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办案中重点掌握的几个环节(论文文献综述)
胡波[1](2020)在《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治理研究》文中认为为了强化区域间的联系,我国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投入大量的资源,取得良好的建设成果。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产品,高速公路采用收费通行管理方式,在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其计费方式有所变化,整体来讲是货车单次通行费用提升。车主为了降低自身的运输成本,采取各种措施偷逃高速通行费,导致高速公路运营收益降低。以现阶段四川高速集团的内部数据为基础,结合行业的普遍现象,对四川高速集团的通行费损失予以测算,通过非法改装、换卡、假冒绿色通行车等方式偷逃通行费造成的损失达到千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偷逃行为不仅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管理,导致其收入降低,同时,部分以暴力形式偷逃通行费行为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该行为。本次研究以四川高速集团逃费治理现状为基础,深度分析相关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期能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措施。首先对本次研究的背景进行介绍,进而阐述了研究意义。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速度快,通车里程长,管理运营工作量大,相关技术的发展,使得偷逃费方式变得多样化,高速公路偷逃费问题日益加剧,对高速公路运营收入提升、正常通行秩序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接着对目前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归纳,并对本次研究采用的指导理论予以介绍,形成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全面阐述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现状,对当前的高速通行费计算方式、收费系统等予以介绍,同时列举了该集团对偷逃费行为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效果;以此为基础,指出其在高速公路偷逃费行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度剖析问题成因。最后,合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为四川高速集团高效治理偷逃费行为提出建议措施,如完善稽查管理、建立高效稽查队伍、加强新兴技术应用、加强多部门协调、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本论文的研究分析,对于四川高速集团而言,帮助其充分认识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经验为其提供的措施建议,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该集团可将其应用于实践,提升高速公路偷逃费行为治理效果。
宋菲[2](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提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魏婷婷[3](2020)在《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完善研究 ——以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对治理领军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干部学校不仅是农村干部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的一所学校,也是培养农村高素质干部的重要阵地,其旨在为乡村振兴输出一批批优秀的“领头雁”。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乡村法治是乡村治理重要基础。正因为如此,农村干部学校在原有的课程设置上将法律课程作为课程体系的核心课程。山东省的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作为培养农村干部的先锋,其做法尤为突出。所以,本文以该校为切入点,期望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对我国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教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其取得的成就、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本文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对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的现状的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主要使用了调查问卷、教师访谈、查看教学课程方案和成果等方式。从中发现其在设置法律课程上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和特色。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在法律课程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即使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但是通过对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学生的问卷调查,可以发现其法律课程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未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律授课缺少对农村热点问题的解读、师资组成里欠缺农村一线教师、考核机制偏重理论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基于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举措。一是要扩大拥有一线农村工作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此外,在高校长期深入一线并研究农村法律法规的教授应承担起社会责任,要积极主动“送法下乡”。二是采取多元化的考评机制。要坚持理论和实践,在实践考核方面要设置科学、系统的评价标准;三是邀请实务专家交流合作。农村干部学校要加强与实务界专家的交流和合作,经常性邀请实务专家定期到校进行交流合作,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践需求。四是定期举办丰富的实践活动。在法律课程上,也要举办丰富的实践活动。第五部分站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角度,为了在教学活动中更好地将法律课程落地落细,本文除在上述宏观层面提出建议外,在参考了其他课程的教学设计的基础上,还就教学设计的原则和目标、教学难点和重点等具体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探讨。在探讨过程中,一方面认为法律课程的教学设计应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为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突出课程实用性以培养学生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教学过程中要把握好教学重点和难点,例如:培养学生掌握农村法律核心知识、充分结合学生的岗位有针对性的安排实习、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应做到各法律门类之间以及其他课程有效衔接等。总之,本文力求通过分析了解济宁地区中职学校的法律课程现状,进而发现一些全国农村干校存在的共通的问题,以期为乡村振兴下的许多中等农村干部学校提供更多的法律课程开展的经验,以完善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改革的同时也为我国提升农村法治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才培养模式。
王磊[4](2019)在《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在政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空前强化。如何在确保党的纪律检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权力滥用,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具体实践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亟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解决。对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进行研究,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还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深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纪律是由党制定或认可、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具有党内强制力、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任务的义务性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检查,是党的特定组织及其成员为维护党的纪律,依照确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实施的专门监督活动,具有政治性、监督性、纪律性、专属性等特点。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检查思想,为新时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奠定了理论基础。从历史来看,纪律检查对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随着党对法治认识的深化和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具有逻辑必然性:政党与党员间的“特殊契约关系”为党的纪律检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党的纪律检查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需要以法治方式加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以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为共同遵循,而这二者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时,实行法治化有助于强化和保障党的纪律检查的权威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不是片面的“法律化”,而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诸要素融入党的纪律检查制度构建,推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纪律检查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其要件包括政治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等四个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应当以规范权力行使为主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遵循,以党内法规体系为对照,具体包括机构建设、职权配置、程序设定、监督机制构建等4个方面的内容,前三者侧重于制约,后者侧重于监督,共同致力于有效规范党的纪律检查权。实现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前提是实现机构建设法治化,即机构建设要符合法治理念,做到职责清晰、机制顺畅、制约有效。依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界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领导机构和专责机构两大类,前者应通过健全党的基层领导机构、优化党的派出机关设置等措施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确保责任落实;后者应通过优化内设机构、完善派驻机构设置等措施进一步健全机构体系、强化内部制约。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应从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派驻纪检机构运行等方面予以完善。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应当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培育法治信仰与法治理念,建立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机制等。科学合理的职权配置是党的纪律检查在强化自我约束前提下权威高效运行的基础。党的纪律检查权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为履行党内职责、维护党的纪律而享有的,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和执行纪律情况实施专门监督的权力,该权力来自于全体党员合意形成全党共同意志基础上的党内科层制授权。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权”的概念有利于增强纪律检查的权威性、边界感、规范性和透明度。只有根据法治精神对权力进行过程性和功能性的分解,才能从内部实现对权力的有效控制。遵循权力法定、权力适当、权责一致和分权制约原则,党的纪律检查权可分检查督促权、线索处置权、执纪审查权、执纪审理权、纪律处置权等5个类别进行配置。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离不开法定的正当程序。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定应遵循如下标准:一是独立价值标准,包括参与性、合理性、中立性与对等性、及时性与终结性;二是工具价值标准,包括强化结果的权威性、确保结果的正确性、增进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三是效率价值标准,包括纪律检查程序迅速有效,纪律检查资源配置合理。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重点关注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及证明标准、期间等要素存在的问题,从法治化视角健全相应程序,对日常监督进行规范,对执纪审查进行制约,对“四种形态”转化进行规制,对党员权利进行保障,从而更加有效地制约权力。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监督属性及其滥用的危害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对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监督应坚持充分性与必要性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应重点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同级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党内民主监督等方面完善党内监督体系,着力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完善党外监督体系。
李涛[5](2019)在《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绩效管理研究 ——以山西省投资集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大作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也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纪检监察作为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之一,深刻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所以面对这样的新任务,我们应该勇于承担挑战,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努力锻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铁军。而国有企业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是国家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基石,只有加强对他们的考核,才能全面提升纪检监察体系的工作效能,也才能强化国家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性重大布局的工作效果,不断提高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使人民的生活环境进一度得到改善。所以说纪检监察工作绩效管理,特别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绩效管理作为反腐败体系中最基层的一部分,它的开展关系到国计民生,也关系到国家整体的治理能力建设,因此开展对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绩效管理的探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对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成效和收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本文针对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并以山投集团为例对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现状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重心由抓大案向抓党风进行调整。但基层纪检监察仍存在较大信访压力,群众工作琐碎繁杂。信访工作也存在举报方式传统、重复、化解难度大、越级举报突出和结案率不高的情况。因此结合工作实际,对纪检监察绩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工作存在考核主体不合理、内容不完善、体系不健全、结果使用不恰当等问题。并据此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主要包括建立多元化的绩效管理考核组织和主体、完善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绩效考核内容、构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体系等。本论文在最后给出了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策略,以确保方案的实施与执行。因此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就针对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而言,构建与山西省属国有企业实际相适应的纪检监察工作绩效管理的相关办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对国有企业改善绩效考核效果、提升纪检业务能力、强化执纪监督水平有一定的作用,从国有企业角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助力国家发展向高水品、高质量的方向迈进。
刘津梦[6](2019)在《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愈来愈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无法全面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这时,政府的有效监管就成为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面广、点多、任务繁重,因此是监管工作的重难点,县级监管部门是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实施主体,其监管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群众饮食安全,也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本文通过对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为完善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提出对策建议。本文首先对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等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发现出现的问题有监管效能不高、执法权限交叉、监管力量薄弱、技术检验不力,究其原因为监管方式与监管要求不相适应,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检测仪器设备及经费缺乏;再次,查阅并归纳分析省外的山东威海、深圳、昆明五华区以及省内的郑州市、新蔡县、叶县等地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经验,为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带来启示;最后,提出了相应的结论对策,建立科学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明确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权限,优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提升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完善食用农产品风险应对措施,增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社会共治等。本文针对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初步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可能的创新点:首次把监管区域限定在基层,以唐河县为蓝本,对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进行全面综合分析,找到了基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成因,并给出了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以期为其它地方基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考。
冯志峰[7](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郭夏菁[8](2018)在《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其包含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其中,最后一个条件隐含着“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证据链的构建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极为重要,其不是证据的简单叠加,而是对证据的逻辑排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仅需要互相印证,还需以一定的形式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不同犯罪的实体构成与证据形式都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以区别对待,将造成证明的混乱。所以,将证据链进行类型化构建是极有必要的,不仅能够指导侦查,还能辅助审判,甚至能减少错案的发生。但我国在这方面研究得还比较少,基本没有系统的论述。本文以证据链类型化构建为主题,探讨不同实体构成和不同证据形式的证据链构建,结合案例提出构建模型,并提出实际运用的方法。本文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将对证据链构建的理论基础进行解读和剖析,厘清证据链的相关概念,准确分辨证据链存有的特征,如多维性、逻辑集合性、闭合性等,并结合多种理论对证据链进行构造的分析。同时,在对证据链进行基本界定之后,就证据链的构建过程阐述自己的观点,对适格证据的筛选、定罪证据分链条的构建、量刑分链条的构建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预防证据链错误构建的调整方法,从证据链构建的全面性、合法性和适应性等三个方面限制证据链偏差的形成。另外,对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证据链进行了初步的分类。第二章以冤假错案为视角,重点对张氏叔侄案、陈满案、佘祥林案进行分析,从案件的破案思路和审判思维等多个方面总结错案发生的原因以及证据链错误构建的教训。同时以错案为引入点,就证据链构建的逻辑性进行了论证,其中包括了链节的正确提取、证据链构建的顺序性以及对疑难案件由果溯因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本章还以代表性错案为参考点,讨论了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必要性,为之后的论述打下坚实基础。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以实体法和证据法为分类依据,结合具体案例,对证据链进行分类并加以说明。在进行基础的分类之后,本文对两大分类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提出4个实体法小类和3个证据法小类的证据链模型,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实体法情形和证据法分类。本章还结合当下热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证明标准为论证基础,深入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链构建,并提出了可适用的模型。第四章主要阐述了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运用。本章的第一部分仍以第三章得出的结论为论证基础,综合第三章的分类及模型,探讨复杂模型的构建原理和构建方法,并得出“以实体法为架构,以证据法为调整”的最佳模型。本章的第二部分则以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为引入点,在探讨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的同时,研究每一个阶段下的证据链的特点,剖析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机理,并提出基本的适用模型。第五章则是以人工智能为背景,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证据链程序性构建的运用前景进行了展望,并从构建模型样本的选取、样本的拆解和模型的组合以及判定的准确性等三方面对证据链构建人工智能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本章还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计算机基础知识,提出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程序设计,介绍了程序设计的基本原理,并提出程序设计的两种基本模式。
杨馨馨[9](2017)在《中国当代司法政策短期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中国司法(尤其是基层司法)的一大难题,尤其是在所谓的司法便民等一系列对诉讼费用的减免政策之后,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立案登记制和司法员额制改革逐步推进之后,“案多人少”的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发凸显,成为制约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瓶颈。为解决“案多人少”,最高院推出的以“简繁分流”为核心的一系列应对措施,虽有一定效果,但仍是治标不治本。学者也曾对“案多人少”的原因进行剖析,比如从“案多”的原因,从“人少”的角度,以及法官的各种负担进行分析,确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细细品来,总感觉有未尽之处。本文试图从学者并未着手处之司法政策分析角度,寻觅“案多人少”与司法政策之间的关联,发现,司法政策的短期化可能是“案多人少”问题的一大源头。因为司法的保底是解决纠纷,其更重要的功能是通过解决纠纷向社会和市场释放正确的激励信号。如果司法只注重前者而忽视后者,很可能沦为以滥用调解和执行和解为标志的“和稀泥”。这种妥协性司法的实质是通过压迫债权人让利的方式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但其后果则是激励了寻租型诉讼——债务人与其主动还钱,不如等着吃官司。长期以来鼓励调解和执行和解的司法政策导致了案件数量的猛增以及如今的司法困局,法律的底线一旦失守,司法公信力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必须从调整短视的司法政策入手。诸如限制调解的使用范围,禁止执行和解,强化执行的力度等措施缺一不可,否则司法就不可能从妥协转向进取,也不可能从长远尺度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本文第一章是对研究问题的提出及描述。首先对“案多人少”的情况进行总体勾画,发现其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后引用了实证调研数据进行细致分析,如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法官的人均案件负担量等,展现了“案多人少”的惊人现状,亟待解决;之后论述法院系统的应对策略——以增加编制和简繁分流等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办法,但“案多人少”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缓解。学界分析“案多人少”的原因,给出的解释是:法院的诉讼费用过低,造成案件的涌入;法院的政治渠道与司法渠道混淆,政治负担过重,分散了法院的审判力量等观点,引出司法政策短期化可能是引发“案多人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并把司法政策短期化作为文章的研究核心。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司法政策短期化的成因。我国对司法功能之定分止争、社会控制的功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但却忽视了司法还有向社会“发信号”创设激励的功能。学者们对司法政策的制定曾有过论述,如:德沃金的权利理论说明司法政策不能伤害民众权利,法经济学集大成之波斯纳法官的司法要向前看等。而我国司法政策在制定之时就未见考虑周全,造成了一系列的后果。且“案多人少”的压力一部分就来源于短期化司法政策:如不经通盘考虑、制定完备配套政策就设定降低(甚至减免)诉讼费用、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政策,带来了法院的案件井喷;加之执行乏力导致审判公正被削弱,加之我国目前还有社会信用孱弱与社会资本缺乏等背景因素,最终导致了司法政策短期化。第三章介绍了司法政策短期化的后果之一:寻租类诉讼的泛滥。首先从当事人的策略选择角度进行分析,引入了相关法经济学模型与理论成果,主要是当事人的诉讼选择理论模型,分析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和解是基于成本收益精确计算的考量。也解释了正因我国法院的司法政策向当事人释放了不稳定的信号,被当事人所利用来获取不当利益,由此造成了寻租类诉讼的泛滥。后界定了寻租类诉讼的内涵及两大类型:机会主义诉讼和虚假诉讼。再通过短期化司法政策与两大寻租类诉讼进行两两互动,得出结论——短期化司法政策会诱发当事人的寻租行为,衍生出更多的案件,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第四章介绍了司法政策短期化的后果之二:削弱司法公信力。本章分为两部分:首先,在论述过程中引用了法经济学模型,分析了中国法官比较在意的几个重要的因素诸如收入、升迁、声誉等,并讨论了短期化司法政策与法官决策的互动关系;其次,分析了不科学的司法政策会影响法院激励,更可能带来削弱司法公信力的后果。第五章对如何应对短期化司法政策给出具体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二章短期化司法政策的成因,给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要加强执行力度;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实现调解、执行和解与司法的均衡;在案件分流层面,将多元解纷制度与诉讼费用的调整并行;在社会层面,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外部保障,让整个社会处于信誉的良性循环,从而达到理想的结果。
姜艳华[10](2017)在《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特殊病人群利用或被利用自身特殊生理情况难以被司法机关收治关押的特点肆无忌惮地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成为当前毒品犯罪的又一新特点。目前执法部门采取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进行困难帮扶、新建收治场所等措施来应对当前严峻的特殊病人毒品犯罪形势,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特殊病人毒品犯罪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治理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侦查抓捕难、进入诉讼程序难、收治管理难及改造回归难等问题。造成特殊病人毒品犯罪的治理问题频出的原因有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对此类罪犯适用刑罚适用遭遇尴尬;监所管理制度先天不足;“收治中心”模式缺乏法律支撑。其次是作为犯罪治理主要力量的政府责任意识不强、提供的资源配置不足、采取的治理策略不当、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够。最后是参与此类犯罪治理的社会力量缺失,难以克服政府部门治理此类犯罪中存在的短板。对特殊病人毒品犯罪进行治理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完善对涉毒特殊病人群的刑罚适用、细化收治管理法律法规、为“收治中心”管理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撑等;其次,完善政府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治理,如强化政府治理此类犯罪的责任意识、优化治理此类犯罪所需的资源配置、改变政府目前所采取的治理策略、构筑各禁毒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等;最后要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犯罪治理,来克服政府在犯罪治理中的短板。
二、企业办案中重点掌握的几个环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办案中重点掌握的几个环节(论文提纲范文)
(1)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高速公路偷逃费相关概念 |
1.2.1 高速公路收费 |
1.2.2 高速公路偷逃费 |
1.2.3 高速公路偷逃费治理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基本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偷逃费的查处及预防研究 |
2.1.2 高速公路偷逃费的原因研究 |
2.1.3 高速公路偷逃费类型研究 |
2.1.4 关于逃费治理对策的研究 |
2.2 理论与经验借鉴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国内外治理经验借鉴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现状 |
3.1 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现状 |
3.1.1 集团收费经营现状 |
3.1.2 高速通行费的主要构成 |
3.1.3 四川高速偷逃通行费现状 |
3.3 四川高速公路偷逃费特征分析 |
3.4 现有偷逃费治理措施存在的问题 |
3.4.1 稽查制度不完善 |
3.4.2 缺乏培养专业稽查人员 |
3.4.3 偷逃费车辆查处困难 |
3.4.4 相关利益者协调不够 |
3.4.5 治理效果评价片面 |
3.5 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
3.5.1 稽查管理存在缺陷 |
3.5.2 稽查人员激励机制不足 |
3.5.3 缺乏足够的逃费稽查技术手段 |
3.5.4 相关部门缺乏有效沟通 |
3.5.5 缺少第三方评估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四川高速集团偷逃费治理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稽查管理程序 |
4.2 建立稽查人员激励机制 |
4.3 加强新兴技术的应用 |
4.3.1 加强偷逃费治理平台建设 |
4.3.2 利用大数据技术发现嫌疑车辆 |
4.3.3 完善逃费车辆信息共享平台 |
4.3.4 提升科技手段 |
4.3.5 优化升级ETC软件 |
4.4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
4.4.1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
4.4.2 建立逃费稽查长效机制 |
4.5 引进第三方机构评估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下一步研究计划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3)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完善研究 ——以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和理论 |
1.实践教学理论 |
2.项目教学法 |
3.诊所式法律教学 |
(四)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1.研究目标 |
2.研究方法 |
二、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教学现状 |
(一)“三元五维”的特色教育体系 |
(二)法律课程教学体系 |
1.丰富的教学活动 |
2.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 |
3.重视基础知识和课程的连贯性 |
(三)法律课程师资力量 |
(四)合理的教学时间安排 |
三、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存在问题 |
(一)法学课程重视程度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 |
(二)缺少农村一线的教师 |
(三)缺少对农村热点问题的解读 |
(四)考核机制偏重理论 |
四、完善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教学管理 |
(一)扩大拥有一线农村工作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 |
(二)采取多元化的考评机制 |
(三)邀请实务专家交流合作 |
(四)举办丰富的实践活动 |
(五)革新现有理论和实践教学方法 |
(六)均衡安排教学步骤和时间 |
1.教学步骤 |
2.教学时间安排 |
五、优化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教学设计 |
(一)教学方案设计原则和目标 |
1.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
2.培养学生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实践能力 |
3.突出实用性:解决乡村振兴中法律问题 |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
1.培养学生掌握农村法律核心知识 |
2.充分结合学生的岗位安排针对性地制定实习方案 |
3.满足不同学生的教学需求 |
4.应做到各法律门类之间以及与其他课程有效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致谢 |
(4)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主要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五、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党的纪律检查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的内涵及外延 |
一、党的纪律的概念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内涵 |
三、党的纪律检查的外延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纪律检查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纪律检查思想 |
二、列宁的纪律检查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关于纪律检查的论述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的历史进路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 第二章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逻辑基础 |
一、党的纪律检查的理论前提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公权力属性 |
三、党的纪律检查的依“法”运行 |
四、党的纪律检查实行法治化的逻辑必然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基本意蕴 |
一、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内涵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 |
三、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要件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的体系构成 |
一、构建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的考量因素 |
二、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体系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建设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设置 |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确定依据 |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组织体系 |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法治化改革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运作模式建设 |
一、党的纪律检查的领导体制 |
二、党的纪律检查的工作机制 |
三、党的纪律检查运作模式的法治化完善 |
第三节 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工作队伍建设 |
一、法治信仰与法治理念的培育 |
二、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 |
三、职业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职权配置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权的法治界定 |
一、党的纪律检查权的定义 |
二、党的纪律检查权的内涵 |
三、党的纪律检查权的配置原则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权的科学配置 |
一、检查督促权 |
二、线索处置权 |
三、执纪审查权 |
四、执纪审理权 |
五、纪律处置权 第五章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定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的设定标准 |
一、独立价值标准 |
二、工具价值标准 |
三、效率价值标准 |
第二节 党的纪律检查程序设置的重点要素 |
一、管辖 |
二、回避 |
三、辩护 |
四、证据及证明标准 |
五、期间 |
第三节 完善党的纪律检查程序的法治路径 |
一、日常监督的程序规范 |
二、执纪审查的程序制约 |
三、“四种形态”转化的程序控制 |
四、党员权利的程序保障 第六章 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制构建法治化 |
第一节 党的纪律检查监督机制构建相关问题 |
一、对党的纪律检查权进行监督的特殊重要性 |
二、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对党的纪律检查的党内监督体系 |
一、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
二、同级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 |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 |
四、党内民主监督 |
第三节 对党的纪律检查的党外监督体系 |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
二、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
三、民主监督 |
四、群众监督 |
五、舆论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5)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绩效管理研究 ——以山西省投资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概述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概念及相关理论依据 |
2.1 绩效管理的理论依据 |
2.2 绩效管理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 |
2.2.1 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模式 |
2.2.2 政府部门绩效管理意义 |
2.3 绩效管理相关概念 |
2.3.1 绩效的概念 |
2.3.2 绩效管理方式 |
2.3.3 绩效管理体系 |
2.3.4 绩效管理方法 |
第三章 以山西省投资集团为例对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现状的实证分析 |
3.1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责划分 |
3.2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基本情况分析 |
3.2.1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情况概述 |
3.2.2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特点分析 |
3.3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考核情况分析 |
3.3.1 考核对象不全面 |
3.3.2 考核范围不完整 |
3.3.3 考核体系不科学 |
3.4 山投集团纪检监察工作暴露出的问题 |
3.4.1 工作能力弱 |
3.4.2 督办力度差 |
3.4.3 激励政策缺 |
第四章 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国企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考核主体不合理 |
4.1.2 国企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考核内容不完善 |
4.1.3 国企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考核体系不健全 |
4.1.4 国企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考核结果使用不恰当 |
4.2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对绩效管理的认识不充分 |
4.2.2 对绩效管理分析不足、反馈不及时 |
4.2.3 对绩效管理的指标设置不科学 |
4.2.4 对绩效管理片面追求统一化 |
第五章 完善山西省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绩效管理体系的构想 |
5.1 建立多元化的绩效管理考核组织和主体 |
5.1.1 建立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 |
5.1.2 设立多层次的考核部门 |
5.2 完善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绩效考核内容 |
5.2.1 常规性工作 |
5.2.2 业务性工作 |
5.2.3 特色性工作 |
5.2.4 完善考核内容的意义 |
5.3 构筑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绩效管理的体系 |
5.3.1 绩效计划设计构想 |
5.3.2 绩效考核设计构想 |
5.3.2.1 绩效考核中对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赋分设计构想 |
5.3.2.2 绩效考核中对绩效计划完成效果赋分设计构想 |
5.3.2.3 绩效考核中对绩效计划完成态度赋分设计构想 |
5.3.2.4 考核标准及结果的得出 |
5.3.3 绩效分析、绩效反馈、绩效改进设计构想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3、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 |
1、研究的基本思路 |
2、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本文预期创新点 |
二、概念界定及理论阐释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食用农产品 |
2、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
3、基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1、信息不对称理论 |
2、博弈理论 |
3、政府监管理论 |
三、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一)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概况及主要做法 |
1、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基本情况 |
2、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概况 |
3、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 |
(二)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 |
1、建立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 |
2、检验检测发挥作用日益突出 |
3、创建了当地食用农产品质量品牌 |
4、推动了食用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 |
5、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 |
四、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1、监管效能不高 |
2、执法权限交叉 |
3、监管力量薄弱 |
4、技术检验不力 |
(二)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
1、监管方式与监管要求不相适应 |
2、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 |
3、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
4、检测仪器设备及经费缺乏 |
五、省内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经验及启示 |
(一)省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主要经验 |
1、山东威海经验 |
2、深圳经验 |
3、昆明五华区经验 |
(二)省内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主要经验 |
1、郑州经验 |
2、新蔡县经验 |
3、叶县经验 |
(三)省内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对唐河县的启示 |
1、执法队伍壮大且部门间形成合力 |
2、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
3、政府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
4、提高食用农产品安全专业化监管水平 |
六、完善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
(一)建立科学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模式 |
(二)明确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权限 |
(三)优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 |
1、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人才库储备建设 |
2、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队伍管理培训 |
(四)提升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 |
(五)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应对措施 |
(六)增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社会共治 |
(七)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
七、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唐河县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调查问卷(1) |
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者调查问卷(2) |
唐河县食用农产品消费者者调查问卷(3)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成果等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8)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论证过程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刑事错案视角下的证据链构建 |
第一节 分析:以几个代表性错案为例 |
一、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
二、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 |
三、佘祥林案 |
第二节 启示:刑事案件证据链构建的逻辑性 |
一、证据链节的正确提取 |
二、证据链构建的顺序性 |
三、疑难案件由果溯因的基础 |
第三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必要性 |
一、指导、规范取证活动 |
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第二章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逻辑支撑 |
第一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的基本界定 |
一、证据链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证据链的基本构成 |
第二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的构建过程 |
一、适格证据的选取 |
二、定罪证据分链条的构建 |
三、量刑证据分链条的构建 |
四、构建偏差的调整 |
第三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分类依据 |
一、实体法上的犯罪类型化 |
二、程序法上的证据证明力区别化 |
三、证据法上的证明逻辑差异化 |
四、本文选取的类型化角度 |
第三章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的分类 |
一、实体法下的分类 |
二、证据法下的分类 |
第二节 以实体法为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一、以犯罪主体为分流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二、以犯罪主观为分流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三、以犯罪对象为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四、以侵害法益为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第三节 以证据法为基础的证据链构建 |
一、一般情形下的证据链构建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证据链构建 |
第四章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运用 |
第一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综合运用 |
一、证据链类型化后的综合运用模型探析 |
二、最佳模型:以实体法为架构,以证据法为调整 |
第二节 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证据链构建 |
一、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探析 |
二、立案阶段的证据链构建 |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链构建 |
四、侦查终结的证据链构建 |
五、起诉阶段的证据链构建 |
六、审判阶段的证据链构建 |
七、不同阶段证据链构建的实际运用 |
第五章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程式化:人工智能的运用.. |
第一节 证据链程序性构建的运用前景 |
一、法律人工智能的探索 |
二、证据链构建人工智能化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的程序设计 |
一、程序设计的基本理论 |
二、程序设计的两种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当代司法政策短期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及其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及其描述 |
第一节 “案多人少”的现象描述 |
一、“案多人少”的表现特征 |
二、“案多人少”的实证调查 |
第二节 法院系统应对“案多人少”的实践与后果 |
一、从增加法官编制到员额制 |
二、寄希望于“繁简分流”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三、法院具体实践中的困难 |
第三节 “案多人少”的既有理论解释 |
一、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的绝对降低 |
二、政治渠道与司法渠道混淆 |
三、“案多人少”的其他原因 |
第四节 司法政策短期化——“案多人少”的可能解释 |
一、司法政策短期化的界定 |
二、司法政策短期化与“案多人少”的密切关系 |
小结 |
第二章 司法政策短期化的成因 |
第一节 对司法功能、司法政策应予关注的理论 |
一、通说的司法的功能 |
二、对司法政策应予关注的理论 |
第二节 “案多人少”的压力来源 |
一、立案登记制的采用让诉讼数量增长迅猛 |
二、我国诉讼费用的调节功能失效 |
三、短期化司法政策浮出水面 |
第三节 执行乏力导致审判公正被削弱 |
一、判决执行乏力 |
二、执行乏力倒逼审判环节削弱司法公正 |
第四节 社会背景 |
一、我国社会信用相对孱弱 |
二、社会资本的缺乏 |
小结 |
第三章 司法政策短期化后果之一:寻租类诉讼泛滥 |
第一节 当事人应对司法政策短期化的法经济学模型 |
一、法经济学理论的引子 |
二、当事人的诉讼选择理论模型——基于成本构成 |
第二节 司法政策短期化滋生寻租类诉讼 |
一、寻租类诉讼概述 |
二、寻租类诉讼与短期化的司法政策的互动关系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政策短期化后果之二:削弱司法公信力 |
第一节 法官面对司法政策短期化的法经济学模型分析 |
一、中国法官的最大化模型之前提 |
二、中国法官的最大化模型的影响因素 |
三. 中国法官的最大化模型与司法政策 |
四、法官面对我国短期化司法政策的应对策略 |
第二节 短期化司法政策导致法院激励失灵 |
一、法院判决的激励作用与社会效果 |
二、短期化司法政策影响了法院激励 |
三、法院激励失灵导致司法公信力削弱 |
小结 |
第五章 司法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强化执行力度 |
一、司法政策制定的目标和原则 |
二、对策:强化力度,让执行长出牙齿 |
第二节 调解、执行和解与司法的均衡 |
一、实用主义司法裁判 |
二、慎用调解与执行和解 |
第三节 多元解纷与诉讼费用的调整并行 |
一、提高法院诉讼费用收取的门槛 |
二、多元解纷的并行保障人民解决纠纷渠道的畅通 |
第四节 社会信用体系的外部保障 |
一、信息失灵与治愈机制 |
二、我国信用体系完善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的现状 |
2.1 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的当前做法 |
2.2 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2.2.1 侦查、抓捕难 |
2.2.2 进入诉讼程序难 |
2.2.3 收治、管理难 |
2.2.4 改造、回归难 |
第3章 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3.1 法律制度存在不足 |
3.1.1 刑罚适用存在障碍 |
3.1.2 监所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
3.1.3“收治中心”模式缺乏上位法支撑 |
3.2 政府部门治理不力 |
3.2.1 责任意识不强 |
3.2.2 资源配置不足 |
3.2.3 治理策略不当 |
3.2.4 协调配合不够 |
3.3 社会力量参与缺失 |
第4章 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对策的完善 |
4.1 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1 完善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 |
4.1.2 完善、细化收治管理法律法规 |
4.1.3 为“收治中心”模式提供法律支撑 |
4.2 政府部门治理的完善 |
4.2.1 强化责任意识 |
4.2.2 优化资源配置 |
4.2.3 完善治理策略 |
4.2.4 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
4.3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犯罪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录五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四、企业办案中重点掌握的几个环节(论文参考文献)
- [1]四川高速集团通行费偷逃治理研究[D]. 胡波.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2]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农村干部学校法律课程完善研究 ——以济宁市农村干部学校为例[D]. 魏婷婷. 曲阜师范大学, 2020(12)
- [4]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法治化研究[D]. 王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5]国企纪检监察机构的绩效管理研究 ——以山西省投资集团为例[D]. 李涛. 太原理工大学, 2019(09)
- [6]唐河县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 刘津梦. 河南工业大学, 2019(02)
- [7]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8]刑事案件证据链类型化构建研究[D]. 郭夏菁.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中国当代司法政策短期化研究[D]. 杨馨馨. 山东大学, 2017(12)
- [10]特殊病人群毒品犯罪治理对策研究[D]. 姜艳华. 湘潭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