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入世后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黄丽红[1](2019)在《软商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软法是位育现代治理多元化需求的有效路径之一。随着制度的转型以及现代法治进程的深入,传统意义上“硬法独掌天下”的时代早已一去不返。软法藉由其灵活性、多样性等特性,不但可以有效地缓和改革与法治间的种种张力,而且彰显其精准平衡的路径优势。此一现象不只发生在公域之中,私域方面更是如此。研究表明,中世纪商人法是软法的谱系来源之一,这意味着商法之中的软法现象很早就已存在,只不过人们对此一直习而不察。这是本文的研究主题。软商法由软法延伸而来,因此,对软法的界定就尤为重要。本文先从软法的内涵、外延以及性质着手,得出软法亦法的结论,亦趋同步解决软商法的正当性问题。紧接着从软商法的内涵、外延出发,分析软商法的特征与法理基础,通过软商法与道德、习惯及政策之间的比较,是以形成软商法的初步认识。良好的市场秩序本身就内含规则之义,软商法因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契合而使其成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内部规则。从内在属性上说,这种规则表现出了强大的韧性、分散性和内在的连续性等特性。从软商法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来看,软商法具有规范、评价、激励及凝聚的功能。从历史上看,软商法经历了形成、成熟、式微以及复归四个阶段。商业、商人以及商事规则的先后出现再到分工的出现促使商业不断向前发展表征着软商法的基本形成。在中世纪,海外贸易的兴盛、商人阶层的出现以及商业的实践使得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这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软商法。然而,随着商法在近代的国家化与民族化,软商法的生存空间遭到严重挤压,但是,两大法系的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却有不同的表现。现代商法在某种程度上昭示软商法的复归,民族国家是政治组织的基础,但在经济领域其不再被视为最高表现形式而存在,现代商法的国际性使得软商法大有可为。软商法有着完善的实施保障机制。文章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以及自然法学三个角度剖析了软商法何以实施的原因。软商法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条件,表现在需要被普遍认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群体规模以及成员间相对均衡的实力或地位四个方面。从软商法的运行来看,其主要通过内外两个方面来保障这种规则的顺畅运行。从外部关系来说,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来实现商人自我治理。这种治理因市场和政府治理的双双失灵并且其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实效而获得正当性。同时,商人共同体内的互惠行为实现了商主体间的合作,文章以博弈论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了商人基于竞争前提下的合作以及身处竞争世界中的商人为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这为软商法的运行提供更为深刻的支持。尽管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但是软商法同样具有处罚权,这种权利不但有着具体的权利来源,并且有着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扩大,软商法无法满足现实商业的需求。因此,其需要也势必同硬商法相关联。从商事立法的方面来说,以立法为中心导向是我国商事法律建构的主要特点,虽然这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但是这种立法理念却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也是软商法能与硬商法形成互动的基础,这也说明我国的商事立法必须吸收法律多元的理念。商事立法对商事实践的考量使得软商法具备向硬商法转化的基础。文中对软商法转化的原因、转化的形式和基础、转化的条件以及转化的后果做了细致的分析。立法对软商法的考量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产生影响。因此,在商事裁判上也须对软商法能否作为商事裁判依据加以分析。文中从法源的内涵出发,论证了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以及软商法与商事法源的适切来证成软商法可以成为商事法源的一种。基于此,软商法如何适用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软商法因在内容上对硬商法具有强化、补充的功能,司法实践也对其进行了肯定,并且二者之间呈现相互合作的趋势。
陈晓烨[2](2017)在《论“银行中心”票据体制的修正》文中指出《票据法》立法之初所形成的“银行中心”票据体制对我国票据法律关系及规则的构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明确银行地位、提出存在问题、分析修正必要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四个部分对修正我国“银行中心”票据体制展开论述,为其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第一部分对我国当前票据法上银行是何地位作出说明并分析此种规定的原因。首先,从票据种类这一角度入手,目前存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及支票,占据了票据的绝大多数,且都为银行票据。其次,银行在票据业务的各流程均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是连接票据相关当事人的枢纽。最后,在我国的票据体制中银行信用占据着绝对的中心地位。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尚未确立时期的作法,基于商业信用不健全及全国性票据市场制度尚未形成的现实状况而如此规定。第二部分分析此种“银行中心”票据体制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对于商业票据签发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票据法上缺少融通性票据及相应商业本票的规定,对出票人资格作出了极大的限制。第二个方面是票据法赋予了银行强势的市场地位和管理资质,分别从同城结算、一部付款、票据时效、银行规则效力、银行责任几方面进行论述其权利义务规定上的不合理之处。第三部分提出修正“银行中心”票据体制的依据所在,首先是基于市场主体平等性的要求,银行开始由准行政机构向市场主体转化,各类商事主体都有着平等发展的愿望。其次是出于培育市场信用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票据的信用融资功能需要得到发挥。最后是基于健全票据体制的要求,适度修正此种票据体制对于发展全国性票据市场制度,构建平等的票据法观念有着积极意义。第四部分为修正我国当前票据体制提出建议,通过具体制度的构建对票据法上不合理的银行地位做出改变。文章主要从发展和推动商业信用,全面承认商业票据;建立银行与其他民商事主体票据权利、义务平等一致性三个方面展开。
王娜[3](2012)在《论票据时效制度》文中研究指明票据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工具,它兼具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形成与完善,都印证了票据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票据等相关产业的日益繁荣昌盛。本文将从三大方面阐述票据时效制度:第一部分,从票据时效的概念入手,提到票据时效不得不追溯其发展的渊源,即民事时效,两者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本文在民事时效的制度下,阐明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出并分析票据制度的缺陷和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首先,从票据法自身性质的缺陷上分析,并具体到票据时效的相关规定,包括起算点、中断和期间的效力。其次,笔者发现在实践当中出现了《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之间的冲突,这部分将集中讨论二者的法律规定。最后,从理论上分析原因,避免在实践出再出现此类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前两部分对理论与现实的分析,找出了我国票据法立法与执法上的瑕疵,所以,迫在眉睫的任务是完善我国的票据时效制度。按照哲学上内因与外因想结合的理论,笔者分别要从内部和外部分别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时效制度。对内,要完善票据法自身立法,包括重新定位票据时效的性质和具体明确三种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对外,要完善我国整个立法体系,包括明确票据法有关票据时效的相关规定和修改支付结算办法时效的相关规定。本文意在通过对票据法理论上分析找到实际问题,再通过理论的修改来避免现实问题的出现,这样才能使我国票据时效制度顺应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票据时效的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王爱月[4](2011)在《我国票据承兑制度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附属票据行为。承兑是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利益的重要关口,承兑制度的设立理应遵循票据的最大流通性原则,发挥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便捷功能。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承兑制度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票据实务的需求,不仅给票据承兑法律制度的研究造成困难,而且使得当事人在法律实践中无所适从。导致承兑问题引发的票据纠纷逐渐增多,引起票据法领域的学者极大关注。本文以实现票据最大流通性的视角,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我国票据承兑运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承兑制度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票据承兑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承兑行为的意义及性质的分析,明确承兑制度的设立在于最大限度的保证票据流通性,实现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接着,介绍了我国承兑行为如何运作的相关规定,发现严格承兑制度规定与票据法推崇的最大流通性原则相左。第二部分票据承兑制度的比较研究。本部分主要分为承兑提示、承兑内容、及承兑效力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应用大量的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与我们国家的承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深刻认识我国承兑制度在规定上缺乏灵活性和适时性。第三部分我国票据承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主要是结合上部分的比较研究,从承兑主体及承兑提示、承兑内容、承兑的补救制度方面检视我国票据承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以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目前承兑制度规定上存在哪些缺失。。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承兑制度的设想。本文在借鉴国外承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承兑制度的设想。全面规定承兑提示规则、补全承兑内容的缺失,同时增添承兑的撤回制度。满足票据实务中对承兑制度的需求并达到促进票据流通,实现票据权益的目标。
黄鑫[5](2009)在《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文中提出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票据法与金融实践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日趋显现,给当今金融界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笔者从法理的角度并结合现实可能性,在对现行《票据法》的立法缺陷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就其修改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刘雪艳[6](2008)在《背书连续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我国票据制度的推行和票据立法带来了契机。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票据活动已经进入法制轨道,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日益成为交易、信用、融资必不可少的工具。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的转让,因为票据具有可转让性。票据流通除了交付转让外,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完成的。背书是一切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而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因而背书的连续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但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连续认定的规定过于笼统,票据实务中对背书连续的认定也五花八门,这严重影响了票据流通、支付、信用等功能的正常发挥,损害了有关票据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有必要理清背书连续认定的标准。本文通过对背书连续的概念、效力及其认定要件的阐述,论证了背书连续认定对于票据转让的重大现实意义;然后分析说明了背书连续认定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包括背书不得记载事项、无效签章等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也分析了背书连续认定过程中的特别问题,包括空白背书、伪造背书等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赵艳霞[7](2008)在《我国银行汇票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票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工具,其在金融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种极为特殊的票据形式,那就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为我国票据法所特有,其是为了适应异地购物付款且付款金额又无法确定的一种票据,其在产生之初是先进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然而,银行汇票毕竟属于票据的一种,票据所具有的标志性特征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流通性,银行汇票也应具有;但是,银行汇票由于其产生时的特殊性,有很多具体制度违背了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功能上仅发挥了支付结算的功能,未能发挥出票据应具有的信用、融资等功能。因而,银行汇票现行法律制度已远远不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反其与票据法原理的种种相背之处不但使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滞后了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重新构建科学合理的银行汇票理论及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在票据法的研究领域中,学者普遍关注一些票据法的理论问题,尤其是我国票据法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英美票据法相比相对滞后的领域,而关注银行汇票制度的学者不多,论着也很少。但是,银行汇票在我国又是非常重要的票据制度,其涉及金融领域的问题,牵涉到银行的法律责任问题,要对银行汇票制度进行规划,那么与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应作相应的完善,那么工作量是相当庞大的。因而,对银行汇票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既涉及我国票据法的整体与世界通行的票据法理论相协调的问题,也涉及银行汇票制度本身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本文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银行汇票进行制度完善。第一部分:概述我国现行银行汇票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论述我国银行汇票产生的背景,现行银行汇票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票据的区别,银行汇票的法律性质及其应具有的功能。第二部分:论述现行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制度,重点研究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认为,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一般情形下为不同的当事人,但也不排除银行汇票具有变式的可能性;另外,本文将申请人设计为收款人,以保障票据流通中的安全。第三部分:完善银行汇票的格式和流转程序。在格式方面,本文重点论述银行汇票在记载事项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还有关于解讫通知的法律性质问题。在流转程序方面,本文在阐述现行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存在的不利于流通和保障当事人的基础之上,进而提出自己的完善措施。第四部分:完善银行汇票的救济方式。我国现行银行汇票的救济方式除了临时性的救济方式挂失止付外,还规定了公式催告和诉讼这两种最终的救济方式。然而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票据法都只规定了公式催告和诉讼的其中之一;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我国有关银行汇票的救济在采取挂失止付外,可采取公式催告这种方式。有关银行汇票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学界研究的比较少,有的研究又比较分散,因此本文重点整合以往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试图建构一个既符合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原理,又符合我国现行金融秩序的科学合理的银行汇票的完整的体系,既能明晰银行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体系,又能促进银行汇票的流通、发挥银行汇票的支付、结算、汇兑、融资功能。
赵卿[8](2006)在《票据签章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票据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票据签章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依据,也是票据有效发挥其经济职能的关键。我国票据法从维护票据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角度出发,对有关票据签章的一些法律问题规定得严格而又机械。虽然随之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法规和规章与之配套实施,但又导致某些规定间的冲突,影响法律的逻辑性和严密性。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参考大量的其他国家有关票据理论研究、票据立法和票据运作实务,力图通过对票据签章制度的梳理,为我国票据法的完善和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全文共包括五章内容。前两章主要探讨票据签章的意义、形式与分类;第三章则主要研究票据签章的效力及其受制因素;第四章着重对票据签章与票据责任的分配进行分析;最后一章结合其他国家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和法理,提出了对我国票据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票据法,保障票据纠纷的正确处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任丽[9](2006)在《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文中研究指明票据伪造在外观上与票据行为的外观并无异常之处,所不同者在其实质要件的存在与否。票据伪造的本质在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也即票据的外观与其实质不一致时,为促进票据的流通,如何调和票据债务人的责任,保护因信赖外观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利益,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解决票据伪造问题的意义所在。 在发生票据伪造时,伪造人即使不承担票据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但在事实上伪造人往往无清偿能力或逃匿,使受损失的一方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因此有义务承担他方损失而自己只能向伪造人追偿的当事人就承担了票据伪造的风险。对于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我国票据法并未作直接的规定,因而造成相关法律理解上的混乱,从而为法律的适用设置了障碍,因此须加以完善。本文以票据伪造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阐述为铺垫,以Kildor-Hicks理论和损失分配原则的论述为理论支撑,以日内瓦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的比较为借鉴,着重评析了我国票据法,并对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文章分为三部分,约3.9万字,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票据伪造风险责任的理论基础 这部分从票据伪造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入手,对票据伪造进行界定,并对票据伪造与票据无权代理、票据伪造与票据格式伪造、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与刑法上的票据伪造、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与票据代行进行了区分。票据伪造虽不能像真实的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但伪造的票据进入流通领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不同的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伪造人是票据伪造中受损方的最终补偿者,但在实践中,伪造票据者往往获得非法利益后逃逸,难以查明或者即使找到了伪造人,伪造人已将所得赃款挥霍殆尽,以致无清偿力,这就涉及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理论上主要有Kildor-Hicks理论和损失分配原则两种理论模式。 第二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 文章把票据伪造分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对出票伪造风险责任的规定基本一致,而对背书伪造风险责任的规定则迥异。在出票
李良[10](2006)在《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文中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二、论入世后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入世后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软商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软商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软法的界定 |
一、软法的概念界定 |
二、软法的特征 |
三、软法亦法 |
第二节 软商法概述 |
一、软商法的界定 |
二、软商法的特征 |
三、软商法的法理基础 |
四、软商法与其他法的区别 |
第三节 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契合 |
一、软商法与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 |
二、软商法的内在属性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基本功能 |
一、规范功能 |
二、评价功能 |
三、激励功能 |
四、凝聚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软商法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软商法的形成 |
一、软商法的萌芽 |
二、软商法的发展 |
第二节 软商法的成熟:以商人交易习惯为行为规范的中世纪商法 |
一、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征 |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宝贵财富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式微:民族化、国家化的近代商法 |
一、大陆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二、英美法系近代商法之分析 |
第四节 软商法的复归:现代商法 |
一、法律渊源 |
二、制定主体 |
三、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软商法实施保障机制 |
第一节 软商法何以实施? |
一、法经济学的角度 |
二、法社会学的角度 |
三、自然法学的角度 |
第二节 软商法的实施条件 |
一、需要被普遍认同 |
二、信息流通的方式和速度 |
三、不宜过大的群体规模 |
四、要求成员间的实力或者地位相对均衡 |
第三节 软商法的实施机制 |
一、软商法通过自律性组织实现商人自我治理 |
二、软商法通过群体互惠实现商主体间的合作 |
第四节 软商法的保障机制 |
一、软商法处罚权的权源 |
二、软商法的处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立法视角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基础 |
一、“立法中心主义”的滥觞 |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批判 |
三、法律多元主义 |
第二节 软商法的“硬化” |
一、转化原因 |
二、转化形式和基础 |
三、转化条件 |
四、转化的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司法视野下软商法与硬商法的互动 |
第一节 软商法作为商事法源的证成 |
一、法源 |
二、商事法源的构成要件 |
三、软商法与商事法源要件的适切 |
四、软商法的适用 |
第二节 软商法与硬商法司法互动的体现 |
一、软商法对硬商法的强化 |
二、软商法对硬商法的补充 |
三、软商法与硬商法的合作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论“银行中心”票据体制的修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我国票据法对银行地位的规定 |
1.1 以银行为中心的票据体制 |
1.2“银行中心”票据体制形成的原因 |
2“银行中心”票据体制的问题分析 |
2.1 限制商业票据的签发 |
2.1.1 融通性票据的缺失 |
2.1.2 限定出票人资格 |
2.1.3 本票制度因己付汇票存在丧失意义 |
2.2 银行强势的市场地位和管理资质 |
2.2.1 部分票据限于同城结算 |
2.2.2 否认一部付款效力 |
2.2.3 出票人和承兑人适用相同时效期间 |
2.2.4 银行结算规则效力不明 |
2.3 银行票据责任失衡 |
2.3.1 付款人和承兑人责任混淆 |
2.3.2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过宽 |
3“银行中心”票据体制修正的根据 |
3.1 取消银行票据市场垄断地位的需要 |
3.2 发展票据信用融资功能的要求 |
3.3 构建平等票据法观念的要求 |
4 适度修正“银行中心”票据体制 |
4.1 发展和推动商业信用 |
4.1.1 发展融通性票据 |
4.1.2 取消出票人资格准入限制 |
4.1.3 全面承认商业本票 |
4.2 建立银行票据权利平等性 |
4.2.1 打破同城结算模式 |
4.2.2 承认一部付款 |
4.2.3 明确出票人和承兑人适用时效的差别 |
4.2.4 界定银行结算规则的效力范围 |
4.3 实现银行票据责任一致性 |
4.3.1 区分付款人和承兑人票据责任 |
4.3.2 修订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的票据责任制度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票据时效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时效概述 |
一、 票据时效的概念 |
(一) 民事时效的概念 |
(二) 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 |
二、 票据时效的特点 |
(一) 民事时效的特点 |
(二) 票据权利时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票据时效存在的缺陷及理论分析 |
一、 票据法自身立法性质缺陷 |
(一) 票据时效性质上的缺陷 |
(二) 票据时效相关规定的缺陷 |
二、 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冲突 |
(一) 关于票据时效相关法律规定 |
(二) 支付结算办法的效力 |
三、 票据时效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
(一) 票据法自身立法缺陷理论分析 |
(二) 票据法与相关法规冲突理论分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票据时效制度 |
一、 完善票据法自身立法 |
(一) 重新定位票据时效性质 |
(二) 具体明确三种票据权利时效的相关规定 |
二、 解决票据法与支付结算办法的时效冲突 |
(一) 明确票据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及适用范围 |
(二) 修改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时效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我国票据承兑制度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票据承兑制度的概述 |
1.1 票据承兑 |
1.1.1 票据承兑的意义 |
1.1.2 承兑的性质 |
1.2 我国票据承兑制度的主要内容 |
1.2.1 承兑的原则 |
1.2.2 承兑程序性规定 |
2 票据承兑制度的比较研究 |
2.1 承兑提示的比较 |
2.1.1 提示承兑期间 |
2.1.2 承兑提示的方式 |
2.2 承兑内容的比较 |
2.2.1 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 |
2.2.2 附条件承兑和不附条件承兑 |
2.2.3 全部承兑和部分承兑 |
2.2.4 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和非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 |
2.3 承兑效力及承兑撤回的比较 |
2.3.1 承兑的效力 |
2.3.2 承兑的撤回 |
3 我国票据承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从承兑主体及提示规则检视承兑制度的缺陷 |
3.1.1 商业汇票主体的限制 |
3.1.2 付款人承兑前对主体关系的广泛审查 |
3.1.3 承兑的提示主体与提示时间上存在冲突 |
3.1.4 缺乏承兑提示的例外规定 |
3.2 从承兑内容检视承兑制度的缺陷 |
3.2.1 缺乏部分承兑 |
3.2.2 缺少附条件承兑 |
3.2.3 缺少略式承兑 |
3.3 从承兑效力撤回检视我国承兑制度 |
4 完善我国承兑制度的设想 |
4.1 打破承兑主体的限定,允许个人商业汇票 |
4.2 按照票据无因性原理,规范承兑程序 |
4.3 全面规定承兑提示规则 |
4.3.1 应当请求承兑的汇票 |
4.3.2 可以请求承兑的汇票 |
4.3.3 无需请求承兑的汇票 |
4.3.4 相对禁止请求承兑的汇票 |
4.4 增添承兑种类,弥补承兑内容的缺失 |
4.4.1 允许部分承兑 |
4.4.2 允许与基础关系无关的附条件承兑 |
4.4.3 允许略式承兑 |
4.5 顺应世界潮流,增加承兑撤回制度 |
4.5.1 承兑撤回的方式 |
4.5.2 承兑撤回的时间 |
4.5.3 承兑撤回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票据的无因性 |
二、关于商业本票 |
三、关于空白票据 |
四、关于票据涂销和背书涂销 |
五、关于电子票据 |
六、关于票据监管主体 |
(6)背书连续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背书连续认定概观 |
(一) 背书连续认定概述 |
(二) 背书连续认定的要件 |
(三) 背书连续认定的现实意义 |
二、背书连续认定的一般问题 |
(一) 不得记载事项与背书连续的认定 |
(二) 无效签章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三)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同一性问题 |
(四) 无效背书对签章衔接的影响 |
(五) 被背书人名称更改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六) 印章更改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三、背书连续认定的特别问题 |
(一) 空白背书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二) 伪造背书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三) 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四) 委托收款背书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五) 质押背书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六) 票据的继受对背书连续认定的影响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7)我国银行汇票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银行汇票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银行汇票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
二、我国现行银行汇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法律特征及与其他票据的区别 |
一、银行汇票的法律特征 |
二、银行汇票与其他票据的区别 |
第三节 银行汇票的法律性质 |
一、银行汇票具有流通性 |
二、银行汇票具有无因性 |
三、银行汇票具有文义性 |
四、银行汇票具有要式性 |
第四节 银行汇票的功能 |
一、支付结算功能 |
二、汇兑功能 |
三、信用功能 |
四、融资功能 |
第二章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一节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概述 |
一、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
二、银行汇票的非基本当事人 |
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 |
一、银行汇票出票人的法律地位 |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
三、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
四、银行汇票出票人的义务 |
第三节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
一、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付款的法律效果 |
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于付款时的审查义务 |
三、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因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错误付款的责任 |
四、代理付款人的法律地位 |
第四节 银行汇票的收款人 |
一、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
二、委托收款人与代理付款人的关系 |
三、银行汇票收款人的票据权利 |
第三章 银行汇票的格式及其流转程序的完善 |
第一节 银行汇票格式的完善 |
一、关于银行汇票票面记载事项的问题 |
二、解讫通知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票据行为 |
一、银行汇票的出票 |
二、银行汇票的背书 |
三、银行汇票的承兑 |
四、银行汇票的保证 |
第三节 银行汇票流转程序的完善 |
一、我国现行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 |
二、完善后的银行汇票的流转程序 |
第四章 银行汇票的救济方式的完善 |
第一节 票据失票救济方式概述 |
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失票救济方式的完善 |
一、挂失止付方式 |
二、公示催告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票据签章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言 |
第一章 票据签章的意义与形式 |
一、票据签章的意义 |
二、票据签章的形式 |
(一) 票据签章形式的立法例 |
(二) 票据签章的具体形式 |
第二章 票据签章的分类 |
一、自然人签章 |
(一) 关于自然人是否必须在票据上签本名问题 |
(二) 若出票人的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一致,如何处理呢? |
二、非自然人签章 |
(一) 关于商业票据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印章合规性问题 |
(二) 票据上只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自己的签章而没有同时使用法人或单位的印章,效果如何呢? |
(三) 若票据行为仅有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印章而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其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
三、单独签章 |
四、共同签章 |
第三章 票据签章的效力及其受制因素 |
一、票据签章的效力 |
二、票据签章效力的受制因素 |
(一) 票据能力对签章效力的影响 |
(二)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对签章效力的影响 |
(三) 票据行为特征对签章效力的影响 |
第四章 票据签章与票据责任的关系 |
一、票据责任的特征 |
二、票据签章与票据责任的关系 |
(一) 票据代理的签章责任 |
(二) 票据代行的签章责任 |
(三) 票据伪造的签章责任 |
(四) 票据变造的签章责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票据签章制度的思考 |
一、我国现行票据签章制度概述 |
二、我国有关票据签章规定的分析与修改建议 |
(一) 关于票据签章形式 |
(二) 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签章的效力 |
(三) 关于票据涂销 |
(四) 关于付款人的责任 |
(五) 关于电子签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详细摘要 |
(9)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票据伪造风险责任承担的基础理论 |
(一) 票据伪造的界定 |
(二) 研究票据伪造风险责任承担的意义 |
(三) 确定票据伪造风险责任承担的理论依据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票据伪造风险责任承担 |
(一) 两大票据法系关于出票伪造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 |
(二) 两大票据法系关于背书伪造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 |
(三) 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之比较 |
三、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责任的立法完善 |
(一) 现行法的有关规定 |
(二) 对我国现行有关规定的评析 |
(三) 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10)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界定 |
(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 |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 |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范围 |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 |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 |
三、对票据行为无因性之体现——抗辩切断制度的思考 |
四、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立法实践 |
(一)票据法律 |
(二)票据行政规章 |
(三)票据司法解释 |
(四)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的思考 |
五、完善我国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建议 |
(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 |
(二)对票据法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体现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原则 |
四、论入世后我国票据法的修改与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软商法研究[D]. 黄丽红. 吉林大学, 2019(02)
- [2]论“银行中心”票据体制的修正[D]. 陈晓烨. 宁波大学, 2017(02)
- [3]论票据时效制度[D]. 王娜. 沈阳师范大学, 2012(09)
- [4]我国票据承兑制度的问题研究[D]. 王爱月. 宁波大学, 2011(11)
- [5]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思考[J]. 黄鑫. 行政与法, 2009(09)
- [6]背书连续认定问题研究[D]. 刘雪艳. 吉林大学, 2008(11)
- [7]我国银行汇票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D]. 赵艳霞. 山东大学, 2008(02)
- [8]票据签章问题研究[D]. 赵卿. 苏州大学, 2006(12)
- [9]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承担[D]. 任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10]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J]. 李良. 金融会计,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