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陈儒[1](2021)在《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恶化的抑制都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得到广泛适用,如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成为当前发展环境事业的首要问题。环保组织应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推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环境法的实施者,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监督者。这既能弥补政府失灵所引发的影响,也能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监督。但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环保组织并未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其发展壮大受到多重限制。政府对于环保组织的设立及发展限制过度,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以及激励机制,导致环保组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采取保守态度。同时,社会公众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事务缺少参与。环保组织由于自身发展问题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以及长远的职业蓝图,较少专业人士以及能力较强者愿意加入环保组织,为环保事业奋斗,环保组织无法成就丰功伟绩,公众对环保组织的认知度、了解度、接纳度、参与度较低,这使得我国环保组织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之下,可以吸纳美国环保组织的发展经验,帮助我国环保组织走出困境,保障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取得主动权,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实现环境质量的飞跃发展。
晋江艳[2](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说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沈灵菲[3](2021)在《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志愿服务环境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的最高级,是社会体育指导作用发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体育的参与者、指导者、管理者与主力军、研究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环境不仅是为了其公益事业的有力发挥,更是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常态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该文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处理、座谈会等研究方法与方式,对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指导环境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旨在不断探索群众体育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者的作用发挥环境提供有利建议。研究结果显示,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环境存在问题:(1)宏观环境:政府投入资金不够、场地缺失、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参与撰写报告不积极、考核方案较少频次较低、奖惩措施不明等情况。(2)中观环境:各地区投入差异明显、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创立不成熟、地区政府存在沟通不协调、地方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管理不完善、社区体育建立缺失等情况。(3)微观环境:自我责任认知不明确、个人情况影响作用发挥、自我参与积极性、结合现代科技发展不够等问题。为此,提出一系列建议,提倡在政府政策的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加强资金投入,加强组织管理,关注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资格后再培训、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措施,在鼓励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确保该群体的优胜劣汰制度,同时放权于社区,在社区积极发挥指导员协会作用,确保各部门与指导员协会友好合作,统筹兼顾开放原则,利用科技发展下网络大数据,科学准确的分析群众需求,公开透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组织运行机制,在保障社会体育的制度化发展的同时,保证其常态化管理。优化宏观、中观环境同时,也要关注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的微观环境,明确其工作职责、使该群体均衡发挥其作用,关注其群体本身需求,为提高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服务做好多方面,各层次的环境优化,为黑龙江省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提供有利环境。
张古悦[4](2021)在《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文中指出中国与朝鲜半岛隔江相望,自古以来就有密切的联系。作为跨境民族,朝鲜人民既在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及反动政权的统治下遭遇过压迫与屈辱,也与中国人民站在一起保卫中国领土完整,为东北的政治、经济、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辽宁地区作为东三省重要的交通枢纽,亦是东北的经济、文化交流中心之一,许多朝鲜人在此地定居生活,同时辽宁地区也是东三省的政治枢纽,为各类朝鲜人团体提供了活动空间。目前关于国内朝鲜人的研究成果仍然以吉林、延边地区为主,而以辽宁地区为研究范围的学术成果仍然较少。本文利用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图书馆、沈阳市档案馆、韩国历史数据中心、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以及新宾、本溪、抚顺等辽宁省地方图书馆所藏朝鲜人原始档案、新闻报纸、各类着作等资料,将民族史与地区史相结合,阐述辽宁地区朝鲜民族的形成发展史。此外,本文以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至1948年辽宁解放为时间范围,以当代辽宁省行政区划为地理界线。从宏观角度考察清政府、奉系军阀政府、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及伪满洲国、国民党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对辽宁地区朝鲜人政策。并寻找其政策实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影响,以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辽宁地区朝鲜人最终获得解放的过程。本文还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口变化、地域分布、职业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进行探索与整理,力求从微观角度对朝鲜人在辽宁地区的社会生活情况进行叙述,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历史进行补充。第一章主要内容为1910年以前,由于朝鲜王朝的封建统治、日本在朝鲜半岛殖民统治的压迫以及连年的自然灾害,导致朝鲜人小规模迁往辽宁地区进行生产生活的过程。因长期受到朝鲜王朝的剥削,朝鲜半岛特别是北部地区的朝鲜人生活状态极为恶劣,为了维持生计,朝鲜人开始越境进入辽宁地区进行农业活动。在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侵占了朝鲜半岛,通过“土地调查事业”为代表的殖民经济体系掠夺了大量土地,导致更多的朝鲜人迁往辽宁地区。由于清朝政府无法阻止移民越境,开始实施吸纳朝鲜人入籍的政策,同时颁布“剃发易服令”并通过扶持中国地主加强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而日本当局为实现其侵略扩张阴谋,利用领事馆与日本农业资本向辽宁地区进行渗透,使朝鲜人的生活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考察了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后至1919年三一运动前,大批朝鲜人因政治与经济因素迁往辽宁地区后,清政府、民国官宪、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围绕朝鲜人实施的不同政策对朝鲜人的政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由于大量朝鲜人的到来,令辽宁地区呈现出多样的民族关系,但相继而来的日本干涉问题也令清政府颇为头痛。因此,辽宁地区的清朝官宪制定了“清源截流”的方针政策,吸引朝鲜人入籍的同时对即将入境的朝鲜人进行限制。其政策精神一直延续至1915年《南满东蒙条约》的签订。在《南满东蒙条约》签订后,日本利用朝鲜人“日本臣民”身份对中国内政进行干涉。因此,民国初期的辽宁官宪为减少外交交涉,不得不将政策转变为以“监视控制”为主。在政策逐渐严格的影响下,一部分朝鲜人开始向吉林地区转移。辽宁地区的朝鲜人中绝大部分为贫苦的农民,而即使进入城市,其收入仍处于社会底层。因此,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在辽宁各地设立朝鲜人会,以提供经济援助为幌子笼络朝鲜人.同时,还设立朝鲜人学校,以“朝鲜教育令”为基础,向朝鲜人子弟传达效忠天皇的腐朽观念,对朝鲜人的文化教育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第三章主要阐述了1919年三一运动后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奉系军阀政府与日本帝国主义当局针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政策以及对朝鲜人生活的影响。三一运动将东北朝鲜人反日运动推向高潮,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开始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打击日本军警。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朝人民联合起来共同开展反帝反封建反军阀斗争。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为防止反日运动影响,除在经济上继续支持朝鲜人会外,还组建亲日朝鲜人武装团体,对朝鲜人反日运动进行镇压,以达成控制朝鲜人的根本目的。日本帝国主义当局还以“保护”朝鲜人为借口横行于辽宁地区,导致奉天当局认定朝鲜人是引起内政、外交困境的主要原因。1925年中、日签署《三矢协定》后,奉天当局对朝鲜人采取了排斥驱逐政策,《田中奏折》的出现更是激化了民族矛盾,令辽宁地区一部分当地百姓加入到排斥朝鲜人的行列。排斥驱逐政策的实施不仅使辽宁地区朝鲜人口数量逐年下降,也使朝鲜人的经济生活状况更为恶劣。同时,奉系军阀政府为了抵御日本的教育侵略,以强制手段关闭所有朝鲜人学校,命令辽宁各地朝鲜人子弟进入中国人学校。日本背景的教育机构却借机在日本势力的庇护下发展壮大,向更多的朝鲜人子弟灌输“亲日”思想,对朝鲜人的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第四章的主要内容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投降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伪满洲国对辽宁地区朝鲜人实施的奴役与经济掠夺政策,使朝鲜人的经济、社会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军队的侵略引发了辽宁地区朝鲜人的两次避难潮,为解决难民问题,日本当局将朝鲜人集中于“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之中,以安置为名对朝鲜人进行监视管制,并利用其进行农业种植能力以方便经济掠夺。同时,日伪政权还对朝鲜人移民实施“放任”政策,并刻意提高民族等级笼络朝鲜人,引起严重的民族矛盾。此后,日伪当局为缓解日本国内就业压力,以“新规入殖”政策代替“放任政策”,使辽宁地区朝鲜人成为日本农业殖民者的“廉价劳动力”。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鼓惑下,东北沦陷时期的辽宁地区朝鲜人口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粮食产量也在逐年上升,然而朝鲜人却在日伪政权的盘剥下生活极为艰苦。在日伪政权灭亡前,为增加粮食产量,日伪当局在不切实际的增加移民数量、种植面积与产量目标的同时,还对中、朝人民进行了疯狂的经济掠夺,特别是“粮谷出荷”政策,强制掠夺了中国以及朝鲜农民的农作物及口粮,在辽宁城乡地区均造成了巨大的粮食恐慌,导致辽宁地区中朝百姓生活在贫困交加的境遇之中。为了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当局的侵略与经济掠夺,在中国共产党的感召下,辽宁地区的中、朝人民不论派别纷纷加入抗日斗争之中,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与贡献。第五章主要阐述了1945年日本投降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政策与国民党的掠夺政策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生活的影响。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令朝鲜义勇军挺进东北,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共产党员们也迅速行动,在保护当地朝鲜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同时,号召朝鲜青年加入革命队伍。在国民党占领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积极进行游击战争以保卫革命果实,同时中国共产党的“土改政策”令饱受欺凌的辽宁地区朝鲜人真正获得了自由与解放,而广大朝鲜人民也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以不同的方式支援前线,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民族的平等政策与土地政策相比,国民党政府进入辽宁地区后却以清算为借口对朝鲜人资产进行掠夺,导致许多朝鲜农民丧失土地,而城市内朝鲜人也纷纷失业,大量的朝鲜人又一次沦为难民,其中一部分不得不返回朝鲜半岛或进入解放区,导致辽宁地区的朝鲜人口数量急速下降。而国民党政府为减少难民带来的经济压力,制定了朝鲜人遣送计划,但遣送行动只进行了一次便宣告搁浅。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韩侨事务处开始敦促朝鲜人进行农业耕种以补充军粮,但绝大多数朝鲜人因之前的经济掠夺早已无力从事农业活动,甚至许多朝鲜农民沦为难民,流落街头,他们在饥寒交迫中滞留于辽宁地区,直至辽宁解放才重获希望。纵观1910年至1948年朝鲜人迁移至辽宁地区的历史,在日本吞并朝鲜后,朝鲜人怀着寻求容身之所的希望前往辽宁地区,利用熟练的农业技术,在一片荒芜之中开拓出万亩良田。而日本当局不仅对朝鲜人实施“统制利用”政策以干涉中国内政与经济掠夺,还以民族挑拨政策令其受到奉天当局的排斥,在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垮台后,其贻害还导致朝鲜人遭受国民党政府的劫掠。辽宁地区朝鲜人屡屡遭到封建地主、军阀集团与帝国主义的迫害,陷入流离失所的痛苦之中。但即使如此,朝鲜人民仍未放弃民族解放的希望,不仅成立了大大小小的民族主义反日团体,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与中国人民携手共同对抗封建地主、奉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当局与国民党反动政权,为辽宁地区的解放建立了不朽的功勋,最终成为了光荣的中华民族一员。辽宁地区朝鲜人的历史既是一段开拓、建设新家园的移民史,也是一段在歧视与压迫政策下充满艰辛与苦难的血泪史,更是一段通过坚韧建设与顽强奋斗,最终融入中华民族的光荣历程。
刘丽丽[5](2020)在《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教育志愿行动是以促进不特定人群在知识建构、品德修养、人格形成、心理健康等方面获得成长的志愿行动,自愿性、非营利性和教育性是教育志愿行动的本质特征。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支撑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是人类公共精神的汇聚,是公民的理想道德人格,是人类在反思现代性问题后所追求的价值。大力推动教育志愿行动能够促进志愿精神扎根社会生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不仅有效缓解了教育资源供需矛盾,为弱势儿童群体提供个性化支援方案,还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培育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大学生教育志愿者的高尚行为能够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追求有道德的生活和完满生活。本研究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为研究对象,以人本主义激励理论为理论基础,采取中日比较的视角,重点剖析两国在激励机制方面的优势与不足,探索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激励机制是激励赖以运转的一切方法、手段、环节等制度安排的总称,是用一系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间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激励空间维度、激励时间维度和激励逻辑维度三个维度。按照上述三个维度分析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激励机制,具体包括动员方式、法制环境、价值认同、动机管理、运行手段、评估反馈、保障奖励,这构成了本研究分析中日两国优势、不足及提出策略的基本框架。采用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梳理了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源流、实践演进历程、法制建设情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情况。采用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中日两国选取12所大学收集样本,共收集问卷样本442份,访谈样本176份,作品样本201份,撰写参与观察日志3万余字。研究发现,中日两国在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方面各有千秋,批判性地吸取日本经验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动机培育兼顾个人与集体、统筹调配物资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优势,应该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政府主导过强、法制环境有待完善、自我价值认同困难、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评估反馈不畅及保障不够充分是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动机模糊现象突出、组织架构不健全及监管有余评估不足。本研究在分析双方存在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简政放权激活民间志愿组织活力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策略。高明的激励策略应能够促使志愿者不断追求“超越自我”,让志愿行动成为人生价值与意义的载体,与自我融合,成为个体存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陈思[6](2020)在《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以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政府公权力的退出使得某些社会领域出现公共服务空白,为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多元主体提供了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现实基础。改革的稳步推进为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社会发展也对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社会科学类社团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其发展及公共服务能力水平,事关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大局。在这一背景下,社科类社团如何找准定位,在科学分析评价自身生存与服务能力的基础上,有效提升自身公共服务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社科类社团为研究对象,采用深度访谈、焦点小组访谈、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并以湖北省社科类社团为研究样本,采用实证方法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并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研究提出提升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首先,分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新公共服务理论、治理理论、市场/政府失灵理论等重要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分析这些理论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评价带来的借鉴作用。研究我国社科类社团及其公共服务实践,分析社科类社团历史沿革、发展概况及基本特征,深入阐述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动力机制,分析其实施效果,并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的价值作用。其次,通过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经验进行提炼,构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结构的“五维双层”分析框架,即从科学研究、文化传播、价值引导、政策协调以及学术评估五个维度解析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核心能力,并对每个维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在每个维度上提出公共服务能力的亚结构,其中:科学研究能力包含凝聚人才能力、协调资源能力、创新理论能力,文化传播能力涵盖文化传承能力、社科普及能力、扩大交流能力,价值引导能力细分为价值创造能力、价值传递能力、价值践行能力,政策协同能力包括政策吸纳能力和政策传导能力。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体系。基于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属性识别,从资源管理、公众导向、胜任水平、服务效能四个维度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构建了包含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在内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相应建立评价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因子分析模型。为了全面揭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效果,还研究了影响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前因变量,并建立了测度前因变量影响效果的SUR模型。然后,通过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设计相关问卷并搜集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方法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引用SUR模型检验了前因变量对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效果。最后,从路径设计、治理建议以及保障措施三个层面提出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相关对策建议:一是加强组织引导,明确社团自身定位;不断促进社会参与,整合多方资源;同时始终坚持社团使命目标,从提升社会效益意识入手,明确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路径。二是不断完善社团评价体系,促进多元主体监督,并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以及增强队伍建设,促进人才专业化。三是从政府层面致力于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促进社团建设与监督有法可依,同时不断丰富资金支持、提升社会地位,增强社会认同度,以实现社科类社团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理论探索,希望能够丰富社团治理经验,提高社科类社团的影响力和行动力,并建立科学的、符合现实需求的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丰富和发展社科类社会组织能力定量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为繁荣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蒋亚楠[7](2020)在《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但由于我国社会问题复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也正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国民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经验总结法等研究方法,对黑龙江省社会救助体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黑龙江省受到地理因素影响,气候寒冷,经济发展相比于南方地区也相对落后,存在着大量的贫困人口,对社会救助的需求较大,但是由于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许多民间组织在帮扶弱势群体、解决人民生活困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和社会问题的多样性,民间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方面仍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黑龙江当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比国内外民间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地区的经验,找出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方面的问题,并试图提出相应的可行性解决措施,以期建设更加完善的黑龙江省的民间慈善组织,促进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使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过程更加顺利,促进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陈润根[8](2019)在《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文中指出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营者组成的,通过自愿、自律和自治的形式解决本行业共同的生产、经营、协作、维权等问题的非营利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竞争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同业经营者的自治平台,其组织和运行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行业准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竞争和效率提高,另一方面,有了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同一行业的经营者之间开展信息交流和业务协商就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从形式表现上来看,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可以以同业经营者利用行业协会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形式出现,也有可能以行业协会制定限制竞争的章程或决定的形式展现,还有可能以同业经营者借助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的形式出现。在具体类型上来看,常见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有信息交换行为、价格卡特尔、标准认证行为、联合抵制行为、轴辐协议五类。在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呈现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分散式规制模式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专门式规制模式两类。分散式规制模式并不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单独规定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将其分散到各类具体的垄断协议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中进行分别规制;而专门式规制模式则倾向于在反垄断立法中设置专门章节,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规制方式、法律责任进行系统性规定。在国内,目前已经形成由《反垄断法》与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组成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体系,其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规制成就。通过综合分析和共同比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的规制状况后,可以总结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三大共同点:第一,遵循反垄断法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第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对行业协会的横向价格卡特尔予以严格规制;第三,对违法行为采取兼罚行业协会与经营者的双罚制态度,但更着重于处罚经营者。但是,通过对中国足球行业协会与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情况的实证研究表明,上述通行于国内外的一般规制范式在中国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中国足球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主要体现为其限制竞争行为难以做出妥当的定性,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制困境则主要体现为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罚层面的困难。但从困境产生的原因来看,二者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行业协会组织特征所造就,只不过其具体体现有所不同。由于经济转轨期的原因,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重合现象,即国家干预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角色交叉和混同。在一般规制范式的假定情形中,行业协会是纯粹的市场力量的延伸,它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志,而仅仅是同业经营者意志的体现;而中国本土的行业协会,则有可能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延伸的结果,其背后投射着复杂的主体意志,使一般规制范式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中国行业协会发展的本土实际情形,构建起符合中国现实需求的独特规制范式。这一规制范式的重构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要实现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的分析进路的转变;要实现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定性的转变;要实现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的查处模式的转变。其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在中国本土国情下,行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环境存在一些因为经济转轨期所导致的体制性问题,有必要拓展规制路径,调动起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个经济法律制度乃至社会体制改革的作用。在上述思路指导下,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方案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其一,有关《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首先,应当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章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内容涉及行业协会概念的界定、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性规定、行业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等。其次,《反垄断法》中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应当予以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的配置要以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属性为基础,继而对各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二,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首先要对行业协会双重管理体制与区域垄断性问题进行改革,这属于对导致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职能重合现象的体制性问题的修正;其次为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它有利于防止行业协会在脱离行政机关束缚后出现监管不足、行为失控等社会风险问题。我三,有关《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修正。应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主体制定新的“行业协会竞争行为指南”,该指南内容将吸收《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中与价格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全部有效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充,使其可以对行业协会所有行为实现有效指引。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一鸣[10](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一、环保组织的概念 |
二、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限定的立法演变 |
三、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主体顺位优先 |
第二节 保障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理论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弥补政府执法不足 |
第三节 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 |
一、内部困境 |
二、外部困境 |
第二章 美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功能 |
第一节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
第二节 美国公民诉讼理论基础 |
一、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二、公共信托理论 |
第三节 美国环保组织对于美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 |
一、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
二、美国环保组织对美国环境法体系完善的推动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及成就 |
第三章 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 |
第二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的承担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 |
第三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研究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 |
第四章 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构建 |
一、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
二、完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建设 |
三、设置专项诉讼成本分担规则 |
第二节 提升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和诉讼能力 |
一、改革双重审批制度 |
二、建立激励机制 |
三、贯彻支持起诉制度 |
四、联动公益律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志愿服务环境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目的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相关动态 |
1.2.2 国内相关研究动态 |
1.2.3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环境优化的相对局限性 |
1.3 概念界定 |
1.3.1 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 |
1.3.2 环境的概念 |
1.3.3 服务环境的概念 |
2.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文献资料法 |
2.2 访谈法 |
2.3 问卷调查法 |
2.4 逻辑分析法 |
2.5 观察法 |
3.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环境现状与分析 |
3.1 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宏观环境现状与分析 |
3.1.1 地域、地理环境 |
3.1.2 社会环境 |
3.2 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中观环境现状与分析 |
3.2.1 组织管理 |
3.2.2 社区环境 |
3.3 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微观环境现状与分析 |
4.优化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环境发挥志愿服务环境的对策与建议 |
4.1 优化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宏观环境对策与建议 |
4.1.1 政策优化 |
4.1.2 加强地方引导、落实考核奖惩 |
4.2 优化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中观环境对策与建议 |
4.2.1 发挥指导员协会组织作用 |
4.2.2 社区制定具体方案 |
4.2.3 利用网络公开透明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机制运行 |
4.2.4 体医结合友好促进社区健康环境 |
4.3 改善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微观环境对策与建议 |
5.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服务环境优化问卷调查 |
附录2 影响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发挥环境因素对各地有关负责人访谈提纲 |
个人简介 |
(4)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与拓展突破 |
四、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朝鲜人迁入辽宁地区的肇始 |
1.1 鸭绿江沿岸生活的早期朝鲜移民 |
1.1.1 东北封禁时期的朝鲜移民 |
1.1.2 东北解禁后的朝鲜移民 |
1.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对朝鲜半岛的侵略与掠夺 |
1.2.1 朝鲜半岛殖民地体系的设立 |
1.2.2 残酷殖民统治导致朝鲜人流离失所 |
1.3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10年8月—1919年3月) |
2.1 中日两国对辽宁地区朝鲜移民的管理政策 |
2.1.1 朝鲜移民的人口数量与地域分布 |
2.1.2 清朝末期辽宁官宪的“清源截流”政策 |
2.1.3 民国初期辽宁官宪的“监视管理”政策 |
2.1.4 日本领事馆的统制政策 |
2.2 清末民初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2.2.1 极度依赖农业生存的朝鲜移民 |
2.2.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开始推行殖民教育 |
2.2.3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兴起 |
2.3 小结 |
第三章 三一运动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19年3月—1931年9月) |
3.1 中日对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3.1.1 人口数量逐年下降的朝鲜移民 |
3.1.2 奉天军阀政府的“驱逐排斥”政策 |
3.1.3 日本领事馆对朝鲜人的“统制利用”政策 |
3.2 辽宁地区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大潮 |
3.2.1 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的高峰 |
3.2.2 朝鲜人民族主义反日团体的联合 |
3.2.3 活跃于辽宁地区的朝鲜共产主义运动者 |
3.2.4 朝共满洲总局的解散及其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 |
3.3 三一运动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3.3.1 以农为主兼顾工商的职业构成 |
3.3.2 日本帝国主义当局极力推行教育侵略 |
3.4 小结 |
第四章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的朝鲜人(1931年9月—1945年8月) |
4.1 日伪政权对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管理政策 |
4.1.1 朝鲜人避难潮 |
4.1.2 “安全农村”与“集团部落” |
4.1.2.1 “铁岭安全农村” |
4.1.2.2 “营口安全农村” |
4.1.2.3 “集团部落” |
4.1.3 日伪强制移民政策导致朝鲜移民数量激增 |
4.1.4 “五族协和”的谎言 |
4.2 东北沦陷时期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4.2.1 遭受日伪政权极度剥削压迫的朝鲜人 |
4.2.2 日伪政权对朝鲜人的奴化教育 |
4.3 辽宁地区朝鲜人抗日斗争 |
4.3.1 辽宁民众自卫军与朝鲜革命军 |
4.3.2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朝抗日武装力量 |
4.4 小结 |
第五章 抗战胜利后的辽宁地区朝鲜人(1945年8月—1948年11月) |
5.1 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平等”政策下的辽宁地区朝鲜人 |
5.1.1 朝鲜青年踊跃加入朝鲜义勇军 |
5.1.2 东北朝鲜人民民主联盟与土地改革 |
5.2 国民党政府对辽宁“收复区”内的朝鲜人管理政策 |
5.2.1 设置朝鲜人事务处理机构 |
5.2.2 遣散朝鲜人计划 |
5.2.3 对朝鲜人资产的掠夺与返还 |
5.2.4 救济朝鲜农民 |
5.3 抗战胜利后辽宁地区朝鲜人的社会经济状况 |
5.3.1 掠夺政策影响下的朝鲜人口数量与经济生活 |
5.3.2 国民党政府扶持监管下的朝鲜人教育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档案类 |
二、新闻报纸 |
三、着作类 |
四、论文类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5)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突出 |
(二)弱势儿童群体亟待支援 |
(三)大学生承担着弘扬志愿精神的重任 |
(四)日本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完善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志愿行动 |
(二)志愿者 |
(三)志愿组织 |
(四)志愿精神 |
(五)教育志愿行动 |
(六)激励机制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观察法 |
(三)调查法 |
(四)教育统计法 |
六、理论基础 |
(一)国内外激励理论发展脉络 |
(二)人本主义激励理论对本研究的指导 |
(三)本研究分析框架的建构 |
七、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意蕴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基础 |
(一)实意生活的德性关照 |
(二)公共生活的行动范式 |
(三)完满生活的追求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特征 |
(一)育人与自助的双重成长 |
(二)自我与客观世界的和谐统一 |
(三)对同质化的积极扬弃 |
三、教育志愿行动的当代意义 |
(一)促进社会和谐 |
(二)助推教育现代化 |
(三)重塑中国青年形象 |
第二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的历史演进 |
一、古代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孕育与实践历程 |
(一)教育志愿行动的思想渊源 |
(二)教育志愿行动的古代实践 |
二、近代教育志愿行动的兴起 |
(一)近代中国的乡村建设运动 |
(二)日本近代公益组织萌芽 |
三、现代教育志愿行动勃发历程 |
(一)中国萌发公营教育志愿行动 |
(二)日本民间教育公益组织兴起 |
四、21世纪教育志愿行动的发展特征 |
(一)中国教育志愿行动逐步规范化 |
(二)日本教育志愿行动逐步法制化、专业化和国际化 |
第三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 |
一、调查设计 |
(一)调查思路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样本 |
(四)调查实施过程 |
二、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政府自上而下动员 |
(二)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环境的主力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动机管理兼顾个人与集体 |
(五)依赖组织开展活动 |
(六)评估反馈依赖组织自律 |
(七)保障奖励以统筹调配为主 |
三、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现状分析 |
(一)官民协作优化公共治理资源 |
(二)法制环境比较完善 |
(三)志愿者普遍认同教育志愿行动的价值 |
(四)以教育常需培育动机 |
(五)组织化程度较高 |
(六)组织反馈坚持长周期、多轮次 |
(七)保障奖励重视组织运营 |
第四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主导过强导致民间志愿组织缺乏活力 |
(二)法制环境有待完善 |
(三)自我价值认同困难 |
(四)大学生志愿组织专业化不足 |
(五)评估反馈不畅 |
(六)保障不够充足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动机模糊现象突出 |
(二)组织架构不健全 |
(三)监管有余评估不足 |
三、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的共性问题 |
(一)宣传不足 |
(二)筹资能力弱 |
第五章 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管控与激励失调 |
(二)志愿者教育推进艰难 |
(三)志愿组织成长缓慢 |
(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
二、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问题的成因 |
(一)日本人的“娇宠”心理 |
(二)被动式发展模式 |
(三)管控宽松导致监管评估不足 |
三、造成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共性问题的成因 |
(一)公民心理尚未成熟 |
(二)中国的“业余性”与日本的“过依赖” |
第六章 完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策略的思考 |
一、中日经验的相互借鉴 |
(一)中国经验对日本的借鉴意义 |
(二)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二、建构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原则的思考 |
(一)立足本土文化背景 |
(二)以满足需要为核心 |
(三)尊重个体差异 |
(四)尊重人的完整发展 |
三、完善我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的路径 |
(一)简政放权激发民间志愿组织活力 |
(二)深度优化法制环境 |
(三)激发志愿责任担当 |
(四)大力培育大学生志愿组织 |
(五)评估反馈倾听多方声音 |
(六)资税双管齐下保障物资供应 |
(七)营造崇尚互助精神的舆论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中国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参与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四 日本大学生教育志愿者访谈提纲 |
附录五 中国访谈样本一览表 |
附录六 日本访谈样本一览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 治理理论 |
2.3 市场/政府失灵理论 |
2.4 理论述评与运用 |
3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实践与价值分析 |
3.1 社科类社团规模与构成 |
3.2 社科类社团发展历程 |
3.3 社科类社团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动力机制 |
3.4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效能分析 |
3.5 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的价值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系统解析 |
4.1 科学研究能力 |
4.2 文化传播能力 |
4.3 价值引导能力 |
4.4 政策协同能力 |
4.5 学术评定能力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 |
5.1 评价的属性识别 |
5.2 评价维度 |
5.3 评价指标体系 |
5.4 评价的前因变量 |
5.5 评价模型 |
5.6 本章小结 |
6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的实证分析 |
6.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6.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 基于因子分析模型的评价 |
6.4 基于SUR模型的前因变量评价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对策 |
7.1 完善社科类社团发展路径规划 |
7.2 加强社科类社团内部治理能力 |
7.3 构建社科类社团外部保障体系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 |
8.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 |
附录2:调查问卷 |
(7)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概述 |
第一节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基本概念界定 |
一、民间慈善组织 |
二、社会救助 |
三、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
第二节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特点 |
一、救助主体复杂广泛 |
二、救助资金来源于民间 |
三、救助活动形式灵活 |
第三节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内容和方式 |
一、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内容 |
二、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参与方式 |
第四节 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三、福利多元理论 |
四、志愿失灵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现状 |
一、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现状分析 |
二、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类型 |
三、黑龙江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 |
第二节 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
一、参与社会救助项目有限 |
二、参与社会救助方式单一 |
三、参与社会救助资金不足 |
四、参与社会救助能力较差 |
五、救助活动流程欠规范 |
第三节 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的成因 |
一、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相关法规不健全 |
二、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 |
三、黑龙江省慈善文化氛围有待加强 |
四、民间慈善组织内部缺乏严格管理制度 |
五、民间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相关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内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经验与启示 |
一、国内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经验 |
二、国内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启示 |
第二节 国外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相关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做法 |
二、国外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对策 |
第一节 提高公众慈善救助意识 |
一、政府积极落实社会救助及慈善活动 |
二、通过教育方式提高公民慈善意识 |
三、通过媒体积极宣传慈善救助行为 |
第二节 健全法规与政府监督机制 |
一、完善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加强完善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 |
三、完善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
第三节 加强民间慈善组织救助能力建设 |
一、提高慈善组织机构自身公信力 |
二、加强慈善组织专业人员的培养 |
三、增强慈善组织融资能力 |
第四节 丰富民间慈善组织救助形式 |
一、开设慈善超市、慈善商店 |
二、多元主体联合救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视角、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行业协会概念的基本界定 |
二、行业协会的法律属性 |
三、行业协会与其他相近概念的关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动因与表现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动因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基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国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分散式规制:美国、欧盟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专门式规制:日本、韩国 |
三、分散式规制与专门式规制的对比分析 |
第二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状况 |
一、《反垄断法》实施前的规制状况 |
二、《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规制状况 |
第三节 中外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提炼 |
一、适用合理规则有效厘定规制边界 |
二、依托于以垄断协议为主的规制路径 |
三、着重处罚经营者而非行业协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基于对我国足球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足球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以粤超公司诉广东足协、珠超公司垄断纠纷案为例 |
三、我国足球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二节 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一、我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特征和相关职责 |
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现实表现 |
三、我国保险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困境 |
第三节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困境的总结与反思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一般规制范式的本土“不适应症” |
二、“不适应症”之症结:经济转轨期的职能重合现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重构 |
第一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思路的转变 |
一、分析进路的转变:从合理性评价到权力属性评价 |
二、行为定性的转变:从一元化的垄断协议到多元化的限制竞争行为 |
三、查处模式的转变:从依附型法律责任到独立型法律责任 |
第二节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拓展 |
一、法律制度变革与社会体制变革相结合 |
二、竞争法治与社会组织法治相结合 |
三、竞争执法、竞争诉讼与竞争倡导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的具体对策 |
第一节 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改进对策的总体设计 |
一、依托于重要法律文本的修正,构建周延化的法律规制结构 |
二、因应经济体制改革基本方向,厘定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职责 |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改进 |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专章规定的基本内容设计 |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的扩充与完善 |
第三节 行业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正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指导思想与基本方向 |
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正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相关规定的拓展与完善 |
一、发改委与市场监管总局职权的有效剥离 |
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的规则扩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D]. 陈儒.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3]黑龙江省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志愿服务环境优化对策研究[D]. 沈灵菲. 哈尔滨体育学院, 2021(09)
- [4]辽宁地区朝鲜人沿革及中日各方政策研究(1910-1948)[D]. 张古悦. 延边大学, 2021(02)
- [5]中日大学生教育志愿行动激励机制比较研究[D]. 刘丽丽.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03)
- [6]我国社科类社团公共服务能力评价研究[D]. 陈思. 华中科技大学, 2020(01)
- [7]黑龙江省民间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 蒋亚楠.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范式的反思与改进[D]. 陈润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