论化合意为关键词,层层递进发现了中国宪政的一种结构性面向。"差序格局"是中国宪政模式的物质基础,是中国宪法实践和理论思考的立足点。反定型化是"八二宪法"时代的改革策略。中国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包含并且包容着参差多态的地方模式,这种地方试验主义的宪法允许由下而上、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和政策试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宪政作为一种政治整合机制,必须自觉地保持共识的未完全理论化,这不仅是建设一个各得其所的自由社会的要求,还是由"差序格局"政治空间及其内部差异性与反定型化作为特定时期的宪法策略所共同决定的。
韦正富[6](2012)在《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 ——基于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的视域》文中研究指明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是指在国家宪法框架下,在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精神的基础上,民族地区民众对以民族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治理系统的支持与认同。这种支持与认同表现为一种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其它资本一样,具有再生产的功能,其增值过程表现为一种既有资本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就是通过公共治理活动的改善,促进民众对以民族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治理系统的信任与支持。这种信任与支持的实现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必须遵循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协商基础上确定的《宪法》文本以及现代民主国家治理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民主等方面的公共行政精神;二是合族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民众作为具体的某个少数民族人,在文化方面的诉求,包括民族语言、民族文化方面的满足;三是绩效性,主要体现为民族地区民众作为理性人在经济层面对公共秩序与公共福利方面诉求的满足。合法性的再生产就是为促进这三个层面诉求相互协调及在此基础上满足而进行的公共治理创新活动。合法性作为一种资本具有支付和消耗的属性。因此,公共管理者必须注重合法性的"市场"规律,充分利用既有的合法性积累,通过治理创新,促进合法性的再生产。合法性再生产周期表现为:既有的合法性积累(W)——合法性投资、经营(公共治理创新)(G)——合法性产出(W’)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在主体结构上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中央政府、民族地方政府、对口扶持单位、民族精英和第三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平衡。根据合法性来源的差异,当前国内外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以法治为中心,通过民主监督、完善法制、反对腐败等途径获取合法性;第二类是以"稳定"与"发展"为旗帜,在确保秩序的基础上提高公共福利来获取合法性;第三类是通过意识形态的建设或"造神"运动的形式获取所谓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提供了公共性与合族性基础。此外,在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制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地方政府对口帮扶政策,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绩效性奠定了基础。但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传统的合法性存量递减,而新的法治系统合法性产出相对不足,使新生的民族地方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系统很难有效担负起公共治理的功能。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自由流动,使民族地区难以产出绩效性的环境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而且,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巨大差异诱发了其"相对剥夺感",等等。这些问题诱发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消耗、贬值或递减的后果,这就要求民族地区必须加大合法性再生产力度。秦朝以来,中国一直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隋唐以前的民族地区治理政策相对灵活。隋唐以后的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在民族地区先后形成了土司制、改土归流制两种治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具有现代民主政治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土司制下民族精英的官僚化异化了族性,也曲解了公共性。改土归流制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族性,公共性也难以落实,绩效性也难以产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现代的民主治理体制,打破传统民族压迫的社会格局,建立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治理框架。但由于中国民族发展的不平衡与族性的多样性,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产出仍存在诸多问题。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基本方式就是以合法性增量为目标,根据"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内在关系,结合民族地区社会形态特点,通过平衡各主体、价值、内容间的关系,打开民族社会系统,并通过民族地区民众的多元参与,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协调产出;通过建构兼容传统族性与现代公共性的现代族性,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与合法性的有效衔接;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交往结构的变革,从而实现"族性——绩效性"向现代的"公共性——绩效性"转化。结合民族地区治理合法性再生产的问题及衔接模式,民族地区合法性再生产必须通过"共治、共享式"治理化解治理公共性困境;通过"合作"治理突破治理绩效性困境;通过"造血式"治理突破治理合族性困境;最后,通过"开放式"治理促进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之间的协调统一。
胡蜀洋[7](2012)在《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研究》文中认为辛亥革命已迎来100周年的纪念日,100年之前的革命使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和中国的儒家文化发生了剧烈的碰撞。宪政的民主、共和思想也随着列强的入侵而逐渐被中国的知识分子所接受。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君主制如何能在短时间内被共和制所取代?清末立宪派的君主立宪是如何最终倾向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到底和西方的宪政思想有什么不同?它能不能在缺少法治土壤的中国得以顺利发展?对于这些问题,学术界并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试采用分析归纳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史学考证与法学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宪政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文章认为,辛亥革命的爆发给中国的资产阶级带来了全新的宪政理念,它推翻了旧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专制,试图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的国家。这是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历史选择的双重结果,也是世界宪政舞台发展的大趋势。虽然辛亥革命没有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不过它的影响却能从革命后中国社会的发展来一窥究竟。由于当时人权的缺失,民主惨遭践踏,拥有宪法而不能实施,宪政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共和政体虽然很快被人民大众所接受,但建立共和政体后一系列的问题也都随之出现,需要继续补课的内容很多。这从侧面说明中国要实现现代法治国家还需要走很长的一段路。本文通过对辛亥革命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研究,希望从中吸取一些对现在中国宪政建设有用的思想和方法,取长补短,努力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文正邦[8](2009)在《区域法治研究纵论》文中提出区域法治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和建构世界法治秩序中的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开展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既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深入实施西部开发等发展战略以及我国加强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必然要求,从而
文正邦[9](2009)在《区域法治研究纵论》文中提出区域法治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和建构世界法治秩序中的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开展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既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深入实施西部开发等发展战略以及我国加强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必然要求,从而
文正邦[10](2008)在《区域法治研究纵论》文中指出区域法治是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和建构世界法治秩序中的一种崭新的法治形态,开展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既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又是深入实施西部开发等发展战略以及我国加强国际交往和合作的必然要求,从而可以使依法治国方略、地区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以及中国和平崛起战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既有国外的经
二、西部大开发的宪政基础与共和精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部大开发的宪政基础与共和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1)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的民族关系及其协调 |
第一节 我国的民族关系 |
一、我国民族的形成与构成 |
二、我国民族构成的特点 |
三、我国的民族关系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 |
一、近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协调理念 |
二、民族关系的协调与其发展相适应 |
三、我国民族关系的协调方式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第一节 作为民族关系协调有效方式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与特点 |
一、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形成 |
二、民族区域自治理念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由理念到实践 |
一、红军长征深化了民族区域自治理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在豫海的局部实践 |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从实践到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在内蒙古的有效实践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具雏形 |
三、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特点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宪制地位的确立 |
一、《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制度 |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施 |
小结 |
第四章 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治地位的法律化 |
二、民族区域自治由重要政治制度到基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协调变化中的民族关系 |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协调面临的问题 |
二、更新理念协调发展中的民族关系 |
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两个结合” |
第三节 回应新时代制度供给需求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一、制度自信背景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强化制度建设过程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评析 |
(二) 国外研究现状评析 |
三、概念界定 |
(一) 民族区域自治 |
(二) 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
四、结构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方法论原则 |
(二) 具体技术方法 |
六、创新之处和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化之源”: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体系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动因 |
(一) 对“民族文化”自治思想泛滥的直接回击 |
(二) “联邦制”还是“集中制”争论的持续升温 |
(三) 民族平等理想的矢志追求 |
(四) 地方自治理论的深入思考 |
(五) 民族自决权理论发展的纵深推进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 “十月革命”之前:“单一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
(二) “十月革命”之后:“联邦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基本特征 |
(一) 批判性和革命性 |
(二) 开放性和发展性 |
(三) 时代性和具体性 |
(四) 阶级性和人民性 |
第二章 “化之机”: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历史契机 |
一、国家和民族层面:统一融合的历史传统与救亡图存的特殊处境 |
(一) 长期统一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 |
(二) 命运共同体接连遭受危机 |
二、国际层面: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方兴未艾和共产国际的大力推动 |
(一) 世界民族解放运动大潮流的深刻影响 |
(二) 共产国际“民族化”信号的强力释放 |
三、中共层面:民族问题理论的逐步涉猎与民族工作实践的有序推进 |
(一) 民族问题解决之道的初步认识 |
(二) 民族工作实践探索的不断拓展 |
第三章 “化之路”: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演进轨迹 |
一、1921-1949:从“蹒跚学步”的“应然”到“独立前行”的“必然” |
(一) 1921-1931年的酝酿萌芽期 |
(二) 1931-1937年的起步尝试期 |
(三) 1937-1946年的加速探索期 |
(四) 1946-1949年的初步形成期 |
二、1949-1978:从“全新起航”的“阶进”到“挫折发展”的“缓进” |
(一) 1949-1956年的全面奋进期 |
(二) 1957-1966年的曲折发展期 |
(三) 1966-1978年的挫折发展期 |
三、1978年以来:从“步入正轨”的“求实”到“平稳迈进”的“务实” |
(一) 1978-1982年的回归初心期 |
(二) 1982年至今的丰富发展期 |
第四章 “化之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多维成果 |
一、理论成果 |
(一) 创立了毛泽东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
(二) 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 |
二、制度成果 |
(一) 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政治制度 |
(二) 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代表的制度性法规 |
三、道路成果 |
(一)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基本内涵 |
(二)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主要特征 |
(三) 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时代意义 |
第五章 “化之镜”: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经验启示与未来走向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基本经验 |
(一) 立足多元一体的基本国情是基本前提 |
(二) 保障国家团结统一和人民当家作主是价值追求 |
(三) 助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是重要动力 |
(四) 紧扣民族工作时代主题是内在要求 |
二、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启示 |
(一) 推动统一与自治的顶层设计 |
(二) 推进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 |
(三) 加大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的力度 |
(四) 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 |
(五) 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
三、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的未来走向 |
(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道路 |
(二) 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创新 |
(三)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四) 着力增进民族区域自治文化认同 |
结语: 毫不动摇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中国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4)论民间法作为宪制的共和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一、 共和:宪制的共和与共和的宪制 |
二、民间法与共和的多元文化基础 |
三、民间法与共和的多元规则基础 |
1.原生规则(秩序)。 |
2.扩展规则(秩序)。 |
3.高级规则(秩序)。 |
四、民间法与共和的多元主体基础 |
1.人(团体)作为民间法的保护对象。 |
2.人(团体)作为民间法内部运行的行动者。 |
3.人(团体)作为民间法外部交流的操作者。 |
五、民间法、多元对话与宪制视角的国际共和 |
1.民间法与全球对话之间有何关联? |
2.民间法的全球对话对全球共和有何贡献? |
3.民间法的全球对话能否及如何实现全球共和? |
(6)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 ——基于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的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由来 |
三、研究意义 |
四、以西南民族地区作为研究视域的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综合评价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民族与民族地区 |
二、治理 |
三、合法性 |
第四节 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分析框架 |
第一章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内涵、属性及研究假设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及合法性的内涵 |
一、民族地区公共治理 |
二、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内涵 |
三、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及合法性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基本属性 |
一、公共性:"公民人"认同的基础 |
二、合族性:"民族人"认同的基础 |
三、绩效性:"理性人"认同的基础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之假设 |
一、合法性:一种社会资本 |
二、合法性增量及过程:一种再生产的活动 |
三、合法性再生产:公共性、合族性、绩效性的协调及产出 |
第二章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逻辑、主体及方式 |
第一节 再生产的基本逻辑 |
一、合法性的产出 |
二、合法性的维持与增长 |
三、合法性递减与危机 |
第二节 再生产的主体结构 |
一、合作与验收者:民族群众与民族精英 |
二、主导者与主力军:中央及民族地方政府 |
三、参与者:对口扶持单位与第三部门 |
第三节 再生产的行为方式 |
一、公共性再生产:以法治为治理导向 |
二、合族性再生产:以民族文化为公共治理的核心 |
三、绩效性再生产:以秩序与公共福利为公共治理核心 |
第三章 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基本模式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土司制"治理合法性考察 |
一、"土司制"的由来 |
二、"土司制"下治理权力的考察 |
三、"土司制"治理合法性比较:公共性、合族性与绩效性 |
第二节 "改土归流制"治理的合法性考察 |
一、"改土归流制"的由来 |
二、"改土归流制"下治理权力的考察 |
三、"改土归流制"治理合法性比较:公共性、合族性与绩效性 |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治理合法性考察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
二、"民族区域自治"下的治理权力考察 |
三、"民族区域自治"治理合法性比较:公共性、合族性与绩效性 |
第四节 经验与教训 |
一、合法性比较:土司制、改土归流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 |
二、民族地区公共治理模式嬗变与反思——合法性再生产视角 |
三、历史的经验与教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必要性、可行性及困境 |
第一节 再生产的必要性 |
一、公共性问题:民主、法治系统发展滞后 |
二、合族性问题:传统治理系统合法性贬值 |
三、绩效性问题:社会碎片化及"相对剥夺感" |
第二节 再生产的可行性 |
一、公共性积累:人民代表制与共产党组织在民族地区的建立 |
二、合族性积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 |
三、绩效性积累:民族优惠与帮扶政策的推行 |
第三节 再生产的行动困境 |
一、公共性困境:传统族性与现代法治的矛盾 |
二、合族性困境:族性的复杂性与治理工具选择的困难 |
三、绩效性困境:难以产出政绩的环境与"绩效瓶颈"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内在关系及衔接 |
第一节 排斥与吸纳: "公共性—族性—绩效性"的关系分析 |
一、"公共性—族性"之间的排斥与吸纳 |
二、"族性—绩效性"之间的排斥与吸纳 |
三、"绩效性—公共性"之间的排斥与吸纳关系 |
第二节 "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分析 |
一、"公共性—族性"与合法性 |
二、"族性—绩效性"与合法性 |
三、"绩效性—公共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公共性、族性、绩效性及合法性的衔接 |
一、"公共性—族性—绩效性"的协调:平衡、开放与参与 |
二、"公共性—族性—绩效性"与合法性的衔接:现代族性建构 |
三、"族性—绩效性"向"公共性—绩效性"转化:社会交往结构变革 |
第六章 当代中国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突破"公共性困境":推进"共治、共享"式治理 |
一、基本理念:增进互信,强化共识 |
二、基本方略:促进民族的多方位参与 |
三、实践中的可能困境及突破 |
第二节 突破"族性困境":推进"造血"式治理 |
一、基本理念:自力更生,寄希望于少数民族本身 |
二、基本方略:民族精英在政治与技术层面的提升 |
三、实践中的可能困境及突破 |
第三节 突破"绩效性困境":推进"合作"治理 |
一、基本理念:扬长避短,促进优势互补 |
二、基本方略:"民族区域自治"基础上的"帮扶" |
三、实践中的可能困境及突破 |
第四节 合法性再生产的系统优化:推进"开放"式治理 |
一、基本理念:以开放促发展 |
二、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交往结构变革 |
三、实践中的可能困境及突破 |
第七章 结语及展望 |
一、研究的简要回顾 |
二、研究的可能创新及有待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
三、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的未来形态:公共性与族性的融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辛亥革命的成果: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产生 |
(一) 政治条件 |
1. 从君主立宪主义到民主共和制的转变 |
2. 民主、共和制的政治基础 |
(二) 思想条件 |
(三) 社会经济条件 |
(四) 法制条件 |
二、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核心:民主共和 |
(一) 民主共和理念的来源 |
1. 国外对民主共和概念的定义 |
(1) 古典共和主义思想概览 |
(2) 近代共和主义思想概览 |
2. 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思想来源及定义 |
(1) 宪法文本:《临时约法》的宪政成就 |
(2) 人物思想 |
(二) 民主共和的宪政分析 |
三、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影响 |
(一) 民族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历史分析 |
1. 民族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2. 民族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
(二) 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对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启示 |
1. 当代中国宪政的现状分析 |
(1) 宪政认识的偏颇 |
(2) 宪政文化的缺失 |
(3) 违宪审查的缺位 |
(4) 片面追求宪法的政治象征,忽视宪法的实际作用 |
2. 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对当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借鉴 |
(1) 民主、共和是当代中国宪政的来源 |
(2) 民主、共和是当代中国宪政的开端 |
(3) 民主、共和是当代中国宪政的合理性基础 |
3. 完善中国宪政理论建设的途径 |
(1) 完善民主 |
(2) 健全法治 |
(3) 改善共和 |
(4) 宪政中国:民主、法治、共和的和谐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区域法治研究纵论(论文提纲范文)
上编开展区域法治研究的时代和学术背景解析 |
一、开展区域法治研究是区域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区域经济”及“区域经济学”对开展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的重要启迪 |
三、“区域政治”、“区域行政”理论研究对开展区域法治研究的重要示例 |
四、国外开展区域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注意 |
五、我国区域法治研究的起步和刍型 |
下编区域法治研究和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探析 |
一、需要深切认识开展区域法治建设和研究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 |
二、我国开展区域法治研究的战略设想和建议 |
三、区域法治的宪政基础剖析 |
(一)“民有、民享、民治”的人民国家 |
(二)共和政体和共和精神 |
(三)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
四、区域法治的法理依据和要素分析 |
(一)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中的发展权探析 |
(二)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中的环境权探析 |
(三)区域开发和发展战略中的自治权探析 |
《四)区域开发和发展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行为剖析 |
五、区域开发和发展法治保障体系探究 |
(一)建立和健全区域开发和发展法律体系 |
(二)多方面地营造区域开发和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① |
1.健全开发机制,将政府的开发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
2.加强法律的实施及其监督,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
3.健全市场经济法律机制,实现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 |
4.依法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发展、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
5.依法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
6.依法实施科教兴国和兴区战略,通过制度创新,培育各地方各区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
四、西部大开发的宪政基础与共和精神(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民族区域自治从理念到制度的历史演进[D]. 龚梦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3)
- [2]马克思主义民族区域思想中国化研究[D]. 杨学平.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3]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区域治理及其法治和宪法保障[J]. 文正邦.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6)
- [4]论民间法作为宪制的共和基础[J]. 谢晖. 法治研究, 2016(01)
- [5]“差序格局”、反定型化与未完全理论化合意 中国宪政模式的一种叙述纲要[J]. 田雷. 中外法学, 2012(05)
- [6]论民族地区公共治理合法性再生产 ——基于中国西南民族地区的视域[D]. 韦正富. 南京大学, 2012(08)
- [7]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研究[D]. 胡蜀洋. 四川师范大学, 2012(03)
- [8]区域法治研究纵论[J]. 文正邦.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09(00)
- [9]区域法治研究纵论[J]. 文正邦.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09(00)
- [10]区域法治研究纵论[J]. 文正邦.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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